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环境论文范文

2023-03-20

人与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认为,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传统法学对环境法主体的认定无法高效地保护环境免受不正当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自然应该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关键词 国际环境法主体 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然

一、传统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传统的法学认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即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传统的国际环境法主体仅限于能够独立参加国际环境关系,并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权利承担国际环境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因为在国际事务中,它们不能代表国家和国家政府,它们不能直接地享有国际法律权利并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它们在国际事务中是自己所属国家政府的保护对象。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有所扩张。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在国际环境条约特别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成为一些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有限主体”。如,可以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大会的参加者,可以充当国际求偿者和国际司法机构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成为国际资金提供者,可以成为国际资料交换者。目前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成为一些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有限主体”这一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所认同。

二、调整论中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蔡守秋教授在其《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中提出了环境法调整论,即环境保护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蔡教授对环境法主体的界定却沿袭了传统法律的做法,他在其著名论著《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中提出,我国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即蔡教授认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和群体人,因为无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公民,都没有脱离人的限制。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环境保护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其提出调整论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由此可见,蔡教授对环境法主体的认识也还没有突破传统法的观念(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亦同),认为人(包括群体人)是环境法律的主体,物是环境法律的客体,这实际上产生了环境法律既调整环境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又调整环境法律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新论

调整论是站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出发点上来构建环境法律关系理论的,并期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而维持人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存与发展。蔡教授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又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沿着调整论对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定,借助传统的法律关系指主体之间的关系认定,依据调整论,我们必然可以得出人与自然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首先,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也不同于物与物的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地用人与人的关系或物与物的关系来代替或者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当然,人与人的关系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影响着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作用,二是自然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所以从唯物辩证观点来看,我们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不断地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状态,并改变它;而自然界又竭力地否定人,力求恢复到自然状态。

其次,环境法产生于传统法律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存在的困境时,环境法不同于传统法,所以环境法的主体与传统法的主体也存在着区别。环境法律主体具有以下特殊性质:

第一,环境法律主体是基于环境法的规定享有环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环境法规定的义务,而环境法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为了维护人类及其他生物在自然界中的生存,由此可知,环境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强烈的生态性。第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控范围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以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应该包括人与自然。第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流向是单向的。人作为“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秀”,具有高度的智慧和能动性,而自然不具有能动性,所以人对环境承担着绝对的保护义务,而自然则享有一种无需承担任何义务的免受人类不当开发和利用的绝对权利。

再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求把自然提升为环境法的主体。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同时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由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都生成于人的生产实践,生命的生产比起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具有根源性,再加上资源、环境、生态和气候问题的产生与科学技术不够发达、生产力不够完善、价值观念不够正确、生产关系不够合理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同时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二,传统法律对自然的保护存在着先天不足。目前,比较权威的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直接保护的是主体的权利,就法律客体的保护而言,法律对客体的保护是一种可替换的相对的保护,也是一种有原因的、间接的保护。从形式上来说,对客体的保护需要主体的主张,从实质上来说,对客体的保护取决于主体对客体的价值的认识。因而,客体受保护与否取决于主体是否主张。由此可见,法律对主体的保护与对客体的保护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传统法律将环境法的主体限定于人,客体限定于自然,希望通过对主体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方式来间接达到对自然的保护。而我们日趋恶化的生存环境告诉我们,传统法律对自然的保护存在着先天不足,我们不能再通过保护主体人的各项环境权的方式来间接保护环境不受人类不当开发和利用的绝对权利,而是应该直接对自然进行保护。如果自然成为环境法的主体就可以直接实现这一愿望。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以单一人类利益为标准,忽略其他利益的存在,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损害仍在继续,这将导致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归于无效。企图以牺牲非人类环境要素来彻底救济人的权利是竭泽而渔的行为,通过对人的单向保护来获得对非人类环境要素的救济是缘木求鱼。

最后,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不仅应该包括传统的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应包括自然存在国际环境法上的依据。如,《人类环境宣言》宣告:人类既是它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世界自然宪章》申明: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非常重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也进一步论证了自然应该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环境法作为规范人类如何在自然环境中行为的规则体系,在人类面临日趋恶化的生存环境时应该具有缓和人与自然的矛盾并最终实现人在自然环境中持续生存与发展的价值追求。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故国际环境法更应该重视对自然的保护并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8页.

[2]文同爱.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与中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3]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4]高文武、关胜侠.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同时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J].湖北社会科学,2011(12):5-7.

[5]方金华、杨艳玲.论自然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J].法治研究,2009(1):24-29.

[6]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7]王圣礼.论环境法律主题与客体[D].2008年.

人与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然;人;和谐

2015年,一部有关环境的记录片在人民网首发,紧接着出现在各大主流视频网站,在短短的时间内,其播放量及下载量早已破亿。在公众的视野中消失了一年多的柴静,以“私人恩怨”介入公众话题。雾霾是什么?它从哪里来?我们又该怎么办?纪录片中多次的采访和的案例对比,令台下的听众们不禁陷入深思,与我们休戚相关的大事让观众心有余悸,再次引发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再思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在全球的普遍展开,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对于这种成功,恩格斯早在几百年前就对人类提出过警告:“我们不要过分的陶醉于对大自然的胜利,因为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大自然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1]然而,这种警告并没有引起世人普遍的关注。任意的,没有节制的开发破坏了自然界的运行机制,打破了大自然原有的生态平衡。人类诞生之前,我们的星球表面绝大部分被蓝色的海洋和绿色的森林所覆盖。自从有了人类以后,人类的生存活动诸如利用大自然,开发大自然,以及人类之间的战争,对大自然对整个星球的破坏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向区域性,全球性发展。水资源日益枯竭,大气污染,天空变了颜色,植被也因为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渐渐枯萎,人与自然的原生态发展关系也带来了新的困境。

一、人与大自然的一体性

回顾人与自然的关系思想史,最初人们把自然界与人的关系看成是亲子关系,人类是大自然的产物,大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人依偎和敬畏于身边的自然物。自然界是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纽带,作为人类的衣食之源和生存之本,是人类作为劳动存在物的价值“源泉”,人由自然孕育而来,大自然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与人类是一个有内在关联的的生态复合系统。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在恩格斯看来,人不是处于自然界的外部,而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就是指人本身具有作为自然的产物并始终归属于、依存于自然的属性。这就从统一性和根源性上决定了自然界对人类有天然的价值要求与取向。我们必然要通过社会实践同自然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都不可能离开自然界,没有自然的恩赐,人类将无以为生;人类也是自然的最大破坏者。长期以来,人类只注重了征服自然,利用自然,而没有注意到对自然的滋养与保护,使大自然变得伤痕累累,面目全非。人与自然界是天然合一的,人来自于大自然,从属于自然,是大自然的一员。自然有使用价值,人类对此毫无疑义,但是,这种自然观并不能使得人们去合理地使用自然,反而成为人们毫无顾忌滥用自然的理论根据。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界的利益是始终是一致统一的,人类要想保护自己,同时必须保护自然。

二、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随着人类的进化加快,人类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和实践能力的增强,人类对自然的影响日益深远。在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学术界做出了很多探讨,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评价“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有两种倾向即人类中心与非人类中心之争。人类中心主义实质上就是对人类在宇宙中主体地位的确信,这种观点认为人类是环境的主人,人只对自身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对人之外的其他物种的义务只有一种间接的义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具有任何伦理色彩,人是价值的唯一主体,人类保护资源、环境、和生物的多样性的目地也都是为了自身。宇宙是人类构想的,自然界是人类构建的,人类当然是宇宙的主体。过去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题症结在于,它忽视了环境对于中心的重要意义,人开发自然,利用资源是因为人需要自然,依靠资源,通过资源来满足人的生存、享受与发展需要,人不可能脱离大自然而独立存在。然而对于宇宙大自然来说,地球上人类的存在,无论从空间,时间还是从绝对力量上看,都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人类中心主义渐渐使得人类向一个危险的方向滑行,现在的人们已经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使得人类的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不幸的是,这种影响已经造成环境的大量污染,曾经绿色的家园已经和正在被人类自己不断蚕食和破坏。过去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征服自然,向大自然进攻索取,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求人类幸福的价值观是完全错误的,人们把自然界与自己的关系看成是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主人与奴隶的关系,这正是现在正被我们检讨和批判的。而且现在人类中心论以人类的需要来衡量和改造自然,完全从人类利益的角度来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观也是片面的。

前者试图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向外延伸,离开人类主体,自然界毫无价值可言。人的“尺度”即人的本性、需要、能力等,是人类判断一切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的”中心”;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是人类一切价值理想追求的目标”中心。后者基于生态学观点,认为人,生物和自然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整体,生命和自然界具有内在的价值。在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存在非常狭隘的理解。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不要人为干预自然界,是不合常理的。因为人类必须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才能维持生存,因此不干预自然是不现实的。

三、营造绿色家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和谐作为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是一个不断从历史走向现实、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营造绿色家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主线,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关涉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应然要求。人类即是自然界的主人,又是自然界的仆人。一方面我们有权利享有地球资源和生存环境,另一方面也有义务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以及保护生物的多样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仅有自然属性,还有社会属性,所以我们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应当关心爱护自然与自然做朋友,克服人与自然的对立,建立一种人与自然互为一体的“双核”生态伦理学。通过人与自然的和谐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其次,要强化环保意识,建立环境道德规范,以此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树立科学的生态理念,保护自然环境免遭污染与破坏。具体到个人来说,我们每个人在生活消费中,都应自觉爱护环境。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更应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实现清洁生产。政府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行动直接影响到环境质量的高低。我们要认识到环境保护意识与科学发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人与自然这一共同体中,人类和千百万其他物种共同生存在同一个地球上,我们也应该敬畏生命,善待自然,反对任何违反自然生态规律的行为,节俭的使用自然资源,崇尚绿色消费。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关涉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应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与生态平衡将会达到完美统一的标准。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58.

[2] 李刚.制度伦理创新[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11.

人与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重大议题。在唯物辩证法看来,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基于矛盾论的视角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深入分析人与自然矛盾的普遍性、特殊性以及对立统一性等显著特征,给出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向途径,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矛盾论;人与自然;关系问题

1.人与自然关系的演变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随着历史时期的改变而变动的。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由于人类对自身以及自然的认知存在不同,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第一阶段:人类对自然界的敬畏与依赖阶段。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只能依赖自然,接受自然界的天然馈赠。那时,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很少,某种自然力和生物对人来说是很可怕的,所以人类对自然怀有敬畏之心。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末期的时候,虽然农业、工业技术逐渐发展起来,但这毕竟有限,人类仍然要依赖自然界。

第二阶段: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与控制阶段。自从瓦特发明了蒸汽机,人类进入到蒸汽时代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就进入到了征服阶段,人类开始向自然界无休止地索取,改造。工业社会让人们体会到了机器的便捷,也被机器所能给人们带来的极大的物质财富所诱惑,这使得人们由原来的对自然的敬畏依赖转变为对自然进行为所欲为地支配与征服。

第三阶段:人与自然协调发展阶段。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改造,使得土地沙漠化等自然灾害频繁出现,人类对自然界的干预已经超过了自然界的再生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这使得人类不得不重新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80年代初,联合国通过“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持续发展任重而道远,它不只是需要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努力,更应该需要全球全人类共同努力,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矛盾论视角下的人与自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矛盾论认为,事物是由矛盾构成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不同的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事物矛盾的双方也各有其特点。

2.1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普遍的、特殊的

首先,人与自然的矛盾是无时不在的,它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但各个阶段的特点是不同的。在远古时期,人类对自然尚不了解,对自然还存有敬畏、依赖之心,为了维持生存,人类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取赖以生存的原料,人与自然的矛盾处于萌芽阶段;到农业社会时期,人们虽然掌握了农耕技术、灌溉技术等,但其对自然的认识还不足,且农业发展方式较为落后,人与自然的矛盾处于发展阶段;工业社会时期,技术得到了大力发展,这个时期人类企图征服自然、支配自然,对自然界进行破坏,导致生态环境问题频繁出现,严重激化了人与自然的矛盾;现阶段,人类通过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采取各种措施修复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求得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其次,人与自然的矛盾无处不有,人与自然的矛盾遍布于全球的各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重磅报告——《全球环境展望6》。报告警告称,地球已受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如果不采取紧急且更大力度的行动来保护环境,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事业将日益受到更严重的威胁。由此可见,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不是仅存在于特定某一地区、某一国家,而是全球性的综合问题。

2.2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对立的、统一的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的,既对立又统一。一方面,人依赖于自然界,通过劳动从自然界获取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和能量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另一方面,人又反作用自然界,即通过劳动来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空间和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总会有意无意地对自然界产生破坏,打破自然规律,由此激发人与自然的矛盾。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并不是需要一方臣服或征服于另一方,而是需要二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和谐共生。

3.矛盾论视角下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实现路径

(1)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它不会因为被人们误解、不承认而发生改变。它是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为了能够切实解决环境问题,我们需要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要摒弃人类可以肆意改造自然的这种严重错误的生态观。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团结一致,合理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它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遍布于全球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矛盾特点又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在处理矛盾问题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应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3)全面分析,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主要矛盾,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虽然重点在人,但在贯彻这一理念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同时最大化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4.结语

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矛盾论的视角,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重新解读。我们要能够认清、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普遍性、客观性,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同时,要辩证地看待人与自然矛盾的对立统一性,人与自然之间从来不存在只存在一者的情況,人与自然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二者之间应该寻求一个平衡关系,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 矛盾论-第二版[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2.

[2]段赟婷,凌曦.历时5年《全球环境展望6》发布:地球已受到严重破坏[J].世界环境,2020(02):28-30.

人与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2、习近平“共同体”重要论述的三重逻辑

3、习近平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4、论马克思的生态哲学及当代启示

5、2021年的国际形势和中国外交突出特点

6、新时代背景下桂林公园城市建设的策略研究

7、消除二氧化碳 构建绿色出行

8、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的原点和归宿

9、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向度

10、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思想及其对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11、以非传统安全视角认识人类与微生物的复杂关系

12、中西文化比较与人与自然的和谐

13、儒家“天人合一”观与现代人天和谐观之比较

14、“生命共同体”中的辩证关系解析

15、浅谈高中生物教学中对生命教育的渗透

16、全球滨海论坛盐城举办

17、生态文明传播:广告中的生态美学

18、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化为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19、自然风水学 造福全人类

20、试论生态自由的基本内涵和社会向度

21、高扬生态文明主题 传承高原坚守精神

22、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3、先秦道家自然养生体育之意义解读

24、Modern Poetry

25、中国古代环境文化思想与新发展观

26、浅论学习钢琴的动机因素

27、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内容、目标与原则

28、马克思的生态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9、“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伦理意蕴分析

30、青海共青团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和定位

31、“自然教育思想”引领幼儿园教育改革的价值分析

32、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生态自然观的革命性超越

33、从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看人与自然的关系

34、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视角下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逻辑

35、论马克思的人与自然同一性和非同一性思想

36、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

37、变“水低地高”为“水高地低” 重塑黄河上游水土关系

38、马克思的人与自然和谐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39、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进程及中国探索

40、新时代人与动物关系重构探论

41、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42、2021国际十大新闻

43、红河哈尼梯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典范

44、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略的哲学思考

45、高考作文题预测之“生态保护”

46、强化行动,合力保护地球家园

47、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设美丽中国

48、新冠肺炎疫情下人与自然和谐平衡关系的再思考

49、“五水共治”:一种马克思主义美学的分析框架

人与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由于科技的负面作用导致人们生态意识以及生态能力的缺乏,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沦为“我—它”关系。为改变这一困境,生态女性主义在关爱伦理的基础上以“圣杯”之思行使“关怀”与“联系”之权,运用“女性原则”,确立“德性主体”进而培养生态人,为建构和谐自然、和谐地球及和谐宇宙而努力。

关键词:生态人;生态女性主义;“圣杯”之思;和谐生态

生态人这一概念是针对“经济人”、“理性人”而言的,它是以整体主义、和谐理念为基础,以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为最高价值,以积极建构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和谐关系为目的的人类群体或个体。生态人具备强烈的生态预警并勇于承担生态责任,是以达到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和谐共生之生态理想为目的的,他们是更加符合人类本质的个体或群体。培养越来越多的生态人与当下人们对和谐社会、和谐地球及和谐宇宙的需求相契合。

之所以提出生态人并积极培养生态人是因为科技所带来的负面因素所致。尽管随着时代发展,科技文明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人们的生活也因之变得多姿而绚烂,但是科技作为一把双刃剑的确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现代科技创造的人文世界中,“高耸入云的高楼大厦是人工的崇山峻岭,呼啸奔驰的车水马龙是人工的湖海江河,纵横交错的交通网络是人工的森林原野,五光十色的灯火霓虹是人工的白天黑夜。自然、地球及宇宙成了遥远的旧梦,它们在现代人的生活世界中逐渐地隐退了。”[1]钢筋水泥筑就的现代文明拉开了人与人的距离,也割断了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的密切联系,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之间变得渐生隔膜,人们心灵的栖息地越来越远离自然、地球及宇宙,越来越多的人们堕入了“经济人”、“理性人”的陷阱,人们与自然、地球及宇宙之间不自觉沦为“我—它”的非常态关系;该关系使得人们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的距离越来越远,自然、地球及宇宙不经意间成了人们最熟悉的陌生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生态性地近距离接触似乎仅仅成了人们忙碌生活中的一种点缀,在人们的忙碌中,自然、地球及宇宙成了人们心理上遥不可及的存在。尽管身处其间,但是人们感到了无限的凄凉之感,然而这种凄凉之感却很难达到宗白华先生所说的“无限的凄凉之感里,夹着无限热爱之感觉,似乎这微渺的心和那遥远的自然,和那茫茫的广大的人类,打通了一道底下的深沉的神秘的暗道,在绝对的静寂里获得自然人生最亲密的接触”。[2]可见,在科技大行其道之时,自然、地球及宇宙往往被空零化,被定义为一种欠缺,被视为非主体,被动的、欠创造的和惰性的,要改变这一现状,每一个体决不可再袖手旁观,熟视无睹,更不能坐视他者的救赎,而应寻求解决的途径:培养符合人类自身发展也更符合人类本质的生态人,以促进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的和谐共生。为达到这一目的,生态女性主义积极地提出了一己之见。

生态女性主义核心内容之一为建构关爱伦理。它认为应赋予女性所拥有的关怀、爱护、友谊、信任等特征以更高的价值,将协同取代冲突,关联取代分离,把善良慈爱作为道德和人格理想。相对于男性“剑式”思维方式,理安·艾斯勒提出女性及具有女人心性之人所具有的“圣杯式”思维方式最能体现其宽容与博大的心胸,它是一种消除冲突、对抗和权力等男性统治话语,推进温情、友谊,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和谐共生的思维方式。它完全不同于男性的统治模式,是女性及具有女人心性之人所能表达的以关爱生命为基础的平等、和谐共生的良性模式。在此思维方式关照下,对话、互补和共识取代了矛盾、冲突和对抗。从“剑式”到“圣杯式”思维方式的转向加之女性及具有女人心性之人所有的心性适合思考生态问题,亦有助于生态人之培养。

在生态女性主义关照下,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的关系将得到改观,其间不平等的“我—它”关系将转向平等基础上的“我—你”关系。正是“我—你”关系的建构有利于消解人们俯视自然、霸权地球、蔑视宇宙的强势思维,从而助于人们确立关注整体性的“生态思维”。具备整体性“生态思维”的人们将“把个人当作社区的一部分,把社区看作社会的一部分,把社会看做是人类的一部分,而人类则是生物社会的一部分,最终是更为广阔的存在共同体”。[3]在这种存在共同体中,个体及群体间彼此呵护,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人们更为强烈地体验到自然、地球及宇宙间乃是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是具有多样性的联合体,在该联合体内每一个体都在其“生境”或“生态位”中与他人、他事、他物密切相联,其间进行着平等的对话交流,是通过相互关联的多样性而和谐共生,这正是“生态共同体”之所谓。

为了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和谐共生之目的而培养生态人,需要具备“圣杯”之思的人们培养更多的个体以“圣杯”之思关爱自然、地球及宇宙。只有越来越多的个体具备这一思维方式,才可能在该思维的引领下行使生态女性主义分析所要求的“联系”和“关怀”[4]之权,这种权力亘古以来就是以“圣杯”为标志的,其特征是给予生命而不是夺取生命,是以“联系”和“关怀”促进自然、地球及宇宙的和谐共生,而非以之压迫自然、地球及宇宙。正是这种“联系”和“关怀”之权使得人们更为清楚地认识到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因素并对之加以生态批判,当然,这种批判非要完全否定工业和科技本身,其目的是从批判的角度确立人们的生态预警,使更多的人们意识到人类现存的工业文明和科技文明的致命缺陷,促使人们思考和探寻发展工业和科技的正确道路。在关爱自然、呵护地球及宇宙的意义上使用之以开创一种全新的生态工业和生态科技。在具备生态意识的基础上,在生态女性主义的关照下,人们更有意识地关怀他人、他事、他物,呵护自然、地球及宇宙以勇敢而坚决地承担其作为人类一分子而应具备的生态责任。

生态责任的承担要求人们确立德性主体。“在德性主体的视野中,人与自然、地球、宇宙是一体的,而不是对立的。在这种价值指导下,科技中的人文因素也就容易得到开发,而人文之中亦能容纳科学精神。”[5]可以看出,深具移情行为、“圣杯”之思的德性主体能够更好地作为“行使母爱者”,这意味着他们将积极地“行使母爱”。当运用女性原则的德性主体以“圣杯”之思“行使母爱”,他们能够自觉打通自我与他者的密切联系,在充满爱与关怀的情境中,在“我—你”关系的基础上更好地关照他人、他事、他物,尊重生命存在的神圣性、多样性及整体性,勇敢地承担起人类的生态责任及使命:作为人类一分子而对全人类负责,作为生物一分子而对所有的生命负责,作为自然的一分子而对整个地球负责,作为宇宙的一分子而对整个宇宙负责,在关爱生命的层面上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正如“一个负责任的人类应当把大洋里的岛屿当作宝贵的财富来对待,当作载满了美丽而神奇的造物杰作的自然博物馆来呵护。它们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地方可以复制它们。”[6]在强烈的生态责任与浓郁的生态使命敦促下,“人们由狭隘的、仅仅关注自我的意识转变到地球意识,这样人们才能使用其大脑去理解生命之网,才能作为维护者生活在这个生命之网中。”[7]在该生命网中,人们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相互合作、相互照料、长相厮守。当人们具备逐渐承担起生态责任并与自然、地球及宇宙融为一体时,此时人们可谓初具生态人的规模,他们必将能够建构起一种“新的宇宙观和新的人类学,这种宇宙观和人类学承认自然、地球及宇宙中的生命是合作、相互照料和用爱来维护的。”[8]新的宇宙观与人类学唤起生态人对他者的关爱,并促使其积极地作为,从而使得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然、地球及宇宙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是密切相关的联合体。

对于具备生态批判意识、承担起生态责任的生态人而言,为达到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间和谐共生之生态理想,我们尚需“全人类的生态智慧,这种生态智慧存在于每一独特个体尚待开发的潜力之中”。[9]对每一个体来说,这种潜在于个体的生态智慧需要从小持续地加以培养:家庭、学校、社会形成一致认可的合力,在生态教育环境一以贯之的渲染下,显性与隐性生态教育共同努力,其目的在于:每一个体逐渐形成“德性主体”,并以“圣杯”之思与自然、地球及宇宙进行生态性对话,在相互交流中,个体逐渐认识到整个自然、地球乃至宇宙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在该系统中“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人类只是这一系统中的一部分,人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地球及宇宙之外,而在自然、地球及宇宙之中”。[10]这正是生态人与自然、地球及宇宙在“我-你”关系基础上的共容、共生。这种共容共生使得生态人积极地关爱周边的他人、他事、他物并自觉地将这种爱延及我们的自然、地球及宇宙,正所谓“‘上天有好生之德’,所有已有的,会让它越来越多。”[11]在生态女性主义的关照下,生态人更兼具这种“好生之德”,他们积极行使着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这必将感召并引领着越来越多的人们跳出“经济人”、“理性人”的陷阱,更为重要的是促使他们以“民胞物与”之心积极为和谐共生的生态理想之实现而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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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雷毅.深层生态学理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28.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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