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2024-01-30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概括总结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澄清了一些在目标定位问题上的疑惑,并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要结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指导方针,从而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定位和制度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论证。

关键词:目标定位;社会保障;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

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定位问题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首要前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改革,首要面临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定位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逐步形成了国家-单位保障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框架由国家保障、城镇保障和农村集体保障三大板块组成。这种制度框架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例如,在城镇,从退休养老到疾病医疗,从住房福利到教育福利、从就业安置到贫困救助等等,都由国家或单位包办;农村则通过按劳分配和按人口分配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亦包含有众多的福利性质,农村合作医疗曾惠及95%以上的农村人口。但是,这种由三大板块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自身所具有的板块分割、缺乏效率和城镇单位保障事实上一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而农村保障项目偏少和有限等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使得这种保障制度与现代保障制度所遵循的社会化原则和公平化原则相背离。一方面使城镇人口具有以国家或单位为后盾的全方位的保障;另一方面却使大量的农业人口在保障项目和保障力度上与城镇相差悬殊。这和我们当时的历史定位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与旧中国人人无保障到新社会的人人有保障,不仅是新旧社会制度的区别,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人人有保障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保障的历史定位,虽然逐步得以实现,但囿于国民经济的实力、庞大的农业人口的存在和工业化过程所需要的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现状,人人有保障,却并不能做到保障的社会化和公平化。

自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多年来,国情发生了重大变化,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奉行“丛林法则”,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减压阀和稳定器。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决定了我国必须使人人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就决定了我国首先必须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位问题。因为,明确的目标定位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和政府、居民有合理的预期,而且更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稳定性和持续可发展性。

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定位来看,是建立一个符合公平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并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建立一个坚持差别性原则并只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最低线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必须作出的选择。如果说一个贫穷落后、经济匮乏的国家,不得已而选择后者的话,那么,一个经济发达或经济正在腾飞的国家,则没有理由不选择前者。因为,“落后的时代不可能有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有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因超越时代发展而不可持续,甚至对国家发展起反作用;而发达时代却需要选择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选择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定酿发社会危机,进而损害国家发展;这已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明过的一条基本规律。”[1]

我国经济的迅猛增长,为我们选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作出了良好基础。如果我们在市场逐步完善、经济持续增长的总体态势下,依然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为坚持差别性原则并只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最低线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不仅使市场发展过程中所导致的两极分化延伸到社会保障领域,从而有违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原则,进而有可能使广大的劳动人民无法挣脱弱势群体的锁链,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使社会主义成为一句口号,最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目标定位所导致的制度必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或刚性,这为以后的改革增加了难度,改革成本必然大大增加。所以,依据世界各国所走过的道路和已证明的社会保障基本规律,坚持公平公正、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个正确的选择。

二、 社会保障改革定位要结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了解和认清中国国情,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定位的基础。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2]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3],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最大的实际就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在这种对国情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我国的各项事业才蒸蒸日上,蓬勃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与发展成就。

解决目标定位问题,不仅要结合国情,更要体现中国特色,以避免在此问题上陷入认识误区和可能导致的不良政策取向与制度安排。所谓中国特色,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就是在社会制度层面上,要坚持我国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要体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相应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这就要求我们的目标定位必然是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而不能有所遗漏,更不能把广大的劳动人民排除在外。其二就是要根据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特点创造出不同于别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来。所以,借鉴国外经验不等于与国际接轨,利用民间力量和市场机制不等于走私有化道路,强调个人责任不等于政府可以推脱自己的责任,加强社会保障不能忽视或完全摒弃家庭保障等等,体现的都是中国特色。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情和特色,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的目标定位就达到了共识,还有许多错误的理论观念和现实问题需要澄清。比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存在,以及传统家庭保障等理念的束缚,必然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方面采取同我国经济改革相类同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另一方面也必然在现实操作层面上,体现为各区域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各自为政、花样百出,不能形成全国统一和统筹的制度模式。这就往往直接表现为就全国或区域比较而言的不公平、不公正。这些现实问题就有可能直接影响或否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目标定位和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操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矛盾,虽然现在看来似乎尖锐,无法调和。但正是因为有了公平公正原则为指导和惠及全民的目标,才需要我们不断地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去创新、去完善。如果我们调整这个目标定位,事实上也就肯定了在现有具体制度层面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公平、不公正。这显然是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国际趋势和现实要求背道而驰的。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定位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就是要人人有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这是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保领域的重要体现。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认识这一点,在思想上就可以澄清社保制度改革目标定位的错误观念,在方向上就可以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了更清晰的发展脉络。

其实,科学发展的核心,即以人为本,客观上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受益的主体,那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其中包括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动力劳动者。任何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有限等理由,摒弃或减少劳动人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做法,不仅违背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指导方针,还可能积压并最终激化社会矛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受到严重的破坏。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具体的制度制定,虽然就现实而言,表现为区域间的差别和内容的不同,但不仅要体现全面性,即保障项目和保障力度的全面性;更要体现协调可持续性,既要追求系统内部各自系统与各项目之间的协调,还要追求社会保障政策与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公共政策、人口政策等相关政策的协调。同时,各区域的具体制度要具有进一步改革和整合的空间,乃至达到全国层面的资金统筹、项目规范、监管得法、制度定型等,这种切实的可持续性,才能真正达到公平公正并惠及全民。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07(6):56-58.

[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33.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2.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在对典型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探究它们对完善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教训,这对于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比较法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却十分滞后,甚至处于一片空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国外典型发展模式和国内先进做法,探索其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1 国外典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考察

1.1 一元化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是典型的福利国家,采取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核心的一元化社会福利模式,它是最早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该法规定,农民养老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障,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共同劳动的配偶。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补贴,同时有一部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即在全国组建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它是一个公法法人并接受国家监管,它的自治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德国于1972年推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方面,被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在资金筹措方面,采取共同承担责任原则,即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保费,将保费分成20个等级,规定每个等级应缴保险费的数额,最高数额不得低于最低数额的6倍,同时联邦政府为农民提供补助;在管理模式方面,成立规范化的公司运作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由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对农民承担法定的保险义务,农民只能在法定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不能自由选择保险机构,享受的待遇与德国法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相同。

1.2 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明显的城市和农村之分,基本上是覆盖全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德国历史学派和德国社会政策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三个方面,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医疗救济、食品救济、住房救济等;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福利主要包括教育福利。

美国的社会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雇主补充保险和个人商业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占主要地位。除少数强制性项目外,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和投保类型,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国家给予伤残、养老和医疗补助。美国在1935年启动养老保险,当时采取的是劳动者全额支付养老费用,到1939年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利用在岗劳动者的生产利润支付退休者的养老费用。1983年,联邦政府进一步调整保险政策,在前述制度中引入养老信托基金。美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采取的是“支储并行”,即对于现行退休者,可以从在岗者的生产利润中支付养老费用;而对于未来退休者的退休金,则一部分来自下一代在岗者的生产利润,一部分来自养老基金。

1.3 自我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新加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典型的自我保障模式,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该制度只是一个强制性储蓄计划,不具有任何社会福利性。该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3年,英国殖民政府制定了公积金法案。并于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颁布《中央公积金法》,该法规定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运营,待工人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时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或家庭,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储蓄计划的基础上,又推出一系列公积金计划,包括的范围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多个方面。这些计划的实施,使新加坡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者有其屋”。

2 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首先,以政府为共同的管理主体,以立法为共同的强制手段。德、美两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在运作机制方面的共同点表现在,两国的制度都把国家置于十分显著的地位。不论是制度的建立、维护与运转,还是受益人范围、资金来源,德、美的制度安排都突出了国家机制的主导性。新加坡虽然实行自我保障型的立法模式,但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的,国家掌管并负责中央公积金的运营,只是国家不提供资金支持,不承担责任。其次,以保障人权为共同的价值目标。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保障人的生存权,其均着力于解除或预防贫困或其他危害农村社会成员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保障农村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确立这样的价值目标,对各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农村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地位,以至于对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以社会互济与社会合作为共同的保障方式。社会互济是指在政府的支持下,对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相互进行扶弱济困的一种最基本的观念和行为。它包括代际互济和同代人的互济,德国、美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社会互济主要是代际互济,而新加坡没有代际互济,主要是同代人的互济。社会合作是指任何公民与组织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保障的合作事业,共担风险,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考察各国立法可知,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社会互济与社会合作。

当然,各国的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管理体制上看,德国比美国更为重视社会机制的作用。德国采用自治组织管理的运营模式,美国则由政府经办养老社会保障;与德国相比,美国的制度中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为显著,美国有比德国更为发达的职业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新加坡的制度则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性,完全实行自我储蓄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从责任主体上看,德国和美国模式中政府只承担部分责任,而新加坡模式中政府不是责任主体,个人是社会保险的唯一责任主体,政府不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从筹资模式上看,德国靠雇主和农民缴费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美国主要靠征收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保险金,新加坡则是靠强制性储蓄来筹集社会保险金。从保障水平上看,总体上,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一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福利型模式国家的保障水平最高,上文三个国家中,德国最高,其次新加坡,美国最低。从适用范围上看,德国模式适用于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障项目只涉及维持基本生活的项目;美国模式实行部分保障与全员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全体公民都享有平等的社会救济权利,另一方面许多保障项目实行自愿保险的原则,有些项目只有部分农民参加;新加坡模式则完全依靠个人和单位缴费,所以只适用于已缴费的农村社会成员。

3 完善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启示

3.1 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

考察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脉络,可知,国外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推进其发展的。例如,前文所述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1957年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开始确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保障法》开始初步构建。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强调农民自愿参加,这显然与现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不相符的。政策并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常受到国家经济、政治等变化影响,这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笔者认为,要建立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依靠法律,通过立法规定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所以我国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化步伐。

3.2 应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得来的仅是较少的生活成本,且其收入受到天气、温度等自然因素的制约。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存在必然的利益冲突,即市场经济下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降低劳动力成本,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要求进行社会二次分配。笔者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其目标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均具有普遍性和非营利性,所以在现代社会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要强化政府的责任。

3.3 应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当前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瓶颈是资金问题,农民由于历史上自然经济状态下自给自足生产方式的影响,大部分没有能力承担社会保障费用,这使得很多人不得不放弃参加农村社会保障,导致有的地方农村社会保障参加率不高。

3.4 应推进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模式

考察我国社会实践可知,一直以来,政府着力于建设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社会保障也在区别城市和农村,农村的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无形中确立了城乡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著差异,前文所述德国、美国等推行的都是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谓城乡统筹,是指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和农村施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统筹基金,保障对象享受统一的待遇的发展方式。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可以扩大农民的消费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基金项目]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编号:2011032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唐山师范学院2010年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唐山市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C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项贤国(1981—),男,汉族,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陈慧娟(1968—),女,汉族,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高等学校作为我国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其管理理念和制度,必须时时更新、改革及与世界先进国家的高等学校接轨,使其更好的发挥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功能和作用,更好的为社会、为民众服务。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就是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进行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的作用。本文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形势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制度改革所面临的诸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工作 人事档案改革 高校档案改革

一、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积极地进行着改革的尝试,发生着显著的变化,人事制度改革也不例外,也在积极地尝试、探索和不断深化。在现代社会里,人的社会属性越来越重要,即人是从属于社会,是社会人。在此理念下,人事制度改革就应该积极地考虑人的社会属性,使人在社会中交流,发挥人的更大作用。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要充分考虑人的社会属性,使人事档案能够全面、准确的反映一个人的全貌。为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对档案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即可公开内容与不可公开内容。对可公开的内容进行数字化管理,可以进行宣传、为利用者提供便捷的利用服务。尤其是对高等学校的专家、学者、教授及教师等积极进行宣传,使社会、本校、外校及學生充分了解他们,为他们的教学、社会活动及学生在选择导师、选择专业上提供完整、充实、可靠、可信任的档案信息资源。

当前高等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和速度与高等学校的发展、社会对高等学校的要求、高等学校在现代社会里应发挥的作用等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了更好的发挥高等学校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进行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高等学校较好的完成为国家、社会培养人才,提升公民素质,为国家、社会及公众服务的责任和使命。

1985年进行了教育体制改革,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高等学校一直走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高等学校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改革了人事制度,给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也给高等学校教师自身的发展和提高提供了机会。虽然高等学校在人事制度上进行了改革,但是,人事制度的改革,需要高等学校中其他制度的改革与之匹配及适应,其中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是一项与人事制度改革相匹配、相适应的重要改革内容。

高等学校目前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没有充分体现档案的利用价值,作为保密材料,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必须是相关人员按着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相关的借阅手续。使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大大降低,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需求。限制了高等学校人才的流动、作用的发挥和人才的使用等,不利于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及更好的服务社会的高等学校的管理理念。

要想充分发挥和利用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和作用,就必须结合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对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在新形势下怎样结合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对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是本文探讨的主要目的。

二、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高等学校是由教师、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三部分构成。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深入,我国的各级各类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都在积极地推进,改革人事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因其性质和特点,一直走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最前沿,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高等学校都已实施了全员聘任制。从根本上打破了岗位终身制制度。对新增人员施行了“岗位招聘和聘用制度”。打破了传统的一经高等学校录用就终身取得国家干部身份的模式。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有的高等学校还采用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人事改革管理制度和聘用原则,还针对到高等学校工作的新录用人员采用了聘用制、兼职制、人事代理制等多种多样形式的人事改革管理制度。到目前为止高等学校的全体人员的工作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高等学校工作人员身份多元化的局面已经形成。

在用人制度上高等学校采取了稳定教师队伍、鼓励合理流动、专兼职相结合、教育资源共享的原则和方针。为此,各高等学校对教师采取了积极的培养、培训等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另外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提升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多数高等学校还有选择的向国外广揽贤才,同时也在国内、国外的高等学校之间进行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这样大大的提高了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使高等学校能够更好的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但是,高等学校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还没有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产生了不良影响。目前在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如:人档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即人在档案不在、档案在人不在、甚至是存在着一人多档的现象,不仅影响着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对国家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继续和深化,人事、劳动、收入及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现在多数高等学校都实施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制度,每个人按贡献度等因素决定工资报酬。另外,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及科研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个现象,就是“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不一致,人事档案中工资的记载状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现象普遍存在。

国家新出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着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已全面实施,从根本上已经改变了事业单位的传统模式。由于高等学校的人事制度的改革与推进,目前在高等学校工作的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了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外,又增加了聘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多种多样的形式,高等学校一直沿用的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式的发展需求。下面来探讨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改革问题。

三、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改革面临的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沿用着传统的干部档案管理模式。已经不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与高等学校现行的人事制度改革极其不相适应,在现代的信息化社会里,人才资源、人才信息、人才的流动与交流是现代社会人才发展的战略主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进行改革,是不利于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同时也会严重影响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施行。高等學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应按着现代信息化社会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现代化管理,要突出和强调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档案的人力资源写实功能、档案对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现代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应与上述三个档案服务功能相对应、相符合、相统一。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人事档案有其严格的保密性,其保密性是从干部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中衍生出来的。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查阅干部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等项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现代信息化社会对各种信息的要求,应该把人事档案中的可公开内容(信息)与不能公开内容(保密信息)区分开来、分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及服务社会的作用。在现代信息化社会里,人事档案应该向本人公开,这样才能做到保证档案记载的真实性及可靠性,也保障了个人的知情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目前对需要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的取舍是按着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所发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归档的,在此条例中对干部档案的归档材料规定了十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要认真的进行收集及归档。但在新形势下,对目前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材料、新内容,也必须经过必要的筛选,进行归档才符合高等学校在新形势下进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如记录教职员工个人学历、成果及业绩变化的各种材料都应收集归档,个人参加培训、留学访学、科研成果等也应该归档,另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出现的记载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关系变化的各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解聘、岗位变动等有关材料,记载教职工依法或按所在高等学校的规定应享有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权益的等级和变动的材料等,都应该认真、完整、不缺失的收集归档,使一个人的经历和过程,能够尽量的在档案中反映出来。

高等学校人事制度的变革给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与新要求,同时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给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促使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进行改革。

四、更新观念,改革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每个人政治表现、年度总结、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内容材料进行整理、鉴别、挑选、归档等。但是,高等学校社会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产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应充实能反映其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术及专业水平的内容。即对于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中,既能反映出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也能反映出贡献度大小还能反映出业务能力科研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对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等学校赖以生存的支柱、给高等学校带来声誉、社会地位及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体在人事档案中进行了较全面的记载。

充分发挥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和作用,就需要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信息(即档案信息)挖掘好、管理好,随时随地的向有关方面提供全面、完整、快捷、方便的服务。使社会及学生充分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即高等学校的教师),准确选择、合理使用,不浪费人才资源。不仅为本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也为社会提供知识和智慧。

如果说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于非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还能应付,那么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就不能充分的反映其全部信息,因而,可能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使用、发挥其专业特长上,受到制约和限制,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使国家、社会及专业技术人才所在的高等学校受到损失。

高等学校的作用是提供社会服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是给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做出贡献,来影响和提升学校的声誉、地位、知名度等,给学校带来价值和利益。因此一个高等学校的社会声誉、管理水平的高低,就是看它是否最大限度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就要充分做好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内容,除了传统的档案内容之外,应充实其专业业务档案内容,如论文的发表情况、学术界的兼职情况、国际学术界的交流情况、学生的反向、社会的服务及知名度,科研成果,学术价值等项内容。这是代表一个高等学校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这些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内容的充实,是给学校领导层和管理人员提供精密的信息,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充分使用上做到更准确、更合理。在社会层面上的交流和流动上也更能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俞岚.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1;(7):44~45.

[2]陈小芳.学校人事档案管理的三个转变[J].办公室业务,2011;(7):46~47.

[3]王新亚.解析当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J].办公室业务,2011;(10):66.

[4]李翠华.如何做好人事档案的补充收集工作[J].办公室业务,2011;(10):67.

[5]尹秀芳.浅谈新时期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和方法[J].档案学通讯,2010;(6):134-135.

[6]曲明霞.关于优化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0;(6):85~87.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自从“南京彭宇案”之后,各种扶老人被讹事件的报道层出不穷,屡见报端和互联网。本文针对此问题,从被扶老人屡屡讹诈救助者的原因分析入手、深入地探讨,提出了“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力度”、“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提出解决的法律方法。

关键词:法律缺陷;“好人法”;公正司法;社会保障

泱泱大国,礼仪之邦,五千年中华文明,傲视群雄。曾经不是问题的“老人摔倒扶不扶?”现如今却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做好人没好报也就算了,反而被讹,试问当今社会还有谁敢做,于是出现了老人摔倒无人扶的尴尬现象。其实,袖手旁观不是冷漠,更不是无情,而是一种自我保护。如何保护公民的救助行为,让公民见义勇為时无后顾之忧,已成为现阶段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正如评论员王传涛所说“保护施救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是唤回公德的前提。比起道德批判,一个能保证好人不受伤害的法律制度,更加可靠”。下面,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愚见,希望有所裨益。

一、背景和现象分析

(一)背景

2011年8月30日,江苏某地,一老太在马路上自己摔倒。好心公交司机殷某某停车救人,老太太事后谎称是殷某某撞倒她,并逃逸,随后伙同其儿子报警。在调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多名证人证词和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录像,警察认定,殷某某完全是出于好心做好事。

2013年12月某日,河源某地中年街坊吴大哥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人周老汉,没想最后被老人家属讹上,要求吴大哥支付巨额赔偿金。随后,吴大哥气愤之下,无可奈何选择投塘自杀,以证清白。经过调查,周老汉才承认是自己摔倒吴大哥好心帮忙将自己扶起。

(二)现象分析

近年来,“救人反被诬陷”的事件频发,加上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导致大家“谈扶老人色变”。被救助老人的陷害、反咬一口,令人心酸,也令人心痛。虽然众多救助者帮助了受害者反被诬陷为肇事者事件不是普遍现象,但是它的负面影响就像一颗老鼠屎掉进一锅汤里面,巨大且深远。尤其在当今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无疑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①。难怪有人认为,“彭某案”的发生,导致中国的道德倒退30年。以前看到老人摔倒之后,我们会毫不犹疑的伸出援助之手,无所顾忌,完全遵从内心道德的呼唤。现在,自从“彭某案”发生之后,遇到老人摔倒之时,我们不得不三思而后行,生怕被讹上,吃力不到好。因此,我们进入步入了一个好人难当的“风险时代”,每个人都渴望道德,呼唤法律公平,但又不得不藏于“人人自危”的盔甲之下而推卸掉了自己本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只因害怕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来是我们骄傲的资本,如今却支离破碎,令人不胜嘘唏。古语说得好,“当厄之施,甘于时雨;伤心之语,毒于阴冰”,救助者在救助之后反被诬陷犹如利剑不仅刺痛人心,更刺穿整个民族之魂。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其中探讨其原因,从而提出可行性的法律办法,对被救助者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惩戒和制止。

二、“救人反被诬陷”怪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对被救助者诬陷行为的处罚不力

如果梳理以往众多“扶老人”事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规律:老人讹人的谎言被揭穿之后,多半是倚老卖老,称自己“一时糊涂”,然后道歉退款,不了了之,而几乎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的代价。这种低廉的成本,更是激发了老人讹诈的冲动,如果讹诈成功,就有一笔高额的收入,如果讹诈失败,顺便找一个理由,敷衍完事。我国行政法、刑法虽然都规定对敲诈勒索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实际老人讹诈事件中,真正启用行政法或刑法对讹诈者进行惩罚的,少之又少。目前受到相应的拘留和罚款只有四川达州老太及其儿子。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做不到像西方国家那样对讹诈老人的威慑,导致讹诈老人肆意妄为。引进国外相关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讹诈老人的惩罚力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主张的一种做法。所以,实际上,他(她)们并没有任何损失,诬陷者违法成本太低致使被救助者选择弃义取利,这是法律的一种不经意间的纵容③。

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曾说过:“一旦当事人有这样的预期,当制度有空子可钻,而且制度被执行的力度很低,即使执行了给当事人造成的成本也很低时,他肯定会选择违法!而反过来,当制度非常健全,执行制度很严格,当事人一旦选择违法面临的惩罚远超过其违法所得时,他就不敢选择违法了。”人的作为是计算成本的,当一个人的违法行为的成本高于其预期所获得的利益时,就会权衡利弊,经过一番思考后再作出决定。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往往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去做。

(二)司法个案判决有失公平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④。公民对司法权威深信不疑,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损害时,诉讼到法院,相信法院会查明事实,做出一个合理的判决,还自己一个公道。司法是公民权利救济最后一道防线,这条防线一旦坍塌,公民的权利不仅会受到严重践踏,而且司法的权威也会失去公信力。如在“彭宇案”,法官不适当地抛弃“举证责任原则”,转而适用“自由心正原则”,在自身阅历较浅的前提下,依据常理推断“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正是该“常理”与大众认知并不相符,所以彭宇案判决的一公布,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哗然,这个判决影响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取向。自从南京彭宇案发生后,“好人难当”、“好事做不得”、“不要自找麻烦”等消极思想更为突显⑤。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河源的“扶老被逼自杀案”,有人称,受伤老人家在医院看到将要支付庞大医疗费用,才转而指称吴伟清是肇事者。这不无道理,现今中国“一人得病,倾尽所有财力”的例子不胜枚数⑥。我国现如今虽已经实现了全民医疗,但是并不能全额报销,很大的一部分还得自个掏腰包。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时,老人为了减轻自己儿女的负担,找一个人来分担医疗费,往往选择了讹诈。在目前我国社会,高昂的医药费,让每一个家庭都难以负担,再加上老人年老体弱,收入较少,讹诈他人,对老人来说,不失为明智之举。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老人摔倒受伤能够得到免费的治疗,也就会消除老人的讹诈动力。

三、破解“救人反被诬陷”怪圈的法律办法

(一)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力度

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在其博客上写道:“宽容未必结出善良之花,对这件事情我的态度是:不能因为有被诬告的风险我们就不再帮助他人,但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只有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规制的方法对诬陷者进行威慑,才能起到净化社会良好风气的作用。

法律应对被救助者的失信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规定。在这里,我们可以引入国外的惩罚性机制。在新加坡,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在美国,《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第908条⑦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威慑被救助者的失信行为。该制度的好处在于:首先可以使得更多好心人加入到救助行列,创造一个良性社会;其次,可以使得受助后非但没有心存感激,反而诬陷助人者的老人受到足够的惩罚,迫使其得不偿失,使其不敢、也不会在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再次惩罚行为也可以作为一面旗帜,对其他同样心怀不轨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以达到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最后,还可以唤醒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让更多的好心人敢于同不良分子作斗争,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性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最为典型的当属《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⑧,这意味着惩罚机制在我国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此外,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另外,在这里,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呼吁的尽快制定“好人法”呼声,应该怎样对待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如陈清博士认为我国目前尚无单独制定一部“好人法”的必要⑨。不过笔者倒以为,制定一部好人法,实属必要,因为该法律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情况下的责任,以达到鼓励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该法的制定,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一下几个方面的精神。

1、保护乐于助人者。救助人实施救助时,极有可能会因救助方法不当,导致被救助者情况变得更加的严重,或者被救助者“倒打一把”诬陷救助者,好人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让行好事之人免除因行好事引起的法律责任,让人们放心大胆、无所顾忌地去救助处于危险当中的人。但是需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重点保护特殊职务人员的救助行为,除非重大过失;第二,救助须征得被救助人员的同意,除非已失去知觉;第三,救助者和被救助者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2、无意造成伤害可免责。对于救助人,法律对其不能太过于苛刻,毕竟大部分的救助人都不是专业的医务人员,也不具备专业的救助技能,故对于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好人法应明确规定救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以达到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

3、不提倡无知鲁莽救人。提倡救助行为不等于提倡无知鲁莽救人,有时候求助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结果却是给被救助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所有当如果受伤者没有生命危险,而救助过程可能造成伤者终身残废或者其他更加严重的结果时,则应该小心谨慎。对于鲁莽的救助行为,法院是不会给予保护。

(二)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有关学者的解释,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⑩我国《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条也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11因此,当负有举证的一方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时,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判决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而不是以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各打五十大板。

其次,正确运用经验法则。法官在已有证据和双方质证、辩论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理性,如果最终能在自己内心形成一种确信,即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法官完全可以据此做出判断。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应以尽可能高的盖然性经验法则作为事实推定的中介。既然经验法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归纳总结形成的法则,那么作为经验法则就应当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而不是法官个人的认识,所以法官在事实的认定时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以人们的一般社会认识作为基准或大致的尺度,谨慎地对待经验法则,否则会导致裁判理由缺乏社会认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B12。

最后,针对法官素质低下,生活阅历不够丰富的问题,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官选任机制,选拔出经验丰富、才华出众、品德高尚的法官。正如哈耶克所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起操作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B13。因此我国必须改革法官的选拔制度和法官待遇制度,通过改革法官选拔制度,保证最广泛地吸收一流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通过改革法官待遇制度,吸引一流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和稳定由一流法律人才构成的高素質的法官队伍。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尤其是西欧和北欧国家,经过长期的社会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它们的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最根本、核心的部分,其中,养老保险是这些欧洲国家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资金约占整个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绝大部分。另外,其它的诸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等也发展的相当完备。如此一来,当老年人出现意外伤害或跌倒时,后顾之忧也随之减弱,无须冒着损害自身声誉和社会道德谴责的风险,进行讹诈。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改革期间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比较滞后,无法适应人口老年化的趋势,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制等都不够健全,尚未能覆盖整个社会。在这种背景下,老人摔倒之后,为了减轻负担,就会不顾道德的谴责,讹诈施救者,以便获得一笔医疗费用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并实施。只有通过立法,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也只有通过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的帮助才能得以强制施行。我国在这方面,还需向西方发达的国家学习。(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注释:

① 郑丽清.被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打破“救人反被诬陷”怪圈为中心.兰州学刊:147.

② 李招娣.“扶不扶”两难语境下道德和法律的矛盾冲突与协调共进.法律平台:65.

③ 王安白.见义勇为与社会环境.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11-14.

④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256.

⑤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56.

⑥ 鄭爱剑.浅谈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扶老“恐惧症”.人资社科:310.

⑦ “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第908条:惩罚性赔偿是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赔偿之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并为吓阻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⑧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⑨ 陈清.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博士论文.

⑩ 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35.

B11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B12 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法学,2008年8月.

B13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A.Hayek)著;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显著增长。但也应看到,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收入分配领域积累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文章通过我国居民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表现,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市场环境、农业结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收入差距扩大;现状;成因;影响;对策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仅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年经济发展的历程,但同时也累积了不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在感叹“蛋糕”做大的同时,对“蛋糕”分配的结果却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基尼系数是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超过0.4就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而我国2012年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74,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由此可见,我国已跨入居民收入不平等的行列,而且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加快。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1979~2009年30年间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但收入差距却逐渐拉大。有数据显示,“1982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6.6元,农村居民为270.1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1.95倍;1989年分别增长为1373.9元和601.51元,收入差距为2.28倍;1999年分别为5854元和2210.3元,收入差距为2.65倍;2009年分别为17175元和5153元,收入差距则为3.33倍”。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在重工业优先战略的作用下,城乡之间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在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不统一、不公平的体制和政策,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及国民待遇上的不平等。有专家指出“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农村居民。虽然现阶段我国采取了多种惠农措施,比如取消农业税、给予农民补贴等,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城乡之间居民收入比例扩大的趋势。如果把城市居民收入中的一些非货币因素,如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福利考虑在内,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可能更高。”

(二)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失衡

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还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东中西部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不平衡状态,东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增长迅猛,而中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则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东高西低”的趋势。从恩格尔系数来看,东部地区居民收入恩格尔系数均在0.35以下,而西部地区及中部欠发达省份恩格尔系数均在0.35以上,较高的为西藏、四川、海南。1981年城镇居民收入在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收入比为1.2:1:1.08,中部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东西部收入差距较小。1999年,三大地区的收入比变为1.48:1:1.10。现在三大地区的收入差距则增长为2.13:1.35:1.2,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

东部地区处于优越的沿海地理位置,再加上改革开放优先发展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及国家倾斜式发展战略的实施,沿海地区凭借区位和政策优势率先发展起来,导致区域间发展速度不均衡,东、中、西部之间差异很多。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消费水平、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等各个方面,其中居民收入差距尤为明显。区域收入分配失衡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果不加以改善,可能造成地区动荡等严重后果。

(三)不同行业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我国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越来越明显。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之间收入差距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一些带有垄断性的行业如电力、金融、烟草等,依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根据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的统计,“垄断行业的收入比全国收入的平均水平高10倍。电信、电力、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性行业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普通行业职工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达到5~10倍。目前,我国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已经超过4.88倍,并呈现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国际上公认的收入差距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健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长期把握在政府手中,其生产经营受到国家政策的特殊保护,形成严重的行业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收入失衡。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方式势必会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在按劳分配的主体原则下,允许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一方面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却带来了收入分配不公的隐患。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个体由于竞争能力、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投入不同,必然造成他们的收入有所差距。在这种机制下,市场竞争越激烈,人们的收入差距越大。“同时,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现状,贫富差距逐步扩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效率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促进作用。但是,在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下难免会成为强势群体主导,而弱势群体只能靠普通的收入维持生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

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资源配置有一定局限性,市场调节失灵在收入分配方面造成的影响显而易见。另外,政府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烟草等行业自己经营,形成了垄断格局,对于这些行业,市场机制是无法通过竞争去优化资源配置的,因此就形成了垄断行业获取高额利润,职工相对地获取高收入的局面。国有企业和大企业容易获得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而中小企业贷款却非常困难,资金短缺加上实力的限制,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造成了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结果。

(二)收入分配不公平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实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换取效率,客观上等于承认拉开差距,却忽视了公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直接导致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我国目前的再分配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居民收入差距。“许多不合理收入如隐性收入滋生。”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比如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还有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等来源不明的收入,在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隐性收入来看待。与此同时,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缺乏对收入的有效监控,存在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的弊端,对低收入阶层却缺乏有效的保护,致使许多贫困者无法顺利脱贫。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这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这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增大的间接原因。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还不全面,保障水平低,统筹层次不高,贫困弱势群体权益和福利待遇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导致低收入者生活得不到保障,贫富差距逐步扩大。

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它与分配公正的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了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这些国家大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作支撑。法律制度能有效维护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起步。“尤其农村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依据国家政策而不是法律。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方面基本上也是无法可循。”法律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了低收入者人群的权益没有很好的保障。所以,我国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分配结果相对公正,进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三、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初次分配中竞争机会不平等。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竞争公平有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减少体制方面的缺陷,规范市场分配秩序,给人们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在初次分配中创造公平的条件,保持良好的秩序才能提高效率,才能为再分配的各种调节手段奠定基础,才能切实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竞争机制要合理运行,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国家应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为合法经济活动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打击各种非法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发展奠定公平的制度基础,使居民收入差距大的局面有所改观。

(二)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利于农民走上发家致富之路,进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实现由单一的种植结构向多样化的结构转变。大力提倡种植粮食与发展养殖业、林业、渔业等并重,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生产条件,促进传统型农业向集约型农业转变。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农村开展劳务培训,鼓励农民掌握先进技术,对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尤其是加快对果蔬储藏、保鲜加工技术和多功能食品的研究和开发。三是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增加非农业人口的比重,打破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堡垒,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为农民增收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节收入差距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就要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对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合理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加以区分,并实行正确的政策。首先,国家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给予依法保护,调动他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其次,对包括侵吞国家资产、偷税、漏税在内的非法收入要给予坚决取缔和打击。再次,针对一些不合理收入,尤其是凭借行业垄断和一些特殊条件获得的收入,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操纵市场和钱权交易获得的隐性收入要加以整顿。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合法手段获得较高收入的要通过税收等手段进行调节。最后要努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只有针对不同的收入采取相应措施才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 理的收入分配秩序,进而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是影响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有效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必须不断完善再分配体制,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国家应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物质基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尤其是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国家应进一步扩大农村的保障范围,提高农村保障标准。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村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应在全国逐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屏障”的作用,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立法、执法、监督存在脱节。因此,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的有力保障。收入分配同样离不开法律规则的确认与保护。法律是利益的分配书,居民收入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保证其公平、公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则中,收入分配有一定的指导原则,但是其修改比较频繁,政策主导法律特征明显,关于收入分配及如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对隐性收入、非法收入等不合理收入打击力度不大,导致各种违法行为泛滥。因此,国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监督人们的利益分配,并且做到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保障低收入者群体的利益,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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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玉贵.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6.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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