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范文

2023-09-21

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范文第1篇

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

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 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

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二、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0万元。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预计该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万元。公司将以10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65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

处理。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以10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公司入账。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我该公司,而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65万元,该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

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对于“甲供材料”即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6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54450元(1650000×3.3%)。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并要求该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该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生产厂房改造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累计折旧 1600000

贷:固定资产 2300000。 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00 贷:银行存款 1650000。

工程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2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50000。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开具65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工程结算 650000。 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445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495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案例二:工程包工不包料(甲供料),建设方应如何进行工程物资发出核算? 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即

甲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付帐款

贷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库存材料改变用途的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贷 预收帐款。

领用时。 借 工 程施工 贷 库存材料

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

借 固定资产 (或开发成本) 贷 预付帐款(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施工结算收入)。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处理技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

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 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

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中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料”也应征收营业税。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装饰”

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

[案例]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6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50万元,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50万元。2006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800万元计征营业税,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50万元的材料费用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南海建筑安装有

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涉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8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南海建筑安

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文章如太长可以将画线部分删除)

再来介绍“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与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

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

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显然,对这类工程要特别注意组成计税价格中原材料价值的降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直接从市场购进,价格较高,而建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后者,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业主提供机械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这时计税依据只是安装收入,从而

达到了节税目的。

四、“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

做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工程涉税难题解析(续)

三、“甲供材料”的开票管理

通常情况下,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的行为,经有关税务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

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金额发票后,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在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可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工程物资、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科目。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可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在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缴纳税款。

另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如果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将造成多缴税款。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

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并交给发包方即可。

四、“甲供材料”的扣缴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

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因此,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如不扣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

处罚,同时对承包人追缴税款。

财税[2006]177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缴纳地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甲供材料”税收风险防范

(一) 把好经济合同签订关。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签订不同种类的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内容对税负的影响,如合同价格的界定、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应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避免不合理的税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不签甲供材料合同。由于甲供材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计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从而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仅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

加。

此外,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收取的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

税。

(二)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

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可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规定取得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取得不规范的发票等,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白条而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列销而计入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本年度经营活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能够及时与提供劳务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账面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企业在随意调整利润,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三)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

一是对混合销售业务进行筹划。在建筑施工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械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

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同时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否则,其收入要全额征收增值税。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程承包公司下属的生产铝合金门窗等建设产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揽了一项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的安装工程。经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价值为360万元,安装费为100万元。假定该笔业务涉及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可抵扣进项税为

45万元。

若甲公司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或者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在这种混合销售情况下,甲公司只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00)÷1.17×17%-45]×

(1+10%)=24.02万元。

若通过纳税筹划,使甲公司完全符合了上述税法规定,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17×17%-45)+100×3%]×(1+10%)=11.34万元,由此

可见,节税了13.87万元。

二是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

较复杂,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种类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

价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备料款和工程款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应将预收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并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后推,这就使纳税义务时间后延,

从而获取了资金时间价值。

如有财务问题,可咨询010-52106881

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范文第2篇

摘 要: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为我国各类企业现有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新标准,并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也有较大变化。本文通过新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对其变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对其指导实践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阐述,以便于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 权益法 成本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投资活动也日益成为企业极为普遍和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直是重点,难点。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

一、新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1.适用范围变化。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对被投资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它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本确定。第五条 企业合并成本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删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

5.整合各项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

二、主要变更内容及难点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借方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贷方记入负责(承担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投出资产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可能在借方)。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两种情况:

1.1.1子公司账面价值*购买股权比例。

1.1.2首次非同一控制取得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购买股权比例+商誉。

1.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借方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贷方记入股本(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對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直接相关费用通常是指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不包括为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2.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借方按购买日企业合并成本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记入有关资产贷方。相关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记入管理费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出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时,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分不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1.1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1.2投出资产为存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其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2.1.3投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2.1.4投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区分其后续计量模式: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该按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余额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同时结转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转换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

2.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市价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并按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面值记入股本科目贷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2.3后续计量。成本法的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

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7项:调整后的净利润、调整后的净亏损、发放现金股利、其他综合收益增减、资本公积增减。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自用资产转换成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一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2.3.1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2.3.2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范文第3篇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 以税收标准为导向, 对于企业的纳税方式进行合理安排, 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企业针对税务要考虑资金投入方式和生产运营模式, 充分利用好相关的政策降低税务支出。而税务筹划的意义体现在对企业的资金实施了全面统一的安排, 在降低税收支出的同时提升了企业资金的管理, 对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起到促进作用。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复杂化, 所以会计处理要全面考虑, 统筹安排, 要将税务管理作用企业管理的多个环节, 比如完善计价存货的计算方法、强化折旧固定资产的管理等。会计处理要考虑到缴纳税款。企业的会计人员应要掌握会计准则的要点, 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 保证税务筹划的效果, 降低税款数目, 提升经济收益。

二、企业税务筹划要明确的内容

(一) 经济性

企业财务管理在强化税务筹划时, 需要合理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保证经济性。针对财务管理中涉及的成本问题, 要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 进行有效控制。会计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税务筹划, 要保证计划资金的合理使用, 提升资金的收益。税务筹划还要考虑到产品结构对应的税收政策, 保证税务筹划的控制效果。

(二) 遵纪守法

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 要注重方法的合理性。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税务, 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对于资金的管理需要加强, 需要利用好税收政策的优惠条件, 选取相应的纳税方式, 但是企业的这些行为需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 需要遵纪守法, 不能发生违法行为。企业针对税务筹划要严格依据税法的要求, 会计分摊成本既要保证合理性也要保证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以实现税负的最低。

(三) 以全局看待

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考虑, 有全局观, 要从整体的角度安排企业的资金, 以实现最为合理的资金计划。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出发点是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因此企业针对税务筹划要全面考虑存在的影响因素, 结合企业的运营特点和当前行业的发展环境, 此外, 还要特别关注国家针对行业发展出台的经济政策, 而不是仅局限于某一方面的税负。税务筹划要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益, 全面分析税务筹划存在的制约因素, 保证税务筹划的有效性。

三、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 投资核算

企业对于投资核算要注意方法, 对于投资核算主要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如果企业的投资比重高于25%, 通常采用权益法, 而低于25%时, 应用成本法较为合理。此外, 还要注意如果企业的投资存在亏损后转变为收益, 则不应采用权益法, 成本法核算比较合理。

(二) 收入结算

企业对于收入结算, 也会应用到多种结算方法, 但是结算与收入的确认时间有关, 此外纳税的时间也会产生影响。在会计处理中, 企业要结合税法的有关要求, 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要结合收取货款的时间, 提货单发生的时间;企业若采用委托销售的方式, 货物发送时间可以作为收入确定时间;若采用赊销或分期销售, 会计处理可以依据收取款项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三) 存货计价

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 对于存货的计价可以有多种方式, 如先进后出、个别计价、加权平衡、毛利率等。计价方法的选择要综合考虑, 选择的方法要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收益, 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内容。如果企业产品价格下降, 可以采用先进后出的计价方法, 此方法计算的期货成本较低, 还可以提升本期的成本, 有利于降低当期的缴纳总额。

(四) 列支费用

列支费用的会计要考虑到税法的许可, 会计处理对于当期的费用要保证全部列支, 对于潜在的损失要有估算, 采用合法的方式延缓纳税时间, 降低税额, 增加收益。对于发生额的估算可以采用预提入账的方式。对于已发生费用尽快核销。对于坏账、存亏损等内容也要尽快列支;还要控制成本的摊销时间, 实现纳税期限的延缓。

(五) 折旧与摊销

企业缴税还要考虑到资产的折旧与资产的摊销。如果折旧或摊销数额增加, 会同时降低应该上缴的数额。在企业处理中, 可以应用多种折旧方法, 比如加速折旧的应用比较有效。对于折旧年限或摊销的资产没有明确规定的, 要尽可能缩短计算年限。会计处理要充分利用好资产的时间价值, 综合考虑前期的折旧, 将税款延到后期, 企业在获得无息存款的同时增加了流动资金。

(六) 盈亏抵偿

盈亏抵偿是对于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段内, 利用盈利数额来补偿前期的亏损, 这种方式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款数额。此方法是企业发生了亏损。依据税法的相关内容, 企业出现年度亏损后, 可以借助明年的税前利润修补本期的亏损。修补不足还可借助近五年的利润来补足。

四、结语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提升经济效益起到了促进作用。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要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作用, 针对影响税务筹划的制约因素, 采取有效的方法, 保证税务筹划的效果, 以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摘要:企业的会计处理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 特别是针对税务, 要实现合理的筹划, 以提升财务管理的效果。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的税务筹划要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 以提升税务筹划的效果, 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关键词:企业,会计处理,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 张晓湘.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及其风险防范策略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2 (6) .

[2] 傅晓敏.中小企业如何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3) .

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范文第4篇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和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面以股票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进行处理。

[例1]A公司2007年4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买价10元,其中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1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00

应收股利——B公司

1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贷:银行存款

92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在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但不应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

[例2]承例1,A公司购入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股票的成本为910万元,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91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33%=3.3(万元),递延所得税为-3.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

从会计处理来看,交易费用10万元抵减了当期利润,但税法不允许这笔费用在税前列支;故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从纳税申报看,因税法规定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的交易费用只有待该股票转让时才可与其成本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费用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不需填入。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会计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例3]承例2,假设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0万元并存入银行;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下半年现金股利15万元,A公司于10月2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00000

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

2007年10月2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二)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前实现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因此,A企业取得的两笔现金股利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与未来的应纳所得税无关,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当期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根据22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4]承例1,若2007年9月31日,A该公司购入的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改变其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处置时税前扣除。由于股票公允价值上升,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变动必定会影响当期损益,但不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申报,它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例5]承例4,2007年10月10日,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万股全部售出,售价为1050万元。则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5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

同时,转出2007年9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人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暂时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予以转回。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10500000-9000000=15000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6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

纳税申报处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将1050万元直接填入第三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将i000万元直接填入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总之,无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增加还是减少,计入会计利润的投资收益都是140万元,又因为A企业2007年分回的股利25万元已在当期缴纳了所得税,所以出售当期只需申报115万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再将以前的暂时性差异转回即可。

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范文第5篇

1、企业会计工作中的税务问题

1.1 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企业在开展会计工作时, 其核心主体在于会计人员, 且随着相关税务制度的不断更新与改革, 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会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的要求也更高, 另外, 其敬业观念、职业道德素养也在影响着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当下, 企业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对于所掌握的税务及会计知识都不够全面, 思想观念过于腐旧, 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会计的不断发展。另外, 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敏感性不强, 自我约束力也较低, 且缺乏爱岗敬业理念, 从而制约着税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1.2 税务稽查问题

为确保企业税务工作的有效进行, 相关税务部门应不间断地进行税务稽查工作, 但在实际工作中, 因为税务稽查不够准确, 对于企业税务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也就不能科学指导税务工作, 进而不能有效提升企业税务工作的整体效率。

1.3 企业会计税务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企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 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即定期纳税。而在当前工作中, 相关企业不够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也未深入分析及研究税收政策,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税务工作的有效进展, 导致许多问题出现, 更有甚者会引起一定的税务风险及税务罚款, 导致企业承受很大的负担, 也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1 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的内涵在于, 企业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 其实际回收的所有金额要比账面价值低, 此现象被称作资产减值。以资产减值为核心所进行的相关会计活动包含这两个方面:其一, 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循警惕谨慎的核心原则, 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有效分析来全面把控及检查企业资产, 对企业资产减值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准确判断。倘若此可能性有, 相关企业就要对当下全部回收金额进行及时地分析与计算。在实际中会出现此状况, 即可回收金额比账面金额低, 此前提下, 企业应对资金的账面金额进行一定量的减少, 保证与可回收金额一致, 在这里, 所见效的所有可回收金额数目即资产减值的实际损失, 接着把相关的金额数目记录及损失状况实行当期损益。其二, 确定好资产减值损失后, 对于资产减值调整中的相关摊销费用及折旧费用, 应严格依照具体实际, 联系相关动态,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减值资产可以在剩余使用寿命中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摊, 促使其企业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里。

2.2 资产减值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实际运作的过程中, 针对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应严格遵循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在进行交税的时候, 避免采用估算形式对应缴税金进行扣除, 且总金额数目是固定的。且在此原则下, 企业的所得税在扣除之前都不能提取任何准备金, 即使遵循会计制度。同时, 如果企业对准备减值资金已进行成功提取, 且针对纳税工作的有关调整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紧接着审计部门在对减值资产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发现, 企业在调整纳税的时候, 倘若依据谨慎原则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关部门也能够实施相反的纳税调整工作。

2.3 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相关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新税法所规定的允许企业在对应缴纳税额进行计算的时候, 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期间所产生的差异就是资产减值中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间的差异。且在一定状况下此差异的持续时间较短, 而此差异的出现则要求相关企业在对当期缴纳税额进行计算的时候, 把基准定为当期利润总额, 且在新税法规定方面做加强, 将其扣除, 然而依据相关的会计制度, 是不允许将一系列损益的当期资产减额进行计入的, 且依照实际状况对当期应缴税额进行整改。

3、企业资产减值背景下针对会计、税务处理方案的建议

税务与会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制度不断发展的核心则在于, 依据相关的实践经验及会计理论, 以及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一系列会计数据与有关业务事项, 且按相关的规定及标准, 对各项税款进行征收。另外, 这两者也有很大的差异。会计所存在的实际意义在于, 对于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反映。而符合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需求是税收的关键目标。两者因为出发点不一样, 所以在认定资产减值方面也有着很大的差异, 然而两者可以在相互协调的前提下进行良性引导的最大化发挥。

3.1 加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税务管理机构间的协调

实际中, 各部门所负责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由我国财政部来制定会计准则, 而税务总局则制定税收法规, 在政府部门两者所属的领域是不一样的, 且有职能差异的存在。在对税收法规及会计准则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一定会存在差异。然而两者的管辖主体都是国务院, 且目标一致。从体制方面来考虑, 可将税务与会计这两种机构进行一定的融合及协调, 进而把税收法规及会计准则间的差异进行消除。

3.2 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则应向会计准则方向逐渐靠拢

在财政收入中, 其关键组成在于税收, 国家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税收管理机构中纳入所得税纳税调整, 并赋予一定权力, 并对组织收入职能进行不断强化。且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 一定要由税收管理机构来执行, 且在一定程度上应确保国家的整体财政收入, 但却不够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力及经营水平, 征收税款与盈利能力对企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有所忽视。所以, 以合理的会计准则能够对计税基础进行确定, 且保证税收是在企业纯利润的前提下创建, 为企业与税收的健康有序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慢慢地税法的靠拢方向向会计准则迈进,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且伴随时代的快速发展, 国家职能也相继发生变化。征税的核心方向将逐渐趋于社会公众利益, 也就是把人性化及科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给各类社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 应保证资源最优统筹配置要求和税收数量相一致, 且不断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大战。

3.3 面对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迹象时应事先做好所有准备工作

企业在处理会计税务处理对于资产减值的差异分析的过程中, 应把所有的精力放在所得税确认上。其核心就是与会计利润进行有效结合, 并根据相关税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对负债递延及资产所得税进行确认的时候, 应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限制, 即企业未来可预见及可获取的范围内。注意的是, 在处理负债递延及资产所得税的时候, 应对相关依据进行落实, 即清偿负债期限内适用的有关所得税税率与计划回收资产, 倘若税率有一定的变化, 应适时进行调整。新会计准则下, 在处理资产减值的时候, 和企业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有很大的联系, 应依据相关的可回收金额、可变现净值及资产历史成本等核心数据, 来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与对比。和旧会计准则来对比的话, 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上, 新会计准则则更加完善, 且进行了不断更新,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在之后的研究中, 应进行不断的完善及创新, 确保会计准则的科学性, 促使我国的财务工作越来越好。

总之, 从实际来看, 当新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实施后, 在会计处理活动中会频繁存在资产减值差异, 所以为了适应此差异, 我国有关人员应对新会计准则及新税法对于资产减值税务工作所造成的影响、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构架及作用进行全面掌握。在这种背景下, 相关人员应加强分析, 对资产减值中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间的差异进行合理比对, 从而更好的处理差异, 并找出科学的方法, 再依照合理的计算方法来对差异进行消除, 保证资产减值的会计税务处理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

摘要:现阶段, 在不断改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与新会计准则的也在逐步实施, 为确保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应对相关会计工作机制进行不断改进及创新, 尤其针对会计税务处理, 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资产核算及发展决策有着很大的影响。在这种状况下, 也造成了资产减值的税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 为保证企业在进行资产核算时的有效性及精准度, 应强化会计税务处理对资产减值差异的分析与研究。基于此, 本文着手致力于会计税务处理对于资产减值的差异分析。

关键词:会计,税务处理,资产减值,差异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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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范文第6篇

一些纳税人对“营改增”有一个错误的理解, 就是认为“营改增”政策主要是针对营业纳税人, 并不是针对原有的增值税纳税人的, 因此一些原增值税纳税人仍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处理其业务, 不需要做出很大的改变。但是, 事实上这样的想法不够全面, 如果企业财务部门依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处理业务, 很有可能会为这个期待带来不必要税收负担。

“营改增”对我国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策实施之前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营和生产中的问题向政府交纳税款。在政策实施之后税务主管部门只需要对企业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增值税即可。“营改增”政策既可以减轻企业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中的赋税, 还可以防止企业主营项目被重复征税的现象。随着国家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 给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 研究“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对税务处理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可以保障企业合理纳税, 帮助企业处理好会计审核的工作。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对计税依据改变的影响

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 原来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适应新的规定, 应当缴纳增值税, 按照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的项目类别进行区分, 分别设账、分别核算, 如果不能进行分别核算, 或者是不能进行准确地核算, 应税的税率从高。

“营改增”政策实施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和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尤其是对企业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和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2]。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 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按照产品税收入的总额进行征税的。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税务主管部门在征收增值税时, 只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避免出现重复征税或者合并征税的现象。实施“营改增”政策是为了约束企业进行税收处理出现的偷税行为。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的条例进行税务处理。比如在进行征税之前, 企业是按照营业税的征收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 依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税额抵扣。在实施“营改增”之后, 新条例中要求企业的成本认账价值与进项抵扣额产生直接的关系, 否则会导致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出现的计税依据改变。实施“营改增”政策对税务处理计税依据改变的影响如下:

在企业固定效应可控、企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 企业的核算免税的销售额为0.3245 (0.2545) ;利润率为2.3434 (0.8765) ;常数项为7.8976 (0.8976) ;货物销售额合计为-0.2454 (0.4546) ;利润率为0.4675 (0.6757) ;常数项为3.6758 (0.5678) ;投资收入为-0.3423 (0.2343) ;利润率为3.5647 (0.7865) ;常数项为5.6755 (0.6766) ;出口货物的计税额为0.2324 (0.1234) ;利润率为0.6754 (0.7868) ;常数项为1.4544 (0.5545) 。 (单位均为万元) 。从控制变量的角度来看, 核算免税的销售额、货物销售额合计、投资收入和出口货物的计税额都会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当企业规模越大投资也会越大, 对核算免税的销售额、货物销售额合计、投资收入和出口货物计税额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通过上述数据表明, 企业规模、利润率、常数项和企业固定效应对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中会影响企业未来一年的投资水平。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征管主体改变的影响

营业税的收取是企业出现赋税重复的现象, 并且这种现象严重,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决策。在1954年, 法国政府调整了原有的营业税, 开始征收增值税, 将每次流转额作为计税的依据, 开始征收增值税。在实施的过程中, 其税源更加的广泛, 税基更加的稳定;采用凭票抵扣的模式, 这样的方式能够高效的环节赋税重复的问题, 它只是对企业经营中增值的那一部分进行征税;在征管方式上, 更加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监察, 因为增值税的抵扣, 是只需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就可以进行的。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营业税征管主体是税务机构的有机整体, 而增值税的主体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将原本的缴纳地税改为缴纳国税。国家提出“营改增”政策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和合并征税的现象,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既可以降低企业赋税的压力, 还可以提高企业税务处理的水平。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征收税率改变的影响

营业税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的适用税率为4%,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适用的税率分为四个标准, 即为5%、10%、12%、16%。而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率为2%。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征收税率改变的影响如下:

在企业固定效应可控、企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0.3245 (0.1245) 时, 利润率为1.3564 (0.4565) 、常数项为6.8444 (0.5676) ;增值税征收率为-0.8768 (0.4567) 时, 利润率为-0.4655 (0.5557) 、常数项为-0.3358 (0.5668) ;增值税扣除率为-0.4533 (0.2343) 时, 利润率为-0.555 (0.7877) 、常数项为-0.4555 (0.6766) ;减按征收为0.2114 (0.1134) 时, 利润率为0.5554 (0.7558) 、常数项为1.4765 (0.2345) 。 (单位均为万元) 。增值税征收率和增值税扣除率的系数为负, 而且系数接近于0, 说明征收税率改变不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企业其他税务处理产生的政策效应是保持一致的。从其他变量的角度来看, 发现企业规模对征收税率改变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当规模越大时, 征收税率改变越低。当规模越小时, 征收税率改变越高。

四、“营改增”政策实施对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

增值税是源于法国, 在1954年开始实施, 并且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国家。当前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已经将服务业的征税纳入增值税中。这项政策改革后, 更加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体制。

营业税应纳税额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的当前营业额乘以4%,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营业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而小规模企业的纳税人只需要将当期营业收入乘以2%。实施“营改增”政策对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如下:

在企业规模一定、企业固定效益一定的情况下,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 一般计税方法为0.3245 (0.1245) 时, 利润率为0.5643 (0.2544) 、常数项为1.3564 (0.4565) ;简易计税方法为0.8768 (0.4567) 时, 利润率0.555 (0.7877) 、常数项为0.5554 (0.7558) 。 (单位均为万元) 。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具有促进作用, 通过以上的数据显示计税方法改变的系数为正, 表明“营改增”政策产生的收入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方式。从解释变量的角度上来看, 可以发现“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较大。

五、结语

在“营改增”政策环境的影响下, 企业需要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培训, 在明确“营改增”政策环境影响下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后, 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保证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政策中每一项工作。从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来说, 合理的纳税人身份和增强发票管理等机制是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企业需要不断地强化税收的管理政策, 根据政策条例合理处理涉税的事项,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赋税的压力。

摘要: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 企业会面临重复纳税和合并纳税等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此现象, 研究“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和计税方法改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数据说明;当企业规模越大投资也会越大, 对企业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和计税方法改变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计税依据改变,征管主体改变,征收税率改变,计税方法改变

参考文献

[1] 李勇, 李鹏.不动产“营改增”后财税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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