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23-04-13

第一篇: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 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 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 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 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 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第二篇: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现代安全管理论文工程质量安全论文

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摘 要】:通过加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方面的综合管理和综合教育,加快建立安全机制,不断更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保障系统,建设好施工安全管理体制,确实形成全体成员、全部过程、各个角度的施工安全管理,才能达到施工安全、效益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对于万物生灵来说,是一种存续的保障;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的体现;对于各类企业来说,是一种实力的反映。它体现着人文思想,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是一个永恒的、不懈探究的命题。建筑施工企业更是要求尽善尽美。

1 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施工安全的片面认识 在许多建筑企业中,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对施工安全认识不完整,不科学。片面认为建筑产品的最低使用年限一般都在50年以上,工程质量的好坏是起决定性的,而施工安全只是一种现场的、短期的、事中发生的,只要项目工程竣工,安全问题就自然消失了。

1.2 几种轻视施工安全的错误认识 认为抓安全工作主要是企业质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提高了安全标准,必然要加大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名誉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产品质量等错误认识。

1.3 重视书面规定,轻视现场管理 许多施工企业领导和

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承诺,均符合招投标程序与甲方要求就行了,而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只要应付一下,不出事就行了。

1.4 重视前线工地,轻视后方保障 错误的认为后方科室人员,是占编制不创造财富的,他们到下面检查、监督总是在挑毛病。安全隐患的整改是被动的应付,错误的认为整改会延误工期,耽误进度。

1.5 重视资历经验,轻视计算数据 一些施工人员认为现场应用与操作的载重机械、计量设备、带电导线等,都应以资历高、经验足为导向,而计算数据只是复杂繁琐的数字,不能作为实做的依据。

2 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具体做法:

一是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

二是坚持1天1条,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

三是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

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四是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3 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订立合同之后,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步开展,同步进行。要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

4 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4.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安全的准备工作,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首先是做好施工前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地形、地物、地貌进行勘查、记录,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依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以及现场安全警示的工作。其次在施工生产准备阶段,施工企业的管理层,要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及容易发生事故的处所,开展好安全生产的宣教,实施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2 狠抓施工生产安全计划的落实 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

工生产中的安全。具体要求:

(1)要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充分了解、掌握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

(2)开展好事前班组安全教育,施工前的安全防护检查,并要树立“下一道工序开展前,安全防护已完善”的思想。

(3)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如井支架、脚手架、各类支撑等。

(4)卸料平台等经常性活荷载受力的部位,要按照安全计算的模式进行搭建。

(5)掌握全程施工动态,及时发现、纠正违规操作和违纪行为。

4.3 确保材料供应的质量

材料部门对于各种原材料,应建立健全进场前检验验收和取样送检制度。为此,要求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都要加强技术业务的学习,掌握好常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性能,熟悉材料在保管和运输的规定,做到分门别类的保管和堆放。凡属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运到工地,以确保材料不会造成施工安全问题。

4.4 电力、机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首先规定它们的操作者,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持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次,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作业制度、纪律。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

5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施工企业管理者,要善于总结以往的安全教训,找出“通病”、“顽疾”,并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日常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当场剖析原因,即时指正,限期整改。对预防措施和纠正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跟踪验证,保存验证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奖罚制度,以经济辅助手段,促进施工安全生产。

6 开展施工安全管理事后总结工作要将施工安全的事后总结工作,纳入系统行业化、法制化,方能使建筑企业全体人员,认真回顾项目工程管理中安全管理的成效及弊病,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理念,持之以恒地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具体做法:

第一是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总结标准化格式,并纳入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中去。

第二是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总结档案,以便规范和指导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总结内容的警示及监督体制,以确保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顺利开展。第四是实行施工安全管理总结的宣讲及测评公示制度,促使好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得到应用推广,并认真地吸取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及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国际工程担保制度研究借鉴[J].建筑经济,2000(

6、7).

[2]徐金梁,陈玉珍.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7(8).

[3]褚一伟.工程项目目标成本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7).

第三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和满意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奖金设置。

公司从利润中计提部分资金设立质量奖励基金,质量罚款所得亦列入质量奖励基金,由公司计财部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

第四条 公司对取得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在业主给予的奖励外进行公司内部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创鲁班奖工程,按产值的10.0‰奖励

2、创国家金质奖工程按产值的8.0‰奖励;银质奖按产值的6.0‰奖励

3、创广东省优工程或省样板工程按产值的5.0‰奖励

4、创市优工程或市样板工程按产值的3.0‰奖励

5、对于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按部颁规范达到优良工程或市政项目按业主施工合同要求达到优良工程,且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按产值的2.0‰奖励。

第五条 对未完成业主确定的质量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产值的2.0‰进行处罚,在项目奖金中扣取。

第六条 由我司总承包工程获得市优以上奖励时,按上述奖励比例对分包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以上奖项必须待评优证书颁布后下发,无评优证书,一律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其他质量先进称号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敢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和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施人员),公司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所有奖金分配表须经公司工程部、人保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三章过程控制中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组织的季度质量评比活动中,第一名奖励项目部锦旗一面、现金10000元,第二名奖励项目部现金8000元,对排在最后一名并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连续三次工程质量被评为倒数第一的项目部,取消其年终所有奖项的参评资格。质量评比主要内容有项目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内业资料、文明施工四个方面,具体见附件一。评比按综合得分高者,确定名次

第十二条 在公司组织的优秀项目经理评比活动中,因项目管理和施工组织较好被评为

优秀项目经理的,奖励现金3000元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或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凡不按公司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或专职质检员的单位,对该单位或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对制度不落实、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在公司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不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的或对工程部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对其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

第十六条 试验段施工应及时通知公司中心试验室,未通知中心试验室,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试验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或留取试件,一经查出,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300元的处罚。如发生伪造、涂改、抽换、丢失内部原始试验资料或对不合格过程隐瞒不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并作调离试验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混凝土拌合站计量器具失效,无试验室下达的混凝土配比单;砂、石、水泥、沥青不按规定过磅;水、外加剂、掺合料不按规定计量的,除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300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检验,凡材质证明文件或材料复检结果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和标准规定,并已用到工程上的,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并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按要求设置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技术负责人、试验员)。凡无相应质量管理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对质检员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300元的处罚。对专职质量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并作调离质量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总承包负责制。我司为总承包单位时,由我司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其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因项目部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

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施工队伍,造成质量事故,对总承包项目部给予扣发20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项目施工中,因由于保护公司效益,执行过程中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质量事故,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对责任人免除处罚或轻罚。

第四章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工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同时对责任人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并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30000元奖金的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并报人保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质量事故的处罚:

1、工程如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30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2、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和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0元奖金的处罚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按实际损失的5%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处罚。

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者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4、已完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0元奖金的处罚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别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2000元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故的,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对分包工程的奖罚亦按上述进行处理。

6、如因项目部自身原因发生工程延期,除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0元奖金的处罚外,还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分别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2000元的处罚。

第五章奖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单位为公司工程部,工程部依据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验收情况签发奖罚通知单。对2000元以下奖罚由工程部直接签发,对2000元以上奖罚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

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罚款通知单均一式四份,公司工程部、人保部、计财部及相关单位各存一份作为凭证。

第三十条 奖金由公司工程部将奖励通知单上交公司人保部、计财部,在年终统一对项目部进行奖金兑现。

第三十一条 扣款由公司工程部将罚款通知单上交公司人保部、计财部,对项目管理人员的

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对项目部的罚款在该项目部奖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须在处罚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由公司领导裁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和各项目部要根据本奖罚办法,结合本单位和本项目部情况制订工程项目质量奖罚办法,分解质量责任,把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施工环节、工序、岗位、个人,在制度、奖罚上做到有章可循,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工程实施阶段奖惩办法

为了提高公司开发房产的质量,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及质量责任意识,制定本办法。 项目部绩效工资总额由核定,各节点所占比例均为25%。

本办法设置了四个考核节点,各节点的考核办法如下:

节点

一、房屋预售节点

该节点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证单位工程实施进度要保证满足预售的节点计划要求,因为这个节点的大幅滞后,很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资金运作。

该节点主要考核进度:只要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完成,或通过合理手段使工程形象进度比原计划提前完成,均可以享受全额奖励;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节点进度滞后,视具体情况处以不高于本节点绩效金额的处罚。

节点

二、单位工程主体验收节点

该节点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证单位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设置的考核内容分为以下 2项:

1、结构验收的动检合格情况

首检有一项不合格,扣20分(按照满分100分计)。复测(钻芯)仍有不合格项,该节点总得分为零并处以不高于本节点绩效金额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辞退直接责任人。

2、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每发生一项一般事故(含以上)扣50分,发生两项以上该节点计零分。《国务院493号令》 点满分不超过100分)。

节点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节点

该节点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节点,设以下四个考核指标:

1、分户验收一次性通过情况

所有房屋均应达到合格标准,如果在质监站复核时发现一户有弄虚作假,扣25分。多于总抽查户数的1/5有作假现象,该节点不得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2、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每发生一项一般事故(含以上)扣50分,发生两项以上该节点计零分。《国务院493号令》 点满分不超过100分)。

3、现场签证情况

签证的准确性、必要性、及时性。每发现一次不合格扣20分,三项以上(含三项)不合格,

除本节点得分为零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4、合理化建议

每一项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对工程的质量或公司的效益有明确提高的,奖励20分(全节点满分不超过100分)。

节点

四、业主入住3个月(质量回馈)节点

为了复核工程质量,保证业主利益,维护公司形象,设置本节点。本节点仅设置一个指标:业主有效投诉率(业主投诉问题是验收规范允许的,不计入有效投诉但视情况予以维修配合 )

1、业主投诉率10%以下,得满分(100分)

2、业主投诉率10%~30%,按照(1-2倍投诉率)*100计分。

3、业主投诉率在30%以上,该节点得分为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4、业主就同一事件投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两次以上者,本节点不得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注:项目部部长非直接责任人时,负领导责任,经济处罚额度按直接责任人处罚额的2~4倍执行

第四篇:基建安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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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内容数量的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交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包括: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变更、本矿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等四项,由

本矿技术科上报集团公司基建部,组织集团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必要性、经济性和施工的可操作性进

行评估,经上级同意后,各方签署“工程设计变更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变更的评估应包括的内容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必要性。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施工上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3、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4、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5、确定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

工程变更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一般分为: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两个方面。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设计变更又可以分为:1.设计

缺陷变更;2.建设方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根据内容的不同则分为1.施工条件的变更;2.施工

工艺的变更;3.材料改变的变更等。

根据工程变更的不同类型,在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当中执行以下的规定:

1、当发生设计缺陷的变更时,本矿技术科上报集团公司,要严格审查变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设计者设计本身的原因而造成

的变更,则变更的费用要由设计方承担。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和设计方沟通,严格控制类似变更的出现。如果是因为设计外部

资料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则要严格追查资料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负责该部分的变更费用。因为该

部分变更的费用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本矿技术科要严格审查外部资料的准确性,建立专门的审查档案。

2、建设方(本矿)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一般所占变更费用的比例最大,所以一定要根据投资标准而进

行准确地审核,在方案的确定时一定要考虑原有施工条件的利用,尽量做到省时经济。变更方案确定以后,本矿技术科要组织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最后形成方案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3、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变更时,本矿技术科要依据合同严格判断该施工条件是否因为合同工期的延误而

产生;或者该施工条件是否是因为其他非客观因素造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

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遇到客观原因而产生的施工条件的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新的施工方案

以应对出现的不同施工条件的变化并上报集团公司,尽量将变更的费用降到最低。

4、在施工中施工工艺改变而产生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

,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采用新工艺而产生变更费用时,要做好新工艺和旧工艺

的对比方案。对比方案要从性能、经济效益、安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工艺。新工艺的施工方案对比选择要建

立相应的档案。

5、出现材料代换或者是采用新材料时,技术科一定要建立齐全的资料,并对新材料的经济效益等做出比较。在办理变更签证

时,各方一定要把原采用的材料和更换后的材料的数量、价格、规格标示清楚。

6、在办理零星工程及临时用工的变更签证时,要明确工程的地点及产生的原因。所有的零星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以工程量的形

式准确反映,不得以人工的形式办理。所有的临工变更签证要注明用工的数量,要比较准确地描述工作的范围和工作的内容。

五、工程变更的实施监督

1、确认变更是否己全部实施,评价完成效果如何,严格按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序验收。

2、若原设计图已实施部分发生变更,则应标明已施工部位和完成情况、工程拆除情况等,做好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资

料收集工作,包括材料使用、设备配置、人员安排等。

3、做好变更施工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跟踪和动态分析工作,以减少变更费用。

第八章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一、执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1、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教育,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坚持开展全员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健全并

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安全质量控制能力。

2、制定安全质量创优规划,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实

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动态控制。

3、从单位到班组、班组到个人,层层签订安全质量责任状,终身负责制度,严格按集团公司目标任务进行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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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公司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保证“鄂旅投红莲湖公司”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鄂旅投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手册》(2014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鄂旅投红莲湖公司”工程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控制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在进行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做到进行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章 方针、目标和安全承诺

第五条 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 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较大以上级别事故发生,避免一般事故发生,力争实现事故死亡率“零”目标。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做出安全承诺。

第三章 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工程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公司现场项目部负责,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员组成另行文通知。

第九条 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工程管理部规章制度;

(二) 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 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 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和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六)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全技术方案,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投入。安全技术方案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特别重大技术方案应报公司工程部审批;

(七) 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 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 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

(十) 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安排专人管理和监护;

(十一)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要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障现场人员安全;

(十二)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十三)积极配合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认真完成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三)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失控、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顿或处理;

(四)审批施工企业安全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工程的防汛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事故应急能力;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一般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监督施工企业整改;

(六)积极配合或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整改及后期恢复;

(七)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填报有关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八)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

(九)认真完成建设单位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确保工程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

(二)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生产贯穿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三) 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对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通过优化设计保证安全,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

(四) 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 参与或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保证提供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装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危险源、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排查出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专门的监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编写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措施等,并保证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

第十七条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均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工程区域内的临时道路应设臵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的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第十九条 统一组织、部署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施工、监理、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接受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工作交流会,每年年终组织总结评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响应预案,当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预案并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应具备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设施、通信系统、应急保障等应急能力,满足应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 与当地政府保持联系,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并服从上级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实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监理组织与施工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采取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大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评价。 第三十条 安全大检查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防范措施、查安全设备设施、查安全投入、查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为主,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监理单位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事故的分类和依据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报告;现场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工程部;公司工程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公司,由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司工程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救治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建立事故档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负责统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鄂旅投红莲湖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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