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行政论文范文

2023-05-21

环境执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是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综合。[1]然而地震监测信息准确、及时、连续、可靠, 是进行震情监测和预测的重要前提条件, 因此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是开展地震事业的基础保障。

( 一) 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防震减灾行政职权, 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接受授权委托的组织, 在本法律关系中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的一方, 与行政主体相对。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 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业主。第二, 地方政府重点工程或带有政府计划性质的一般建设工程。第三, 企业业主或村委会、个人。[2]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影响主要是由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

( 二) 权利义务

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大概分为三类: 第一, 禁止侵占、损毁、拆除监测设施; 第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三,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干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 三) 行政执法行为

甘肃省地震局开展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为《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多年来工作业绩突出, 对本省地震监测预报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笔者总结甘肃省地震局相关执法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 发现违法, 告知相对人阶段。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24 条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由于很多群众缺乏对地震监测工作重要性的人事, 也不能认识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对防震减灾工作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 造成了许多间接或直接破坏行为。地震相关执法部门在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先向相对人进行告知。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 监督检查, 责令停止违法, 指导协调补救措施。在告知相对人法律义务后, 地震相关执法部门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 条之规定, 督促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如下: 第一, 发现违法, 应当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甘肃省地震局在处理某农民因个人蔬菜大棚建设挖断电缆一案时, 就运用这一工作方式, 告知对方履行防震减灾法律义务, 并指导对方尽快恢复原状, 以保障地震监测设施的有效运行。第二, 重大建设, 监督指导, 合同解决。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民建设的需要, 越来越多的国家重大工程、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工程建设涉及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 甘肃省地震局就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 其中的主要做法是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初, 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4 条之规定, 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有效沟通, 在规划设计时有效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 确实无法避免的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 进行改建、迁建或增建相关设施, 有效避免地震监测数据中断。

最后, 指导监督不成, 处罚、诉讼赔偿。《防震减灾法》与《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个人可以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罚; 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可以看出,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地震部门在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相关执法时, “柔性行政行为”居多, 以下将对此行为进一步进行分析。

二、柔性行政行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的现实困境

( 一) 柔性行政行为

在提倡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 柔性行政行为在行政部门的文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大致形成了成熟的语境, 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一系列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3]从上文中甘肃省地震局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的案例来看, 多做出行政指导、行政监督和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行政行为很少被采用。柔性行政行为符合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但自身存在着很多现实困境, 以下进行论述。

( 二) 现实困境

运用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 其柔和, 灵活, 缓冲等优点发挥了很大效能, 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 加之运用中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 负面现象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法律制度缺位

目前我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柔性行政行为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只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具体到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中就更少了。以下按照法的位阶, 对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 1) 宪法。宪法中虽然有多个条款规定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 但多为“虚置”, 实际应用力不足。 ( 2)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行政强制法》第5 条规定,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防震减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5 条第2 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 3)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4 条第2 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 效率和法公平无法兼顾

通过上文中对甘肃省地震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工作程序梳理, 不难发现: 柔性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弱权力性的行政行为, 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 采用说服、劝导、协商、指导等方法吸引相对人自主完成某项行为。现实困难是执法人员在与相对人进行沟通时不可能一帆风顺, 大多都是经过多次劝导、协商, 过程举步维艰, 这样就无法保证执法效率。

3. 法律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

对权力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以立法和司法为中心, 因为柔性行政行为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 对相对人没有强制约束力, 是否遵循, 取决于相对人的意志。基于现代行政法所确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只要存在基于相对人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就应当实施保护, 从此原则上来说, 诉讼途径可以应用。但从现有的规定来看, 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常用的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 诉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走出困境的出路—制度化

关于解决柔性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很多学者的观点都是主张通过程序、救济及责任三个环节实现法治化。在程序方面, 主张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为; 在救济部分, 主张通过信访救济、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 在法律责任方面, 主张责任形式多元化与主体多元化相结合。[4]立法无疑是解决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但存在自身的不足, 具体有两点: 第一, 由于柔性行政行为是个表征概念, 具有非强制性, 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能列入柔性行政行为范畴, 如果通过《行政程序法》立法来制约, 无法穷尽, 未来发生的很多行为可能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第二, 柔性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 如用刚性立法完全控制, 就扼杀了其灵活性、高效性和适应性, 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综上, 用制度化来解决地震行政执法柔性行政行为存在的困境比较合理, 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论之。

第一, 采用侧重程序而非实体的制度内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 因相对人不同, 情形不同, 可能发生的劝导、协商方向、条件和实现可能性不同, 无法通过实体立法穷尽, 需要构建以程序为中心的制度化机制,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 1) 柔性行政行为实施的原则与适用情形。 ( 2) 列举柔性行政行为实施的主要方式, 如指导、劝解、协商等。 ( 3) 行政主体实施柔性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相对人申请启动柔性行政行为的情形。 ( 4) 法律责任, 包括追究责任的范围和权限, 责任的种类和救济。

第二, 实现规则、结果与考核链接。这是防止柔性行政行为的不作为、作为无效率性, 实现内部约束, 提高行政性。主要通过对内部人员的行政处分和考核实现。

综上, 在防震减灾事业中,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具有保驾护航的责任, 在其实现过程中, 运用柔性行政行为执法是个新的尝试, 也是新的挑战, 以期制度化建议能为其作出有力约束。

摘要:近年来对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各种工程建设活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案件很多, 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也逐步加强。据了解, 在该活动中, 柔性行政行为的运用十分广泛, 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出发, 对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分析, 并提出其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提出制度化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柔性行政行为,制度化

参考文献

[1] 张建毅.防震减灾法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2] 哈辉.20起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例特征分析[J].高原地震, 2004, 16 (2) .

[3] 黎慈.柔性执法:和谐行政的有效保障[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7 (第4版) .

环境执法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分析得出连云港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是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当地地表水源不足、污水处理率低,水污染严重、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以及水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缺乏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等问题,并提出四个方面保护水资源安全的措施。

關键词:水资源;水安全;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是淡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之一,位于江苏省东北部,是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全市总面积7 444 km2,占全省总面积的7.31%。地势从西北向东南由高到低,属于低山丘陵和平原地貌,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全市全年无霜期约220 d,多年平均降水量900 mm,降雨量等值线范围800~940 mm,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匀,全年降雨量60%左右集中在6~8月。境内现有大中型河道120余条,其中干支河道51条,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8座、小型水库135座,它们分属于沂河、沭河、滨海诸小河三大水系。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3.13亿m3,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为4.073亿m3,浅层地下水可利用量为4.893亿m3

1连云港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连云港市地处沂沭泗下游,7 444 km2的国土面积要承泄上游80 000 km2的来水;又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地带,降雨较为充沛,但时空分布差异显著。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决定了全市易洪易涝易旱,灾害频繁。同时,全市人口密集,耕地占总土地面积的比率很高,农业发达,工业稳步增长,供用水量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1980~2000年全市水资源开发率平均为21.1%,水资源利用消耗率平均为13.6%,主要是上游洪水来量大,本地水利工程拦蓄能力不足,且又经常遭遇的大洪水。因此,进一步开发水资源的空间已十分有限。二是当地地表水源不足。由于本地地表水拦蓄能力较差,地表水源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常年需调引江淮水补给。近年来,每年调江淮水约11亿m3,多年平均引江淮水量为8.61亿m3。三是污水处理率低,水污染严重,水质型缺水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多年来,由于投入不足等原因,治污严重滞后,2000年全市尚未建立起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量工业废水和未经治理的城镇生活污水进入地表水体,致使大部分河道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据2000年统计,全市60%以上的河段水质超过III类水,部分河道发黑发臭,污染严重,已基本失去使用价值。地表水污染间接地污染了地下水,全市68.5%地下水水质较差。四是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并引发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由于水质普遍受到污染,水质型缺水导致城市及工业竞相集中开采地下水,部分地区开采量严重超过了允许开采总量,在灌南县已引发了地质环境问题。形成大面积地下水降落漏斗。五是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观念比较淡薄,节水技改项目、节水管理手段都跟不上节水管理工作的需要。六是水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缺乏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包括管理规程、标准等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1.1水资源污染的形式日趋严峻

我市地表水水质现状不容乐观,有机污染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氨氮、化学耗氧量等污染因子经常超标。这反映我市污水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退水等。

我市地表水水质因区域不同水质差别较大,城市周边、市际、省际河道污染严重。由于工业、生活污水的集中、持续排放,且没有经过有效的污水处理,水质基本全年劣于Ⅴ类,如市区周边河道、盐河、龙王河、石门头河、新沂河排污专道等;其他河道水质一般,基本维持在Ⅲ类左右,其中调水河道、饮用水河道水质较好,水质基本在Ⅱ~Ⅲ类。我市主要水库水质基本为Ⅱ~Ⅳ类,石梁河水库受山东省工业排污影响水质较差。从时间上看,冬春季水质普遍有所好转,而夏秋季随着工业、生活用水量的增加和降水量的增大,大量的污染物质汇聚到河道中,水质普遍较差。从功能区的角度看,全市饮用水源区、农业用水区水质相对较好,其他功能区尤其排污控制区水质较差。从地理分布来看,我市西北部丘陵地区水质较好,基本好于Ⅲ类,其他区域水质较差,基本劣于Ⅳ类。

1.2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

降水的年内分配不均,汛期(5月~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5%以上,致使本地水资源利用量很少。从调水线路上看我市处于我省南水北调的供水末梢,在用水紧缺的季节里供水线路沿线截流严重,输水到达市境内时流量已很小,严重影响了连云港市的饮用及工农业供水。另一方面,过境的洪水绝大部份洪水直流入海。连云港市沿海有大面积的盐田,沿海一线的地下水因受海水渗压影响,矿化度较高,过多地开采地下水还可能使海水浸蚀上溯。综上所述的原因直接造成了连云港市的水资源短缺。

1.3水资源浪费现象依然严重

连云港市是江苏省农业较发达的地区之一,农业用水占全市总用水量的80%左右。但全市农业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灌溉水利用系数多年在0.5和0.45之间徘徊,提高不快。每万元GDP总用水量807 m3/万元,比全省平均水平高约260 m3/万元,人均用水量514 m3/人,虽然低于全省人均用水量628 m3/人水平,但高于全国人均430 m3/人的平均水平。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观念比较淡薄,节水技改项目、节水管理手段都跟不上节水管理工作的需要。

1.4水资源管理的手段较为落后

一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体制。由于长期形成的分散治水的观念较深,致使对全市水资源不能有效实施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难以协调生活、生产与生态的用水关系。此外,还有水资源执法过程中行政干预大,以权压法、干扰水事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有限。执法水平不高。水政执法经费没有单列,经费缺乏保障,执法装备比较落后等。

2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建议

水资源是不可替代、有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水资源属于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根本。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已十分尖锐,要彻底解决当前的水资源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实现水资源的保护目标,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支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1加大宣传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社会响应

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社会每个单位、家庭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水的问题,努力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

①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取水许可、用水计划、定额管理及节水“三同时”制度,推进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纳污总量“三条红线”管理。

②强化河道可控、地下水备用等控制手段。通过科学规划、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水资源状况。

③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统一水资源的管理。对水量和水能以及对水的供给、使用、排放、回收全方位的统一管理,合理调度。

④进一步开发非常规水资源。在外来水中断或发生水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应充分考虑海水淡化作为备用水源。建设污水处理厂,减少污水的排放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⑤加快实现连云港市水资源现代化,为节约保护水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根据连云港水网区的特点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需求,加快连云港水资源现代化建设步伐,并大力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方法等在水资源监测与分析评价领域的应用,提高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环节的现代化水平。此外,加强技术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节约保护水资源工作中的问题,从而提高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现代化水平。

⑥合理调整水价,切实有效节约保护水资源。水资源节约保护不仅需要行政手段,还需要运用经济得手段。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继续推进水资源价格调整,落实水资源费行业差别政策,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2.2突出服务民生,彰显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成效

要以安民、惠民、富民为导向,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使服务民生贯彻节约保护水资源全过程。严格水资源安全论证,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真正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农民幸福工程。进一步做好河库蓄水保水工作,加强水源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生产生活用水。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大力发展安全水利、资源水利、环境水利和民生水利,以更饱满的热情、坚定的步伐、更科学的手段加强节约保护水资源,推进建设和谐连云港。

参考文献:

[1] 西尔多·纳什.大自然的权利[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

[2] 周玉成.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D].武汉:武汉大学,2000.

[3] 张坤民.21世纪中国环境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环境保护,1999,(8).

[4] 赵伟.浅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J].水利科技,2010,(9).

[5] 宋丹丽,李俊,张炯,等.扬州城市生活用水现状分析及节水对策思考[J].江苏水利,2010,(3).

环境执法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防雷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层气象部门更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将防雷工作落到实处。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基层气象部门仍存在执法水平不高、防雷工作存在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对此展开了研究,探讨了当前防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提高防雷执法水平的有效工作措施进行了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 基层气象部门;防雷执法;执法水平

雷电灾害对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都具有负面危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轻则导致经济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雷电灾害的发生范围广泛、发生时间不固定,因此,必须在雷电灾害发生之前做好防雷应对,以此规避雷电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1 基层气象部门防雷执法中存在的不足

从基层气象部门防雷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现阶段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防雷工作尚未达到预期中的效果,有待进一步优化。具体来说,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不严导致相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执法不严是目前基层气象部门防雷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而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因素又很多。具体而言,执法不严主要体现在执法工作落实不足、执法过程缺少可靠的法律和制度予以支撑,执法流程存在不规范的环节,执法对象对防雷工作不配合,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防雷执法工作不严格,没能有效落实[1]。

2)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不足,导致防雷执法效果不佳。防雷执法是一个多部门、多人员的联动工作,不同部门和人员之间需要形成有效配合,分享各自所掌握的情报信息,交流工作上的经验方法,这样才能推动防雷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在目前的防雷工作中,基层气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导致信息流通不畅,在工作上也没有形成交互,导致防雷执法存在真空或重叠,如此就会影响到防雷工作开展的效果。

3)基层气象部门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防雷执法工作的有效性与执法人员的素质具有直接的关系,执法人员素质越高,防雷执法工作就越容易落实,也更易取得实际效果。相反,若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那么就可能造成在防雷执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其他问题,甚至可能和执法对象产生矛盾冲突,给防雷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更大的阻碍。

对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相关人员需要形成全面认识,结合当前基层气象部门防雷执法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做出相应的改进,从而不断提高防雷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2 基层气象部门提高防雷执法水平的有效方法

2.1 严格执法将防雷落到实处

目前,防雷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比较明显,而造成这一问题的相关因素涉及多个不同方面,因此,基层气象部门应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从根本原因着手,对防雷执法工作予以改进,确保其能够落到实处,并取得实际效果。1)加强防雷执法制度的建设,确保基层防雷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基层气象部门要对防雷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进行构建与完善,形成一个全面的防雷执法制度体系,以此指引基层执法人员依照规章制度展开工作。2)建立执法标准,规范防雷执法。从工作性质上来说,防雷执法是一项标准化的工作,即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执法对象和不同的防雷问题,都应该有一套对应的标准化执法流程。所以,基层气象部门应该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化的防雷执法体系,对执法工作的具体流程实现规范,确保防雷执法能够深入民心,得到执法对象的配合与拥护。3)引导执法对象认识防雷工作的重要性,让他们积极参与到防雷工作中,从而推动防雷执法能够有效落实。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好防雷执法宣传工作,将防雷的目的、意义、手段和工作计划等进行宣传,让民众形成了解,并且引导民众积极参与配合,确保防雷执法顺利开展[2]。

2.2 加强基层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单个基层气象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只能应对一个较小区域展开防雷执法工作。而从天气本身来说,其是一种大范围的气象活动,尤其是雷电天气,其并不仅仅是出现在一个小区域内,其可能覆盖一个很广泛的区域。因此,如果基层气象部门仅仅只是依靠自身单打独斗,那么防雷工作的效果必然会存在不足。所以,需要加强基层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做好防雷情报分享和防雷经验交流,以此实现相互促进,不断提高防雷工作水平。而在防雷执法方面,则需要构建起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模式,形成合力,全面铺开防雷执法工作。具体而言,1)要与其他基层气象部门联动,构建起联合执法的模式,实现执法力量的相互分享,提高执法水平。2)要和其他部门进行联动配合,构建防雷执法机制。比如,可以和消防、建设单位、质管局、住建部等部门进行联动配合,展开防雷执法综合工作。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联动配合,可以大大提高基层气象部门的防雷执法能力,也可以让防雷执法工作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

2.3 提高基层气象部门人员执法素养

要提高基层气象部门的防雷执法水平,除了做好以上几点之外,还需要关注执法人员的基本素养,通过合理的方法,让基层气象部门的防雷执法人员形成专业的、高水平的执法素养,这样也可以促进防雷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1)要对当前的防雷执法人员加强素质培养,从防雷技术手段、执法工作规范、交流沟通技巧、临时问题处置等方面进行教育,推动防雷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使其在防雷执法工作中表现出高水平[3]。2)要优化执法队伍。可以建立末位淘汰制,定期对执法队伍展开考核,对于处在考核末位的人员,则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对其进行培训,培训达标之后重新回归执法队伍。通过这样的末位淘汰和再培训,可以让基层执法人员的素养得到不断提高,最终让整个防雷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得到增强。

3 结语

对于基层气象部门而言,防雷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很明显,应该形成全面认识。但是从当前工作实际来看,在防雷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工作的落实不严格、缺乏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等。对于这些问题,基层气象部门需要形成重视,从问题的根本原因着手,推动执法工作落实,加强多部门联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使防雷执法水平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 佘袁媛,黎亮.探讨提高基层气象部门防雷行政执法水平的措施[J].城市地理,2016(12):94.

[2] 古丽恰尔班.木尔扎哈里.基层气象防雷高效执法的实践探索与尝试[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34):1669.

[3] 王玉洁.气象部门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与思考[J].農业科技与信息,2017(18):37.

(责任编辑:刘昀)

环境执法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层出不穷,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以及巨大的人员伤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降低事故危害的有效手段,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主要存在立法不规范、执法不严、行政执法利益化以及执法人员观念落后等问题,执法工作缺乏规范性、操作性、强制性和实效性。应致力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行使,防止出现执法不公的行为,增强执法力度,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使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关键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呈现出突发性、不可抗性、严重性和复杂性等特点。2015年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经调查,瑞海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这一事故也给企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目前,虽然许多企业已经制定出配套的应急管理预案,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力度和水平有待提高。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概念及现状分析

目前,部分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认识不清,无法明悉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执法过于注重形式而缺乏实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以及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等。应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保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1]。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急管理法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就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等复杂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应急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切实性效果。

(二)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则是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良性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3]。2005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已经步入了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并逐步成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协同推进,表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坚定决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是国家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越来越关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也日益完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少根据,法律规范不准确;由于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申诉、复议和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执法力度,迫切需要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严格执法。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作为政府监管的强制力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把法律从条文付诸实践的关键环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标准、法案并强制企业执行,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法案进行生产经营,而实现政府和企业的有效链接就是行政执法,它能够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生产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科学有效地加以控制和解决。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是潜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不配套。第一,部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脱节。法律是基于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根据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实施的。我国部分现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当初的立法依据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已经与现实条件相脱节,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空白,导致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效率较低。再加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过于程式化,缺乏实际操作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各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效果。法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结合现实及时修改和修订,不断适应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冲突制约了行政执法效果。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在立法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立法权限不清是产生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冲突现象,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经常会出现多个职能部门权力交叉重叠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在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时往往不知该按哪项法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2.行政执法中的短期行为依然存在。现有立法规范重点是对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规范,执法过程缺乏规范,使得实践中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不规范现象很普遍[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多为实体法,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由于缺乏如何行使这些权力的程序规范,导致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应付式、封杀式执法等情况。有的执法部门对监管区域内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顾,但当上级执法检查或领导视察工作时则紧急处理这些问题,等应付完后又听之任之,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影响执法效果。还有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法律效应而不顾社会影响,随意采取封杀式执法,如某地煤矿因违法生产造成了瓦斯爆炸,当地政府便勒令本地区所有煤矿产业停业整顿,以图“一禁了之”。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达不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而且也容易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抗议,有损政府形象,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目前国内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难以发挥实际效果。个别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的违纪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以及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成了企业逃避安全投入的“保护伞”;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失范,缺乏服务公众的责任意识,损害了集体利益。

4.行政执法所需资源难以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中往往会出现执法经费保障不足、装备物资不齐全、缺乏应急管理体系的技术保障等问题。另外,缺少具有专业应急管理知识的人才资源,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及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不仅耽误救援工作的开展,也给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很难形成长久有效的安全生产机制。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出现的原因

我国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与执法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外在的体制机制有直接的联系。具体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观念上存在误区,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宗旨意识日益淡薄,出现了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这种严重扭曲的执法理念导致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缺乏严格用法、严肃执法的意识和自觉性,背离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时代主题。

2.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了应有的效能,使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5]。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为了谋求地区经济效益,执法人员普遍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彻底、处罚力度不够甚至帮助隐瞒等行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不规范,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难以对违规企业形成有力威慑,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

3.行政执法监管环节薄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管环节薄弱,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由于多个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存在执法重复性,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行政执法部门经常出现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容易产生“执法空白”或“执法密集”地带,执法活动难以有效开展。有些部门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不重视执法水平及执法效果,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容易让不法企业钻空子,很难从根源上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4.地方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投入不够。虽然国家要求各地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所需的资金、技术等投入,但由于经济、思想观念等原因,部分地区行政执法仍然面临经费不足、技术落后、缺乏必要检测手段和物资装备的情况。有的地区甚至认为把资金和技术投入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上是一种资源浪费,执法人员的待遇普遍较低,在开展工作时常常遇到各种阻力,严重打击了他们的执法积极性,导致执法态度不认真甚至违法执法。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建议

在现代依法行政改革的推进下,行政执法作为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方面,亦是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弱点,其规范化、可控化自然应该成为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点,从而推动我国行政领域法治化水平的提升[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尊严、政府权威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一)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立法,健全法律体系

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步伐,保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并逐步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针对个别领域出现的无法可依或法律法规缺失问题,要加大立法调研和立法进程,结合基层执法实际,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中法律空白、有法难依的情况。此外,对于存在冲突和抵触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和废止,以较高效力的法律规范为准,解决好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不统一、职权配置不合理、操作性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为执法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源头上避免政出多门或监管缺失情况的发生。

(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强化执法监督和规范执法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建设。开展以规章制度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物质保障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不配合行政执法的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公开向社会曝光违法典型案例,督促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检查,扩大检查的覆盖面。行政执法人员应不断寻求执法程序细节上的突破,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检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平。

(三)转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方式

原有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方式已不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应致力于完善行政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成本。

1.由封闭执法向开放执法转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开放性执法有利于保证执法民主化,有效避免行政执法部门暗箱操作,增强执法的公平性。公民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另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也能得到切实维护,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2.执法权力由分散转向集中。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部分权力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等情况。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集中行使执法权力,可以有效抑制和减少职权交叉、执法队伍膨胀和执法扰民等现象,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降低执法成本。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作风建设,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做到文明执法。第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采取定期培训、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第三,在选拔行政执法人员时,要严把质量关,综合考虑年龄、学历等因素,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优良、执法能力强。执法人员应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大对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等情况的查处落实,严格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严肃处理玩忽职守、不履行执法原则的执法人员。

四、结语

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是维护企业权益和公民利益的关键,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不仅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有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高度自律。我们应正确看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对策,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公平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2]孔令栋,马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3]司海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的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12,(8):84—87.

[4]王万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5,(4):68—83.

[5]冷庆丰.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1.

[6]吴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多维度思考[J]. 人民论坛,2014,(8):126—128.

〔责任编辑:徐雪野〕

环境执法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协商式行政执法有助于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和提高行政效率及公众认可度。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思想为协商式行政执法提供了文化支撑,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与行政活动的广泛实践为协商式行政执法奠定了现实基础。为了防止对协商式行政执法的滥用,需要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其予以规制。

关 键 词:法治政府;服务行政;协商式执法;法律规制

收稿日期:2015-05-04

作者简介:陈应珍(1973—),女,湖北建始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罗维真(1991—),女,甘肃天水人,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协商式行政执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035。

近年来,一系列暴力执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各地群体性事件不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这种紧张关系既无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改变传统的高权姿态,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机制,以便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来达成行政目标,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及长效发展。

一、协商式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一)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传统管理型行政执法模式受到了挑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管理者,更多的是以服务者的姿态迎接挑战。[1]由“管理”走向“服务”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服务”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其核心是摒弃过去的“官本位”思想,不再一味强调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被动的服从,而是更多地注重相对人心理及情感上的认同,这种认同来源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来源于行政双方的相互尊重及独立思考,更来源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

从和谐社会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来看,协商在行政执法环节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协商是人类解决社会矛盾最为原始、最为简化的方式,[2]从短期目标来看,协商以互动的方式在行政决定做出的过程中充分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意志的自由表达,从而通过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来检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长远发展来看,协商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良性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能够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沟通与交流向行政相对人宣传国家的法律规范与政策;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行政双方在相互妥协的过程中消减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发展。此外,为了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现代行政的发展也需要多元化与灵活性,而协商中的主动合作等一些特质就成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契机。

(二)有利于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

我国现行行政纠纷的解决程序属于一种事后性的权益保障,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后置性。[3]无论是行政复议已陷入公众认同感日益下降的尴尬境地,还是行政诉讼始终面临着“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诸多困境,复议与诉讼制度一直不能有效地化解行政纠纷。以行政诉讼案件为例,2014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41,880件,占2014年全年一审案件总量的1.4%左右,这一数据显示,与我国每年信访案件达400万至600万的总量相比,行政诉讼的年受案率很低。同时,在这141,880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审结的有130,964件,其中半数以上是裁定撤诉的案件,约占审结案件总量的一半,而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仅占不到10%的比例。也就是说行政案件的胜诉率不到10%。此外,2014年全年行政案件执行量约占全年执行总量的5.35%。[4]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方式之一,不但其自身参与行政纠纷的时间滞后,而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胜诉率较低,无疑进一步扩大了社会转型期公民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功能之间的矛盾。

行政纠纷的解决,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与公民间行政活动的有效实现,这种实现外在表现为行政法规范对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行政行为的落实,内在则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意。[5]合意理念突破传统行政的单一强制性,以其自身的包容性和开放性,逐渐渗透到现代法治治理当中。[6]协商是合意在行政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它意味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交往过程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交流,参与涉及自身利益行政决定的制定,通过探讨事实状态与法律依据来达成共识,其结果是行政相对人不再被动地接受行政决定,而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以避免行政纠纷的发生。

(三)良好的公众认可度与行政效率的提高

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其特征是公民通过选举代表使其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但这种“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却存在公民直接参与不足的问题。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机制,正是恢复公共治理的本来面目,弥补代议制缺陷的有效措施。具体而言,协商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某一行政行为共同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既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深入了解对方的观点,这种你来我往的互动,非但不会影响行政决定的权威性,相反,由于偏好转换并取得意见的最大公约数,[7]从而更有利于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合理,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更易于被行政相对人所接受。事实上,即使协商的结果不利于行政相对方,但由于是行政双方妥协的产物,在协商过程中相对方的不满情绪已得到发泄,因此也不得不“内心认可”而接受。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治理已走向合作共赢,行政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行政主体的合法合理行为,又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如果单纯依靠强制的手段,则无法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及自愿遵守,这将不利于行政治理的良性发展与效率的提高。高效是现代治理发展的要求,公众的可接受度恰能作为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之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协商,在众多可能性中寻求共识,减少了日后复议或起诉的风险,从而节省了行政成本。因此,协商执法最直接的收益则表现为行政相对人因合意而对行政决定的认可,“内心认可”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8]故而,协商方式有利于行政效率的稳步提升。

二、协商式行政执法的可行性

(一)传统文化中“和为贵”思想的支撑

带着中国问题进入西方世界再回归中国本土[9]是我国当前行政法治研究的主要思路。“协商行政”理念源于西方哈贝马斯等人的“协商民主”理论,而这一理论与我国传统的“和为贵”思想非常契合。东汉·许慎的《说文》中将“协”解释为“众之同和也”;《礼记·孔子闲居》中的“协此四国”之“协”意为调和;《书·尧典》中的“协和万邦”之“协”也有“和”的意思。中国自古所强调的“和为贵”思想是当前我国行政协商、行政调解思想的始源。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意思是国家的治理者要听取百姓的意见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行政治理中就包含了听取、重视民众意见的思想,这对于当前协商在行政执法领域的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

“和为贵”思想在普通百姓中是广受欢迎的。中国人讲究遇人礼让三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都止纷息讼,不激化矛盾。这种因“和为贵”思想而生出的“厌讼”情结,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更倾向于通过沟通与对话的方式及时、快速地化解纠纷。[10]协商式执法意味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合意”的方式实现行政目标,这与“和为贵”思想所强调的“言和”有异曲同工之妙。可见,“和为贵”思想为协商行政提供了良好的精神支撑。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区别于以往的单方强制的模式,通过协商允许行政相对人说理和申辩,并以平等交流的方式为行政决定的顺利实现而达成一致,最终达到双方接受结果的“和”的状态。[11]以传统思想的历史积淀和人文环境为支撑,协商式行政执法克服了刚性执法的僵化,使行政决定在理性交往下更易于执行。

(二)我国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中的体现

法律是基于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在时代不断变化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的利益诉求变化的同时,法律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调整。[12]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种,也必然随着行政职能的转变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传统管理行政逐步走向合作行政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体系不仅有关于协商式行政的规定与之相适应,如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还有关于协商式执法的特别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除以上法律条文中大量涉及协商式行政执法的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也能看到“协商”的身影。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注入平等、充分质证和辩论的协商要素”,同时规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听证参与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2010年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上述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度都表明,行政协商、行政和解已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中有较多应用。

(三)行政活动中的广泛实践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协商”更多地体现在行政合同及行政指导之中。

当前,我国行政法中并没有对行政合同做特别规定,但其作为适应现代公共管理需求不可或缺的一种特殊行政方式,已在行政治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早在1996年,我国就开始以行政合同的方式来达成行政目的。①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点是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利于增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相互了解。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执法民主化的一大体现,因双方自觉自愿参与其中,因而更易于履行条款所规定的事项。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为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需求,适时灵活地在法治框架内采用指导、劝告、建议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认可,共同协力实现行政目标。[13]行政指导作为现代行政治理的新兴产物,完全是一种建议性行为,相对人有权选择采纳或不予采纳,其结果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不产生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没有必然的影响。因而,行政指导的优势在于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柔和地完成行政任务。例如:2004年底,福建泉州工商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了行政指导模式,该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获得了2010年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这种彰显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宪政精神的执法手段,为社会和谐发展搭建了良性的互动平台。

三、协商式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

(一)协商式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

将“协商”引入到行政执法方式当中,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应运用协商的手段。在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分类。以法律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凡有裁量之处,就有协商的空间。而且,现实社会的复杂程度远超法律法规所能涵盖的广度。因此,协商式行政执法首先存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中,且协商的事项是与行政决定相关的,诸如行政处罚的时间、范围、方式、手段等等。毋庸置疑,自由裁量的优点在于它为行政主体适应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提供了自主调整的空间,但恰恰是因为自由裁量本身的存在,也可能造成行政主体裁量上的主观随意性,为了防止政府与相对人通过契约的方式达成“恶意交易”,必须通过法律对协商行为予以规制。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应考虑以排除的方式为协商式行政执法设定范围,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在形势紧急的情况下,一旦协商介入则难以高效完成的行政行为要排除适用协商式执法。同时,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还必须合乎行政行为的目的,因而协商执法不能背离自由裁量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初衷。即使协商程序合法,愿景美好,政府也不能主动包办,而应将落脚点置于“服务”二字上。

(二)协商式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协商式行政执法除了在适用范围上受到限制之外,其运用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首先,协商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之于协商式执法的要求有两点: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基于协商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限度内;二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给予平等对待,协商过程应避免考虑行政相对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其他不相关因素。其次,协商还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一方面,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平等;另一方面,行政双方的协商沟通必须自愿。这里的自愿既包含任意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即协商是基于选择而非强制,也包含行政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的方式、手段、时间、范围、处理后果等,并由对方来选择。考虑到协商是通过调动公众积极性,以合作方式改变公众对传统强权模式的排斥,并在其自愿遵守的前提下来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长效合作的,因此,为了达成这种理性交往,必须以平等为前提,因为交往要求平等的参与者,不平等双方的交流或是命令或是默许。[14]

(三)协商式行政执法中的第三人问题

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活动,有时也会涉及到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影响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关利益的协商式行政执法活动中,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应赋予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参与协商过程的权利,还应赋予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基于协商结果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由于协商执法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因此协商的结果(即通过合意而达成的契约)的效力只及于彼此而不得拘束第三人。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多半是基于申请,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般是依职权而为,第三人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及时获悉与其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只能被动地接受相关的行政决定。因此,为了保护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公平竞争权,也为了避免因信息不全面而造成的二次行政纠纷,协商执法可以通过引入信息公开、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等程序征询第三人的意见,以确保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参与。

(四)对协商式行政执法的监督

任何程序机制的良好运行都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哈贝马斯曾说:“话语政治必须以相应程序的制度化作为保障。”[15]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必须辅以相应的制度设计,以便加强对协商过程的监督,从而为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创造条件。首先,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程序的义务。其次,为了避免对协商执法的滥用,还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制加大对执法过程透明度的监督,以增强行政相对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最后,考虑到协商式行政执法有利亦有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行政主体以其优势地位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合意”的结果,或是在诱惑面前谋取私益出卖“公权力”的行为,甚至于行政双方“合谋”以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现象。为了规避以上风险,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协商程序加以严格控制,防止协商执法因滥用而违反法律;另一方面,还需要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以保障协商执法之事前防范、事中调控和事后应对措施的健全完善。

现代公共治理已远非传统高权模式下的管理之治,而更多的是强调合作之治。协商式行政执法,是符合现代行政治理理念和民主合作精神的有效途径。无论是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还是从扩大公众参与从而提升行政决定的认可度,亦或是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标考虑,协商式行政执法都是最能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交往,促进合作行政等新型行政治理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因此,推进协商式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协商式执法运行机制,对当代乃至未来行政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

[2]宋明.论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变[J].行政与法,2008,(04):38.

[3]王学辉.行政协商的兴起与逻辑治理[EB/OL]. http://www.aisixiang.com/date/68997.html,2013-10-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数据[EB/OL].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021.html,2015-04-01.

[5]张淑芳.论行政执法中内部程序的地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1):38.

[6]胡建淼,蒋红珍.论合意理念在行政领域的渗透——基础、表现及其支撑系统[J].法学杂志,2004,(04):15.

[7]相焕伟.协商行政——一种新的行政法范式[D].山东大学,2014.92.

[8]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02,(01):104.

[9]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21-220.

[10]徐博嘉.行政协商的合理性证成[J].理论与现代化,2013,(03):85.

[11]沈亮,赵佛蓉.行政协商的提出与证成[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05):46.

[12](德)威廉·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M].商务印书馆,1960.79.

[13]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1.

[14](美)福克斯,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

[1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8.

(责任编辑: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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