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论文范文

2024-01-28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建国六十年来,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经历了统收统支、放权让利、利润留存和分类上缴四个阶段。今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调整的重点是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适度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扩大国有企业分红资金使用范围。

关键词:政府;国有企业;分配关系

一、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的发展历程

建国六十年来,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经历了统收统支、放权让利、利润留存和分类上缴四个阶段。总的趋势是政府来自国有企业的财政收入以税收为主,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比重在下降。

(一)统收统支阶段(1949—1978年)

建国后的经济恢复时期,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全额上交,企业没有自主财力。“一五”时期,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自主财力得到扩大,但由于“左”的思想干扰,企业未能有效使用这笔自主财力。这一时期,国有工业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为10.2%。为弥补“大跃进”造成的巨大损失,国家在三年调整时期取消了利润留成办法,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这一时期国有工业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为3.8%。“文革”期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实行职工福利基金制度,企业实现利润基本全额上交。这一时期,国有工业企业留利仅占实现利润的0.17%。总之,1978年以前,政府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国有企业一直实行利润上交制度,不征收所得税。这种分配关系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二)放权让利阶段(1978—1992年)

这一阶段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1 实行了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度。1978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对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试行企业基金制。事业单位的附属工厂的生产任务纳入国家计划,单独核算成本,利润上交给主管单位的,可按规定从上交的利润中酌情提取。企业基金制的实行改变了国有企业过去统收统支体制下缺乏自主财力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国有企业生产积极性,但其过渡性特征也十分明显:一是国家给企业增加的财力不足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二是企业基金的提取没有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贡献大小挂钩。自1979年试行的利润留成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利润留成制把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紧密地结合起来,调动了国有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据统计,1978—1982年,全国国有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和各种利润留成而增加的财力约400多亿元。利润留成制度也暴露出诸多缺陷:一是利润留成比例不合理。原来管理基础差、利润基数小、增收潜力大的企业,留成比例高;而原来管理基础好、利润基数大、增收潜力小的企业,留成比例反而低。二是争基数和炒比例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利润留成制度试行受其他因素影响,影响利润留成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中国价格体制、税收体制等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开始,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很低。企业受价格、税收、资源条件、技术装备程度、生产任务多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造成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成果的不同,影响利润留成制度本身的合理性。

2 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的改革。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6月1日起,除少数国有工业企业外,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改革。第一步利改税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即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一律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或调节税等办法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相对于利润留成而言,第一步利改税改革的优点在于:一是企业的大部分利润以所得税的形式上交,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比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第一步利改税改革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仍然比较纷繁,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二是某些企业之间留利悬殊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三是由于税种单一,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二步利改税是在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迫切要求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它从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有: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以利于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土地、房产,适当地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还要征收调节税;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使更多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能够逐步过渡到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第二步利改税改革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也是工商税收制度上的一次全面性改革。税收制度的改革,包括新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调整以及征税办法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价格不合理所造成的矛盾,较好地体现了对某些产品生产的鼓励与限制作用,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支配财力,调动了国有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其不足之处在于:税利不分,忽视了利的作用,模糊了税利界限;税前还贷政策加剧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规模的非正常膨胀;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加重了大中型国有企业税收负担。

3 实行了税利分流与企业承包制。税利分流改革从1988年开始在全国试点。其基本内容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先向内资企业征收33%的所得税,然后再以国有资产管理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同时,逐步减免并取消“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税利分流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一是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格局趋向合理,初步实现了国家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分担。二是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有利于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一些亏损或微利企业对按统一比例缴纳所得税和税后还贷的承受能力较差,实现税利分流有一定的困难。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非试点承包企业自行放宽政策,开了减税让利的口子,扩大了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的利益差距。尽管如此,税利分流试点为全面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成功,为20世纪80

年代初举步不前的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注入新的动力。1983年初,中共中央要求在城市工商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承包制,但很快暴露出上缴偏低、利润增量中国家所得过少、企业短期行为、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等弊病,加之当时社会对承包制的认识不一,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物价上涨,中央不得不停止推行承包制,1983年国家决定暂停承包而推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按照这一目标,国有企业改革转向实行“两权分离”,即国家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权分离。1986年12月,国家再次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于1987年普遍推行。到199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3万多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90%,随后又开始第二轮承包。从承包制得到政府的认可并组织实施以来,在全国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推广,表明承包制适合中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了国有企业行为的市场取向,对市场机制的发育和形成起到催化作用;承包合同的建立使政府行为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传统集中管理向间接的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化提供一种过渡的模式。企业承包制的缺点也十分明显:企业包盈不包亏,以致普遍出现企业承包一轮,国有资产流失一轮,富了和尚穷了庙;助长地区分割大战,冲击国家计划;承包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数额中,财政分成比例过小。

(三)全部留存阶段(1992~2007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再强调“放权让利”,而是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建立现代公司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十五大提出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推进市场化进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中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改革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在税费制度方面,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新老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分类上缴阶段(2007至今)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要求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二、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的经验总结

经过多年的努力,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开始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总结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理定位国有企业功能

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是以不同时期对国有企业的定位为前提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被看作是国家的生产车间,国家制定计划,企业组织生产,国营企业的产品和利润上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将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看待,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断得到强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和建立,国家进一步从产权制度上对国有企业职责加以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相应地,国家从出资人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强大、平衡和稳固的国家财政作后盾,否则,改革难以为继。当前,有的学者在回顾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时,认为改革开放初期,给予企业某些自主权实质上是要让企业有点“自主钱”,扩权改革的阻力来自财政部门。其实,这是对当时财政状况的一种误解,改革开放初期,国库空虚,国家不可能拿出很多钱来支持改革,因而只能沿袭过去的做法,并适当扩大企业财力。国家在推行承包制改革和提高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时,也都是以财政状况为基础的。

(三)把握改革时机,注重改革影响

国有企业分配体制改革进程要立足于当时的外部环境,并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如果国有企业分配体制改革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宏观经济不稳定、社会不满情绪上升,则改革需要重新定位。从历次改革不难看出: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抑制了经济效率,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因生产效率没有明显改善、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剧增和通货膨胀等弊病而很快终止;“利改税”政策出台恰逢经济出现过热后的宏观经济整顿和紧缩及国有企业利润连续22个下滑月的滑坡而被迫终止;承包制也因造成经济过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而退出历史舞台等。

三、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的前景

当前,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边界基本理顺,税费关系也相对稳定和规范,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的下一步着力点是适当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和扩大国有企业分红资金的用途范围。

(一)适当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

2007年,中央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约11 000亿元,财政部核定并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39.9亿元,占中央国有企业利润的比例为1.27%。表明国有企业利润留存比重依然过高。国家提取国有资本收益比例过少,一方面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足够的动力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管理层的动力不对称,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全体国民,现有国有资产收益相对于13亿人的份额是很小的,大家缺少动力,相对于若干管理者是非常不对称的。因此,国家应从制度上明确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

(二)扩大国有企业分红资金使用范围

当前,国有企业分红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二是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是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的其他支出,包括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简言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分红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及其所在的行业。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初期,国有企业分红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随着国有企业分红比例的提高,资金用途应有所扩大,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最初都是由政府注资而成,国家有权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用于公共用途。实际上,国有企业利润通过政府途径用于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有利于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增加消费支出,减少国有企业投资支出,抑制企业盲目投资,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成本费用 分配额 记录 问题

《成本会计》是财会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应用性和操作性强,课程的教、学直接关系到学校向社会输送的财会从业人员的职业核心能力的高低。因此《成本会计》教学更应关注学生的任职需求和实务操作。笔者从事一线教学十余年,参阅、使用了多种版本的《成本会计》教材,在成本核算过程中的费用分配上大都忽略了一个问题——按一定的方法分摊费用后,制作记账凭证时如何记录分配的金额,才能保证会计处理结果与实物完全相符?在理论探讨和教学实践上,这或是个可忽略不计的问题;但在学生从业后的实务操作中,这可能是经常遇到、必须高度重视的具体问题之一。

一、举例

某企业有供电、供水两个辅助生产车间,某月份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供应情况及发生额见表1。

假设用代数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成本,通过建立联立方程,计算得每度电的单位成本为0.8135,每吨水的单位成本为1.2870(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对辅助生产费用进行计算、分配(见表2)。

费用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辅助生产成本——供电车间 900.90

——供水车间 1 789.70

基本生产成本——A产品 8 188.40

——供水车间 5 791.50

制造费用 3 001.40

借: 管理费用 2 812.00

贷:辅助生产成本——供电车间 10 900.90

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假设该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不设“制造费用”,则发生辅助生产费用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辅助生产成本——供电车间 10 000

——供水车间 4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14 000

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的登记见“丁”字账户。

从以上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供电车间的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在分配结转后余额为零,但供水车间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有一个贷方余额,出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这既不符合实务操作中“提供劳务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费用分配结转后余额为零”的要求,也不符合理论上“将当月归集的辅助生产费用于月底分摊到各收益部门”的规定。账实不一致,有违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可能对从业人员有不利的职业影响。

造成这种账实不一致的原因:在成本核算过程中,由于单位成本的分配率不是整数,可能为无限小数,采用四舍五入计算,从而导致分配额有一定的误差;在制作记账凭证时按照计算结果记录金额,出现了费用分配额或多(余额在贷方)、或少(余额在借方)的账面结果。

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这种账实不符的情况不仅在辅助生产费用分配中存在,在原材料费用分配、人工费用分配、以及完工产品和在产品分配中也可能存在,也是学生从业后经常遇到并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之一。

三、解决方法

这种因费用分配的计算误差而造成的账实不符,当前教材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做任何说明,也不最终计算费用明细账分配后的余额情况,忽视误差的会计影响和会计人员账务处理的实际;一类是力求准确,尽量减少误差,账面记录保留尽可能多的小数,最多的保留到了7位小数。

笔者认为,账实不符有违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对会计从业人员亦有不利影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忽略、不应回避,应在《成本会计》教学中授以学生合理的解决方法;尽可能多的保留小数位数的处理方法,在实务中很难说具体保留几位才合适。

为避免这种误差及其会计影响,笔者认为,确定最后一个分配对象的费用分配额时,可采用借方归集的待分配金额减去已分配金额的倒推法得出;确定其他分配对象的费用分配额时应采用分配率乘消耗量的方法得出,这样就不会出现生产费用分配后账面有余额的情况。

按照这种方法,示例中供水车间辅助生产费用的最后一个分配对象为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倒推法得出其应分配的水费额:供水车间本月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及应负担的电费(4 000+1 789.70)-供电车间分配额(900.90)-基本生产车间生产A产品和一般耗用的分配额(1 029.60+2 187.90)=1 671.30(元)。

按照倒推法得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分配的水费额调整表2中的数据,分配费用应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辅助生产成本——供电车间 900.90

——供水车间 1 789.70

基本生产成本——A产品 8 188.40

制造费用 3 001.40

贷:辅助生产成本——供电车间 10 900.90

——供水车间 5 789.70

供水车间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的账户记录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调整后辅助生产费用的账面余额为零,账、实相符,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乐艳芬.成本会计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于富生,黎来芳.成本会计学(第5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刘萍,陈燕萍.成本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刘丽波,女,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成本核算与控制、公司理财等。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驳了拉萨尔荒谬的“公平分配观”,并指出该观点是由混乱的逻辑思路引起的,其公平分配观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原则指导下的形式公平;马克思的分配公平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按需分配的实质公平,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是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前提;只有不断发展生产力、健全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逐步实现我国分配领域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生产方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来许多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阐述,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一次全新阐述,表明中国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后,应主要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发展的不充分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展不平衡与分配领域中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密切相关,这都是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隐患。

分配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配是否公平关系个人是否得到应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且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但过大的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严重的贫富分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去甚远。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从批判拉萨尔荒谬的公平分配观为切入点,从科学的唯物史观出发,阐释了公平分配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相对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是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基本原则,只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按需分配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当前,要解决中国现阶段的公平分配问题,就必须不断发展生产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逐步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

一、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思路及实质

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以抽象的劳动为出发点,遵循了这样的逻辑思路,从“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劳动是一切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这些前提出发,得出“劳动产品应当不折不扣的属于一切社会成员”的结论。通过上述混乱的逻辑推演过程,拉萨尔得出了人人劳动、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产品应公平分配的“公平观”,其实质就是“形式上的公平观”。

1.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推理过程及其不可避免的矛盾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拉萨尔提出:“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428对于拉萨尔的观点,马克思首先从逻辑上予以反驳。马克思认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因为“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1]428马克思这段话表明,只有在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条件下,劳动才是创造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的源泉。而拉萨尔恰恰忽略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前提,抽象谈论财富的创造和归属,因而是不科学的。其次,“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中的“劳动”强调劳动者对劳动的所有权,只有参加劳动的社会成员才能参与公平分配劳动产品,而不参加劳动的成员就不应参与产品分配,而按照拉萨尔的结论,劳动产品在一切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那还能体现权利公平原则吗?显然,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缺乏逻辑的连贯性,推出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拉萨尔公平观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论证过程充满了矛盾,因而结论也是荒谬的。

2.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形式公平观”

拉萨尔指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1]431对以上两段话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其一,马克思认为拉萨尔对“劳动所得”这个概念界定不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马克思认为:如果把劳动所得理解为劳动的产品,必须扣除六个部分,即“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來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1]431-432因此,作为消费资料的分配品并不是劳动所得的全部产品,是扣除了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一部分必要的公共消费资料后剩余的产品。其二,拉萨尔谈论的“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国民教育”都是虚伪的、超阶级的说教。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只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平等观。马克思写道:“他们怎样理解这句话呢?是不是以为在现代社会中(而所谈到的只能是现代社会)教育对一切阶级都可以是平等的呢?或者是要求用强制的方式使上层阶级也降到国民学校这种很低的教育水平,即降到仅仅适合于雇佣工人甚至农民的经济状况的教育水平呢?”[1]446-447这段话表明只有资产阶级真正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无产阶级无权获得和资产阶级同样的受教育权。其三,拉萨尔的公平观主张社会一切成员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一切社会成员中也包括不劳动的成员,既然不劳动的成员也可以获得劳动产品,那么这种分配肯定是不公平的。

综上,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虚伪的公平观,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归资本家支配,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实质是平等交换掩盖下的按资分配。“权利平等的交换”原则和按资分配的实践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拉萨尔主张的公平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绝不可能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二、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思路及实质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把无产阶级的公平分配观看作是一个不断由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的发展过程,只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按需分配基础上的公平观才是马克思所追求的彻底的、实质上的公平观。

1.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推理过程及其科学性

马克思公平分配观是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公平观)这样的逻辑思路展开的,因而把“公平觀”的实现过程看作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历史过程。公平作为一种人类追求的价值理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观念形态。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自身的经济关系出发,对公平观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公平概念与标准。马克思谈道:“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432可见,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状态下,人们对公平概念和标准的认识各不相同,都把反映主体需求与经济基础相一致的公平看作是最公平的。同样,资产阶级也断言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这种分配模式也是公平的,因为它反映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和要求。

马克思不只是就分配而分配,而是把分配与生产紧密联系起来。马克思进一步深刻指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着分配兜圈子”[1]436。由此可看出,分配公平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它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状况,马克思分析了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公平观的弊病和高级阶段按需分配的实质公平观,只有实现按需分配的公平观才是一种实质的公平观。

2.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公平观的局限性

马克思在谈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观时指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434“公平分配”作为一种权利,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决定了社会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434由此可知,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按照个人贡献分配劳动产品,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按劳分配的公平观是相对的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公平。因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435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按劳分配原则中以劳动为标准实现等价交换,表明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仍然在社会主义社会起作用,因此它是不彻底的。它默认了不同劳动者有不同的工作能力,实际上承认了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不仅如此,即使在提供相同劳动量的条件下,如果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不同,也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即一个人比另外一个人所得就多些、富些。也就是说,就算拥有同样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也会因家庭负担的不同而有差别。以上按劳分配所产生的这两个弊病,马克思认为都是各种偶然因素造成的,这种不平等的后果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这在道德上是不应该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导致的弊病与生产力状况密切相关。正如马克思谈道的“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35因此,按劳分配的公平观是由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不甚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3.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按需分配的公平观是一种实质公平观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在生产力充分发达的共产主义阶段,“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它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435-436马克思的这段话阐明了实现真正公平的社会条件。首先,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在生产力水平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得到全面满足;其次,劳动成为人类的存在方式,以劳动为中介的自然界和人类成为生命的统一体,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通过自己的实际需要以及对社会的贡献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因而人与人之间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的能力水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

三、马克思“公平分配观”对我国分配现状的启示

1.发展生产力是实现我国公平分配的物质前提和基础

我国当前的不公平现象一定程度上与物质财富的相对匮乏相关,这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发展不足够的表现,是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充分的表现,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条件。马克思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306也就是说,在已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不充分,意味着创造的社会财富非常有限,这是导致人们之间争夺有限生活必需品的根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强势,劳动者弱势的现象很普遍,因此,应该对资本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而约束资本扩张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把社会总财富的“蛋糕”做大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和程度,结束资本靠着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来满足资本需要的局面。

2.健全民主法治建设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制度保障

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问题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来推进。我们当下的主要任务就是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政治上权力为谁所用的问题,斩断特权阶层的利益之手,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充分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人民主体论从原则变为事实,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主体的权利,同时真正承担起主体的责任。“从理论上说,任何主体都必须是一定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担当者。只有权责统一的主体才是真正到位的主体。权责的统一决定着主体的自我担当和自我约束,而任何权利与责任的分离,同时也就意味着主体的分解。任何没有权利的责任和不负责任的权利,在实践中都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3]451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在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占有社会资源的各项权利:诸如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的同时,承担相应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应尽的义务。涉及我国目前分配领域的现状而言,贯彻任何主体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就应对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状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对既得利益集团而言,他们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享受了特殊的公权利;同样,他们应承担起和他们所享受的权利相一致的社会义务;那些富裕阶层更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通过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回馈民生。

3.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途径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1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制定的制度应当为实现每个人分配结果的公平而努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在分配收入政策上向劳动者弱势群体倾斜,任何发展经济的措施都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而是以能增加他们的利益为理想。首先,政府应通过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不仅要确保初次分配的公平,而且还要防止二次分配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可能性,努力做到“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5]46其次,要加强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监管的职责。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提供满足大众基本生存需要的公共产品,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劳动者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再次,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进一步促进分配公平,通过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为低收入的劳动者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性的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总之,完全实现不计自然禀赋、能力等差异的实质公平必须是在生产高度发达、物质产品足够丰富、全体人民或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到位并彼此统一的时代才能实现,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追求的实质公平。只有彻底实现人类的解放,使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彻底的公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李德顺.我们时代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4][美]約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融资市场中独具特色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的参与旨在发挥引导作用,扶持私募产业的发展,而联合投资便是理想方式之一。文章通过实证的方法,从联合投资行为和投资方式两方面探讨政府背景与非政府背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差异,考察引导作用的实践。研究发现政府背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时具有优势,联合投资的形式已得到较为广泛地应用,但引导作用的实现还有待各方共同努力。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联合投资;政府引导

在亚洲诸多市场的实践中,创业投资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投资有着显著差异,而与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差别不大。我国亦是如此,Brutona和Ahlstrom(2003)就对此进行了分析。结合这一实际情况,本文所研究的私募股权投资同时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并将其统称为私募股权投资(简称为PE/VC)。

我国的PE/VC业起步于1980年代中期。由于权、责、利的不明确以及监管措施的缺位等制度原因,其发展一直受到制约。直至1998年,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PE/VC产业发展的政策,我国的PE/VC投融资市场才真正发展起来。《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板的推出则进一步推动PE/VC产业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期。在此背景下,一批由政府发起创办的PE/VC正成为我国PE/VC市场上的积极投资者。

不过,随着我国PE/VC行业的发展,政府资本最终也将让位于民间资本。那么在现阶段,政府参与PE/VC产业的目的除了在于实现投资收益外,还在于引导行业投资方向、培育PE/VC产业本身的发展。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就会在投资模式、投资风格上存在差异,并进一步影响目标企业。因此,本文的研究拟将PE/VC分为有政府背景和非政府背景两类,以考察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行为上与非政府背景PE/VC是否存在差异,是否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发挥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针对PE/VC的研究大致从两大视角展开,一类是基于PE/VC投资机构自身的视角,研究PE/VC的投资策略、资产组合配置、契约设计等:另一类则是站在目标企业的立场,研究PE/VC的入股对目标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就业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大部分理论研究都认为,PE/VC具有价值创造功能,能够在投资目标企业后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来行使监督职能,为企业提供经验、管理咨询以及人脉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如Hellmann和Purl(2002)),提升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如Masulis和Thomasf2009)、Kaplan和Stromberg(2009)),起到良好的第三方认证作用,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而联合投资能够强化这种作用,同时能够给PE/VC投资机构自身带来价值。

联合投资是一种企业间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两家或两家以上风险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于目标企业并共享投资收益。PE/VC投融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严重,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通过联合投资,PE/VC可以参与更多项目,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项目流;其次,PE/VC的声誉与投资经验对其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与富有经验的同行合作,PE/VC可以丰富自己的阅历;第三,通过合作分享信息,可以降低项目筛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风险,最终选择出经多方认证的优质项目;第四,Middlemas(1986)提出联合投资中,一方有机会借助合作者来验证自己的观点,实现双重验证:第五,Lemefl9941提出联合投资条款通常能够保障VC在目标企业的后续轮次股权变动中维持其权益份额。

在当前我国PE/VC市场中,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联合还具有以下优势:①有政府背景的PE/VC资金实力雄厚、业界声誉良好,通过与其联合,非政府背景的PE/VC可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为后续的投融资奠定良好基础;②政府背景这一因素可能使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所投资的项目在IPO审核的过程中更具优势,从而便于PE/VC退出,这一因素有利于吸引非政府背景PE/VC与其合作;③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注重投资收益与资金周转的期限,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会更有效率,可能拥有其独到的甄别和判断能力,值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借鉴。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描述

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两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国泰安数据库及目标企业IPO招股说明书。

根据企业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将①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②已投资2家及以上目标企业;③投资机构本身与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PE/VC投资机构认定为目标企业的PE/VC股东。IPO前所有PE/VC股东持股合计超过3%的IPO企业被定义为有PE/VC背景,其余为非PE/VC背景。招股书中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性质的PE/VC股东为政府背景PE/VC,将相应的目标企业定义为PE/VCfGl背景企业,非政府背景PE/VC持股的企业定义为PE/VCfNCl背景企业。

2006年至2009年间我国A股市场共有369家企业成功IPO,在筛除了①采取换股、借壳等方式上市的企业;②在A股市场IPO前已在境外其它市场上市或以A+H模式IPO的企业;③金融(包括保险)业企业;④上市后第二年即开始连续亏损,且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被标记为sT或*ST的企业后,得到331家上市公司,本文研究的总样本为其中91家具有PE/VC背景的企业。总样本中,有38家PE/VC(G)背景企业和53家PE/VC(NG)背景企业,本文将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对两组分样本进行分析,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和效果。经统计,共计105家PE/VC参与了对这91家样本企业的股权投资,涉及170起投资事件;在38家PE/VC(G)企业中,共有55家PE/VC参与了81起投资事件。

三、实证分析

(一)联合投资行为

从目标企业的IPO基本情况看(表1),PE/VCfG)企业的成立至上市时间、IPO时总资产规模、发行规模、发行价等指标均较小,每股发行费用较高、主承销商资质略优,但两组样本差异不显著。不过PE/VCfGl企业的PE/VC股东家数平均为2.03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高于PE/VC(NG)企业的1.55家,PE/VCfGl企业中存在着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

在38家PE/VC(G)企业中,有半数企业的所有PE/VC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性质,将这类企业简记为“PE/VC(AG)企业”,另19家企业(简记为“PE/VC(NAG)企业”)兼具了政府背景与非政府背景PE/VC股东。图l显示,政府背景的PE/VC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倾向于选择非政府背景的PE/VC,且主要是以一对一的形式,一对多的形式大多出现于2009年的IPO企业中,联合投资模式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如前所述,有55家PE/VC参与了对这38家企业的投资,涉及投资事件81起,其中的29家政府背景PE/VC参与了39起对目标企业的首轮投资,参与目标企业所有轮次投资的达30起,政府背景PE/VC正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扮演着积极的股权投资者的角色。

(二)投资方式与规模

两组分样本中PE/VC投资总轮次平均分别为1.63轮和1.57轮,中位数均为1轮,PE/VC的政府背景不会对其投资轮次产生显著影响。在投资人股的方式上,PE/VC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大致有现金出资、受让股权两种,也有PE/VC会在目标企业IPO前通过转出股权退出。前两轮投资中,现金增资的方式使用较多,后续轮次投资中受让股权的方式更为普遍,这与目标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相一致的。分组来看(图2),PE/VC(G)企业中,68.42%企业的PE/VC股东在首轮投资中采用现金增资,后续投资中现金增资和受让股权两种方式被使用的频率大致相同;相比之下,53家PE/VC(NG)企业中,首轮投资中50.94%企业的PE/VC股东采用了受让股权方式,第二轮投资中,现金增资被使用的频率增至63.16%。由于现金增资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受让股权的形式则不会。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当目标企业接受PE/VC的现金投资时,尤其是在初始投资中,会更偏好政府背景的PE/VC,这可能是由于PE/VC的政府背景给予了企业一种更为稳定的感觉,这部分股权及其持有人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动,且政府背景的存在能够帮助提升企业的信誉度;而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注重投资的回收期和收益率,因此其持有的股权可能会面临更多、更频繁的更替。数据也显示了PE/VC(NG)企业中,PE/VC投资机构问的股权转移现象更为常见。

进一步对分组样本的PE/VC投资总额和持股比例进行分析发现(表2),在54家仅涉及一轮PE/VC投资的IPO企业中,PE/VC(G)企业的PE/VC股东投资总额的平均水平低于PE/VC(NG)企业,且标准差较小,不过两者的中位数十分接近,每股出资单价方面两类企业的相关统计值差异不大,现金增资模式下的每股出资单价均低于受让股权模式下的单价。在26家涉及2轮投资的样本中,每股单价方面,在第l轮投资中,PE/VC(NG)企业的PE/VC股东出资单价更高,在第2轮投资中,这一差异显著缩小,这主要是由于PE/VC(G)企业的PE/VC股东在进行第二轮投资时,成本显著高于第一轮投资而导致的。

持股比例方面,PE/VC(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主要集中于5%至30%,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7.96%和19.07%。相比之下,PE/VC(N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在3%至30%的区间内相对分散。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2.73%和11.54%,经独立样本T检验和M-W检验,两者差异均在1%水平下显著(图3)。同时,PE/VCfG)企业IPO前平均有2.03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比例11.27%,而PE/VC(NG)企业IPO前平均有1.55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9.24%。即无论是PE/VC股东家数还是PE/VC平均持股方面,PE/VC(G1企业都显著高于PE/VC(NG)企业。可见,有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中的绝对投资总额虽不及非政府背景的PE/VC,但其相对投资总额显著较高,政府背景的存在对于PE/VC开展投资是具有优势的。

四、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现阶段政府背景的PE/VC可通过联合投资起到一定的投资引导作用,并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等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实证结果表明,在PE/VC(G)企业中,PE/VC股东存在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政府背景PE/VC会更多地选择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合作,积极参与股权投资。研究还发现在投资人股时,政府背景的存在是一种隐性优势,使PE/VC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小的投资总额获得较大的权益份额,目标企业在接受现金增资时会更偏好政府背景PE/VC。不过,形式上的联合投资行为和投资优势并不代表政府背景PE/VC通过联合投资发挥了实际的引导作用,引导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加强。

一方面。在所处地域和行业上,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企业有84.21%集中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分别占7.89%和7.89%:而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企业位于东部地区的占71.70%,中部和西部分别占15.09%和13.21%,并率先尝试了在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区投资。行业方面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38家企业集中于7大行业,信息医药行业占比23.68%: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53家企业分布于17类行业,信息医药行业占比24.53%。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非政府背景的PE/VC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而政府背景PE/VC具有较好的信誉,在东部地区基础更好,因而使得非政府背景PE/VC将业务向西部地区拓展。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鼓励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战略目标指导下,政府应该通过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联合投资等方式,将资金引向西部,引向政府希望发展和扶持的新兴产业,从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投资基金的筹建就是一个良好的尝试,通过地方政府构建的基础融资平台,有助于为进一步吸引PE/VC打下良好基础。

另一方面,政府背景PE/VC投资的企业中,非政府背景PE/VC大都在后续轮次才人股公司,后续投资成本的增加虽然是首轮投资的PE/VC股东(政府背景PFJVC占主导)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之一,但这无疑会提升后续进入的PE/VC的投资成本。抑制其合作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背景的PE/VC、目标企业和后续投资伙伴三方之间在订立合约时,各方利益之间的权衡、契约的设计便尤为重要。政府背景的PE/VC在发挥必要的产业扶持作用的指导原则下。需要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第5篇

——亨利·克拉维斯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为公司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2007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类对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能,在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中得以体现。蛰伏了几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 因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与金融改革的深入,咸鱼翻身。仅2007年,中国就诞生了300多家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公司。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在哪里?海外股权投资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在哪里?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未来发展走向如何?中国本土股权投资的崛起是否已经开始?本期特别策划将从股权投资火爆中国的现象,围绕其背后的深层价值——中国金融制度改革、中国民间资金流的合理疏导、股权投资对中国国企改革、民企壮大、产业提升等问题展开探讨。

人类对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能,在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上得到体现。蛰伏了几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 因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与金融改革的深入,咸鱼翻了身。公众对它的关注从零度升为沸腾。

“股权投资和买卖股票没啥区别, 都是选择有增长潜力的企业,然后通过持有一部分股份来分享它们的成长性(红利)。不同的是,股权投资主要是投资获得‘潜力型非上市企业’的控股权而后把它上市卖掉,从中获利。” 股权投资人士经常这样直白地介绍这种金融工具。

高额的投资回报使一些股权投资数钱数到手软。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保持在20%至30%。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07年12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共有58支投资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成功募集资金303.76亿美元,比2006年高出114.0%。同时,股权投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0个案例,整体投资规模达124.86亿美元。各类股权投资“淘宝”中国,热闹非凡。

在金融家们兴奋地谈着“股权投资最能赚钱”的同时,一些深层讨论也在展开。股权投资是不是股市泡沫的延伸?股权投资是中国企业的“煞星”还是“救星”?中国本土的股权投资又在哪里?于是,关于股权投资的故事还是要从头说起。

“野蛮人”蛰伏十年

1988年10月、11月间,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布莱恩·伯勒和约翰·希利亚尔连续报道了KKR公司收购美国RJR纳贝斯克公司的情况,描述了股权投资如何通过金融手段控制企业。“门口的野蛮人”——文中如此评价股权投资。当时,美国企业处于产业重组期,企业股价衰退,于是出现了专门收购企业股权再抛售获利的金融资本“股权投资”。之后,美国电子与互联网科技产业兴起,股市上升,股权投资更是如日中天。那些掌握着数百亿美元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浮出水面,如KKR公司与得州太平洋集团。2006年,美国通过144A条款的筹资总额高达1620亿美元。股权投资像一块巨大的资本海绵,吸纳了各种私人投资、养老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然后投向全球的股市和企业。

20世纪90年代,股权投资者们开始“探路”中国,黑石、凯雷、淡马锡、高盛、摩根士丹利等海外股权投资先后设立了中国办公室,大多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参与收购投资。出于本能的驱使,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锁定了中国的垄断型、资源型、龙头型企业,涉及钢铁、采矿、房地产、零售业等收购壁垒较低的领域。由于没有政府的政策获批、操作机制匮乏,资本市场活力不足,股权投资战绩不佳,处境低迷。当时,汉鼎亚太投资了燕莎百货,华平投资了鹰牌陶瓷,华登投资了迈瑞医疗,结果都不理想。有些股权投资干脆转行做VC(创业型风险投资),把原来对优质企业的投资放在了创业企业的身上。“选择错误的合作伙伴、忽略中国的实际情况、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以及缺乏与当地的合作、不能融入当地社会。”KKR创始人亨利·克拉维斯如此总结外资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受挫。

直到2000年后,情况才有了转机,2002年,摩根士丹利、香港鼎晖、英国英联共同向名不见经传的“放牛娃”牛根生投了2600万美元,持有了蒙牛乳业32%的股份,2004使其在香港成功上市一跃成为国内乳业巨头。同年,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从深圳市政府手中购得深圳发展银行17.9%的股份,被认为是外资股权投资成功第一案。而哈药集团被华平等股权投资收购了55%的股权,成为了被股权投资收购的第一家大型国企。

有华人VC先锋人物之称的汉鼎亚太董事长徐大麟用“在草原上寻找一头头肥牛”来形容股权投资的目标选择。2000年之后的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造就了大量的民营优质企业,同时,各行各业中的国企巨头也在考虑“改制”或“脱困”。这些,都成为了海外股权投资寻找的“肥牛”。

从“全盘西化”到“中国特色”

翻身仗一打完,股权投资的“野蛮人”本性就开始显露,“投资、借贷、控股、重整、重组、改造、上市、出售”,一套以取得企业控制权的金融操作系统被运用起来,鲜有人知的“恶意收购”、“毒丸”、“白衣骑士”、“金色降落伞”等并购术语也逐渐被人熟知。但是,股权投资这种拷贝自美国的金融手段很快受到了中国市场的猛烈反弹。股权投资关注的是股权,在对目标企业的融资、投资、管理、卖出的四个环节中,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价值是其追求的目标。由于股权投资的目标是“出售”,这使其股权投资短期收益最大化与企业长期发展最大化之间存在着深层冲突,这为股权投资的“道德原罪”埋下了隐患。

2005年10月,凯雷基金拟收购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工集团,凯雷获得了徐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徐工机械高达85%的股权,作价3.75亿美元现金。于是,舆论指责股权投资“道德原罪”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地袭来,甚至被抬到了民族利益与国家安全的高度。收购案也因此作罢。华为总裁任正非曾说:“我们感觉到海外基金的力量与巨大的威胁。如果基金这样做在中国获得全面胜利,那么对中国的高科技将是一场灾难。”

为此,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凡是涉及境内股权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必须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方可成行。2006年,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此规定一出,中断了外资股权投资的“大收购”计划,原本打算积极投资中国的部分股权投资采取了观望态势,而部分股权投资却开始了“本土化”的尝试。

一番反思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认识到他们在中国的做法——对控股权的贪婪不符合中国市场,他们需要更换投资理念。克拉维斯公开表示股权投资要更重视企业长期效益,股权投资投资的目的要以提升企业质量为主,不能只拿钱走人,不重视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同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也在寻求熟悉中国市场的本土人士的参与。比如,KKR聘请柳传志、田溯宁,黑石聘用梁锦松等,“挖角”有中国投资经验的人扩充自己的对华投资团队。而凯雷基金将自己的失败归结为“忽略对中国具体国情的了解”,“失误之一是它没有找境内的同行”。外资股权投资想同本土股权投资“土洋结合”,把外资的资金优势和本土的资源优势相互结合。2007年1月到3月,有3家本土股权投资与外资股权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合资股权投资基金,金额达到14.29亿美元。

达摩克利斯之剑

2005年,在股权分置等制度改革的推进下,长期萎靡的中国股市迅速蹿红。股市的上升与通道的畅通使外资股权投资们看到了重振希望的曙光A股退出机制的形成意味着外资股权投资可以无需绕道红筹模式即可将投资项目变现)。

同时,资本市场的外来张力:全球资本的流动性过剩、“次按危机”等原因使境外资本聚集于经济引擎强健的中国,与国内市场拉力:中国制造业正在经历从“量”到“质”的升级,大规模的产业重组与新产业的形成已经开始,大量的企业需要重组或创业的资金“补血”。国企的产权改革与机制改革也需要股权投资力量的推动,使股权投资真正进入了镀金时代。亨利·克拉维斯说:“中国目前在全球经济中已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内产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这给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

专家认为,股权投资近年来能够及时把握中国市场的风向标,咸鱼翻身,在于它巧妙地补救了中国资本市场和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弊端。与先前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然后裁撤人员、增加公司负债的“野蛮”行为不同,目前的股权投资更多地是通过帮助优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私有化、提高并购企业管理层效率等方法以实现增值。这些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的资金后,迅速扩大了生产规模,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在公开上市时获得了较好的估值。而它的上市“包装”期,能获得著名股权投资的投资,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形象,还强化了在股市的号召力。在2005年获得股权投资投资的48家中国企业中,投资回报超过20倍的有20家。比如无锡尚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高盛基金投资的2500万美元立刻变成了4亿美元,6个月内收益达16倍。

不过,另一种担忧在悲观的阵营中弥漫。IDC基金全球高级副总裁熊晓鸽认为:目前,中国的股权投资出现了起伏。“去年还是5-8倍的市盈率,2008年被抬到了12-15倍,有的企业开口要25倍,因为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超过了50倍。”深圳宣怀投资公司总裁盛立军认为:“大多数的企业不值这个价格,股市上有起伏,直接导致了股权投资的上市前项目出现泡沫,这是难免的。”结果就是投资估值的过高,而股权投资获利的缩小。而证监会“卡壳”政策的出台,又为股权投资增加了政策的风险。同时,杭州娃哈哈与法国达能的“民族资本与外资并购的人民战争”还在无休无止地进行着。股权投资的头顶,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土股权投资在哪里?

对中国本土股权投资的呼唤已经很久了。

“股权投资其实不算什么新名词。之前各种投资公司做的,不就是买卖准上市公司股份吗?只不过操作方法没有外资股权投资那么严谨,组织和管理模式没那么成熟而已。”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专家卫战胜说。几年前,境内民间资金组织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行为就自发形成了。多个民间组织曾向监管部门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在未获结果后,各种“中国股权投资”自发操作。而目前最知名的,还是那些“混血”性质的“半本土股权投资”,如弘毅投资、鼎晖投资、中信资本等,他们的资金主要来自境外,机制与国际接轨。

“内地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不少,但普遍历史不长、资金不够、经验不足。”鼎晖掌门人吴尚志说。资金短缺,是本土股权投资最大的障碍之一,股权投资还未能成为中国18万亿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庞大资金的投资去向。最痛苦的是,他们的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主要是在境外实现的。他们还面对着外汇管制、贷款、税收等限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管理机构,缺乏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相关的退出渠道、信托制度、并购制度也不完善。先天发育不良,使目前活跃在中国主要的43只股权投资基金中,本土股权投资只有6家,外资占到了37家(2007年初统计数据)。“中国忙着将国际资本市场和融资机制引进国内平台,而未能清理自家门户夯实本土产业整合的基础,到头来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中国应该做一些扶植本土股权投资基金的事,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呼吁。前途虽然是光明的,但道路还是曲折的。面对空前增长的经济和金融市场,中国本土股权投资正在经历一个镀金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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