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范文

2023-09-22

矿产资源范文第1篇

西藏地区金矿地质工作起步晚,工作程度低。1972—1976年,西藏地质一队、二队先后在雅鲁藏布江流域进行了广泛的砂金普查工作,发现藏南各地砂金矿化普遍,品位较高,特别是I级阶地砂金层,一般在0.2—0.8克/米s间,但未能对众多的砂金矿点、矿化段开展进一步的工作。1985年西藏地质五队对安多拉日曲砂金矿进行了初勘评价工作,获得D级表内储量608公斤,提交了全区首份金矿储量报告。80年代后期,各部门加强了西藏地区的金矿地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

黄金资源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9年底,全区已发现金矿床(点)156处,分布在58个县(市)境内,其中金矿床16处,包括岩金矿床2处(中型1处,小型1处),砂金矿床8处(中型2处,小型6处),伴生金矿床6处(大型1处,中型3处,小型2处)。

截至1989年底,全区累计探明金矿储量63.025吨(其中上平衡表储量3.859吨),占全国累计探明储量的1.30%,居第22位。全区保有储量为62.746吨(其中上平衡表储量3.560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58 9/6,居第18位,其中砂金保有储量4.420吨,伴生金保有储量58.326吨。已利用矿床占有保有储量为3.099吨,未利用矿床占有保有储量为59.647吨。据目前正在勘查的5个矿床预测,全区“八五”期间可新增金矿储量17吨,主要来自加查、邛多、娘姑处等矿床。

黄金生产概况 西藏自治区黄金工业起步晚,目前建有砂金溜槽2处,分别开采色当、拉日曲两处砂金矿,生产规模12万米s/年,生产能力45公斤/年,占有储量1.113吨。此外,区内还有一些县乡组织的群采点,如浪卡子、卡足等。“八五”期间拟建矿山1个,预计新增生产能力120公斤/年。1989年全区产金11公斤,居全国第29位,矿产金产量为11公斤,居全国第27位。主要产金县有改则、安多、班戈等。“八五”末期预计矿产金年产量为120公斤。

金矿地质特征 西藏地区位于欧亚板块与印度板块碰撞缝合部位,是著名的特提斯构造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地质构造运动强烈,表现出多期多旋回的特点,横贯全区发育了班公湖一怒江、雅鲁藏布江两条板块缝合线。地质演化过程及构造、岩浆活动,都与板块碰撞密切相关。西藏地区总的地质特征是:(1)地层时代新,全区出露以中、新生界地层为主,其南、北缘分别是喜马拉雅山和昆仑山前寒武系地层,形成了南北老,中间新的大地向斜构造,地层展布与构造线方向一致。(2)岩浆活动强烈,岩浆岩时代新,燕山晚期一喜山期大规模的超基性岩和酸性岩类沿缝合带及深大断裂带呈弧形或近东西向展布。(3)在以板块缝合带为主体的构造格架内,由于板块的不断挤压、抬升,地层褶皱强烈,推覆构造及走向滑动断裂发育,一系列平行排列的褶皱、断裂构造组成了“手风琴式”构造。

西藏地区金矿床(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产于花岗岩类侵入体及接触带中的石英脉型金矿,如藏东多霞松多。(2)产于花岗岩类侵入体及接触带中的破碎蚀变岩型金矿,如娘姑处。(3)产于花岗岩类 侵入体接触带中的矽卡岩型金矿,如冈底斯地区、江达德登一仁达一带。(4)产于中、新生代陆相火山岩中的断裂破碎带型金矿,如安多地区、色当地区。(5)产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浅变质碎屑岩一碳酸盐岩类中的石英脉型金矿,如藏东海通子、东达山。(6)伴生金,以斑岩型、矽卡岩型铜(钼)矿伴生金为主,主要产于藏东玉龙铜矿带,其金矿储量在西藏占重要比重。(7)现代砂金矿,西藏地区砂金资源丰富,矿化普遍,主要分布在藏南雅鲁藏布江水系、藏东“三江”水系和藏北高原内陆水系。

西藏地区中新生代大规模的大陆碰撞所产生的强烈的、多期次的构造一岩浆活动,为本区金矿化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因而本区的金矿化特征及分布与地质构造的演化过程密切相关。高原的抬升和构造活动使地壳深部的岩层连同蕴藏的矿产被推至地表浅部,地壳深部的金也不例外地被强烈的构造一岩浆活动推带到了地壳上部的岩层中,使得本区具有较高的金背景值。已有的测试资料证明,西藏地区中生代变质砂、页岩金丰度在0.ol一0.33ppm间,结晶灰岩在0.004—1.6ppm间,中生代火山岩在0.04—0.5ppm间,个别高达1.2—3.5ppm,燕山晚期一喜山期花岗岩类在0.008—0.25ppm间。在具备一定含金物源的基础上,地质构造对本区金矿的控制起了主导作用。区域性深断裂不仅控制了沉积建造、岩浆岩分布、洋壳和陆壳的格局,而且为成矿提供了热源及上下物质间的通道。本区控矿构造类型以区域性大断裂、区域地层不整合面、火山断陷盆地及有关断裂、破碎带之间的有机配合为主。区域性深大断裂带控制金矿成矿带的展布,矿床产于区域地层不整合面、火山断陷盆地等有利构造部位,矿体赋存在次级断裂破碎带中。本区中、新生代多旋回岩浆活动是金矿形成的有利条件,它不仅为金矿化提供了一部分物源,而且促使了金的活化、迁移和富集,因而本区金矿化与岩浆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

西藏地区强烈的新构造抬升运动使得地壳不断遭受剥蚀,为砂金矿化提供了丰富的物源,加上广泛发育的水系及特殊的气候、地貌环境,使本区砂金矿化发育,类型繁多,独具一格,形成了冲积、洪积、冲一洪积、冲积一湖积及河床、河漫滩、阶地、湖滨等多种类型砂金矿化。

西藏地区金矿主要集中产于下列三个成矿区带:(1)日土一那曲成矿带,在藏北班公湖一怒江缝合带两侧,广泛发育与中、新生代陆相火山岩有关的断裂破碎带型金矿,砂金则以近源冲洪积河床一漫滩相砂金及滨湖相砂金为主。(2)冈底斯一雅鲁藏布江成矿带,位于雅鲁藏布江缝合带两侧,广泛发育与花岗岩类侵入体有关的破碎蚀变岩型、矽卡岩型金矿,砂金主要分布在囊状谷河漫滩及阶地中。(3)藏东成矿带,以产于花岗岩类接触带中的石英脉型,矽卡岩型及产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浅变质碎屑岩中的石英脉型金矿为主,区域

三、四级河流砂金成矿条件极好。

矿产资源范文第2篇

[摘要]矿产资源是一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作用的不可再生资源。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长期没有被会计所确认、计量与报告。缺乏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无法就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管理等进行正确的决策,因而提供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信息,以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做出正确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产;会计;确认;计量;报告

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生富集物。由于其天然产出性导致长期以来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开发企业均没有对其价值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信息的缺失,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利益相关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一些错误的决策。这样的错误决策,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会损害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甚至生存的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会损害社会福利。因此,将矿产资源资产作为一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提供可靠和相关的矿产资源资产会计信息以便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利益相关主体做出正确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矿产资源具有价值是矿产资源资产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基础

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确认、计量与报告。要对矿产资源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矿产资源的价值决定问题。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可以从矿产资源本身和产权两个角度分别认识。

(一)矿产资源本身具有现实社会价值和潜在社会价值

一方面,矿产资源在被利用之前,人类需要对它进行研究和全面认识,必要时还要进行实验,才能弄清它的具体使用价值。人类认识了矿产资源的各种使用价值及其勘测和寻求方法后,还要继续寻求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对这种凝结了人类劳动的矿产资源价值我们称之为现实社会价值。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及所有权垄断性决定了谁拥有了矿产资源,谁就拥有了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因此,矿产资源又具有潜在社会价值。

(二)矿产资源具有产权价值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资源,其产权包括所有权、行政管理权、经营权等,并分别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决定。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各矿产资源法定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等矿产资源产权主体分别要求行使相应的收益权,因此就构成了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理论。(1)矿产资源所有者享有所有权收益。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具有垄断性。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收益是“地租”形式的收益。在中国由于宪法明文规定所有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惟一的所有者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2)矿产资源管理者享有管理权收益。矿产资源管理者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管理者享有的收益表现为向矿产资源的经营者收取矿产资源保护费和资源替代费等。(3)矿产资源经营者享有经营收益。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取得资源经营权后进行经营,取得经营收益。此外,还有些矿产资源的其他价值主体拥有相应的权益,享有相应的收益,如矿产资源的勘探单位享有矿产资源的发现权收益等。

总之,无论是从矿产资源本身的角度,还是从产权的角度,矿产资源都具有价值。矿产资源具有价值就为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提供了基础,因为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对象是价值(资金)及其运动。

二、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

要对矿产资源进行会计核算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化问题,即矿产资源是否符合会计要素中一般资产的确认标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资产是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认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以上几个关于资产的定必,可知会计资产的确认标准强调的是经济资源,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恢复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在没有被探明发现之前,它是处于自然状态,我们并不能确定其是否能给相关权益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此时它不是会计资产。矿产资源只有在被探明之后,经技术经济评价确认是可供利用的矿产,能够给相关权益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我们才能确认其为矿产资源资产,作为一种有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判断一项矿产资源是否能成为会计资产,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可以成为现时生产要素的经济资源,对于那种没有进行技术经济评价,不能进入生产开发,不能以货币计量的矿产资源就不能确认为会计资产;(2)必须是能够作为劳动对象要素的矿产资源,否则不能进行会计确认;(3)中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并且可以依法转让,这样,矿产资源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首先一次性进入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资产有机构成的,就只能是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的探矿权、采矿权,而不是实体形态的矿产资源;(4)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主要是作为原料,即劳动对象要素起作用,通过生产、消费转化为矿产品,同时把原来的价值转移到矿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最后通过矿产品交换,重新得到实现。总之,矿产资源作为资产,必须是两种形态两个部分:一是最先一次进入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资产有机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形资产);二是进入矿产品生产过程以后,保存着矿产资源实体形态的这种延续资产(有形资产)。

三、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计量

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计量属性是指会计要素某种可用货币加以计量的特性。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计量问题,存在着两层选择:一是计量基础的选择;二是在某一计量基础下的方法选择。由于矿产资源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其价值的较大偏离,从而引发了矿产资源资产历史成本计量和价值计量之争。

(一)历史成本基础会计计量

在长期的矿产资源资产(主要指石油天然气资产)会计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历史成本基础下的两种矿产资源资产会计计量方法,即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成果法的基本特点是,与探明储量相关的成本才予以资本化,再按一定的标准以折旧、折耗和

摊销的方式计人开采出来的矿产产品成本之中。如果发生的成本不能直接导致探明储量,这些成本就要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完全成本法的特点是,所有取得的矿区、勘探和开发成本都应该资本化。

(二)价值基础会计计量

由于矿产资源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其价值的较大偏离,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计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提出了以价值为基础的会计计量方法(ReserveRecognition Accounting,RRA)。RRA要求以现行的价格和现行的开发成本、开采成本、法定税率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以一定的折现率加以折现计算,以此确定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价值和收益(成果)。

(三)矿产资源资产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

由于RRA存在大量的假设前提、较大的调整工作量以及贴现增量的难以理解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因此此种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计量方法在当前并没有实际应用的环境。

既然RRA没有实际应用空间,那目前我们只能采用历史成本基础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会计计量。由于现行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历史成本基础下的矿产资源资产计量有成果法与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那我们将如何选择呢?根据前述对资产的认识: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以此定义来分析,成果法的计量原则与此是相符的,因为它将不能导致探明储量发生的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与此相反,完全成本法的计量原则与此资产定义相悖。因此,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应该选择成果法来计量矿产资源资产,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采用的就是成果法进行会计计量。

四、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是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它既是一个财务会计程序,也是企业对外报告的基本方式。矿产资源资产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会计资产,对矿产资源资产报告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会计报告的重要内容。

根据对矿产资源资产的报告方式不同,我们可将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报告模式分为历史成本报告模式、以价值为基础的报告模式以及“历史成本+储量数量”报告模式等三种。在历史成本报告模式下,仅报告矿产资源资产取得、勘探、开发过程中资本化的相关成本。这种报告模式比较简单,但忽视了矿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即矿产资源资产的成本与其价值的巨大背离。在以价值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资产会计报告模式下,由于要求以现行的价格、现行的开发成本、开采成本和现行的法定税率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以一定的折现率加以折现计算,以此确定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价值。在这种报告模式下,由于大量的假设前提、较大的调整工作量以及贴现增量的难以理解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没能得到实际应用。“历史成本+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内按历史成本报告矿产资源资产,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报告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历史成本+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既坚持了会计的历史成本惯例,又避免了价值基础计量过程中的大量主观人为估计,且储量数量的提供还增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的成本较小,是一种较好的矿产资源资产报告模式。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采用的就是“历史成本+储量数量”会计报告模式。

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是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会计问题,由于其涉及的内容多、要求运用的会计方法比较复杂,且涉及到大量的地质学科的相关知识和技术的运用,因此还有相当一部分具体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张岩林]

矿产资源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 煤

13 钴

25 稀土 2 石油

14 钴

26 磷 3 油页岩

15 铁

27 钾 4 烃类天然气

16 铜

28 硫 5 二氧化碳气

17 铅

29 铅 6 煤气(层)气

18 锌

30 金刚石 7 地热

19 铝

31 铌 8 放射性矿产

20 镍

32 钽 9 金

21 钨

33 石棉 10银

22 锡

34 矿泉水 11铂

23 锑

12锰

矿产资源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对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探究分析,阐述了矿产资源开采带来了一系列环节问题,并提出相关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矿产;环境;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的丰富,位列世界第二,并且矿产产量也排在世界前列。但是如此丰厚的资源,我门却不能够很好的利用,如在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因为诸多因素造成就存在诸多困难,这就需要全体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关于矿区的水文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他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先驱者,可以在地质环境调查中发现很多问题,并及早的解决,同时矿产开发环境地质评价,也有利于矿产资源开采者了解当前区域水文地质的发展方向。

1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突出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1.1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强。我国现阶段涉及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关规定不够规范,国家仅在《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做出了相关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还是没有具体的可行性的地方性的配套方案,配套法规。仅仅是一个摆设,具体职能作用很难以实现。虽然新疆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上得到了一定控制,但是在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矿区秩序混乱的情况,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混乱直接导致乱踩乱挖,破环环境的状况屡禁不止。

1.2缺乏环保意识,技术设备落后。部分政府部门环保意识不强,关于企业准入门槛设定的较低,特别是应用的相关技术含量较低,使用的部分工艺落后。这样的企业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或者有环境保护的意识,但是考虑的资金就不进行整改,往往认为自身的存在给新疆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发展,却不知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整个新疆造成难以弥补的破环。另外,民族也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总是单纯的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和我没什么太大的关系。同时因为新疆个别地区资源勘查的程度比较低,这就导致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比较低。矿山的经营方式也过于分散,规模小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方式就比较粗放,常常不能达到环保规范的要求。另外矿产资源的开采设备和生产工艺较为落后,特别是在使用中生产成本高,在管理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将新疆地区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2矿业开发与环境地质评价的有机结合

2.1水文地质勘查和水环境管理相结合。这是开发技术的发展方向,同时这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在工程的设计中就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考虑进去了,同时还把对污水的处理问题也必须管理到位。通过水文地质勘查和水环境管理相结合,可以有效的提升矿产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节约矿产开发的成本,这种水文地质勘察队新疆这样的缺水地区矿业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2.2矿业开发中的地质灾害的调查研究。调查环境地质灾害是根据所了解的以往的地质灾害,勘察分析总结,在充分研究后对矿产开发的项目进行灾害预测,并提出相关灾害预防的措施和策略,这有利于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有效的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大规模地质灾害的发生。

2.3多种技术综合利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就水文地质监测而言,如“3S”技术,在野外工作时,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各种资料,这样可以很快的得知调查信息的计算结果,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面对不同的矿业开发环境,进行多种环境地质评价方案的比较,最终得出一个优秀的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精确度,增加矿业开发企业的工作效率。

3如何更好地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问题

3.1加强综合规划部署和调查评价。按照“技术可行,经济获利,环境少破坏”的原则,根据矿产区域的环境特点,根据实际要求制定合理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及综合开发的实施方案,对于某些具有多用途矿产,还应按不同的工业要求进行相应的评价,探索常规非常规的油气、煤等多种综合调查评价技术和方法,在应用中可以最大化的应用方案要求,对主矿产、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在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时,为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提供依据,优先安排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易采、易回收、环境成本低的矿床类型。

3.2减少原生资源开发。缓解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开源节流,开源主要有新增矿产资源供应和矿产资源循环利用,节流是改变过去的高投入、高排放模式和末端治理的环境保护机制,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开源节流可以降低原生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节能从废弃物中提取矿产资源,利用固体废弃物来提取矿产资源,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可以获得大量的有用矿物,这种技术有利于减少环境扰动,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同时还要发展矿产资源产业集群,要延长产业链,可以通过新的成矿理论和找矿方法,减少勘察和废气物的排放,建设清洁高效的新型矿产资源产业,这样对环境的影响更小。

3.3加大选矿技术攻关,提高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选矿利用技术的突破也是盘活国内资源存量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有些重点矿种的选矿技术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铁钛钒混合精矿―分离提取铁钛钒新工艺解决了攀西钛铁矿制取高钛渣的关键技术难题;铝土矿正、反浮选技术和选择性絮凝浮选等新技术不断进步;生物冶金为低品位铁矿、铜矿和镍矿利用提供了条件;锂资源选矿、冶金和新材料加工上已形成规模效应。在不断取得技术发展的同时,选矿的技术仍然还存在很多难题有待攻克,如如以鲕状赤铁矿、黔西南粘土吸附型金矿、氧化铅锌矿以及铌、钽、铷矿及其共伴生资源等为主要代表的难选冶矿,矿石性质复杂,是世界公认的难利用矿产,开发利用技术正在研发探索中。

结束语

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问题的问题日益严峻,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会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为了现在和未来要改变掠夺自然资源的生产方式,要本着宣传教育提高人文素质为主,大力改善自身不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要调整和发挥政策优势,加大环保投入,坚持经济建设中环保先行的原则,逐步改善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的加剧,努力创造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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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荣坤,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材地质, 2014.

矿产资源范文第5篇

摘 要 从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梳理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分析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立法尚空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健全广西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的建议: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法制信息网络。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广西

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提升到我国国家战略高度。广西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物种丰富度位居全国前列,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已由局部区域保护层次跃升至全球性意义的保护层次[1]。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滞后、相关法律不完善,无法满足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因此,广西需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力度,增强保护意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保护经验,制订符合广西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1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手段之一,为其提供了相对全面的保护手段[2]。现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三个层次。

1.1 国际层面

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很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参与保护,签署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截至2010年,中国签署的各种国际公约、议定等约有25项[3],如《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南极条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4]。通常各项公约的实施内容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我國常采取跨部门协调联合机制,保证各项公约得以有效实施。

1.2 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上,中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据统计,我国已颁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30条[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规章23项,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标准和导则有50条,如《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

1.3 地方层面

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据统计,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法规有19项、地方规章25项[6],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

1.4 广西监管执法现状

广西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采取专项打击和不定时执法查处等有效措施,打击了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管现有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生态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边境区域,严肃查处开发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2 存在问题

2.1 立法空白仍需填补

从国家层面上看,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及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内容,尚未颁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法律。已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一般都处于珍贵物种保护层面,其他方面如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基因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持续利用等立法尚属空白。

从地方层面上看,广西虽有多部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微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与保存、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2.2 现有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是简述保护自然环境的相关内容。

2.3 现有法律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不够

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规长期未作修订,由于其执法主体、保护级别、资源状况和保护措施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适用于新形势,执法时出现无法可依或不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等现象。部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相关法规政策难配套,执法机构不健全、不协调,执法部门人力物力不足等,导致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

3 完善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

1)严格依据国家及广西现有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制订针对性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2)修订现有法律,对部分法律法规中立法目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的或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梳理立法目的,修订或废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理清执法主体权责,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

3)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3.2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法制信息网络

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国土、海洋、农业、林业、环保、水产、渔业、旅游、执法等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形成内部互动、上下联动、加强协作的整体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开展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的落实。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数据库,联通各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建立生物多样性法制信息网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宣传工作提供平台,提高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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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丽荣,成文娟,薛达元.《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履约的进展与趋势[J].生态学报,2009,29(10):5636-5643.

[5] 王凤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国家公园体制稳步建设[J].生物多样性,2017,25(10):1045-1046.

[6] 蒋红彬,梁凤.广西地方环境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社会科学家,2008(4) :121-124.

(助理编辑:易 婧;责任编辑:丁志祥)

矿产资源范文第6篇

[摘要] 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对中国三类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方式,包括竞合关系、议价能力和环境影响三种类型。本文设计调查表,采用德尔菲法综合专家意见,得出不同方面的影响性质与强度,在此基础上,对重要矿产资源受不同类型国家影响的情况进行了总结,进而提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国际背景 矿产资源 安全

[基金项目] 成都理工大学中青年科研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编号:HG0092);四川高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13TD0009)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王宇(1973 —),辽宁本溪人,成都理工大学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矿产资源管理、战略管理 ;淳伟德(1963 — ),四川苍溪人,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战略管理;谭立勤(1971 — ),女,四川泸州人,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矿产资源管理。

一、我国重要矿产资源安全

受到国际影响的方式与强度

(一)影响方式:竞合、议价与环境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金砖国家,其矿产资源战略对中国的影响方式,主要包括竞合关系、议价能力和环境影响。其中,竞合关系包括竞争与合作两个方面。当一国在某种矿产资源上面临和中国类似的态势,如都需要进口资源、获取全球资源或者同属供应方的话,这种结构上的趋同必然带来竞争,以争夺有限的资源。共同利益的存在或者供需结构上的互补会带来合作。议价能力指的是谈判双方力量不对等导致的利益分配格局向强者倾斜。应该认识到,中国在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上的议价能力并不强大,在中国作为资源进口方的谈判中,屡屡受制于强大的供应方。在中国作为出口方的时候,国内的企业间竞争又使得中国企业难于以同一个声音发言,往往处在被对手各个击破的境地。在世界市场上,在定价方面的话语权,也是议价能力的一种表现。环境影响指的是对矿产资源安全环境因素的影响,如对环保风险、法制环境、对外合作关系、管理政策、开放程度等方面的影响。

(二)影响性质与强度

为了判断前述各种影响方式对中国重要矿产资源安全的影响性质与强度,我们按照资源——方式的组合设计调查表,采用德尔菲法综合专家意见,用影响等级的方式得出不同方面的影响性质与强度的认识。

1. 石油资源

对中国石油安全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美、日、印三国的矿产资源战略。中美之间在矿产资源领域,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也存在着深层次分歧。為了实现石油来源多样化的战略目标,美国必然整合其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资源,对来源国实施全方位影响。同时凭借其在全球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必要时有能力采取诸如在环保和市场开放等方面向中国施压、干预中国对外重要石油合作关系等手段,影响中国石油安全环境。同时,美国在世界石油市场上的影响力远非中国可比,因而凭借国际市场体系,美国有可能施加议价力量,降低中国企业在石油国际分工中所承担的环节利润,从而对中国石油安全产生影响。

日本和印度矿产资源战略对中国石油安全的影响方式是类似的。日本国内石油储量极其贫乏,而且与美国相比,缺乏类似加拿大这样的就近供应伙伴,这就决定了和同为石油进口国的中国之间存在比较激烈的竞争关系。同时日本的石油海外扩张以及和美国绑定的策略,都对中国石油安全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印度与中国的相似之处在于同属转型中的人口大国,国内的能源需求处在持续快速增长之中,这一背景决定了两国的策略、行动都有彼此重合之处,因此,两国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彼此对对方的石油安全环境,都发挥着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放慢,两国之间产业结构会日益趋同,未来两国间的竞争强度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大。

2. 金属资源

从影响程度来看,欧盟和日本由于内部储量不能自给,因此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竞争。澳大利亚和巴西的矿业企业,从产业链来看处在有议价能力的供应商位置,因此议价能力对中国的金属矿产资源发挥着比较明显的不利影响。

外国矿产资源策略与行为对中国金属矿产资源安全的影响呈现出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均比较鲜明的特征。其中各国普遍采取的国际合作策略与石油资源有所区别,这会带来有利影响。不利影响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上,具体表现为处在产业链相同环节的国家间的竞争和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讨价还价。

3. 出口资源

与前两种资源相比,中国在这类资源供需结构中的位置不同,主要处在供应者的位置。因此,各国矿产资源战略对中国在此类资源安全方面的影响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这一类资源的出口中,由于中国缺乏行之有效的价格保护机制和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容易造成购买者集中度高于售卖者集中度的情况,因此,虽然随着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中国企业矿石出口的利润有所增长,但仍然存在购买者抽取利润的现象,因此,各国都重视采取议价的策略,这对中国是不利的。和转型国家相比,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更为高端,这些国家凭借其深加工能力,将从中国进口的稀土等资源加工成高科技产品,然后返销到中国,这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安全环境是不利的。

外国矿产资源策略与行为对中国稀土等出口资源安全的影响,以合作为主,利用中国市场结构的缺陷,通过议价能力和对安全环境的影响来影响中国这类资源的安全。在这类资源上,因为发达国家需求量更大,加之其产业结构的原因,对中国此类资源安全的不利影响要远大于转型国家。

二、相关对策建议

外国矿产资源策略与行为可能通过影响国内矿产资源供需结构,从而在环境安全、供应链安全、运输安全、国际市场安全和国内产业安全等多个方面影响我国的重要矿产资源安全。

我们梳理的一个基本对策框架,包括利用国际市场体系、改进政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用、大力推行资源储备、保护优势资源/运输通道并提升产业水平。

(一)国际市场策略

1. 树立利用国际市场体系的观念。要重视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体系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树立目标观念、规则观念和融入观念。目标观念,就是保证在市场上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进行采购。规则观念,就是在遵守国际市场规则的同时,充分利用规则,并参与规则制定,以最大限度保障我国的矿产资源安全。融入观念,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国内矿产资源市场的开放性,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有形和无形壁垒,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对接与融合。

2. 争取矿产品国际贸易定价权。中国在矿产类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问题上的影响是与中国多种矿产资源全球最大买家的地位不相称的。为了维护中国的矿产资源利益,必须争取矿产品国际贸易定价权。应积极参与国际大宗矿产品交易,继续进行跨国大宗并购,并深入参与各类基金的运作。必须先建设好国内的交易市场,特别是期货贸易市场,完善国内矿产资源期货贸易,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加大矿产品期货交易所布局的力度,适当拓展作为期货进行交易的矿产品品类与规模。

(二)政府服务策略

1. 加强矿产资源立法。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矿产资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制定和完善由能源法、专业领域基本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所构成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使得整个矿产领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在其指导下不断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领域内各主体的行为。

2. 促进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要在全社会树立资源集约利用和节约资源的意识,通过經济、行政等手段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实际行动,节约资源,杜绝浪费。同时,鼓励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 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国家级“矿产资源投资信息研究中心”,在相关政府部门与各种协会商会的合作、指导、协同之下,对投资国外矿产资源项目所需信息系统收集整理,为企业提供介绍相关投资融资制度及审批程序,协助企业编制国内外投资立项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企业项目投资提供风险评估服务。

(三)企业支持策略

1. 支持民营矿业企业海外扩张。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扩张受阻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矿产资源这样的领域,国有企业的重大并购活动更易引起关注,因而只有民营企业真正参与了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体系的运作,才能认为我国真正融入了世界矿产资源市场。在中国民营企业已经取得很大发展的今天,应该消除矿产资源行业的种种有形和无形投资壁垒,实现对民营资本的全面开放,促进民营矿业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支持和引导那些通过国内市场竞争涌现出的优秀民营矿业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以各种方式占有海外矿产资源。

2. 推进矿业企业跨国经营。综合运用金融、税收、投资与行政工具,支持矿业企业海外投资。应推动金融机构研究矿产资源行业,以更具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更加全面及时的金融服务,对矿业企业的跨国发展提供实质性支持。相关部门应考虑在矿业企业跨国经营中实施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纳税时的亏损转回和亏损结转。在投资支持方面,建立基金对矿业企业海外的勘探、开采、并购等活动进行支持,分担企业的海外经营风险。还应进一步在企业跨国经营项目的审批程序、并购政策等行政管理环节进行必要的优化。

(四)资源储备策略

1. 加强矿产资源储备领域立法工作。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储备的有效性,必须制定和实施一批法律法规,界定和规范矿产资源储备的构成、数量、形式、管理架构、资金运作方式、使用条件与办法等方面的内容。因此,要加快矿产资源储备领域的立法工作,保证矿产资源储备有法可依。

2. 完善管理与运营体系。在组织机构上,设立专门的国家矿产资源储备管理委员会来统一管理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工作。该委员会主要行使四个方面的职能,制度建设,即为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计划职能,即通过制定全国性的矿产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矿产资源的种类、规模和储备结构;监督检查职能;业务指导职能。在运营方式上,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应是一个包括国家战略储备、国家和地方经济安全保障储备及企业商业储备的三级储备体系。

(五) 保护与提升策略

1. 保护优势资源。对优势资源矿区进行资源储备,对尚未开发的储量区,暂不发新的采矿许可证。采取措施逐步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破坏环境的项目。还要以技术水平、产量规模、工艺条件、环境影响等为标准,建立优势矿产资源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要对采矿活动进行监督,坚决杜绝掠夺式开采。有必要采取措施限制出口初级产品,逐步减少直至取消这方面的出口退税,严厉打击走私行为。

2. 保护运输通道。要把维护矿产资源运输通道安全纳入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统一筹划,加强与运输通道经过国家的安全对话、多边磋商与策略协作,逐步建立和巩固与沿线国家的安全合作机制,与有关国家在保障运输通道安全上开展有效合作。

3. 提升国内矿产资源产业整体水平。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坚决把国内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转变到依托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节能环保的内涵式发展的轨道上来。对优势矿产资源企业,要鼓励并引导增加产品高技术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转变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要依托高新技术,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应重视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缓解重要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方式提升矿产资源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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