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运动会范文

2023-09-22

民族运动会范文第1篇

摘 要: 民族档案是反映本民族历史面貌的真实记录,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文化建设中亦占有一席之地, 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好各民族档案,并促使民族档案管理工作和民族文化旅游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张家界民族档案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族档案在民族文化旅游中价值实现途径。

关键词: 张家界;民族档案;民族文化;旅游

张家界市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历史悠久,民族特点显著,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多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精彩纷呈的民族文化并产生了卷帙浩繁的民族档案。今天,随着旅游产业的逐渐成熟及信息社会的发展,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环境发生了全新的变化,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因而,应通过加大开发力度,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的内涵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在此情况下,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在其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中具有怎样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这些价值,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张家界的民族文化发展现状

近年来,张家界开发了老院子、秀华山馆、土家风情园、大庸府城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军声画院、绿色大地生态园、袁家寨子、茅岩河平湖游、土家古镇苦竹寨和江垭古城等10多家规模较大的民族文化旅游景点。全市10多家旅游演艺场所表演丰富多彩的民族文艺节目,每年门票收入超过2亿元。宝峰湖推出了湖南省第一台实景演出节目《梯玛神歌》。民族特色鲜明的节目《烟雨张家界》向世人演绎神秘的民族风情。《张家界?魅力湘西》和《天门狐仙.新刘海砍樵》被国家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2011年3月,首部以土家族民间故事为题材的大型舞剧《西兰卡普》在张家界民族大剧院首开演。民族文化旅游是指以追求、体验新奇、深层次的异族(域)文化为目的的旅游形式。时下,乘着世界文化旅游蓬勃向前的势头,不少民族地区依托当地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由此引起的民族文化弱化、异化乃至消亡,民族旅游地族群认同困惑,民族文化传播的弱势化及旅游发展失范而导致民族地区自然环境、文化生态的破坏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给民族地区社会机制和民族心理的稳定造成了巨大震荡和威胁,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民族文化旅游地与外来旅游者的相互关系,并对两种文化之间的交互影响做出合理协调,以促进民族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族档案在民族文化旅游中的价值体现

民族档案作为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有关少数民族事务的历史记录,以其载体的多样性和内容的丰富性,真实、客观地反映和呈现着少数民族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虽然不可能全部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但作为一种重要的少数民族历史遗产和文化物象,其中部分特色突出、具有特殊旅游价值的民族档案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注。

1、旅游文化价值

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记录的内容包罗万象、内涵广泛,是各民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乃至中华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旅游实践来看,不少民族档案即为社会文化名人亲自撰写或制作而成,其本身就是一种珍贵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史学价值和文学价值,很能吸引世人的眼光,激发人们的游兴。因此,有着丰富文化内涵的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丰富了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内涵和形式。张家界民族档案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空,依存于一定的社会、自然环境,客观地记录了各民族发展的历史以及各族先民在生产实践中所形成的光辉文明,反映出张家界少数民族在特定时代的艺术、科技、文化成就,也反映出其丰富的社会生活、政治斗争、宗教信仰以及哲学思想等。正是因为有了民族档案,旅游者才能透过历史的重重迷雾,认识到各民族人民开疆拓土的艰苦历程和奋斗足迹,才能在旅游过程中更为深刻地认识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的科学价值和深刻内涵。

2、旅游研究价值

文化旅游不仅是对民族文化中“善”和“美”的欣赏,也往往带有“真”的追求,这里的“真”即是相关的科学知识。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不仅涉及文学、艺术、宗教等方面,也包含大量的生产知识,积累了丰富的科学哲理。包含于民族饮食(服饰)制作、艺术品加工、金属冶炼等方面的技术,显示了张家界少数民族先进的生产水平和精湛的艺术技巧,对其社会历史、政治、经济、科技以及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研究、学习具有很好的科研价值。不仅如此,许多历史遗迹、古城建筑等,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不但有有关的文字记载,甚至还有内容翔实、形象生动的图像、图片及图表,他们对于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和规划保护,以及在民族文化景观的意境构造、结构复原和内涵发掘方面有重要的科学指导和参考借鉴价值,其丰富的知识,能吸引不少科研旅游者。

3、旅游认同价值

从民族旅游地自身来讲,民族文化旅游带来了经济要素、信息要素及文化要素的大流动,旅游地在与外来文化接触、碰撞的过程中,在借鉴吸收有益成分,实现自身文化优化、创新与发展的同时,也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使民族地区民众对自我文化产生了心理自卑和精神焦虑,进而演化成对自我文化的消极否定,导致民族旅游地的文化认同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此背景下,充分开发利用民族档案中的文化信息,可以借此穿越时空,突破时代的限制,让旅游地民众充分接触、认识并学习当地民族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消除其面对外来文化时产生的自卑和困惑,提高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在族群内部形成并保持长效的内心合力,促进对自我民族精神和价值体系的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守护。

三、实现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旅游价值的途径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对其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独特的作用,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价值尽快得到实现并真正发挥效益。

1.强化收集力度,丰富档案馆藏

民族档案在文化旅游中的应用与开发必须以丰富的馆藏为基础,因此,档案部门应加大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各类历史、文化档案。首先要扩大收集范围。不仅收集文物、图书、博物馆等部门的档案,也要深入民间寻找散落在个人手中的档案,尽量扩展档案收集的地域空间,确保民族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其次要突出收藏重点。通过方法创新,重点收集反映张家界少数民族生产成就、民俗风情、重大事件、著名人物、珍贵文物及历史遗迹的各种档案,重点收集各类年鉴、方志、名人家谱以及有价值的照片、影片、图片、口述等档案,进一步充实和丰富馆藏,满足旅游业多样性的需求。

2.转变价值观念,深化档案服务

要突破传统观念,充分重视档案在旅游中的文化价值和信息价值,积极实现民族档案的进一步开放,加强与电视、广播等媒介的合作与互动,加大宣传力度,让档案真正走向群众、“亲近”群众,树立档案事业开放、亲和的形象。要积极主动为旅游部门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检索、咨询、决策等服务,并根据不同的需求,创新服务手段,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展览、文化沙龙、艺术讲座,使旅游者不仅认识到民族档案对文化旅游的价值,并鱼在情感上接受并喜爱它们,让民族档案事业成为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深入开发信息,重构旅游景观

近年来,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在旅游开发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开发力度,深入挖掘其中的文化内涵和旅游效用。档案部门要紧密结合旅游需要,重点加速民族档案的开发和利用,使之能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反映张家界地区的文化底蕴。要进一步加强与文化部门的合作,积极探索研发新路径,着力提高编研水平,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作品,使之在文化旅游开发中起到传播优秀民族文化、打动游客心灵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积极实现理论成果的转化,加速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借助档案信息及编研成果,利用其独特的内涵,重构具有张家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味的旅游景观,增强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魅力和竞争能力。

4.加快民族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重点推进民族档案中传统纸质、金石、竹简等档案的数宇化建设,通过现代扫描技术、缩徼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实现其数字化转化,然后借助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进行信息传播;其次要加速民族档案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信息的高度共享和快速、广泛传播,为旅游者通过民族档案了解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提供快捷、方便的途径。

四、结语

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在其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民族档案在文化旅游中的开发和利用,不仅是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繁荣的需要,也是民族档案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们应通过各种方法,加大开发力度,使张家界少数民族档案在张家界旅游乃至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郑慧.湖南少数民族档案述略[J].档案时空.2009(10)

[2]康蠡.论云南少数民族档案在民族文化旅游中的价值及实现途径[J].云南档案.2008(2)

[3]康蠡,王曼艳,论民族档案在民族文化旅游中的协调作用[J].山西档案.2009(6)

[4]巩君慧.西藏档案资源的民族文化旅游价值初探[J].兰台世界.2013(26)

作者简介:

江波(1972-),女,苗族,本科,馆员(职称),研究方向:档案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局工作。

民族运动会范文第2篇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并以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其灵活性符合客观实际的需求,尤其是新时期我国处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大环境中,各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仍是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的复杂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我们在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的同时,更应该长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灵活性

列宁曾指出:“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不排斥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居民中的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 [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从而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和团结的体现,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新的篇章,民族工作也迎来新的任务。2014年9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凝聚民族大团结力量,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共同奋斗为主题,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强调了全党要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的最高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相结合的产物,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制度犹如法律,在其刚性规定内,其具体设立、实施等方面又有着灵活性。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行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充分享有自治权。

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的灵活性

1.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行政区域,存在着区域划分的问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分,是从不同角度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有多种类型,这为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可能。

第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单一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就分别是以回族、藏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当然,这种自治区内也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居民,真正的、纯粹的是某个单一民族的人口聚居区是不存在的。另外,已经成立了自治区的自治民族如果在其他地方还有聚居区,那些聚居区也可以分别建立自治地方。

第二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起来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联合型”。这些联合起来自治的少数民族往往是人口相差不多并且交错杂居的。例如,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等。这类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也有自治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居住。

第三种是一个行政区划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之中,包含有一个或是几个较小的由其他民族组成的自治地方,简称“复合型”。这些地方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聚居着其他少数民族。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以维吾尔族为自治主体的自治地方,但其中又包含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内又有着三都水族自治县。

通过以上三种类型的自治地方的分析,可明显地感受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就在于只要一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相应的聚居区,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结合本民族本地方的特点发展各项建设事业,体现了少数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当家作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与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求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起来的一级国家行政单位。”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和前提是要有民族聚居区。我国的《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而聚居则需要以绝对的比例来体现自治的民族人口聚居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叫聚居。关于人口比例的问题,目前我国是按照1985年国家民委提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一般要占多数;个别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过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占多数,但不能少于30%” [4]的原则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民族的自治,也是区域的自治。因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绝大多数都是几个民族共居,纯粹由一个民族聚居的地方几乎没有,所以在确定区域自治的区划时,不把一部分汉族划入自治地方是不可能的;并且由于历史的原因,通常汉族居住地的地理区位条件相对于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要更有利一些,所以从民族团结的角度和有利于自治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出发,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内适当划入一些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居民区,特别是城镇,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让汉族地区带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同时,也可以让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汉族等非自治民族,同样享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带来的各方面政策上的实惠,实现合作共赢。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就体现了民族合作,因为其内部包含了上百万的汉族和瑶族人口,若是划分为纯粹的单一的壮族自治区,就会使其交通上要和广西的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又会变成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业、矿业分开,很孤立,不利于整合资源、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这种灵活划定民族聚居区的原则,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自治民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

3.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与自治的补充形式

目前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155个,包括5个自治区,其中,内蒙古自治政府(后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1日便已成立,是中华大地上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针对当时内蒙古的政治形势,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而建立的。它的成立比新中国的成立还要早两年,是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为大局的体现;建立了30个自治州,分布在9个省区;有120个自治县(旗),分布在18个省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土面积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64%。

由于《宪法》规定的自治地方的最低行政级别是县级,而我国还存在少数民族杂居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的情况,所以1957年开始,新中国建立了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

民族乡作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乡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其人民政府同一般的乡、镇政府一样,都是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政权机构,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但同时,民族乡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民族乡的设立,需要建乡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全乡总人口数的30%以上(个别特殊的地方可以低于这个比例)。同时民族乡的设立也具有灵活性,一般有三种类型:可以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也可以是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还可以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但无论哪一种类型,大多数民族乡内也都包含着一部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有的民族乡内汉族人口甚至占多数,亦可能建乡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90%以上。民族乡设置的灵活性、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一致,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民族乡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让少数民族依法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层政权形式,比一般的乡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经常向各民族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适应了我国的国情

自古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就非常复杂,时至今日仍主要是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一方面,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例如,藏族居住较为集中,但藏族除了在西藏居住,在云南、四川、青海等地的广大地区也有分布;虽然藏族已经成立了自治区,但在云南省也有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四川省又有甘孜藏族自治州;在青海省还有玉树、果洛、海南、海北等藏族自治州;在甘肃省有甘南藏族自治州等;蒙古族除了主要在内蒙古聚居外,在黑龙江、吉宁、辽宁等地也有聚居区;回族的居住状态则更为分散,全国各地几乎都有;另外,新疆境内主要居住的是维吾尔族,但同时聚居和杂居着塔吉克、哈萨克等其他11个世居少数民族。各民族之间人口的多少、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诸多方面也都存在着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其很强的灵活性,充分适应了我国民族分布的这一复杂情况,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可以一个民族单独建立自治地方,也可以几个民族联合建立自治地方,自治地方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大的可以建立自治区、小的可以建立自治州或者更小的自治县,还有民族乡作为补充,使各民族群众都能充分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2.充分调动了少数民族的积极性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就是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种特定的自主权,它赋予了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灵活的自治权,既有很强的自主性,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安排、管理、决定、发展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又有很强的民族性,是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而设立的;还有很强的地方性,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只能是在这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很强的历史性,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实际需要进行变更的。这就让自治地方的自治人民能够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发展当地的各项事业,让本民族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自己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充分调动了各民族积极投身发展本民族、建设美好生活的热情。

3.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团结

马克思主义主张建立的国家是集中统一的大国,主张共和制,反对联邦制,因为这符合人类发展进步的趋势,也有利于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运动及有利于高速发展经济文化。但是建立的大国应该是各民族平等的联合,而不是建立在侵略、扩张基础上形成的大国。从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分布的特点可看出,我国的整个陆地沿边还有部分沿海,几乎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让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共和国,同时又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区划。例如藏族,就根据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沿革,没有建立达赖等人提出的所谓的“大藏区”,而是建立了多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防建设,有利于民族地区稳定及抵御外来侵略。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灵活、充分的自治权,让各民族都能平等的享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自治权益,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核心体现。而民族的团结是以民族平等作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施,能让各民族人民在自治地方,尤其是在多个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中,共同参政议政,甚至自治地方的汉族也参与到共治当中,才能真正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形成团结互助的美好局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让我们的国家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这正是民族自治制度优越性的最佳体现。

三、关于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新中国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方面的法规、行政规定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我们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也逐渐出现一些值得思考之处,尤其体现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的延伸以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上。

目前,我国的许多民族自治县,撤县建市或者省直管县的发展模式已经被提上日程。

首先,建立市级行政单位,虽然一方面可以获得国家更多的扶持,更有利于当地的生产发展、经济建设,但在另一方面,因1954年《宪法》把民族自治地方的最小级别规定为县级,并未对自治市作出有关规定,不能建立县一级的自治市,这就影响到当地自治民族的利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实亦可考虑将其灵活性扩展到县级市的自治中,以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较大保护的同时,地区得以较快发展。

其次,我国在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上的新尝试。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它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自治县,但因历史、自然条件等众多因素,至今仍属于贫困县。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威宁自治县于2009年被列为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2013年更是将威宁自治县设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试点县,虽然其行政区划仍属于毕节市,但直接由省级行政单位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将对该自治县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也是我们对待、处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灵活性的体现。在我国目前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下,省直管县的路子正在兴起,也不失为一种针对特殊地理、历史环境下发展较落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精准扶贫”的方法。笔者认为这种“以点促面”、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有所倾斜的发展模式应大力推广,只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做到以促进发展为工作重点,那就能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三,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普及应时常“保鲜”。虽然国家的民族政策推行了几十年、涉及民族工作的机构也都一直尽心尽力为民族发展做贡献,然而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残余仍存在于一部分人心里,从他们的言谈举止间就会流露出相应的“我们大什么族如何如何……”等观念;另外,现今生活中还有一些因民族偏见而引发问题发生,甚至有的民众对于某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暴行而对该犯罪分子的整个民族都持防备心态。这些虽有一定的历史遗留因素,是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交织,但若不高度警惕、任其发展,将会是非常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然而,笔者作为一名在民族学专业学习了七年的学生,在生活中时常发现,关于介绍、宣传国家民族政策的公众读物太少,例如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读本,在很多书店是根本没有销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没有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连法律专业的老师给学生们上课时也仅仅将其一带而过,若要让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大众去主动了解、学习我们的自治法,就更难,所以书店当然不会选择销售如此“无人问津”的读物。甚至笔者曾因此而遭遇一些尴尬。2015年,缅甸一位议员因私人原因来云南,与笔者的老师相识,他提出请将一些我国民族政策的资料给他学习的要求,希望有益于缅甸的民族问题调和。然而笔者找遍昆明的大型书店,仅能找到几本专门介绍我国民族政策的读本,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仅作为其中一本书的附录。当时笔者就不禁感慨,作为新中国政治智慧的结晶与伟大创举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如此正确而优秀的民族政策,想要像马克思主义那样从一国传到多国,惠及天下,竟也是“难”!因此,建议国家在推行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更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让我们优秀的民族政策像普及法律一样,走进千万家!

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提出“小城镇大战略”以来,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形式的民族乡,出现了撤乡建镇的紧迫形势。例如,贵州省作为全国民族乡最多的省份,随着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民族乡明显感受到在这一进程中被边缘化,在城镇规划、建设中没有得到等同考虑;加之一些县在酝酿改建市时,为确保建制镇占全县乡镇办事处总数的60%以上,就导致一些市县纷纷提出撤民族乡建镇的要求。截至2014年底,贵州省的民族乡,已由2011年初的252个缩减为208个,减少了44个。受城镇化的短期利益驱动导致的民族乡大量撤并,某种程度上是无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的。为了处理好民族乡撤并与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的关系,2013年,贵州省民宗委和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民族特色浓郁的民族乡撤乡建镇要慎重和稳妥”,申请在原建制设镇或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少数民族人口达3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其实,我国目前是建立了38个民族镇的,“民族镇”的存在,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为了保证民族乡这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行政体制,建议尽快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通过全国人大的层面立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民族乡撤并程序,赋予民族乡更多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扬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使“民族镇”的建立有法律依据,也使民族乡既能跟上城镇化的发展节奏,又防止非理性撤并的发展,还能对当地少数民族的尽可能的照顾扶持。

四、结语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实际状况,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虽然人口少,经济发展上需要汉族的帮助与支持,但同时少数民族也为国家镇守着广大的领土,政治上、经济上也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各民族都是互相离不开的,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将在我国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新时期,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的特性所决定的。民族的产生、发展乃至消亡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民族存在,民族问题也就必然存在。我们只有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长期坚持下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我们做民族工作、进行民族研究,不仅仅是要为民族服务,更应让良好的民族政策成为人们心中的共识,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我们求真务实的精神,是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247

[2]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

[3]吴仕民.中国民族理论新编(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209

[4]杨侯弟.新时期民族工作概览[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3,61

作者简介:

杨婷婷(1990~ ),女,布依族,贵州贵阳人,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民族运动会范文第3篇

摘要:如今,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还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功能,经济、社会、文化效益均不明显。其原因主要在文化本身,即不少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存在“旧、同、浅”现象。要使民族文化不断地弘扬,其出路在于产业化。产业化是商品化,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做大做强,必须要在“特、深、新、大”上做文章。特,就是要有民族的个性。深,就是要深挖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新,就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用高新技术进行表达,使民族传统文化富有时代性。大,就是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做强。

关键词:产业;少数民族;文化;弘扬

Industrialization is the Road of Developing the Minority Culture

in Western Region

ZHAO Xiao-fen

(Guizhou Party School,Guiyang,Guizhou550028,China)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1]推出一个文化,发展一方经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开发民族文化旅游等,成为各地文化与经济结合的一大景观和特色,也是一个经济增长点。有的地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不少地方地理优势明显,交通方便,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丰富,还有自然景观,其他设施也较配套,民族文化旅游起步较早,可是直到如今民族文化还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功能,经济、社会、文化效益均不明显。

其原因何在?主要在文化本身。因为,只有文化底蕴丰富,才能影响经济和政治。旅游是一种文化消费行为,人们外出旅游的目的在于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享受,文化内涵丰富才能得到旅游者的青睐。文化旅游更是如此,是以一地区的民族文化为基础,对民族文化形式和内容加以产品化的体现,构成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历的一种吸引物,吸引在于“新、奇、特、深”。而不少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存在“旧、同、浅”现象。不少地方几个人为的建设物一目了然,看不到民族文化,给人正在开发中的感觉。因此,要使少数民族文化不断地弘扬,其出路在于产业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的服务向来就有是按照小农经济的方法去进行,还是按照工业标准的方法去生产,这是是否文化产业化的一个分野。小规模的、零散的、没有按照生产、流通、销售、消费这样一个循环去生产文化产品就不属于文化产业。只有按照工业标准进行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才是文化产业。也就是要批量地、有规模地、连绵不断地去生产。少数民族文化只有按照工业化标准进行生产,把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变成产品、商品,并且要做大做强;也只有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做强,才能实现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化,使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到弘扬。产业化是商品化,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做大做强,必须要在“特、深、新、大”上做文章。

一是要“特”。特,就是要有民族的个性。亨廷顿认为,现代化的文化不是单一文化,而是多元文化,现代化或单一文明的胜利,将导致许许多多世纪以来体现在世界各伟大文明中的历史文化的多元性的终结。相反,现代化加强了那些文化,并减弱了西方的相对权力。世界正在从根本上变得更加现代化和更少西方化。但这不等于说文化的多元化是个自然过程,实际上是个自觉自为的矛盾运动过程,需要是的各民族文化的个性化发展,才能实现。文化产业发展实践也表明,“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越是民族的东西,就越能打开市场。我国少数民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在世界文化之林中,特色鲜明浓郁,风格独树一帜。这是民族文化走向世界的立足之本。面对世界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强势文化的大举入关,起点低、起步晚的民族文化产业化无疑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势之下,民族文化产业化只有突出自身特色才能求得立足之地。实施特色优势战略,就要对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梳理,对优势和劣势进行准确的分析和把握,依此确定自身的品牌,并不断壮大自身实力,以此作为突破口,来带动文化产业的全面推进。

二是要“深”。深,就是要深挖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文化”一词,《易·贲卦》的《彖辞》云:“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就是使人的思想与行为合乎文明;文化,就是按照人文自身的规律教化天下,使人们追求真、善、美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绚丽多彩的优秀民族文化,这是发展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不能仅仅是摆设一些表层的民族文化,而主要是在深层的精神文化上下功夫。如畲族,作为南方的一个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汉族长期友好相处,文化相互交融,往往被认为是“汉化”了的民族;或者被认为是一个十分落后的民族。其实每一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且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就一个“畲”字,文化意蕴早期是刀耕火种,建国后确定其为单一民族时,取“畲”是表示这个民族历史上是个游耕民族、开山种畲的历史功绩和表示实现了民族平等。“畲”字文化内涵,充分地体现了畲族是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只有充分地挖掘民族文化的内涵,才能吸引消费者,使文化起到其应有的功能。

三是要“新”。新,就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用高新技术进行表达,使民族传统文化富有时代性。达·芬奇说:“艺术借助科技的翅膀才能高飞”。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优秀民族文化,必须具有科学的现代形态的问题,才能融入世界先进文化的主流。否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只能成为地域文化、边缘文化,甚至成为只能在博物馆中展览的国粹。数字化是人类中介系统的一次新的突变。以往文化发展的各个阶段,用文字、图像、声音等模拟信息,依赖于不同的记录方式、载体形态和传递手段,文化知识和信息被固定在不同的物理介质载体内,它们是彼此互相独立和隔绝的,严重地限制了信息的相互转化、交流和利用。而数字化就完全不同,各种数据、文本、图像的无缝合成,并加以整理、加工、组织、传递和交流,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原有文化的集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使得人类一体化信息资源的梦想变成了现实。因此,数字化仅仅是种工具理性。工具理性的合理化,在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社会和个人以用最小的资源或代价获取最大收益为原则而利用各种方法、手段和条件以达到特定目的的行为。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而言,工具合理化为功利所驱使,尽量减少成本,消除浪费,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革新,提高效率,数字化就实现了这一目的。工具理性本身而言,它是中性的,不存在政治属性,也没有东西方之别。因而,要走出这样的误区:凡是西方创造的,就是西方文化,就必须反对。如果是这样的思维,那么我们早就西化了,因我们今天的服饰、许多生活用品、生产工具都来自西方。民族性与现代性的结合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二者缺一不可。数字化是当今最先进的传媒技术,优点是成本低廉,“原汁原味”,图文并茂、声情并动,可真实地记录民族传统文化的实际,其效果是传统记录方式不可比拟的。当今世界,数字化技术的运用,不仅带来了文化本身的成功,而且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文化资源与科技等产业融合嫁接,显露出巨大经济意义,成为一种新经济资源进入经济开发中心地带,实现关联度极高的拉动效应,出现了文化产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采用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开发,把文化资源通过孵化,变成一个产业,前景广阔。而且能够多元地、动态地、持续不断地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要改变目前一些民族文化旅游顾客一次性光临的现象,要实现来了一次再一次次地来。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接受数字化,是否会出现技术的工具理性超越审美固有的表现理性呢?的确,数字化、工具理性与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面性,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数字化、工具理性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人类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这就为人类实现自由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因而它与人的存在及人类崇高的伦理理性与审美理性追求是相一致的。数字化在发展其实用功能的同时,也在进一步发展与人的自由存在相一致、与伦理理性和审美理性追求相容的其他功能,主要表现在:数字化的发展正在实现科学观念与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这为数字化理性的非工具性、非功利性特征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数字化发展正在引起深层认识论构架的重大转变,而凸现了人的存在在主客体关系中的意义,为数字化理性中人文因素的增长提供了认识论条件;数字化发展的高度综合的一体化趋势,以及数字化向社会生活的渗透,导致了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日益密切的相互交融,使当代数字化与包括伦理学、美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历史科学”中统一起来。人们逐步熟悉、运用数字化的同时,也不断衍生着人类对自身价值、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的深刻反思;信息资源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着巨大变化;“即时性”的传递和传播空间的无限拓展,使得世界各地具有相同兴趣和爱好的人们有可能结成为一个信息交流的社会群体,于是社会生活方式和公共关系被赋予了新的概念;利用网络从事学习、工作、活动的方式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势必形成人们对人生、社会和文化等的新的思考,并由此促成了崭新而独特的文化形态的不断产生的发展。总之,在与传统的社会文化逐渐融合的基础上,不断衍生出全新的文化。另一方面,数字化在展示出人类理性的巨大能量的同时,不可否认,也出现与先进文化背道而驰的方面:数字化源于美国,网络上由美国控制的信息占绝对优势,是美国文化;黑客频频光顾,淫秽、色情、暴力等丑恶内容泛滥成灾,不良文化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显而易见。当然这也不能成为拒绝数字化的理由。因为,这些不良文化和信息垃圾并不是数字化的必然产物,实际上它们自人类产生以后就出现了,只不过是数字化时代,它们存在的方式或表现的形态不同于语言、文字而已。问题在于加强网络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就一定能够抵制不良文化和信息垃圾的渗透和侵害。对付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势文化”的实践理性是积极回应,大力运用数字化技术,把优秀的民族文化推向世界,拓展自己的空间,才能缩小其比例。并且,只有学习运用数字化思维方式,才能在此基础上创造新的思维方式。

四是要“大”。大,就是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做强。民族文化不只是民俗文化,是包括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在内的大文化。要从大文化的视野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就旅游业来说,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六大要素的众多产业群,各产业都要发展。如畲族在历次少数民族运动会上都有许多的传统民族体育项目获奖,尽量都要移植到畲族文化旅游项目中,并且让游客参与。让游客住“畲家寮”、“吃山哈饭”、“喝山哈酒”、“做山哈活”。总之,要达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使消费者有东西可以消费,留恋忘返。畲山自然环境优美,没有污染,农产品是绿色食品,加以开发,定受人们的欢迎。不但消费者本人得到享受,而且让家人也得到享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弘扬少数民族文化要做到“特、深、新、大”,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首先是要加大开发力度,积极进行文化创新。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民族文化的创新,一是要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尊重历史,尊重民族文化传统,充分体现出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继承关系。二是创新要有选择性。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是全面复兴,一定要有所选择,创新不能局限于传统的东西,一定要有所发展和突破。精华成分进行弘扬,如南方一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饮食文化是“席地而坐”,人均一份,共食分餐制;丧葬实行“火葬”;男女平等等要进行发扬光大,增值开发。传统有传统的负面效应,某些传统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甚至会阻碍新文化的发展。要对传统的负面效应进行系统清理,超越传统的力量,实现时代的跨越,即进行转向开发。三是创新要有前瞻性,一种文化有没有生命力,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前瞻性。具有前瞻性的民族文化才能实现它的可持续发展,它可以预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不断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要求,以不断超越的理论品格充实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四是要依靠本民族人民。民族传统文化是各民族人民自己创造的,民间社会是传统文化的土壤,民族文化的创新不能游离于本民族人民,要采用本民族人民乐于接受的方式,如,民歌可以采用卡拉OK的形式等群众性民俗活动,培育新的“文化积淀场”。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一个民族心理特征、文化传统、精神风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具有对内动员和聚集民族力量、对外展示和树立民族形象的重要功能,要作为弘扬与培育的重点。当然,要吸取他人的长处,要坚持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辩证取舍、择善而从,积极吸收借鉴其他民族文化发展的有益成果,更好地推动文化的发展繁荣。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精神境界的文化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管理方式,都要积极研究借鉴。要始终高举社会主义文化旗帜,在文化观念上决不照抄照搬,在发展模式上决不能简单模仿。

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2]少数民族文化创新要防止两个容易出现的偏向:一个是对待传统文化的随意性。表现为急功近利,不尊重当事民族的意愿,甚至歪曲、丑化民族文化。结果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也损害了传统文化的形象,是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创新相背离的。另一个是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仅仅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极端实用主义使文化成为经济的奴隶,丧失了文化的尊严,实际上是对民族文化的不尊重。必须深刻认识文化产品所固有的意识形态和商品双重属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社会效益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前提,经济效益又反过来为社会效益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二者相互促进、共生共存,缺一不可。

其次是加大整合力度。要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状况,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发展思路、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制定出文化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克服各自为政,乡乡搞、村村做,小而全,简单重复,粗制滥造,千人一面,形不成规模的不足。要统一规划优化文化设施布局,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兴建文化设施。对导向性、标志性、基础性设施加大投入力度,各地方要对群众性、娱乐性、普及性的文化设施进行重点建设,合理布局,科学安排。鼓励社会各种融资手段的运用,注意吸引社会各方力量来投资建设文化设施,建立起多渠道、全方位的投资机制,使文化产业的阵地建设也逐步走向产业化之路。特别是要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其发挥规模效应。

再次是重视文化介体的推广作用和民族文化企业的基础作用。传统传媒,由于地理、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之间只是在有限空间有限的往来,或根本就不来往。而在数字化时代,因特网完全打破了传统的或者说物理上的空间概念,它是一个开放的媒体,它使全球联为一个共时性的超越国界的整体,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面对的是整个世界。Internet已不独属于某个国家、某个民族、某个组织,它无国界,无民族界限,是全球性信息资源共享的网络。网络不仅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而且它也扩展了人的活动范围。在世界向人开放的同时,人也向世界开放。网络信息流的传播是平等的,每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都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随着“人性化界面”技术的发展,随着人机语言互动技术在网络上的普及,建立“国际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物质条件将会逐渐成熟。要抓住网络为我们提供的有利时机,将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料放在网上,让世界了解我国各民族传统文化,通过数字化来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同时也利于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的“数字鸿沟”。进一步加强服务文化、商品文化、管理文化和导游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介体文化的作用。特别是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把畲族传统文化迅速推向全国、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2]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责任编辑:石船)

民族运动会范文第4篇

一、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宗教、法律、道德在各个社会中都是社会控制的基本方式, 民族平等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各民族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这不仅是对民族平等权利的宪法保障, 更体现了我国在民族权利保障的问题上从观念到制度的转变, 走上了以法律保障为主导的多元保障机制之路。虽然民族平等已成为法律, 但是部分民族被歧视、甚至遭遇极端行为的现象并未过去, 尤其是部分人存在对民族宗教信仰的偏见, 对他们人为地贴上暴力、犯罪和威胁公民安全的标签。

正因为少数民族中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的差异, 使得各民族人民在相处中摩擦升级, 从小吵小闹上升为带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性质等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行为, 甚者被恐怖组织所利用进而引发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这并非个人的民族歧视问题, 而是一个广泛存在的深层社会问题, 不仅值得我们反思, 更应从行动上用带有惩治功能的刑法加以规制和保障。1997年《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中增设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即刑法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民族平等权利纳入刑法保障范畴。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 公开向不特定或多数人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 客体

一罪侵犯的客体影响其在刑法分则中的定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民主权利。但在当前严峻的反恐形势下, 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语言文字的差异及其引发的矛盾往往被恐怖势力所利用, 将其引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极端思想, 制造骚动与混乱, 最终酿出一场场的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学者认为, 面对国际和国内反恐的大环境, 结合我国社会现实中犯罪行为的行为模式, 应对本罪的司法定位做进一步完善, 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体系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①

(二)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 是指行为人带有影响他人思想的意图, 以语言、文字、视频等形式进行怂恿鼓动。而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实质上是一种心理事实, 这里的民族仇恨, 是指基于民族不同的信仰、肤色、风俗习惯等的理由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产生相互敌对的状况。民族歧视, 则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民族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进行区别、排斥、限制的不平等观点和态度。

本罪是煽动型罪名, 而行为人的是否具有煽动意图本身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 只有通过外化的实行行为加以判断。实行行为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 是指与既遂结果发生的具体性危险即未遂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行为。②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 这也使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发生变化, 呈现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传播的。刑法第249条条文过于笼统, 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的具体客观方面进行了细化。传统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件主要通过信件、图书、传单、非法宣讲、音像制品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 但近年来, 手机、网络等新媒体媒介的便利, 为不法分子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意见》中规定:“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 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 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实施上述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情节严重的, 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三、新形势下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思考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不仅破坏各民族平等、和睦地政治、经济、民主活动, 也会破坏各民族感情、文化的融合。近年来, 其更呈现出行为人年轻化、犯罪行为组织化、民族歧视双向化的特点。以海力排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014) 鄂武昌刑初字第01219号一案③为例。

我们说到民族歧视, 不由想到的是汉族公民对少数民族公民的歧视或不满, 通过煽动行为排斥、限制、侵犯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海力排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一案中, 被告人海力排某, 作为一名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 轻易接受他人宣扬的“迁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的极端思想, 为他人提供大学教室并以“讲经”和“听课”模式宣扬、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极端思想的活动, 发放多种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行为人宣传内容涉及鼓吹对汉人进行报复, 煽动进行圣战, 并涉及“7月12日对乌石化工厂进行爆炸”、“9月15日对四川宜宾市一汉人公司进行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 编造谎言, 欺骗群众, 煽动民族仇恨。这一案例则反映出少数民族对汉族的偏见和敌对情绪。

可见, 由于不正当的宗教传播途径, 极易激化原已弥合的民族排斥或民族矛盾情绪, 使平等相处的各民族公民产生出敌对、仇视的心理, 无论是汉族对少数民族的歧视亦或少数民族对汉族的敌对, 此类仇恨情绪极易随着文化生活的沉淀予以延续, 破坏国家的稳定发展和各民族感情的融合。因此,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我们应该关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方式及定罪量刑研究, 更应该究其背后的民族矛盾心理症结, 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侵犯民族平等权利的犯罪, 不仅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刑法保障, 更进一步推进中华民族团结和睦的感情融合。

摘要:民族平等权利扎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 对其进行刑法保障必须从实际出发, 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 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发展为线上和线下结合的犯罪新模式, 也呈现出行为人年轻化、民族歧视情绪双向化的特点, 因此, 必须对该罪作出准确的司法定位, 同时也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推动民族间文化感情的融合。

关键词:民族平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刑法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M].刘明祥, 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3.

[3] 虞子.分裂新疆的“东突独”揭秘[J].凤凰周刊, 2014 (36) .

民族运动会范文第5篇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为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提供了更稳固的法律保障。但总体上,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依然滞后于民族教育本身的发展,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亟待发展。本文在分析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所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国外民族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从而探寻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新思路。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 立法 新思路

一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问题分析

1.少数民族教育法规针对性、操作性较弱

无论是中央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规,都是坚持与我国《宪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民族教育规定的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原则去制定与实施的。立法过程中,常常照搬普通教育立法,脱离了民族地区实际,根本无法很好地体现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規所应具有的特殊性,在指导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涉及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的职责、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民族教育发展经费以及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和专门人才培养等方面,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规要么忽略了对其的规定,要么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2.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

首先,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思想,没有在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中得到正式确立。为了能够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参与主流社会的竞争力,我国的民族教育立法太过重视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主流社会所需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而忽视对其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特色文化的教育。此外,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忽视了少数民族教育应与一般教育有同等质量要求的重要性。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缓慢性、滞后性,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更加注重的是给予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上更多的优惠与特殊照顾,但却忽视了对其升学后的有关辅导、支持与帮助,同时也放松了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业要求,降低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标准。

3.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共有154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其中仅有十几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这种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既和我国竭力建设法制、民主国家的目标相背离,也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不符合中央教育立法事业发展的原则和精神。1985年,经过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了我国第一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这是民族教育立法光辉的一笔。虽然经过15年的发展,一直到2000年年底,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的自治条例有133件,单行条例280件,变通或是补充规定64件,但其发展速度还是相对落后,立法水平依然较低。

4.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薄弱

每一个成功的行者背后,都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民族教育立法作为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体,如果要使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便显得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然而,纵观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之理论向导,在系统逻辑化、科学现代化以及深入化等层面依旧呈现薄弱。迄今,虽然有些地区、有些学者及专家开始认识到了民族教育立法之理论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并加快了民族教育立法之理论研究探索的步伐,但是全国上下,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全面地进行科学理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优秀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也未见端倪,这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实践效果。

5.缺乏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执法监督机制

一方面,从整个权力体系来说,我国的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形成系统化地严格制度来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从而导致“官商勾结”“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官官相护”等执法犯法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民间各教育组织,如教育研究会、教育协会、教育工会等,在民族教育执法中属于放空地位,它们没有充分地实施监督的权利,发挥监督的作用。此外,罚则部分在我国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缺位”现象,即使违反了相关法规,也没有相关惩罚去制约该行为,无法达到惩戒的效果。

二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思路

1.坚持可操作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坚持民族立法的可操作性,就是要对少数民族教育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以及主要问题的主要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其容易执行与操作。如日本、朝鲜、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国家,它们实行的是8~11年的义务教育,它们的义务教育法规不仅规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费上学,还规定了政府应该提供多少教科书、几套校服给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以及为学生配备什么样的交通工具等详细内容。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过程中也应该让教育法规内容明确化、可操作化。如在制定有关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法规时,应该明确规定民族教育教师参与招聘的资格、要求、聘任、管理办法,以及优秀教师支援边远民族贫困地区的特殊优惠具体有哪些等;如果涉及民族教育经费问题,民族教育法规应该明确规定民族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比例、使用原则以及管理办法等。

2.政府职责明确化、具体化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成功运行,依赖于各级政府职责的明确化、具体化以及责任化。美国和澳大利亚就十分注重对政府在民族教育立法中职责的明确规定。美国在NCLB法案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对印第安教师的职业培训,印第安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印第安部落教育发展规划、所需的经费,以及扩大印第安成年人受教育机会等方面都负有重大的责任。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土著民族教育(目标协助)法案2000》第一部分第九条就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为原著民族提供合适的文化教育服务,如发展合适的课程、建设优秀的师资队伍;开发与土著民族学习风格相适应的教学方法;研究和完善分布教育机构的方法;探索消除土著民族面临的教育障碍的更有效的方法等。因此,我国在民族教育立法中,也应将各级政府的职责细化,将责任落实到组织、落实到个人。尤其要注意是,民族教育立法不仅要具体规定中央政府的职责,也要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维护民族地区人们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地区教育管理,传承、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以及保障教育经费上的重要职责。

3.设立监督与制约机制

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机制是维护民族教育法神圣、威严的根本保障,是促进民族教育法顺利实施的有效手段。英国比较注重各行各业在教育执法过程中的监督责任,如英国种族平等委员会所撰写的《教育与种族关系法》一文,就明确说到各教育机构、慈善机构、职业训练组织、就业机构、宣传媒体等一切与教育有关的部门和组织在促进民族种族平等上都负有法律责任,尤其是监督责任。英国正是因为通过社会各界实施监督的权利、履行监督的责任,才保障了教育执法过程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相对而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便显得十分薄弱。为了能够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务必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的监督体系,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设立法律制约机制也是民族教育立法中不可小觑的重要一环。在当代许多国家,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中都专门设有《罚则》一章,内容具体、明确。《罚则》中明确将惩罚分为三等:徒刑、监禁和罚款,各等级又可以细分为若干量级,违反不同条款者都可以从中找到对应的处理依据。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中并没有《罚则》这一部分,即便违反了相关法律,也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与制裁,因此设立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制约机制就显得亟不可待了。

4.考虑民族特点、地方性特点

英国无论是在教育立法过程中还是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过程中都注重权力的下放,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各地区能够根据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充分享有管理本地区教育事务的自主权。如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地区,实行的是5~10年的义务教育制度,而北爱尔兰地区实行的却是4~16岁义务教育制度,各地区法律政策无须整齐划一。这充分体现了英国在教育法律政策制定时注重民族特点和地方性特点。就我国来说,各民族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结构、民族背景都有着天壤之别;各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也很不平衡。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英国以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为基础,尊重各地区的特殊规律,因时因地制宜,最终客观地反映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意志与根本利益。

5.提高立法代表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英国是多民族国家,有着悠久灿烂的民族历史,各民族团结融洽。英国政府在民族教育立法的过程中注重立法的科学性、代表性,积极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重视学者和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鉴于此,我国在民族教育立法过程中,应组织一个专家委员会到少数民族各地区,深入调查各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倾听少数民族人民的心声,尊重他们的意愿,使民族教育政策突显民族特点、渗透人民意志。另一方面,法律因时而变,有其时效性、局限性。美国为了让民族教育法律政策能够合时宜、与时俱进,一般来说,五年就修改一次。比如,《印第安人教育法》是美国联邦于1972年制定的,至今已经得到了多次修改。我国不少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或是中期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少数民族教育面临的情况与当初已经大相径庭。因此,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应根据民族教育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适时做出相应的修订。

三 結束语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内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支持努力,也需要在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自身特点与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去学习国外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优秀经验和先进成果,做到“西为中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让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真正地为我国民族教育事业提供坚强的后盾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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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3]尚晓玲.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J].行政与法,2004(3):128~129

[4]陈立鹏.对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初步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4(1):124~129

[5]丁增辉.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5):76~78

[6]高靓.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特点分析[J].民族教育研究,2004(4)

〔责任编辑:高照〕

民族运动会范文第6篇

一、民族法制与民族经济

从组织层次上看, 我国民族法制以宪法为基础, 主要由《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变通规定、单行条例以及相关涉及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从时间上看, 民族法制对于民族经济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后至改革开放, 由于长时间受计划经济的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民族地区社会经济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 经济的落后又反过来影响了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的发展。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至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 我国经济逐渐走上自由、平等的道路, 与此相对应地, 我国的立法重点也转移到经济立法上。在这种大环境下, 民族法制工作也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民族经济立法上。就目前的情况看, 民族地区经济正处于建立初期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 民族地区经济原来享有的相关经济政策已然失去了作用。众所周知, 市场经济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之上, 其最大特点就是自由贸易与平等竞争。尽管近年来民族相关经济立法中也体现了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保护,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 这种对于民族经济发展的保护很难落到实处, 民族地区经济由于历史与地理原因依然处于落后状态。民族地区经济要想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最直接与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民族法制建设,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点之上, 寻求法律的保护。就当前而言, 民族法制与经济立法应当尽快制定订立民族地区市场发展相关规范性法律以及民族地区贸易、信贷、土地、资本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纳入民族法制工作之中。

二、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

谈到民族法制, 我们不可避免的要论及民族法律文化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民族文化的总体性上看, 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都是民族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族法律文化属于民族文化的一个分支, 而民族法制则是民族文化存在并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的关系上看, 两者既有相互融合的地方, 又有相互抵触之处。一方面, 两者都是少数民族人民价值观念的体现, 悠久的民族法律文化孕育了特有的民族法律制度, 而民族法律制度的存在, 也进一步的促进了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另一方面, 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又存在差异。民族法制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秩序所制定的法律制度, 而民族法律文化则带有很强烈的本土性特点, 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也正是建立在本土与民族差异的特点之上延续并发展至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还存在一定的对立, 民族法律文化因本土性的原因时常会与民族法制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之下, 民族法制对于与其对立的民族法律文化的态度就尤为重要。综上分析可以看出, 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既有融合互助又存在相互对立的情况。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 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与保护, 而对于与民族法制相背离的民族法律文化, 当其与现代法治与民族背道而驰时, 民族法制要坚决的将其摒弃, 如果只是因为文化与经济方面原因所导致的, 则不能将其全面否定。

三、民族法制与民族立法

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立法有密切的联系, 换句话说, 立法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的衡量标准。从民族法律制度的内容上看, 民族立法组成了民族法律制度, 民族法律制度又反过来影响民族立法的质量。“《自治法》主要是针对民族地区的共性而订立, 其具有全局性、原则性的特征, 其具体实施要取决于《自治法》的细化和量化程度, 即需要具体的配套法去细化和量化” (1) 。因此, 配套法规建设对《自治法》至关重要。其次, 在民族地区, 尽快制定自治条例已迫在眉睫。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 民族地区自治条例的创制是民族法制最为欠缺的一个环节。最为重要的是,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 也要考虑法律制度的总体目标, 尽量使得民族立法与民族法制同步前进。

四、结语

民族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时代性特征, 对其进行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帮助开展民族地区立法工作, 同时也能推进全民社会发展。民族法制的价值目标应当与时俱进, 民族法制的观念虽然提出时间不长, 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其任务与具体目标应当存在一定差异, 比如现阶段属于初始阶段, 建立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是其首要目标。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来看, 民族法制的发展应当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各民族经济所独有的特点, 结合这些特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民族法制是近年来出现比率较多的一个法律概念。相对于法制与法治的相关理论研究, 民族法制研究相对比较薄弱。民族法制的提出与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法制、法治研究的成果, 还可以为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民族,法治,内涵,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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