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文化论文范文

2024-03-06

民商法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文化, 主要表现在它的进步性和技术性上。

(一) 现代民商法的进步性

工业革命在发展, 为了保证社会环境和秩序, 已出现一部市场经济的公平竟争的法律, 也即现代民商法。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现代的不断进步的法文化素质, 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的体现。它把人格尊严, 民事权利和人格自由体现市场经济体作为自己的责任。也因此现代民商法具有权利自由合作守法等良好品质。民商法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平等竞争的自由。现代民商法的一些意识, 比如合作意识, 责任意识以及诚信等意识等的产生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条件的深刻变化, 冲破近代民商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形式上自由平等理念的束缚, 把人格权的位置提高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 形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主体、平等、权利、诚信、合作等意识法律文化特质。

(二) 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

这种文化是一种技术性的文化, 它体现着一种技术, 是一种技术文化。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技术特性, 相对于其他一些部门从应时应变之需上升为规律性的认识。也从经验上升为科学。在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 技术手段有着其独特的作用, 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同时,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 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它要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事物, 甚至是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现代民商法在社会生活和各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是一种技术文化, 它把普遍性的技术文化转化为一种符号或理念来作为另一指标。

现代民商法文化是它的先进性的进步性与技术性的高度统一, 密切联系。民商法的自由、公平的精神, 体现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先进性使现代民商法各种思想融为一体来确保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最基础的调节作用。现代民商法文化是靠它的社会进步性, 每一社会进步性它的适用技术性就会失去方向没有意义, 没有适用技术性, 它的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也就难以体现和保障, 两者关系十分紧密。同时要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最关键的措施就是高度重视并且细分民商法的教学, 把它作为一种基础文化, 以此来培养人们的各种意识。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 现代民商法也不例外。现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发展产物, 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并未能完全消除它的弊病。在看到他的先进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它的局限性。它的这种局限性突出表现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 不能控制这些不稳定性因素带来的问题, 也就不能够很好的达到管控一些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取向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贫富不均等社会风险。在民商法维护个人自由竞争, 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和保护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下, 很容易就会使个人的资产不断积累, 贫富差距不断拉大, 也会产生社会的垄断现象。现代民商法在给社会中德一些人士带来一些挑战和竞争和法律形式上平等的同时也使置身其中的弱势群体在事实上变得不自由和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 私法自治对于部分诉求能力弱势群体是不够公平的。所以, 它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说, 民商法只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差距不断拉大, 从而使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成因:现代民商法以私法自治为主, 国家干预为辅。它主要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法律上自由、平等的来实现和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现代民商法实现和保护私权的实际程度, 主要取决于个人先天和后天形成的一种诉求能力, 也包括一些社会地位、教育背景、生理条件等等。同时, 代理制度得存在也不能改变这种局限。

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 它的不足之处也与社会经济体制的缺陷有关。现代民商法文化对市场经济逐利取向导致的风险社会, 已无措施。私法自治所追求的平等和自由, 对于没有自治能力和条件者是一种极度的奢谈。尤其是对于一些像患病者、年幼者、失业者等弱势群体, 在某种程度上, 这部分群体是不能实现私法自治, 是不被保护的, 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劳动权利, 他们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都需要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组织社会力量予以保障。所以, 现代民商法文化这种不利于弱势人群的局限性, 来源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和私法关于“人”的定义的脱节。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

随着时代大发展, 立法上强调社会现代民商法更注重实质正义, 认为私人权利必须服务于社会目的。根据民商法的一些社会化现象, 社会法学在方法论上突破了以往单纯运用社会学方法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的局限, 一些新的现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要克服民商法的局限性需要全面加强社会立法, 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这些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角度的思考、继承和批判、重建来看, 这种融合本身, 也正是说明了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承认与超越。因此, 对于民商法文化它需要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的完善, 还有在完善这种体系之下注重一些那样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的公众利益。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可以使得现代民商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进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四、民商法的现代化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一方面强调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解决一些市场分配不公的问题, 以此来消除两级的贫富差距, 来保护弱势群体。另一方面, 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这些都是发展我们民商法的有利条件, 又使国民民商法文化建设面临许多的问题, 比如维护社会的稳定, 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解决一些社会发展中的难题, 以及工业后工业时代中所面临的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都有一些重要意义。同时也使我国的民商法建设在面临各种问题的同时也在努力解决工业化及后工业化等社会的问题, 使这种商法文化更加完善, 也更能在挑战中寻求发展的机遇。再者,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 对于实现我国的现代化目标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也要求我们对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化改革。

五、结语

现代民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 由于时代发展条件的限制, 它在体现自己先进性的同时, 也具有自己的局限性。对于这点我们既要承认其优越性, 也必须同时看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 并加以改善。民商法也是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最基础的法律, 要想中国社会取得更大进步, 更要不断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

摘要:民商法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出现。作为现代民商法文化, 它具有先进性和局限性。一方面, 先进性体现在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上, 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体现在主体意识、诚信意识、平等和权利等意识上, 同时又是一种技术文化, 这体现在它的技术性上。由于时代发展条件的限制, 现代民商法在体现自己先进性的同时, 也具有自己的局限性, 很难控制各种逐利方式带来的一些影响。这篇文章对于民商法文化所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它的先进性进行探讨, 以使其得到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参考文献

[1] 张春生, 白晓艳.溯源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J].兰台世界, 2014 (36) .

[2] 彭江.社会经济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 2015 (11) .

[3] 傅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3 (10) .

[4] 刘迪.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5 (23) .

民商法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近几十年来, 我国一直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民商法在推进的过程中, 主要存在的矛盾在于如何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实现保护个人主义两者达到均衡。所以民商法的局限性也就体现这个方面。为完善建设现代民商法, 必须加强对民商法本质的探讨。

二、民商法的先进性

( 一) 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先进性

在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中, 民商法的形成也有自己的文化历史基础。自18 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 社会人力资源也重新分工, 民商法由此产生了, 民商法产生的开始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劳作关系进而保障社会良好工作与运行下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诞生的民生法开始主要保障的个人的切身利益, 维护人们的自由与平等竞争的精神。民商法发展到今天,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提倡的是合作与责任的精神, 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在进步的特征。民商法自由与进步的精神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 更代表了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 与最初建立的民商法相比现代民商法更体现了其进步性。

( 二) 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

在现代商业的竞争中, 商人们惟利是图, 为了增大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择手段, 这种现象增大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复杂性。竞争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目标, 良好的竞争有利于商品的优化,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劣质的竞争不仅损害了人们的利益, 更加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体系, 为了避免劣质的竞争, 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技术性, 民商法要应对各式各样的营销方式和营销人员, 不仅是精明的商人还包括正常买卖东西的市民, 还有不择手段的不法人员, 所以民商法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才能够满足成功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

所以现代民商法在对各个方面的经济行为都具有准确和细致的要求, 民商法严谨的逻辑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技术性的要求。

( 三) 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两个特征, 其一表现在现代民商法体现的两个重要的文化价值趋向表现为自由和平等, 在这个特性紧紧围绕着保护人民利益这个最终的目标, 使民商法的目的性更为准确, 针对性更强, 能够更好地达到维护人民的利益的目标, 其二现代民商法在制定方面上的严谨性和其在定义方面的准确性, 民商法的这种特性为第一种特性的发展起到了保护性的作用, 综上可得出, 社会环境良好的发展离不开民商法的营造的环境, 民商法的弘扬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其解决方法

( 一) 民商法局限性根源

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 是为了适应我国自身的现行的经济文化体系而决定的经济基础。民商法文化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共同发展, 所以民商法本身的缺陷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本身的缺陷的后果。而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 民商法是作为基本的法律来实现保护和维护私权的目的, 旨在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和经营的权利, 法律的自由与平等是以自治为基本的原则而国家的干预为例外。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现代民商法不得不以牺牲弱势群体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人的公平与自由, 而弱势群体则成为了这个体系中最不平等的一部分人群。

( 二) 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解决办法

现代民商法在最初建立的时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个人的竞争自由。而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 民商法关注的更多是个人的利益, 弱势群体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的牺牲品, 而且民商法在对于社会的保护方面公共利益方面也缺乏一定的立法来维护, 因此我们需要对民商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在完善的方向上我们应关注于两个价值导向, 其一, 将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完善的主要方向, 在方法上要注重于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 究其根本, 就是要克服民商法的私人化, 将群众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主导, 加强民商法的社会化, 全面的加强立法化的管理, 兼顾到每个人的利益诉求, 使民商法的发展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四、结论

如今的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 在建设的进程中如何解决市场的调节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进而考虑社会的安定问题,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 不少黑心的厂家为了利益采用不合格的原料, 在商品中添加各种的违法产品, 还有为了增大利益虚假宣传的, 以上的种种方面都需要民商法, 为民商法提出来各个方面的要求。法律是加强商业规范化的必要进程, 在商业化的进程中, 有法可依是依法遵循的前提条件, 对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变更, 民商法面对经济体系的需求也变得更加重要。民商法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 注重于平等与自由的社会主义经济理念, 意图在培养公民自觉遵守诚信与合作的意识。随着时间的推移, 在客观条件的限制下, 我国的民商法在体现其优越性也暴露出来弊端。笔者通过本文对民商法利弊的探讨, 希望弘扬民商文化的同时加快立法进程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社会进步性

参考文献

[1] 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04:45-54.

[2] 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 2015, 16:269.

民商法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创新的具体意义,其次分析电商发展带给民商法的几点影响以及电子商务运营流程中民商的实际问题,最后提出几点推动民商法创新的有效策略,希望能让民商法更好的满足时代发展需求,从而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法律

作者简介:张虎(1983-),男,汉族,山东人,本科,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申爱军(1975-),汉族,河北人,本科,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现如今,我国电商发展速度已经进入了全球最快十个国家的榜单中,平均年增速达到了27%,截止到2018年,国内网络用户约8亿人,是目前最大的互联网市场。尤其是天猫、小红书电商平台增速最快。但在这种形式下,我国的民商法调整速度却非常缓慢,已经不能满足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需求。当出现电商交易纠纷问题时,客户难免借助民商法来开展维权、诉讼等活动。为了进一步优化电商法律环境,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起民商法创新工作,从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法律效用。

一、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创新的意义

我国的民商法就是商法与民法的总称,商法主要规范、约束各种商事活动,而民法更注重保障个人利益,两者通过融合配合,可以有效调整商品经济中的商业、客户内部关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层出不穷,并深入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在新经济时代下,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电子商务购物与交易,这就更需要一个完善、健全的民商法来适应电商发展需求,满足客户利益的保障。通过不断调整现有民商法中的缺失和不足,调整不适应现状的法律条款,从而进一步确保法律应用于各方的公平、公正性。

二、电子商务发展带给民商法的影响和冲击

目前,我国原有的民商法却没有针对这些交易主体的具体法律义务与权力做明确规定,若商户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现纠纷问题,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当电子商务民事主体发生变化,则相关的法律关系也必将发生一系列改变。传统商业交易模式都是建立在纸质上的,如今也逐渐转为了程序商业交易模式,这个转化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程序化商业交易模式如何保障交易双方信息安全,信息是否存在泄露风险;若在网络平台上签订电子签章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否与纸质合同一致,有什么区别等。此外,原有的民商法也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双方、多方纠纷解决与仲裁工作的具体规定。因此,在不断优化和发展的电子商务经济环境下,民商法面临着较多的冲击与挑战。

(二)交易方式发生改变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开展的各项交易活动全都需要网络支持,因此它无法离开网络单独存在。网络又是整个世界通用的、规模庞大的架构平台,因此电子商务交易范围也非常广阔且不受限制。因此传统限制性的地域商务交易方式已经无法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了。

三、电子商务运营流程中对民商问题的思考

电子商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购物方式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在电商平台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背景下,电商交易流程也日渐复杂丰富,例如常见的就有线下商务与线上互联网相结合模式(020)、企业于企业之间用专用网络开展一系列商业交易活动(B2B)、商对客模式(B2C)以及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C2C)等。电子商务模式在不断改革创新过程中,电商各个营销环节以及经营主体也有着质的改变。原有的民商法条款和相关细则已经满足不了当前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模式,并在主体权利划分、责任判定等法律行为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充分掌握并认知现有电子商务模式与交易流程,且在民商法创新中综合各类问题进行考虑,从而保障电商市场规范发展。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思考了民商法的创新。

第一,新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发生了极大改变,而交易前的信息交流與沟通效率影响着双方交易效果。对于买方来讲,其需要在各个店家挑选自己喜欢的产品,并通过参考其他买家的反馈评论情况来决定是否下单。对于卖方来说,其需要根据消费者购买需求来制定出针对性的销售方案以及销售策略,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自己的产品。此外,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都需要了解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规与政策,两方的交易活动行为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制度章程基础上,通过合理、优良的交易渠道与途径,保障两方的信息交流及时性。因此,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也要重点考虑这方面的内容,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交易活动信息传递与沟通的实效性。

第二,在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时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从而解决相关协商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发展中民商法在创新时则可以规定:交易双方必须要将商品的购买质量、购买数量、商品大小、运输方式、到货时间以及违约赔偿问题、具体风险划分等内容详细写到合同中,并作出具体说明,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双方利益与权力的重要文件。

第三,在签订合同当天起,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结束后,两者要严格根据贸易术语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相关责任。例如,卖方要完成税务手续处理工作、出口保管清关等相关条文的办理,保障商品顺利交付到买方指定目的地。买方则要承担商品运输过程中的保险风险,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接受卖方发送目的地的商品。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因此离不开我国相关监管机制的监督与管理,立法机构也要针对以上问题不断优化民商法,共同构建起优秀的电商法律机制,为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创新策略

(一)构建起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

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和政府单位应立足于新时代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与具体需求,尽快调整并优化民商法。首先,构建起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严格规定电子商务主体信誉、资质和能力要求,从而为其他交易参与方以及管理机构提供有效的参考。其次,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主体义务与权利关系,保障电商交易的规范、有序开展,这对控制并降低权益纠纷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相关管理机制与政府部门还要设计出科学的电子身份认证制度,制定出鉴定和管理电子商务主体的安全政府,CA机构确认电子商务主体电子身份,并向各交易主体公布。电子商务主体也要定期披露电商运营与发展的真实情况与合法性,包括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认证、网站运营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等。在信息披露后,政府管理部门与各个交易主体掌握了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并受到广泛群众的监督,确认其合理合法性。

(二)调整修改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在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时,原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规显露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这阻碍着电商法的快速发展。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应积极调整和修改民商法具体细则以及法律范围,创新出电商法。如何扩大民商法的适用与覆盖范围,一方面积极调整电商交易形式,另一方面则全面调整电子信息交易内容。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还要重视起传统民商事法律与电子商务的协调问题,保障旧法与新法的协调统一性。此外,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民商法的创新必须始终符合电商自身特点,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民商法的适应性。

(三)积极引入WTO规则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会涉及到大量的环节与内容,例如货物的交易、技术应用、金融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等。而民商法的创新过程中可以积极引入WTO规则,参考WTO组织完善的法律体系,逐渐将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商相接轨。因此,我国也要重点关注和分析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与规律。首先,引入國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安全认证原则。参考CA机构数字证书的标准,明确CA机构具体权责与法律地位,保障证书的法律效力。其次,引入单证规则,确保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第二,引入电子支付规则,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实名认证客户信息,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力,提高电子商务各交易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实现电商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总结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提升的重要力量,为市场经济注入了全新的动力。但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飞速发展给民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民商法的创新与优化迫不容缓。因此,民商法的创新必须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根据电商发展实际情况,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为电商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商法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中国古代其实存在相对规范化的民商法,只不过当时更加强调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思想。在这样的思想主导下,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主要地位是由刑法所占据的,民商法一直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不仅没有能够从刑法当中分离出来,反而民法、商法、其他法全部混在了一起。综上,中国古代的民商法发展历程是较为曲折的,其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

关键词:民商法;古代法;地位;发展历程

中国自从进入到了阶级社会以来,便一直将刑法作为主要法律。上至夏代的禹刑以及商代的汤刑、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下至唐代的永徽律以及宋代的宋刑统,明清的大明律以及大清律例,全部都将刑法作为主要部分,其他法律作为次要部分融于其中。那么现在问题出现,民商法是否存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其是存在的,不仅如此,在发展到后期之后,民商法甚至还出现了体系化的趋势。

一、先秦时期以及秦朝时期的民商法萌芽阶段

在先秦时期,逐渐产生了财产私有制度,随着商品交换以及财产之间相互流转的趋势加强,民商法便有了存在的空间。有些甚至还被刻在了铜器之上,学界统一称之为“金文民商法”。在公元前五世纪的时候,李悝实行变法,制定出了中国封建社会里程碑式的成文法典,即《法经》,该法所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尤其是其中的《盗法》和《贼法》更是关系到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人身安全问题。到了公元前356年的时候,商鞅实行变法,在原来《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改法为律,而律恰好能够满足当时社会的需求,具备了普遍适用性。在《秦律》当中存在很多的民商事规范,有《田律》、《均工律》等等。在秦朝的《法律答问》中也存在很多关于民商事的规范,例如其中说道百姓间如果存在债务,不能够擅自的索取人质,如果强行的索取人质双方都会进行处罚。另外,在秦律当中还存在了很多关于自然保护的条款,涉及到了山林牧畜的生产管理等经济立法。

二、汉唐时期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

自汉朝成立之后,其便仿照着秦律制作出了九章律,在此基础之上还增加了《户律》等。虽然九章律在前面仍然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刑事犯罪,但是其在后面的篇幅中却包括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当中涉及到的包括有户籍、徭役、赋税、畜产以及仓库等等。在公元前186年时对于汉律做了一定的修改,后人称之为《二年律令》,当中很多都与民事立法存在关系,比如傅律、户律、以及置后律等。首先,傅律当中的主要内容是民事主体应当为国家服役的权利义务内容。紧接着户律规定了户籍制度、赡养制度等。最后置后律规定的是继承制度。

在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及隋朝时期所颁布施行的法典当中均未有特别的关于民商事立法的规定。紧接着在唐初所出现的《唐律疏议》便认真的总结了前朝的教训,结合隋朝时期颁布的《开皇律》,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唐律共有十二篇章,共计五百条,其中户婚律、杂律便属于民商事法律的范畴。首先户婚律,其主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户籍和婚姻。在唐代的时候生育子女的制度非常严格,所有的新生儿都需要上报户口,以便成年时进丁,老年时免除课役。所有脱户或者漏户的行为都要接受到相应的惩罚。另外唐朝还实行了均田制,土地要进行适当的划分,不能够超过数量划分。而对于婚姻制度,最主要的一条便是同姓不婚,辈分不相同的也不允许结婚。同时妻子和妾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妻妾也不能够随意的离开自己的丈夫,这样的规定非常之多。其次是杂律,杂律的内容虽然不成体系,但是足够的丰富,对于当时社会纠纷的解决非常的重要。例如当中规定了街巷当中不允许马通行,在城市当中不能够随意的投瓦石。在市场交易当中买卖的奴婢或者是骡马牛等都要订立市卷,度量衡要经过官方的认可校准才能够使用。除此之外,唐代还不允许民众私自的铸造钱币,也不能够赌博。

三、宋元时期快速发展阶段的民商法

宋朝是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转折时期,在这样一个朝代当中,科学技术得到提升,文化教育得到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转变。其商品经济发展的非常的全面,因此亟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所以这一时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数量大大的增多,尤其是在《宋刑统》当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宋刑统》虽然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但是当中关于民商事领域的规范较之前的《唐律》有了明显的增多。在其《户婚律》当中户绝资产门、婚田入务门等都是首创。其明确的规定了子女对于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对于婚田所有权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诉讼时限。从《宋刑统》增加的条文规范可以看出,其对于私有权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强。另外,除了《宋刑统》之外,还有其他的规范涉及到民商事法律范畴。首先,编敕。其主要是对皇帝的诏令等进行系统的编纂,最后经过整理成为一种立法文件,具有普遍的适应力。宋代所存在的编敕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涉及到经济层面的内容居多。其次是编例,就是将典型的案例以及特旨等进行汇編,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宋代对于编例的使用已经超过了唐代,并且其法律地位更加的高,其是宋代商业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后是编订了市舶条法,由于宋朝的海外贸易非常的发达,为了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除了设置专门的机构外,还制订了法律,汇编了市舶赦令。

元朝是中国唯一的一个统一的少数民族的朝代,由于所有民族的习惯都存在不同,因此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法典。所以在元朝的司法实践当中解决问题都是依据该民族自己的法律,当涉及到多个民族时则选择约会审理。不过在元代中后期的时候,民法的地位有所提高,例如当时出现了很多与民商法相关的规定,有《元典章》、《至元新格》以及《大元通制》等。

四、明清时期相对完善阶段的民商法

明代《大明律》的出现结束了民刑不分的立法时代,因为在该部法律当中民法同刑法是相互分开的。其中代表民法的《户律》总共有九十五条规范,占到了《大明律》的五分之一。对比《唐律》的十分之一,足可以见得民商事法律地位在大明律中的提升。在内容上,从原来的户籍、婚姻以及田产制度扩大到了财政、税收以及工商制度,极大的调整了当时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清代的时候,其法律多是来源于明朝,《大清律例》的蓝本其实就是《大明律》。只是在清代中后期的时候,编例成为了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清朝早期的时候其在民商事立法领域还对民间的工商业发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民间的资本收到了严重的束缚,对当时对外贸易以及商品流通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结束语

中国古代的民商法发展历程是在鸦片战争的时候结束的,其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景观我国一直都是封建阶级社会,民商事法律当中一直强调的公平是否存在不能够确定,但是至少相对的公平存在于法律条文规范中。我国古代的民商事立法一直便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倡导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时代民商法始终没有得到过独立。但是其逐渐发展的过程还是有目共睹的,许多现代的民商事规范也曾来源于古代的立法。

(作者单位: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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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子阳,马兰兰.儒家文化视域下的古代民商法制特征探究[J],青春岁月,2013(01):374-379.

民商法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信用的普遍缺失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构建信用体系,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保障市场有序、合理运行。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信用体系却随着进步在一步步的下降。古语有云,民无信不立。没有诚信的社会将是一个不健康不健全的社会,而现在这种不诚信渐渐的蔓延到了法律生活中,对于很多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就民商法的现状浅谈如何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信用的定义未统一

信用的定义是什么?如果连信用的定义都无法界定,那么如何能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做到健康的运行。在学术界有几种对于信用的定义,比如:遵守承诺,不欺骗;条款说,有条款为证等。但是在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定义对于法律来说是有极大的弹性的,比如:三鹿奶粉在产品合格检查的时候,提供了自己的条款,条款也是可以弄虚作假的。所以最后就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

2.信用原则滞后其他原则

所谓的自由就是向下不触碰法律底线,向上要无限的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信用作为道德体系的基础,是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更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然而信用却一直在被人们忽视。比如:在现在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之中,往往将信用摆在了最末的位置。这样的地位一方面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另一方面这与信用原则最初设定的地位天差地别。

3.信用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

信用原则虽然是民商法规定的指导性原则,涉及面广但是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规定应该如何去践行这个原则。比如:情事变更原则是信用原则在某种程度上的合法原则,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合同法文本中,并未提出情势变更的原则。信用原则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信用渗透到民商法律中去,波及到信用问题的时候,应该按照哪一明文规定来执行。在目前情况下,市场经济依旧存在很多信用问题比如:瘦肉精,地沟油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以及信用法律的明文规定缺失有重大联系。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

本着“诚实”和“信用”原则以促进交易的公平性为目标构建的信用体系,有助于透明化、自由的经济环境。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自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和较好的信用度,及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信贷额度,提前消费,提升生活水平。對于企业而言,只要企业有良好的信用,完善的内控制度,就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以较低的成本发展业务,促进销售;同时企业还可以以此体系评估交易风险,更高效地做出决策。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助于政府形象的建立和维护,内部工作效率的提升,降低内部腐败发生的可能。相应的,如果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交易市场就会产生动乱。故此,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构建规范有序的经济市场,实现不同经济体或个人的公平、和谐交易,是民商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民商法明确信用体系和制度的最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信用的缺失,反应着一个社会的不健康的状态,我们在没有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时常会感到危机感与背叛感,这对于整个民族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所以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成为当下迫切需要做的事情。

1.加强信用权的构建

信用权应该被立法部门构建并作为一种新的人格权来运用。这种人格权是信用权的核心,它对于增强法人,自然人享有的信用权有实现的可能,并且可以在经济活动中充分的使用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信用权。这样一来,法人和自然人会在法律的管束下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自觉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市场稳定的运行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比如:在交易的时候,不排除法人会有欺骗自然人的可能性,但是自然人有自己的信用权可以举报控告法人,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很多诈骗的行为置于死地。这种信用权的构建有利于保障相关人士以及企业自身的信誉利益,是整治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2.加强公司的信用体系的构建

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单位,必须要诚信的去兑现自己的承诺,履行自己对于消费者的义务。如果企业在信用问题上违反了对消费者的承诺,就必须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比如:保险行业很多企业在吸引投保人的时候,往往为了公司业务对消费者许下很多承诺,事故发生过后,说承诺书上并没有包含这项条款,这是在当下时有发生的事情。在缺乏信用的市场中,为了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公司一定要加强信用建设。公司的信用水平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到公司相关人员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经济市场的安全发展前景。所以一方面需要公司做好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能力两方面的事务。

3.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构建

政府部门的信用是保证整个社会市场良好运行的一个关键因素。然而要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建设,一般来说就必须要加快建立一个既规范政府又规范市场的法律法规。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底线,所以一个规范的法律法规可以监督政府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自觉遵守信用原则,是否发挥好经济职能的作用。要建立起这样一个制度,一方面需要政府开展信用的专题来加强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效率,以及对于信用原则的遵守。另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来规范工作人员的信用,禁止滥用权力,严格控制公共权力等,法律手段这也是依法治国的一种重要方式。

4.加强个人的信用建设

在学生的信用上要加强教育,一定要严格的强调信用二字,信用将是一辈子都要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在工作人员上一定要严格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在企业文化之中可以将人员的信用建设当做工作表彰的一部分来加强工作人员的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要信用体系的保障,而信用体系的构建必须依靠企业,政府,个人甚至教育,文化的方方面面去共同协调完成。只有整个系统都在讲究信用原则,这个社会才会是一个信用的社会。

参考文献:

[1]董巍.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科技风.2014

[2]刘子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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