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范文

2023-09-17

民商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立法模式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探究

(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

在法学理论界,民法与商法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从本质上来说是民法与商法关系究竟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分歧。从学术角度来讲,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为单独形成法律部门,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出现;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相互独立、自成独立体系的法律部门。

广义的商法包含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以及对商行为、商主体进行规范的商法典,狭义商法只是指商法典和附属制度。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的关系,所以二者联系密切,如商法大量采用了民法的部分规范、制度和原则,而商法的规范和制度以不断被民法吸收利用。但是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变化,尤其是当中国涌入大量的跨国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较为发达的经济现象时,简单的商品经济中的民法进行调整则出现瓶颈,必须用商法对其调整,换言之,商法调整的是高度发达商品经济的要求以及规律。

19世纪出现了经济生活普遍商化的错误认识,德国里赛尔学者等人提出了“民法商法化”为中心的民商合一论,而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将存在于相同经济形态之下的简单商品与发达商品经济现象比喻为“低级齿轮”以及“高级齿轮”,说明民法与商法各有准则和规律,显然里塞尔的“合一论”是不可取的。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商法是为摆脱现有的法律知识对商业活动过度控制而产生发展的,在历史上商法的发展即是一种自主的发展,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原因,显然这一自主发展模式与民法的发展模式存在区别。与传统的民法比较,商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

其一,商法具有营利性质。常见的私法行为是为了实现个别的营利,但是企业本质是进行连续稳定的营利活动,商法范围内,企业活动是有偿的,追求高于一般水平的利益报酬,如日本的商法中有这样规定:在一定经营范围内商人为他人做出某一行为有权享有报酬权,在范围内商人还想有为他人垫付款项而获得的利息权利,其中商行为规定的是6分的年利率,日本民法中规定的是5分的法定年利率。

其二,商法推崇快速简易。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营行为存在团体性质以及反复性质,要求实现快速简便缔结契约。在商法规定中包含各种制度以及规则,如商行为的要约及代理、商行为中瑕疵通知以及买主验货义务、企业票据的交换规定等,目的在于简化行为。民法则要求将民法行为落实到细节,要求坚持完善细节,稳中求胜。

其三,市场经济下特有的产物。作为商品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民法是社会成员在进行生活交往过程中应需要而形成的,其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不断完善,商法是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在资本主义商品市场内,伴随社会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成为了对商事活动以及商事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而不单单是维护商人利益的一种法律。

其四,商法追求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商法的主体是进行商事活动的商人,因为这一独特的主体以及营利为主的目的性,现代商法制度的主要价值目标,在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而民法的价值追求在于显示民法关系主体的独立人格以及主体的受尊重权利,在调整主体过程中,十分重视公平性,重视人身关系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将主体的独立人格摆在显著位置,因此,民法反而更加具有伦理道德色彩,民法以民事主体的权利为目的和歸属,是典型的权利本位的私法,商法则强调效率和安全,这与民法主体的生产目的有直接和必然联系。

二、民商立法模式研究

学术界一直对民法、商法的关系存在争论,民商立法模式的研究实质上是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归属以及协调关系,即对民商合一以及民商分立两大论题的研究。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作为依附民法的特别法,而不单独存在和存在;民商分立是指商法、民法互相独立,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现行的《意大利民法典》作为民商合一的典型法典代表,这一立法模式在传统法律前提下加入了商法中的经济法规、保险法规以及公司法规,内含票据法、诉讼法、竞争法等多项法规内容,内容繁多,体系庞杂,虽然作为是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其中商法的制度规范仍作为独立章节出现,这时的商法和民法尚未完全水乳交融。民商合一的法典中还存在完全和不完全合一的两种法规制度。如瑞士将大部分商法内容融入到民法中去,是民商完全合一法典。又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将票据、保险、公司等商法内容单独立法,是为民商未完全合一法典。从现实立法的角度出发,民商合一存在明显弊端,所谓合一,只是单纯否认商法的独立形式,民法典无法完全做到将商法规范纳入其中。

(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立法模式指商法与民法各成体系,实行分开立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主张民商分立阵营中,存在不同于以往的对民商关系的观点,部分观点认为商法、民法是完全独立的部门,商法独立存在而非作为民法的独特法存在,此二者在价值取向、性质、调整的对象上存在根本差别,另一观点则认为,虽然商法、民法存在特别法、一般法的区别,但仍然必须在民法之外单独设立商法规范。

民法、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最开始出现在法国,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商事立法制度是由路易十四颁布的《路上商法典》。而在世界范围内,如葡萄牙、日本、荷兰、德国等多国均采取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我国在清朝末期修订律例过程中,采用民商分立立法制度,单独制定了商律以及民律。发展至民国政府时期,1929年重新制定了一定程度的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将部分商事行为以及商主体纳入债编,将保险、票据、公司等单独立法。

三、结语

论文认为,由于商法调整的是独特的行为——经营活动,独特主体——商人间的关系,其本身具有独特的盈利调节制度,加之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呼唤提高商法独立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理论界还未形成商事法律的理论体系,未能出台规范化的民法典,关于商法、民法的关系还缺乏统一有力的论断,因此我国需要建立民商独立的立法模式,加强商法、民法概念和关系的研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发展需要的民商独立的立法模式,不断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科.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J].法学研究,2011.

[2]宋皓,罗曼.论商法独立地位[J].法制经纬,2011.

[3]兰有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分析[J].青春岁月,2011.

[4]李跃.浅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

[5][美]艾伦·沃森.李静冰,姚新华.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6,144.

民商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在现代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应运而生,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民商法文化中,始终包含着先进性和局限性这两种特点,文章在不断改革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背景下,对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促进了我国现代民商法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社会进步性

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它是在二战发生以后逐渐兴起的,主要以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为基础,而且其中还包含着商事以及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现代民商法逐步实现了完善,能够对和人们利益相关的财产、人身权益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现代民商法文化体现了民商法的内涵和实质,其中以自由、公平、诚信、平等为主,基于此,文章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重点分析,希望在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同时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

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前提下,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我们改革和抵制传统社会和体制下产生的各种文化的根本依据,如特权文化、封建文化、官僚文化以及小农文化等,而且同时也明确了我国民商法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应该加强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相对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人体干细胞移植技术在临床应用中所面临的私法问题;第二,应该加强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商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权利的保护,从而形成平等尊重的局面;第三,应该促进以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为主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四,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民商事主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处理,对民事权利引起重视,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经济等局面的形成。由此可见,只要是与以上四项原则相违背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都不符合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要及时予以改正,并处理好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做好债法、恢复原状法以及损害赔偿法的完善工作,有效解决风险社会中风险和风险责任之间公平分配等问题[1]。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重要性

通过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可知,在传统意识上认为民商法文化基本上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大部分权利,比如劳动权、环境权以及健康权等,另外还包括人所特享的權利以及中国民商法应该尊重、保护、实现的民事权利。因此,在进行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时,不仅要对个人的权利以及自由进行维护,还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重视,保障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另外,在进行中国民商法文化的建设时,还应该对一些民事权利中包含的社会权利属性进行关注,如果社会群体之间的层级越分化,就要更加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这些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已经存在的或者是可能出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所以说,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优胜劣汰、两极分化是私法秩序存在的关键,但是,我国仍然存在不公平分配、财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这不单单是私法秩序带来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私法秩序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局面,如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竞争的重要性,竞争形式好比摆设。由此可见,根本没有竞争可言,更不用说公平竞争。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现代民商法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基础调节作用,究其根本,市场经济和公平自由的竞争才是当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和主旋律。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状态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整体走向。其实,现代民商法针对的主要是拥有正常心智和成年人以及他们自由组织的企业和事业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其中包括经济活动和科技研发活动,在这些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局面。现代民商法文化是由各项民商事法律原则和制度共同塑造的,并且形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文化,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中的社会进步性

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民商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基础。自从18世纪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发展,在社会资源和社会人力资源重新分配的情况下,民商法也因此产生了,能够对人与人之间劳作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更好的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民生法能够对个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并激发人们自由、平等的竞争精神[2]。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始终坚持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倡导合作和责任精神,也正是因为这种精神,充分体现出了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的特征。在现代民商法自由和进步的精神中,将社会进步性的特征也表现的淋漓尽致,从而构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最初的民商法相比,其社会进步性更加显著。

(二)现代民商法中适用技术性

从本质上来看,现代民商法文化其实就是一种技术文化,能够充分体现出一种技术。在现代的生活和工作中,民商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在各个领域中都有所涉及,避免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各个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商业市场非常复杂,经常出现一些因为个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导致市场经济长期不稳定,存在波动、复杂的情况。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保证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建设,而现代民商法文化适用技术性的发展和改革,为民商法文化提供了坚实的后盾。现代民商法文化作为一种技术性较强的文化,能够将普通性的技术文化转换成为一种比较特别的理念和符号,从而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护。为了能够顺利解决各种各样因为需求不同而发生的问题,要求现代民商法应该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中经济行为方面的各种需求。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发扬

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而言,其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社会进步性,那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就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适用技术性,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3]。因此,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被一同称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种先进性将其思维与实践操作融合在了一起,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和保障作用,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不加大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不充分发挥其基础调节作用,就很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类也就不能实现更加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影响,英国法学院本科教育中开设了15门重点课程,其中私法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财产法、侵权法以及赔偿法等,其余的是英国特定的法律,如国际法、刑法、证据法以及公法等。通过这种现象可知,要想实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发扬,一定要对民商法的教学引起重视,在民商法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文化,从而培养人们的平等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合作意识等。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体现

社会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也是如此。现代民商法是在近代民商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将弊端全部清除,在先进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不利、不能有效控制不稳定因素带来问题,从而不能对信息不对称、贫富不均衡、市场失灵等社会风险进行处理,缺乏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4]。除此之外,民商法在保护个人自由竞争、保证个人利益以及确保个人正常活动的同时,极容易加强个人的资产积累,不断拉大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出现社会垄断的现象。所以说,现代民商法在为心智正常的人群營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处于劣势状态,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说,私法自治还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民商法只会将弱势群体和正常人们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很难对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关乎着上层建筑的发展,而现代民商法文化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属于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与当今经济发展有着较强的融合性,而局限性正好能够将社会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展示出来,所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证,其根本含义就是维护个人私权,在此过程中私法占据主体地位,而国家主要发挥辅助性作用。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其中权利人的假定始终借鉴近代民商法中的规定,就是将所有人都假定为具有自觉维护个人权益思想的主体。所以,在实际的过程中,个人的诉求能力对现代民商法的实现与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个人的诉求能力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思想意识以及判断能力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出现诉求能力高低不一的现象。虽然目前已经实施了代理诉求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也是在代理人诉求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实施,所以,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不仅不能进行私法自治,也无法获取现代民商法的保护,这对他们来说非常不公平。由此可见,现代民商法文化中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私法中有关人的界定缺乏公正性。

(三)应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对策

我国立法部门在最开始设置民商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群众的个人权益以及公正、自由的竞争,通过对近几年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发现现代民商法比较注重正常群众权益的维护,很少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缺乏一定的公平性[5]。而且,经调查可知,我国现代民商法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保护效果,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现代民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并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出发,防止出现民商法私人化的现象。另外,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要加强民商的整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人民群众追求利益的情况下,促进现代民商法的可持续发展,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不仅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重视,为社会发展奠定经济基础,还应该积极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在这种核心背景下,一定要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引起重视,并在发扬先进性的同时克服局限性,使现代民商法向着更长远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的为现代社会的建设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2]师睿.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6,18:242.

[3]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92.

[4]蔡沐君,肖宁.关于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的探讨[J].读天下,2016,15:177.

[5]张丽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5,09:254.

作者简介:

王硕(1987.3~ ),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汉族,无职称,本科学历,在读在职研究生。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专业。

民商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信誉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非常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利益不断的扩自己的信誉,也有一些企业为了利益损坏自己的信誉,不得不说,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与我国民商法有着一定联系。本文议论的主要内容就是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与民商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企业商事信用;信誉价值;民商法;影响因素

良好的商事信用能够帮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合作用户,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了信用的建立。企业商事信用与我国民商法规制的完善程度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够将企业商事信用纳入民商法的规制当中,使其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对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就有很大的弥补作用,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 企业商事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企业商事信用是民商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束缚企业的经济贸易行为。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因为相关的市场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而且社会分工相对明泉。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交换逐渐频繁,交易的形式更加多样化。若是其资金的流转出现问题,则可以采用赊账的方式来解决资金运转的难题。赊账属于一种信用的范畴,伴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这种信用规制也在逐渐地完善,渐渐地克服了地区和时间的限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企业商事交易在逐渐的完善,但是各种企业主体的影响因素也在逐渐地增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行为也在渐渐地增加。

二、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因

我国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企业商事信誉管理。企业的每一次交易活动并不是都是签订一定的合约,有时仅仅的口头上的一个保证和约定,双方就开始了交易;再者,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企业交易方式,也为商业市场的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法律漏洞。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民商法适用范围已经不能完全贴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了。

(二) 法律遵守原因

法律是政府部门提出的关于各项社会活动必须遵守的一些法则,它以条约的形式存在,具有强制性,却并不具有行动上的监督执行能力,很多时候,一些企业为了贪图小便宜、谋取眼前的利益,全然不顾法律底线,不遵守法律的规制,抱着蒙混过关、浑水摸鱼的想法师徒逃脱法律的牵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正是会因为有了这样一些企业才出现了信誉危机。

三、 企业商事信用的影响因素

(一) 企业商事法律制度

企业商事法律制度适用于规制企业行为、保障社会信誉法律制度。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环境也变得更加的活跃和复杂了,任何人,不论是大学生还是一般百姓,都可以自主经营企业,很多企业经营者抵制不住社会的诱惑,本身的道德素质也比较低,带着企业走向了一条法律的不归路。

(二) 司法行为信誉度

我国司法行为要求坚持公开公正、人人平等的办事原则,但实际上,有一部分司法人员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贪赃枉法,对企业商事信誉裁决不公。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部门,司法机关中的一些工作人员枉顾自己的身份,枉顾法律和人民的谴责,默许了某些企业的不法行为。

(三) 企業商事法律意识

一些企业仅认为自己作为管理者,讲不讲信誉是个人的事情,与法律无关,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法律作为强制性的社会约定,要求主权范围中的每一个人都不能违背,且必须要做到,其中也包括企业和企业管理人。然后,一些企业管理人无法再市场竞争中获得资源和利益,就妄图背信弃义,以诈骗、诓骗等手段获得非法收入,而这些行为在某些企业管理人看来,仅仅是撒了一个谎。一些企业人甚至知法犯法,毫不知觉自己的行为为行业甚至经济的发展带去了多大了伤害,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那些法律意识淡薄、违背商事信用的企业就如同老鼠屎一般,坏掉了信誉社会经济发展这一锅粥。

四、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构建

(一) 建立完全的企业商事信用管理与进入机制

针对个人信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个人信誉查询平台,并开始推行,针对企业商事信,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管理。搭建一个市场信誉进入与管理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在平台上上传自己的工商注册资料和立业资本,获得初始信誉,平台会收录企业某单位时间内的交易额和交易次数,以及其它信誉评价资料,逐步的提升和确定自己的信誉度,获得信誉市场的准入许可。榆次同时,企业还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也要加你信用管理机制,管理企业投诉和起诉,发布企业信誉评价。

(二) 建立健全企业商事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商法中,规定了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但在这些条例当中,病没有 关于企业商事信誉的法律规制,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只能依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来量刑判罚,司法裁决过于武断和片面。未来,应该根据现在经济市场的发展特点和企业类型,明确提出关于企业违背商事信誉的法律条款,将商事信用作为强制性法律制度,在市场范围内进行推广。

五、结束语

良好的信誉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无形财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誉问题越来越重视,现在,人们可以利用信誉进行无抵押贷款等活动,可见信誉在当今社会的重要程度。今后,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管理。(作者单位:中共沧州市委老干部局)

参考文献:

[1] 刘子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23):342-343

[2] 唐榕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2):2446-2447.

[3] 朱珍华.民商法规制视角下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研究[J].现代商业,2013(03):153-154.

[4] 顾安舟; 傅栋; 郑杰.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商,2012(23):722-723.

民商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民商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民商法制度面临着众多新的挑战,制度建设履步维艰。就目前我国民商法来看,虽然出现了许多民商事单行法律法规,但至今没有一个作为整个法律核心的民法典。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对我国民商法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成为目前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关键。

一、目前我国民商法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商法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或利益,而使用权力,对民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和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而言,民商法总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民商法对市场经济活动发挥着直接的规范作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需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民商法制度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民商法制度理念滞后,不能充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自加入WTO以来,我国民商事经济领域受到了世界经济自由主义的严重影响,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自由贸易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对我国民商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受传统封建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我国提倡主体平等与私权神圣的民商法制度理念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因此造成了我国现代民商飞制度理念的严重缺失。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商法制度才开始制定,因此受传统法治理念的影响很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虽然近年来我国民商法制度理念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总体上仍然比较滞后,这样的法律制度根本不能真正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第二,我国现行的民商事立法体系比较散乱,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对于我国民商法制度而言,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形成一部核心性的民法典,这对我国民商事领域的法制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我国现行法律运行体系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条文非常粗疏,内容上也多有遗漏。近年来,国家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断陆续发布实施一些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政府规定,目的是希望能够进一步解释那些含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和弥补法律制度上的空白。然而,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这些数目繁多的法律规定往往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各规定之间常常出现重复或冲突,甚至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上还出现过多次立法的现象。这些现象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民商事立法体系比较散乱,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

第三,现行民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从表面上看,我国民商法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细究之便可以发现,民商法制度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在现行民商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问题。

第四,现行民商法制度具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就我国现行民商法制度而言,严重的行政化傾向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规范中,存在着很多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其次,民商法立法过程是通过行政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房地产法就是通过《房地产管理法》的形式颁布并实施的;最后,大部分民事立法活动是有行政部门负责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商法制度的规范,对民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造成了的阻碍。

二、关于我国民商法制度改进和完善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对我国目前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使其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立法进程。

较之于我国刑法和行政法而言,民商法领域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核心性质的法典,这是民商法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大缺陷。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客服立法进程周期长的弊端,我们就要及时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立法进程。我们传统的立法模式是先改革、后立法,或者先实践、后立法;立法原则是“宜粗不宜细”,条文笼统、原则性规范太多。因此,只有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民商法制度存在的桎梏,从根本上转变法制观念,使法律法规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才能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及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民商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效率。

建立健全民商法律体系,要从根本上摒弃传统的“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应急式立法模式,要正确认识到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绝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组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科学的预测,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立法体系,这样就能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使各项法律法规都能相辅相成、 协调一致。只有建立健全民商法律体系,才能真正提高法律效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建立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的法律运行机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在倡导市场经济的今天,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民商法运行机制显得尤为关键。只有制定一套科学的、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健全民商法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在于立法,通过该项权力的行使,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民商法领域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也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任何社会组织、行政单位都不得进行非法干扰,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商法的独立发展,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

(四)不断实现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民商法理论必须实现创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诸如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传统交易方式发生了改变,变得更加复杂和频繁,这对民商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要求民商法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总而言之,民商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当前我国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多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进行创新。

(编辑王立建)

民商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品质;中国梦

我国的先进文化中包括主体意识、合作意识、权利意识以及诚信意识,先进文化是包含在民商法文化中的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是有非常严格的标准的,同时也具有非常强的逻辑性,并且是一种很精确的技术文化。但是我国的民商法文化不能很好的做到对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好的市场经济活动会给社会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同时民商法的文化局限性表现为,民商法中的一些私法秩序会给一些弱势人群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现代化的民商法文化品质对于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必须要建立符合民商法文化的更好的市场经济体制。

1 现代民商法的基本含义和对社会的重要性

1.1 现代民商法的基本含义

所谓的现代民商法中的现代,是指在二十世纪初期开始的、二战之后的我国的民商法。民商法的基础法律分别为,合同法、物权法和侵略法,现代民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为,商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这两项法律内容构成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内容[1]。我国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代社会中所存在着的一些财产关系、经营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协调和调整。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主要包括了自由平等、权利义务、公平守信等,这些品质需要在我国现代民商法中得以体现。目前,我国为了实现中国梦在不断的进行努力,我们希望找到一些有利于实现中国梦的道路去进行实践,了解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对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进深入的探究,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实现我们中国梦的伟大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2 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首先是一种先进的文化,这种先进性是对人权、公平、守信、自治的一种体现。我国的现代民商法文化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文化,这种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现代民商法具有传统法律所没有的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正是因为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性质,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才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2]。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主要表现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人权、自由、平等和合作的需要和对这些方面的不同的要求,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同时也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节,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所建立的现代民商法,是可以达到保护人权、保证市场经济行为的公平性的目的,现代民商法中体现了,公民对权力的维护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的重要性,这也是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先进性的一个体现。同时,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的先进性也体现在现代民商法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会有非常高的标准对具有技术性的操作手段,现代民商法和我国的其他法律相结合,相互吸取优势,会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体系的平衡和稳定。综上所述,我国的现代民商法中的文化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技术性的。

1.3 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的局限性

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在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的同时,也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我们的目标是将现代民商法中的这种局限性降低到最小。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现代民商法受到我国经济市场上的贫富差距以及市场失灵的影响,这些影响会导致现代民商法文化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同时,一旦存在这样的问题,会造成经济市场不能得到控制的局面。我国现代经济市场中会存在着,市场经济高度专业化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市场交易问题,面对这些存在着的问题时,我国现代民商法不能很好的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也无法降低这些市场活动对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风险程度[3]。以上,都是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所存在着的局限性,我们要通过一些途径,对这些局限性采取一些解决措施,这样才能将我国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和优势性更好的发挥出来,才能保证我们可以实现中国梦这个伟大的目标。

2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对中国梦的实现的意义

2.1 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与实现中国梦的关系

在我国传统的文化模式下所存在的,是一些来源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符合专制思想的特权文化、等级文化、官僚文化、封建文化和一些基于小农文化的文化力量,但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不同于这些传统文化的先进文化,我国想要发展现代民商法文化,实现我国伟大中国梦的目标,对我国现代化民商法文化是具有一定的要求的。

首先,要求我国现代民商法要对我国的公民进行完全的保护,要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我国正常的公民和进行一些商业活动的公民都具有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权,这样才能保证一些公民的商业活動的正常进行[4]。第二,我国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发展,应该积极鼓励不同的商业家企业家进行公平的竞争活动,要保证一系列的商业活动都是以诚信经营为前提的,要明确经营活动中的核心价值,这样才会实现我国经济市场按照经济秩序进行稳定的发展。第三,现代民商法的制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还应该能够解决高新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了这些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才能实现民商法的价值。第四,现代民商法的文化要能够体现现代技术化,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现代民商法中所具有的技术要求。最后,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要求要使用一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法去解决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

2.2 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与实现中国梦的关系

我国目前的现代民商法文化,还不够完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秩序并不完整也不够全面,这对社会的影响是社会中存在着很多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样的分配不公会对社会中一些势力较弱的群体产生威胁,会使他们的生存能力变低,社会不同层次的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会慢慢变得更大,长期如此,会造成社会中无法实现平等的分配制度。只有我们国家进行民商事立法的社会化和社会的立法,才有可能保证我国社会实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目标。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目标设定以及实现的过程中,都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现在存在着的社会群体之间的一些已经具有的矛盾和冲突,这样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之后,才能保证我国可以实现我们的伟大中国梦的目标。

我们对于解决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有一些我们的建议。首先,在我国以前所依照的民商法的文化中,对于公民是仅仅承认了他们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但是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更要强调他们是具有基本人权的,同时也都是具有社会权利的[5]。第二,我国现代民商法要充分尊重公民的一切权利,并且要做好最大程度上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些和社会服务有关的司法审查制度,要保证在制度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最后,我国现代的民商法文化需要得到社会的政府的大力支持,要進行很大程度上的宣传,并且不断对现代民商法文化进行建设,这对于我国建设和谐民主的社会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的市场体系,要求资源配置可以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限度,只有达到了这样的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平稳的进行发展,我们才有可能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

3 结语

结合上文中我们所提到的,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之间,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的。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只有体现出了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才有利于我国完成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我国的现代民商法文化和其他的很多国家比起来都具有更大的局限性,所以,在民商法文化的发展程度上,我国所付出的努力应该更多,同时也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只有这样,民商法文化才能更充分的发挥出它的先进性,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有很好的作用,也有利于我国社会生活的进步,有利于我们完成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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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龙.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8(27):199.

[5]聂嫄芳.民商法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的价值体现[J].人民论坛,2018(31):90-91.

作者简介:胡月(1993—),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民商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动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民商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与此同时,为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相关的立法部门开始逐步完善民商法体系,使得民商法能够出台,并得以全面的实施。在时代持续性的发展中,民商法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本文就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社会经济及;民商法;变化;发展

作者简介:佀玉杰(1975-),女,汉族,山东菏泽人,研究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引言

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并不仅仅体现在这一领域中。经济甚至是整个社会形态都受到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的影响。在多重影响下,社会的发展逐渐以科技、信息和技术为基础,同时科技与信息的发展促使人们朝着更具前景的方向发展。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对民商法的影响非常明显。在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法律的发展变化必须适应时代发展,最大程度的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需求,唯有如此才能够避免隐患。在社会经济发展下,民商法需要不断完善,才能够与时代发展同步。

二、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实际上,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非常大的,尤其是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影响非常大。在社会经济逐步发展中,民商法中的安全价值与效益价值显得更为突出,其安全价值显得更为突出。即便从传统法律观点来看,民商法的安全价值始终处于派生地位,受到的重视度不高[1]。但是在社会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安全价值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分析就会发现,在传统信息交流中,安全隐患非常少,双方之间的交易大部分是当面付款和领取货物,安全隐患可以说为零。而在社会经济逐步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受到信息技术影响,发展空间更为广泛,民商法主体打破时空限制,进行交易,导致产生相应的安全隐患,致使交易双方在民商交易行为中安全价值受到威胁。面对这样一种情况,需要进一步提高民商法的安全地位。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

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同时非常容易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一)民商法内涵的变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促使民商法的安全效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传统民商法中,安全效益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如,传统的民商法中安全原则涉及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仅仅体现在安全支付方面,且只是由简单的信息内容构成。在民商法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2]。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民商法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借助信息技术,人们可以打破传统时空的限制,交易活动更便利。与此同时,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一种,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多。民商主体发布信息更便捷,从而提高民商主体交易的自由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表现,促使民商法与人们生活更紧密。

(二)民商法原则的变化

首先,安全原则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赋予了民商法安全原则更深的内涵。在市场民商交易活动中,安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现如今的民商事活动,不仅要保证安全,还要将安全作为重要目的。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唯有确保安全才能够维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网络的闽商活动,更需要高效性与便捷性。虚拟性的增强,致使存在较多的不安全隐患。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民商活动秩序,保证民商事活动在安全的基础上实施。其次,平等原则的变化。平等原则是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平等原则必须维护交易主体的利益,促使双方在交易条件、交易平台等多方面上保持平等,且这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社会经济逐步发展,民商事活动存在着一些不平等的现象,继而影响市场秩序,扰乱市场交易的有序性。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民商法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技术平等、媒介平等以及实施平等方面。实施平等主要是针对不同国籍的民商事主体而言的,即不仅要保护国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维护国外消费者的权益,促使实施平等。最后,效益原则的变化。根据法律发展历程就可以了解到,公平和效益是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民商法中的公平与效益存在着一定矛盾。在经济逐步发展中,需要对这两者进行补充,从而兼顾公平与效益。

四、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

全球经济的逐步发展,已经形成经济整体。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民商法体系必须趋于全球化。全球价值观念与法律观念逐步趋于统一。

首先,民商法应用范围的发展。就民商法本质来说,其必须建立在体系完善性基础上。但是在社会逐步发展与进步的过程中,民商法的内涵被赋予更多的意义,导致法律体系并不是非常的完善[3]。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促使民商法的体系逐步完善。民商法的发展,民商事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会直接影响民商事活动的成功与否。因此,在建立民商事信息库的时候,民商法就应当赋予信息提供者相应的权利,以此来维护信息提供者的劳动成果。但是在目前信息库建立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另外,在民商法应用于域名中。事实上,民商法对域名至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仅仅是一个虚拟的地址。人们利用域名可以进行信息联络,还可以促使其他的计算机访问自己的信息。可以说域名是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作为虚拟的地址,提供信息联络与传递。在网络逐步发展中,域名的逐渐成为一个商业符号,与过去的企业商标和知识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在时代发展背景下,域名将成会成为商家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筹码。基于此,民商法就应当给予其必要的保护,以此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借助互联网,人们获取信息将变得更为便捷,同时民商事活动交易双方的交流空间将变得更为宽泛。但是,民商事主体交流的时候,有可能会涉及到隐私与利益,继而影响信息所有者。因此,基于对信息所有者的考虑,民商法在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交流日益频繁,民商法需要调整对象,促使民商事交易主体在交流的过程中能够规范双方之间的交流行为,促使民商法在信息交流中发挥出重要作用[4]。

最后,民商法实现全球统一。过去各个国家发展相对独立,随着经济发展,网络促使各个国家活动增强,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与网络逐步融合的过程中,促使网络民商事活动的普遍性与共同性不断被挖掘,继而总结,促使民商法的全球范围的价值观、法律观念与标准不断趋于统一,从而实现民商法的统一。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的社会习俗、风俗以及法规都各有不同。即便民商法的发展逐步趋于统一,但是各国的民商法发展并不是任意的。因而,在此过程中,应当重视民商法的发展方式,从而实现大同小异。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民商法体系也越来越完善。时代的发展促使民商法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基于此,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民商法体系,从而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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