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1

股权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促进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九台农商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各支行、营业部。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托管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八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评估价值的50%;(根据股权实际情况设定质押率)单笔贷款的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

1 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一年期限内短期贷款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上调,随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可通过与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或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借款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 税务登记证;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七) 贷款卡、上两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 用做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九) 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后报总行公司贷款管理部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授权额度,总行根据各支行不同的地域和经济情况,对股权质押贷款实行额度授权。 超过规定授权额度的贷款,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2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只限于质押或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人所在地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按月付息;按季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还款方式。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罚利息。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划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照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须至少提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贷款行须按照审批程序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如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

3 期限的一半。对延长期限的贷款应重新落实担保的存续期。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分期偿还贷款的,如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办行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处分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向出质人、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股权登记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冻结,并报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冻结。然后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股权质押合同自质押双方在托管机构办理登记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第八章 质押登记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未接到质权人的书面通知,质押人不得办理已出质股权的撤押以及变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欲变更质押登记事项的,应首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并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变更由质权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自质押合同终止或接到质押解除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托管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接到质押登记解除申请并审核后出具《解除股权质押冻结通知书》。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4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质押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破坏、丢失,重点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权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整合兼并资产重组业务频繁,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适用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讨论和关注。继2009年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按问题的通知》(简称59号通知)之后,2015年又推出了【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简称109号通知),对59号通知做了重大修订,本文对此进行解析。

一、企业合并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变化及影响

根据59号通知以及2010年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发生的各类重组业务如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以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进行处理。本文认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不需要经过繁复的清算程序。

59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组业务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015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又下发了109号通知,进一步放宽了适用特殊性税处理的重组业务的条件,将59号通知中关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同时,109号通知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划转”。

根据通知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的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本文认为,在通知中的“划转”是指符合条件的资产在居民企业集团内或居民企业集团间的无偿流转。国税总局109号通知中的这些调整,对居民企业集团,特别是国有企业股权划转业务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降低了门槛。政策的放宽,顺应了国资国企改革的潮流,为国有企业集团合理分配资源,理顺产权关系,加速企业集团层级扁平化扫除了障碍。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必须是非暂时性的。国有企业合并重组业务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表面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面上没有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也不体现收入,不涉及应纳税所得。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还是应该区别处理。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有满足前述59号、109号通知中的相应条件,才能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合并重组业务申请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应采用前备案的方式,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由重组业务的主导方,即债务重组的债务方、股权收购的股权转让方、资产收购的资产转让方、吸收合并的重组后存续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业务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申请。申请中须对重组业务的商业目的做逐项说明,包括: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重组活动的形式及实质、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的变化、重组各方从重组活动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以及有无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业务。除了情况说明以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重组业务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如合并协议、政府批文、股权关系证明、审计报告、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证明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承诺书等等。重组主导方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核批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才能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的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近年来,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股权划转、吸收合并重组业务频繁,但实务操作中往往忽视了税务筹划在企业长期战略中的运用,造成极大的税务风险。如某国有独资企业集团下属A、B两家全资二级子公司及一家100%控股的三级子公司C公司(非A、B公司的子公司)。2013年下半年,集团决定将A公司的股权划入B公司; 2014年上半年,集团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决定启用A公司作为平台公司,将A公司重新变更为集团的二级子公司,同时决定将C公司由A公司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之前,集团出于理顺产权关系的考虑,将C公司的股权先行从其母公司划入了A公司。所有股权变更的方案以及工商变更的手续,由集团资产部主导办理,事前未与财务部门充分沟通。2014年6月,A公司完成了股权和工商变更,7月C公司也完成了股权和工商变更,8月根据吸收合并协议,C公司工商注销。股权划拨时A公司根据会计准则按C公司的账面净资产3000万元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吸收合并时再根据C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属于集团内部不支付对价的合并,因此不存在合并价差,也不影响当期利润。一切看似顺利的合并重组业务,实则埋下了深深的税务隐患。A公司作为吸收合并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合并重组业务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备案申请被驳回,税务机关认为:第一,从A公司和C公司当时的股权关系来看属于母子公司,该类吸收合并在税务上应视同收回投资来处理;第二,从同一控制的角度来理解,由于之前一年内频繁的股权变动,A公司和C公司不满足在同一或共同多方控制下满一年的条件。更糟糕的是,C公司的法律主体已先行注销,C公司必须在当年完成税务清算,而A公司则不得不为吸收合并入的C公司名下诸多不动产的评估升值部分买单。虽然当时C公司账面净资产只有3000万元,但C公司90年代末购买的办公用房2014年的市场价值已远远高出其账面价值,C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增值超过8000万元,如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因合并重组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将高达2000万元。可见,合并重组业务在给企业集团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实务中切记盲目运用,必须结合税务筹划,做出长远的战略规划。

三、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重组业务所得税适用探讨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合并重组业务中的特殊业务,实务中对于该类型业务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是否能够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不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首先,从会计上理解,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并不会影响报告主体的变化,因此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的合并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即被并购对象构成“业务”,能够实际控制以及能够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其次,从税务角度来看,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虽然同由母公司的股东控股,但并不符合税务认定的直接控制的规定,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重组“同一控制下”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完全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其一,从会计账务处理上来看,母公司在吸收合并完成日的个体报表中,按子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终止确认原来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虽然子公司的法律主体注销了,但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报酬并未发生变化。其二,从税务的角度理解,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完全符合59号通知规定的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连续性原则以及经营连续性原则。重组只是将母公司享有子公司权益的方式由取得投资收益变为直接控制资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一变化仍然保持了权益的连续性。其三,站在集团的角度,母子公司的重组和兄弟公司的合并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其目的都是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唯一不同的只是兄弟公司的同一控制人为其共同的母公司,而母子公司的同一控制人为母公司的股东。

举例说明:集团母公司A下设B、C两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净资产1亿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元,分别为B公司4000万元,C公司2000万元,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如下:

假设一:A公司出于合理调配资源的考虑,由B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重组后报表调整如下:

假设二:A公司出于合理调配资源的考虑,自行吸收合并C公司,重组后报表调整如下:

从上述案例可见,无论是兄弟公司之间还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只是资产在同一控股集团内部流动,合并重组只是优化了集团的资源配置,并未增加企业集团的净资产。如果只允许兄弟公司间的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否认母子公司间吸收合并可以适用特殊性处理,显然不合理。

本文认为,从59号及109号通知的立法本意上看,所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非对合并重组业务给予免税,而是对符合规定的资产流转给予递延纳税。无论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吸收合并还是兄弟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其本质都是对集团内资产的重新配置,属于资本运作,对实体生产经营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重组方式,应该符合国税总局关于所得税问题处理的立法初衷。在国资国企改革中,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是理顺产权关系,将企业集团层级扁平化的重要手段。如果母公司重组合并子公司的目的合理,也能保证原来子公司业务的持续经营,仅因为母子公司非同一股东直接控制就将这种重组方式归为只能适用所得税一般性处理是有失偏颇的,对加快国资国企改革的进程也会是一个很大的阻碍。

财政部国税总局在2015年初重磅推出的109号通知中无论是放宽股权或资产收购比例,还是对“划转”这个概念的强调,目的都是为了配合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顺利推进,为国有企业集团合并重组创造一个更健康宽松的市场环境。希望国税总局能尽快出台109号通知的实施细则,明确符合“划转”定义的范围,同时对“同一控制”也能加以详述,有章可循避免歧义的产生,让国有企业集团重组合并业务的所得税适用问题在实务操作中更加明晰。

编辑:秦思慧

股权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 要】 文章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管理层激励、公司行为、公司风险的作用关系路径,即管理层激励影响公司行为,公司行为影响公司风险,旨在找到趋利避害、协调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路径和办法。研究发现,由于管理层激励的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表现在扩大投资规模,由此加剧了公司的风险;管理层激励可以抑制公司负债筹资行为,避免公司因负债过多而产生违约风险和破产风险。

【关键词】 管理层激励; 筹资行为; 投资行为; 公司风险

管理层激励已成为我国企业协调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由于我国一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产权结构不合理、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往往具有某种政治地位,这些问题加重了代理问题,势必影响企业的绩效,加大公司的风险,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鉴于此,笔者分析了公司投融资行为在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之间的中介作用,建立管理层激励、公司行为与公司风险之间的作用关系路径,旨在系统剖析由于代理关系引发的三者之间的关系,找到管理层激励方式与程度对投资、筹资行为的影响差异,从投融资行为两个方面摸索公司风险变化的规律,发现管理层激励对缓释风险、权衡公司风险和收益的正确方向。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开始关注管理层激励。当薪酬契约无法对管理层的工作努力和经营才能及经营效果作出补偿和激励时,容易诱发经理的机会主义和趋利行为,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则可能出现投资不足或过度投资,从而引发经营风险;反映在筹资行为上则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经营,引发各种财务风险。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将对股东财富造成危险。通过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影响管理层对自己行为的选择,进而缓解此行为引发的各种风险。Ogden, Jen and O’Connor(2004)指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商业战略决定着一个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结构,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影响着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公司总风险。唐清泉、甄丽明(2009)指出,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的缺位或功能失效,管理层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容易导致严重的代理问题。管理层在受到激励之后,行为决策上就会有所倾向,从而影响公司的行为,使公司的风险有所变化。风险得到加强还是得以抑制,与管理层的激励强度密切相关。于富生、张敏(2008)研究指出管理层激励与财务风险密切相关,在管理层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应关注公司风险的变化。以往的大多研究越过管理层的行为,直接研究管理层激励对公司绩效或公司风险的影响,忽视了公司行为这一重要中介的作用。

关于投资行为在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之间的中介作用,有研究表明管理层激励会影响到管理层作出有所倾向的投资决策,引起投资风险变化,进而影响公司总风险,如Coles,Daniel and Naveen(2005)的研究提供了组织的重要特征、管理层激励的架构、管理层的关键决策(尤其是投资政策和负债政策)之间较强因果关系的经验证据。他们发现CEO薪酬的改变能够改变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可能投资于冒险的资产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Aggarwal and Samwick(2006)认为企业出现过度投资是因为管理层有私人利益;出现投资不足是由于相对于投资,管理层的私人成本太高,需要给予管理层适当的激励,管理层才可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作者指出,激励的增大是来源于风险规避的减弱,在此条件下,激励的增长有利于投资和业绩的增加。周绍妮(2009)通过研究股权激励实施后公司行为发生的变化及其驱动因素,发现实施股权激励后,大部分公司的股利支付率显著下降,股东减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同时,大多数公司的投资规模扩大,执行董事比例高的公司,投资规模有效降低,减少了过度投资行为,代理成本也随之降低,而与投资所带来的风险相关性并不显著。廖理、廖冠民、沈红波(2009)以2004—200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晋升机制具有激励效应,并且高管激励强度与绩效正相关,同时在经营风险高的公司,由于存在比较严重的业绩监督问题,高管的晋升激励效应更明显。

通过对筹资行为在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之间的中介作用进行研究,探讨了管理层激励与负债水平、筹资方式之间的关系,推导出对公司风险的影响。Grossman,Hart(1982)发现,为了降低管理层对现金流的控制,即控制管理层的风险行为,债权筹资比股权筹资更有利,所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水平是限制管理层控制现金流的方法之一,从而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吕长江和王克敏(2002)建立结构方程模型,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实证研究发现对管理层激励尤其是股权激励,当股权比例越高时,越能够减少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同时公司的负债率和股利支付率都会降低,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李豫湘、甘霖(2004)研究发现管理层持有股份的比例与资产负债率呈负相关关系,公司风险会由此降低。以上作者在发现管理层持股激励能抑制负债无限制增长的情况下,得出有助于公司财务风险降低的结论。

已有的研究在分析管理层激励与公司行为之间关系时,推导了对公司风险的影响,或者直接研究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的关系,而把公司行为作为一个“黑箱”,没有强调管理层受到激励之后在行为决策上的倾向,特别是在公司的投资决策和筹资决策这两个关系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方面与公司风险关系如何?从管理层激励到公司行为,再到公司风险的作用关系路径如何?本文的研究主题由三条路线牵引,即管理层激励影响公司管理层的投资行为,投资行为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管理层激励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筹资行为,筹资行为很可能引致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最终影响公司的总风险(研究思路见图1)。

我国高管人员的财富和财力还处于积累阶段,短期报酬激励对于管理层十分重要且风险较小,吸引力十足(唐清泉,2007)。我国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管理层面临任职升迁的政治方面的风险,对于长期的激励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我国管理层人员的薪酬普遍较低、差距较大。在基本收入较低时,管理层会缺乏投资动力,通过管理层薪酬激励之后,管理层在收入得到改善和提高的情况下,会努力寻找投资机会,扩大投資规模。

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是协调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关键治理机制。罗富碧、冉茂盛和杜家廷(2008)采用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与投资明显正相关。我国目前的情况是管理层持股较少,很难充分发挥它的激励作用,管理层主人翁的地位难以得到体现,扩大投资规模必然要求资金的注入量,风险会大大提升,管理层在综合考虑个人收益、声誉等方面的影响,会缩小投资规模。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1a:管理层薪酬激励与投资规模正相关。

假设H1b:管理层持股比例激励与投资规模负相关。

我国管理层薪酬普遍较低,差距较大,通过提高管理层的薪酬水平仅是短期激励计划,管理层对企业没有剩余索取权,无法从本质上让管理层体会到主人翁地位的增强,过度的负债筹资会导致财务风险增大,甚至会面临破产,但是破产对于一个高管声誉的影响会十分严重,所以在我国实施的管理层薪酬激励中,管理层不会过度负债筹资,管理层薪酬激励与负债水平负相关。

如果未对管理层进行持股激励,充分利用债权人监督,股东会希望通过增加负债来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限制管理层对自己有利而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当实施了管理层持股激励之后,使管理层与股东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股东这种利用债权人监督的想法会被弱化,以致负债水平降低。

假设H2a:管理层薪酬与负债水平负相关。

假设H2b:管理层持股与负债水平负相关。

企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与企业未来的成长性、企业规模的大小、企业管理层风险偏好等关系密切,投资额大的项目,企业必定希望得到高的回报,以弥补投资时的巨额付出。高风险高回报,投资规模越大,在要求高回报的同时会伴随着高的经营风险。

假设H3:投资规模与经营风险正相关。

公司财务风险的大小与筹资数额的多少、投资回报率的多少息息相关,负债水平越高,财务风险会越大。

假设H4:负债水平与财务风险正相关。

公司风险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的大小直接取决于日常企业的各项活动特征,而财务风险则与企业的负债经营水平息息相关。在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共同作用下,公司的总风险程度会发生变化。

假设H5a:经营风险与公司风险正相关。

假设H5b:财务风险与公司风险正相关。

二、模型和数据

除公司风险的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总经理职位发生变化的数据来自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外,本文所用其余数据均来自国泰安中国股票市场数据库(CSMAR)。选取2008—2010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为了确保研究成果的客观和准确,剔除以下样本:1.ST公司和金融类公司;2.相关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3.2008—2010年间总经理职位发生变化的公司。经过对数据的收集和筛选,本文总共得到了1 497个样本。在实证方面,本文用SPSS17.0进行了描述性统计,运用AMOS7.0做最大似然估计来测算模型参数及模型的拟合度。

本文所涉及的变量较多,具体的变量指标参见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根据理论分析构建结构方程模型,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来验证理论分析的正确性。本文根据理论构建的模型构念如图2所示。

在理论及构念图的基础上,初步构建本文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3所示。

三、实证分析

信度是指测量的一致性,是研究者对于相同的或相似的现象(或个体)进行不同形式或不同时间的测量,其所得结果是否一致的程度。本文通过SPSS17.0对文中的可测变量做了信度分析,各指标的信度分析结果参见表2。

在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中,一般认为Cronbachα值≥0.70时,属于高信度;0.35≤Cronbachα值<0.7时,属于尚可;Cronbachα值<0.35则为低信度,不可取。检测结果显示,除持股激励之外,其他变量的信度都在0.7以上,说明各可测变量能够较好地反映潜变量,持股激励的信度为0.557,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所以,总体来说初步检验信度可以接受,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分析。

本文通过组合信度分析和平均变异量抽取值分析来检验指标内在质量,进一步证明选取指标的可行性。组合信度分析及平均变异量抽取值分析结果参见表3。

组合信度作为潜在变量内在质量的判别标准之一,一般认为在0.60以上,表示模型的内在质量理想。从表3中可以发现,组合信度值均在0.7以上,说明模型的内在质量较好。

平均方差抽取量是潜在变量可以解释其指标变量变异量的比值,是一种收敛效度指标,其数值越大,表示测量指标愈能有效反映其共同因素构念的潜在变量。一般的判别标准是平均方差抽取量要大于0.50。在表3中,六个潜在变量的平均方差抽取值分别为0.804、0.702、0.557、0.740、0.694、0.744,均在0.5以上,整体来说模型的内在质量较好。

通过以上对信度和效度的简单检验,可以发现变量之间的信度和效度较好,支持以下模型参数估计,模型中可测变量参数估计值见表4。

标准化系数又称为因素负荷量,该值越大表示指标变量越能有效反映其要测得的构念特质。在本文的初始模型估计中,所有的标准化系数均在0.65以上,因素负荷量值介于0.686到0.964之间,表示模型的基本适配度良好。例如经营风险,标准化系数分别为0.855和0.686,表示经营风险作为潜在变量对测量指标OR1和OR2的直接效果分别为0.855和0.686,其预测力分别为0.855×0.855=0.731和0.686×0.686=0.471。说明用连续3年每股收益(EPS)的标准差和以历史3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标准离差率来度量公司经营风险,可行性较好,能够解释经营风险,说明每股收益的标准差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标准离差率能有效反映其要测得的经营风险的構念特质。

在潜变量和可测变量之间的解释与被解释力度较好的前提下,对潜变量之间的路径关系进行分析,潜变量回归系数估计值见表5。

从表5和图4中可以发现,各个可测变量对潜变量的解释力度各不相同。如管理层持股激励中管理层三年的平均持股比例对管理层持股激励的解释效果大于公司董事持股比例;在筹资行为中,流动负债除以总资产对筹资行为的解释力度最大;以用于投资的现金流量来衡量公司的投资规模效果更佳;而对于风险的衡量,用每股收益的标准差来表示公司的经营风险比用主营业务收入的标准离差率来解释效果更好,现金比率则比流动比率能更好地度量公司的财务风险。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八组潜变量的关系中,有五组变量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有一组持股激励对筹资行为的影响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薪酬激励对筹资行为的影响和持股激励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没有达到理想的显著水平。

表5的结果显示,管理层薪酬激勵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在0.01的水平上显著,且与预期的理论假设相符,即管理层的薪酬激励能够促进公司投资规模的扩大,支持了假设H1a。对于管理层持股激励与投资行为的关系,结果并不理想,没有达到显著水平,即在持股激励对投资行为的影响上本文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魏锋、冉光和(2006)和陈晓明、周伟贤(2008)的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对投资的影响并不显著,在这一点上本文没有突破前人的研究成果。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我国管理层的持股比例过小,甚至是零持股,激励效果不明显;二是我国管理层的财富和财力处于积累阶段,他们对于薪酬的提高更为敏感,而长期的激励方式有一定的风险。

在管理层薪酬激励对筹资行为的影响方面,虽然研究表明管理层薪酬激励与筹资行为负相关,即薪酬激励能够抑制负债水平,但结果并不显著,即假设H2a没有得到证实。对于管理层持股激励对负债水平的影响,本文回归结果显示在0.1的水平上显著,与吕长江、王克敏(2002)和李豫湘、甘霖(2004)的研究结果一致。虽然结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但仍然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即管理层持股比例的上升,有助于抑制公司负债水平的增加,通过对管理层进行持股激励,加强管理层的主人翁地位,使得管理层作出恰当的筹资决策,而不致于一味地过分筹资,负债不断增加,导致无限制地偿还本金和利息而备感疲惫。对于管理层持股激励对公司行为的影响,虽然在对筹资行为的影响上能说明一定的问题,但是整体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这可能是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整体持股比例甚少、零持股现象严重导致的,使得管理层持股激励的作用难以发挥。可见,只有在管理层持股激励普遍实施的前提下,它的功能才能够真正发挥出来。

关于投资行为与经营风险的关系,本文显示结果为正相关,且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支持了假设H3,进一步说明在扩大投资规模的时候,经营风险也会增大,所以管理层在作出决策时必须慎之又慎,在追求高回报时,风险也是相伴的。

对于筹资行为对财务风险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①,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支持了假设H4,即负债水平越高,财务风险越大,与陈长年(1997)和洪乐平(2004)的研究结果一致,说明公司不能无限制地负债经营,如此一来,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

本文结果证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与公司总风险正相关,且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支持了假设H5a和假设H5b,即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任何一个增大,都会导致公司总风险变大。所以,公司应当在财务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力使经营风险较小,或者在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使得财务风险较小,这才是明智之举,才能避免公司总风险无限增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一高一低的搭配具有中等程度总体风险特征,当高经营风险和低财务风险相搭配时,对于权益投资人有较高的风险,也会有较高的预期报酬,符合他们的要求;这种资本结构对于债权人来说风险很小,不超过清算资产价值的债务,债权人通常是可以接受的。当高财务风险和低经营风险相搭配时,对于权益投资人来说经营风险低,投资资本回报率也低;对于债权人来说,经营风险低的企业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入,可以为偿债提供保障,可以为其提供较多的贷款。因此,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此降彼升的状态是一种可以同时符合股东和债权人期望的现实搭配。

在结构方程模型中,要对模型的拟合度进行检验,首先需要验证模型是否出现违规估计②,这就涉及到检验标准化参数估计值和误差变量参数估计值是否合理,之后才可以进行模型整体的拟合度检验。误差变量参数估计值参见表6。

从表4和表6可以看出,标准化系数小于1,误差方差没有负值出现,即没有出现违规估计的情况,可以进行整体模型拟合度的检验。

模型的整体适配度指标又称为对模型外在质量的评估,用来检验模型与数据是否契合得良好。模型验证性分析的拟合指数参见表7。

从表7中可以发现,只有GFI、RMR、NFI、IFI、CFI这几个指标基本达到适配标准,而其他指标并没有达到要求,鉴于模型的拟合度并不十分理想,所以需要对模型作出修正。

在结构方程中,对模型的修正表示对模型指标之间关系的一种释放。通过修正可以降低卡方值,提高模型的拟合度。本文依据各变量及误差项之间的理论关系,将下列误差项连接(e3<-->e12、 e11<-->e12、e4<-->e12、e1<-->e9、e3<-->e10、e11<-->e13、 e3<-->e11、e9<-->e14、e1<-->e5、e1<-->e11、e6<-->e12、e4<-->e10、 e2<-->e14、 e2<-->e10、e9<-->e5、e9<-->e6、e4<-->e11、e7<-->e12、e3<-->e6、e13<-->e14、e9<-->e11、e3<-->e14),在修正项之间,除少数几项外,绝大部分都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可以进行修正。模型修正的协方差估计值见表8。

对模型的修正后的参数估计值和潜变量回归系数估计值分别见表9和表10。

从修正后的结果可以看出,修正后变量之间的显著水平基本没有变化,可测变量的参数估计值依然显著,说明以上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修正后的拟合度得到了很大改善,模型修正后拟合度指标值见表11。

从表11的各种拟合指标可以看出,模型的卡方值为101.3,df为47,卡方值之所以较大是由于模型的样本量较大,卡方值与自由度的比值为2.16,表明本假设模型与数据拟合度尚可接受。表中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R为0.006,小于0.05;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SEA为0.028,小于0.05;GFI值为0.990,大于接受值0.90;AGFI值为0.979,大于接受值0.90,说明绝对适配度指标达到了要求。NFI值为0.989,RFI值为0.979,TLI值为0.988,CFI和IFI的值都为0.994,均大于接受值0.90,显示模型可以接受,达到了增值适配度指标的要求。各项拟合指标都显示拟合良好,说明整个模型拟合较好。

从表12中可以看出以公司行为作为中介作用的情况下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之间的关系。薪酬激励作用于投资行为,容易导致投资规模的扩大,从而引发经营风险,也就会使公司总风险加剧。持股激勵虽然有抑制投资规模盲目扩大的作用,但效果并不明显,可能是由于我国管理层持股比例过小的原因导致的。在以筹资行为作为中介变量时,虽然持股激励和薪酬激励都能起到抑制管理层过度负债筹资的作用,但是持股激励的措施更为明显,使得负债筹资的水平大为下降,从而缓解财务风险,降低公司的总风险。从激励、行为、风险路径分析各项效果值可以看出管理层薪酬激励与管理层持股激励对公司总风险的影响是不同的,在实施激励的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谨慎执行。

在研究管理层激励、公司行为、公司风险的路径关系过程中,本部分验证了公司行为是否起到了中介作用。本文利用管理层激励对公司风险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不同来体现公司行为中介作用的效果。中介作用模型如图5。

验证后的参数结果如表13。从表13发现,在管理层激励、公司行为、公司风险的路径研究中管理层激励对公司风险的间接影响,与管理层激励对公司风险的直接影响(ERISK<---薪酬激励、ERISK<---持股激励)有着显著的差异,说明公司行为对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具有显著的中介作用。具体来说公司投资行为在管理层薪酬激励与公司风险之间起到的中介作用最为明显。说明管理层在实施薪酬激励时,要特别关注激励之后管理层的投资行为决策,不同的投资行为会带来不同的公司风险。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对于管理层的行为应当时刻关注,决不能误认为对管理层的激励能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从管理层激励开始到对公司的绩效或风险产生作用为止,这一过程中的细节是管理层激励效果能否按照预期目标发展的关键所在。

四、研究结论

本文发现公司风险不仅与公司行为直接相关,与管理层激励间接相关,投融资行为在管理层激励和公司风险之间起着中介作用。

(一)以投资行为作为中介的情况下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的关系

管理层薪酬激励对投资规模的扩大具有显著的正影响,投资行为对经营风险有显著正影响近而对公司风险具有显著的正影响,结论与假设相符。说明投资行为作为中介变量,受到管理层薪酬激励的影响,在扩大投资规模的同时会加剧公司的风险,所以在对管理层进行薪酬激励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度”,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造成加大公司风险的局面。

管理层持股激励对投资规模的扩大有负的影响关系,但本文的验证中结果并不显著,可能是我国管理层持股比例过小,主人翁地位体现得不够充分,很难促使管理层以主人翁的心态合理地作出投资决策。

(二)以筹资行为作为中介的情况下管理层激励与公司风险的关系

管理层激励能起到抑制公司负债筹资的行为,以避免公司因为负债累累而面临破产的危险。管理层持股激励对负债筹资的抑制作用明显大于薪酬激励的抑制作用,负债水平降低,财务风险也会得到缓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的总风险。

综上所述,在研究激励——行为——风险的路径关系时,确实发现公司行为作为中介,会受到管理层激励的影响,之后又会对公司风险产生作用。同时,管理层薪酬激励和管理层持股激励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持股激励对公司风险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薪酬激励要注意“度”的把握。●

【参考文献】

[1] 段文斌,袁帅.风险分担与激励合同:对委托—代理论的进一步检讨[J].南开经济研究,2004(5):19-26.

[2] 高雷,戴勇.管理层激励、企业发展潜力与财务风险——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3):107-125.

[3] 胡国柳,裘益政,黄景贵.股权结构与企业资本支出决策:理论与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6(1):137-144.

[4] 吕长江,王克敏.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股利分配及管理股权比例相互作用机制研究[J].会计研究,2002(3):39-48.

[5] 廖理,廖冠民,沈红波.经营风险、晋升激励与公司绩效[J].中国工业经济,2009(8):119-130.

[6] 李涛.国有股权、经营风险、预算软约束与公司业绩: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发现[J].经济研究,2005(7):77-89.

[7] 于富生,张敏,姜付秀,等.公司治理影响公司财务风险吗?[J].会计研究,2008(10):52-59.

[8] 周嘉南,黄登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报酬业绩敏感度与风险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J].会计研究,2006(4):44-50.

[9] Aggarwal,R.and A.Samwick,2006,Empire-Builders and Shirkers: Investment, Firm Performance, and Managerial Incentives[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Dec.PP489-515.

[10] Angie Low,2007,Managerial risk-taking behavior and equity-based compensation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Aug.PP470-490.

[11] Jeffrey L.Coles,Naveen D.Daniel,Lalitha Naveen,2005,Managerial incentives and risk-taking[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Sep.PP 431-468.

[12] Joseph P.Ogden,Frank C.Jen,Philip F.O’Connor,2004,Advanced Corporate Finance——Policies and Strategies[M].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PP206-244.

[13] Yoser Gadhoum,Mohamed A.Ayadi,2004,Ownership Structure and Risk: A Canadian Empirical Analysis [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Jun.PP2127-2149.

股权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2014 年12 月,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推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的支持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 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里首先将股权众筹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 明确了其合法性, 且将其定性为私募股权融资活动, 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 对其进行自律性管理, 规定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 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业务备案和后续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众筹平台的准入规则及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主要对融资者的范围、职责及发行方式以及对投资者的范围, 即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作出了规定; 第四到第六章分别对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信息报送程序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至少在众筹平台建设和投资者保护两方面做的还不够完备, 不利于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二、股权众筹内涵

众筹 ( crowdfunding) , 字面意义上是指通过大众或群众等“草根”阶层的投资来获得融资, 具体是指融资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公布其项目, 突显其项目的创新点, 以实物、服务、股权甚至是梦想等作为回报, 向大众募集项目发展所需的资金。因此, 众筹可以大概分为捐赠性众筹、回报性众筹、债务性众筹以及股权性众筹四种不同的类型。本文论文的聚焦点则是股权众筹。

( 一) 基本内涵

股权众筹作为诸多众筹方式中的一种, 有其自身独特的优点。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终极目标是希冀通过找到一个好项目, 一个能够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项目, 然后对其进行投资, 从而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股份享有较大的资金回报。而非股权众筹的过程往往是一次性的, 其着眼点主要在于一个短期目标的实现, 比如制作一部电影, 研发一个创意产品或实现一个梦想, 当这些目标达成后, 众筹流程就结束了。因此, 相对于非股权众筹来说, 股权众筹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行业水平的提高一级经济发展的推动更具意义。

( 二) 股权众筹国内外发展概况

股权众筹起源于美国, 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当属于2010 年在美国成立的Angels List, 随后美国的股权众筹模式迅速在全球发展壮大, 目前较有影响力的的股权众筹平台大致有美国的Angels List、Funders Club、Crowdcube和Seedrs等, 具不完全据统计, 在美国的Angels List众筹平台上挂牌的企业已有10 万家, 成功融资的初创企业已超过了1000 家, 并且平台的自身价值也达到了1. 5 亿美元。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自2011 年开始兴起, 至今比较为大众所熟知的有天使汇、大家投、我爱创等, 其中天使汇作为其中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 已帮助100 多个项目成功融资, 融资额超过3 亿元, 俨然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股权众筹平台。

三、众筹平台建设的制度供给

股权众筹平台在股权众筹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股权众筹整个链条的中枢环节, 它一方面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使得项目发起人的融资需求与大众投资者的投资获利需求相匹配; 另一方面, 众筹平台通过为证券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系列的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持来大幅的降低投融资双方的投融资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笔者认为, 众筹平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股权众筹的兴衰存亡, 直接决定着股权众筹的发展前景。而在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 关于众筹平台的制度设计存在着很多问题与不足, 笔者将在下面进行逐一论述。

( 一) 美国的实践

美国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 ( 以下简称“JOBS”法案) 是世界上关于股权众筹制度设计最完备的法案, 在“JOBS”法案中, 其专门以第三章《众筹法案》来涵盖众筹平台的准入规则、职责和义务规定以及对其进行监管的制度设计等内容。

1. 股权众筹是一种公募行为

由于《众筹法案》仅仅对每个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进行了限制, 并没有对投资者人数上进行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在美国, 股权众筹是以不特定多数的普通投资人为融资对象。同时, 《众筹法案》也并未引入“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并且随着自媒体和社交网络的普及, 加上在美国股权众筹筹资信息本身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传播, 筹资信息是处于持续可被获得的状态, 因此笔者有充分理由认为在美国, 股权众筹应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范畴。

2. 众筹平台的成立规则

在美国, 众筹平台的成立已经获得了注册豁免的资格, 但是基于其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交易平台这一特殊属性, 对其成立进行方方面面的限制还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其毕竟涉及融资者是否能成功融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这两个价值追求。

首先, 一个众筹平台想要成立必须得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载有其基本信息的申请表, 该基本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平台的营业地、网站地址、所有权、管理层结构、与银行的第三方存管协议、平台的补偿安排以及平台购买忠诚保险的情况。《SEC建议稿》规定众筹平台应购买忠诚保险, 且规定了最低保额10 万美金。忠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因雇员的不忠行为导致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乃至众筹平台的破产, 忠诚保险的赔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将投资者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同时, 注册成为非官方组织美国金融业监管局 ( FINRA) 的会员也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FINRA的会员条件有助于满足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性对众筹平台的要求, 比如与股权众筹过程当中所必要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和建立特定信息记录保留系统等都是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后续的追责机制得到切实落实的重要举措。

3. 众筹平台的法定职责

众筹平台除了给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信息之外, 其还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投资人履行对于筹资人信息的披露职责, 需要向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教育, 发放投资风险教育材料, 同时还需向投资者持续不断的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类通知和确认信息。众筹平台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 需要对投融资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揭示, 对投资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监督。《众筹法案》规定, 众筹平台不能以任何身份影响或促成交易的完成, 但是其仍有义务为投融资双方进行正常的投融资活动提供、创造必要交易条件的职能。因此, 众筹平台有为股权众筹交易创造条件的职能, 比如说, 代表筹资者接受投资者的投资承诺、为交易过程中资金的安全流动提供制度保障、履行勤勉尽责的交易信息通知和记录的义务以及为投融资双方的投融资需求相匹配而提供的信息检索系统等。最后, 《众筹法案》规定众筹平台应该建立一个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交流平台, 且平台不能够在此平台上发表个人意见。

4. 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规定

相较于注册券商, 众筹平台实行发行注册豁免制度, 这种差异使得众筹平台的专业水平及风险防范水平较之注册券商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个差距给交易安全带来的隐患, 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或影响证券交易。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不得向投资人提供建议; 2.不得引诱购买在其网站上展示的证券; 3. 不得销售或认购在其网站上展示的证券; 4. 任何第三方不能通过向他人推介在众筹平台上发行的证券而从众筹平台处获得佣金 ( 除非该第三方是证券商) ; 5. 平台不得持有、处理投资的资金和证券; 6. 众筹平台及其关联人员不得与筹资者有任何财务利益关系。

5. 众筹平台的安全港规则

自上述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规定颁布以后, 美国业界对于该些规定会不会对众筹平台造成过大的束缚议论纷纷。为了回应这些呼声, SEC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港规则, 允许平台从事一些特定的行为, 比如规定平台可以依据客观标准对筹资人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和展示; 向筹资人提供一些与筹资行为相关的建议和帮助, 这主要是出于大多数筹资人对《众筹法案》的了解甚少, 对筹资程序了解不多的考虑; 平台可以向为其网站招揽客户的人提供报酬, 值得一提的是, 前文所述“第三方不能通过向他人推介平台上的证券而从平台处获得佣金”的规定是有本质不同的, 一个是推介网站, 一个是推介网站上的证券。

( 二) 《征求意见稿》的缺失及完善

1. 平台准入条件过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平台的净资产应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过于苛刻, 股权众筹尚是新生事物, 在中国也才发展了三年之久, 在我国《公司法》刚刚取消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大背景下, 平台的准入要求就是500 万人民币, 实属对众筹行业的一个隐性打击, 且此规定与互联网经济在当今时代的地位以及国家支持鼓励创业的政策也是相悖的。深思500 万元净资本的准入条件, 我们会发现《征求意见稿》自有其考虑: 由于《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规定筹集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账户, 而是直接又平台设立专户管理, 这很容易造成平台所有人为了一时欲望卷走募集资金的后果,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 500 万元的准入高门槛就能得到合理解释了。

笔者认为不设立第三方存管账户本身就是错误的, 通过提高净资产的准入条件并不能有效的防范风险, 对于此点笔者在下文将会有详细论述。对于过高的平台准入门槛, 笔者认为应该降低, 代之以考量美国的做法, 然后有机的引入本国: 一方面应该极大的降低门槛, 另一方面参照美国的做法, 众筹平台的成立必须先向证交所提交载有其基本信息的申请表, 申请表中应该载有平台的基本信息, 其包括的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的规定。同时与《征求意见稿》相同点是, 注册成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也是众筹平台成立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这三点同时满足, 众筹平台才可成立。

同时, 笔者认为, 我国可以效仿美国, 将建立供投融资双方进行网上信息交流的平台作为平台准入的条件之一。

2. 平台监管主体不明

根据美国的《众筹法案》和《SEC建议稿》的规定, SEC和FINRA等法定组织都有权对众筹平台的相关股权众筹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 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并没有明确规定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是谁。笔者认为正是监管主体不明, 才造成了众筹平台乱象。在我国, 众筹平台要管的事太多, 从投资者的准入到项目的推介到资金的筹集最后到资金的划转, 几乎股权众筹的所有环节平台都参与其中,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明确规定平台的监管主体实属不该。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效仿美国, 将证监会和两大证交所都列为平台的监管主体。对于其进行备案登记的证券业协会只是一个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但是申请成为其会员有助于证券业协会根据股权众筹的后续发展变化制定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定, 从而使得股权众筹得到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3. 平台未对筹集资金实行第三方的存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8 条第5 款规定: “众筹平台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美国《证券法》第4A条 ( a) ( 7) 款之规定, 为了防止众筹平台侵吞或挪用投资人的资金, 立法者规定其必须与合格第三方签订存管协议, 将投资人的资金交给第三方保管。而在《征求意见稿》中, 规定众筹平台可以自行设立专门账户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管理, 笔者认为, 这是一大缺憾。

设立第三方存管账户是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平台滥用、挪用甚至中饱私囊投资者资金的可能发生。在《征求意见稿》中, 我国首先赋予了众筹平台极大的权力, 从融资者的准入一直到融资完成资金的划转, 在整个流程中, 平台都扮演者守夜人的月色, 且《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缺乏外部的监管, 仅仅靠平台自身的道德约束是远远不能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性目标。同时, 在我国证券二级交易市场中, 投资者的资金往往都是先设立投资者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进而再经券商进行证券交易, 以保障交易安全, 至于股权众筹为何不采取这一普遍做法, 实在令笔者费解。

笔者认为, 在设立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同时, 我国可以效仿美国, 将平台购买忠诚保险作为其准入条件之一, 因为这样能给投资者的权益在最后关头带来最大的保障。

4. 平台应禁止向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规定了平台的一些禁止性条款, 其中第五款要求平台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个规定的言外之意就是允许平台对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也就是规定平台可以向在平台注册的投资者推介融资项目。而在美国, 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投资机会是不被允许的。这一规定的具体内涵则是指平台不能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法, 依照平台自身的主观标准向投资者推荐投资项目。

笔者认为, 我国应学习美国的做法, 规定平台不得向投资者传递一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平台只能依据客观标准将融资者的信息进行分类并向投资者进行展示。因为若是允许平台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平台上的项目向投资者进行推介, 则很有可能引发平台为了一己私利而与融资者勾结做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的后果, 而这点恰与众筹平台的中立性不相符合, 与股权众筹的价值目标相违背。

5. 禁止平台提供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平台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转让服务,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有失偏颇的。

当投资者的预期投资利益得到满足时, 或当投资者对该项目失去信心需要退出时, 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规定退出机制, 代之以《征求意见稿》只是简简单单的规定禁止平台提供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同时未规定由何种机构承担众筹股份的转让职责, 这样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显然不利的。由于股权众筹份额的特殊性, 并不适用于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交易场所的规定。美国JOBS法案要求持有人在持有股权众筹份额达12 个月后方可在公开市场转让该份额。

因此, 建立投资者退出机制是有必要的。首先需要明确股权众筹份额的转售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交易市场对股权众筹份额进行转让流通, 也可以授权众筹平台开展柜台交易业务。其次, 我国应效仿美国JOBS法案, 对因股权众筹而形成的初创企业, 其初始股东的股权转让应规定一定时期的锁定期, 防止初始股东为了私利作出损害一般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

资本市场的核心价值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投资者的保护不仅有关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更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兴的产物, 其在制度的设计和外部的监管上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加上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也良莠不齐, 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到资本市场的风险。因此, 若是不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就会引发一系列的资本市场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规定较为缺乏, 相对于在此方面做得较好的美国, 《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笔者将在下面逐一论述。

( 一) 美国实践

1. 规定了严格的融资者准入条件

由于在美国, 股权众筹与其他公开发行证券活动相比, 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实行发行豁免制度, 是否将证券机关的核准作为其前置程序。JOBS法案规定了众筹融资额在12 个月内不超过100 万美元就可以不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监管, 从此来看, 美国对于股权众筹确定了小额发行豁免制度。而正是这种制度的存在,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伤害, 因此, JOBS法案制定了一些限制融资者准入的规定来降低欺诈发生的概率。

JOBS法案规定: “筹资人应该持续通过众筹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筹资人应该建立完备的信息记录系统, 能够对出售的证券信息和相应的购买者信息进行有效的记录; 筹资人及其高管、董事或持有其20% 以上股权的人应该合规, 不能够存在与众筹平台存在利益关系等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只有满足这些条件, 筹资者才能进入平台发布项目进行融资。

2. 规定了融资者的融资上限

为了防止因融资者的疯狂敛财而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回报风险, 美国JOBS法案规定众筹融资人每年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100 万美元。笔者认为融资者的融资额度越大, 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 因为融资额度的增大虽然可能会带来更高的回报, 但是伴随着高回报的同时也有高风险的存在。因此, 将融资额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将投资者的回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必要的。

3. 合理的投资者准入条件

在美国, 股权众筹是一种公募行为。因此在美国的股权众筹制度中, 对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限制持有一个比较开放的态度。出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的目的, 美国《JOBS法案》第302 条规定: “如果投资者的年度收入或资产净值低于10 万美元, 则其每年的投资额限度为年度收入资产净值的50% 或2000 美元中孰高者; 如果投资者的年度收人或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 万美元, 则其可将年度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 用于投资, 但每年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笔者认为这种根据不同情形下资产或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方式既没有排除草根阶层进行投资的可能性, 又可以将很好的控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 二) 《征求意见稿》的缺失及完善

1. 融资者的准入条件未做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融资者的准入仅做了中小微企业的规定, 首先,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我们无从得知, 是基于何种标准作出的判断, 笔者认为仍需正式文本进行规定。其次, 除了做了中小微企业的规定之外, 《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融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其他约束,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出发,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既然在这块我国的立法是空白的, 借鉴美国的相应做法也并无不可, 可以包括持续的信息披露、完备的信息记录系统以及筹资人的高管、董事和大股东的合规性这三个准入条件。

2. 对融资额度未规定上限

《征求意见稿》中对众筹平台和投资者都进行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而对于融资者却几乎不加以限制, 此种做法实在令笔者费解。笔者在上文已论述了设置融资者融资额度限制的必要性, 因此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此种缺憾笔者认为应该效仿美国的做法, 限制融资者的融资额度, 增加额度限制的条款。因为只有这样,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风险才能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不对融资额度进行限制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规定过于苛刻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投资者的准入规定了较为苛刻的准入的条件, 其第14 条第5 款规定: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为其准入条件。笔者认为此规定与股权众筹的基本价值目标相违背, 股权众筹出现发展的最初目标是使草根阶层得到投资的机会, 最大程度的集聚社会的闲散资金, 与以往的精英投资不同, 股权众筹是由草根阶层的力量汇聚而成的新型投资方式。

笔者认为, 设置最低资产的绝对数字限额的方式太过于刚性, 对于拓展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层次以及盘活社会的闲散资金都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效仿JOBS法案的做法, 首先根据确定的净资产或收入数额划分不同的投资者层次, 其次对于每个层次的投资者根据不同的资产或收入比例来设置不同的投资限额。这种通过设置资产或收入比例来确定投资限额的方式能够对投资者利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将投资者的利益回报风险控制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五、结语

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借鉴美国JOBS法案以及有关美国《证券法》的规定来评析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征求意见稿》, 并从众筹平台建设和投资者保护两方面阐述了股权众筹在我国应该有的发展方向, 具体从平台的准入条件、平台监管主体、第三方监管主体、宣传或推介项目、股权投资者的退出机制、投融资者的准入条件及融资额度上限等角度做了制度设计。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很多规定都不够成熟, 但是笔者希望通过业内学者对股权众筹制度的不懈探索、借鉴和改进, 以求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科学的监管手段, 从而使股权众筹在我国蓬勃发展。

摘要:随着股权众筹在国内外的快速发展, 股权众筹这一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得到了市场和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相应的国内监管制度也应运而生——《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在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的背景下, 股权众筹还存在着种种制度与监管上的缺失, 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积极寻求更加完备的制度设计, 完善众筹平台建设、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 把股权众筹规范在合理的制度的框架内已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众筹平台建设,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

参考文献

[1] 温济聪.互联网众筹游走在风险边缘[N].经济日报, 2014-4-15.

[2] Jonathan M.Barnett.Intermediaries Revisited:Is Efficient Certification Consistent with Profit Maximization?[J].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2012 (37) :475.

[3] Joan Mac Leod Heminway.The New Intermediary on the Block:Funding Portals under the CROWDFUND Act[J].UC Davis Business Law Journal, 2013 (13) :181-185.

[4] William Michael Cunningham.The JOBS Act:Crowdfunding for Small Businesses and Startups[M].Apress, 2012.85.

股权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即股票持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近年来,因其存在操作方便、流动性较好、融资金额较大等优点而迅速发展,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热衷的融资渠道之一。此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接受股权质押后为出质人提供贷款,在出质人无法履行合同时,有权转让、出售该部分股权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有其独有的灵活性。

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首先确立了中国的股权质押担保制度,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了股权可被质押。发展至今日,股权质押在我国资本市场上非常常见。根据东方财富网数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共有3459家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质押总市值达到4.53万亿元,质押总股数也高涨至6403亿股,同比2017年高出14.89%。其中,共有146家上市公司的质押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0%,排名首位的银亿股份更是质押了占公司总股本82.39%的股权。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和发生频率都比较高。

一、股权质押风险的前期研究回顾

从股权质押融资的效果上来看,Chen和Hu (2001)认为公司价值与股权质押之间的关系会受到所处经济环境的影响。在经济景气好时,两者之间呈正相关;而当经济不景气时,股权质押行为将会造成公司价值的下跌。而Singh (2017)则在质押融资的用途上分类,认为以个人贷款为目的股权质押会增强控股股东对公司价值侵占的动机;但为了企业贷款进行的股权质押为公司提供了外部融资渠道,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就质权人而言,龚俊琼(2015)和李永伟(2007)指出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将股权贬值的风险转移给了质权人,当股价下跌时他们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出去,使质权人承担相应损失。

郑国坚、林东杰、林斌(2014)认为大股东将股权质押后便无法将股权用于其他融资交易方式,从而对自身财务能力造成一定约束。

二、股权质押现状分析

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明确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被质押。近年来,得益于我国政策的支持,股权质押融资被大范围推广开来,成为更多股东所青睐的融资方式。质权人的选择也很多样,包括证券公司、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67.72%的交易的质权人都是各证券公司。除此之外,近几年我国选择股权质押融资的上市公司数量、质押总股数与总市值都在飞速增长,2017年质押公司数量较2016年增长14.55%,2016年质押总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49.97%,2015年股权质押总市值更是较2014年增长了91.09%。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在我国发展稳健且迅速。

从行业方面来看,2018年上市公司平均股权质押比例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是珠宝首饰行业、园林工程行业、贵金属行业、包装材料行业和文艺商品行业,且选择股权质押融资的上市公司数量在各行业间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其中,园林工程行业在采取股权质押融资的全行业上市公司中平均质押比例排名第二,质押公司数量也较多,说明园林工程采取股权质押融资的可能性更大。控股股东在选择股权质押融资时,能在快速取得大量借款的同时保有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继续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是控股股东偏好这一融资方式的根本原因。

三、案例分析

(一)情况介绍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园林)成立于1992年,属于园林工程行业,是一家集园林设计、施工、苗木、养护全产业链发展的环境景观建设公司,下辖景观设计、景观工程、主题公园和特效景观、苗木、养护运营、生态等多个业务板块,且拥有EDSA-东方、东方利禾、东方艾地、东联设计四个著名设计品牌。东方园林于2009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了中国园林第一股。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东方园林总股本为268546.2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05702.74万股,占总股本的39.36%,无限售条件的162843.4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占总股本的60.64%。截至当年年底,东方园林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1所示,公司前十大股东共持股16217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9%。企业第一大股东何巧女与第二大股东唐凯为夫妻关系,两人共持有118486.58万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44.13%,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人所持股权中有98935.42万股为限售股,占二人所持股权的83.50%,这部分股权将不能随意转让出售。因此,本文将何巧女与其一致行动人唐凯视为东方园林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重大影响。

资料来源:2018年公司年报

东方园林控股股东于2011年12月进行了第一笔股权质押,将5644万股权质押给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6月解除质押。接着便开始频繁使用股权质押融资,现整理出控股股东于2011-2018年间累计发生的数次股权质押,及各年末时点的质押比例如下表2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公司发布的股权质押公告整理所得

分析发现,东方园林控股股东质押的股权数量及笔数都在逐年升高。2013年为第一个质押高峰,控股股东于当年前后共质押十余笔股权,累计达3.2亿股,占其所持股权的81.63%,占公司总股本的47.82%,可能与公司当年发布主营业务公告中提到的市政项目需要垫资且结算时间长有关。从2015年开始,控股股东便进行大量股权质押,2016年更是在经过55笔质押后,全年累计质押股数高达10.33亿股,质押目的包括个人融资与公司融资。2018年开始,股价下跌至接近平仓线,控股股东为了避免被强制平仓而不断补充质押。截至2018年年底,控股股东还有10.96亿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权的92.51%,占公司总股本的40.82%,如此高的质押比例会导致控股股东在股价持续下跌时无法继续补充资金而面临平仓风险。

(二)案例分析

从股权质押的原因分析,东方园林控股股东质押是因为三个方面的需求:个人融资需要、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及补充质押。但是不断加大的股权质押融资带来了如下风险:

1、质押人陷入现金流危机的风险

东方园林控股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融资的动因之一是公司主营的项目需垫资开工且回款时间长,导致公司有着超高的应收账款与负债金额。同时,一年45笔订单带来的高额垫付款项使公司急需经营资金来解决经营困境。在资金高度紧缺且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堵死时,控股股东迫不得已选择了股权质押融资(艾大力、王斌,2012)。但由于PPP项目没有具体回款时间且坏账率高,使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将无法及时得到缓解,控股股东也没有能力将股权解除质押。甚至当股价下跌至平仓线时触发的追加保证金要求,会和被股权质押融资行为加大的杠杆化风险,以及迟迟补充不上的运营资金,三者一起使控股股东自身财务状况受到约束,偿债能力受到冲击,从而深陷在现金流危机中。

2、被质押股权的平仓风险

一般来说,当被质押的股票价格急剧下跌时,控股股东所持股权价值下降,往往还伴随着被质押股票的平仓风险。国金证券研究所分析指出,当股价下跌至预警线时,一般要求出质人在2天内追加股票或现金补仓,不补将按天收取18%年利率的罚息。若股价继续下跌至平仓线,则会要求出质人赎回股票或将股票强行卖出。因此控股股东需时刻关注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

据统计,东方园林在2018年共发生了26次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数量累计达到4.17亿股,且作为控股股东之一的何巧女在2018年年末将其所持股权的99.93%都质押了出去。如此高的质押比例,说明控股股东剩余可用于补充质押的股权较少,当股价下跌至警戒线时可能无法及时补充质押,从而面临巨大的平仓风险。

东方园林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公告称因筹划发行股票购买关联方资产而开始停牌,一周前的股价从5月16日19.49元/股的收盘价跌到了5月24日的14.97元/股。在发布2次继续停牌公告后,于8月发布当月27日复牌的公告,并于复牌当日用股权给多家证券公司补充了质押。现根据公司发布的质押公告与东方财富网数据,整理出了复牌后两日内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预警线与平仓线情况如下表3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公司发布的质押公告与东方财富网数据整理所得

由上表3可知,东方园林2018年8月27日复牌后股价为13.47元/股,当日补充的几笔质押的警戒线为8.62元/股,平仓线为7.54元每股。28日补充质押的警戒线为8.26元/股,平仓线为7.23元每股。但复盘后两个月内股价持续走低,于10月12日降到了8.16元/股,使得补充的这8笔质押全部触碰到了预警线,8月27日补充的6笔质押也于10月16日触及平仓线,存在着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四、结论及建议

股权质押于1995年在《担保法》中首次出现后,因存在融资过程方便快捷、不改变股东持股地位、为股东开拓新的融资渠道等优势而迅速发展,成为各控股股东所青睐的融资方式之一。一般控股股东会在外部融资渠道都被切断时选择股权质押融资,东方园林的控股股东也是如此。面对着短缺的现金流与过高的应收账款和负债,控股股东迫不得已选择了股权质押融资来填补资金的缺口。但后续如果经营情况得不到改善,现金流入得不到保障的话,一味地将股权进行质押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当质押比例过高时,控股股东面对股价下跌至预警线时触发的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将束手无策,从而使自身深陷现金流危机。

本文的建议是: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现金流控制;股权质押前必须充分评估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强度,评估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强政府有关的监管制度,规范企业信息披露。

摘要:资本市场的发展, 出现了股权质押的融资方式, 为企业的融资拓展了新的途径。但是, 股权质押融资在取得大量借款的同时也带来了多种风险。本文基于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业务中遇到的股权质押问题的思考, 研究股权质押的风险管理, 有助于加强控股股东的融资风险意识, 给偏好于股权质押这一融资方式的股东们敲响警钟, 提醒股东不要滥用股权质押。同时也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投资辅助信息, 帮助监督管理者更好地制定相应监管措施, 以规范相关经济活动。

关键词:股权质押,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 Chen, Hu.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Personal Stoc kLoan and Firm Performance[J].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 2001 (21) .

[2] Singh PP.Doespledging of sharesby controlling shareholde rsalwaysdes troyfirmvalue?[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7.

股权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研究假设

适当的授予管理层股票期权可以将管理层的自身收益与企业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且随着授予股权比例的增加, 逐渐增加的股权薪酬促使企业的管理层推进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收益的R&D项目, 同时管理层更期望改进R&D效率, 使其R&D投入有所回报, 最终提升企业的长期绩效;但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到达其拐点并继续增长时, 其完全有能力抗衡来自企业股东及外界市场的监督, 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能力侵吞宝贵的R&D资源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 而R&D项目的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这种高度的不确定性会使其放弃在R&D项目上投入, 从而无法达到授予股权的激励作用, 甚至有碍于R&D效率的改进。因此提出假设H1。

H1: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R&D效率呈倒U型关系。

二、变量度量及模型建立

本文以2015-2017年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 手工收集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两个数据, 其余所有财务数据均来自于WIND和CSMAR数据库。基于2015-2017年的观察值, 本文对样本进行了如下处理:剔除未披露R&D资金和人力投入相关数据的企业;剔除当年被ST的上市企业;剔除数据缺失的企业。经过筛选后, 共得到434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共1302个观察值构成样本的总体。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企业R&D效率, 通采用DEA模型利用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相关指标测算所得;解释变量管理层股权激励一次项 (Share) 和二次项 (Share2) 是管理层持股占企业总股数的比重;控制变量分别为资本结构CS、股权集中度 (Con) 、托宾Q (Q) 、营业收入增长率 (Inc) 、产权性质 (EPR) 。

本文建立如下模型:

三、实证分析

利用spss进行逻辑回归分析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 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一次项系数为负数, 二次项的系数为正数, 说明管理层股权激励增加, R&D效率先升后降。管理层持有股票比重达到节点之前, 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上升, 企业R&D效率也不断提高, 而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超过最佳持股比例的节点后, 其失去了对企业R&D效率的促进作用, 反而因持股比例过高导致管理层失去控制, 阻碍R&D效率的改进。假设H1得到验证。

摘要:本文以2015-2017沪深两市A股434家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样本, 探讨二者关系并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R&D效率之间则呈现出显著的倒U型关系, 即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不断提升, 企业R&D效率先上升, 到达临界点后逐渐下滑的趋势。

关键词:融资约束,管理层股权激励,R&,D效率

参考文献

[1] 宋来胜, 苏楠.政府研发资助、企业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效率[J].经济与管理, 2017, 31 (6) :45-51.

[2] 顾群, 翟淑萍.融资约束、代理成本与企业创新效率——来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2 (05) :73-80.

[3] 王辉, 臧日宏, 李伟.管理层股权激励对R&D与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J].科技与经济, 2016, 29 (1) :6-10.

上一篇:高中语文文学常识范文下一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