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范文

2024-02-25

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范文第1篇

摘 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我国外贸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近年来,我国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整体交易量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当中额度占比仍然较低,与欧美等其他国家相比比重依旧偏小,并且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周边地区国家,这些问题都制约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本文着重探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并提出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策略,以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

关键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国际贸易;影响

一、前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为我国国际贸易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给外贸企业带来诸多发展机遇,提升出口产品综合竞争力。而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商业银行有待提升金融水平,人民币币值缺乏稳定性,这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问题都会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影响。为此,本文着重通过分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探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未来发展方向。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优化国际贸易环境

立足长远角度分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和周边国家实现共同发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优化国际贸易环境,推动我国国际贸易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非常不均衡,而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储备发挥缓解作用。由于目前我国主要贸易伙伴还是欧美地区,我国和欧美区域存在巨大的交易额,但欧美地区对我国常年存在贸易额逆差,欧美国家一旦出现经济波动,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就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它不仅使欧美国家自己陷入困难,还直接导致我国大量出口贸易企业濒临破产,在外贸结构不平衡状态下,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降低外汇收付额度,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进出口收支平衡,减轻外汇储备压力,优化我国贸易结构,为我国际贸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推动外贸企业发展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外贸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国际贸易额严重萎缩。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有助于调动外贸企业参与跨境贸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推行,有助于外贸企业减少汇兑风险。在金融影响下,各种主要的国际结算货币汇率连续出现波动,而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当中以第三方国家的货币进行结算需要承担很大风险。而跨境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能够减少人民币和外币之间产生的汇兑差价,还可节约外汇商品购买所衍生的一系列费用。近年来,美元持续贬值,而人民币不断升值,国内外贸企业通过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有助于通过人民币升值提高企业利益。同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使货币使用效率显著增加,帮助外贸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外贸企业在跨境结算中使用人民币,可不用开启汇兑程序,有助于缩减汇兑产生的一系列费用,还可帮助企业减少货币兑换环节,提升结算效率,使货币保持更高周转速度。而货币使用效率提升,外贸企业就可缩减资金投入量,减少企业运营中面临的资金压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外贸企业来说可谓重大利好,所以各外贸企业会积极的拓展海外市场,使我国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当前国际市场越来越关注人民币,并得到很多国家认可,特别在亚洲国家中深受青睐,这些现状都有助于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当中掌握更多话语权和主动权,对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拓非常有益。我国通过实施对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直接投资,外贸企业可直接通过人民币实现海外投资,拓展了融资渠道,有助于降低海外投资成本,使外贸企业提升外贸投资当中的风险把控能力,推进国内外贸企业实现海外扩张。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

如上文分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环境,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而这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产品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产品出口。人民币结算有助于缩减结算环节,促使国内产品更快地投入到国际市场当中。国际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自然灾害、政治因素、汇率波动等都会对产品流入当地市场情况产生影响,而加快产品在当地市场的流入速度,有助于提升产品综合竞争力。以往开展一笔国际贸易,需要经历的结算流程非常繁琐,这种时间差会导致国际市场需求和国内产品生产存在不同步问题,进而降低国内企业产品优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能够及时了解到国际市场价格,结合供需變化及时采取价格调整策略,防止因汇率波动干扰到定价策略的实施,促使国内产品保持相对优势。同时,人民币结算业务可实现直接投资,这样国内企业可直接通过人民币实现境外投资设厂,突破国际贸易壁垒,把企业产品直接向目标市场中投放,压缩产品成本。而国内企业可抽出更多资金实现产品研发与结构升级,优化进出口贸易中产品结构,提升国际贸易产品竞争力。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建议

从政府层面分析,我国政府要不断优化和改进金融体系,以促使人民币更好地应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环节。其一,政府要注意围绕人民币构建一个汇率生成体系,确保汇率稳定;其二,政府要注重针对人民币跨境流通健全有效的构建相关监督检测体系,以防发生金融风险;其三,政府要健全地建立跨境支付体系,使人民币结算流程进一步简化;其四,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政策优化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以提升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当中的使用频率。

从金融机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健全银行结算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同时,金融机构要促进金融服务的完善,实时掌握市场动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捷性。另外金融机构要健全地构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所有业务细节加强风险管控,以完善的风险识别及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从外贸企业层面分析,我国企业一方面要注意提升人民币结算意识,及时转变外币结算依赖与习惯,深刻认识到跨境结算中人民币在规避汇兑风险中的价值,并看到人民币升值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增收,并在对外贸易中积极、主动的采用人民币结算。另一方面,企业要注重在结算中提高决定权,在国际贸易中要注重争取话语权,特别要注重提升进出口产品当中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产量,通过增强贸易竞争力,掌握结算货币选择权。

四、结束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加快推进并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政府层面、金融机构层面以及企业层面都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作出贡献,并从中促进自我发展。在跨境人民币结算实施期间,有助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进一步缩减国内企业在国际投资中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顺利实施,所以国内各领域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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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范文第2篇

人民币结算全面开花

2010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和俄罗斯总理普京宣布,双方决定用本国货币实现双边贸易结算。12月15日,人民币对卢布交易在莫斯科挂牌上市,俄罗斯也因此成为首个在中国境外实现人民币直接挂牌交易的国家。这一举措被认为是人民币国际化的“破冰之旅”。

这对中俄纺织服装贸易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这肯定是好消息。虽然我们目前仍然是用美元结算,但是随着两国政策的确立,对我们日后与客户谈判很有利。如果条件成熟,我们公司一定会选择人民币结算”,浙江巴顿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郁云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郁云峰介绍,之前,本币结算仅限于中俄边境贸易,人民币对卢布的汇率仅在黑龙江等边境省份挂牌,而且主要还是美元结算。

“用本币结算大大降低了汇率风险,对一方来说基本规避了汇率风险。即使对另一方而言,汇兑成本也大大降低。过去用美元结算,相当于先把人民币折成美元,再折成卢布,因此买卖价差很大,超过3%。现在用人民币或卢布结算,不需要套算,买卖价差缩小很多”,郁云峰说。据了解,从推出人民币对卢布牌价以来,中国国内银行的买卖价差已经从1.5%降到1%以内。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接受媒体访问时认为,全球金融海啸爆发,几乎所有国家都受到严重冲击,中俄也不例外,其中一个重要根源就是各国对美元的依赖。因此,在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考虑使用本币进行贸易结算,以摆脱对美元过度依赖的恶果。现在,中俄贸易结算使用本币,会推动两国货币国际化程度,同时也会产生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国家会加入其中,越来越多的货币会出现在国际货币舞台上,推动国际货币多元化发展。同时,由于有了可以替代的选择,主要货币发行国的行为会受到约束,从而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朝着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方向前进。

从2009年7月开始启动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以来,人民币结算已经全面开花。尤其是在今年年中,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双向扩容之后,人民币结算更是加速前进。6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决定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點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给力外贸

由于我国纺织服装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在利润率已经逼近盈亏平衡点之际,人民币升值重新启动甚至加速上升,大多数企业都将“无利可图”。湘财证券宏观部预计人民币升值3%~5%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已是其可承受范围的上限。

“用美元结算一是手续比较繁琐,二是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成本对处于微利的纺织企业是一笔很大的负担。对出口企业来说,人民币结算的最大好处是减少了汇率变化带来的定价成本,可以在谈判中一次商定价格”,倪景晖为记者分析说。

曾有企业人士分析,按照人民币目前的升值速度,人民币汇率每突破1个百分点,外贸企业每1美元的营业额中就减少1毛钱的利润。以现在的汇率计算,相比半年前,他们公司采用美元结算会减少5%的收入,而采用人民币结算可以多收入3%~3 5%。

央行表示,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并且给企业带来明显实惠。试点给企业带来的实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企业优化汇率风险管理,企业针对当地的进出口业务采用当地货币结算,可有效减少货币错配,实现当地货币收入和支出项目的自然对冲,二是通过人民币结算,节省了汇兑成本。采用外币结算时,企业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均需承担汇兑成本;三是节省了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在采用外币结算时,为锁定汇率风险,企业须进行套期保值,采用人民币结算后,企业将节约原来套期保值的费用。

除了避免汇兑风险外,人民币结算也减少了企业的出口成本。郁云峰以企业出口开信用证为例,一般开信用证需要支出1.5个点,结汇需要支出1个点,对外汇进行套期保值,还要支付成本。综合起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可以为企业降低3%~5%的出口成本。

东盟热欧美冷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广东、福建等省份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开展较为广泛,外贸企业从中受益匪浅。尤其是在对东盟贸易中,人民币结算越来越主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欧美地区这一业务依然难以开展。

“虽然我们不是初期试点企业,但是我们通过依托广东的贸易公司也实现了人民币结算,这确实为公司带来了很多便利,也规避了汇率风险。今年6月份开始,我们就可以直接进行人民币结算了”,福建堡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外贸部副主任倪景晖告诉记者。其所在的企业主要生产中高档内衣面料,多年来都在东南亚有不少订单。以往,都是采用美元结算,人民币汇改以来,利润一路走低,甚至濒临亏本边缘。就在这时,东盟自由贸易区零关税和人民币结算政策的陆续实行,给其企业带来了重大利好。

“规避汇率风险,仅东盟一块业务就能产生上百万人民币的利润,而且报价时简单易行”,倪景晖告诉记者。同时,他认为能否用人民币结算最关键的还是看客户意见。“人民币在东南亚地区一直地位比较稳定,所以客户愿意用人民币结算。而且客户一般也有人民币可以用以结算”,倪景晖说。

而欧美市场的人民币结算却一直很冷。记者联系宁波美姿那纺织有限公司,副总方华告知记者,欧元、美元大幅贬值,公司很想用人民币结算,但是目前公司欧美业务中还没有一单实现本币结算。“汇率风险已经成为最大的贸易风险,外单从下单到最后回款结算,通常要几个月时间,而一旦汇率变动,尤其是人民币不断升值,往往赚钱变无利甚至亏本,外贸企业压力十分巨大”,方华告诉记者。

结算方式也是议价权

除了地域差别外,企业人士认为产品是否有竞争力也是客户同意用人民币结算的重要因素。

“结算方式也是议价权,想要客户在单价上提高一点点都很困难,但是采用人民币结算就相当于提了价。不是所有的东南亚客户都自动选择人民币结算,美元结算还是主流,但是如果公司产品性价比很强,尤其是功能性上无法取代时,用不用人民币结算是我们说了算”,倪景晖告诉记者说。

“欧美客户之所以不愿意采用人民币结算,除了习惯使然,最主要的还是现在中国产品的议价能力不够强。尤其是在中国出口企业在经历众多成本上涨之后,产品价格优势已经不明显”,郁云峰说。他向记者透露,在对非洲业务中,其公司将尝试用人民币结算。“非洲单子量大利薄,用人民币结算利润将有很大提升”,郁云峰表示敢于尝试的原因是“没有人能做过我们这个价格这个质量”。

期待人民币国际化

“如果能够用人民币结算,企业当然开心。但是用什么货币结算到现在为止还是客户说了算”,方华说。目前人民币的国际化程度不够,国外特别是欧美客户很难接受人民币结算方式。

“国家必须同时推出操作性强的政策配套,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要进行相关宣传和培训,否则即使听说消息也不知道怎么操作,与客户谈判时自己首先就说不清”,郁云峰说。郁云峰除了有自己的生产企业,还经营者外贸公司。但是目前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并不多,主要原因一是欧美客户不买账,二是即使有的出口企业想用人民币结算,外贸公司不知如何操作,由于害怕自己承担汇率风险,一般不会同意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

“除了在国内宣传,在国际上也应该多宣传,增强对人民币的认知,提升人民币地位”,郁云峰说。

著名金融分析专家叶檀认为,在跨境人民币结算实行过程中,政府需要有细致入微地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比如,境外的企业到哪里获得人民币头寸,中国是否允许境外企业兑换人民币,规模有多大?再如,企业接受人民币后是否能够在境外银行方便地进行金融交易,在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大部分没有放开的情况下,这些手握人民币的企业除了到中国消费、投资之外,是否有效率更高的用途?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设立势在必行,否则,所有这些难题都无法破解,而企业最终会失去拥有人民币的兴趣,结算试点也会日渐萎缩。所有这些技术问题,实际上是对政府管理货币的能力和理念实实在在的检验。在继续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同时,继续在周边地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扩大人民币的区域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金融市场。同时,随着人民币跨出国门,金融监管也将面临不少新环境和新问题,如何加强对市场交易、银行、中介机构的监管,以适应人民币国际化的监管需要等问题都值得思考和探讨。

“哪天我们国家够强大了,人民币强势了,那我们就不必看美元的脸色了。这个时候,人民币结算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目前来看,大多数企业恐怕还没有享受到这种利益,郁云峰说。

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范文第3篇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贸易规模的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迅速发展,2013年全年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为4.63万亿元,较2012年的2.94万亿元同比增长57%,反映出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度飞速增长。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贸易额也在逐年扩大,然而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却相对缓慢,人民币结算量与贸易量严重失衡。因此,在今后同中亚国家经贸往来中有必要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结算,这对加快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一、 中国与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缓慢

(一)中国与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与跨境贸易量失衡

近年来,中国与中亚五国间贸易增长迅速。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贸易额为460亿美元,大约是建交之初的100倍;到2013年,中国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最大贸易伙伴;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塔吉克斯坦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然而,巨大的贸易量并未带来巨额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中国与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人民币结算量与贸易量严重失衡的问题。以中国新疆为例,新疆作为全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于2010年6月22日运行,2010年9月新疆又成为全国第一个获准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的试点省区,但新疆与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比较缓慢。2012年新疆与中亚五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12.01%,而同为边境省区的云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为31.42%,远高于新疆地区。

(二)目前中国和中亚国家跨境贸易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情况调研报告》,中国与中亚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近年来虽然有所增加,但比重较小,以2009年至2010年6月末人民币结算规模为例,从总量看,美元结算占比高达95.2%,而人民币结算占比不足0.01%,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般贸易中,中亚国家以出口能源为主,美元外汇储备通常较多,在交易习惯上更偏向美元;二是边境贸易中,受旅购贸易和人民币结算监管的影响,主要采用美元现钞结算。

相对于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美元结算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美元结算会增加贸易方的兑换成本,贸易双方如果不用本币进行结算,进出口贸易则均需进行外汇兑换,从而增加额外的兑换成本;另一方面,美元结算会增加汇率波动风险,为应对金融危机,截至2013年美国已经实施四轮量化宽松政策,该政策的效果之一就是美元相对大部分国家货币走低,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数据显示,反映美元汇率综合变动的美元有效汇率指数在金融危机爆发初期的2008年末为101.02点,到2014年1月5日已经跌至80.88,下降了20多点,这对中国出口方极为不利,此外美元贬值还会导致中国外汇储备大幅缩水。

二、 制约中国与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因素

(一)现有贸易结构弱化了我方定价和选择结算货币的地位

从中国同中亚国家进出口贸易结构来看,出口产品以低附加值的轻工产品如机电和纺织产品等为主,进口则以国内短缺的资源型产品为主,如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以2012年中哈贸易结构为例,哈萨克斯坦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是矿产品,出口额为115.7亿美元,占哈萨克斯坦对中国出口总额的70.2%;哈萨克斯坦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进口额为30.7亿美元,占哈萨克斯坦自中国进口总额的41%。而中国对中亚国家资源类产品正好具有刚性需求,因此交易话语权掌握在对方手中,中方通常被动接受对方习惯且外汇储备量较大的美元计价。

(二)美元现钞结汇量居高不下影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在新疆乌鲁木齐二级口岸中常常可以看到中亚商人携带美元现钞购买中国货物的情形。一方面,许多中亚客商银行结算意识淡薄,并且为规避税费和高额汇费,倾向于现钞结算。以哈萨克斯坦为例,银行汇费高达5‰;另一方面,人民币现金结算受到监管,例如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18号文件规定,出入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不得超过20000元,因此中国新疆与中亚的边贸以美元现钞结算为主。大量的美元现钞结算不但影响银行对货币流量的监管,还直接限制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三)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且缺少回流渠道影响人民币结算功能

人民币未能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通过投资渠道的人民币跨境流通困难。中亚国家很多企业或个人持有人民币除了进口中国商品和服务,存放银行之外,并无其他合法运用的渠道,无法实现将持有的人民币流回中国境内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此外,持有人民币很难像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那样在国际市场上找到丰富的投资避险工具,因而中亚贸易伙伴持有人民币的积极性不高。人民币回流渠道还不够完善,体现在中亚区域人民币市场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不能够自我循环和平衡运作。举例来说,中亚五国境外人民币往来账户数量较少,其中土库曼斯坦还没有设立相关账户,人民币结算服务体系还有待完善。

(四)人民币兑哈萨克斯坦货币坚戈实现现汇挂牌交易一定程度上制约人民币结算

哈萨克斯坦是中国与中亚国家贸易主要的贸易伙伴。2011年6月28日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正式推出人民币对坚戈直接汇率项下的坚戈现汇业务,标志着中哈贸易结算进入直接汇率的市场化阶段。中国银行新疆分行随后还推出坚戈国际结算、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产品。从贸易结算角度来看,坚戈现汇交易有利于促进中哈贸易便利化,但是从人民币结算以及人民币走向中亚国家的角度来看,中哈贸易进行坚戈结算会影响人民币结算规模以及哈萨克斯坦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直接制约了中国与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

三、 构建中国与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继续加强政治互信和经济合作,提升人民币区域影响力

中国与中亚国家建交以来,政治经济关系有了快速发展。近年来,中国和中亚国家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已有的合作,拓展新兴的合作领域,如教育、文化、科技、环保、农业、基础设施等。截至2013年,中亚五国中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都已加入WTO,哈萨克斯坦也在入世谈判中,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贸易体制共性增多,为未来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但目前中国和中亚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合作进展相比其它领域较少,一方面是由于中亚国家持有较为审慎的态度,另一方面是由于俄美等大国在中亚地区的能源博弈。在此背景下,中国应继续加强与中亚国家能源领域之外的合作,弱化中亚国家对“中国威胁论”的态度,深化人民币在中亚区域的影响力。毕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技术层面上问题不大,能够顺利实施,关键还取决于中亚各国领导人对中国以及人民币的态度。具体来说,中国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贷款形式加强资本项下输出,加强对中亚国家的援助和援建,尤其是农业和基础设施方面,提高人民币在中亚国家形象。

(二)提升出口企业竞争力,增强人民币结算话语权

目前,中国出口至中亚国家的产品很多是低附加值的产品,竞争力不强,随着中国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的提升,很多轻工业产品在价格上已不具备竞争优势,很多中亚客商选择越南、土耳其等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进行贸易。即便选择进口中国产品,也会极力压低价格,并对产品提出苛刻要求,例如出口哈萨克斯坦的鞋类产品,不得显示任何与中国有关的信息等。因此中国企业有必要针对中亚五国的市场需求改良自身产品,多出口附加值高的产品,以此拓展中亚的中高端市场。只有出口企业竞争力得到提升,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才会增强贸易结算货币选择的话语权,也才会有更多的中亚贸易伙伴愿意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同时出口企业人民币付汇也会随之增多,有利于逐步平衡进出口人民币结算差额。中国政府可以完善信用担保机制,中亚国家如果担心货币的清偿问题,可以由政府出面,对银行、出口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用担保,对结算的差额以国际储备货币进行清偿,从而消除中亚国家银行、企业的顾虑,增强其对人民币结算的接受程度。

(三)建立统一的跨境人民币清算网络体系

目前,中亚国家中资银行数量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需要。要实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必须要加快商业银行“走出去”的步伐,建立分布广泛、功能完备的结算网络,才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运营。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加快中资金融机构在中亚国家的布局,在中亚国家发达城市增设分支机构,并利用各商业银行已有的境外人民币支付清算网络,积极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直接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为中亚国家接受和使用人民币的市场主体提供清算便利。另一方面可以在中亚国家扩大与境外参加行的代理清算网络。从某种程度上看,中资银行与境外参加行代理清算协议的数量和广泛程度会决定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外渠道的发达程度,所以中资银行有必要继续增加与境外参加行签署人民币清算协议形成覆盖重点区域的代理清算网络。此外,中国还应与中亚五国积极合作,搭建跨国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完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结算信息共享机制,从而促进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全面开展。

(四)完善人民币循环机制,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

目前,海外人民币资金还存在缺乏投资渠道的问题。虽然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将人民币投入海外市场,但这些人民币最终还会落到企业、个人和投资者的手上,因此,大量的人民币必须要有通畅的投资渠道,使持有者能够获得利润,人民币才会被其它国家认可和接受。可以通过适当放宽资本与金融账户管制,积极鼓励国内企业直接用人民币去中亚五国进行直接投资,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具体来说,可以推进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覆盖贸易金融、零售业务、专业融资、资金清算、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众多领域跨境人民币产品体系,为境外人民币的投资回流提供有效路径。通过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使人民币在中亚乃至海外沉淀下来,形成海外人民币市场;另一方面,人民币也能够以投资的方式回到中国市场,助力中国经济的发展,最终形成顺畅的人民币资金流。

(五)尝试在霍尔果斯构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

随着中国同中亚国家贸易的快速增长及中国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币会越来越国际化,向中亚区域流出的数量将越来越大,人民币离岸业务也将自然而然地产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具备相当规模和健全金融制度的离岸中心来实现离岸人民币的供给,以及完成离岸人民币的回流与监管。2011年12月2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和哈方区成功实现对接封关运营,中哈两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战略定位正式确立。该中心是跨境经济贸易区和区域合作项目,也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区域合作的示范区。在此基础上,可以尝试在霍尔果斯建设人民币离岸市场,从而进一步密切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联系,密切我国与中亚地区的经贸往来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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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范文第4篇

校财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是学校财务处下属财务机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撤户和各项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允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必须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负责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他开户单位的资金进行查询或扣款,不得无故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支付。

第五条 开户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必须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存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中心负责对各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进行监控,防止出现透支。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不向开户单位办理借款,不替开户单位垫付资金。

第二章 结算办法

第七条 开户: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单位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经结算中心审查同意,财务处批准,方可开户。

申请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时必须办理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应为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若开户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更换预留印鉴。

每个申请开户的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八条 撤户: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撤销账户时,必须先与结算中心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书面撤户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中心对撤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财务处长批准签字。开户单位须按照要求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票据,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第九条 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规定时间内送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送存银行。开户单位送交现金时需由经办人填写现金送款簿(二联),现金出纳清点现金并审核现金送款簿各项内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二)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支取现金须凭加盖“内部”印章的现金支票办理,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时需提前一天向现金出纳预约。现金出纳审核现金支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预留印鉴是否齐全、清晰,审核无误后按照支票金额支付现金,并在支票上加盖“现金付迄”印章。

第十条 支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作为持票人送交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银行出纳审核转账支票各项内容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作为出票人借出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由开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借款单的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按要求签发转账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银行出纳应先核实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转账支票密码由借款单位根据支票密码条自己填写,因支票密码填错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借款单位负责。

(三)若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都是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可由任何一方同时持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借款单(三联)和持票人银行进账单(二联)办理转账手续。

(四)作为出票人的开户单位主动向收款单位划款(即反提),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和银行进账单(三联),一并交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在汇票背面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出纳逐项审核收款人、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预留印鉴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承兑汇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五联),并在第二联“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逐项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迄”印章。

第十三条 电汇结算:

开户单位办理电汇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电汇凭证(三联),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电汇凭证和加盖预留印鉴的借款单(三联)无误后,加盖“转迄”印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

结算中心各项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均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购买、下发和管理,各开户单位应委托出纳或会计到结算中心申请领用,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填写和使用:

(一)支票:

支票正面必须正确填写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背书人签章栏内应由持票人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除出票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以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范围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不能折叠,付款期限为十天,北京为自出票次日算起,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必须正确填写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允许更改,其它事项如有更改应由原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自行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背书人名称的一致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面空白栏内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应加附粘单,使用粘单的第一人应在粘单的连接处骑缝加盖预留印鉴。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月的对日为最后一日,该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正确填写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提前通过结算中心委托收款。

(四)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上必须正确填写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内容填写不确切、不完整的,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票据遗失: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开出的票据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开户单位有效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结算中心人员一同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只有内容填写齐全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票据遗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票据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试行办法”(校财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范文第5篇

摘 要:支付结算是当今社会中实现资金清算的主要手段,它的正常、合规运行令对社会资金的安全、高速运转发挥重要作用,是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构建安全、高效的国家支付结算体系,需要透明、全面和稳健的法律框架。伴随着支付结算体系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支付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也凸显出来,需要我们重视和关注。文章总结目前我国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与大家共同研究。

关键词:完善 支付结算 法规体系 建议

支付结算是当今社会中实现资金清算的主要手段,它的正常、合规运行会对社会资金的安全、高速运转发挥重要作用,是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支付结算涉及到社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明确和规范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必须要有健全、适用的法律框架作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支付结算领域已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技术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再适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全社会支付体系的发展,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并加以认真研究和分析。本文拟从当前我国支付结算制度存在的漏洞及发展完善的角度作详细表述。

一、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框架

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这部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厨,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并颁发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据此,各商业银行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一系列规章制度构成我国支付结算制度框架,成为银行、企业正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指南,对于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性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支付结算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申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规存在冲突。我国现行盼支付结算制度由于颁布时间长,其中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规出现了冲突,这无疑影响了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给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实践带来了困惑: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是与《民法通则》存在相悖之处。如《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这条规定抹杀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一切活动和权利。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界定为其签章有效。

二是与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悖。如《票据法》要求银行对票据的签章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则对银行作出了实质性审查的要求。两者显然相悖。

三是与银发[1999]108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有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仅凭支付密码不能核验票据的真实性。而银发[1999]108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则规定支付密码可以代替签章。事实上,支付密码验码比签章审核在防范票据风险方面更为有效,临柜人员操作起来也更为方便。

此外,比较典型的还有《支付结算办法》允许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对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客户进行直接处罚的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信用卡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卡使用范围的规定与《支付结算办法》不一致,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存在冲突等。

2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缺乏对清算组织的有效规范;社会化支付清算组织是随着金融市場发展、技术进步而出现的一类新型支付组织,是支付清算行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已经出现的有票据交换所、从事银行卡数据交换的信息转接组织、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这些机构目前已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支付服务市场结构、增强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化的发展,这类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但对于上述清算组织如何界定,如何实行规范其市场准入及其清算行为,防范支付风险等问题法律上都是一片空白。

3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与金融融合趋势的加强,支付体系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换代,诸如“网上银行”、“电子钱包”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电子支付涉及电子货币、电子票据、信用卡支付、网上支付等一系列问题,且交易主体众多,需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调整的关系很多。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则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效力与权威。例如:《票据法》中所称支票仍然是传统的纸质支票,且规定其仅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內使用,对能够提高清算速度,预防伪造的电子支票没有作出规定,显然不适应电子商务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及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用和发展;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网上交易税收等问题在法律上都缺乏相应规定与规范,致使许多实际问题都无法可依,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和客户进行电子支付交易的风险;此外,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成为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瓶颈”之一,一些市场创新产品,如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在缺乏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发展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市场参与者在破产情况下进行支付的效力、有关支付系统结算的、最终性等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的法律确认;对正在逐步形成的支付服务市场制度安排及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等也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协调。

4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约了票据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一是票据的无因性地位尚未确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

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条文在簽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规则。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內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二是发行融资性票据面临法律障碍。票据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因此市场的工具应该既包括以真实性贸易为基础的交易性票据,也包括单纯以融通短期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票据。融资性票据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廉、融资速度快的优点,于急需短期资金支持的企业来说,融资性票据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对于融资性票据的需求十分旺盛。从世界其他国家票据市场发展进程看,融资性票据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甚至达到70%~80%。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必须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使中国融资性票据的发行难以实现,从而限制了中国票据市场时规模,导致市场缺乏广度和深度,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揮。

5 部分法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对于促进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合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实践中,发现现行的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中的某些规定措施可操作性术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签章更改不明确引发争议。票据法规定除了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之外,其他事项可由原记载人更改,但对于作为支付指令依据的签章是否可以更改,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签章可以更改,应如何操作比较合理,如与其他要素更改方式相同,原记载人该如何签章证明。由于目前各地对此理解不一,因此常引发纠纷。二是确认委托关系的做法不统一引起退票。票据法规定了票据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并要求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对票据代理关系的处理,包括是否需要代理人出示持票人授权委托书等,各商业银行处理方式并不统一,并经常由此引起退票。三是被背书人更改不明确引起退票。在商业银行平时的业务操作中,特别是商业汇票的背书签章,而未填写被背书人,在最后一手持票人补填前面的被背书人栏时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该由谁进行背书更改并签章证明,各商业银行理解不一致,由此引起的退票情形较多。同时《票据法》及与之配套的票据规章对票据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票据实务中难以操作。

6 支付结算的监管体系分割,削弱了支付体系的监管效率。《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对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等职责。因此,就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分工来看,银监会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结算纠纷的受理和处置由银监会进行,并且由银监会负责对银行卡业务和资金交易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支付结算市场准入,而且它作为清算系统的组织者,只为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和对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行为进行监管,不再负责支付结算日常行为的监管。不再履行以往的支付结算现场检查和涉及支付结算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这样,就割裂了支付结算体系的內在的统一性,加大了支付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有关支付结算监督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之时,无疑会制约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构建现代化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者,必须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状况,积极会同银监等有关机构,全面修订现行支付结算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为推进和提高支付结算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 修改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要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对我国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国际惯例。重点是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各种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结算行为;制定《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加大对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破坏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支付结算业务准入、退出的管理规定,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更为迫切的是,要对目前继续有效的涉及支付结算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的冲突,关于对空白票据凭证用纸随意进行“公示催告”的问题,关于诉讼保全对票据的“冻结”与票据流通转让特点之间的冲突等,做出修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以减少银行协助司法执行的难度。

2 加快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由于社会化的支付清算组织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为促进其发展。规范其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要加快《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业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非金融类支付清算服务提供主体,除了通过制定实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之外,还要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人民银行通过指导与协调行业自律组织,弥补外部监管的空白,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规律。

3 建立完善与电子支付方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顺应经济金融发展趋势,认真研究电子支付快速发展给支付结算监管带来的的挑战,借鉴国外相应立法,加快建立我国电子支票等网络结算方式的制度规范,加速网络银行及电子支付的发展。修改后的支付结算制度要能够对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如网上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电子支票业务、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协议付息票据等新业务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促进不断推陈出新的新兴业务走上快速、良性的发展轨道。

4 建立以票据无因性为核心原则的票据法体系。即票据一经签发,票据关系即与其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对票据关系不再产生影响,从而更好地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要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5 构建支付结算监管协调机制。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框架,进一步分清哪些业务由人民银行管,哪些业务归银监机构管,清算环节的结算问题怎样管,只有明确职责权限,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人民银行与银监机构应尽快会同辖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支付结算监管和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支付结算资料信息及时进行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辖区支付结算工作秩序的稳定。

(责编 贾伟)

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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