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2023-09-22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1篇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报考简章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由《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珠宝评估案例分析》5个科目组成。

二、考试组织方式

(一)《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珠宝评估案例分析》为珠宝评估专业科目,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珠宝评估专委会)组织进行,考场设在北京。参加这两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可登陆珠宝评估专委会网站()查询报名和考试有关事宜。

(三)《珠宝鉴定与分级》纳入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该科目考试于2012年在京举行。

三、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

(一)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5年。

(二)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3年。

(三)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2年。

(四)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1年。

(五)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博士学位。凡职业道德上有严重过失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参加考试。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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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

(二)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资产评估》和《经济法》科目。

五、考试成绩有效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5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在连续3个考试内滚动有效。

珠宝评估建立在珠宝鉴定与分级基础之上,报考人员应掌握珠宝鉴定与分级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六、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和方式

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含免试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通过珠宝评估专委会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珠宝评估专业科目报考有关事项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2011年《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定于7月9—10日在北京举行。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试范围

《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范围详见《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

《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科目的报名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2.报名方式及方法

(1)首次报考

首次报考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报名表原件1份;

②二寸免冠正面近照(浅蓝色底)3张;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最终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⑤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的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鉴定培训证书的复印件1份。

首次报考的报名方式:

①信函报名。报考人员应在3月27日(以邮局邮戳为准)前,以信函的形式将报名材料邮寄到珠宝评估专委会。同时将报名表的电子版本发到考试报名专用电子邮箱(zbpgks@163.com)。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需提供以上证书的原件。

②现场报名。3月26—27日(周

六、日)在北京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可携带报名材料到珠宝评估专委会直接报名。报考人员在现场报名时需提供上述证书原件。

(2)非首次报考

非首次报考者,可直接从珠宝评估专委会网站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到考试报名专用电子邮箱(zbpgks@163.com)。

3.报考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是否具备考试资格,由珠宝评估专委会初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审定。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珠宝评估专委会按报名表中的通讯地址(或传真、电子邮箱)发给《考试通知书》。报考人员根据通知书要求交纳考试费。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珠宝评估专委会将及时告知报考人员。

如有伪造证书和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考试前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取消考试成绩,且考试费不予退还。

(四)准考证领取办法

考前报到时,首次报考者持有关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在交纳考试费用后领取准考证;非首次报考者持身份证在交纳考试费用后领取准考证。

(五)考前培训

考生可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可到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点(北京,国检珠宝培训

中心,咨询电话:010-58276128/29)接受培训。

考前培训工作从6月份开始。坚持考、培分开原则,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参与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阅卷等)。

(六)考试培训教材

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培训教材为:《珠宝首饰评估》(地质出版社出版)、《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辅助教材为:《珠宝首饰评估词典》(大地出版社出版)。

(七)联系方式

为了及时快捷地得到报名、考试、考前培训和考试培训教材等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可登陆珠宝评估专委会网站查询。

珠宝评估专委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229

邮编:100013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2篇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

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 1

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

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

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

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

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3篇

那么,销售人员该如何正确对待“上帝”的异议呢?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正视客户异议产生的原因

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从接触客户、商谈、介绍产品到结单,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遭遇客户的异议。例如:客户会说你们搜搜业务软件比起其他的搜索软件有什么优势,我为什么要购买等问题。这对销售人员来说,是一件很常见的事。一个异议之所以产生出来,通常是因为客户对销售人员不信任,客户对自己没有自信,或者客户的期望未能满足。

二、以平常心对待客户异议

销售人员在处理客户异议的时候,首先必须认识到,客户产生异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提出问题的客户才是最有可能购买产品的客户。因此,销售人员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以平常心对待客户异议,继续努力,说不定能使销售发生转机。其次,销售人员要明白,客户有拒绝购买的权利。遭到客户拒绝的时候,销售人员不应该自暴自弃或放弃继续努力。拒绝虽然会给销售人员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真正优秀的销售人员总是善于从拒绝中总结出更多的销售技巧,为下次的成功做好准备。

三、秉持正确的态度

销售人员应端正态度,因为只有端正态度,销售人员才能用正确的方法把事情做好。面对客户提出的异议,期望你能秉持下面的态度:

1.异议表示客户仍有求于你;

2.将异议视为客户希望获得更多的信息;

3.注意聆听客户的话,分辨真异议、假异议及隐藏的异议;

4.异议是客户宣泄内心想法的最好指标;

5.没有异议的客户才是最难处理的客户;

6.不可用夸大不实的话来处理异议,当你不知道客户问题的答案时,坦诚地告诉客户你不知道。告诉他,你会尽速找出答案,并确实做到;

7.异议表示你给客户的利益目前仍不能满足他的需求;

8.客户永远是正确的,销售人员要诚实恳切,充满自信,灵活机智,避免争论。

四、把异议看成成交的机会

嫌货才是买货人。客户提出异议时,说明其认真听取了产品介绍,而且他对销售人员所介绍的产品有兴趣,所以才会根据自己的要求提出异议。因此,销售人员要抓住机会,尽量鼓励客户提出他们的问题,了解他们的想法,帮助对方解决疑虑。这样才能针对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寻求解决的方法。总之,客户的异议就像白蚁一样,当它们没有被注意到时,能够威胁整个建筑物的基础。但只要正确及时地进行处理,你便很快化险为夷。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4篇

异议人: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二号迪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福利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应当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先行裁决,方可再行提起诉讼。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5年8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本案中,异议人从未与原告达成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原告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先行裁决,解决纠纷。另外,2007年10月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出具的评估价格为181466元,但原告提出的补偿价格为802978元,该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市值。因此,这一补偿标准亦需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职责性认定。

(二)本案为专属管辖范围,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划分依据交由朝阳区法院本部管辖,酒仙桥派出法庭无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位于朝阳区六里屯中街221号前内2号,属于朝阳区法院本部民一庭的管片范围。酒仙桥派出法庭不应按照异议人住所地为标准划分管片范围,亦不宜由此推出贵法庭拥有管辖权。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5篇

那么,销售人员该如何正确对待“上帝”的异议呢?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正视客户异议产生的原因

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从接触客户、商谈、介绍产品到结单,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遭遇客户的异议。例如:客户会说你们搜搜业务软件比起其他的搜索软件有什么优势,我为什么要购买等问题。这对销售人员来说,是一件很常见的事。一个异议之所以产生出来,通常是因为客户对销售人员不信任,客户对自己没有自信,或者客户的期望未能满足。

二、以平常心对待客户异议

销售人员在处理客户异议的时候,首先必须认识到,客户产生异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提出问题的客户才是最有可能购买产品的客户。因此,销售人员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以平常心对待客户异议,继续努力,说不定能使销售发生转机。其次,销售人员要明白,客户有拒绝购买的权利。遭到客户拒绝的时候,销售人员不应该自暴自弃或放弃继续努力。拒绝虽然会给销售人员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真正优秀的销售人员总是善于从拒绝中总结出更多的销售技巧,为下次的成功做好准备。

三、秉持正确的态度

销售人员应端正态度,因为只有端正态度,销售人员才能用正确的方法把事情做好。面对客户提出的异议,期望你能秉持下面的态度:

1.异议表示客户仍有求于你;

2.将异议视为客户希望获得更多的信息;

3.注意聆听客户的话,分辨真异议、假异议及隐藏的异议;

4.异议是客户宣泄内心想法的最好指标;

5.没有异议的客户才是最难处理的客户;

6.不可用夸大不实的话来处理异议,当你不知道客户问题的答案时,坦诚地告诉客户你不知道。告诉他,你会尽速找出答案,并确实做到;

7.异议表示你给客户的利益目前仍不能满足他的需求;

8.客户永远是正确的,销售人员要诚实恳切,充满自信,灵活机智,避免争论。

四、把异议看成成交的机会

嫌货才是买货人。客户提出异议时,说明其认真听取了产品介绍,而且他对销售人员所介绍的产品有兴趣,所以才会根据自己的要求提出异议。因此,销售人员要抓住机会,尽量鼓励客户提出他们的问题,了解他们的想法,帮助对方解决疑虑。这样才能针对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寻求解决的方法。总之,客户的异议就像白蚁一样,当它们没有被注意到时,能够威胁整个建筑物的基础。但只要正确及时地进行处理,你便很快化险为夷。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6篇

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三个月后未提出异议的, 法院是否需要对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呢? 可否因为异议无效而直接判处合同解除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合同相对方延迟行使权利, 通常是对合同的有效性的自由放任的态度, 因此他应当承担闲置权利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取进行合同实质性审查, 以此保证市场效率。

另一种观点是, 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参与合同实质性审查, 从而确定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 确定其是否滥用, 避免破坏稳定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中明确列示了解除合同需满足的情况, 包括不可抗力、先期违约、一方彻底性违约等, 而这些条件产生与否又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主的主观认识不同而难以确定, 因此在实践中大多需要利用司法程序对其中一方合同解除行为进行核实。

我认为在实践中适用《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时, 首先应该检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解除权是否有效, 其次方可进入对异议期间和异议行为的审查。如果经过法院审查, 发现了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并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 例如市场情形的变化并非不可抗力的介入、合同相对方并不存在彻底违约的情形等) , 这样,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将不具备解除权利, 这样就不能以相对方是否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而判断合同解除的效力, 如果以此判断将容易触发恶意解除有效合同的行为, 会严重影响交易环境, 从而破坏公平交易原则, 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比如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无法有效执行合同义务, 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利用合同相对方对于异议期限的疏忽而未能有效做出反应, 导致合同解除, 这样就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异议权行使方式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另一方是否只有起诉法院这一种方式吗? 其他反对的方式 ( 如书面答复, 继续按照约定执行合同等) 能否有效?

一种理解方式为, 如合同相对方对另一方的解除行为存有异议, 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避免双方久争不下, 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因此不认可除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理解方式是, 当合同另一方采取行动除了适合其他明确的终止合同的行为不同意 ( 书面回复等) , 应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有效性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对方及时响应解除合同的行为, 避免交易的不稳定性。实践中可以采取扩大解释的方式来考察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合同效力。

首先, 《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制定是有相关背景的, 旨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 提升交易效率, 节省时间成本。

其次, 异议应当扩大解释, 不要死板。民事纠纷强调的是自愿和自觉, 公平谈判的前提下建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关系, 在争议发生之前, 一般公共权力不应积极干预。合同是双方公平自愿的合意, 其中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另一方只要明确表示了异议, 就表明了其对于此合同效力的看法, 而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应该过多的加以限制, 只要能够真实有效的客观反映合同相对方对于解除合同的看法, 则此行为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只有当解除方不认可相对方的异议, 至此双方产生民事纠纷, 则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的途径来解除。《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的中心思想就在于使合同双方当时人对于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问题及时且明确的做出意思表示, 而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之外, 采取书面回函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 也明确的表达了一方的真实意思, 应当认定此种异议行为有效。

三、结论

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三个月后提出异议的, 法院是直接判处异议无效还是对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呢?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一方面得考虑交易安全, 一方面得注意促进交易, 目前没有大量的理论观点完全支持某一方。从平衡的角度出发, 不管异议是否有效, 都不能以此来决定解除权的合法性审查。而在做出异议表示的过程中, 需要遵循意思表达真实原则, 在司法认定实践过程中, 包括直接采取异议、书面回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都可以认定为是对合同解除行为的异议表示, 应当认定为与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

摘要: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三个月后提出异议的, 法院是直接判处异议无效还是对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呢?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一方面得考虑交易安全, 一方面得注意促进交易, 目前没有大量的理论观点完全支持某一方。从平衡的角度出发, 不管异议是否有效, 都不能以此来决定解除权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诉权,异议期间,异议方式,实体性审查

参考文献

[1] 沈德咏,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2] 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载[J].政治与法律, 2005 (3) .

[3] 郑其斌.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4] 杜晨研.合同解除权行驶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5.

[5] 刁青云.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M].上海:上海百家出版社,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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