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范文

2023-04-27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三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而不越位;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依法,适时,适度。 第四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案件包括:

(一)涉外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七)集团犯罪案件;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立案监督案件;

(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或应邀请介入侦查的,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六条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下列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一)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杀人案;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

(三)公共场所、敏感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及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纵火案;

(四)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及抢劫现金或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5千克以上案件;

(七)劫机(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等情节恶劣、影响大的案件;

(八)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被盗案;

(九)案值500万元以上的制假、售假案;

(十)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的伪造货币案;

(十一)情节严重、致人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及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案;

(十二)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密、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十三)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安全生产、火灾和食品安全事故案;

(十四)立案监督案件。

第七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九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

(三)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四)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意见书)》;

(五)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对其他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六)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

(七)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八)其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式。

第十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取证:

(一)对案件的性质发表初步意见;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

(四)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不能发表本案是否可以批准逮捕、起诉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

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件基本情况、讨论情况、检察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工作提出建议。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应当制作《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有关事项、结论等。

第十三条 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送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又称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治安、刑事三大类别案件的信息平台,本系统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林策发〔2000〕624号)、公安部颁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等规定的文书格式,采用数字控制技术,认真细致制作而成,用户只需输入必要事项,系统自动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排版、预览、打印和存档。可以实现案件(或指定文书)网络上报、网上审批、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网上办案功能。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强大、最全面的一款案件管理软件,适合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地方公安等使用,相比国内其他相关管理系统,本系统具有以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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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五)注意适时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情况,制止肇事行为;

(二)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证工作;

(三)对酒后肇事的应当及时联系其亲属或者所属单位,通知将其领回看管;

(四)对精神病人一时无法查找到患者亲属的,联系当地民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酒后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将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民警接到下列求助,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

(二)儿童、老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紧急事项。

第五章 附则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1辽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

据好、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

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把握六个环节把党课上活

一是在内容上既统一又因情制宜。在确定组织党课之前,先期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民警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的所需所求。同时,鼓励各支部根据自身特点,认真备课,不断充实和丰富党课内容,并适时将各支部的党课教案集中起来,评比优秀教案进行奖励,对其中可操作性强的优秀教案,转发到其他支部参考借鉴。二是在时间上既固定又自主灵活。在确定每周六为各支部的党团活动日外,每逢“5·4”、“7·1”、“10·1”等重要节庆,我们还组织开展“先锋引领我前行”为主题的微型党课。三是在场所选择上既有室内又有室外。2011年夏天,在南通公安典型尤建华的工作岗位——老尤查报站,组织部分党员民警亲身感受尤建华的奉献精神,对与会党员民警产生了很大的触动。四是在形式上既有固定格式又灵活多样。2011年国庆,组织全局70余名党务工作者在嘉兴南湖“一大”会址和纪念馆前组织了一堂微型党课,在“红船”旁边重温了入党誓词,开展生动的党的革命历史教育。五是在手段上既有传统又有现代。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依托自主开发的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平台设置了党建工作相关模块,开辟了党建工作论坛,作为微型党课网上课堂,就68个主题广泛开展讨论交流,对现场微型党课起到了较好的补充和拓展效果。六是在主体上既有主讲又人人

参与。在微型党课中鼓励多用讨论式讲解、互动式问答,注重双向结合,甚至分组辩论,以加深理解,提升效果。

注重四个结合把措施抓实

一是将微型党课与提升党建水平紧密结合。通过将微型党课教育制度化提升队伍素质,适时为各支部确定本阶段微型党课的参考主题,并定期对微型党课组织情况进行考评,每月评选一名政工之星,每半年开展一次质效评估。同时,坚持统筹安排,不断提高提高各支部党课组织者的能力水平,每年组织所有政工干部,包括没有配备政工干部的行政主官,开展脱产培训,先后邀请了江苏警官学院等高校多名专家学者讲授队伍管理和党务工作基础知识,选调两名党建工作人员参加心理疏导专业培训,局机关党建工作者素质明显提高。二是将微型党课与健全管理机制结合。去年来,我局全面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标准化、经常化建设和队伍“系统、人本、严格”管理,在此过程中,以微型党课为保证,统一民警的思想认识,同时以制度建设为载体,固化微型党课成果,先后建立健全了队伍管理十二项机制和十项制度,明确了队伍管理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的工作标准。市委副书记陈斌为此作出专门批示肯定,南通市委政法委也将此评定为全市社会管理创新奖三等奖。三是将微型党课与丰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2011年全面组织实施了“关爱老人行动计划”,在帮助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同时,增强民警群众观念和群众工作的能力。分两批组织县局机关30名青年骨干民警深入到各基层单位跟班作业,提高实践能力,丰富基层经验。四是将微型党课与繁荣警营文化紧密结合。结合公安标准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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