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2024-01-28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十九大召开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自从20世纪50年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至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着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碎片化严重以及功能定位不合理等一系列的问题,新时代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是社会保障发展的必然要求。应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合理定位基本养老金功能、延长最低缴费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新时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伴随着十九大的召开,很多热议话题又浮出水面,社会保障必然是国家、政府以及民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关键的分支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学者们研究的对象。考虑到老龄化、长寿风险、劳动力市场的萎缩、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等现实的问题,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然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是一个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强的系统工程,在我国老龄化的背景下要谨慎把握,建立符合社会要求的保基本、可持续、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汪泓等,2006)。养老保险的碎片化也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扭曲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郑功成,2010)。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基金快速增长,另一方面过半数省份基金收不抵支(郑秉文,2012)。因此,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坚持制度优化目标兼顾现实的原则,促进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后新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这一时期养老保险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所有的费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文革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有社会统筹互助共计的功能,企业独自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1986年开始对养老保险费三方共同负担进行试点,成为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规定改变了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做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实行“统账结合”的基金来源模式,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分散化走向统一化,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上一次重大的突破。2005年到现在,伴随着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

二、新时代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既体现了公平也体现了效率,社会统筹体现公平,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基金的积累制度有助于缓解国家压力,强化个人责任意识。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很多矛盾和问题也浮现出来。

(一)基金收支不平衡,许多地区收不抵支

1997年中国开始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逐年提高,如表1所示:1997到2015年间,基金结余率最高于2002年达到52.55%,最低于1998年达到-13.91%,2002年的结余为1608亿元,后面就逐年都在递增。但从2016年12月出版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可见,剔除财政补贴的因素,从表2可看出:全国有7个省份企业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出现“负结余”的情况,缺口达到773亿元。这一现象也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我国当前的基本矛盾已经转化成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支柱,近年来发展迅速,在保障我国退休人口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不断增长,而许多省份收不抵支的情况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悖论。

(二)統筹层次低,碎片化严重

近年来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被提及的越来越多,2017年10月18号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筹层次低会诱发基金运营管理效率低下,基金贬值,人口跨地区流动受阻、参保率低等一系列的问题。新时代一个巨大的改变就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内涵的理解发生了改变,统筹层次过低会阻碍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更难实现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统筹层次低也是养老保险碎片化的一个原因,碎片化导致了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险费率水平差异大,有些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不断下调缴费率,有些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缴费率却居高不下,这就造成了养老保险费两极分化严重,容易引起道德风险,最终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过度依赖基本养老金,高估了基本养老金的功能

基本养老金最终目标是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即满足其基本养老的需求,而不是“老有所养”的需求。从《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中显示,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收入32202.19亿元,占全国各类养老金总额的82.67%,而企业年金缴费金额为1343.17亿元,占全国各类养老金总额的3.45%。在不考虑商业保险和储蓄的情况下城镇退休人员过度依赖基本养老金,因此许多人对于基本养老金的期望过高,而基本养老金并不能满足老人过上想要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将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定义为新时代,新时代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于美好生活内涵的界定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人们对基本养老保险期待过高的情况。

(四)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最低缴费年限不能维持基本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该标准于1997年开始实行,已经维持了20个年头,而现如今老龄化问题和长寿风险突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已经不能适应现如今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在这其中不乏许多只追求最低参保年限的人,缴满15年就等着拿退休金,导致现存的养老基金难以满足所有参保人员的需要,因此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的威胁。新时代背景下,为了满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适当的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当务之急。

三、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长久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存在着许多问题,在现如今新时代的背景下问题就更为复杂,如何解决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协调各方利益,要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人们所渴望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养老金收不抵支的问题主要和各地区的制度赡养比率、人口年龄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力的流动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经观察发现,养老金收不抵支的地区大多是制度赡养比率较高的省份。一方面,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人民工资都普遍高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那么以工资为基数的基本养老金的上缴能力也相对较高,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快的地区的地方政府的财力大多较为雄厚,企业的经营环境也相对较好,由此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良性运转的一个局面。解决养老金收不抵支的能力一方面是通过增强其财务支付能力主要方法有: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扩大实际覆盖面、延迟退休等,但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区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问题,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统筹层次的提高有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发挥规模效应的作用,真正的为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开源”,促进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二)合理定位基本养老金的功能,鼓励其进行多元化的投保

基金养老金的最终目标是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是实现其老有所养的手段,如果想在退休后实现其老有所养的目标,那么一方面参保人应该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基础上继续缴费,另一方面,除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需要参加企业年金、其他的商业保险以及储蓄来达到其所需要的美好生活的愿望。

(三)延长最低缴费标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人口老龄化严峻的今天,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需要了,继续这个标准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影响制度的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在考慮当前老龄化、长寿风险、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参保心理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之后重新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使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挥其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汪泓,吴忠,陈心德.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商业研究,2006(23).

[2]郑功成.尽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J].经济纵横,2010(09).

[3]郑秉文.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的反思——半数省份收不抵支的本质、成因与对策[J].上海大学学报,2012(03).

[4]郑振儒.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与改革[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03).

[5]郑秉文,孙永勇.对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的反思——半数省份收不抵支的本质、成因与对策[J].上海大学学报,2012(03).

[6]郑功成.从地区分割到全国统筹——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03).

(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问: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如何领取其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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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中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群3.8亿人,积累基金规模3.85万亿元,成为国民养老主要来源。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发布,充实了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积累基金1.1万亿元,覆盖职工2325万人,对广大职工养老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发展仍然滞后。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将逐步增大,在此背景下,企业年金作为最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对改善国民养老保障意义更为凸显,是我国养老金体系平衡发展、充分发展的重要内容。

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核心是基金积累规模仍然较小,覆盖人群仍然较少,待遇水平仍然不足,与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从规模来看,典型的养老金第二支柱——美国401k计划,2016年底规模是4.8万亿美元,占当年GDP比重为25.8%,是第一支柱联邦养老金规模的1.7倍。而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占GDP比重不足2%,仅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29%。从覆盖人群来看,企业年金参与者2327万人,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补充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与国外普遍将职业养老金作为企业重要的激励和吸引员工措施不同,我国长期劳动力供大于求,大部分企业通过企业年金计划吸引员工的积极性不足,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动力有限。

二是尽管国家给予了企业年金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但是对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总是一笔额外财务成本,而目前我国五险一金费率已经较高,企业负担已经较重。比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是20%,而美国则为6.2%。在此背景下,尽管企业职工养老需求强烈,但是大部分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新情况,制定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方面对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办法》从多方面完善了相关政策,将推动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首先,《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由20号令的“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并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表述。淡化了企业年金自愿的性质,体现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导向,有利于调动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此外,《办法》还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该办法执行。这样就为一些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比如行业协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年金建立了政策依据,扩大了企业年金制度群众基础。

第二,《办法》就实践中具体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政策,增强了制度灵活性和吸引力。首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段时期的亏损,在此情况下确实存在中止缴费要求,后续经营好转后又存在恢复缴费的动力。因此,《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可以缴费中止,还可以进行补缴的相关政策。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实际,也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其次,《办法》还放宽了20号令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新增允许职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的内容;同时,在领取方式上,《办法》倡导长期领取,允许分次领取,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还允许职工购买商业养老商业保险产品,更加满足不同职工个性化领取需求。

第三,《办法》注重与职业年金的衔接,有利于建设完善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共同构成我国养老金體系第二支柱。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不同,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而《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首先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这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体现了第二支柱内部制度公平。其次,《办法》还增加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有利于人才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优化配置和流动。

第四,《办法》注重公平和效率兼顾,有利于企业年金长远可持续发展。从促进公平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有助于在保持适当激励的基础上,引导企业控制合理差距,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不公平。

此外《办法》还明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以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既有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也明确了职工享有企业年金权益方式,体现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着力解决养老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养老金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也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大职工养老保障能力,增进广大职工养老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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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从医院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其次阐述了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结合问题。提出了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策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为提高职工医疗水平,帮助职工进行医疗救助,而设立的基金,目的在于不断改善我国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资金,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一些人员运用制度的不健全,套取甚至骗取医保资金,使得医保资金难以用到实处,造成较差的影响。这其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加强改进,逐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实现专款专用,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重点建设的社会基金,通过将社会在职职工及其所属單位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集中起来,为患病群众提供医疗报销服务,减轻老百姓的医疗资金压力,在社会的服务功能提升方面产生了较为深远的意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分工明确合理,在医院和患者的利益方面促进平衡。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主要在于规范基金的使用,将基金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对于基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2.有利于保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事人利益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中,我国存在一些不法人群,应用监督监管的不足,联合医疗机构进行串通,达到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在国家审计过程中,很多問题已被发现并处理,不少患者由于用错了脑筋,以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得到了医保基金支持,使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没有用到应有的地方,造成套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对于保护医保基金当事人的利益将起到较大的保障作用。

3.有利于提高医院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不法使用案例中,往往都有医疗机构的因素帮助患者进行医保基金的套取。有的医院在为病患看病过程中,为医疗指标的任务完成而提出套取医保基金的要求;有的在医疗收费过程中,调换或重复使用材料,使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出现较大问题。因此,加强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升,是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到位,且合法合理的重要保障。

二、医院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院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建设方面较为薄弱

一是医院在住院管理方面管理较为薄弱,很多医院要靠关系找住院床位,目的在于能够得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资金,一些感冒发烧的常见病,占据着床位,使得医疗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二是医院在医疗费用的确认方面缺少内部控制,一些医院在材料使用与医疗费用明细稽核方面,没有建立内控措施,使得医院获得不应得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造成医保基金浪费。三是医院对住院人员的检查不到位,没有实时监督,使得住院的人群管理松散,存在较大疏漏。

2.医院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检查不到位

一是对药品的管理不到位,有的医院在药品开具方面管理较为粗放,医生开具的药品和病患实际拿到的药品不符,开具的是医保范围内药品,而拿到的医保范围外的药品,使得医保基金流失。二是医院设立的附属商店,在销售物品中,允许病患刷医保卡进行结费,而销售的物品为非医保范围内药品,帮助个人在消费中套取医保基金。三是有的医院在医疗费用和药品加成方面违规收费与加价,使得医保报销资金上升,套取了医保基金。

3.医院对跨省医保报销和住院管理较为薄弱

一是大多数省份虽已实行省内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但其覆盖的医疗机构还不多,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制度中的漏洞,通过虚假异地发票骗取医保基金。二是通过虚假就医、分解住院等方式,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三是将自费美容服务项目串换成医保结算诊疗项目,违规套取职工医保基金,这些行为都在医院医疗服务中屡见不鲜,由于医院的管理不到位,造成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大量损失。

三、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的主要策略

1.不断加强医院管理与医保监管

一是医院加强基础管理,在医疗住院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药品检查等方面建立制度体系,明确岗位设置与职责。二是加强医院内部控制管理,梳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的流程风险点,建立控制活动,防范风险。三是加强医保监督机制建设,补充医保机构人员,对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确保医院的管理合法合规。

2.不断加强跨省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一是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经办机构要对异地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票据进行核实。二是提高对定点机构的全周期管理,注重对定点机构的事前审批,加强对定点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到位,及时识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三是丰富管理手段,建立异地医院结算机构组织,互通信息,共享服务,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3.不断加强商业保险机构对医保基金的管理

一是鼓励和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完善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全面推广医保智能监控,逐步实现对定点机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等。二是加快医保制度和管理机构的整合;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强化费用控制;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发挥政策合力,增强协同性、系统性,确保医保基金管理规范有序。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发展概况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GIS)和劳保医疗(LIS)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负担沉重。(2)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在原有的医疗体制下,由于职工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很低,他们倾向于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也愿意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3)部分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同时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劳保医疗作为企业福利的一种,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职工的基本医疗很难得到保障,而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却能够过度的使用医疗服务。这一情形损害了医疗服务利用的公平性。(4)医疗保险覆盖面窄,风险公担功能差。从各自财务资金的来源和对受益人群及受益内容的规定来看,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均无保险机制,而是基于工作单位的自我保障制度。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医疗保障的覆盖面逐渐萎缩。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与原有的体制相比,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以下优势:(1)新制度实行了社会化管理的办法,从而使企业从繁重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这对于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新制度的目标是覆盖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保险基金以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因此,新制度具有更广泛的保险覆盖面,其风险公担能力也将随之增强。(3)新制度采用了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能够有效的抑制需求方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强化了投保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二、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向建立社会保险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我国这次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是在多年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但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次创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统账结合的筹资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是通过国家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多方筹资,共同组成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因此,筹资是医保的关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总体上,社会统筹基金约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3%。个人帐户约为47%,其中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退休职工不需要交纳医疗保险费,无论是建立个人账户的费用,还是需要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都是由单位缴费解决,也就是由每个在职职工分担。考虑到退休人员收入低、没有足够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

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三段直通式”和“板快式”。所谓“三段直通式”来自“两江试点”——镇江和九江,这一方式的含义是: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支出,无论门诊或住院,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付段,自付额达到一定水平后(一般为上年工资总额的5%)进入社会统筹。在“三段直通式”下,个人账户可以通过自付段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进入社会统筹后自付比例较小,导致个人账户超支越多得到统筹调剂也越多。这样一来就会加大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出现个人账户“空账”问题。鉴于此,国务院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逐渐向“板快式”过度。

“板快式”源于“海南试点”,即门诊、住院分开,个人账户用于门诊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除规定的若干种慢性病、特殊病,统筹基金在一定额度内给予支付外,其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由于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功能完全分开,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参保者的费用控制意识,抑制了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负担。但同时也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健康状况较差者的个人负担费用增加,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二是个人账户“沉淀”过多。由于“沉淀”的这部分基金不能提取现金,也不能在不同人群间进行调剂,使个人账户中的基金丧失了风险公担功能,实质上成为对于个人医疗支出的“强制储蓄”。

3、起付线制、共同付费制和最高限额制

我国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账户通过制度化的设计确保了结余,而为了实现统筹基金略有结余,在统筹基金支付的过程中引入了起付额、个人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个人支付比例由属地决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己承担,或通过其他形式的保险加以解决,如企业补充医疗保或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1998年《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务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大体上都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审核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截止2004年末全国参保的城镇职工达到1.24亿,而1999年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只有2050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打破了原有国家和用人单位自我保障的旧格局,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但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医疗服务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有待完善;基本医疗制度在初始设计上,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社会医疗保险通常被认为是促进医疗服务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并且具有降低医疗服务领域不确定性的功能。而我国过低的保险覆盖率使得社会保险丧失了它本应具有的功能,并且部分的导致了医疗服务的不平等,低保险覆盖率也不利于疾病风险的分散。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大约44.8%的城镇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险。形成低保险覆盖率的部分原因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始设计:职工的家属被排除在保险覆盖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取决于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参保意愿。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年龄结构差异很大,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社会保险的意愿低于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将社会医疗保险推广到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除此之外,城镇大量的外来劳务工和个体营业者没有被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这也是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原则,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群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

2、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是职工根据工资的比例缴纳,国家和单位再根据其工资比例对应补偿。从数值的绝对额度上看,工资越高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越高,国家和单位对其补贴也就越多;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获得了更多的公共卫生资源。从社会再分配的角度看,社会福利的再分配随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因此,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造成了医疗服务利用上的横向不平等,即具备共同疾病风险的人群没有获取同额度的保险基金。在福利经济学中,社会医疗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福利形式的社会再分配,即福利由富人向穷人转移、健康者向非健康者转移。因此我国应该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中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并结合疾病风险的测算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用。

3、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缺乏约束

在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下,政府严格控制了医务价格,而相对放松了对于药品价格的管制,允许医院在药品进价上浮15%的基础上保证医院的利润。这种情况导致了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扭曲,造成了以药养医的情形。20世纪90年代药品收入一直占医院收入的50%以上,近些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如2004年为42%),但是医疗费用并没有随之下降。在当前的医疗保险体系中,主要是通过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来约束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并没有涉及对供给方的约束。医药之间的利益勾结、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传统的付费机制共同造成了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难以约束。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改革。首先要加大力度促使“医药分家”、医生收入与治疗费用脱钩,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其次尽快制定合理的预付费制,促使医疗服务供给方自觉的控制成本。第三放开医务价格,使医生体面并且有尊严地得到其应得的报酬。

4、医疗费用职工自付比例偏高,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滞后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起付线、自付额度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来控制参保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个人自付比例偏高、最高支付限额偏低,使得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特别是低收入者和大病患者。2003年对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中显示,城镇参保职工的自付比例高达43%,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要求自付比例应在25%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年均工资水平的4倍,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很容易突破这一限额。因此国家鼓励城镇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来支付最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然而,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广大城镇职工的需要。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有3种模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决定》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2)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组建补充医疗保险,由当地社保基金办管理。(3)商业保险。以上模式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显然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并且参保人员限定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共济性差,不够稳定;商业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费用较高;第二种模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社会共济性,但需要高效的行政能力。因此,补充医疗保险还应该由政府主导,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由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组建,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交与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同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制,创造商业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起多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肖秋兰)

纪玉山(1948-)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视角》副主编。

李晓林(1977-)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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