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管理范文

2023-11-15

投融资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融资模式; 零负债; 股权融资; 财务弹性

一、零负债财务管理现象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零负债(现金高于负债)现象凸显,并且出现企业长期负债为零的现象(见表1)。

无独有偶,日本企业的零负债现象更加明显,英美及中国台湾企业零负债现象也在逐年上升。据日本经济新闻(Nikkei Inc.)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31日,日本总计有1 681家上市企业零负债。英美企业特别是卫生、信息行业以及新上市公司零负债现象也比较明显。美国苹果公司几乎零负债,据《苹果财报》显示:截至2011年6月25日,苹果的现金及有价证券达到761亿美元,比美国政府还有钱。一位会计师看完苹果的报表后惊呼:“苹果完全颠覆了我之前的财务常识。它除经营中发生的应付账款、应计费用外一分钱债务都没有,而且近几年都没有增发过股票进行融资!它仅凭自己产生的现金流就做到全球上市公司市值第二大的公司。”从1991年以来,中国台湾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也习惯于用零负债来经营企业,而且零负债企业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二、零负债现象颠覆了现代财务理论和融资模式

(一)颠覆了现代财务权衡理论

以罗比切克和梅耶斯为代表的权衡理论认为:负债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同时也有财务风险,适当的负债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企业的价值一方面取决于收益;另一方面取决于成本。当收益最高、成本最低时,企业的资本结构最优,企业的价值最大。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不言而喻会选择资本成本较低的渠道。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支付,而股利的支付必须在税后,因此,对于相同资本,负债的成本要低于股票权益的成本,适当负债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进而能提高公司的价值。但是,企业不能无限制地提升负债,因为随着企业债务的增加,财务风险会越来越大,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而发生破产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大,因此,企业不能追求100%的负债。企业最优资本结构就是负债的税收利润等于破产成本的现值,此时企业价值最大,而零负债现象颠覆了这一理论。

(二)颠覆了现代财务信号传递理论

罗斯(Ross)、利兰德(Leland)、梅耶斯(Myers)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内部人和外部人对企业的真实价值或投资机会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经理掌握企业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内部信息,管理者本身是内幕者,也是内幕信息的处理者。企业的市场价格高,经理将受益;若企业破产清算,经理将遭受一系列惩罚。低质量的企业通常难以通过债务融资获取资金,所以外部投资者将把较高的负债水平视为高质量的一个信号,即企业价值和负债一股是正相关。企业发行股票融资时,会被市场误解,认为其前景不好,由此造成股票价格下跌。因此,企业一般采取的融资顺序是首先利用内部留存收益;然后负债;最后发行股票。零负债现象与这一理论相背离。

(三)颠覆了企业长期以来的融资模式

受20世纪80年代的“拨改贷政策”和现代财务理论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很高。1995年我国对30.2万户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发现,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为69.3%。其中资产总额74 721亿元,负债总额51 76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2 959亿元,若扣除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6 696.7亿元,则实际的资产负债率高达76.1%。1996年5月9日《人民日报》对国有企业的统计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高达71%。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课题组(1996)的调查显示,全国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65.25%,其中国有企业为65.5%。由于日本政府对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严格控制,传统日本企业高负债,企业的融资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20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平均负债率为80%左右。零负债现象颠覆了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融资模式。

三、解读这一现象

什么原因导致企业零负债呢?难道是规模太小或业绩不良吗? 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些企业都是上市公司,Tobin’s Q 都大于1,营业毛利率较高,股票回报率明显超过同期大盘的回报率。显然这些公司都是证券市场的“优质企业”,具有较好的业绩。如表1所示,这些企业包括贵州茅台、汾酒集团、中国医药、城投控股等。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本文试图从以下几方面探讨。

(一)金融危机时期的高财务弹性

财务弹性是指企业动用所持有的现金以及所保留的融资能力,抓住未来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或应对未来不确定事件冲击的能力。企业通过储备现金、维持较低杠杆和股利发放等途径获得财务弹性。财务弹性高表示企业多持现金、少负债,即使有负债能力也尽量少负债或不负债。DeAngelo等认为,当未来出现投资机会或盈余大幅下降的时候,较低的杠杆水平以及坚持发放现金股利的企业较易进入外部资本市场融资。Arslan等以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为背景研究发现:在金融危机期间,企业会选择高财务弹性,目的是为了避免金融危机时的破产风险或投资不足。

房地产标杆企业恒隆地产的零负债策略也说明了这一点。成立于1960年,1972年10月在香港上市,2005年在内地投资400亿港元兴建18个项目,2010年底在内地6个城市拥有9个项目的恒隆集团长期保持零负债。特别是2007年8月内地房地产几近最高潮时,仍保持零负债。为什么零负债策略如此根深蒂固?看看恒隆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这一策略是基于早期惨痛的教训。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恒隆热衷于夺标“地铁上盖项目”,先后取得旺角站物业发展权、地铁九龙湾站,并在1981年取得9个地铁站上盖物业发展权。但1982年香港楼价暴跌,面临资金链的短缺,该公司险些破产。1991年陈启宗接任恒隆主席,坚持保守的财务策略,使恒隆公司成功躲过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并且在金融危机之后成为香港除李嘉诚以外,唯一有能力低价吸收土地的公司。

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到现在,我们仍然处于金融危机的后期,企业少负债或不负债是这个时期避免破产的重要途径。另外,在这个时期,企业融资相对比较困难,若企业持有充足的现金,既可以保证目前项目的正常运转,也可以在发现好的投资机会时避免资金不足。

(二)我国股权融资的低成本性

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对公司融资有着重要的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资本结构决策有共同的决定因素,但也受国家宏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只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同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相比,对企业资本决策的影响有着极大的差异。我国上市的供给远远小于企业的需求,使得企业很难上市,因此,上市是一种难得的稀缺资源。这种稀缺性,导致我国股权融资成本一般低于债权融资成本。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对红利发放作出硬性要求。与银行苛刻的、手续繁杂、管理严格的借款标准相比,股权资金的使用只具有软约束力。因而,很多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不断地增股配股,从证券市场“圈钱”,从而减少了对长期负债的需求。

(三)零负债公司普遍高业绩性

零负债公司往往是业绩好、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市场估值比较高,容易得到投资者和市场认可。我国学者(张信东,2010)用上证交易所平衡面板数据,等距离抽样选择200家公司研究发现:随着长期负债的增加,公司的效率在降低;零长期负债的公司,效率最大。股神巴菲特偏爱那些负债不多,或者负债为零的公司。他深信一家很优秀的公司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持续增长的高净资产收益率,并且只有少量负债或没有负债。如果一家企业资本回报率低,而且经常找银行申请贷款,这样的企业就是一家很糟糕的企业。另外,业绩好的公司,自有资金也比较充裕,因此,这类公司会选择零长期负债。

【参考文献】

[1] 罗比切克,梅耶斯.最优资本结构理论[J].财务数量与分析学刊,1966.

[2] Ross.s.The Determination of Financial structure:The Incentive signaling Approach[R].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Spring,1977).

[3] Myers,s.c.and N.Majluf.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 When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R].Journal of Financial Eeonomies,13(1984).

[4] De Angelo,H.,L. De Angelo. Capital Structure,Payout Policy,and Financial Flexibility[R].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Working Paper,2007.

[5] Arslan,Chrisostomos Lorackis and Aydin Ozkan. How and Why Do Firms Establish Financial Flexibility?[R]. Working Paper,ssrn.com,2009.

[6] 张信东,倪玲.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异象”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2010(11).

投融资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

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

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

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

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

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

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

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

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

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

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

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

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

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

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

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

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

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

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

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

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

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

上一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

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

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

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

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

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

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

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

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

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

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

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

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

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

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

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的有58家,3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万元的有72家,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有4家,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122家,1亿元及以上的44家。但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78家。

而《办法》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省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浙江担保行业在1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了解,以往担保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公司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有些地区很多房产中介、街边小店也有担保资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种放任管理的方式,造成担保公司“念经的太多,和尚却没有几个”。很多担保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造成了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很高。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直接向企业融资,变成了放高利贷公司。

李巧丽表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两条硬杠子: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且须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浙江银监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也已明确规定,自3月31日起,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按照计划,各担保公司在3月15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李巧丽还强调,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自2010年12月下旬开始,我省着力抓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此举被业界人士称为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洗牌”。

卢绍基认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3月2日,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为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要求对目前担保公司已设立开办较多,又没有很好运作的县(市、区),对新设立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发展。把工作重心和政策资源集中到规范整顿已开办的担保公司上,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担保资源,鼓励做优做大。

投融资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管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1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

资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顺利发展,就必须解决好资金融通中的各种问题。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二是外源融资,其中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以下本文将从不同融资渠道的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作以下分析。

1.1 内源融资渠道分析 中小企业因为自有资金不足,我国积累有限,风险投资缺乏,导致内源融资陷入捉襟见肘的境地。从世界范围看,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基本上是靠内源融资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这是因为在创业阶段企业的经营规模尚小,市场风险较大,外源融资不仅难度大且融资成本高,因此中小企业不得不把内源融资作为筹集发展资金的主要渠道。从我国来看,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的初期阶段,也是以内源融资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总体上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自有资金不足的现象。但总的来说,我国创业基金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实际投入运作的风险投资资本规模小、来源少,风险资本运营效果不理想,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1.2 外源融资渠道分析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大部分企业尤其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资金。在我国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中,商业银行贷款占绝大比重,然而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一直存在着种种限制。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左右,这与中小企业创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工业增加值的2/3,出口的38%和国家财政收入的1/4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贫乏,资源融资的道路梗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迫在眉睫。

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2.1 金融结构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是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还是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比较发达。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余缺问题通过银行来调剂解决,银行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刚起步不久,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的完善尚在过程中,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大金融”很难满足“数量少,批次多”的中小企业的需求。

中小金融机构不够发达,没有形成面向中小企业的具有专业性质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导致对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全面,没有针对性。从而加大了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打击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2.2 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外源融资的劣势

2.2.1 中小企业制度更新滞后 我国中小企业在经过20世纪80、90年代的粗放型快速增长后,未能及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仍停留在传统的企业管理方式上。由于制度更新滞后,管理方式不科学,一部分中小企业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经营出现困难,大量产品积压,利润水平下降,内部积累大幅度减少,从而使企业的内部融资能力降低。

2.2.2 资信状况不佳,难以取得贷款支持 目前,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普遍不高,50%以上的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是3B以下,抗风险能力低,而目前银行新增贷款80%集中在3A或2A类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由于信用风险太大,取得银行贷款受到限制。

2.2.3 中小企业的负担相对较重 税费负担也相对较重。很多借款项目需要验资等资格审查,其审查的过程复杂,成本也比较高。中小企业本身没有规模效应,不容易降低成本,失败的风险也比较大。借钱融资的方式是比较困难的。

2.3 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地方政府的协调职能发挥尚不到位,从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3 解决中我国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针对我国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解决对策

3.1 国有银行应转变观念,主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贷款环境,调整信贷政策,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打破以企业规模、性质作为支持与否的条件,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遵循公平、公证和诚信原则,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投资人的比重。商业银行在组织制度方面应创新,现在各国的商业银行除总行已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外,一级银行和二级银行也设置了中小企业信贷机构,制定和执行对本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策略。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这一经验,改善金融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抓住发展机遇。

3.2 中小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中小企业融资难,并非是所有中小企业都融资难,企业自身素质对融资问题有着重要影响。中小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并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从加强自身建设来讲,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②是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③是要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步伐。

3.3 政府应为中小企业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扶持其健康发展和壮大 扶持的重点应是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方式上可提供特别贷款,中央和地方每年可拨出一定资金,对其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等。而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财税部门可考虑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增强中小企业的基本积累能力,鼓励和引导他们自筹资金。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国家应积极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打通直接融资通道。4 结论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与难题,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小企业与融资市场之间存在不对称,另一方面由于各国中小企业融资因具体国情的不同,更具有复杂性。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中,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信贷配给更为严重,另外因市场、政策及社会等原因,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更为错综复杂。而国外先进的融资理论以及融资模式是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的,因此对于理论的学习与融资模式的比较,只能给我们提供一个有用的思路和借鉴。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关键是应从造成其困难的本质原因入手,以国外的理论和模式为借鉴,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与特殊外部环境,从企业内外部环境优化方面,来探索适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的思路和方法,这正是本论文的重点所在:探讨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如何优化、建议加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与结合企业成长特点选择各种融资渠道,另外加强企业外部环境治理如改善银企关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与加快建设中小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融资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活动,且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如何更好的完善企业内外部环境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安鑫.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团经济研究.2006.(7).

[2]王德森.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07.(2).

[3]郑晶晶.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场现代化.

投融资管理范文第4篇

摘要:目前中小企业可选择的融资方式很多,但是中小企业任然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票据融资、银行贷款、一般企业债券等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对比分析,探究各类企业融资的特点,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定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不同的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会对中小企业的界定进行调整。中国对中小企业最新的界定是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其中共划分为十六个行业,包括农、林、牧、涵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等,并分别对其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进行了相关规定。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提供超过60%的GDP,5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就业,对我国经济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它从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不到银行贷款总量的20%,从债务市场上获得的债务融资只占总量的0.02%,这与它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相悖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很多因素决定的,其中从企业自身来说主要阻碍其融资的因素是自身规模小、信用低等。从银行方面来说主要是审批制度不完善、缺乏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融资产品等。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出于自身的限制很难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获得直接融资,因此转向间接融资,其中主要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比较严格,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的要求,而且银行一般面向大中型企业,小型的企业很难获得贷款,因此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融资方式简述

融资方式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大部分。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具有自主性、融资成本低、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使股东在税收上获得好处等优点。但是内源融资受公司盈利能力及积累的影响,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外源融资是指将外部的经济主体的储蓄通过市场机制积聚起来,从而形成资本来源。外源融资的途径按照融资过程是否需要中介金融机构的参与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资金需求方在金融市场上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产权证券或融资证券,主要方式有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提高、筹资成本低,手续简单。缺点在于:直接融资适用的融资工具流动性较弱,变现能力差、直接融资由于没有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参与,风险出债权人独自承担,风险较大,难以控制、直接融资的资金需求方难以从多方筹得资金,资金供给主体有限。间接融资是指是指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资金需求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丰富,可以从社会各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数额巨大的资金供给、间接融资的风险可以由金融中介机构承担,转移了债权人的风险、融资工具多样化,且债券可以快速变现,流动性强。间接融资的缺点在于:融资手续繁琐、制断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和约束。

三、融资方式比较

目前中小企业可选择的融资方式很多,主要有:银行贷款、一般企业债券、商业信用、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银行贷款其发行人为单个中小企业,发行条件根据地方和行业不同要求也不一样,总体要求比较高,发行期限以短期借款为主,发行难度很高;从融资效率来看其融资时间长,需要严格的审核,但是它的融资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一般为商业银行,发行费用较高,从担保条件来看一般都要提供担保且没有流动性。

一般企业债券其发行人为单个中小企业,发行条件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发行期限5年以上,发行难度较高;从融资效率来看其融资时间长,要证监会、发改委等的审核,但是它的融资规模没有严格限制,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个人高,发行费用较高,从担保条件来看有担保或无担保都可申请,具有较低的流动性。

票据融资其发行人为多个中小企业,发行条件要求企业近续经营三年,且近三年均盈利,近两年利润增长在8%以上,净资产在5000万以上,发行期限一般1-3年,发行门槛相对较低;从融资效率来看其总体融资效率比较高,但是它的融资规模单支集合票据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单一企业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单个企业发行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发行费用较低,从担保条件来看一般统一信用增级,由担保公司或机构进行担保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四、结论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银行贷款等其他的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要求太高,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因素的限制很难达到这种严格的要求。目前的普通贷款方式满足不了大多数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很多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融资,但是融资成本非常高,不利于中小企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春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与路径探析[J].湖南社会科学.

[2] 刘俊棋.互联网金融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研究[J].学术探索,2014(12):124-131.

[3] 张志新,李亚.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增长与行业发展的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06):44-49+143.

[4] 刘兢轶,杨梅,郭净.供应链金融能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吗?——基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会计之友.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投融资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加入WTO后,遵循世贸组织规则、融入全球经济洪流是国内银行业的必然选择,市场对于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上的经营和风险管理也提出同样要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对于传统的农业省份江西省这个问题尤为严重。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江西省外贸经济的发展与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完善息息相关。文章通过研究江西省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下欧美国家银行的风险管理建设,对江西省商业银行完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途径进行有效探索,以期提升该省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促进江西外贸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江西省;贸易融资在近期的国际金融环境下,严峻的经济衰退浪潮对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内地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及其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复杂的形势和挑战。自2008年10月以来,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发全球性的金融海啸,资本市场的急剧衰退进一步向实体经济蔓延。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成员国陷入50年来最大的经济衰退中。发展中国家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江西省位于我国中部地区,作为传统农业省分和经济欠发达省份,其工业和服务行业的相对落后,导致金融业的发展比较迟缓。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研究探讨处于国际贸易发展相对滞后的江西省地区的商业银行及其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对江西的商业银行的国际融资业务和风险管理,乃至我国商业银行该业务现阶段的定位和发展,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指示意义。

一、 江西省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江西省的商业银行构成,仍然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主要地位。近些年来,沿海江浙一带出现的为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在江西省内寥寥无几,目前江西仅有南昌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和上饶银行等4家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难以对地方进出口业提供较为有力的融资服务。而虽然省内业已有外地一些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但其业务的主要范围仍然局限在传统银行业务及理财领域,没有接触中小企业开展外贸融资业务。江西省商业银行本身的建设,也影响并制约着其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与相关的落后的风险管理现状有密切的联系。江西省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缺陷:

(一)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的缺陷

目前在江西省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省内的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趋势。另外,江西省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的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二)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企业和进出口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提出了新评估体系的要求。而江西省商业银行在前期调查的缺失,使得对融资贸易供给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省内大部分商业银行仍然沿用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信息的不对称,不仅制约了贸易融资的有效进行,业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三)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省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置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局面。贷后管理模式的落后,极大制约了贸易融资在江西省的发展。

二、 江西省商业银行完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涉及的高端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及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地的银行风险管理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还处于初层次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开始风险管理起步于1994年的银行商业化改革,起点低,起步晚。而江西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就更為落后。与此同时,江西省商业银行受到粗放型经济的影响,存在重扩张轻管理的趋势和现象,对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手段缺乏概念,手段单一,控制体系不完善。政府的监管控制的缺漏,也导致银行难以形成长期积累的有效管理经验。对比美国商业银行国际融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江西省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特点和管理上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途径。

(一)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手段

江西省商业银行要紧跟国际商业风险管理的步伐,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引进和吸收国际银行业的创新成果。银行内部管理层应首先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并加强内部结构管理。管理层的转变是我国,特别是省内商业银行进行有效风险管理的第一步。省内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认识学习开展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采用更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型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分类量化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收集更多的市场和客户信息,对国际融资业务,融资客户和物流资金流实行更有效和全面的评估,逐步改变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守信额度管理方式。为此,省内银行应该加强对银行内部专业培训,组织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学习,引入可靠的风险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相对高端的技术支持,可有效将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手段融入省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

(二)加强体系构建和市场开发

良好的内部体系能更好的利用导引并支持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手段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为控制融资中银行自身体系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严格控制客户信用分析体系制定信用等级标准,防止欺诈风险。体系的重新设立和监管制度,能有效的将风险成因的内因部分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影响盡可能的降低。目前江西省大部分银行仍然采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在执行风险管理时,则应该尝试更立体的管理模式:尝试风险管理横向延伸和纵向管理。法人代理制度的天然缺陷导致独立审贷制度的缺失,但省内商业银行仍应尽快将独立审贷制度引入风险管理体系中,以防止内部监管程序造成的风险。

针对外部风险控制,市场和客户是必须考量的因素。市场和客户评估与风险管理问题,如国际贸易融资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管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和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紧密相连。在市场开发方面,拓宽营销渠道,转变思路,增加产品种类能有效的防止资金的堆积,分散资金的分布,并能有效的控制风险。同时,省内银行不单需要考量省内及周边地区的进出口行业,也应该关注相关的物流资金流在国际市场的动向。在关注客户这方面,江西省商业银行应该弃置原有只关注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模式。考虑到省内大企业有限,普遍进出口企业规模较小,仅仅关注规模和盈利同样将导致资金流向的有限性,并引发新的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该紧跟省内经济发展脚步,多关注与国际融资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多收集客户的背景资料,并转向以企业盈利能力和交易对象信誉为参考。在吸引可靠客户方面,应该注意业务模式的调整和新品种的开发,为特定客户量身定制贸易融资服务。

(三)内外监管并行,加强与外部监管的合作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四月,即银监会。考虑到目前金融行业中相关法律的缺失,银监会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行业代理。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外部监管的四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为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控制,省内的商业银行方面应按照既定银监会要求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述,主动强化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合作,并且严格信息披露,加强风险披露,完善资本信息披露,将国际贸易融资中人为可控的因素提高。内外监管将有效提高江西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并且将省内商业银行纳入到更大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中。(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江西省统计局.关于江西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J].2010年2月20日.

[2]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J].百度文库,2011年3月14日。

[3]黄毅。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J].中国银监会,2005年12月20日.

[4]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差在哪[J].雅虎财经,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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