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

2023-09-23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马**

**市城管执法局**分局

干部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结合目前我区城管执法工作实际,从建立健全城管法律体系、完善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加大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形成多方位监督机制五方面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城管,是以城市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转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于经营行为的过程。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调和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央立法缺乏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城管执法缺乏顶层设计机构,缺少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二是地方立法不健全。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落实,缺乏制定和完善符合地方特色的法规和规章。三是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不完善。现有专业法律法规与实际执法需求脱节,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领域各级事权职能协调不顺畅。

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区之间事权职责范围模糊。部分市、区人、财、物及权力匹配不够合理,实际执法过程中事权划分不清,职能调整不合理。二是部分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开发区与行政区部分区域社会管理交叉重叠,属地管理划界不清、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等,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交叉重叠。三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顺畅。城管执法机关与部分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互通不够,相互间协调、指导渠道不畅等问题,相关部门间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三)部分城管队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具体表现为:第一,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党的方针政

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不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影响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第二,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队员文化水平较低,经验不足,城管执法专业技能较低,不善于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导致部分执法行为不规范,制约了执法业务能力的提高。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执法队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依法执法的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乱收税、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执法经费保障不规范。

拥有充足的经费是综合执法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然而,在原来分散执法的情况下,各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大多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有些机构虽有一部分财政拨款的经费,但不能满足需要,有些机构甚至没有列入财政开支范围,主要靠罚款、收费、创收来维持其运行,由此必然会导致种种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现象发生。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必须吸取这种教训,应保证综合执法机构经费的充分和稳定,力求避免经费自筹的做法,坚决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五)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行政执法中,城市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城管系统内部监督与相关部门外部监督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城管部门内部设有监督科、纪检监察科等,对于城管执法工作不作为、不公开、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部分单位监督处理不公正;二是外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包含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部分执法环节缺少相应的监督,出现违反程序执法、逐利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加大城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和相关部门外部监督力度,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努力探索建立严肃、公正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完善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城管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解决目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可从以下三条途径进行完善:

第一,建议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上位法。相关法制部门积极建议省市人大部门,逐级呼吁解决上位法不完善问题,力争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执法方式、执法程序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执法队伍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健全地方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完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内容,通过立法解决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权属功能、工作衔接、区域界定等问题;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城管综合执法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特别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非法劳务市场管理、破墙破窗开店、流动收购、沙石市场管理等新增管理和执法职能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完善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为使现有法律法规与治污减霾执法需求相符合,建议相关部门完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解决光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完善《西安市光污染管理条例》、《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规范合理建设工程管理执法中的细节问题,建议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围绕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坚持搞好内外协调与沟通,主要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建议相关部门梳理市、区之间职权,加强上下级的连接沟通。结合城管领域市、区两级、行政区与开发区职责范围模糊,事权划分不清的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合理调整职能,梳理市、区之间事权;及时了解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摸准一线工作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动态、意见建议等,将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依据和建议提供给相关领导决策。

横向方面,建议各部门对日常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沟通梳理。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城管局牵头,集工商、环保、交通、市政、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力量为一体,形成执法合力,切实解决噪音扰民、油烟污染、违章建筑、违法占道、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加强沟通,促进和保障各职能部门之间、领导之间的协调一致,增进理解和合作,减少摩擦,理顺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新局面。

(三)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

结合当前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建议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第一,扎实学习国家政治理论和方针政策,提升队员政治素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城管局建立定期政治理论培训机制,有步骤的组织队员学习有关政治知识和基本理论,重点抓好国家、省市关于城管执法的方针政策培训和教育,要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升城管队员政治敏锐性。

第二,增强城管业务素质,树立队伍新形象。优化城管队伍,严把入口关,实行通过考试筛选一批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加强岗前职业培训,带动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同时深入开展城管队员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形成一套培训体系,重点对执法用语、执法行为、执法方式等进行培训考核,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城管执法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队员法律意识。针对当前社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学习水平,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紧跟时代法制要求。城管局结合全年法制学习计划,采取队长、科室负责人、专家讲课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城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市局法制办举办的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四)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建立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

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相关部门需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城市管理工作的繁重性和艰巨性,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以保障执法部门的办公经费及设备费用,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城管执法提供硬件保障。

第二,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政策待遇,合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结合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时间长的实际情况,给予城管执法人员一定的特殊岗位补助,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切实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城市管理效能。

第三,建议建立合理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管,深化改革城管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体制,将罚没款与个人利益分开,遏制不良经济利益驱动,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五)多管齐下,形成合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具体可从两大方面进行:

第一,确保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定的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察局、审计局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强化上级城管执法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审计机构则对城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以规范城管执法的经费使用。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一、药监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突出问题

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实施行政处罚,也只能对收集在卷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分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能凭假设或者猜测办案。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取证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

确定涉案标的货值金额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注重收集相关的证据或者其他材料,如物价标签、同品种物品的价格证明文件等;对假劣药品案件进行处罚时,有的须附但未上检验报告书或者认定假劣药品的合法证明材料;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充分。疏于相关证据收集,存在简单、片面、孤立取证的现象。相关证据不存在逻辑上的内在联系,此证据与彼证据未形成证据链。

忽视取证方法要领,难以遵守取证规范。收集的相关证据不

1 规范,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成为无效证据。主要表现:(1)书证材料上未有出证人签名或盖章,未写明取证时间、地点、取证人;对复印件证据,未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无出据书证人签名或盖章;对于书证页面较小且不易在书证上签字认可的证据,办案人员未在办案纸上加盖出据书证人骑缝手印或盖章。如:商标标识、广告、说明书等。

(2)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首部字头部分有空项;询问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事实叙述不清,相互矛盾;错别字多,修改、补充处未有当事人、证人确认。

(3)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现场检查笔录中检查项目、笔录首部填写不准确,未按照检查过程全面客观地记录,未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收集证据情况。同时还存在检查情况记载内容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情况。

(4)抽样取证材料不完整,有的未开据清单,有的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由于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行政执法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不当。在复议、诉讼中往往底气不足,显得牵强附会,强词夺理,使人汗颜。

二、确保药监处罚取证工作有效到位的相关对策

根据《行政处罚法》要求,药监机关对药品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事实根据。药监机关据以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是药品管理相对人违反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而反映药品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 2 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作出也是明显违法的,因此,证据是药品管理行政处罚的灵魂和核心内容。

(一)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效力

药监执法人员为查清某一个违法事实,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调查或者收集数个证据,但是数个证据可能出现不能一致证明某一违法事实,甚至相互之间存在着矛盾,那么,执法人员就要考虑优先采用证明效力较高一些的证据,以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性。

1、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属于第一手材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都很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简明的特征,因而有极强的证明力,如原件、原物等。间接证据是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但是,间接证据可以验证核实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合理的运用间接证据同样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成为定案的根据。运用间接证据必须注意:一是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要有其他证据以辅助、配合;二是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抵触而应当互相协调;三是间接证据之间应当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应环环相扣不能脱落。

2、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书证制作主体大致分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大类,因制作的方法、程序和权威性不同,故书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同。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 3 文书,如行政机关出具的批件,这些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其证明效力应高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制作的文书,当其所证明的内容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证明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优先得到采用。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定鉴定部门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一项专门问题有权鉴定的部门。因鉴定的内容和客体不同,法定鉴定部门也不同,药品检验机构是对药品质量进行专门鉴定的部门,在法定鉴定部门和其他鉴定部门对药品质量都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药品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优先采用药检机构的药品鉴定结论。

4、数个种类不

一、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孤证只是一个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孤证虽然没有印证,但在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证据。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证采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数个证据,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二是证据种类必须不同,即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证据,三是各个种类证据的证明内容必须一致,即证明的是同一违法事实,而不是不同的违法事实。在执法实践中,当孤证所证明的某一违法事实与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所证明的违法事实不一致时,我们应当以后者来认定违法事实。

(二)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及认定

药监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据活动,是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种严肃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调查、收集取得的每一个证据材料,不一定都能成为行政处罚的 4 定案证据,只有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采用,不具有“三性”的不能采用或者不能单独采用,因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判断证据,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以鉴别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离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的查证属实就是一句空话。对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只有法律确定的证据形式才有证据能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来运用。只有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全面系统和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才能更好地运用各类证据去澄清案件事实。如,书证表现形式大多数是文字,也可以是某种符号、图形等,书证的特点在于内容本身对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证明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书证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书证要及时做好固定保全工作,特别是对那些容易损坏、消失的书证,应采取证据保全。查明书证的来源、形成的时间和过程,属于何人制作,是否有伪造、变造、涂改情况。对一些书证要求有特殊形式的,审查其是否符合特定条件,如药品检验报告书。

2、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行政处罚证据必须按照法定步骤、阶段、方式、时限等收集、调查、证明、审查和运用。逾越法定程序使用证据是不合法的。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步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调查取证时不少于2人,要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让被询问人阅读并签 5 字,询问相对人时应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勘验现场时,应有有关人在场进行。对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掌握界限,并健全完备的手续,办案人员对扣留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动用、毁损。

3、证据要具有法定效力。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达到证据充分的要求,否则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复印件或影印件、抄录件与原件不符或者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没有经有关部门核对并加盖印章;没有注明复印件的出处;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等没有说明材料。这类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其证明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情况的根据。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胁迫、利诱、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3、不具备证人资格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4、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证据。

5、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6、与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证据必须查证属实。证据的查证属实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 6 所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和有关证据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专门性问题应由相关的专家或者鉴定机构作出检验,从而保证证据的科学性和真实确凿。二是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未经申辩和质证,效力。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一、高校行政权力存在的问题

( 一) 权力归属不清晰, 责任缺失

任何高校, 不管你拥有多么大的办学自主权, 都会受到政府的控制与监督, 这是政府行使控制权的表现。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大学法, 关于高校的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在《高等教育法》中规定得比较含糊, 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 在很多事务决策大多数都是由行政力量主导, 决定人事、资源分配、学术评价等。由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没有高校教师流动和变动得那么频繁, 行政管理人员建立起一整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等, 由他们一批批的有意或无意概括承受, 由他们一批批的有意或无意概括承受, 使得高校行政权力常常占据高校权力的支配、主导地位。高校作为事业单位, 比照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级别, 行政权力在高校很多事务决策中往往占主导地位, 决定人事任免、资源分配、学术评价等。但是由于高校行政权力并不具备行政机关意义上的权力和控制的特征, 只能归属于特别行政法, 导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不明确、高校行使的权力属性不清晰, 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学术权力的弱化、行政级别分明、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 容易导致教学科研秩序失去规范和保证。

( 二) 内设机构膨胀, 人浮于事

在公办大学中, 《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党委和校长的职责范围, 党委作为高校政治权力的代表, 在大学治理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 统一领导高校的工作, 具有决定权、裁量权和监督权。校长是行政负责人, 是高校的法人代表, 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 全面负责本校的各项行政工作。但在当前高校治理环境下, 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职责和权力划分难免出现重叠和交叉, 这显然是不符合科层制的领导原则。在高校内部治理机构中, 尽管当前很多高校的采取了通过定岗定编来改变目前高校行政内设机构膨胀的局面, 但这只是对行政权力进行重新拼装组合。很多高校把原来的教学系部变成二级学院, 系部主任成为二级学院院长, 属于正处级干部, 这反而造成高校内部有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只会不断增多, 这与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 2010 - 2020 年) 提出“去行政化”, 消除官僚主义, 淡化高校的行政级别意识和大学自治的理念背驰而道。

( 三)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矛盾冲突突出

法律法规所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力, 诸如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在行政权力扩张与监督权力弱化的同时, 高校的学术权力与学术权力博弈中也极度萎缩。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大为扩张, 最为突出就是集中于自由裁量的机会日益增多, 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与日俱增。这出现了自由裁量与法治之间的严峻关系, 在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始终是难以避免的矛盾体, 行政权力强调统一性、层次性和服从性, 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将工作布置下去并逐级贯彻落实, 学校各类资源大多由行政管理部门掌控, 行政权力往往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 学校组织在行政权力的下行使各项权利。在机构建制上, 学校组织比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往往没有具体的建制, 大多数归口或挂靠管理部门以行政管理部门意志和安排行使学术规范、学术评价以及学术资源配置的职能, 学术权力行使缺乏自主权, 显现出行政化的倾向, 造成部分专家学者价值追求错位 ( 不安心教学科研而热衷行政官职) , 也带来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有时更滋生腐败, 破坏社会风气, 阻碍高校的发展。

( 四) 高校行政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制度, 属于学校治理构中的内部管理规定, 效力层次不高, 强制力也相对较弱。高校内部目前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 特别是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过于粗糙, 可能会使学校某项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另外, 在高校人事管理方面, 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只重视人才引进和管理, 轻视培养, 近几年来, 随着高校大众化的基本普及, 有大量的硕士生、博士生涌入高校, 可是在维系人才稳定、使用和人才资源的配置上却不引起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的高度重视, 因此, 在一些高校中, 每年都花巨资引进的人才或费尽周折培训出来的人才大量闲置的现象常有发生, 高校教师流动性和变动性也不断上升, 不利于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二、行政法视角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支配与限制

基于行政法视角来看, 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机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高校法律地位的不明确, 行政机关与高校行政权力的配置的失衡,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失范, 导致行政机关权力扩张和学校自主权的萎缩, 那么我们如何有效地控制高校行政权力, 使之能够走良性化的监督制约的道路呢?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 一) 减少政府对高校的控制和干预, 让高校拥有更多自主的权力

有行政权力的存在, 那就必然就应该控制这种行政权力, 这既是一种学说或者一种理念, 同时又没有外在控制这种权力的力量, 那么就必然到最后会出现滥用权力的问题。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 高校拥有的管理权都是依法授权并经相关的审批程序而获得的。当前我国高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监管, 缺少一个相对自由的内部管理环境, 学校事务时常受到行政权力机关的过多干预, 不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高校有着自己的理想和信念, 有着其独特的教育规律和运作方式。因此,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出发, 依法确定和保障高校的相对独立性, 不断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利。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要求, 政府要从制约型向服务型转变, 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不要大大小小事情都要亲自操控, 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一方面, 可以考虑加快对《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步伐, 确定部分权力的行政性, 对高校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 在赋予高校管理权的同时, 也要对其行政权力进行约束。

( 二) 精简机构, 提高人员素质, 使行政权力行使具有正当性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对于目前庞大繁琐的高校行政机构来说, 精简机构是必由之路, 要想改变解决机构臃肿的局面, 就必须在将业务相近、管理职能相似的部门进行有效的整合, 进行按岗定编, 建立相应健全的竞争机制,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首先, 要对高校的行政管理进行了规范, 让高校在完善内部治理机构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其次, 对高校行政权力要明晰, 对因定岗定编受到调整的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相应的救济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降到最低。第三, 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 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第四, 加强对行政决策权力的制约, 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运作机制和范围, 加快行政权力法治化的进程。

( 三) 强化高校行政权力司法监督的作用

行政行为接受法院的审查监督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成为有效的监控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但是国内外法学界一直对司法能否介入高校的话题争议不断。尽管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 对行政行为的控制具有积极性、主动性、预防性等特点与优势, 但是司法不能代替行政, 相对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控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大学章程中, 高等教育法中可以明确规定, 当高校学术组织不服从高校的重大行政决策时, 经过一定的前置复议程序仍不服从行政决策时,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让法院成为最终的裁决者。随着高校办学规模和自主权不断扩大, 高校能够有权支配的各种资源不断增多, 高校腐败问题时有显现。[2]根据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高校腐败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高校腐败问题主要发生在招生、基建、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等领域, 这些领域无一不是行政权力主导的领域。笔者认为, 建议将高校在招生、基建、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等这些领域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高校行政权力司法监督纳入特别行政法的诉讼范畴, 保证司法对高校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 四) 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 使行政权力行使做到有依据

高校既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外部宏观管理, 又要建立和完善保证学校各项具体事务正常运行的内部微观管理体制。在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较少, 而原则性和宣言性的条文较多, 法律可诉性和操作性不强。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章, 规章相对于法律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高校往往都是直接依据规章行使行政权力的, 因此, 依据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和完全可行的。高校明确规定定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及各自在高校权力中地位, 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 高校在实施过程中, 必然就“依法自主管理”事宜制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时不能有太多的随意生, 出台的有关实施办法不得与上位法和部门规章相冲突, 必须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 尽管这些规章制度对高校成员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但要具有法定的效力, 还必须经过走相关的程序取得的。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就是对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这些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体现了高校的自治的规则, 也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和补充的过程。

摘要:行政法是控权法, 控权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手段, 权力控制是法治的起点和归缩。针对当前高校行政权力存在责任缺失、行政机构膨胀、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矛盾和挤压、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本文分析当前高校行政权力存在的问题, 并通过高校优化资源配置、简政放权、健全学校管理制度, 强化行政管理的服务效能、政权力的监督职能等途径加以解决, 使高校行政权力真正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行政权力,控制,高校

参考文献

[1] 李斯令.行政法视角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J].高教探索, 2012 (3) .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执法档案安全管理不够规范, 存在很多隐患。

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才刚刚起步, 目前很多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仍然是采用传统的管理方式, 已经很难适应现阶段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需求, 导致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标准要求, 档案在收集以及处理的过程中还很容易出现肆意修改、整理不规范、利用环节随意等现象。此外很多档案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分工不够明确, 使得职责在分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交叉现象, 档案管理人员就会在履行那些交叉的职责的时候, 存在懈怠心理;并且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属机构在进行档案管理时, 很容易造成档案的缺失。

(二) 行政执法档案移交以及归档过程混乱。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本身是一种系统化的工作, 它需要专门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相应的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很多不是专业的, 他们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时候, 不知道哪些档案应该归到案件类, 哪些应该放到行政审批类别;在对档案文件盒的标准名称上也存在很多的错误, 使得在进行档案查阅的时候比较困难, 影响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三) 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方法不统一。

整理方法的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在对行政执法档案进行排列的时候所选用的排列方法不统一, 有的进行单独的排列, 有的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排列, 还有的档案既作为文书类档案又作为一般档案掺杂在其中。其二, 档案在进行装订的时候不用管理部门采用的方式, 有的采用装盒的方式, 有的则采用组卷的方式。之所以存在以上现象是因为我国缺乏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 没有根据各类行政执法的行业特点, 规定统一的保管方式, 从而造成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多元化。

(四) 行政执法档案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行政执法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在专业素质、理论水平、文化程度等方面参差不齐, 与时代发展要求悬殊较大。档案专业出身的人员较少, 知识结构不完善, 学历普遍偏低, 现代科学知识贫乏, 高层次档案专业人才较少, 从以上这些情况看, 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执法档案事业发展, 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影响档案管理水平。

二、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对行政执法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就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为此, 档案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档案法》, 提高对档案保护工作的认识。档案管理的安全保护工作, 是档案工作者最基本的职责。维护行政执法档案的安全, 还要严格把好利用关, 规范制度, 严格手续, 保证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涂改、不伪造, 确保不泄密, 不失密。

(二) 完善行政执法档案移交以及归档。

要根据行政执法资料的特点, 制定、完善、健全收集制度, 严格按照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规定收集;要严格按照各类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 做到组卷合理、案卷 (件) 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标题简明、保管期限准确、案卷 (件) 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 (件) 装订结实美观。要实行各种门类、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方便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三) 做好行政执法档案信息化整理工作。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 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已逐步走向信息化管理的道路, 并且随着现代办公工具的普及和应用, 档案管理最终会走向信息化、现代化以及科学化。所以执法部门一定要顺应当今时代的信息化发展大趋势, 把档案管理的手段向现代化发展, 在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规整、分类、保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计算机管理的需要, 为行政执法档案的网络信息化管理打好基础。

(四) 加强对执法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并且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 要想保证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能够适应信息化这种大环境, 就需要培养这方面的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具体可以通过定期给这些行政执法资料规整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以及相关知识的教育, 提升他们对执法资料的认识, 加强他们对执法相关文件的处理能力, 适应信息化时代的管理需要。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一直在不断地进步, 但仍然是处在发展变革的道路上, 处在摸索阶段, 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问题。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 相关的部门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并且找出应对措施, 确保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早日完善。

摘要:行政执法档案, 它包括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字、声音、图表以及电子载体等形式的记录, 内容比较复杂, 再加上管理人员管理不当等影响因素, 就使得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就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分析在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1] 郝秀云.浅谈水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疆水利, 2012 (3) :24-26.

[2] 李娟.试论企业档案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档案, 2015 (2) :18-23.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一)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在立法上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1. 现行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对各监管部门权责划分科学性亟待加强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是由质检、农业、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依据本部门不同的执法内容进行的多部门监管, 但是这种多部门不同的联合监管, 在社会实践中, 却长期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低下、遇到责任追究便相互推诿的恶性局面, 究其根本原因, 不得不提及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法未能科学的界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职责, 而当前行政组织法诸多原则的规定, 也必然导致了重复监管和盲区监管以及监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 尽快修改相关行政组织法规, 尽快对各监管部门职责进行科学性的划分, 在立法中尽快增设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调整的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2. 立法语言运用的不够严谨运用的规范性不足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问题存在着相关规定, 但是其中存在的立法语言模糊且原则性过强、以及法律用语不够严谨等问题, 不容忽视。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多次涉及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等有关词汇, 对于这些词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科学的界定及规范的解释, 依然存在着诸多的分歧, 以至于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有碍于公平公正等原则的不良现象。

(二)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在执法上缺乏协调性、积极性食品安全相关行政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

1. 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众所周知, 我国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领域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多机构分段监管的模式, 各监管单位之间在法律上属于同级平行单位, 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统一的领导或者协调机构, 使得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单位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 经常缺乏有效的沟通以及协调, 使得本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利用的资源以及条件得不到有效的利用, 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使得有关监管主体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存在分歧以及矛盾, 所以, 这样的现实极大的增加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 因此, 建立并完善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2. 行政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消极态度

监管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曝不管”的态度, 这种态度使监管机构执法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 (1) 极大的加剧了监管机构执法的滞后性和被动性。然而, 如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时常因为碍于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等舆论的压力进行执法办案, 那么不得不说我们的行政监管部门是对其监管主体身份的不珍惜, 也必然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降低。

前些年, 震惊国内外的三鹿奶粉掺杂三聚氰胺以及地沟油事件其实在其行业的内部早已经是一个无人不晓的秘密, 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 我们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的将不安全的食品信息及时的披露给广大消费者, 而仅仅的是在有关媒体曝光以及消费者举报后才被动的采取有关措施。但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媒体曝光以及消费者举报之前, 就早已在市场上进行了长期的流通, 并且已经被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食用, 继而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 对于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在执法中这种习惯性的事后反应, 不得不说是对部分违法违规食品生产企业的袒护与纵容。因而,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今社会, 如何从根源上杜绝部分行政监管人员执法消极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

(三)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存在弊端

1.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缺乏相应的详细的操作流程, 使得在有关监管部门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在运用该制度的后续过程以及对召回产品处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除了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外, 还可以由相关企业主动自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 现实生活中, 生产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 往往在明知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之后, 将主动自觉的遵守召回制度置之不理, 实践中, 时常都是由于被消费者检举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之后, 甚至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的情形下, 才不得已才召回问题食品。在问题企业不依据《食品安全法》将问题食品召回的情形下,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这不仅使得监管部门的威慑力或者监管力度大大降低, 也使得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迅速降低, 这样极大的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

2. 行政监管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所谓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主体, 针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故意或过失, 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 从而要求其承担不良后果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终止违法的行为, 避免更大的损失, 而且也能起到防微杜渐和惩戒作用。 (3)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界定模糊, 导致的监管不当或者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对象。目前,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薄弱的问题, 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问责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对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也不够规范, 社会实践中, 我们经常看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 在社会公众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 被问责的官员低调悄然复出, 这不得不说是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侵犯。诚然, 对于“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我们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谨慎的对待。综上, 行政问责不健全是影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缺乏有效的社会公共监督机制, 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形势, 导致了部分监管人员出现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渎职腐败现象。当前我国社会公共监督机制缺乏有效性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新闻媒体机构由于缺乏独立性及中立性, 使得其监督乏力。实践中, 经常会发生行政机关肆意干预新闻报道的情形以及封杀现象时有发生;2.社会公众的监督缺乏积极性。当今社会存在的功利主义使得部分民众对于监管部门的违法失职行为表现的比较漠视, 其监督意识不强烈;3.信息发布制度不健全导致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 无法对政府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建议

(一) 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立法规范性及科学性

1. 增强行政组织法的规范性

行政组织法在合理分配和有效运行行政机构权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 存在诸多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由于其缺乏法律所具备的强制性及稳定性, 不仅使得其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推行, 更会使得在规范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中发挥得作用十分有限, 所以应该尽快从以下方面来规范行政组织法, 切实提高行政组织法规对于监管部门的科学性。

(1) 应当着力提高有关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位阶, 增加行政组织法中更多实质性的内容。尽管《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则化过强, 导致了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难以有效的控制行政组织。《国务院组织法》仅有一条涉及国务院职权且不具备可操作性, 所以有必要在较高位阶的法律层面来完善行政组织法规则性内容, 对于行政监管部门监管效率低下以及使得监管资源被大大浪费的情形下, 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应该在行政组织法中进行规定。 (2) 应当坚决依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组织法, 尽快的建立起如何保障行政组织法被模范的遵守的监督机制, 以尽快避免部分监管部门为追逐不当利益而置行政组织法而不顾的情形。

2. 着力提高相关立法语言运用的科学性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立法语言因其存在过多的原则性以及模糊性, 使得其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这样也必然难以科学的运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来推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工作。所以尽力避免法律漏洞, 提高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严谨性, 尽最大的可能避免类似于“重大事故”、“明知”、“严重后果”等词语的出现, 必要时可以补充相关的法律解释, 使法律语言科学严谨。

(二) 大力提高监管部门在执法中的协调性及积极性

1.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与协调

对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 我们必须进行详细的划分, 使得各监管部门之间职责明确, 继而在此基础上,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上下级委员会之间垂直领导, 并最终隶属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这样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有利于领导和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 提高监管资源利用率, 加强监管力度, 通过循序渐进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沟通, 继而建立一种既科学又权威的沟通协调机制。

2. 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对于如何太高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人员执法的积极性, 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 应当将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同工作人员的政绩紧密结合, 并且逐步将食品安全风险程度与社会公众对监管工作的满意度相结合, 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之中。其次, 应当对违反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法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对于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并且积极执法的人员进行表彰, 即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这样, 对于改善执法人员消极的形象, 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积极性, 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

1. 加快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建设, 增强可操作性

作为一种尽可能的避免损害扩大的补救方式,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主要规定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若加强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作为一个已经实施多年之久的部门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我国食品召回现实情况, 所以, 应当以更高位阶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尽快修改该部门规章, 增强其权威性以及可操作性。2.应当尽快修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并增强其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性。国家质监局于2012年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根据其征求意见进行了部分修改, 征求意见稿将提交把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确定为3天, 征求意见稿称:“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并采取必要措施, 并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4) 这个修改不仅缩短了召回的期限, 还有力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3.对于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建设, 必须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 切实保证可操作性, 对于不同种类的食品坚持采取不同的措施, 实事求是, 并加快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实施后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食品召回制度的责任风险制度。综上,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 才能切实增强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

2. 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问责, 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严格行政问责, 没有问责, 监管形同虚设。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制不仅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必要条件, 也是现代社会对建设服务型的政府, 责任型的政府的迫切需求。 (5) 然而, 迄今为止, 综览我国用以规范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的各项法律法规, 并没有涉及对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作为的行政问责条款, 所以, 应当从以下方面尽快建立一套高效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备高效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法》, 尽力摆脱过去单纯依靠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现实情况, 以加快实现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从“权力性问责”向“制度性问责”的质的飞跃。第二, 明确问责主体及对象, 细化问责程序以及内容, 着力推进食品安全整治区域的首长负责制, 对涉及领导

责任的有关官员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否决制”, 并将年度评优评先进将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紧密结合。第三, 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被问责官员”问题的复出的依据、程序及时间等,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必要时可以制定《问题官员复出程序法》, 不仅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参与权, 还可以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官员能够被高调的问责之后, 也能够高调的复出, 继而真正的实现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人员的有效约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增强社会公众舆论监督, 是有效实现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责任追究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 加强社会公众舆论监督, 在新时期, 面对多变且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 应当着力做好以下方面:

第一, 应当尽快建立起行政机关肆意干预媒体传媒的监督处罚机制, 切实保障媒体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因为在日常生活中, 社会公众了解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主要渠道便主要来源于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第二, 应当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的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及动态, 以便社会公众能够根据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尽快的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 应当大力加强并提高媒体及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单位监督的积极性。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表彰机制, 去奖励那些积极主动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单位的人员和单位, 切实保证社会公众监督的积极性。综上, 尽快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问责, 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对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关乎社会主义国家稳定与繁荣的重大性问题, 作为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基本性问题, 作为党和国家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的全局性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新时期,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的关键时期, 在举国上下紧紧的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的重要时期, 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而近些年来, “地沟油事件”、“毒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而其中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 则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 本文就我国当前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简单的探析。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 石郎.中国食品药品的政府监管与改革[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23.

[2] 齐良书.发展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2.

[3]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出版社, 1991.

[4] 冯铁城.完善行政组织法的若干问题分析[N].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7.

[5] 贺蔚寅.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 2013.

[6] 王德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研究[D].江南大学, 2012.

[7] 林婷婷.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地沟油”的屡禁不止为例[D].湖北大学, 2012.

[8] 樊江芝.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责任[D].山西大学, 2013.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一、工商行政管理能力不足的原因

(一) 管理理念定位模糊

管理理念定位模糊, 使管理能力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从职能来看, 工商角色泛化, 什么都可以管, 管得太宽、太杂、太乱, 确实给工商管理理念的定位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而基层对管理理念的理解更加模糊, 往往片面地认为系统内部缺少一种核心的令人奋进的管理理念, 难以发现工商部门站在大市场范围、长远发展、群众利益的角度去实施管理的迹象, 产生了工商是以收费、罚款、指标、考核和奖金为追求目标的畸形理解, 使干部的思想停留在为收费、罚款和奖金而工作上。

(二) 工作运转机制不顺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侧重点, 必须保证基层有能力、有精力、有权力把握自己的侧重点。发个明电、打个电话、发份文件、口头传达、会议部署等。每种形式都是布置工作的载体, 载体多了, 方式灵活了, 但下面变得无所适从了。造成基层的工作“乱成一团麻”, 没有头绪。

(三) 绩效考核机制不全

目前的考核机制, 仍然没有打破“大锅饭”的框框。缺乏严肃认真的考核态度, “一年工作半天考核”, 考核过于草率。考核的平均化, 造成“考”而不“核”, 一些考核不想拉开差距, 只求大家过得去, 给团体或个人没有一个明确的成绩评价。

评先评优以偏概全, 造成激励失灵。被评为优秀者只看到他们的优点, 而忽视他们的缺点。未被评上者, 往往只看到不足, 而忽视其优点, 受到冷落、歧视、忽视。评比中, 往往是以人缘关系和惯性思维为依据, 关系好的不管其他方面好坏就评其为先进, 以前是先进的就惯性地评其为先进, 没有客观性, 缺乏激励力。

二、团队学习创新能力不强

学习是获取新知识, 加快自身提升的重要手段。许多新生事物的出现, 要了解掌握其内在规律, 必须加强学习。只有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更多的知识, 才能跟上市场发展的形势。除了极少数自觉的、要求上进的同志外, 绝大多数同志仍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 在工作和业余时间都不能认真地学习。许多干部已经失去了学习机能, 学习能力退化。参与社会组织的各种学习效果也很差, 不是空泛说教, 就是形式过场。许多团队也失去了学习功能, 达不到能力提高的目的。学习能力的弱化, 严重影响了创新能力的发挥, 许多干部喜欢老套套、走老路, 用老思想去想问题, 用老观念、老方法、老手段去处理问题。对新发生的问题不是漠然无知, 就是无能力解决。

三、人力资源开发能力不强

目前, 对干部队伍的激励更多地停留在物质方面, 对如何通过精神激励的作用, 提升人力资源的效用, 仍然缺乏有效的手段。没有按照人的差异化去管理, 过分强调一致性, 希望所有干部清一色, 都能全面发展。没有从深度上去开发人力资源, 对每个人的基本情况缺乏深入的了解。没有形成强者更强, 优者更优的管理机制, 往往是落后拖住了先进, 有许多优秀的重大决策往往被落后者的阻力而推迟或封杀。用人上也没有体现本人的意愿, “走棋子”式的人事安排, 抹杀了个体的特长和激情。没有形成开发的理念, 对干部仍停留在简单地使用上, 没有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再生性和增值性。

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强

许多突发事件都有较长的潜伏期, 而且在潜伏过程中, 都能感觉到一些信息, 提前发现相应的征兆。只要在巡查中, 在广告检查中, 在媒体报道中, 够认真地分析问题, 整合信息, 就能够发现许多具有突发危机的线索。然由于工商没有较强的预测能力, 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些信息无能力捕一些信息反应迟钝, 任其发展;一些信息处置不当, 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解没有得力的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结果就有使事态扩大的威胁, 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或被媒体披露, 就会成为突发事件。

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 加强外部监督, 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拓宽监管渠道, 强化民主监督, 设立效能投诉中心, 实行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 党委、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公民配合的多元化监督结构,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和个人 (特别是领导干部) 加强监督。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能力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保障, 能力的水平高低决定了职能的实现程度, 有较强的能力才能实现职能的到位。能力必须与职能相当, 能力必须跟上职能要求, 当职能大于能力时, 容易造成管理的缺位, 产生“力不从心”的现象, 许多该管的事管不起来, 该做的事做不好, 职能无法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问题已经制约了工商事业的发展。引起这些能力不足的原因很多, 有宏观的, 也有微观的;有外部的, 也有内部的;有上层的, 也有基层的;有体制机制的, 也有自身的。本文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能力而言, 归结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 杨志刚.解析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经贸实践, 2018 (16) .

上一篇:985及211大学名单范文下一篇:中国航海博物馆施工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