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

2023-06-29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1篇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果,它不仅正确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而且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1)。笔者认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基本经历了四个阶段。

1. 党的“二大”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构想与探索阶段。

中国共产党以中华民族的解放和繁荣富强为己任,从其成立之初起就开始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探索。深入考察这一历史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轨迹:对联邦制的构想——对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的双重思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后认定。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曾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2)。1923 年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也指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3) 到了土地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仍然主张用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1928年党的“六大”提出的民族纲领就是“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4)。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红色革命政权的建立, 以及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不断探索,党还曾考虑用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制两种形式并存的方法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凡住在中国境内的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有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由此可见,我们党在“二大”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是将“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口号的,虽然也曾提出了民族自治的主张,但这时的“自治”概念与我国后来实行的区域自治有一定区别,应当说当时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成熟的。这与党还没有具体实际接触民族问题有关,也与党尚处在幼年时期,“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都懂得不多”,“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还没有完整的、统一的了解”(5)的状况是分不开的。

1934年10月,红军开始战略大转移。在此后的长征途中和西征过程中,党领导红军基本上纵横驰骋于少数民族地区,曾先后经过了11个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工作的现实感和紧迫感使我们党对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不断深化和成熟。1936年5月, 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宣言主张:“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民族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根据宣言精神,1936年10月12日,经党中央、中华全国苏维埃政府批准,在宁夏南部地区成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回族农民马和福当选为主席。自治政府的成立,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回族人民的革命热情,他们为红军西征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用民族自治形式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最初探索和尝试。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和思考。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6)的主张, 同时进一步明确要求在那些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方的政府中要设置由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以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党和毛泽东的这些主张和设想,极大地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在1941年和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如下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根据这些理论和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在1946年组织蒙古族和回族人民,分别在正宁县和定边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民自治区(县辖区)。1947年随着蒙古地区的解放,党又在那里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在革命根据地和老解放区建立的这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政权,为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尤其是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党对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探索阶段的结束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认定。

2. 新中国成立前后为形成与确立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和成立之初得以形成并予以确立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根据全国各族人民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统一祖国大家庭的愿望,在认真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入讨论,反复研究,最终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首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一次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从原则上作出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接着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自治制度原则、自治地方的权利、行政级别等基本内容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与此同时,中共中央也发出了关于不再提少数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指示,指出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统治,曾强调少数民族“自决权”问题,现在新中国业经诞生,为了完成我国的统一大业,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陷于被动地位。并指出以后应强调中华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形成与确立,开辟了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平等团结互助的新纪元。

3. 建国以后到“文化大革命”前为全面实施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各少数民族人民立即进入了全面推行和实施阶段。首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禁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法令和决定。其次为了使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各族人民所了解,并使之切实地得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先后多次派出访问团、代表团、检查团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带去党中央对各族人民的关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检查、落实民族工作。第三,从195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在查阅历史文献和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文化、风俗习惯、民间传说以及认真听取少数民族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很快使我国各民族的成分得到了识别和确定,“几十个解放前不被承认和处于无权状态的少数民族,堂堂正正地成为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员”(7)。第四, 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通过改革和改造,废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全面实施。截止到“文化大革命”以前,新疆、广西、宁夏、西藏4个自治区相继成立, 同期在全国范围内还建立了29个自治州,68个自治县。至此,全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格局基本形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及全面实施,永远结束了千百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无权的历史,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愿望,促进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

4.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阶段。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党的民族工作也有不少失误和教训,最值得记取的教训就是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尊重不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注意不够,因而使党的民族工作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我国的民族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民族问题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开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局面。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 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有1700多个民族乡。在少数民族中除了10个人口较少的民族外,其他45个民族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8%的少数民族行使了自治权,自治地方的总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在制度建设上也不断完善。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关于这个制度的规定,比历次宪法都全面和具体,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了保证这个制度的贯彻实施,1984年5月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于促进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鲜明的中国特色

世界上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大致有分离制、联邦制、区域自治制三种。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以何种方式解决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没有规定统一的模式。十月革命后,俄国实行了联邦制,并将其载入1919年俄共(布)八大党纲,成为苏联的一种政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仿效苏联也实行了联邦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比较,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使之不断发展和完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自治制度高度的原则性。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这是不可动摇的总原则和大前提,它有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不是脱离祖国的独立或半独立的行政区域,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行政自治而非政治自治,更不是国中之国;二是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属于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具体形式,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上级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四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制度高度的原则性规定着制度本身发展的正确方向,既体现了全国的集中统一,又体现了少数民族的当家作主,是统一与自治、集中与民主的最佳结合。它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的历史特点,有力地保证了自治地方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

2.自治形式极大的灵活性。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民族成份、区域界线、行政地位为要素,这就使自治形式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自治地方在民族成份构成上有多种类型:有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等;也有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还有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地方在分布上也有各种状态,凡是有少数民族的地方,都基本上建立了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形式极大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地理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形式极其灵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充分保障大小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完全适应和解决了我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情况。

3.自治权利的广泛性。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要标志,是衡量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根本尺度,也是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手段和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自治权利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8条:1. 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自治机关有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地方的建设;3.自治地方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4.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由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5.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6.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7.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8.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另外,实行自治制度的各少数民族不仅对区域自治地方和本民族内部事务有自治权,而且还可以参与整个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是区别于分离制度和联邦制的一个显著特点。自治权利的内容决定了它是广泛性与局限性的统一,是从属性与自由性的统一,是独享性与共享性的统一,是地域性与全局性的统一。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少数民族人民在民主和人权问题上所采取的科学态度。

4.自治机关职权和民族干部职责的双重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又是享有自治权的自治机关,因此它具有双重职能,它既要行使一般国家地方政权的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同时又是依法行使权利的机关,享有大于同级地方政权的自治权,还要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民族干部的职责也具有双重性,他们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自治机关职权和民族干部职责的双重性使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上更具有民族特色。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上述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在我国几十年来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获得了各民族人民的拥护和欢迎,经受了实践的检验,显示出显著的优越性。其优越性除了有利于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隔阂,有利于各民族互相取长补短和互相帮助,有利于建立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关系外,最主要的就是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有十分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且还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为我国各少数民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开辟了新时代。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全面实施,砸碎了奴隶制枷锁的奴隶、农奴和翻身得解放的贫苦农牧民当上了人民代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为了保障他们在各级政权中享有平等权利,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做了专门的规定和特殊照顾,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的代表数额都超过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如1988年召开全国七届人大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 , 但人大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却达到了14.9%。现在55 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已从1950年1万多名增加到206万,他们在自治地方的各级机关乃至国家机关中担任各种领导职务,形成了在党务、政务、科教文卫等方面有专门技能的一支广大的干部队伍,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过去被歧视、被禁止的民族语言文字,成了自治机关执行公务和人们进行交往的主要工具,各民族所信仰的宗教、风俗习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人们应有的尊重。另外,自治地方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还可以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切合实际的有利于本民族和本地区发展的方法和步骤,并能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所有这些都充分发挥了各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真正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使得在旧社会处于无权地位的少数民族都能以平等成员的身份登上政治舞台,成为祖国大家庭中的主人。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之大和地位之高,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2.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基本保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大国,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的祖先就共同生活、繁衍生息在广袤的华夏大地上,形成了一个多民族共存的格局,在地理上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4%,并且多数民族地区又处在边防第一线,因此,民族问题处理得好坏,关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毛泽东早在50年代就曾经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在过去的几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由于我们全面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地维护了民族团结,极大地调动了各民族人民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使我们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它同样为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基本保证。只有加强民族团结,才能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优势,专心致志地搞经济建设,才能凝聚起强大的战斗力,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致力于改革开放。可以说,没有国内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就不会有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注释:

(1)《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

(2)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2页。

(3)同上,第141页。

(4)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00页。

(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0页。

(6)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第619页。

(7)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1992年1月15日《人民日报》。

一、世界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概况

在美国,实行的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即一个自治实体(州)与整体共治相互共生的制度结构:在共治的层面,各州尊重和维护联邦的权威和权力,同时各州也会有相同的机会参与联邦层面的政治过程,通过各州和联邦之间的相互制约,使得联邦政府也会受到各州的限制。但同时各州如果不损害联邦利益和联邦权力,各行其责,联邦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宪法对各州进行制约。西班牙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该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最终形成了自治与共治相辅相成的结果。各自治区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依照宪法制定章程,并且通过一定渠道,自治区也参与国家的治理,尤其是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纵观当今世界,我们不难发现,从北欧、东南亚到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存在着很多的民族区域自治类型。尤其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或者是经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都存在着自治制度。因为各国可以通过这些自治制度,保障少数人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并形成了各有特色的国家层面的共治模式。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形式,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这一理论主要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内容、形式、原则、特点、作用以及民族区域自治这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首先它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力。针对的群体是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其功能及作用是让本国的少数民族民众享有包括自主权在内的各项权利。此外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可以同汉族平等的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平等的参与国家管理与治理。

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毫无疑问,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立在长期以来各民族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合作,巩固民族大家庭的团结。阿沛·阿旺晋美曾经指出:“实践证明,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

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的制度。”总之,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格局,以及实行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中国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整体良好的民族关系,事实证明我们未来能够较好地解决民族问题。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们应以国家的集中统一为前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核心,以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为根本目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原则的生动体现,是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运用和实践,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正确把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体现了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体现了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也体现了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结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也相当有利,同时更有利于把全民族的爱国主义情感结合起来。总之,这一政策使得各少数民族在和平统一的大环境下和衷共济、团结友爱、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受到了国际的关注与认可,所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必须走的道路也是最合适的道路。

时至今日,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余年了,距离改革开放之初也有三十多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巩固了中华民族的基本格局,也确保了中华民族的基本利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显著成效,对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首先,通过几十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补充,少数民族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与尊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针对历史上形成的对少数民族的歧视遗留进行消除,又通过民族识别与民族成分确认,建立民族地方自治,使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以平等的身份登上共同治理国家的舞台。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十几年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相关条例、法规800余个。中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其次,国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新发展。中国政府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相继出台《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等政策文件,编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专项规划。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十一五”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经济社会实现历史新跨越。

第三,我国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科教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丰富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截至日前,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已经初步建成了较为全面、完整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每10万人拥有的文化单位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播、电视覆盖率超过90%。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大批珍贵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挖掘和整理。并且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涌现出数量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少数民族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

最后,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民生显著改善。截至2010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有小学10万余所、中学12万余所,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的实施,逐步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素质低、高层次人才缺乏的状况。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覆盖,各族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举,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6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优越

性,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必要途径。中国在长期高速发展过程中,能够保持民族和睦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有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之策,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不能是摆设,更不能是花架子,而是要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去贯彻、去实施的。我们不但要借鉴国外少数民族关系的经验和教训,而且要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注意把握和适应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与时俱进,使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327.

[2]中国民族报[N].2011(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2篇

一、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平等、团结、共同繁荣

(一)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我国重要的国情之一。

2、新中国成立后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3、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①民族平等原则

民族平等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各个民族之间只有大小、强弱、发展程度上的差别,而无优劣之分。民族平等是处理民族关系的首要原则。

民族平等应该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我国各民族在享有民主权利方面已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但是在发展程度与民族之间的差距还是事实上存在的。

在民族平等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参政权。少数民族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形式。

②民族团结原则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民族团结是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原则。

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③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根本原则。

4、处理民族关系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

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们该做什么、能做什么

我们应该珍惜、巩固、发展这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含义

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著的优越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三、我国的宗教政策

(一)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重要提示】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我国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等国家的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4、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国家主权在宗教事务上的具体体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

(二)弘扬科学精神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我们要遵循唯物辩证法,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重要提示】宗教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有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不能人为消灭,只能因势利导;宗教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我国民族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团结信教群众,降低宗教的消极作用,把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

2、我们要坚持不懈的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和宣传教育,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切实做好普法教育工作。

【重要提示】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民主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即真实性内容与多样性形式的统一,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重难点突破

.正确理解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与国家的关系

⑴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每个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民族、宗教和国家政治生活密切相关,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发展。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政体体现了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⑵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多种宗教并行流传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全民族信教,因此,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正确贯彻民族政策,对两个问题的正确处理都有积极的影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

例题:中国道教协会成立0年来,在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促进祖国统一,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保护生态环境,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说明

A.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B.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意在鼓励人们信仰宗教

D.宗教追求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解析】把握宗教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引导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答案】B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

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⑵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当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⑷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法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坚持依法治国,才能维护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

【例题】(多选)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三者的关系是

A.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

B.党中央是国家的最高机关,全国人大是权力机关,全国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D.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全国人大的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全国政协对其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解析】本题考核共产党、人大和政协之间的关系,党是领导核心,全面领导我国的政治工作,但是不是国家机关;人大是权力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国家权力;政协是政党制度重要机构,具有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职能。B搭配错,党中央不是国家机关,党是领导核心,领导人大政协的工作。

【答案】AD

高考考向探析

考向1我国的民族政策

命题角度一: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及其关系

(XX江苏卷10)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每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x藏珞巴族人口不足3000人,也拥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这体现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

A.民族团结原则

B.民族互助原则

.民族平等原则

D.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解析】本题考核区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3个原则内涵的理解。不论民族人口多少都有自己民族的人大代表,体现“民族平等”中的政治地位平等。

【答案】

命题角度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

(XX年广东卷1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A.各民族聚居

B.各少数民族居住

.各民族居住

D.各少数民族聚居

【解析】概念表述的基本考核,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

【答案】D

命题角度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和优越性

(XX海南卷8)1947年,中国共产党根据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开创了内蒙古历史的新纪元。内蒙古地区之所以能够建立民族自治区,主要因为

①蒙古族对国家统一有强烈的政治认同

②蒙古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

③内蒙古地区的民族人口构成单一

④蒙古族在我国民族人口分布上有自己的特点

A.①②

B.③④

.②③

D.①④

【解析】整体上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必然性—大杂居、小聚居;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

【答案】D

【名师指引】民族政策这个考点,一般在高考中通过客观题进行考核,复习中区分新型民族关系和处理民族关系原则的区别;理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各自内涵;掌握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自治权;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和优越性。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宁夏自治区成立0周年、民族分裂势力的破坏活动等,注意有可能在主观题考核对我国民族关系、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理解。

【新题导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这体现了

①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该地方唯一的自治机关

②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

③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

④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国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A.②④

B.③④

.①②③

D.②③④

【解析】注意对题目材料整体的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体现国家政策与民族区地实际结合,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材料与②无关

【答案】B

考向2我国的宗教政策

命题角度一: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

(XX广东卷16)据XX年《x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统计,x藏自治区共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这表明

A.我国保护各种宗教活动

B.我国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D.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

【解析】本题考核对我国宗教政策的理解,信仰自由不等于保护各种宗教活动,信仰自由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本题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无关。

【答案】B

命题角度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理解

(XX年江苏卷22)XX年11月30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为江苏徐州教区王仁雷神父举行了辅理主教祝圣仪式。天主教教皇称这一做法违反了教规。国家宗教局回应说,自行祝圣是中国内部事务。这体现了我国

A.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B.充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支持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D.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交往,基本原则是:平等交流,但是不允许以宗教为借口,干涉我国内政。

【答案】D

【名师指引】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我国民族政策相似,在高考中通常是通过客观题考核对相关考点的理解。复习中要注意把握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与国外宗教团体交流之间的关系,注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是相互联系的,从时政热点角度,关注对于国内宗教团体在奥运期间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我国政府尊重国外运动代表团的宗教信仰以及国内宗教团体与国外宗教团体的友好往来。

【新题导练】

奥运会举行期间,北京宗教事务局在奥运村为运动员设立了临时宗教活动场所。这些临时场所包括基督教礼拜堂、天主教祈祷室、佛教佛堂和伊斯兰教礼拜殿。这说明:

A我国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B我国鼓励公民自由信仰宗教

我国保护外国宗教组织自由的宗教活动

D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解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体现在引导国内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答案】A

考向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命题角度: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XX厦门模拟题)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决定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全国政协十一届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草案)》,会议认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草案)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几个会议的顺序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解析】本题考核学生对于我国大政方针政策产生过程,党、政协、人大的相关知识,按照主体不同,分点分层作答。

【答案】⑴这是由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人民代表大会各自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⑵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通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领导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必须首先召开党的会议,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

⑶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召开党的会议后,继而召开全国政协会议,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人士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这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最高决定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只有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国人大才能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

【名师指引】单独考核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考点的高考题不多,因为这个考点更多是渗透在不同单元的知识点当中,例如与公民政治参与、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人大制度的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依法治国等知识点搭配,通过辨析题的形式考核学生对于知识体系的完整理解。

该部分与时政热点联系紧密,当中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依法行政、政府权力监督;人大代表履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政协职能;依法治国的落实等,都是该部分拓展考核的常见点,注意通过本高考年度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热点、成就入手展开复习。

【新题导练】

XX年9月,在短短的一个月内,为对重大安全事故负责行政责任,先后有数位主要领导辞职或免职,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山西省省长、副省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等等。

辨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求领导敢于承担事故领导责任。

【解析】有跨度的辨析题,常见于考核“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考点,基本思路:承认合理之处,运用“国体”“公民政治权利”“受人民监督的政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关知识点;然后补充指出“除了领导承担责任,维护人民利益”以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还需要其他的因素的配合。

【答案】(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因此,要坚决执行行政问责制,党政领导人要为公共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公民意愿表达和民众力量的真实反映,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历史潮流的进步,体现了为人民负责,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分)

(2)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要求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分)

基础提升训练

一、单选题,共3题,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

、(XX深圳模拟题)今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0周年,自治区的政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经济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了历史性进步,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就

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

②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③党和国家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

④关键是其他地区的帮助和支持

A①②③

B①③④

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A,关键是当地人民的自力更生,④错误。

2、(XX广州调研)XX年12月,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全国中小学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程。新时期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有利于

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②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民族关系问题

③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

④各民族学生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A.①②④

B.①③④

.②③④

D.①②③

【答案】B,②表述错误,不能“根本上解决”。

3、(XX湛江模拟题)陈独秀在《法兰西人与近代文明》一文中指出“宗教之功,胜残劝善,未尝无益于人群;然其迷信神权,蔽塞人智,是所短也。”这句话给我们启示是

A.我国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B.宗教就是封建迷信

.宗教在社会发展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D.我国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答案】,理解材料引用的文段主要思想是一分为二地看待宗教。

二、多选题,共2题,在每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

4、(XX汕头金山中学模拟题)拉萨发生的令世人震惊的“3.14"打砸抢烧暴力事,让人看到了**集团妄图分裂祖国的本质.奥运圣火在巴黎传递时遭遇少数“qd”分子的干扰破坏,其恶劣行径也遭到法国公众以及全世界热爱和平的人们的强烈谴责.这启示我们

A.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B,要积极引导社会主义与宗教相适应

.政治不能干预宗教活动

D.要反对一切打着宗教旗号分裂祖国的行为

【答案】AD,B表述错误,应该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XX广州市越秀区调研)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外,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还包括

A.民主选举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案】BD,民主选举不能体现中国特色,其它国家也有。

三、简答题

6、材料一:x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张庆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近年,是x藏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社会稳定形势最好、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年。对口支援x藏的重大决策,使x藏驶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快车道。全区生产总值连续年保持12%以上的增长速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从XX年起连续保持两位数增长,享受免费医疗的农牧民人数达到237万人,0万农牧民告别无电的历史。

材料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联系材料,说明怎样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解析】本题关键点“如何”“发展”“民族关系”,就是运用相关知识,谈应该“怎么样”发展民族关系。具体答题可以运用民族原则和民族政策,谈发展民族关系的措施。

【答案】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的重要前提。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妥善处理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制度保证。

贯彻执行宗教信仰政策,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履行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的义务,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做贡献。

常见易错、易淆点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所以人民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简单来说就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2、各级人大都能制定法律,都是立法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全国性法律,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为地方性法规不能等同于法律,所以不能说各级人大都能制定法律,也不能说各级人大都是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我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4、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多党合作的前提是坚持共产的的领导。多党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实行相互监督,尤其是强调参政党监督执政党。

、中共中央提出方针政策是通过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变为国家意志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执政是中国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通过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是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不是特别行政区。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只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才享有高度自治权。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立法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权可以根据地方实际,行使立法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自治性法规。但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没有立法权。

8、在我国,宗教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选择。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能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干涉行政司法机关的运作、妨碍国家教育活动。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9、我国的宗教性质上已发生了根本转变,宗教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选择。虽然信教群众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团体是联系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但是我们还是要承认宗教性质仍然是唯心主义,宗教主要起着消极作用。所以国家还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热点追踪

【时政热点】

材料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提请审议XX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材料二:XX年9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从XX年9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党分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一致认为,中央政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紧紧抓住发展机遇,积极应对来自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变化和自然界的严峻挑战,奋勇夺取抗击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斗争重大胜利,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圆满完成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任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材料三:拉萨发生的令世人震惊的“3.14"打砸抢烧暴力事,让人看到了**集团妄图分裂祖国的本质.奥运圣火在巴黎传递时遭遇少数“qd”分子的干扰破坏,其恶劣行径也遭到法国公众以及全世界热爱和平的人们的强烈谴责。

XX年10月2日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0周年纪念日。0周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全区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材料四:09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酝酿在代表委员座位安排方面体现平等原则,这是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召开以来,首次调整座位,目的旨在以代表和委员的参与性为本。众所周知,每届代表大会共有五次会议。具体调整座位的办法如下:代表(或委员)将被等分五份,每次将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或委员)距离主席台最近。从而依此类推。最后一次大会,最后座位的代表将成为最前位置的代表。

有观察人士分析,代表和委员座位的调整,背后蕴含了重视他们平等参政权益的实质。代表和委员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高度代表性,重视他们平等参政权益,也就意味着对广大民众平等参政权的尊重。

【知识链接】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材料一中体现的是人大依照法律程序,针对抗震救灾的重建工作和立法计划,行使监督权、决定权和立法权。

(2)中国共产党是中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科学发展观是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材料二中组织党员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是为在实践中坚持和贯彻这一战略思想打好基础。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的总结正是体现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能克服困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3)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政协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通过材料四中代表委员的座位的调整,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国家更加注重提取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人民的声音。

(4)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通过材料三中“qd”分子干扰破坏社会稳定秩序和宁夏自治区的发展正反两方面材料,说明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根本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结合材料理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建议等,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决定等。

【跟踪训练】

、在G市XX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就G市该年的财政预算案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财政局长几次到会就预算中的一些问题回答代表的提问。在这里,人大代表行使的权力是

A.立法权和决定权

B.审议权和质询权

.任免权和监督权

D.提案权和表决权

【解析】本题考核对人大职能的理解,注意区分人大与人大代表的不同任免权体现任免其他国家机关的负责人,立法权体现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决定权体现通过国家或地方性行政决议、方针政策,监督权体现在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答案】B

2、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运用政治生活,说明怎样坚持以人为本。

【解析】“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注意不要仅仅从执政党的角度,要拓展到前三个单元的角度思考问题,从政府、政党、我国政治制度等角度思考“怎么样”。我国政治制度要不断完善“民主”保证“以人为本”;政府切实履行职能,落实宗旨和原则,保障人民利益;党要贯彻宗旨,民主执政,贯彻政治协商制度。

【答案】①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②政府充分履行各项职能,使人民充分享受科学发展的成果。

③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对人民负责原则并依法行政。

④党必须不断提高执政能力,贯彻党的宗旨,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⑤切实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3、XX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基督教会派遣了16名由牧师和神学院学生组成的团队在奥运村宗教中心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举行日常的宗教仪式,为外国信徒带路去北京市内的礼拜堂和进行简单的翻译等。这表明

A.我国保护各种宗教活动

B.我国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交流活动

.在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D.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

【解析】注意材料的主体是中国基督教协会,所以本题强调中国基督教会主动为北京奥运会服务,因此与我国政府无关,主要体现信教人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团体是联系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答案】

4、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是要创造一种条,让人民监督政府。

辨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解析】本题难度比上一题有提高,必须分清辨点:人民民主专政不等于直接行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除了人民当家作主还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答案】(1)题目中的观点不科学。(1分)

(2)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的,不是由人民直接行使的。(3分)

(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必须加快民族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位置和政策等的原因和中东部地区的发展水平还有不小差距,研究民族自治区的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民族自治区特有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对该区域内的企业的限制等因素具有独特的意义。在分析它的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环境,从多元化、宽维度的角度提出解决的方略,以期望为相关区域发展提供有益的对策。

1 民族自治区的上市公司的概况

现代金融业的核心是资本,而民族自治地区由于历史,宗教,教育等原因一直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洼地”。我国经济现阶段发展势头不够良好,无论是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还是不断扩大内需角度,都应该大力推动民族地区的金融业发展,培养更多的优质的上市公司,吸引外界投资,促进区域金融的均衡发展,并保障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

民族地区证券化程度偏低,现代金融资本在市场上功能和上市公司优势未能充分释放出来。证券化水平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较低的证券化程度表明资本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不高,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够。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低下势必会影响整个区域经济的活力,造成发展滞后的结果。民族自治区域的发展规模在全国范围内来看排名靠后与其面积不成比例,上市公司只有百余家。此外民族地区的上市公司分布不均,妨碍了区域的均衡发展。自治区的主要城市上市公司占比达到多半数,根本无法带动全区的经济发展。而且民族区域的优势产业和上市公司的对接不够紧密。文献[20]指出民族地区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主要为化工,食品,制药,饮料,建材,冶金等传统行业,而且资本市场基础薄弱。完善有效的市场基础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资源进行更为有效的配置,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重组,整合出更为优质的资源,提高经营绩效。

民族自治地区除了证券化程度不高外,上市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因此融资能力也相对较弱。资本市场对民族地区的投资热情不够限制了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缩小是经营能力低下的直接后果,因此不断的提高经营能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小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改善经营状况,利用政策扶持以及地域优势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

2 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证监会的执法经验不足,法律条款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时有发生。而法律不能很好的惩处那些存在机会主义势头的上市公司,进而使得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显然会导致公司在进行外部融资时的难度加大,从而导致现金流减少,这样直接导致企业经营难度提高,利润下降,进入恶性循环。而加强法律监管,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不仅有助于提高外部投资者投资的意愿,使得企业的融资环境得到改善,同时可以降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平衡企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力,可以使企业发展更加均衡。

同时,法律环境还可以影响企业对外信息的披露情况。企业对外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对企业提高自身对环境问题、环境业绩的关注程度,以及更好的履行环境受托责任有积极的作用。

在企业组织管理方面,企业只有在取得法人资格后才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和资格。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的建立,合并,破产与清算等企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执行。《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企业的行为和组织管理方式,这些法律规定了与企业有关的合并、分立、破产等法人行为。

在财务管理方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包括会计、统计、纳税、审计、利润分配等方面。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在《统计法》、《审计法》、《票据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的阐述。

企业的劳动人事与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至关重要。企业人员劳动效率的提高也依赖于人事管理。人事管理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劳动时间的长短,休假,补贴,人员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都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法律环境影响企业的方方面面,在企业决策的各个层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产品决策上,主要涉及产品的研发,设计与新品的专利保护问题、产品质量与安全性、商标使用以及售后服务等。在价格决策上,虽然我国给与企业在价格决定上的自主权,但是企业定价要保证不违反国家或地方颁布的制止企业谋取暴利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在本地区的平均值上下波动幅度不能过大。促销和企业广告的决策是企业的另一类重要决策项目。企业促销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进行不良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同样企业广告需遵循《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诋毁或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更不能进行虚假宣传。

3 自治区政策与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央给予了民族地区一系列的金融优惠政策,比如,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企业上市、实行优惠的贷款政策,对民族地区基础产业(例如:能源、邮电通信等事业)与重点行业国家给予金融政策支持。这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法律环境作为区域经济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各地区存在着客观差异。虽然国家相关机构颁布了《证券法》、《公司法》等全国性法案,但是应该看到,地方在立法上的差异对本区域内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影响非常大。这就直接导致了各个地区在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有不一致规范。许多地区,特别是自治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法律环境的差异在各个地区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仅影响了该地区上市公司所要采取的经营策略,同时也直接的对投资者的利益有很深的影响。国家应该多制定相关法律使得民族地区加大自身的开发力度,积极的利用好国际资本市场。要充分利用好民族地区的资源富集优势,沿边沿海,民族风韵等独特的优势展示各区经济投资价值与比较优势,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加强沟通与合作,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鼓励引进境外层次较高的战略投资者,增强吸引外资的地区优势,要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各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努力扩大直接利用外资的规模,积极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融资、吸收境内外证券以及期货金融投资等中介机构对民族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重点的扶持与民族地区产业相关的企业上市,在其他政策上给予更多的优惠。加快民族地区工商业的发展,利用发展优势产业,形成“模范效应”、扩散效应。人才的积累与基础设施建设也很重要,前者交给市场,后者可以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自治区由于存在政府给予的特殊政策,利用这些政策可以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我国自治区大多处在边境上,民族自治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批准设立通商口岸,上市公司可利用这一便利,加强对外贸易取得收益。

除了上述对企业有利的政策外,还应同时考虑自治区对企业与上市公司的要求,甚至是不利影响。比如,西藏地区高寒缺氧,生态环境脆弱,对企业的环保要求相对其它地区要高。存在环保问题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环保压力以及社会舆论带来的压力更大,相比之下在其他地区的上市公司不需要承担更大的环保压力。

结束语

民族地区的证券化程度偏低及资本在市场上功能和上市公司的优势并没有充分释放,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低下,影响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导致民族地区市场发展的滞后。民族自治地区的证券化程度不高,上市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融资能力弱,资本市场对民族地区的投资热情不够,导致了民族地区不能快速进步;而证监会执法经验不足,法律条款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使得民族地区证券的投机机会时有发生。政府部门如果不利用法律很好的治理存在机会主义势头的公司,是不可以很好的保护民族地区投资者的利益。法律环境影响企业对外信息的披露,企业对外披露相关的信息,对企业自身环境问题、环境业绩关注问题及更好履行环境受托责任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要不断的提高经营能力,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减小企业的资本负债率,利用法律环境从根本上扭转民族地区经营的局面。

民族地区存在政府的特殊照顾,企业应该利用好这些政策,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此外,自治区大多在内陆边缘地区,经济不是很发达,为吸引外国的资本投入,民族地区很多对企业税收有优惠政策。但在提出对企业有利的政策外,要考虑到自治区对企业、上市公司的要求与不利影响。民族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相关企业,要考虑本地的风俗文化,尊重本地的风俗文化。

摘要:法律环境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关系一直备受学者的关注,成熟有效的制度安排可提供稳定、可预测的产权保护和产权交易,为了实现市场上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不同地区出台了不同的法律。本文在分析了相关文献的研究情况后,对自治区的上市公司发展情况做出了分析;并且,在分析了法律环境对企业影响的基础上,针对自治区特有的政策与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利弊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企业经营,民主区域自治,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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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4篇

( 一) 制度文化符号

在法治视野中,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以该制度为核心的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有机集合体, 作为制度都均需要通过相对应的符号来表达该制度的核心价值, 以及相应特殊内涵。作为调整我国民族问题的法律规范结合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说, 作为法律制度具有着自己鲜明的法律制度符号的表达方式, 而这种符号表达是整个制度的抽象化表达, 是整个制度内涵的载体和形式。

“作为一个制度的符号化表达, 较为广泛都是通过语言来进行诠释, 而语言的诠释就是词组的构建, 通过词组符号来展现制度本身的意义”。单从所包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各法律规范的名称看, 主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等符号来表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文化核心; 而上述符号明确规定和表达了, 我国在解决民族问题走的是民族自治和区自治有机结合的正确道路; 另一方面“基本制度”一词是从法治的视野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符号学意义上的表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于1954 年写进国家宪法中成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制度。

( 二) 制度文化价值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价值通常意义上是指作为国家法律制度, 应然和实然的给予公民 ( 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群众) 合理与合法权益的满足, 减少以至于消除地区经济利益失衡所带来的心里失衡, 以及使得各族群众在文化、习俗和人格尊严上得到认同。也就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制度价值是多元化的组成, 同时价值多元化的构建也是法的理性选择结果, 其价值主客体涵盖于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是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有社会土壤的自治、民主、和谐、平等、互助的合理期盼和理性选择;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生动体现。该制度的价值表达都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为基本出发点之上, 逐步消除或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普通行政地方之间的经济失衡, 从而消除各民族群众之间的心理失衡, 促进各少数民族充分的融入到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 同时保存各民族自己鲜有的民族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特性; 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富强的价值预期。

( 三) 制度文化规范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可见规范是作为任何制度的重要表达方式。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规范载体指的就是国家关于解决民族事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该系列的法律规范集合体大体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宪法方面, 我国宪法用专门的章节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宪法中的确认和体现, 建构了民族问题解决机制的法治原点和宪政基础; 其次是指直接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主要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该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最基本法; 最后就是间接规范, 主要是指在分散在各部门法里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的如立法法、刑法、民法等我国法律法规里面相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作出的针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处理的法律授权和具体规定。同时从法律位阶的角度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规范还包括全国各自治区、州、县 ( 旗) 制定的相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和补充规定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制度文化结构与功能

( 一) 法律制度文化的结构

制度文化有内在结构和外在结构之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结构其实就是其制度文化结构, 一种制度往往是由若干子制度有机的组成的, 且各子制度之间是相互依存关系。按照这样的逻辑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该制度就包含诸多的子制度, 大致可以分为自治地方区划制度、自治机关设立与管理制度、自治地方人事管理制度、自治地方经济事务管理制度、自治地方财政税收制度、自治地方教育制度、自治地方科技文化卫生事务管理制度等子制度。这些子制度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 紧密的构成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法治化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来说, 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也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 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的根本出发点是在于该制度下的子制度的完善, 对于涉及相关问题没有相对应的解决机制, 就应当广泛的调研和募集意见, 形成有效的解决法律机制, 使之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于有的民族问题已有解决机制的, 但解决机制不完善的, 应当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寻更好的解决方案以完善制度本身; 而不是所谓的“一刀切”放弃历史与人民的共同选择, 通过增加子制度和调整子制度, 有机的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而解答民族事务管理法治、现代化难题。

( 二) 法律制度文化的功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文化功能是对该制度运行效果的综合性评价, 这种综合性的评价是建立在对该制度下的各子制度的单元评价之上的, 以及对子制度之间的相互功能的评价, 是全方位立体化的评价。不能因为某一子系统的功能不足, 而影响制度总体性的功能评价, 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该子系统的功能欠缺, 因为这就是整个制度需要完善和发展的所在点; 例如民族自治地方人才管理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功能不足问题, 均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美国学者霍贝尔提出: 制度有社会控制、冲突解决、适应社会变化、规范实施等职能或功能, 对于一项法律制度其最大制度文化功能的反射就是由该项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控制功能, 依照庞德的观点来说制度就是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社会控制功能就是通过用法律来控制和解决当今法治中国所面的各种民族事务管理问题, 从而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民族关系。

三、法治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制度认同

( 一) 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中国”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它是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方面的组成。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给民族事务管理提出了法治化要求, 具体要求是指民族事务管理者必须法律化的方法、手段、步骤程序依法管理民族事务。针对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法制基础就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律规范, 而一系列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就是对作为我国解决民族事务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文化规范的良好体现, 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反映出的制度文化是“法治中国”关于解决民族问题法治化、现代化的内在有机体现之一。

( 二) 树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自信

民族事务法治化就是要求杜绝人治, 严格法治, 就要求保证制度和法律的长期稳定; 不同时期、不同境遇, 对解决民族问题的要求也不同, 这也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要求。60 多年的实践足以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道路、制度的正确选择。当然我们也要正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包括制度的不完善和实施的不完善两大方面; 民族事务法治化实现过程中, 有些遇到的问题是制度不完善的无法解答的, 面对这方面的问题时候我们应当积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其他国家通识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也要求管理民族事务的自治机依法执政, 树立高度的制度自信, 提高制度意识。

( 三) 制度认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渐进式的、反思型的、自我创新的增量过程, 这一过程与应与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治理能力相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相继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强全面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2014 年中央民族会议提出加强和改进性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 均给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解决民族问题法治化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公民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相应的制度文化的制度认同感; 也就是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反映的制度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群解决民族管理实务问题时候的共同精神产物。伯尔曼说“法律应当被信仰, 否则它便形同虚设”, 民族事务法治化就需要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构建的一些列法律应当被人民信仰, 这样才能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进一步的完善提供法治的群众基础。使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认同和信仰成为上至国家决策顶层, 下至各级地方政府和自治地方政府, 以及广大各族群众的全民共识, 依法解决民族事务问题, 依法治理民族自治地方。

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要求

( 一) 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任何制度与制度文化都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重要载体, 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大部分都分布在我国西部和内陆边境地区, 市场经济起步晚与发达地方相比发展提升空间相对较大, 同时在发展水平方面也相对较低; 其次,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能力依然薄弱;应当持续加大对该区域的基础建设的投入, 改善区域经济发展条件; 最后, 重点扶持和鼓励自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产业, 坚持国家宏观调控指导和发达地区结对帮扶的扶贫计划, 因地制宜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产业, 同时兼顾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努力实现双赢的局面, 从而促进国家民族团结稳定。

( 二) 提升法治工作队伍

“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这里的人主要指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行政队伍、司法队伍。为治之要莫先与用人, 推进我国民族事务法治化,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在于拥有一批先进的法治工作队伍。不断加强党的领导, 锻造出一直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能力强、作风端正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一是要从法律层面制定好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工作队伍以及法治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 如: 制定少数民族干部招录招考管理办法等, 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 二是在现有的培训机制上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 固然我国目前各级自治机关里少数民族干部比例较以往有很大的增幅, 但是从比例结构和干部法治能力上都一定的不合理因素, 因此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干部能力和素质提升培训工作就显现的尤为重要, 通过培训班、地区交换等形式, 制度化的提升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文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是积极推进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保证民族事务法治化队伍的纯洁度, 各级自治党委、自治机关和干部时刻警惕腐败红线, 只有保持法治队伍自身纯净, 才能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取信于民和服务于民。

( 三) 加强制度宣传教育

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意见指导下重要制度文化建设任务之一, 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要把握好一个中心两个方面的度。“一个中心”是指实事求是的从实际出发不偏不倚的做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宣传教育工作, 并结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 以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为前提, 展现中华民族多元统一; 特别是要搭借国家宪法日的设立的良好契机, 做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使全社会正确的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精神 ( 即制度文化) , 使得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深入人心。“两个方面”是指对国外宣传和对国内宣传教育两方面的加强; 对外要有制度自信, 正确处理分裂势力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歪曲, 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东方大国形象; 对内要杜绝公民片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摘要:民族事务法治化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在法治视野中的表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从制度文化的角度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符号、价值、规范, 诠释该制度的制度文化结构和功能;从而探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认同, 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经济发展、人才建设、宣传教育三个方面提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制度文化,结构与功能,制度完善,民族事务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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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5篇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并以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其灵活性符合客观实际的需求,尤其是新时期我国处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大环境中,各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仍是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的复杂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我们在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的同时,更应该长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灵活性

列宁曾指出:“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不排斥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居民中的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 [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从而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和团结的体现,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新的篇章,民族工作也迎来新的任务。2014年9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凝聚民族大团结力量,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共同奋斗为主题,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强调了全党要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的最高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相结合的产物,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制度犹如法律,在其刚性规定内,其具体设立、实施等方面又有着灵活性。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行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充分享有自治权。

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的灵活性

1.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行政区域,存在着区域划分的问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分,是从不同角度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有多种类型,这为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可能。

第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单一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就分别是以回族、藏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当然,这种自治区内也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居民,真正的、纯粹的是某个单一民族的人口聚居区是不存在的。另外,已经成立了自治区的自治民族如果在其他地方还有聚居区,那些聚居区也可以分别建立自治地方。

第二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起来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联合型”。这些联合起来自治的少数民族往往是人口相差不多并且交错杂居的。例如,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等。这类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也有自治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居住。

第三种是一个行政区划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之中,包含有一个或是几个较小的由其他民族组成的自治地方,简称“复合型”。这些地方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聚居着其他少数民族。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以维吾尔族为自治主体的自治地方,但其中又包含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内又有着三都水族自治县。

通过以上三种类型的自治地方的分析,可明显地感受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就在于只要一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相应的聚居区,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结合本民族本地方的特点发展各项建设事业,体现了少数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当家作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与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求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起来的一级国家行政单位。”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和前提是要有民族聚居区。我国的《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而聚居则需要以绝对的比例来体现自治的民族人口聚居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叫聚居。关于人口比例的问题,目前我国是按照1985年国家民委提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一般要占多数;个别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过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占多数,但不能少于30%” [4]的原则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民族的自治,也是区域的自治。因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绝大多数都是几个民族共居,纯粹由一个民族聚居的地方几乎没有,所以在确定区域自治的区划时,不把一部分汉族划入自治地方是不可能的;并且由于历史的原因,通常汉族居住地的地理区位条件相对于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要更有利一些,所以从民族团结的角度和有利于自治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出发,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内适当划入一些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居民区,特别是城镇,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让汉族地区带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同时,也可以让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汉族等非自治民族,同样享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带来的各方面政策上的实惠,实现合作共赢。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就体现了民族合作,因为其内部包含了上百万的汉族和瑶族人口,若是划分为纯粹的单一的壮族自治区,就会使其交通上要和广西的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又会变成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业、矿业分开,很孤立,不利于整合资源、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这种灵活划定民族聚居区的原则,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自治民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

3.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与自治的补充形式

目前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155个,包括5个自治区,其中,内蒙古自治政府(后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1日便已成立,是中华大地上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针对当时内蒙古的政治形势,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而建立的。它的成立比新中国的成立还要早两年,是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为大局的体现;建立了30个自治州,分布在9个省区;有120个自治县(旗),分布在18个省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土面积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64%。

由于《宪法》规定的自治地方的最低行政级别是县级,而我国还存在少数民族杂居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的情况,所以1957年开始,新中国建立了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

民族乡作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乡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其人民政府同一般的乡、镇政府一样,都是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政权机构,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但同时,民族乡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民族乡的设立,需要建乡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全乡总人口数的30%以上(个别特殊的地方可以低于这个比例)。同时民族乡的设立也具有灵活性,一般有三种类型:可以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也可以是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还可以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但无论哪一种类型,大多数民族乡内也都包含着一部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有的民族乡内汉族人口甚至占多数,亦可能建乡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90%以上。民族乡设置的灵活性、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一致,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民族乡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让少数民族依法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层政权形式,比一般的乡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经常向各民族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适应了我国的国情

自古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就非常复杂,时至今日仍主要是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一方面,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例如,藏族居住较为集中,但藏族除了在西藏居住,在云南、四川、青海等地的广大地区也有分布;虽然藏族已经成立了自治区,但在云南省也有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四川省又有甘孜藏族自治州;在青海省还有玉树、果洛、海南、海北等藏族自治州;在甘肃省有甘南藏族自治州等;蒙古族除了主要在内蒙古聚居外,在黑龙江、吉宁、辽宁等地也有聚居区;回族的居住状态则更为分散,全国各地几乎都有;另外,新疆境内主要居住的是维吾尔族,但同时聚居和杂居着塔吉克、哈萨克等其他11个世居少数民族。各民族之间人口的多少、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诸多方面也都存在着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其很强的灵活性,充分适应了我国民族分布的这一复杂情况,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可以一个民族单独建立自治地方,也可以几个民族联合建立自治地方,自治地方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大的可以建立自治区、小的可以建立自治州或者更小的自治县,还有民族乡作为补充,使各民族群众都能充分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2.充分调动了少数民族的积极性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就是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种特定的自主权,它赋予了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灵活的自治权,既有很强的自主性,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安排、管理、决定、发展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又有很强的民族性,是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而设立的;还有很强的地方性,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只能是在这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很强的历史性,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实际需要进行变更的。这就让自治地方的自治人民能够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发展当地的各项事业,让本民族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自己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充分调动了各民族积极投身发展本民族、建设美好生活的热情。

3.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团结

马克思主义主张建立的国家是集中统一的大国,主张共和制,反对联邦制,因为这符合人类发展进步的趋势,也有利于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运动及有利于高速发展经济文化。但是建立的大国应该是各民族平等的联合,而不是建立在侵略、扩张基础上形成的大国。从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分布的特点可看出,我国的整个陆地沿边还有部分沿海,几乎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让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共和国,同时又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区划。例如藏族,就根据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沿革,没有建立达赖等人提出的所谓的“大藏区”,而是建立了多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防建设,有利于民族地区稳定及抵御外来侵略。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灵活、充分的自治权,让各民族都能平等的享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自治权益,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核心体现。而民族的团结是以民族平等作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施,能让各民族人民在自治地方,尤其是在多个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中,共同参政议政,甚至自治地方的汉族也参与到共治当中,才能真正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形成团结互助的美好局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让我们的国家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这正是民族自治制度优越性的最佳体现。

三、关于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新中国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方面的法规、行政规定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我们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也逐渐出现一些值得思考之处,尤其体现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的延伸以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上。

目前,我国的许多民族自治县,撤县建市或者省直管县的发展模式已经被提上日程。

首先,建立市级行政单位,虽然一方面可以获得国家更多的扶持,更有利于当地的生产发展、经济建设,但在另一方面,因1954年《宪法》把民族自治地方的最小级别规定为县级,并未对自治市作出有关规定,不能建立县一级的自治市,这就影响到当地自治民族的利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实亦可考虑将其灵活性扩展到县级市的自治中,以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较大保护的同时,地区得以较快发展。

其次,我国在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上的新尝试。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它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自治县,但因历史、自然条件等众多因素,至今仍属于贫困县。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威宁自治县于2009年被列为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2013年更是将威宁自治县设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试点县,虽然其行政区划仍属于毕节市,但直接由省级行政单位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将对该自治县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也是我们对待、处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灵活性的体现。在我国目前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下,省直管县的路子正在兴起,也不失为一种针对特殊地理、历史环境下发展较落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精准扶贫”的方法。笔者认为这种“以点促面”、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有所倾斜的发展模式应大力推广,只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做到以促进发展为工作重点,那就能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三,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普及应时常“保鲜”。虽然国家的民族政策推行了几十年、涉及民族工作的机构也都一直尽心尽力为民族发展做贡献,然而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残余仍存在于一部分人心里,从他们的言谈举止间就会流露出相应的“我们大什么族如何如何……”等观念;另外,现今生活中还有一些因民族偏见而引发问题发生,甚至有的民众对于某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暴行而对该犯罪分子的整个民族都持防备心态。这些虽有一定的历史遗留因素,是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交织,但若不高度警惕、任其发展,将会是非常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然而,笔者作为一名在民族学专业学习了七年的学生,在生活中时常发现,关于介绍、宣传国家民族政策的公众读物太少,例如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读本,在很多书店是根本没有销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没有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连法律专业的老师给学生们上课时也仅仅将其一带而过,若要让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大众去主动了解、学习我们的自治法,就更难,所以书店当然不会选择销售如此“无人问津”的读物。甚至笔者曾因此而遭遇一些尴尬。2015年,缅甸一位议员因私人原因来云南,与笔者的老师相识,他提出请将一些我国民族政策的资料给他学习的要求,希望有益于缅甸的民族问题调和。然而笔者找遍昆明的大型书店,仅能找到几本专门介绍我国民族政策的读本,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仅作为其中一本书的附录。当时笔者就不禁感慨,作为新中国政治智慧的结晶与伟大创举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如此正确而优秀的民族政策,想要像马克思主义那样从一国传到多国,惠及天下,竟也是“难”!因此,建议国家在推行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更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让我们优秀的民族政策像普及法律一样,走进千万家!

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提出“小城镇大战略”以来,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形式的民族乡,出现了撤乡建镇的紧迫形势。例如,贵州省作为全国民族乡最多的省份,随着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民族乡明显感受到在这一进程中被边缘化,在城镇规划、建设中没有得到等同考虑;加之一些县在酝酿改建市时,为确保建制镇占全县乡镇办事处总数的60%以上,就导致一些市县纷纷提出撤民族乡建镇的要求。截至2014年底,贵州省的民族乡,已由2011年初的252个缩减为208个,减少了44个。受城镇化的短期利益驱动导致的民族乡大量撤并,某种程度上是无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的。为了处理好民族乡撤并与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的关系,2013年,贵州省民宗委和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民族特色浓郁的民族乡撤乡建镇要慎重和稳妥”,申请在原建制设镇或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少数民族人口达3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其实,我国目前是建立了38个民族镇的,“民族镇”的存在,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为了保证民族乡这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行政体制,建议尽快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通过全国人大的层面立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民族乡撤并程序,赋予民族乡更多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扬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使“民族镇”的建立有法律依据,也使民族乡既能跟上城镇化的发展节奏,又防止非理性撤并的发展,还能对当地少数民族的尽可能的照顾扶持。

四、结语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实际状况,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虽然人口少,经济发展上需要汉族的帮助与支持,但同时少数民族也为国家镇守着广大的领土,政治上、经济上也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各民族都是互相离不开的,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将在我国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新时期,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的特性所决定的。民族的产生、发展乃至消亡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民族存在,民族问题也就必然存在。我们只有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长期坚持下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我们做民族工作、进行民族研究,不仅仅是要为民族服务,更应让良好的民族政策成为人们心中的共识,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我们求真务实的精神,是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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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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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侯弟.新时期民族工作概览[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3,61

作者简介:

杨婷婷(1990~ ),女,布依族,贵州贵阳人,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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