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宗教观学习心得范文

2023-09-16

马克思宗教观学习心得范文第1篇

通过场党委组织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我了解马克思关于民族主义和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我国的民族情况和民族问题,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以及和民族问题有关的宗教问题。

学习后,让我知道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立、发展及其伟大意义,认识民族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民族问题及其由来,民族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影响,以及怎样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另一方面让我进一步了解国情、省情、民情,认识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及其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我国在社会主义时期要解决好民族和民族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具体措施。通过学习《马克思民族主义、宗教观》从而提高我们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做好民族工作,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为加速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民族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不同于阶级,不同于国家,不同于政党,也不同于种族,而是一种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是一个社会实体,并有着自身的矛盾特殊性,同样由于民族存在引起的民族问题,即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也不同于阶级问题、国家问题、政党问题和种族问题而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在新世纪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就不同问题所发表的有关宗教的论述,当代人有着不同的解读和阐发。这很正常,因为时间、场景和人都已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无论怎样解读和阐发,一是要在理论上讲得通,即要有理有据;二是要在实践上行得通,即合乎国情,合乎实际,合乎民心。

宗教是个复杂的多面体,它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其他社会事物、其他文化传统的独特维度。宗教发展既有内因亦有外因,宗教发展的内因与外因的互动使宗教创新层出不穷。时至今日,我们对宗教的认知,与60年前相比,与30年前相比,都已大不相同。即使如此,我们的认知还会发展变化,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仍旧继续,宗教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没有终结,我们的认识发展也就不会有终点,因此以发展的眼光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共存的社会里,人们将宗教视为文化这种价值取向会营造一种宽容的社会心理氛围,这也表达了一种强烈的善良愿望和社会舆论,即在**不安的当代世界里,宗教不能成为偏执、欺诈、怨恨、误解和冲突的根源,而要成为善良、宽容、精神升华与社会和谐的动力。认同这一共识的人,既有归属不同宗教或教派的人士,也有不信奉任何宗教的人士。这种社会认知与心理底线,有利于社会和谐氛围的形成和扩展,无形中也减少了社会各方面将宗教作为政治武器的可能性,而且随着新世纪世界格局与国内形势的复杂变化,认同这一点的人正日益增多,而将宗教作为第二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则越来越不受欢迎或引起人们的反感、质疑和警惕。

认识我国各民族问题,解读中国宗教,可能有多种角度。但不论怎样的认识和解读,都不能背离基本事实,不能离开群众路线与实践检验这两个尺度。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建树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观、宗教学。

马克思宗教观学习心得范文第2篇

————学习《中共党史读本》心得体会

六年级三班 田亚烯 指导老师:张九娥

在老师的引领下,我怀着崇敬的心情学习了《中共党读本》,这次的党史学习让我感受颇多、受益匪浅。忘记历史的人要被历史遗忘;看不清现实的人更会为时代所抛弃。而《中共党读本》则很好地让我们了解了中国的昨天、 今天与明天。

党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的宝贵财富。党自诞生90年来,千千万万的共产党人用自己的英勇奋斗和奉献精神,书写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探索史,自身建设史。这部历史,无论从什么样的高度解读,对于党和国家,对于人民大众、对中华民族、对于人类文明、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它是中华文明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十年的历程,九十年的奋斗,九十年的期待,九十年勇敢而艰难的承诺,当再一次回顾历史,我不禁想起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九十年历史的变迁对于共产党人这不是序幕的结束,而是辉煌的开始。反思我们党的发展历程,我觉得我们党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经得起失败,并在失败中不断学习。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照亮现实,也照亮未来。学习党的历史,品读党的经典,感悟党旗下的生活,我为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而感到骄傲。读党史、学经典才能了解我们的过去才能看清前进的方向。在读书学习中,如何学好党史、用好党史,我觉得应该做到两个“牢记”和两个“必须”。

党在我心中,就是由一串串故事和一个个英雄组成的。我听着这些故事,慢慢长大,这些故事让我明白:祖国母亲不容易!《闪闪的红星》,《小兵张嘎》、《英雄王二小》,《南征北战》、《渡江侦察记》、《英雄儿女》,还有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董存瑞、黄继光……这些扣人心弦的故事和这些闪亮的名字,在我的心灵中深深扎下了根。

党的历史虽然只有90年,但党的每一次进步都来之不易,每一个决定都经过深思熟虑、冷静权衡。今天,我们学习党的历史就是为了吸取成功的经验,总结失败的教训。

历史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学好党的历史,了解过去才能把握今天,把握今天才能创造明天。从革命前辈的手里接过历史的接力棒,我们这代人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历史任务,不断保持和发扬党的胜利成果。

马克思宗教观学习心得范文第3篇

2、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宗教事务条例》经 2004年 7月 7日国务院第 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5年 3月 1日起实施。其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共 7章 48条,包含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3、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

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5、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基本标准包括:爱国爱教、管理规范、活动有序 ,、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教风端正、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等八条。

6、宗教活动场所: 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固定处所”)两类。

7、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条件和审批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件是:(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寺观教堂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8、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主要包括: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举行宗教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

10、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规定:第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条例》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12、宗教财产管理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条例》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3、开展的宗教活动规定: 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主持的宗教活动。一是宗教活动是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二是宗教活动是严格按照各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进行的。

1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5、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16、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就我国五大宗教而言,主要是指:汉传佛教的沙弥、沙弥尼、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毛拉、海推布;天主教的主教、司铎(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19、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等。

20、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处罚规定:《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三、部门法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2、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2、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是关系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做坚定的无神论者,绝不能信仰任何宗教。因而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23、我国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门徒会(在湖北等地又称“旷野窄门”)、全范围教会(又称“哭重生”、“懊悔派”,也称为“重生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24、宗教与邪教的区别:一是对社会的态度不同。宗教倡导信徒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其本质是反社会的,邪教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二是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固定不变的。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神化自己,对信徒和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三是理论学说不同。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构成了完整的理论学说体系。而邪教则往往盗用其它宗教的经典或教义来伪装自己,甚至鼓动、怂恿信徒采取自杀等极端手段残害生命。在他们的教义中无不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扰乱人心,造成恐慌,骗人入教。四是活动方式不同。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邪教则活动诡秘,较隐蔽。五是立教的目的不同。宗教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人生的超越和表达对人的终极关怀,使人获得一种精神境界上的升华。邪教教主则利用骗术和对信徒的控制来满足其个人的私欲、讹诈群众的钱财,并企图实现控制社会的野心。六是对科学的态度不同。宗教对已经过证实的科学事实总是表示接纳和认同。邪教则不同,它要么打着科学的旗号反科学,要么明目张胆地攻击科学。

马克思宗教观学习心得范文第4篇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其基本内容: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的反映。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根源,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二是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三是表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尊重外国人的宗教信仰。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制止非法,打击犯罪。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府要制止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非法活动,对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

四、反邪教基本常识

1. 准确识别邪教,提高防范能力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一般来说,邪教组织具有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在信徒中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二是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对信徒进行严酷的精神控制;三是大肆编造传播以“末日轮”为核心的歪理邪说;四是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五是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

2. 了解邪教危害,增强防范意识

邪教是一种“社会毒瘤”,其危害性是多方面的:邪教教主大多有政治野心,对抗社会,对抗政府,妄图推翻国家政权;邪教组织视生命如儿戏,有的挑唆、暗示其信徒自戕生命,有的吹嘘教主如何神奇,能治各种疑难杂症,使众多信徒有病不就医,最终贻误病情,导致死亡;邪教组织以出售学习资料、要求成员“奉献”等各种名义骗取钱财,用于自身的挥霍和从事邪教活动;邪教组织的头目们口口声声行善积德,实际上却流氓成性,多数邪教头目借着“神”的名义奸淫玩弄女性,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采用散发宣传品、打电话、发传真、网上传播等形式,肆意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3. 自觉远离邪教,坚决抵制邪教

一是要不听、不信、不传。不听邪教的宣传,不相信邪教的鬼话,更不要帮着邪教去传播。如果发现自己的父母、亲友、同学信了邪教,要从关心、帮助他们的角度,提醒他们千万别上当,引导他们远离邪教。如果家里突然出现所谓闹鬼或“神灵”显现的现象,要勇敢站出来,及时揭穿其鬼把戏,抓住捣乱者,扭送公安机关。对于不怀好意的人给予的小恩小惠,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二是要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见到邪教在骗人、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赶紧向公安机关报告,不然的话,邪教组织还会到其他地方骗人,骗不了你,还可能去骗别人。

三是要正确对待人生坎坷。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矛盾和挫折,必须要正确处理和对待。遇到不顺心的事,如身体不好、学习成绩不稳定、暂时找不到工作等,感到压力很大时,要特别警惕不要误入邪教泥潭,而是要相信科学,调整心态,树立信心,努力克服困难。

马克思宗教观学习心得范文第5篇

(中共铜仁市委党校 铜仁社主义学院 贵州铜仁 554300) 摘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制定我国宗教政策的理论根据,是从事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长期指导着中国的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工作

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涵

1.1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狭义上讲,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关于宗教的本质根源、社会功能及发

[1]展规律等重大问题的基本观点;从广义上看,就是泛指“作为一个[2]不断发展过程的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它既包括狭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还包括列宁主义的宗教观,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等。

马克思主义关于处理宗教问题的政策原则在于:其一,明确划清

[3]科学社会主义与宗教的界限,既要“必须善于同宗教做斗争”,同[4]时与“宗教偏见作斗争”要“必须特别慎重”,处理宗教问题要服从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任务。其二,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对工人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事:第一,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第二,消

1 灭宗教特权,实行教会与国家、与学校相分离的制度;第三,反对用行政手段强行禁止宗教甚至消灭宗教的“左”倾错误;第四,要加强对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其三,要注意争取团结进步的宗教界人士。马克思和恩格斯主要是从社会经济、政治层面对宗教进行分析,对宗教的政治性、批判性和否定性的态度比较明显,也影响到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他们把宗教看作是一种政治上的意识形态,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虽然他们都对宗教在阶级社会的作用进行过分析,指出宗教对社会具有消极和积极的两重性作用,但大多重点阐述了宗教的消极作用,认为宗教对社会的消极作用要大于积极作用,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作用没有进行系统分析。在列宁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基本上贯彻了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由列宁发展的这些原则,对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认识和革命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出现过不少失误,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留给了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继续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任务。

1.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正确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的科学理论观点,立足中国具体国情,科学总结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经验,吸收和借鉴了以往一切积极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中国宗教国情的科学认识和政策原则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创新和发展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一)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一种文化现象,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是人民内部的思想信仰,突破了仅仅把宗教定位在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改变了长期以来视宗教为麻醉人民的鸦片的认识。1953年2月7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民族,从来就是接受外国的优良文化的。我们的唐三藏法师,万里长征,比后代困难得多,去西方印度取经。”[5]这是把佛教视为文化,甚至是优良文化。毛泽东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我们认为是集中体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本质观。

(二)中国宗教“五性”或“三性”特点。“五性”即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征,“三性”是“五性”的进一步概括,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突出表现为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有三个要点:第一,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我国社会,虽然基本消除了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是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自然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还会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第二,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具有两重性作用。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作用,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

3 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矛盾。因此,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另一方面要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同时,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

(四)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第一,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活动要遵循合法守法的原则。第三,在不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伤害他们的宗教感情的前提下,坚持对所有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工作。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事务管理上,由中国信徒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境外势力的利用和支配。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宗教界办教的基本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一,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三,

4 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第四,宗教自身从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出发进行自我革新和自我调整,适应社会,要充分发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积极、进步的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2014年4月30日,习近平在乌鲁木齐市洋行清真寺与宗教界人士座谈时强调,“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他希望广大宗教界人士继续发扬爱国爱民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让大家都能安安心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6]

(八)将宗教工作纳入统一战线的范围,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相互关系的原则,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强调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

(十)正确看待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信仰上的不同,在信仰上要互相尊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生动地体现了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 5 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三者结合,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加以认真总结的理论产物,是宗教学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一系列认识和观点为宗教学说的理性思考树立了典范,为学术创新和繁荣创造了氛围和条件,有助于推动宗教自身的良性的、健康的发展,为制定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行政管理工作法规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对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建构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

2 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统领做好宗教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安安心心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才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习近平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如何看待信教群众、做好信教群众工作问题。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

6 群众路线,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密切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7]

2.1高度关注和正确看待信教群众

(一)高度关注信教群众。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社会现象。宗教的生存和发展,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信教群众不仅是宗教的载体,更是主体,是宗教中最活跃、最具现实意义的因素。长期以来,我们围绕有神论与无神论、宗教的本质与作用、宗教的存在与发展、宗教同社会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和讨论,对全面深入了解宗教问题、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纽带联系着的广大群众,作为一种现实社会力量,任何政治家都不能轻视,更不能无视。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决定了宗教由“居庙堂之高”向“处江湖之远”的转变,也就是所谓世俗化的过程。但宗教无论是仍然处于政治中心,还是更多地进入私人领域,争取广大信教群众的支持,始终是各个国家政府和政党所要面对和处理的重大政治问题。

马克思主义者历来重视宗教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重要著作中,有大量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也很重视宗教问题,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共产党人为什么这么重视宗教问题呢?就是因为宗教影响着许许多多的群众。我们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既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

7 心拥护。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信教人数在人口中的比例并不大,但绝对数量不算小。正因为有大量群众信仰各种宗教,我们必须重视宗教问题,这是开展宗教工作的主要根据。所以说,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离开这一点来谈论宗教工作,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界人士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是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宗教界人士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影响很大。通过宗教界人士联系信教群众,是我们做信教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我们不能仅止于此,还需要直接联系信教群众,直接做信教群众的工作。

(二)正确看待信教群众。如何看待信教群众,是一个理论上已经解决、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尤其重要,因为这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前提。

群众是中国共产党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依靠力量,占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群众的内涵、结构和范围会发生变化。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群众,在社会地位、思想观念、利益诉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是多样性的统一。

从宗教信仰角度看,群众是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组成的。信教群众首先是群众,这是基本属性,是质的规定性。同时要看到,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宗教信仰上存在差异。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存在差异,但与二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这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把这种差异看得过重,甚至不适当地进行夸大,就会造成群众之间的对立,把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上去。事实证明,在有没有“天堂”这类问题上,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可以进行讨论。但这种不同看法并不妨碍人们共同建设“人间天堂”、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心,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奋斗,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2.2 争取团结信教群众,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一)争取团结信教群众。做信教群众工作,要确定合适的目标取向。几十年来的宗教工作实践证明,如果不从理论上厘清这个问题,就容易在实践上造成混乱、出现摇摆。

马克思主义者主张无神论,同时坚持用科学的、历史的态度看待宗教,避免简单化。宗教植根于经济社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有着赖以存在的历史根源、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一部分人还会信仰宗教,这一点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中国共产党现阶段的任务,就是团结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将不断提升,人们对宗教的认识也会更加客观和理性。

我们既要在群众中坚持不懈地开展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也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两者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做到并行不悖。思想工作只能用引导、启发、说服的方法,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用强制的手段。对待信教群众,尤其要把握政策、注意方法,不要简单地要求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不然就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毛泽东同志早年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对此就有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农民协会把菩萨砸了,农民对此反对,敌人攻击共产党 “欺神灭道”,并借机破坏农民运动。毛泽东同志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他认为,对于农民信菩萨这类事情,最好的办法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要善于引导和启发。这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宗教工作的主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有关宗教工作的表述,都体现了党章的精神。因此,通过制定和执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调动他们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

(二)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

10 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我们既要维护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又要关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差异性,正确处理信教群众的特殊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

(三)切实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不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不会赢得他们的信任,当然也就很难调动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要在全社会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制止一切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言行。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让信教群众能够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努力增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在不信教群众占多数的地方,特别注意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信教群众占多数的地方,特别注意保护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形成二者彼此尊重、和睦相处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信教群众中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使之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

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形成广泛共识,并身体力行。提高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教法与国法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参加宗教活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各种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

(五)重视信教群众的宗教引领。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

11 使之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践行宗教中和好、慈悲、宽容、中道等伦理准则,倡导宗教和谐理念,积极防止宗教狂热,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六)调动和保护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六十多年来,广大信教群众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工作,默默奉献。不管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只要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社会做出了有益贡献,就应得到肯定和鼓励。如果信教群众做出的贡献得不到相应评价,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青海玉树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包括了藏传佛教寺庙和伊斯兰教清真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极大鼓舞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只要我们真诚对待信教群众,就一定能够发挥广大信教群众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 旗帜鲜明的反对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不属于某个民族,是人类的公敌,也是一切宗教、一切民族的公敌。

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制造暴恐,绝不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但也与民族、宗教问题有些关联。我们要悉心体察民族、宗教、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的区别与联系。

从世界史看,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某种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当一种宗教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

12 时,会出现特殊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强化某个民族的凝聚力,成为民族的神圣的旗帜;一方面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势力所利用。当宗教极端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量。

近期,在昆明、乌鲁木齐、阿克苏,相继发生极少数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制造的暴恐事件。暴恐分子竟然打着“宗教”的旗号如此恶毒、残暴、凶狠地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他们凶狠砍杀的无辜群众,骤然破坏社会的和谐安宁,冒充、亵渎、糟蹋了宗教。伊斯兰教的“伊斯兰”,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本意就是“和平”。《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全体入在和平教中。”宗教极端主义根本就不是宗教,但它偏要打着宗教的旗号冒充宗教。这种现象,世界比比皆是。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我们要动员和号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特别是穆斯林,“以宗教的名义”勇敢地站出来和各民族兄弟加强团结、并肩战斗,洗刷这种泼在宗教头上的污水,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主义。

总之,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努力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13 参考文献

[1]陈荣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25. [2]张志刚.宗教研究指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38. [3]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0 [4]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63 [5]陈晋:《毛泽东的文化性格》,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4页。 [6]人民日报,2014年6月3日 [7]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6日

马克思宗教观学习心得范文第6篇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高度自觉地秉持我们党的政治信仰,坚定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树立高尚的政治品质品格。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求,共产党员要做完全彻底的无神论者,不能信仰任何宗教。这源于我们党是以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具有共产主义信念和彻底无神论精神的先锋战士。毛泽东同志早在《关于农村调查》中就指出:“我们是信奉科学的,不相信神学”。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要求:“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毋庸置疑,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与宗教唯心主义是两种完全不同、尖锐对立的世界观,无法被同时拥有,否则将成为思想的混乱者。此消彼长,如果共产党员背弃政治信仰,其精神世界必然被宗教所占据,甚至被封建迷信所侵袭。正如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同志所言:“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为此,共产党员要增强党的意识和信仰意识,站在党内团结统一的高度,自觉坚持党的指导思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基本宗旨,不断淬炼坚定的党性、铸造高尚的精神。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积极稳妥地处理有神论和宗教问题,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团结稳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求,共产党员要积极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针对一般群众而言的,不能信仰宗教则是对共产党员在思想上的基本要求,两者不但不矛盾,还应该相互理解、相互促进。1958年第五次全国宗教会议提出,中国宗教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民族性。可见,宗教问题是极其繁复和敏感的问题,如果处理得当,就能够提升我们党在信教群众中的认同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团结稳定;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降低我们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不安混乱动荡。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客观审慎的态度认识到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根源和规律,尊重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提升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弘扬文明的社会道德风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求,共产党员要鲜明地区分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坚决抵制伪科学和封建迷信。虽然宗教与伪科学、封建迷信都属于唯心主义,崇尚超自然的力量,但宗教的本质是劝人向善、净化灵魂,封建迷信的本质是骗人愚人、迷惑群众。为此,我们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对待封建迷信的态度截然不同。胡锦涛同志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中就曾提出“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当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冒用宗教的名义,掩人耳目、诱骗群众,吹捧伪科学和封建迷信的所谓神灵、所谓宿命、所谓风水、所谓大师,甚至有些邪教组织妖言惑众、控制成员,严重破坏了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共产党员要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创建文明风尚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宣传科学和人文精神,率先垂范地坚决反对各种伪科学和封建迷信特别是反人类、反政府、反社会的邪教组织。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坚定不移地宣扬无神论和党的政策,凝聚宗教力量的共同理想,助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求,共产党员要做无神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宣传员、讲解员、引导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注意力凝聚到民族复兴、国家建设上来。应该讲,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有神论者或无神论者,广大人民群众不是天然地支持哪个政党和组织,也不是天然地认可哪种理论和学说,而是需要用科学的理论去积极引导和尽力争取。1990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曾指出:“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这是共产党员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也是对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提出的更高要求。共产党员要增强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义不容辞、理直气壮地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特别是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团结和引导广大宗教界人士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建功立业。

(作者单位:省委宣传部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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