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制度论文范文

2023-09-16

民商法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 民商法在经济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不仅可以规范经济市场的秩序, 还可以维护民商的权益。同时, 民商法的作用放大, 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严重影响了民商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 民商法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首要解决。这样, 才能确保经济市场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 才能维护民商的合法权益。

二、民商法制度概念

民商法制度是指, 国家行使权力从而达到某种程度的经济目标和利益, 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与发展民间商业活动, 支持并鼓励进行公平竞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 民商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良好地促进和改善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1]。同时, 民商法还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市场交易活动, 稳定市场秩序。

三、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目前, 我国民商法相关法规法条还存在诸多的立法空白, 也是当前民商法制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通常情况下, 民事立法在公布之前, 需要通过相关章程法规, 同时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相应的解释才能生效。如果出现司法解释过多问题, 就会导致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存在上的问题, 并且会影响民商法制度的权威性。民商法制度存在立法空白问题, 不仅影响法院案件的审理, 还对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产生了阻碍。

(二) 民商法制度不健全

国内民众和相关部门人员一直以来没有认识到法律引导作用的重要性, 使其没有得到良好的实践。没有实践经验就难以改善当前的立法体系, 造成立法制度不健全, 导致民商法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内容不明确、法条简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司法解释和发布一些相关规定来补充立法空白, 但是这些规定没有统一规范, 从而导致立法体系混乱。

(三) 行政化问题

目前, 民商法制度的行政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诸多的行政法律法规。第二, 大多数民商法规条例都是通过行政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 比如, 土地法相关的法规条例就是通过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2]。第三, 有些民商立法经由行政部门起草。当前, 民商法制度严重行政化问题, 严重影响了民商法作用的有效发挥, 同时阻碍了有效解决民商权益的问题。

四、解决民商法制度问题措施

(一) 完善民商法制度

由于当前的民商法制度缺乏统一性, 制约了民商法作用的充分发挥, 给法院审理相关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 必须完善民商法制度, 解决相关的问题, 比如, 立法空白、司法补充规定没有统一原则等问题。同时, 要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来改进民商法相关法规存在的不足, 使得民商法能够更好地服务商民, 服务于市场经济地发展建设。

(二) 完善立法体系和运行机制

立法部门的立法制度已经无法应对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市场变化, 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现状的需求。立法部门需要完善相对迟缓的立法制度以及较长立法周期, 这样, 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形势, 才能更好地满足当前经济市场发展现状的需求。同时, 因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运行机制还是建立在传统的经济体系之上, 需要逐渐改进和完善经济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运行机制, 来适应新时代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健全稳定的法律运行机制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 实现“依法治国”与民商法监督经济市场两者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 创新民商法体系

民商法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商法理论是民商立法的基础。现今, 我国的民商法理论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众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传统的交易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这就要求民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3]。因此, 民商法理论必须要不断地改善和创新, 与时俱进, 适应新时代下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五、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民商法体系所具有的作用不可忽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民商法逐渐参与到经济市场的各个方面, 同时也出现了诸多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因此, 改进和完善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迫在眉睫。在改进与完善的过程中, 应该结合当前市场形势, 借用和引进其他国家的先进理念, 从而达到民商法创新的目的。

摘要:民商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的支柱, 规范市场秩序也是民商法的重要职责, 民商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民商法制度的内涵, 通过分析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问题,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 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2, 04:49+51.

[2] 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2, 07:64+67.

民商法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我国民商法的组成体系中,连带责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在处理一些特殊民生问题的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参照方向,对此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密切相关。从本质上来看,连带责任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对此,笔者在对其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的过程中,希望能够找到应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引言:按照民商法的具体要求及现状来看,其覆盖的范围及内容是相对广泛的,不过关于连带责任等方面的要求来看,其规范及划分标准并未得到统一的界定,虽然不少学者对其展开了深入性地探究与模式,不过依旧缺乏具体、完善的规定。所以,根据一些常见的法律制度来看,现在极难对其进行准确地界定与分类。对此,我们需要对连带责任的具体范围及内容进行清晰、科学、客观地界定,并通过制度、政策等方面真正地彰显出民商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应。

一、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现今的法律制度中民商法和实体法的关联度不大

从概念上来看,连带责任是指如果当事人的数量≥2个的话,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其面对的共同债务必须要由当事人完全或部分担负,并且还需要对其存在的内部债务关系进行一一暴露的一种民事责任。假若责任人的数量比较多的话,他们内部其中一个都需要承担起整个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责任人来说,他们之间是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的。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民商法在内容、规定等方面的调整必然会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落实出现一定的偏差。不过,因为实体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关联性比较弱,导致连带责任制度在具体解决案件期间往往能够彰显出一定的效应。如果只是单纯地履行民商法的程序政策,往往会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利用受限,所以无法对其中存在的债务关系进行科学、有效地处理[1]。如果实体法和民商法在法制政策层面出现冲突的话,则需要按照实体法的规定进行优先处理,然后再按照连带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寻找最佳解决债务问题的策略。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对实体法中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力度。不过,结合现今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对连带责任的界定及划分没有统一的界定,造成现实案件的解决遭遇到各种阻力和限制。

(二)在选择权的应用方面缺乏合理性与适宜性

根据现今法律中与侵权案相关的解决策略进行分析,法院在全面分析相关因素的前提下,通常会要求原告把全部的债权人一起诉讼。不过,这只是原告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的自主权利,法院是不能逼迫原告或代替原告来行使这一权利。不过根据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要求来看,也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的相关权利,一是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被赋予一定的诉讼权利;二是按照实体法的相关规定而赋予的民事实体的权利。如果原告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上诉的话,则需要按照民事连带责任中的相关要求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损损害。不过,若共同侵权人的行为按照连带责任的执行权的要求进行落实的话,则会造成诉讼期间发生处理阻力,导致问题的解决遭遇到各种困难,由此来看,在连带责任的使用与区分等方面,法律规定缺乏一定的漏洞。

(三)责任人的界定模糊、不清晰

结合共同侵权行为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未通过法院审理的基础上,债权人是不可以追究已被上诉的侵权人的责任。但是针对那些并未被上诉的债权人来说,其对应的责任也是不能够被追究的。在解决共同侵权问题的过程中,法院必须要按照债权人出具的证据材料、线索信息等对侵权人所具有的责任进行审判与裁定。不过关于对上诉或未被上诉的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来说,在法律层面缺乏具体的规定与说明。

二、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平衡民商法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体关系

针对民商法中相关主体的内在关系而言,则需要结合现今民事债权纠纷的解决现状给予优化与改进,同时要确保能够满足现今民事诉讼的处理需求,以便于能够逐步增强民商诉讼审判质量。从现实极爱哦度来看,尽管民商法中的相关连带责任已经与日常生活及生产逐渐渗透和融合,不过依旧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特别是实际应用过程中,则需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例如,在解决债务关系冲突的过程中,若出现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人,则需要对债权债务之间的主体关系进行重新界定与分析,由此能够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地履行。再如,针对一些案件中相关界定模糊问题来说,在保障审批结果的正当、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则需要进一步地优化相应的针对性制度,确保在解决连带责任认定问题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清晰地区分[2]。

(二)优化债务人的诉讼程序制度

关于诉讼程序设计而言,则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履行程序选择权的制度机会,真正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不过对于这种制度调整与优化而言,必须要考虑到几个重要问题:一是要将诉讼效益和平衡诉讼工作当作诉讼程序设计的一个重要遵循原则;二是在设计程序法与相关法规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合理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三是在制定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必须要将实体法的具体要求当作一个重要考虑内容。另外,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来说,并非是死板、僵化地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落实与判断,要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基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必须要思考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是否具有债务区分等相关问题,以便于对其提供尽可能地法律保护。

(三)准确界定连带责任中在诉讼环节的权利特点

关于连带责任在诉讼环节中的权利界定来说,务必要通过以下几点给予优化与调整:首先是把程序法中一些与维护实体权利的制度当作一个重要的划分标准,对债务人、连带责任人的正当权益、债权人的诉讼权等给予进一步地界定与说明。同时还需要颁布更科学、更完善地处理债权矛盾的有效方案,这不但能够真正地保障被告人或连带责任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维护原告的诉讼权不受侵犯。其次,在借鉴其它关联法律政策的过程中,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及内容一定要给予准确、具体地界定与阐释。最后,在落实连带责任具体规定期间,务必要对专业要求比较严格的判定与执行工作进行具体策略的推动与引导,由此能够确保对连带责任在诉讼环节的权利区分[3]。由此来看,关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判定而言,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容忽视的,必须要同时参考实体法的具体要求,方可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尽可能地保障审判结果的合理与正当。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研究我们能够看出,尽管民商法对连带责任并无具体的界定,不过其对应的概念及内涵基本上与民商法的内容完全融为一体。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共同责任、或行为、担保、委托代理等基础上形成的连带责任。其类型比较多,必须要在法律制度相对成熟和健全的基础上,对一些债务纠纷问题进行有效地处理。所以,通过本文的探究与思考,笔者总结出了一系列应对策略,希望能够为民商法的具体应用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周洪宇.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探讨[J]. 法制与经济, 2016, 000(008):104-105,108.

[2]战明. 浅析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題及对策[J]. 法制博览, 2016, 000(017):287.

[3]郭问童. 小议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 No.327(03):80-81.

民商法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立法模式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探究

(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

在法学理论界,民法与商法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从本质上来说是民法与商法关系究竟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分歧。从学术角度来讲,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为单独形成法律部门,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出现;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相互独立、自成独立体系的法律部门。

广义的商法包含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以及对商行为、商主体进行规范的商法典,狭义商法只是指商法典和附属制度。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的关系,所以二者联系密切,如商法大量采用了民法的部分规范、制度和原则,而商法的规范和制度以不断被民法吸收利用。但是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变化,尤其是当中国涌入大量的跨国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较为发达的经济现象时,简单的商品经济中的民法进行调整则出现瓶颈,必须用商法对其调整,换言之,商法调整的是高度发达商品经济的要求以及规律。

19世纪出现了经济生活普遍商化的错误认识,德国里赛尔学者等人提出了“民法商法化”为中心的民商合一论,而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将存在于相同经济形态之下的简单商品与发达商品经济现象比喻为“低级齿轮”以及“高级齿轮”,说明民法与商法各有准则和规律,显然里塞尔的“合一论”是不可取的。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商法是为摆脱现有的法律知识对商业活动过度控制而产生发展的,在历史上商法的发展即是一种自主的发展,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原因,显然这一自主发展模式与民法的发展模式存在区别。与传统的民法比较,商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

其一,商法具有营利性质。常见的私法行为是为了实现个别的营利,但是企业本质是进行连续稳定的营利活动,商法范围内,企业活动是有偿的,追求高于一般水平的利益报酬,如日本的商法中有这样规定:在一定经营范围内商人为他人做出某一行为有权享有报酬权,在范围内商人还想有为他人垫付款项而获得的利息权利,其中商行为规定的是6分的年利率,日本民法中规定的是5分的法定年利率。

其二,商法推崇快速简易。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营行为存在团体性质以及反复性质,要求实现快速简便缔结契约。在商法规定中包含各种制度以及规则,如商行为的要约及代理、商行为中瑕疵通知以及买主验货义务、企业票据的交换规定等,目的在于简化行为。民法则要求将民法行为落实到细节,要求坚持完善细节,稳中求胜。

其三,市场经济下特有的产物。作为商品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民法是社会成员在进行生活交往过程中应需要而形成的,其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不断完善,商法是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在资本主义商品市场内,伴随社会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成为了对商事活动以及商事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而不单单是维护商人利益的一种法律。

其四,商法追求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商法的主体是进行商事活动的商人,因为这一独特的主体以及营利为主的目的性,现代商法制度的主要价值目标,在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而民法的价值追求在于显示民法关系主体的独立人格以及主体的受尊重权利,在调整主体过程中,十分重视公平性,重视人身关系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将主体的独立人格摆在显著位置,因此,民法反而更加具有伦理道德色彩,民法以民事主体的权利为目的和歸属,是典型的权利本位的私法,商法则强调效率和安全,这与民法主体的生产目的有直接和必然联系。

二、民商立法模式研究

学术界一直对民法、商法的关系存在争论,民商立法模式的研究实质上是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归属以及协调关系,即对民商合一以及民商分立两大论题的研究。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作为依附民法的特别法,而不单独存在和存在;民商分立是指商法、民法互相独立,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现行的《意大利民法典》作为民商合一的典型法典代表,这一立法模式在传统法律前提下加入了商法中的经济法规、保险法规以及公司法规,内含票据法、诉讼法、竞争法等多项法规内容,内容繁多,体系庞杂,虽然作为是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其中商法的制度规范仍作为独立章节出现,这时的商法和民法尚未完全水乳交融。民商合一的法典中还存在完全和不完全合一的两种法规制度。如瑞士将大部分商法内容融入到民法中去,是民商完全合一法典。又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将票据、保险、公司等商法内容单独立法,是为民商未完全合一法典。从现实立法的角度出发,民商合一存在明显弊端,所谓合一,只是单纯否认商法的独立形式,民法典无法完全做到将商法规范纳入其中。

(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立法模式指商法与民法各成体系,实行分开立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主张民商分立阵营中,存在不同于以往的对民商关系的观点,部分观点认为商法、民法是完全独立的部门,商法独立存在而非作为民法的独特法存在,此二者在价值取向、性质、调整的对象上存在根本差别,另一观点则认为,虽然商法、民法存在特别法、一般法的区别,但仍然必须在民法之外单独设立商法规范。

民法、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最开始出现在法国,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商事立法制度是由路易十四颁布的《路上商法典》。而在世界范围内,如葡萄牙、日本、荷兰、德国等多国均采取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我国在清朝末期修订律例过程中,采用民商分立立法制度,单独制定了商律以及民律。发展至民国政府时期,1929年重新制定了一定程度的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将部分商事行为以及商主体纳入债编,将保险、票据、公司等单独立法。

三、结语

论文认为,由于商法调整的是独特的行为——经营活动,独特主体——商人间的关系,其本身具有独特的盈利调节制度,加之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呼唤提高商法独立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理论界还未形成商事法律的理论体系,未能出台规范化的民法典,关于商法、民法的关系还缺乏统一有力的论断,因此我国需要建立民商独立的立法模式,加强商法、民法概念和关系的研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发展需要的民商独立的立法模式,不断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科.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J].法学研究,2011.

[2]宋皓,罗曼.论商法独立地位[J].法制经纬,2011.

[3]兰有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分析[J].青春岁月,2011.

[4]李跃.浅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

[5][美]艾伦·沃森.李静冰,姚新华.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6,144.

民商法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现代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应运而生,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民商法文化中,始终包含着先进性和局限性这两种特点,文章在不断改革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背景下,对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促进了我国现代民商法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社会进步性

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它是在二战发生以后逐渐兴起的,主要以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为基础,而且其中还包含着商事以及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现代民商法逐步实现了完善,能够对和人们利益相关的财产、人身权益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现代民商法文化体现了民商法的内涵和实质,其中以自由、公平、诚信、平等为主,基于此,文章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重点分析,希望在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同时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

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前提下,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我们改革和抵制传统社会和体制下产生的各种文化的根本依据,如特权文化、封建文化、官僚文化以及小农文化等,而且同时也明确了我国民商法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应该加强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相对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人体干细胞移植技术在临床应用中所面临的私法问题;第二,应该加强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商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权利的保护,从而形成平等尊重的局面;第三,应该促进以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为主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四,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民商事主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处理,对民事权利引起重视,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经济等局面的形成。由此可见,只要是与以上四项原则相违背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都不符合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要及时予以改正,并处理好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做好债法、恢复原状法以及损害赔偿法的完善工作,有效解决风险社会中风险和风险责任之间公平分配等问题[1]。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重要性

通过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可知,在传统意识上认为民商法文化基本上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大部分权利,比如劳动权、环境权以及健康权等,另外还包括人所特享的權利以及中国民商法应该尊重、保护、实现的民事权利。因此,在进行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时,不仅要对个人的权利以及自由进行维护,还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重视,保障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另外,在进行中国民商法文化的建设时,还应该对一些民事权利中包含的社会权利属性进行关注,如果社会群体之间的层级越分化,就要更加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这些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已经存在的或者是可能出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所以说,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优胜劣汰、两极分化是私法秩序存在的关键,但是,我国仍然存在不公平分配、财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这不单单是私法秩序带来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私法秩序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局面,如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竞争的重要性,竞争形式好比摆设。由此可见,根本没有竞争可言,更不用说公平竞争。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现代民商法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基础调节作用,究其根本,市场经济和公平自由的竞争才是当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和主旋律。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状态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整体走向。其实,现代民商法针对的主要是拥有正常心智和成年人以及他们自由组织的企业和事业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其中包括经济活动和科技研发活动,在这些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局面。现代民商法文化是由各项民商事法律原则和制度共同塑造的,并且形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文化,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中的社会进步性

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民商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基础。自从18世纪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发展,在社会资源和社会人力资源重新分配的情况下,民商法也因此产生了,能够对人与人之间劳作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更好的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民生法能够对个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并激发人们自由、平等的竞争精神[2]。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始终坚持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倡导合作和责任精神,也正是因为这种精神,充分体现出了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的特征。在现代民商法自由和进步的精神中,将社会进步性的特征也表现的淋漓尽致,从而构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最初的民商法相比,其社会进步性更加显著。

(二)现代民商法中适用技术性

从本质上来看,现代民商法文化其实就是一种技术文化,能够充分体现出一种技术。在现代的生活和工作中,民商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在各个领域中都有所涉及,避免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各个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商业市场非常复杂,经常出现一些因为个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导致市场经济长期不稳定,存在波动、复杂的情况。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保证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建设,而现代民商法文化适用技术性的发展和改革,为民商法文化提供了坚实的后盾。现代民商法文化作为一种技术性较强的文化,能够将普通性的技术文化转换成为一种比较特别的理念和符号,从而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护。为了能够顺利解决各种各样因为需求不同而发生的问题,要求现代民商法应该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中经济行为方面的各种需求。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发扬

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而言,其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社会进步性,那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就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适用技术性,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3]。因此,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被一同称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种先进性将其思维与实践操作融合在了一起,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和保障作用,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不加大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不充分发挥其基础调节作用,就很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类也就不能实现更加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影响,英国法学院本科教育中开设了15门重点课程,其中私法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财产法、侵权法以及赔偿法等,其余的是英国特定的法律,如国际法、刑法、证据法以及公法等。通过这种现象可知,要想实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发扬,一定要对民商法的教学引起重视,在民商法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文化,从而培养人们的平等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合作意识等。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体现

社会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也是如此。现代民商法是在近代民商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将弊端全部清除,在先进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不利、不能有效控制不稳定因素带来问题,从而不能对信息不对称、贫富不均衡、市场失灵等社会风险进行处理,缺乏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4]。除此之外,民商法在保护个人自由竞争、保证个人利益以及确保个人正常活动的同时,极容易加强个人的资产积累,不断拉大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出现社会垄断的现象。所以说,现代民商法在为心智正常的人群營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处于劣势状态,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说,私法自治还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民商法只会将弱势群体和正常人们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很难对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关乎着上层建筑的发展,而现代民商法文化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属于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与当今经济发展有着较强的融合性,而局限性正好能够将社会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展示出来,所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证,其根本含义就是维护个人私权,在此过程中私法占据主体地位,而国家主要发挥辅助性作用。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其中权利人的假定始终借鉴近代民商法中的规定,就是将所有人都假定为具有自觉维护个人权益思想的主体。所以,在实际的过程中,个人的诉求能力对现代民商法的实现与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个人的诉求能力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思想意识以及判断能力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出现诉求能力高低不一的现象。虽然目前已经实施了代理诉求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也是在代理人诉求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实施,所以,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不仅不能进行私法自治,也无法获取现代民商法的保护,这对他们来说非常不公平。由此可见,现代民商法文化中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私法中有关人的界定缺乏公正性。

(三)应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对策

我国立法部门在最开始设置民商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群众的个人权益以及公正、自由的竞争,通过对近几年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发现现代民商法比较注重正常群众权益的维护,很少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缺乏一定的公平性[5]。而且,经调查可知,我国现代民商法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保护效果,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现代民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并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出发,防止出现民商法私人化的现象。另外,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要加强民商的整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人民群众追求利益的情况下,促进现代民商法的可持续发展,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不仅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重视,为社会发展奠定经济基础,还应该积极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在这种核心背景下,一定要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引起重视,并在发扬先进性的同时克服局限性,使现代民商法向着更长远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的为现代社会的建设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2]师睿.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6,18:242.

[3]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92.

[4]蔡沐君,肖宁.关于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的探讨[J].读天下,2016,15:177.

[5]张丽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5,09:254.

作者简介:

王硕(1987.3~ ),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汉族,无职称,本科学历,在读在职研究生。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专业。

民商法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信誉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非常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利益不断的扩自己的信誉,也有一些企业为了利益损坏自己的信誉,不得不说,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与我国民商法有着一定联系。本文议论的主要内容就是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与民商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企业商事信用;信誉价值;民商法;影响因素

良好的商事信用能够帮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合作用户,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了信用的建立。企业商事信用与我国民商法规制的完善程度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够将企业商事信用纳入民商法的规制当中,使其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对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就有很大的弥补作用,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 企业商事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企业商事信用是民商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束缚企业的经济贸易行为。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因为相关的市场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而且社会分工相对明泉。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交换逐渐频繁,交易的形式更加多样化。若是其资金的流转出现问题,则可以采用赊账的方式来解决资金运转的难题。赊账属于一种信用的范畴,伴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这种信用规制也在逐渐地完善,渐渐地克服了地区和时间的限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企业商事交易在逐渐的完善,但是各种企业主体的影响因素也在逐渐地增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行为也在渐渐地增加。

二、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因

我国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企业商事信誉管理。企业的每一次交易活动并不是都是签订一定的合约,有时仅仅的口头上的一个保证和约定,双方就开始了交易;再者,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企业交易方式,也为商业市场的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法律漏洞。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民商法适用范围已经不能完全贴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了。

(二) 法律遵守原因

法律是政府部门提出的关于各项社会活动必须遵守的一些法则,它以条约的形式存在,具有强制性,却并不具有行动上的监督执行能力,很多时候,一些企业为了贪图小便宜、谋取眼前的利益,全然不顾法律底线,不遵守法律的规制,抱着蒙混过关、浑水摸鱼的想法师徒逃脱法律的牵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正是会因为有了这样一些企业才出现了信誉危机。

三、 企业商事信用的影响因素

(一) 企业商事法律制度

企业商事法律制度适用于规制企业行为、保障社会信誉法律制度。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环境也变得更加的活跃和复杂了,任何人,不论是大学生还是一般百姓,都可以自主经营企业,很多企业经营者抵制不住社会的诱惑,本身的道德素质也比较低,带着企业走向了一条法律的不归路。

(二) 司法行为信誉度

我国司法行为要求坚持公开公正、人人平等的办事原则,但实际上,有一部分司法人员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贪赃枉法,对企业商事信誉裁决不公。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部门,司法机关中的一些工作人员枉顾自己的身份,枉顾法律和人民的谴责,默许了某些企业的不法行为。

(三) 企業商事法律意识

一些企业仅认为自己作为管理者,讲不讲信誉是个人的事情,与法律无关,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法律作为强制性的社会约定,要求主权范围中的每一个人都不能违背,且必须要做到,其中也包括企业和企业管理人。然后,一些企业管理人无法再市场竞争中获得资源和利益,就妄图背信弃义,以诈骗、诓骗等手段获得非法收入,而这些行为在某些企业管理人看来,仅仅是撒了一个谎。一些企业人甚至知法犯法,毫不知觉自己的行为为行业甚至经济的发展带去了多大了伤害,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那些法律意识淡薄、违背商事信用的企业就如同老鼠屎一般,坏掉了信誉社会经济发展这一锅粥。

四、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构建

(一) 建立完全的企业商事信用管理与进入机制

针对个人信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个人信誉查询平台,并开始推行,针对企业商事信,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管理。搭建一个市场信誉进入与管理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在平台上上传自己的工商注册资料和立业资本,获得初始信誉,平台会收录企业某单位时间内的交易额和交易次数,以及其它信誉评价资料,逐步的提升和确定自己的信誉度,获得信誉市场的准入许可。榆次同时,企业还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也要加你信用管理机制,管理企业投诉和起诉,发布企业信誉评价。

(二) 建立健全企业商事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商法中,规定了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但在这些条例当中,病没有 关于企业商事信誉的法律规制,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只能依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来量刑判罚,司法裁决过于武断和片面。未来,应该根据现在经济市场的发展特点和企业类型,明确提出关于企业违背商事信誉的法律条款,将商事信用作为强制性法律制度,在市场范围内进行推广。

五、结束语

良好的信誉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无形财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誉问题越来越重视,现在,人们可以利用信誉进行无抵押贷款等活动,可见信誉在当今社会的重要程度。今后,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管理。(作者单位:中共沧州市委老干部局)

参考文献:

[1] 刘子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23):342-343

[2] 唐榕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2):2446-2447.

[3] 朱珍华.民商法规制视角下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研究[J].现代商业,2013(03):153-154.

[4] 顾安舟; 傅栋; 郑杰.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商,2012(23):722-723.

民商法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社会进步性

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它是在二战发生以后逐渐兴起的,主要以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为基础,而且其中还包含着商事以及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现代民商法逐步实现了完善,能够对和人们利益相关的财产、人身权益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现代民商法文化体现了民商法的内涵和实质,其中以自由、公平、诚信、平等为主,基于此,文章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重点分析,希望在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同时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

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前提下,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我们改革和抵制传统社会和体制下产生的各种文化的根本依据,如特权文化、封建文化、官僚文化以及小农文化等,而且同时也明确了我国民商法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应该加强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相对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人体干细胞移植技术在临床应用中所面临的私法问题;第二,应该加强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商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权利的保护,从而形成平等尊重的局面;第三,应该促进以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为主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四,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民商事主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处理,对民事权利引起重视,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经济等局面的形成。由此可见,只要是与以上四项原则相违背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都不符合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要及时予以改正,并处理好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做好债法、恢复原状法以及损害赔偿法的完善工作,有效解决风险社会中风险和风险责任之间公平分配等问题[1]。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重要性

通过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可知,在传统意识上认为民商法文化基本上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大部分权利,比如劳动权、环境权以及健康权等,另外还包括人所特享的權利以及中国民商法应该尊重、保护、实现的民事权利。因此,在进行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时,不仅要对个人的权利以及自由进行维护,还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重视,保障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另外,在进行中国民商法文化的建设时,还应该对一些民事权利中包含的社会权利属性进行关注,如果社会群体之间的层级越分化,就要更加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这些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已经存在的或者是可能出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所以说,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优胜劣汰、两极分化是私法秩序存在的关键,但是,我国仍然存在不公平分配、财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这不单单是私法秩序带来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私法秩序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局面,如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竞争的重要性,竞争形式好比摆设。由此可见,根本没有竞争可言,更不用说公平竞争。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现代民商法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基础调节作用,究其根本,市场经济和公平自由的竞争才是当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和主旋律。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状态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整体走向。其实,现代民商法针对的主要是拥有正常心智和成年人以及他们自由组织的企业和事业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其中包括经济活动和科技研发活动,在这些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局面。现代民商法文化是由各项民商事法律原则和制度共同塑造的,并且形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文化,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中的社会进步性

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民商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基础。自从18世纪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发展,在社会资源和社会人力资源重新分配的情况下,民商法也因此产生了,能够对人与人之间劳作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更好的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民生法能够对个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并激发人们自由、平等的竞争精神[2]。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始终坚持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倡导合作和责任精神,也正是因为这种精神,充分体现出了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的特征。在现代民商法自由和进步的精神中,将社会进步性的特征也表现的淋漓尽致,从而构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最初的民商法相比,其社会进步性更加显著。

(二)现代民商法中适用技术性

从本质上来看,现代民商法文化其实就是一种技术文化,能够充分体现出一种技术。在现代的生活和工作中,民商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在各个领域中都有所涉及,避免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各个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商业市场非常复杂,经常出现一些因为个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导致市场经济长期不稳定,存在波动、复杂的情况。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保证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建设,而现代民商法文化适用技术性的发展和改革,为民商法文化提供了坚实的后盾。现代民商法文化作为一种技术性较强的文化,能够将普通性的技术文化转换成为一种比较特别的理念和符号,从而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护。为了能够顺利解决各种各样因为需求不同而发生的问题,要求现代民商法应该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中经济行为方面的各种需求。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发扬

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而言,其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社会进步性,那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就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适用技术性,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3]。因此,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被一同称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种先进性将其思维与实践操作融合在了一起,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和保障作用,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不加大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不充分发挥其基础调节作用,就很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类也就不能实现更加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影响,英国法学院本科教育中开设了15门重点课程,其中私法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财产法、侵权法以及赔偿法等,其余的是英国特定的法律,如国际法、刑法、证据法以及公法等。通过这种现象可知,要想实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发扬,一定要对民商法的教学引起重视,在民商法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文化,从而培养人们的平等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合作意识等。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体现

社会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也是如此。现代民商法是在近代民商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将弊端全部清除,在先进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不利、不能有效控制不稳定因素带来问题,从而不能对信息不对称、贫富不均衡、市场失灵等社会风险进行处理,缺乏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4]。除此之外,民商法在保护个人自由竞争、保证个人利益以及确保个人正常活动的同时,极容易加强个人的资产积累,不断拉大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出现社会垄断的现象。所以说,现代民商法在为心智正常的人群營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处于劣势状态,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说,私法自治还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民商法只会将弱势群体和正常人们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很难对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关乎着上层建筑的发展,而现代民商法文化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属于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与当今经济发展有着较强的融合性,而局限性正好能够将社会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展示出来,所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证,其根本含义就是维护个人私权,在此过程中私法占据主体地位,而国家主要发挥辅助性作用。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其中权利人的假定始终借鉴近代民商法中的规定,就是将所有人都假定为具有自觉维护个人权益思想的主体。所以,在实际的过程中,个人的诉求能力对现代民商法的实现与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个人的诉求能力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思想意识以及判断能力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出现诉求能力高低不一的现象。虽然目前已经实施了代理诉求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也是在代理人诉求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实施,所以,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不仅不能进行私法自治,也无法获取现代民商法的保护,这对他们来说非常不公平。由此可见,现代民商法文化中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私法中有关人的界定缺乏公正性。

(三)应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对策

我国立法部门在最开始设置民商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群众的个人权益以及公正、自由的竞争,通过对近几年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发现现代民商法比较注重正常群众权益的维护,很少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缺乏一定的公平性[5]。而且,经调查可知,我国现代民商法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保护效果,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现代民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并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出发,防止出现民商法私人化的现象。另外,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要加强民商的整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人民群众追求利益的情况下,促进现代民商法的可持续发展,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不仅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重视,为社会发展奠定经济基础,还应该积极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在这种核心背景下,一定要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引起重视,并在发扬先进性的同时克服局限性,使现代民商法向着更长远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的为现代社会的建设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2]师睿.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6,18:242.

[3]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92.

[4]蔡沐君,肖宁.关于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的探讨[J].读天下,2016,15:177.

[5]张丽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5,09:254.

作者简介:

王硕(1987.3~ ),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汉族,无职称,本科学历,在读在职研究生。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专业。

上一篇:发表财务管理论文范文下一篇:大学生行政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