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卫生范文

2023-09-23

农村医疗卫生范文第1篇

美国著名健康经济学家V.R.福克斯在《谁将生存?健康、经济学和社会选择》中说过:“在设计对贫困者的援助方案时,医生总是倡议提供更多医疗服务,教育者倡议提供更多教育,建筑业倡议提供更多住房,但是,贫困者最想要的是什么呢?它迫切需要得到某些领域的政策分析家的关注。”

卫生机构及人员情况

一般全乡只有卫生院两所,村级卫生室31个,私人诊所36家(其中不包括未登记的),全乡共计卫生员112人。当然,还包括很多未登记在册(即未办理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在一所卫生院中,病房5间,病床15张,医务人员约20人,其中乡村医生12人,护士3人,其中医科院校专科毕业的2人,其他均为中专或大专学历。而私人诊所的构成大多为乡村土郎中,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

在农村,一个家庭中一旦有人生大病,就很可能把整个家庭拖进贫困的深渊,所以,对于很多农民来说,“大病挨、小病抗”是常事,一般头痛感冒,大部分是不去看病的。调查显示,52%的人头痛感冒

就自己买点药吃,有近20%的人是自我治疗或者硬挺着等病好。当遇到医生建议病人住院的情况时,只有56%的人会听从医生的建议,44%的人不愿意住院,其中,55.6%的人是因为“价格太贵”不愿住院,27.3%的人是因为“经济困难”不愿意住院,也就是说,82.9%的人是因为经济原因不愿意住院治疗。

这些年农村卫生事业虽然有所改善,但是医疗价格不断攀升,农民医疗负担重。在农村,有病看不起是很普遍的现象。如90%的农民认为健康状况没有改善的原因是医疗费用太高,还有8%的人认为就医不方便。农民认为,医疗是比养老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调查显示,18%的人根本不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24%的人很少担心自己的养老,但是只有8%的人根本不担心自己的医疗问题,20%的人很少担心自己的医疗问题。

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短缺现状

(一) 乡村医生与农民

从来源上看,农村医生有的是原来的赤脚医生,后来通过进修取得了乡村行医资格,有的是卫生学校或者医学院毕业后在农村行医。从走访的20所农村医疗机构来看来看,65%的诊所是1个医生,90%的诊所是1个或者2个医生,拥有4个及4个以上医生的诊所仅仅是两所乡级卫生院而已。在所调查的134位村医中,84%的医生是男性,女性较少。40岁以下的占48.2%,50岁以上的占30%。从从业年限来看,80年代以来从业的人数占了51.4%,其他将近一半的村医生在

80年代以前就已经从事农村医疗职业了。在80年代以前从业的人员中,很多都是集体经济时期的赤脚医生,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的医生数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2002年我国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是3.2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的执业医师数是1.47人。据调查,登记在册的村医(即执业医师数)有112人,另在走访过程中也发现不少未经登记的私人诊所,粗略估计大致也有三四十人(按40人计算)。这样算来,在所调查行政村,平均每千人拥有医生3.12人,每千人拥有具有乡村医疗资格的医生2.24人。

调查表明,村级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医疗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过医科专业教育的医务人员明显偏少。在调查的31个行政村现有的134位卫生人员中(包括未经登记的私人诊所医生),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5人,占总人数的3.7%;初中文化程度的29人,占21.6%;中专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60人,占44.8%;高中文化程度的40人,占29.9%。但受过医科专业教育的卫生人员明显偏少,从医科院校毕业的只有38人,仅占卫生人员总数的28.4%,其中医科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的仅1人。二是村级医务人员接受培训机会少且时间短。在对村级医务人员的调查中抽取30份做统计,有18个村医务人员反映,上级有关部门对村级医务人员的业务有进行过定期培训,但培训时间偏短,占调查村的60%;11个村则反映只偶尔培训过,占36.7%;反映从未培训过的有1个村,占3.3%。三是医疗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因医疗技术水平限制,农村医疗意外事

故时有发生。据走访调查,从村民口中得知近几年来,31个行政村因医务工作人员拿错药、打错针、误诊等引发的医疗意外事故就有7例。在金星村,农民周军与妻段静于2002年结婚,2003年某天晚上段静肚子痛,被送到就近的村级卫生室,村中行医不到3年的个体医生周永国(据说在市卫生局有后台办理了行医资格证,仅参加过短期医疗培训)指示超量服用过期药物,在病痛仍然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紧急又送往市人民医院,结果送到医院不到两个小时,段静因为服用药物过量和为时过晚而致死。

(二)各医疗点与农民

1.村级医疗机构规模小、设备简陋、药品种类少

全乡的医疗点规模都很小,除了两家乡级卫生院之外,其余的很多诊所虽然是打着村级卫生室的招牌,但实际上全属于私人性质的诊所,自负盈亏。大部分的诊所装置都比较简单,除了最基本的必备器械,如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表等外,很少看到一些高级的器械。室内有板凳和长椅,不少卫生室和诊所还有两三张病床。在我们的走访时,并没有发现有过期的药品,但许多药品的有效期已经所剩无几了。卫生室和诊所的药品也比较少,75%的诊所药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51%的诊所药品价值在3000元以下。对于器械消毒方面,大部分的诊所都比较卫生干净,药品器械摆放整齐。但在走访农户时,不难发现很多一次性注射器成为了孩子们的玩具。

2.村级卫生机构深受乱收费的影响

对于村级诊所,从调查来看,上级部门和村委会几乎没有资金支持,都是自负盈亏。上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对于村级诊所主要是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这些管理对于规范农村医疗市场、保证药品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地方管理的营利倾向和形式主义严重。有的只管收费办证,对农村医疗人员的资格把关不严。上级的管理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把管理变成收费,不但不能提高农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反而更加重了农村的医疗负担。

3.村级医疗机构是大多数村民看病的首选

村级医疗机构是大多数村民看病的首选。调查显示,少数距离中心市镇较近,或者病情严重者才到县及以上医疗机构去看病。在医疗机构的选择方面,44%的人去村里的私人诊所,28%的人去村卫生室、卫生站,考虑到很多村卫生也是私人承包的,所以,去私人诊所就诊的比例实际要高得多。

在医疗机构的选择上,距离远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约64%的人都把距离近作为选择特定医疗机构的原因,其次是医疗服务的质量,对于那些患大病、疑难病,人们更倾向于要选择技术较好的医院。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价格、服务和方便性方面,私人诊所和村卫生室表现较好,乡镇卫生院最不令人满意。村民们表示,有病总是先去村卫生室或私人诊所,村医医治不了的,才会建议他们到大医院去就诊。从调查可以看出:私人诊所和村卫生室在价格和服务态度方面令村民的满意度最高,只是在质量方面私人诊所和村卫生室相对较差,比不上卫生院和其他更高一级的医院,限于设备和文化水平,这

农村医疗卫生范文第2篇

摘要:医疗卫生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农村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对于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成就;挑战

据统计,截至2005年末,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农村总贫困人口(2365万人)的比重为49.5%。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政策实施的好与坏,是与民族地区贯彻的情况紧密相联的。事实上,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同时,遇到的困难比其他地区更多更特殊。特别是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方面——医疗卫生,因此,本文从考察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的实际情况着手,分析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 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现状及其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特别是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在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相关医疗政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等。这些举措使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以前“生病找巫医”的封建迷信活动越来越少,民族地区的农民对医院也给予了更多的信任。而在在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上,多数地区也达到了中央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所作的要求,农民看病普遍反映比以前方便了很多。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许多情况表明,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贫困又使疾病难以医治。200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任务。从2003年到2007年,国务院连续四次召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部署工作,积极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从2008年开始新农合制度建设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2007年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据统计,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29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4.87%,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3%。这些重要政策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减小农民看病的经济压力。在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的基础上,我们看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民族地区的参合率是很高的,说明民族地区的农民对这一制度也是报着支持的态度,农民的支持才是政策颁布和继续更好的实施下去的根本保证。

2.民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对于重大疫情的预防上,民族地区突出了宣传上和疾病防疫机制的力度,在宣传上有的民族地区也利用了本民族的特色和风俗开展了有效的宣传,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使农民对重大疾病的防疫和基本应对措施有了初步的了解。比如对民族地区儿童实行计划免疫;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地方病重病区根据本地区情况,采取改水、改灶、换粮、移民、退耕还林还草等综合性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3.民族地区妇幼保健工作

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在家自己找人分娩的比率减少,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对优生优育的宣传力度大大加强,使农民的保守生育观念有了改变,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有了明显改观;而且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了一年一次的妇女常规检查,得到了民族地区广大农民的支持。

总之,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对民族地区医疗卫生的稳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而且,确保了医疗卫生根本的主体——农民,享受到了自己的权利,农民健康水平整体上有了提高。

二、民族地区医疗卫生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我国的农村卫生工作曾经取得过世人瞩目的成绩。建国以后初步形成了农村初级保健网,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导方针下,直到7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的创立使农村卫生保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是80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冲击了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农村卫生的人、财、物等外部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合作医疗纷纷解体,二是城乡卫生资源的配置差距逐渐扩大。

近年来,政府针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效率低下、医疗机构不合理的补偿机制以及医疗市场结构等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促进和恢复合作医疗,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中也明确了农村医疗卫生的主要责任和目标。这些政策对农村医疗卫生的状况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农村医疗卫生、农民健康仍然面临很大的挑战,“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在农村依旧突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也经常发生。从长远看,这些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从民族地区农民本身受益的情况来看

虽然农民的健康状况在整体上较以前是有所提高,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率也几乎是100%。数字是令人鼓舞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只根据这些,即断言这一次的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将会不同于20年来政府所屡次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命运,似乎还为时过早——少数地区,参合率已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这就意味着,农民们开始失去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那么对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发展来说无疑是个危险的信号。三个不同时期出台的方案,遭遇到的几乎是同一障碍。如何保持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感?如何才能让农民从中真正享受到权和利?

2.从政策的实施上来看

近10年来,中国关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政策、方案屡屡出台,但能落实的不多。例如,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共7个方面25条,其核心思想,是为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而要在网络、队伍,体制、制度四方面进行系统改革。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只占3条。但3年多来,只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这个属于增量的制度被设计并实施了,其它的方面尤其是“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管”等政策条目基本没有落实,甚至连落实的措施都没有,这就无疑使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的发展陷入了困境。

3.从民族地区医疗卫生的整体归管上来看

最近两年国家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农民合作医疗大力支持,不断地投入,但是收效甚微。而且在缺乏治理与规管的情况下,投入越多还有可能会越背离政策目标。例如政府近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直接投资,但是大部分村卫生室已名存实亡,村医成了名副其实的个体户,依靠以药养医的收入维持生活。至于乡镇卫生院,在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市场的状况下,只顾投资房屋设备,不顾农民健康利益,造成运营成本升高,更加重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成本升高,更加重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有关部门只是宣称政府投了多少资金给农村,却未见对这类明显违背政策目的和目标的情况予以纠正。

针对前文分析的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发展的主要问题,这里提出几点初步的建议。

第一,要使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工作顺利开展,首先要得到农民的信任。农民的权利问题是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医疗卫生工作能否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一些地区的政府担心筹集到的钱不够用,在制度设计上复杂一点,模糊一点,执行起来也可以“灵活”些;这也是长期以来我们公共政策设计中一种非常典型的思维方式。然而,和完全依赖国家行政权力推行的其他政策不同,合作医疗的基础,是农民的合作与信任。给农民设置门槛,就是给合作医疗的推进设置门槛。因此,在方案的设计上应该更加简明扼要,使农民可以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一目了然,从而增加农民的信任感。哪怕一年只要交10块钱,这10块钱也应该花得明明白白,公平合理——只有一个能够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能够让他们信任的政策,才能使合作医疗摆脱“无人合作”的尴尬境地。

第二,界定民族地区政府的基本权力和义务,明确政府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所辖地区的管理仍然停留在片面地谋求经济增长、谋求政府财力的增长以及乡村面貌的表面光彩上,而对农民真正谋福利、公共卫生服务等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方面却视为不必要的投入。而假如农民的健康状况恶化和长期不能获得起码的医疗健康服务,势必会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创建和谐健康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必须祛除旧的价值观念,转而向服务型政府靠拢,不仅关心经济的增长,也着眼于如何增强民族地区农民的健康和抵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从而构建积极正确的价值观。

第三,医疗卫生制度因地制宜,在承认地区差异和民族特殊性的基础上,实施不同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比如,发达地区农村可以逐步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广大中部地区,在有条件的乡村推行合作医疗仍不失为一种策略性选择;贫困地区则需要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免费的简易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3]民族地区则在以上基础上,结合民族风俗习惯,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发展得更加完善。比如,通过正确把握民族心理、民族意识等方面,结合民族风俗及特色,发挥民族地区人民的能动性,使他们真正享受到新农村建设医疗卫生工作“以人为本”的一面。

第四,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财政调配支出合理化,同时完善资金监管体制。由于政府投入不足,部分民族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被迫创收,使卫生院、防疫站等把把主要精力都用于门诊、住院等有偿服务的开展,轻视疾病防疫、保健等方面的公共卫生服务,造成了民族地区卫生安全的隐患,严重制约了公共卫生的顺利开展。但是,也并不是政府加大投入就一定能使农民真正告别“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国家投入巨资,关键要“专款专用”,确保相关资金真正用到农民医疗消费上,千万杜绝部门分割,只争钱、争权、争利,而不承担责任,理顺治理的关系做到“主体明确,权责分明”。

第五,建立基层政府、农民组织与医疗机构三方构成的乡村医疗合办体,增强农民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谈判能力。以乡村医疗合办体所提出的防治结合、大(病)小(病)结合、以互助保险为主干的成套方案,在政府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下就可以实现整体购买医疗机构的全套服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就可以充分代表参保者的利益与医疗服务提供部门协商,为参加合作医疗者争取最大的利益,实现用需求策略来改变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供方诱导需求格局。同时放开农村医疗服务市场,增强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替代性,以竞争机制来抑制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民委公布05年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监测结果http://www.china.com.cn/people/txt/2006-07/13/content_6274758.htm中国网,2006-07-13.

[2]杨 团 施育晓:治理与规管——试析如何走出医疗卫生改革困境. 第二届社会政策国际论坛之二——医疗卫生政策(学术讨论第二十九期). 2006-10.

[3]张元红 杜志雄:中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供给与筹资.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年13期.

[4]聂华林 张 涛 马草原:中国西部新农村建设概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5月.

农村医疗卫生范文第3篇

摘要:村卫生室作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最基层组织,是国家卫生体系与农村居民发生联系的第一级接触点,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云南地区具有其特殊性,农业人口多,幅员辽阔,经济基础薄弱,其农村卫生室建设是广大农民迫切的医疗需求,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云南;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建设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2008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而西部农村地区具有其特殊性,农业人口多,幅员辽阔,经济基础薄弱,但对农村卫生室建设是广大农民迫切的医疗需求。据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地区61.4%的居民选择村卫生室作为第一就诊地点,对农民来说无论是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还是急危重症的院前急救和转运,都离不开村级医疗机构。同时,村卫生室承担着农村疫病监控和防治的重要职责,是农村公共卫生的忠实守护者,在整个公共卫生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由此可见,对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室建设的调查研究就彰显了其重要性。

二、云南地区基本状况以及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存在的问题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集边疆、山区、民族、贫困为一体的省份。全省辖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总人口4483万,其中农村人口3600多万。国土面积为39.4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4%。全省拥有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197个民族乡,有5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25个,少数民族人口有1415.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1.6%。有国家扶贫重点县73个,7个省级扶贫重点县,2006年底,全省还有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28.4万人,低收入人口442.4万人,贫困发生率18.7%。由此可见对于云南省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建设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着农民群众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筛查报告、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是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责任人。由于云南省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地方财力不足,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条件还比较差,据2006年云南省卫生部门统计,全省无业务用房的村卫生室尚有近6000所,占村卫生室总数的45%,无业务用房村卫生室中有84%分布在88个贫困县、边境县、少数民族县。

其中,涉及到的共同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缺乏建室资金

云南是一个情况比较复杂和特殊的省份,农村人口居多,而农村又是医疗卫生服务的大阵地和主战场,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党和政府一贯关心农民的健康,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但由于地方政府资金不足投入不够,从而导致部分村卫生室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患者进行滥诊治以及多收费等现象。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10月23日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村卫生室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事业,政府起着主导和推动作用,在政府投入不足,我国的慈善和公益事业发展还不成熟,社会资金投入也不足的情况下,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的筹措彰显困难,这就导致大部分农村的村卫生室缺乏相应的硬件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人员,这严重影响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及人力资源匮乏

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农村地区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水平,其中85%的乡村医生要完成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毕业于中专的乡村医生人数非常少,其知识水平有限,而高专毕业的乡医就更加稀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的比例更低,人员的学历还远不能达到要求。再加上农村的农业收成不好、农民收入非常低,因此兴起了一股“打工潮”,许多农民选择走出农村,这就带来了乡村医生严重流失,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濒于解体,虽然乡村医生的流失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但由于大势所趋,政府不可能留得住这些当时农村的“知识分子”,随之而来的是个体行医失控,游医药贩骗钱随处可见,新来的乡村医生医药知识缺乏,业务水平低下,人才结构老化等问题非常严重。

(三)村卫生室基础设施缺乏

长期以来,由于医疗卫生资源过度集中于城市,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农村医疗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尤其是村卫生室残缺不全,广大农民看病难。省卫生厅的相关资料显示,云南省应有村卫生室13235个,目前尚有5825个村卫生室无业务用房,有业务用房的村卫生室大部分也仅有体温计、血压表、听诊器等“老三件”,一些卫生室虽然有房屋,但是很不规范。例如,将自己的住房设置成诊疗室,白天在前面的房间看病,晚上就在后面的房间睡觉休息,没有固定的业务用房,生活与医疗场所不隔开,很容易造成医疗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四)村卫生室服务管理混乱

门诊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是村卫生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是最起码的工作流程,然而很多贫困地区的村卫生室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另外在处方书写方面也不规范,滥用抗生素和激素、注射剂使用率偏高、平均单张处方药品费用高、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版处方签的推广滞后等问题在这些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而且情形比较严重。究其根源,有技术层面的原因,更有管理上的原因,即卫生政策和卫生资源规划不完善、不配套和法规执行不力等。

(五)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村卫生室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急转诊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其原因有多方面,如交通不方便,缺乏资金等,但不管怎样,我们必须重视急转诊系统建设问题,以患者的健康和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标。其次,村卫生室的药品问题也是一重难点,目前有很多卫生室专门的药品存储室和专业的药品管理员,村医一人身兼医生、护士、药管员、采购员、财务会计员等多职,这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业务开展带来了许多困难,更重要的是给医疗安全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

三、相关的解决措施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那么保障农民医疗健康问题当然成为重点考虑问题,虽然国家每年都在逐渐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但西部一些贫困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的总体医疗环境却很少得到改善,依然存在上述一些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旨在对农村卫生室的建设有所帮助。

(一)对省内偏远贫困地区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明确村级卫生室性质,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及内涵建设,通过政府财政给予专项支持,建立以中央和省为主的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例如,“希望工程”实施多年来,对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资助贫困学生上学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为解决当前广大农村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我们不妨考虑是否可以采取类似“希望工程”的做法,发动实施“农村医疗机构建设工程”,由国家和当地政府投资一部分,同时积极动员全社会企事业单位和有能力的个人向“农村医疗机构建设工程”捐款,加快建设以村卫生室为重点的村、乡二级卫生服务网,要真正做到专款专用,重点优先解决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从实质上改善贫困地区农民的医疗卫生环境。

(二)加快卫生室基础设施的补足

关于这一点,2008年云南省省级财政厅安排补助资金3484万元,用于一次性为全省村卫生室配齐基本设备。省财政厅通过整合“兴边富民工程”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1256万元用于边境县2093个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每个村卫生室补助0.6万元;安排2228万元用于全省除25个边境县外的11142个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每个村卫生室补助0.2万元。通过安排以上一次性补助资金3484万元,为全省村卫生室配置冰箱、冷藏包、消毒锅等基本诊疗设备,为村卫生室有效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创造了条件,为村卫生室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前提基础,同时以提高村医务人员的待遇的方式来吸引具有相关专业医务知识的人员来从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三)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卫生室服务水平

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一是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为农村卫生人员接受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高、中等医学院校和城市卫生机构要积极组织支援农村的各种培训项目,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培训水平。三是建立乡村医生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安排乡村医生到县及县以上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四是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中心镇卫生院要增加培训村医的职能。

(四)改善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对乡卫生室的管理要做好财产登记,明确产权关系。政府补助建设项目属国有资产,财政投入部分由乡镇卫生院代管,政府补助建设的村卫生室必须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其次,对农村卫生室实行村委会和卫生院双重领导,行政领导和管理以行政村为主,业务领导和管理以乡镇卫生院为主,推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农村卫生室的业务、人员、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最后,明确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学习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根据形势的发展修订我省农村卫生室有关管理规范和制度,推进农村卫生室逐步实现工作制度化,基本设施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医务行为,严厉查处违规事件,保障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维护农民健康权利。

(五)加快建设急转诊系统,同时规范行医保证农民医疗安全

村卫生室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急转诊系统是急病患者急诊的极其重要的转诊渠道,必须快速建立起来,因此村卫生室应该与上级医疗机构紧密合作,加强急转诊交流,协商急转诊方式和渠道,快速建立起一个合理安全高效的急转诊系统。同时各村卫生室要严格规范的办医、行医,分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且四室分开;有专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不断学习完善相关的医务知识;要有效地防范医疗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农民的医疗安全。

四、小结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是最贴近农村群众的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村卫生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畅通生命救助绿色通道,是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村卫生室建设的好与差,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医疗需要的满足,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十七大报告[R].2007-10-15.

2、尹爱田.村级卫生机构在中医药服务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7).

3、王健,刘兴柱,李士雪等.山东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6(10).

4、肖生彬.西部农村居民就诊单位选择的原因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5(7).

5、陈资全.农村卫生人力资源状况分析与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7).

6、吕龙驹,刘毅,张鹏,王海江.四川省贫困地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212).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农村医疗卫生范文第4篇

摘  要: 赣南革命老区属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薄弱。人才是基层医疗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关键环节。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而基层就业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其医药卫生类高职生开展基层就业意愿调查研究,发现该地区医药卫生类高职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意愿率较低,不同性别、专业学生基层就业意愿有差异。通过分析影响学生基层就业的消极、积极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基层就业观引导、推进基层就业政策宣传、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社会实践、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等建议。

关键词: 赣南革命老区; 医药卫生类; 高职院校学生; 基层就业意愿

赣南革命老区属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是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的短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面临人才不足等瓶颈问题。国家从2019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高职扩招100万,医药卫生类高职生随之逐年增加。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医药卫生类高职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基层就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本文针对赣南革命老区医药卫生类高职生开展基层就业意愿研究,以期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参考。

一、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赣南革命老区医药卫生类高职生中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等13个专业共765名在校生进行问卷调查。

(二)研究方法

采用自制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意愿。本研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医疗卫生机构类别划分标准,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1]。

(三)統计学方法

使用统计软件SPSS25.0,采用卡方检验单因素对问卷进行分析,P<0.05或P<0.01表示对比组之间有差异,P>0.05表示对比组之间无差异。

二、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此次问卷调查发放问卷765份,有效问卷712份,其中,男生186人,女生526人,愿意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人数89人,意愿率12.5%。

(一)医药类高职生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意向现状

比较性别、户籍地、专业三个类别对学生基层就业意向情况,结果显示户籍地对学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就业无明显影响(P>0.05),而性别、专业对学生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有影响(P<0.05、P<0.01),见表1。

1. 性别差异

学生性别差异对基层医卫机构意愿率有影响(P=0.002<0.05)。男生基层医卫机构就业意愿(18.8%)高于女生(10.3%)8.5个百分点,而男生比女生更了解基层就业政策,男生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基层就业政策的比例分别是6.5%和24.2%,分别高出女生(2.5%和14.4%)4.0和9.8个百分点,见表2。

2. 户籍地无差异

城镇(11.7%)、农村户籍(12.8%)学生,基层医卫机构就业愿意比例仅相差1.1个百分点,且P=0.696>0.05,表示两者无明显差异,说明成长环境差异没有影响医药类高职生基层工作意愿。

3. 专业差异

各专业基层医卫机构意愿率有差异(P=0.000<0.01)。基层医卫机构愿意率最高专业是口腔医学专业(42.9%),这与口腔诊所高收入关系密切。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人才作为口腔行业医疗辅助人员,基层意愿率为18.0%。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生作为基层医卫机构医师重要来源,基层意愿率分别为14.8%和13.7%。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毕业生,是基层医卫机构检验和影像技师重要来源,基层意愿率分别为17.3%和14.0%。随着民众对生命和生活质量需求越来越高,基层医卫机构对康复治疗技术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大,基层意愿率为13.7%。中医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同属于康复治疗技术类,但中医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生基层意愿率(9.6%)比康复治疗技术专业(13.7%)低4.1个百分点,这可能是中医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对中医学依附性强,而基层医卫机构多是“西医为主,中医为辅”。药学、中药学专业基层意愿率分别为3.6%和9.4%,这与基层医卫机构对药师有一定需求,但需求量远不如医师、检验和影像技师有关。药学专业基层意愿率比中药学专业低5.8个百分点,这可能跟医药企业对药学专业人才需求更大有关系。虽然基层医卫机构对护士有大量需求,但护理、助产专业学生基层意愿率很低,均为3.2%。这可能与城市对康养护理人才需求旺盛,医院助产人员紧缺有关。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生基层意愿率(0%)最低,这与基层医卫机构对医学美容人才需求极小有关。

(二)医药类高职生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的消极因素

医药卫生类高职生基层就业的消极因素中居前三位的是发展空间小、待遇差、基层条件艰苦,分别占个案77.1%、58.0%和50.3%,见表3。

1. 发展空间小

77.1%医药类高职生因“发展空间小”不愿意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个案比居首。2015—2019年,全国医院入院人数约为基层医卫机构入院人数的4倍多,基层医卫机构数量约是医院数量的30倍,计算下来,平均每个医院入院人数约是平均每个基层医卫机构入院人数的132倍[3-7],见表4。入院人数是反映医疗机构工作情况重要数据指标,基层医卫机构与医院发展空间明显更小。群众小病在基层医卫机构就诊,大病在医院治疗。乡镇卫生院一级手术量少、急诊急救能力差,造成基层医务人员知识短缺、能力不足、思维不新、职业倦怠等发展障碍。基层医疗机构的特色科室、专项人才建设不足,科研医疗项目几乎没有,这些也限制基层医务人才发展。

2. 待遇差

58.0%的受调查医药类高职生因“待遇差”不愿意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个案比居第二。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2],基层医务人员待遇与医疗服务收入关系密切,即与患者就诊量有关。2015—2019年,全国基层医卫机构诊疗人次量约为医院诊疗人次量的1.3倍,但基层医卫机构数量约是医院数量的30倍,即平均每个医院诊疗人次量约是平均每个基层医卫机构诊疗人次量的23倍[3-7],见表5。可见,基层医疗机构待遇和医院有差距。

3. 基层条件艰苦

50.3%的受调查医药类高职生因“基层条件艰苦”不愿意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居第三。虽然我国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基层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民生资源有了很大改善,但和城市相比,还是存在很大差距。2015—2019年,全国医院床位数约为基层医卫机构床位数的4倍,基层医卫机构数量约是医院数量的30倍,计算下来,平均每个医院床位数约是平均每个基层医卫机构床位数的121倍[3-7],见表6。床位作为衡量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的重要指标,基层医卫机构资源配置不如医院。

4. 其他消极因素

第四消极因素“社会地位不高”(45.5%)比第三消极因素“基层条件艰苦”(50.3%)低4.8个百分点。基层医卫机构服务水平不如医院,造成基层医务人员社会地位不如医院。第五消极因素“基层工作压力大”(33.3%),基层医疗机构多是全科医生,与医院专科医生相比,全科医生诊疗量大,工作压力大。第六消极因素“父母意愿”(16.3%),说明父母意愿对学生基层就业影响小。

(三)医药类高职生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积极因素

医药卫生类高职生基层就业积极因素中占比居前三位的是学历限制、就业形势严峻和离家近,分别占个案73.0%、65.5%和46.4%,见表7。

2021届高校毕业生达909万人,再创历史新高[8],加上国内外不确定因素增多,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进入二级医院学历要求以本科及以上为主。“就业形势严峻”和“学历限制”这两项客观因素成为医药类高职生选择到基层医卫机构就业的促进因素,使其比例分别达到65.5%和73.0%。调查对象中农村户籍学生532人,占比为74.7%,见表1。再加上家附近就业环境熟悉、成本低等优势,“离家近”(46.4%)居第三。“奉献基层医卫事业”(43.7%)居第四,比“离家近”低2.7个百分点。可见,部分学生能认识到基层医卫事业的基础性和重要性,有投身基层医卫建设意识。“更易获得编制”“获得基层履历”“基层就业补贴多”这三项积极因素个案比较低(27.0%、26.5%、23.3%)。这三大积极因素没有成为主要促进因素,可能跟学生基层就业政策知晓度有关联。问卷数据显示,近一半的学生不了解“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政策,占比为47.6%;近三分之一的学生基本了解基层就业政策,占比为31.9%,见表2。“父母意愿”(17.0%)个案比最低,父母希望子女留在经济发达地域。

三、对策

目前,赣南革命老区基层医务人才不足,制约着当地基层卫生事业现代化发展。针对赣南革命老区医药类高职学生基层就业意向偏低问题,提出以下几条建议措施。

(一)加强基层就业观引导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医药类高职生应准确认识社会,客观认清形势,正确审视自我,转变就业观念。医药类高职院校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四个教育主体引领作用,加强对学生正确就业观的教育和引导。一是发挥辅导员教育主体的引领作用。辅导员是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在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提供科学指导和相关服务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学生到基层去施展才华、建功立业。二是发挥职业生涯规划课教师教育主体的引领作用。职业生涯规划课能够帮助大学生认识自我、认识社会、认识职业,确定职业目标。任课老师要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帮助学生合理定位,树立基层就业目标。三是发挥思政课教师教育主体的引领作用。思政课是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的课程,思政课教师要在传授知识中进行学生基层就业价值观引导。四是发挥专业课教师教育主体的引领作用。专业课教师要挖掘专业知识蕴涵的职业精神和价值观,因势利导,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和正确的就业观念。

(二)推进基层就业政策宣传

医药类高职生对基层就业政策了解不多、不深是基层意愿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医药类高职院校要加大基层就业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学生基层就业政策知晓度。一是邀请人社部门、医疗领域专家分析就业形势严峻性,深入解读基层就业利好政策,引導学生认清就业形势,激发学生基层就业积极性。二是开展优秀基层医务人员事迹报告会,通过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让学生树立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志向。三是用好新媒体技术进行基层就业宣传,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定时推送基层就业招聘信息、利好政策、优秀事迹,创作引导学生到基层就业的网络文化作品。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社会实践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社会实践,有利于医药类高职生了解基层、了解民情,增长本领、奉献基层,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一是组织学生参与社会调查,通过深入一线、实地走访、亲身体验,让学生感受乡村大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新局面,让学生明白基层舞台宽广、大有可为。二是组织基层“义诊”等公益活动,让学生在专业实践中长才干、作奉献,激发学生爱基层、爱基层人民的大爱意识。三是开展“三下乡”等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卫生下乡,发挥学生专业特长,助推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学生服务基层、奉献基层的职业精神。

(四)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

政府部门应补齐基层医疗机构短板,稳定和优化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毕业生“愿意去、主动去、抢着去”的单位,让基层医卫人员成为“干事有条件、发展有空间、待遇有保障”的职业。一是继续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投入,提高患者就医条件和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环境。二是加强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医务人员对急危重症判断和初步抢救能力。三是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建设,逐步发展皮肤、骨伤、体检、老年等专科特色科室,提升医养和康复服务水平。四是推进基层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基层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乡镇村全覆盖,强化市县乡三级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层医疗信息化服务水平。五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医卫队伍建设,精简人才引进手续,放宽人才引进条件,完善待遇补贴机制,保障基层人员五险一金和基层补贴,用奖励绩效激励、激活队伍[9]。

四、结语

本研究以实地调查问卷数据为基础,分析了赣南革命老区医药类高职学生基层就业意向偏低的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价值引导、政策宣传、社会实践、基层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希冀为破解医药类高职生基层就业难和基层医疗人才不足等问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0)[M].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20:1-2.

[2]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A/OL]. (2018-11-26)[2021-07-01]. http://www.langzhong.gov.cn/show/2018/11/29/86852.html.

[3]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20[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703-710.

[4]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19[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706-714.

[5]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18[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8:718-726.

[6]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17[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7:708-716.

[7]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16[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713-720.

[8] 董鑫. 2021届高校毕业生规模909万人,再创历史新高[N/OL].(2021-02-26)[2021-07-01]. https://m.gmw.cn/baijia/2021-02/26/1302135261.html.

[9]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A/OL]. (2019-11-11)[2021-07-01]. https://www.ganzhou.gov.cn/zfxxgk/c10044

4/201911/2531c104b20b4ea2983a8e00e1da1577.shtml.

The Grassroots Employment Willingness of Medical and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Taking Gannan Old Revolutionary Base Area as an Example

ZHU Lijie1, CHEN Zizhuang2

(1. Gannan Healthcare Vocational College, Ganzhou 341000, China;

2. Xingguo Secondary Specialized School, Ganzhou 342400, China)

(責任编辑:程勇)

收稿日期: 2021-07-12

基金项目: 2021年度赣州市社会科学课题“赣南革命老区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学生基层就业意愿研究”(2021-028-0419)

作者简介: 朱丽杰(1990— ),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农村医疗卫生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号)中一同提出的,二者是一对长期共存、密切配合的制度,通过两个制度的相互配合,为广大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提供最基本的卫生服务是两制度的设计目的。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是割裂运行,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卫生资源浪费、疾病费用负担加重等诸多问题产生,给农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利用卫生资源带来不便。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要使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最大程度救助的最佳选择,就是在推行新农合制度的地区将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起实施,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中的问题

(一)困难群体接受制度救助的覆盖面窄,“病有所医”目标未实现

按照现行救助政策规定,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是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救助对象,需要政府常年救济,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规定资助这部分人参加新农合。然而除了五保户、特困户外,在农村还有许多困难群体交不起参合费,需要政府救助。现行救助政策对医疗救助病种有规定,当前我国农村绝大多数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等都没有在救助的病种范围内。所以在未开展新农合地区,受医疗救助病种的限制,不少患病困难群体既不能享受新农合补偿也得不到医疗救助,最终不得不放弃治疗或有病不去就医;在开展新农合地区,许多困难群体可以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偿,却因为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救助,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最终不得不中断治疗。

调查显示,60.9%的农民和59.7%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范围太窄,只有12.6%的农民和33.9%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保障范围合适(见图1)。

当问及“您认为王见在实施的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能否解决农村群体的看病问题?”时,只有5.O%的农民和8.3%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完全能解决,67.9%的农民和63.2%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只能部分解决,1 9.4%的农民和26.6%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不能解决农村群体的看病问题(见图2)。

但从整体上看,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有限,还未实现“病有所医”的目标。

目前两者最主要的结合点是民政局给救助对象交付参合费,在大多数的县城,新农合的大病补偿和民政局的二次救助是各行其是,存运作上没有更多的协调联系。由于新农合设计了起付线、共付率和封顶线,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用医疗救助资金帮农村贫困人口“参合”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很多贫闲人口根本不具有经济能力越过起付线,不能有效利用新农合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另外即使越过了起付线,因为存在共付率,救助对象仍然负担不起新农合给付后的自付部分。许多地区的乡镇医院共付比例是35%—55%,县级医院共付比例是30%—50%,县以上医院的共付比例是20%—45%。”封顶线的限制对于需要支付大额费用的救助对象帮助也极其有限。对于贫困人口来说,一要支付参合费帮助其越过新农合的给付“门槛”;二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医疗费用中的共付部分;三是封顶线外的高额费用依然没有能力承担。因此即使有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体参合,困难群体要利用新农合改善自己的健康状况是很有限的,从而出现“穷人”帮“富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现象,导致医疗救助的资金失去相应的作用。

(三)医疗服务衔接缺乏有效性

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在医疗服务利用层面对医疗服务供方行为制约衔接缺乏有效性。医疗服务提供方是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共同的联系方,因此在社会实践中,救助对象要想获得救助,必须在新农合定点医院和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双定点医院看病,所以若患者需要到其他更高级别非定点医院就医时就不能享有相应的医疗救助。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定点医院费用通常要高于非定点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南于报销的压力贫困人口不能利用相对廉价的医疗服务。同时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对供方制约不足,医疗救助和新农合控制其费用的难度太大没有形成联合的议价能力。调查显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时有37.8%的人都有被误导高消费的经历。

(四)管理层面衔接不充分

医疗救助制度从制度设计到救助实施,从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到申请、审批,再到医疗救助服务实施涉及诸多机构,需要多层级的机构运作——新农合管理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关于贫困人[I的救助申请审批和身份认定方面,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办理手续相当复杂,大多采取报销的制度且两个制度分开进行,从而导致报销程序繁琐和资源浪费。目前,医疗救助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而新农合信息网络相对健全完善,在很多地区医疗救助并没有很好利用新农合的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医疗行政部门既是农村医疗保险的提供方和服务方,又是主要的业务管理方和监督方,这种制度安排会增加合作医疗中的“寻租”机会,加大制度运行的成本,最终损害投保人应有的权益,导致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在管理层面衔接难度加大。

不少地区除了以上这些外还存在:封顶线偏高、救助资金不足、行政程序和申请手续过于纷繁复杂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医疗救助与新农合之间的有效衔接。

三、有关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资金短缺导致衔接存在缝隙

2006年,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的地区,医疗救助资助贫困人口参合资金支出为25067.2万元,占这些地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8%。因为当前医疗救助低的筹资水平,资助救助对象参合的支出所占比例较大将近1/3,是门诊救助支出的两倍多。调查发现,225个新农合试点县中有22个县医疗救助只是为特困人口等救助对象提供参合费用,有29个县并没有与新农合衔接而是实行直接的单独报销制度。由于中西部一些贫困县医疗救助资金量非常有限,人均只有十几元钱,替他们缴纳了参合费之后就几乎没有了。这种现实导致他们做出两种选择:一是资助救助对象参合,没能力满足三部委《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因患大病经

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的要求。这样救助对象具有了享受新农合待遇的权利,却不一定能享受其待遇,导致这些资金为非救助对象更好享受新农合待遇作了贡献。

(二)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

在资助资金一定的情况下,科学的方案设计是救助对象获益多少的关键。全国范围大多数方案还不是很合理,比如多数地区设置了医疗救助的起付线,而且对救助病种有限制,救助比例设计不合理,存在申请审批程序过于繁杂、救助的时限较长、需要救助对象先期垫付资金等问题。各地医疗救助方案普遍不尽合理,与新农合的衔接是主要问题。尽管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地区,基本上都是医疗救助资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但是由于民政局、卫生局对两个制度的关系理解程度以及技术能力的原因,两种制度的协同作用有限。很多五保户和贫困家庭虽然通过医疗救助参加了新农合,但由于无力支付起付线以下的全部费用和起付线以上的个人共付部分的费用而很少到医院诊治疾病,因此贫困农民对新农合医疗的使用率远远低于其他农民。于是,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在新农合中成为筹资的分母,在资金使用上的穷帮富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出现。这一现象直接影响着救助对象享受新农合的医药费用补偿,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直接关系到医疗救助对象能否真正受益,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是否可持续发展的大计。

(三)报销制度的衔接重形式轻权益

起付线设计阻碍农民享受救助权益。2004年5月颁发的《贵州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规定:农村特困户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累计超500元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自付医疗费用的25%。由于贵州省是以政府帮助特困户和“五保户”缴纳10元的“参合”费,让他们“参合”作为第一步救助的,所以,他们生病之后,先按照合作医疗的政策来报销,当报销过后,自付金额要达到500元,才启动第二次救助。但按照湄潭县的规定,最低的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线是50元,县级医院是150元,县级以上医院是300元,这对于往往处于赤贫状态的特困家庭和"TF保户”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数字。就算他们在乡镇卫生院看病,即使勉强够着了50元,他们又能有多少钱用于住院呢?所以,他们都很难享受“新农合”的权益,而报销后自费数额达到500元才能救助的规定使他们更难以达到。所以,4条起付线,就像4道鸿沟,阻碍他们享受救助权益,救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高的起付线使得很多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即使得到民政部门资助参合,然而因为生活贫困,支付的医疗费不能达到设定的起付线,从而不能报销享受新农合待遇。这种状况导致很多人小病拖、大病挨,没钱到医院看病,因此他们即没有得到相应的救助,也浪费了参合的救助资金。

(四)对受助人的补偿水平缺乏全面考虑

新农合自付线设定了医疗费用中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除掉新农合报销的部分。由于当前我国许多地区新农合存在补偿比较低、自付线偏高等问题,因此许多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家庭即使解决了新农合的起付线问题,然而因为不能承担新农合报销之外的费用,不能得到新农合的补偿,不得不放弃就医或中断就医。因此虽然农村困难群体名义上参加新农合,而就医状况却没有得到实际改善,导致他们的参合资金为看得起病的人作了贡献。与此同时,民政部门的相当一部分资金资助救助群体参加了新农合,可是由于民政部门掌握的医疗救助金有限,这就约束了医疗救助本身的支付水平。医疗救助为了杜绝有限的资金超支,大多数地方根本没有通过资金补助降低新农合的起付线,同时对医疗救助的直接救助或二次救助也分别设置了起付线。医疗救助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农村医疗救助平均起付线为637元,东部和西部的平均起付线在600元左右,中部地区的平均起付线高达800多元;开展新农合对救助对象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后二次救助的地区,平均起付线在1000元左右。高的起付线使得五保户和特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根本不能从中受益。

四、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建议

(一)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

1、以帮助救助对象缴纳参合作为最低层次的衔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参合农民缴纳参合费,医疗救助在制度设计层面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帮助他们参加合作医疗,使之具有利用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服务的权利,从而也形成了最低层次的制度衔接,是两种制度进行衔接的必要条件和最基础条件,确保五保户和低保户等救助对象从制度中受益。

2、住院补偿的衔接。为了控制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增长过快和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在方案设计中普遍设置了起付线、共付线和封顶线,医疗救助制度与之衔接相应产生三个层次。

衔接层次一:降低新农合起付线。为了克服起付线抑制低收入人群对住院服务利用、高收入人群获得更多权益的缺陷,提高住院服务的在医疗救助群体里的可及性,医疗救助制度应该尽可能降低甚至取消起付线,帮助他们迈过“门槛”。因为新农合需要确保全体参合农民公平受益,降低甚至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必须由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如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先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

衔接层次二:合作医疗补偿后医疗救助进行二次补偿。让病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共付比例的费用分担方式,可增强病人的费用意识,然而过高的共付比例(比如大于70%)会减低的病人需求,最终失去控制费用的目的,过低的共付比例会导致保险没有吸引力。针对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其进行二次补偿。在部分地区新农合本身也设置了二次补偿: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或者年末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对参合对象中自付费用较高的人进行再次的定额或按比例计算的补助。

衔接层次三:临时救助。对新农合封顶线以上,自付费用过高而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非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施临时救助。绝大多数新农合试点县都设置了住院封顶线,封顶金额一般在10000元左右。东部地区封顶金额最高20000元左右,中部地区次之10000元左右,西部地区5000元左右。封顶线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基金风险,却会导致部分医疗费用过重的家庭跌入贫困线以下——“因病返贫”。这时候医疗救助资金需要给予临时补助,从而防止这部分人返贫沦为下一年的常规救助对象。因此当非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超过新农合封顶线,生活困难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群众,医疗救助需要引导慈善资源和临时救助再进行两次追加补偿,最大程度的避免这部分人跌入贫困线以下。

3、门诊补偿衔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补偿大多采取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的方式,还有些地区只补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大病补偿,多数地区没有设立家庭账户,这样的地区在门诊补

助上不存在衔接问题;有的地区设置了家庭账户,帮助救助对象解决门诊看小病问题,如果合作医疗也有家庭账户,那么救助对象就拥有两个家庭账户,分别从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这也就产生了两种制度在门诊补偿上的可能。调查分析,合理的做法是:医疗救助门诊账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账户合并,提高救助对象小病补偿能力,有利于缓解农民“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同时两个账户的合并既方便了群众,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管理与服务层面衔接

在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是使救助对象在目前制度框架中充分受益,两个制度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有利于减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减少阻碍救助对象利用卫生服务的制度因素。

1、报销服务衔接。调查表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住院报销服务方式主要有固定医疗机构报销、服务机构报销、直接减免三种。根据卫生部和世界银行对试点县57759人的调查表明,门诊和住院病人都认为直接减免的报销方式最方便快捷。三种报销方式对老百姓的方便程度差异大。以救助对象为例,在救助过程中会得到两个制度的补偿,报销方式可能会形成九种组合(见表1)。

根据课题组调查,当前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住院报销方式存在较多的是组合1、组合4、组合5、组合7、组合9。我们重点分析有典型代表的三种报销模式下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报销流程。

组合1的报销流程:

出院时——交清全部费用——去合管办——合作医疗报销——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5的报销流程:

出院时到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合作医疗补偿——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9的报销流程:

出院时到报销窗口——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补偿

由上可知组合9是最理想方便快捷的报销方式,有助于改善救助对象对住院服务的利用,同时也利于卫生局和民政局对供方行为的控制,医疗救助可以利用合作医疗平台,从而大大减少管理成本。但是这种报销方式的实现需要两种制度在资金管理、供方监督、信息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紧密衔接。

2、资金管理衔接。当前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方式以下几种:民政局管理、民政局和卫生局共同管理以及其他机构管理。事实上哪个机构来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并不重要,关键是资金的核拨工作应与方案设计和补偿服务的方式相一致,反应迅捷,确保救助对象及时获得补偿服务。具体的做法是:年初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应及时将救助对象的参合费打入合作医疗账户,实现两种制度最低层次的衔接;而在两种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减低甚至取消两种制度前后的报销时限,根据实际报销模式,医疗救助账户定期预拨一定款额到新农合账户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同时办理两种制度的补偿服务。最好是两种制度预拨费用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是让其垫支补偿费用事后分别到卫生和民政经办部门报账,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两种制度的直接减免。

3、对供方监管的衔接。医疗救助需要尽量与新农合选择一致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为救助对象要享受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双重补偿必须在两者同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的地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只有县级医院不包括乡镇卫生所。当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后就只能获得新农合的补偿,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即使能在乡镇卫生院看好的病,救助对象也去县级医院。民政局和卫生局都有责任对供方进行监管,由于医疗强烈的专业性,民政局的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大多是空有责任而缺乏实际执行能力。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卫生局替民政局完成例如审核救助对象费用清单等具体要求,卫生局应尽到为同是民政救助对象的参合农民实施供方监管的义务。具体技术上的监管由卫生局来做,民政局可以腾出手来更好的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

4、信息管理衔接。要达到在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直接减免的服务,对两种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如果实现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与新农合、医疗救助共用的信息平台之间的整合,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新农合已形成了一套包含了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较为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地区也已实现了计算机化信息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合作医疗的信息平台,得到民政部门需要的数据以供常规统计和决策之用,实现信息共享。(1)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以重庆市为例,2003年至2007年,中央和市财政累计投人4800余万元,其中市财政2980多万元,用于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推广,已在30个区县建成了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已延伸到乡镇。(2)区县民政局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集成建立了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实现了新农合信息与救助信息的无缝衔接。该系统将医疗费用自动生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三个部分,实行同步结算,同时兑现,保证了参合困难群众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即用即补。(3)各级卫生和民政部门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市卫生局在新农合报表中专门设计了贫困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情况统计项目,每季度将有关贫闲参合农民获得到医疗补偿的信息抄送市民政局。各区县合管办也与区县民政局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使民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农村贫困人群参合及就医情况。

参考文献:

[1]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转型中的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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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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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迎春,吴妮娜,罗玉金,等,从消除农村健康贫困的角度看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机衔接的必要性[J],中国卫生经济,2006;(6):17—19。

[5]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2006年第一季度农村医疗救

助工作分析报告[R],2006。

农村医疗卫生范文第6篇

区级统筹,补助提升,实时报销,跨区就医——2010年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实现“四大突破”,150万农民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1月9日在通报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时说,目前,上海市郊区乡镇、行政村新农合覆盖率继续保持100%全覆盖,农民参合率达98.8%,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在去年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基础上,“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大突破”之一,是全面实现了“新农合”经费的区级统筹。原先本市各郊区县“新农合”经费的统筹是区(县)、乡镇两级统筹,农民享受的健康保障存在待遇差距。去年,上海在“新农合”经费统筹上全面推进并实现了区(县)层面统筹。此举不仅提升了保障层次,确保“新农合”的公正性,缩小了农民之间保障差距,更使经费统筹得到了更大平台的支持和落实。市卫生局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上海“新农合”人均筹资经费达750元,为全国筹资经费最高地区。

突破之二,是“新农合”经费补助提升了50%。去年,市财政对区县“新农合”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人均60元,全市新农合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达7.13亿元,为农民个人缴费的2.67倍。“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因此有大幅提升,门诊、住院保障水平均达60%以上,各区县封顶补偿额也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并建立大病减贫补助基金,对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突破之三,是实现了“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农民看病费用不再需要先垫付后报销。自2009年开始推进“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项目、当年完成全市郊区县800所村卫生室实时结算以来,现在全市完成了所有540家村卫生室和145家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农合”实时结算项目。据测算,推行实时报销后,按全市150万“新农合”农民在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每年900余万次就诊现场结算,可减轻农民就医费用垫付负担约3.4亿元。

突破之四,是农民可以跨区就医了。之前“新农合”有关在户籍地参保就医的政策,给“人户分离”的农民就医带来了不便。去年本市作出了重大决策调整,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长期跨区居住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在其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跨区的定点医疗单位,费用按“新农合”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通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日常管理和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

采取抽样调查和全面考查、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自我考评和组织评定等考核方法,对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金筹集、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农民参合和参合农民受益,基础管理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考核。具体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及时间等,年初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下达。

四、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信息委、发改委相关部门组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组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等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县相关部门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自我考评,按要求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提供自我考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考核奖励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市财政在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考核所得分值给予考核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县考核补助金额=考核分值×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

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市财政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各区县考核得分总和

考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风险、大病减贫补助基金。经区县卫生局审核、财政部门批准,至多5%可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市基金管理实行区(县)统筹,市、区(县)、镇(乡)按职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中:市级负责新农合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区(县)、镇(乡)级按照本市新农合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考核工作,加强辖区基金筹集,确保补偿的均衡性和辖区基金收支平衡。市、区(县)、镇(乡)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新农合管理体制,在管理部门内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镇(乡)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经办机构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附1)、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级管理机构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5日内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县)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初按规定的表式(附2)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管理机构报告上季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新农合有关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市财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困难区县等予以补助。镇(乡)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本市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人员的个人缴费减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照上一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缴纳的资金收入;如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的,可按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基数缴纳。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政策规定的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三)集体扶持收入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参合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辖区企业按当销售额0.5‰~1‰上缴的扶持新农合资金收入,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区(县)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农合人均筹资目标和本区(县)批准的基金预算筹集标准,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以及市政府对困难区县等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

(五)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部分可在参合者自愿签约基础上,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后上缴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上缴至区(县)财政专户。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三)村民委员会扶持新农合资金,可由各区(县)、镇(乡)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银行代办后,划入财政专户;辖区企业扶持新农合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后,划入财政专户。

(四)政府资助收入。区(县)、镇(乡)政府资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每季末前按时足额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市、区(县)转移支付专项下达到区(县)财政国库,再由区(县)财政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五)其他收入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收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参合者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个人缴纳定额收据》和《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助资金,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对方开具本市统一的专用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市、区(县)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按新农合规定支付的对参合者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一)门诊(含急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门诊年累计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5000元以下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村卫生室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费用,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的病种项目药品目录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最高封顶额度6万元。

(三)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对参合者享受住院统筹补偿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统筹补偿,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同住院补偿,对民政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医疗费用支付。

(一)支付范围。按新农合方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补偿标准给予结算。

(二)支付方式。

1.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费用现场限额直接补偿。

2.参合者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垫付医药费用,回转诊的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结算。

3.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所在区域参合人数月均筹资额核定新农合结算支付周转金,以后每月按审核认定的实际结算费用报区(县)财政,由财政专户直接拨付。

(三)结算的运行管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承担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的一切费用纳入机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应根据核准的基金预算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认定的月支出结算金额,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审核书(附件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履行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新农合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支付,接受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合者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五 条基金结余是指统筹(含风险基金)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六 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七 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政府资助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利息收入应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计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见附2)、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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