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心得范文

2024-03-07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三条 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六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七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范文第2篇

该律师志愿团成立标志着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业化队伍的形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长宁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适时到被聘任的学校、街道(镇)为师生和家长举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

会上,与会领导向31位律师志愿者颁发了聘书。律师代表、周桥街道妇联主席、现代职业学校副校长分别进行了发言。

市司法局副局长桂晓民指出,未成年人是被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法律援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律师积极、主动地参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各中小学和社区结对,为未成年人维权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大有可为。最后,他希望律师志愿团成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好作用;同时也希望长宁把此项工作做扎实,取得好的经验,起到示范作用。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三条 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六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七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范文第4篇

2、资格证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学历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户口复印件三份(户籍证明)

7、专职律师承诺书

8、人事档案

9、一张两寸蓝底照片

10、写一份执业申请书

11、200篇日志(打印件或手写)

12、一篇实习总结(2000字以上)

13、律师职业登记表一式三份(有固定格式)

14、实习鉴定书一式三份(有固定格式)

15、执业律师履历表(有固定格式)

16、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有固定格式)

17、工作单位品行鉴定材料

18、无犯罪记录证明

19、所里签的聘用合同(有固定格式)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范文第5篇

一、检察机关加强保障律师权利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 必然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如果系统地保障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则有助于确保检察权的正常行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 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加强律师权益保障, 积极推动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 一) 保障律师权利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检察干警与律师的关系并不是矛与盾的关系, 而是共同促进, 共同学习的关系。新刑诉法以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的颁布, 对律师权利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加强了律师的会见权、申诉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权利。这种调整加大了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 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将大力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这种共同促进的改变与创新过程中, 控辩双方都不断地提升着自己的水平。

( 二) 保障律师权利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近年来高检院大力倡导与弘扬的目标, 且高检院曾明确提出过要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守法, 公正司法, 保障律师权利, 客观上可以有效监督检察机关, 强化监督制约检察权, 而且更加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 三) 保障律师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 推行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依法治国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充分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 才能更好地促使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提高办案质量, 从而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推进依法治国大业的全面铺开。

二、《规定》对律师主要权利的保障

( 一) 会见权

根据一项权威调查显示, 75% 的律师会见权在现实中的行使和保障状况不佳。 (1)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 会见手续、条件名目繁多。第二, 有些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搪塞, 如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 阻止律师会见, 而且将国家秘密的外延限定过于宽泛、模糊, 增加了律师会见的难度。第三, 有些人员任意增加程序设置和会见手续, 对律师会见的条件限制过多。

针对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规定》第七到第十二条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明确了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 此外, 《规定》还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要求。

( 二) 阅卷权

由于新刑诉法的出台, 不少律师认为近年来阅卷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有的地区还出台相关政策创新工作方式, 保证律师阅卷权, 比如建立阅卷预约制度等 (2) 。但与此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 比如阅卷方式的问题, 有的地方至今仍然没有允许律师携带数码相机对卷宗进行拍照复制, 只是用传统的复印方式, 再比如阅卷的及时性问题, 案件什么时候到, 什么时候可以复制, 什么时候交办委托手续等等这些事物性的事项往往让律师头疼不已, 导致一些律师往返多次仍旧无功而返。

针对这类问题,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 对阅卷方式、阅卷时间、阅卷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进一步保障律师阅卷权, 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不得将国家秘密披露, 散布。

( 三) 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 很大一部分律师都反映在执业过程中或多或少遭遇过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有关单位、个人不够配合。在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 往往遭遇不公正对待, 甚至以内部规定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有律师去银行、房管局等地调查取证往往被拒绝。例如,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指出: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金融信息和账户资金的, 仅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3) 可以看到, 律师并未在其中, 所以, 当律师查询当事人账户信息的时候, 往往碰壁, 这种情况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是一些单位和机构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不予重视, 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停留在书面文件中。在实际工作中, 公检法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当律师提出需要调取证据之时, 往往也会遭到拒绝。这造成的后果就是律师难以有效、全面地收集证据, 尤其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收集不到,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规定》第十六至二十一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 势必有效解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

三、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 一) 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及《规定》中关于律师权利的条款,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代著名改革家张居正曾有言: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不难于听言, 而难于言之必效”。有了好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就是要认真的贯彻落实, 将书面上的规定落到实处, 稳步推进律师各项权利的实现。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最近颁布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各业务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与职能, 深入分析《规定》颁布后对自己部门提出的新要求, 加大贯彻落实各项政策的自觉性。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权利, 确保律师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 二) 设立律师投诉窗口,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杜绝, 加大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的建设以及构建各部门联合会议工作制度。 (4) 一旦出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监察部门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真正保障律师权利。

( 三) 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适当加强与当地律师协会的沟通, 不仅可以增进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理解与尊重, 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相互联系, 比如定期组织交流会、研讨会对法律疑难热点问题的讨论, 从而建立一套系统的检、律学习机制, 增进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 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

摘要:随着2014年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 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2013年新刑诉法生效之后, 律师权利得到了很大的保障, 如今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发布之后, 律师权利所得到的保障将会更加深化, 本文从保障律师权利的必要性入手, 分析了《规定》对律师三大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并在文章最后给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律师权利,检察机关,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 江伟.诉讼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的预售制度成为我国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形式,商品房预售制度凭借其加快融资与资金周转、减轻购房压等叠加优势有效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长足发展。然而,在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同时,却也出现了极大的风险性。从房产预售的参与方来看,构成成分十分复杂,各方权利不对等,预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公开。导致开发工程中的投资风险和开发风险被不公平的转嫁。而从房产预售的合法性来看,房产预售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立法滞后,其法律适用界限模糊不清,存在适用性冲突。而对于商品房的预售的监管放松,不能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在当前环境下,从法律层面入手,结合实际市场环境,充分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地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是极为重要的。

笔者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谈起,通过对该制度的利弊分析,对国内各大城市的预售现状进行考查,思考尝试提出了完善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诸多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制度;利弊分析;解决方案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前世今生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

商品房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现房销售,一种是期房销售。期房销售概念是香港立信置业公司著名商人霍英东提出,该公司于1954年首次在香港推出。这种预售模式往往是先进行估价,在开工的同时就开始分层、分期开始售卖。方法是在起售时付全款的一成,建造中购房人再支付一成,直到全屋建成后交付剩余尾款。这种模式推行后,瞬间抢占了香港的房地产市场,成为香港房地产行业的特色,商品房的预售制度也就从此确定。直到1990年,大陆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初步发展,吸收了香港房地产的经验成果,虽然还没有确凿的法律规定,但已经出现了预售行为。五年后,国家正式对该制度出台规定,使得商品房预售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靠。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点初探

传统的现房出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一次性交付全款对购房人的压力过大,使得房地产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受到影响。其次,现房出售对于开发商的资金要求很高,必须保证各方面资金及时到位。而商品房预售,克服了这一传统的局限性,弥补了房地产行业高投资高风险的缺陷,缩短了资金的回收周期,也分担了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起到了极大得推动作用。而两种销售模式只存在产权和实物的在交付时间上的不匹配,在现行的房地产预售制度中,开发商承诺会如期转移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却存在着风险性,这种风险性仍需要购房人来进行承担。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权衡与思考

(一)预售制度的优势分析

第一,确保商品房供应。目前来看,我国商品房的供应仍处于卖方市场,市场紧俏,价格持续走高,而由于商品房开发时间过长,纯粹的现房销售会使得房地产市场面临萎缩,房屋也将更加供不应求,人们的消费需求和求安心理难以得到满足,引发房地产市场的巨大震荡。而采取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将房量增加以调节市场的有效行为。

第二,融资作用显著。由于开发商在达到预售条件前的投入巨大,而国内除了向银行贷款外没办法选择其他的合法融资方式,融资情况几乎不能满足房地产开发的需求。预售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成为房地产市场上融资的重要手段。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可以达到的有效融资占比近三成,这种程度的融资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房的建设活动,使得资金回收周期大大缩短,减少了企业资金断裂的风险。

第三,缓解购房者经济压力。据调查,预售的商品房往往价格比较低廉,先天就比全款现房具有优势。而且,从房地产企业开发到最后交付周期较长,购房者有足够的时间筹得足够的房款来交给开发商。这样的购房行为在理论上来说是对双方都有利的,这点也是商品房预售制度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预售制度的劣势分析

一方面,损害了购房者和银行的利益。早在千禧年,就有学者提出要取消商品房的预售制度。最初提出要取消的银行方面是一肚子委屈,言语之间透露开发商是双向骗局。由于预售制度的监管不严,各个开发企业实力水平层次不齐,一旦投资出现问题,开发商就有意识的转嫁危机,借助抵押贷款和假按揭等把开发房地产过程中,需要开发商擔负庞大的债务负担偷偷丢到银行身上。而在购房人方面,不能严格执行情事变更原则,合同对价关系被破坏,买卖双方之间信息不平等,为开发商的违法欺诈行为提供了温床。如市场存在质量缺陷、面积不符,宣传虚假、多重抵押等问题。实际上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引发社会与法律纠纷,也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增加了银行和购房人的风险。

另一方面,缺乏监管手段,烂尾等问题严重。在预售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监管几乎是形同虚设,缺乏动态的防范措施,不能做到强制登预售合同,规范预售宣传,掌握预售房质量和资金状况。使得对于商品房的监管呈现碎片化特征,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更是由于监管不严,开发商进入门槛低,且从预售到成房交付周期很长,开发商资金链一旦断裂就会造成烂尾,给购房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为地方政府带来了数不尽的麻烦。

三、国内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比

(一)香港

香港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地,在香港,房屋的预售制度仍然相当普遍,并且呈现标准化、规范化特点。香港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企业大多实力雄厚,承建商被严格地进行审批,可以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在香港,预售金不交给开发商,而是交给律师,拨款必须有相关的的文书,在源头遏制了预售资金的滥用。这也是同样形式商品房预售,香港内地两地发展大不同的重要原因,极为值得借鉴。

(二)美国预售准备

在美国建设商品房必须有开工许可和销售计划,建成后会有工程质检确保安全。最重要的是美国有严苛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证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等后再进行交易合同。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降低了交易风险给与了最够的风险提示。

(三)国内预售标准

广州:七层以下(含)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成都:多层结顶,高层±0申请预售;武汉、郑州:房屋结顶才能预售;南京:高层七层以上,小高层三层以上才能预售。预售制度不完善。

四、完善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

考察了多地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实况后,结合预售制度的优劣势,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首先,解决开发商脱离预售制度融资男的问题。预售制度被引进的初衷是开发商新开融资渠道,以辅助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如今却成了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也使得本应被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银行和购房者身上,而真正可以长时间健康发展的融资方式却被投资者视为成本过高而进行放弃。要真正解决融资难题可以通过发展房产证券、房地产信托基金、发售债券等非银行融资渠道进行解决,这样既克服了融资难问题又控制和分散了银行与购房者的风险,可谓是一举三得。

其次,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监管。一方面是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于商品房预售制度而言,对资金的管理尚处于一个薄弱环节。尽管多地已确立由商业银行为主题的监管机制,但对于商品房预售的资金的使用和余额情况还不能做到及时的掌握了解。里面还存在着虽然贷款不入账、资金不到位、挪用等行为。政府部门在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的但因权利介入很难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可以效仿美国和澳大利亚,介入第三方监管,由认定资质的公司或者律师代为监督。这样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规范整改,保证客户的自己安全。另一方面是提高商品房预售准入门槛。国内许多城市的预售标准仍较低,但已经处于逐步整改新阶段。以杭州市为例,在最近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十层以下的商品房必须做到主体结顶才能进行预售,十五层以下必须做到建完十层才能够预售,二十层以上也必须建完十层以上才能预售。这种提高预售准入门槛的做法,可以有效的预防金融和市场风险,稳定房价的同时保证市场供应。

第三,是建立商品房預售担保、质检与惩罚机制。从本文中的国内外商品房预售标准可以看出,国内许多城市有一定的门槛,但是不能确保商品房的顺利完成和质量安全。因此,在预售制度中加入担保制度,使开发商保证前期投资到位的基础上,思忖后期的完成进度,保证开发项目的成功率。而且在预售期间要禁止公司更换董事,如果有欺诈行为,担保人和董事股东一起承担责任,防止无人承担的情况。而加入质检与惩罚机制后,一旦出现质量和烂尾问题,开发商不仅要担负赔偿而且下一次的开发收到本次影响,使购房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洋.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之探[D].学理论,2014,(7).

[2]周莉.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的分析[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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