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利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19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课程设置的必要性及培养目标

据前述分析报告记载, 专利领域的招聘岗位占比较大的为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师及其助理, 而作为此类职位的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之一为要掌握专利撰写、检索与分析、专利挖掘等实务能力。如果不开设相关的实务课程或已开设但效果见微, 即使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招聘了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进入从事实务工作, 这批学生也只能承担对专利实务能力要求较低的工作, 比如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客户拓展或者参与流程管理等, 这与企业急需的人才应具备的能力并不相符。同样, 作为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同学, 若在进入实务领域时不能找到合适的切入点, 将在学校所学所得用于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也有可能对自身的专业能力甚至工作能力产生怀疑。

专利实务课程是连接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的桥梁, 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 旨在使学生能够基本掌握专利在申请授权、无效以及复审等过程中各个阶段涉及的实务工作, 锻炼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和提升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为其尽可能无缝衔接地投入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二、《专利实务》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 大多数高校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是由法律及基础的经济学、管理学或理工科的课程组成, 法律课程的设置又包括基础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专利实务课程则作为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虽然跟传统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对比起来, 表面上看是有所改动, 更加贴近知识产权的复合型学科背景的特色,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遇到诸多问题。

(一) 学生掌握的学科知识较为单一

在本科学习过程中, 虽然学生也会接触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学科的知识, 但通常只是走马观花式地学习, 同时也因潜意识中存有学到也不会用到的惰性, 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学习积极性, 无法对其中的原理和逻辑进行较为深入地探索。因此, 即使高校开设了理工科的基础课程, 也不能达到最初设计课程模式时的目的, 使学生成为拥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人才, 无法为下一阶段专利实务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然而, 在学习专利实务课程时, 主要的分析对象为专利文献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如果读不懂方案, 则从专利角度对方案进行优化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在今后的实务工作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无论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某领域专利代理的抑或是在公司从事专利工程师或知识产权专员的工作, 所接触的大多是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 而如若对技术只有皮毛的了解, 则在于技术人员沟通时会产生较大的障碍, 无法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对技术的描述进行上位, 不能对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进行清晰地梳理, 对实施例的描述可能会产生不完整等问题, 从而影响专利的申请进度和授权效果。

(二) 教学模式缺乏新意

由于知识产权实务课程的老师大多是传统法律学科培养的人才, 在教授过程中一般会采用基础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 即通过理论知识地讲授及相关案例地讲解来完成教学过程。然而, 与传统法律学科的学习不同, 专利实务课程不仅涉及专利法及相关法的适用, 更多是将法律跟技术相结合, 通过对技术的解读来渗透实务工作中应具备的知识, 因专利文献中技术方案的复杂性及专利描述术语的拗口, 一方面会使缺乏实务经验的老师在理解上会产生偏差, 另一方面会使学生本身对于专利实务课程的学习产生抵触心理。因此, 如果老师自身不能在其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本门课程进行梳理和解读, 并在教学过程中继续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 无疑会增大学生与实务知识之间的距离, 从形式和内容上增加学习的难度。

此外, 传统教学模式侧重于通过对知识的讲述,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 虽然有涉及相关案例但也大多停留在对案例的分析和理解, 而专利实务课程更侧重对学生实务能力的锻炼和提升, 培养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果不能为学生提供较多的实践机会, 学生对于课程的学习也仅停留在课堂上, 之后在实务工作中面临问题时也只能纸上谈兵。

三、完善《专利实务》课程的建议

(一) 优化学生结构

因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无理工科背景, 学习专利实务课程时在理解技术层面会遇到难题, 从而不能清楚地分析整个专利文件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为改善这一问题, 可在本门课程开设之初, 扩大其面向的学生群体, 不仅仅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学生可以选课, 其他专业例如计算机、机械、物理、化学、设计等专业的同学也可以加入本门课程的学习中。

通过纳入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 使其能在学习过程中互相渗透所学知识, 弥补各自的不足。例如, 在实训过程中进行分组时, 将理工科、设计类、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分到一个小组。

在学习本门课程的过程中, 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理工科和设计类专业学生的影响下, 可以更加清楚的理解技术方案的原理和逻辑, 运用自己所学专利法相关知识解决该技术方案遇到的各种专利问题, 加深对技术和法律适用的理解。

同时, 由于学习过程是在不同学科背景的学习在互相沟通、讨论的模式下完成, 会使学生之间、学生与所学知识之间产生更深层次的共鸣。对于其他学科背景的学生来说,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以及与知识产权专业同学之间的沟通可以掌握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为今后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提供便利。

(二) 改革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更适合对单一学科知识的教授, 而专利实务课程同时涉及了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融合, 需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为更好让学生接触专利实务工作的内容, 调动学习积极性, 可将教学过程根据实务工作过程进行模块区分, 通过扮演不同模块从事专利实务工作的人员使学生深入体验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主动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例如, 可根据一项专利的产生和授权流程, 将教学过程大致分为专利挖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提交、专利审查、专利复审和无效四个阶段, 通过为组内成员设定角色的方式体验完整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流程。在专利挖掘阶段, 学生扮演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和专利工程师, 教师讲述此阶段内不同角色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在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之后学生对该阶段的工作进行模拟, 完成初步的技术方案。在第二阶段, 学生扮演的角色则转换为在专利代理所工作的专利代理师, 负责的工作是以第一阶段完成的技术方案为基础, 撰写相应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以此类推。在此过程中, 学生能够通过体验不同阶段的实务角色参与到真实案件中, 了解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薄弱点, 锻炼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并加深对技术方案的理解。

除此之外, 还可将企业实习经历纳入课程整体教学过程中, 在实习之前准备预设的问题, 实习过程中及时总结, 实习过后回归课堂进行分享, 激发其他学生也可以一起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 增加锻炼实务能力的机会, 为毕业以后进入实务工作领域夯实基础。

摘要:近年来, 本科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不断增多, 为我国加速发展的知识产权事业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然而, 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速度的人才因素既涉及数量问题, 也包括质量问题, 高校培养的知识产权本科人才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相一致还有待考证。本文从人才需求这一角度出发, 以实务课程建设过程为例, 分析目前高校本科人才实务技能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本科,技能培养,专利实务

参考文献

[1] 李正华, 丁春燕, 利健衔.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6 (2) :126-148.

[2] 冯晓青.我国理工背景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工业和信息化教育, 2018 (2) :3-8.

[3] 张惠彬, 吴运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本科教育之嬗变[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8 (3) :72-83.

[4] 许步国, 许新承.高校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困境与出路探析[J].教育评论, 2018 (10) :35-38.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创造发明以及产学研等科技活动,以增加公司知识产权积累,提高公司科技含量,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创造发明、产学研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四、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4.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4.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4.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4员工离职或XXX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4.5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4.6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专利权属划分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专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可

署名多人,按人员对专利项目的重要性排序。

六、专利申请

6.1建立专利内部评审机制,由公司总经理、研发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从技术和保密角度对员工提出的专利进行内部审核。内部无法审核的项目,由人力资源部联络代理机构。 6.2对经审核后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原因、妥善处理。

6.3员工提出专利申请并通过内部审核后,由员工提供详细的专利申请文件,由人力资源部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提出申请。员工本人不得自行联络代理机构。

6.4专利发明人应协助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护。

七、奖励办法

职务发明经员工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奖励

办法:

7.1发明专利:公司在职员工发挥自身技术专长,发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属公司拥有,每项可奖励2000元。 7.2软件著作权:以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授发的证书为准,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公司拥有,每项可奖励500元。

八、奖金的发放

8.1分配原则:

8.1.1奖励对象以专利正式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名单为准。挂名的除外。

8.1.2未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名单的其他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8.1.3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名单由申请部门提供,人事行政部与公司专利评审小组共同确认。

8.1.4奖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8.1.5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8.2操作流程:

8.2.1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8.2.2年中及年未,人力资源部统计近半年申请的专利(以官方受理日期为准)或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的颁证日为准),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后,办理奖励申请流程。

8.2.3流程:人力资源部发起流程,行政审批《专利奖励申请》—>申请部门负责人—>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奖金发放)。

九、自2016年07月21日起开始执行。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成都第十七届国际车展于8月29日正式开启至9月7日,为了更大化的覆盖资阳区域的客户,让------当地的消费者享受到成都国际车展的盛大优惠。结合每年成都国际车展对资阳车市的影响,各品牌汽车价格与车展价格的差异很大,我司多方考虑特决定向总公司申请在国际车展期间资阳分公司展厅销售价格与成都------汽车销售价格同步,回款以二网结算方式,并以车展裸车底价结算,以方便我司尽最大可能把客户留在----,提升-----区域-----汽车的销售量。特此申请,望总公司给予批准支持。

此致

敬礼

------分公司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一)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 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元。

(2)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给予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授权后给予奖励。

(4) 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其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5)为体现外观设计的创新价值,公司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公认的外观设计大赛,涉及公司产品的参赛作品应先申请专利,对获得大奖的参赛作品,专利的奖励额度将提高至××倍。

(二)专利实施及许可酬金

(1)专利技术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公司应对相关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员给予酬金。

(2)公司鼓励通过专利技术的有效实施和推广来增加公司收入。将专利许可给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如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公司将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予重奖。

(3)奖励方式:

a.根据专利技术实施后的赢收情况,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或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作为专利酬金发给该相关专利的发明人。

b.专利许可收入税后金额的××%纳入公司专利许可奖励基金,作为专利许可酬金,发放给该专利的发明人和对专利许可做出贡献的人员。

(三) 上述专利申请奖和专利实施及许可奖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 荣誉奖励

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推广运用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及个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开表彰。

第六条 奖酬的发放

(一) 专利申请奖

(1) 分配原则

a. 奖励对象以专利正式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名单为准,未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其他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b.申请专利过程中,发明人名单由各部门提供,原则上应由项目开发组和部门共同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给公司专利管理部门。

c. 奖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一项专利有多个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此原则由各部门负责把关。

(2) 操作流程:专利申请奖金每季度发放一次。(仅供参考,奖金的发放周期可根据各公司的情况而定)

每季度末,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统计当季申请的专利(以官方受理日期为准)或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的颁证日为准),并将专利奖金操作表下发到相应部门,由该部门内部自行拟定奖金分配方案,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最终确定的分配结果于当月×日前提交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汇总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奖金直接在发明人当月的工薪中体现。

(二) 专利实施及许可奖

(1) 分配原则

对所有发明人的专利实施及许可奖励总金额不得低于该专利技术实施赢收的××%或许可奖励基金的××%,各获奖人员的具体奖励金额由涉及该专利实施或许可的部门确定后报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批,但总奖励金额不得高于专利实施赢收或许可奖励基金的额度。

(2) 操作流程

各部门在确认专利技术实施赢收或许可收入的款项到达公司帐户后,向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并将该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奖金的数额提供给公司专利管理部门。该专利实施或许可的相关部门根据第六条中“专利实施及许可奖”所述的分配原则,确定相关人员的奖励金额,并经该部门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专利管理部门。

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每季度汇总专利许可人员奖励金额、奖励原因和奖励金所属的财务科目,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工薪中发放。

专利实施及许可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相关规定从获奖人员的奖金中扣缴。

第七条 费用预算及管理

职务发明奖励费用由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统一预算,从公司奖励基金中支出;专利实施及许可奖根据实际发生的实施及许可收入确定,不占用职务发明奖励费用的预算额度。

第八条 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有义务对专利管理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的必要技术资料。对发明人明显不配合的行为、严重的推诿或对专利申请进度造成重大延误的,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扣减其专利申请奖,并将相关事由通报该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岗位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生效。

【编写要点】

一、编写该奖励办法的作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对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不断推动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对于那些于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有意义的专利,非常有必要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激励研发的措施,以更好地鼓励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发明创造,不断提升技术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确保公司或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产出和及时申报专利,使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二、该奖励办法主要包括的框架及内容

在编写这个奖励办法的时候,可从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是进行说明和明确:

1.办法适用的范围:根据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情况的不同,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规定该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应能覆盖所有可能进行发明创造的所有部门及技术人员;

2.对“职务发明”一词进行解释:明确“职务发明”一词的概念及包含的几种情况,尤其要说明、界定出因退职、退休和工作调动的一定期限内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属于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之内;

3.确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在编写这个奖励办法时要明确指出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所创造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明确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及发明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确定奖励办法:

明确奖励形式: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主要分为两类——专利申请奖励及专利实施及许可奖励。对于专利申请的奖励,要注意在奖励专利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和授予专利权两个阶段进行奖励;对于专利实施及许可的奖励,可确定出一个奖励原则。譬如,确定专利实施及许可的奖金可根据专利实施赢收及许可的总额度的一个百分比作为奖励的额度;

明确奖励额度:在国家专利法的指导下,在不违反专利法的前提下,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战略部署、自行确定相对合理的奖励金额;

明确奖金发放办法:为了更加有效的激励技术人员和研发部门积极创造出更有价值的专利成果,对于专利申请奖和专利实施及许可奖要分别确定出有效的奖励原则、奖金分配原则和奖金发放的操作流程、发放周期,以确保该奖励办法的可操作性;

5.定职务发明奖励费用管理原则:为了使职务发明奖励能够落实到位,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应该在初制定费用计划时要进行统一预算,并明确出该费用的管理部门;

6.明确该奖励办法的解释归属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该奖励办法中要告之公众该办法的制定及解释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便他人对此奖励办法有异议或有不明白时,可直接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员;

7.明确对该奖励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岗位:任何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在制定一个管理规定或管理办法时,不仅仅只是制定而已,更要有专人对所制定的规定或办法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8.明确该奖励办法有效执行的起止时间。

二、在编写该奖励办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在明确“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的问题时,要明确说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所有,发明人只享有署名权,专利权所属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应对发明人给以一定的奖励;尤其是对于发明专利的奖励,在发明专利被国家专利局受理或授权以后,应对发明人给以不同程度及形式的奖励;

2.在制定奖励办法时,要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在什么时间内给以什么样的奖励,即根据专利状态的不同和专利技术重要程度的不同给以不同的奖励。专利也是公司经营的一部分,在鼓励员工积极研发新的专利成果的同时,要通过恰当的激励措施有意识地鼓励员工创造出高质量的、可许可的专利成果;

3.在制定“奖金发放办法”时,要明确专利申请奖励及专利实施及许可奖励两类奖金的分配原则、发放周期及办法(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 号),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现就严格专利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严格专利保护,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突出中国特色,加快构建严格保护专利权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专利保护的效率与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满足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消费者需要,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严格专利保护,必须着眼于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助力深化改革;着眼于规范竞争、强化监管,推进依法治国;着眼于弘扬诚信、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强化协同推进。严格专利保护,必须构建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维权援助、社会诚信及调解仲裁相互促进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加快完善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大保护格局。

注重突出重点。严格专利保护,必须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专利保护工作,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增强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性,提高专利保护各环节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专利保护,加强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专利保护。

(三)工作目标

到2020 年,严格专利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与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专利执法办案力度、效率和水平全面提升,专利保护协作机制有效运行,专利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全面深化,专利保护与发明水平、专利质量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对专利保护的信任度、满意度大幅提高,专利维权能力显著提升,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严格专利保护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

(四)全面加强专利执法监管

积极履行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适应新的技术发展与生产交易方式的监管方式,完善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推进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管规则,协调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融合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兼顾重点监管与一般监管,提升监管成效,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创新专利执法监管方式。综合运用网络方式与现场抽查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科学判断各地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发生率与执法维权需求度,为合理配置执法监管资源、确定执法办案力度提供充分依据。加强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针对专利侵权假冒高风险企业与高风险商品,深化信息调查,强化风险研判,及时采取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措施。选择相关领域先行突破,加快推进各领域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创新。

深化线上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对经营者入网审核、日常经营各环节的专利维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强化与网络交易平台合作,加强对侵权假冒的预警监测和事前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掌握专利侵权假冒违法线索。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机制,提升线上案件办理效率和线上转线下案件协作水平。针对线上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积极开展线下调查,依法进行快速处理。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利执法监管,促进国内监管与跨境监管的结合。

(五)大力整治侵权假冒行為

强化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调度,增强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推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升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效果,防止和打击创新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振创新者与权利人信心。加强技术手段运用,拓展专项行动类型与方式。坚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依法延伸打击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积极打击为侵权假冒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效率,对认定侵权成立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依法尽快责令停止侵权。对使用或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行为,依法深挖生产源头,切实予以严厉打击。

(六)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简化立案、送达与处理的手续和方式。简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手续,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的网上公告方式,方便案件送达。试行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可以书面审理作出处理决定。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的案件,可试行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证据充分的假冒专利案件,试行当场做出停止假冒行为的决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推行格式化处理决定书。

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跨省份、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可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跨地级市的案件可提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通过上级机关委托或地方法规授权的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县级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调处专利纠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辖区内执法办案骨干,集中、快速办理辖区内的重大、疑难案件。市级、县级知识产权局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具体规则适用问题,原则上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及时答复,有关方面对答复有不同意见的,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

(七)有效推进调查取证工作

充分运用调查取证手段。对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充分、合理使用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手段,适当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在送达的同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对拒绝配合的被调查人员和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对法律、法规赋予地方知识产权局实施查封、扣押、封存、暂扣等措施的,应依法充分行使。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案件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切实提升侵权判定水平

切实提高专利侵权判定水平。建立健全侵权判定咨询机制,推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中心与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有效开展疑难案件的侵权判定咨询工作。加大专利侵权判定及相关证据规则的推广施行力度,提高侵权判定的规范性与协调性。对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的原创性发明,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严格执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积极适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合理适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原则。

(九)全面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推进全系统执法能力的整体提升。全面强化专利执法监管能力,有效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创新执法培训方式,建立网络培训研讨模式。深化培训内容,调整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培大纲与培训教材体系。开展分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判定培训,加快培养精通特定领域案件的专业性执法人才。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有序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加强执法办案骨干的培养和使用,选择执法办案骨干参与全系统的执法督导、政策研究及跨区域疑难案件分析。支持从事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执法办案骨干参加各类高层次法律研修。

(十)有效加强执法协作调度

深化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机制。积极开展跨地区执法案件与办案人员调度工作,确保跨区域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的渠道畅通。深化“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的联合专利执法和协作执法。

建立专利违法线索通报通告机制。通过执法信息化系统汇总通告、分发各地专利违法线索,畅通跨区域案件信息交换渠道,协同查处重大案件。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全省专利案件线索,及时将有关地市知识产权局查处的假冒专利案件信息以线上方式推送至辖区内其他地市知识产权局,以方便其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并为统一组织查处提供可靠信息。

(十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全面的执法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覆盖立案、处理、结案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强化执法办案质量奖惩机制。加快建立指导案例制度。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定期评查并发布执法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发挥典型案例在提升办案质量中的示范作用。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规定,做到专利执法案卷基本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建立完整的电子执法档案库,加快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专利执法案件回访机制,对于近年已经结案的侵权假冒案件,组织案件回访,跟踪案件处理效果。公开处理重要案件,探索以互联网方式对专利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对于典型专利侵权案件开展示范口头审理活动。

(十二)强化绩效考核与责任制

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坚决排除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干预,防范地方保护主义,警惕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预防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深化执法督导巡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督导、巡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及承担专项执法任务的市局执法工作情况,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各地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强化案件督办机制,提高案件督办效率,对不当拖延、推诿扯皮等行为要坚决问责。通过巡查督导,确保执法责任制和纠错问责制的全面落实。

建立随机抽查与公开制度。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在执法检查中按规定确立随机抽查的比重。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痕迹可查、行为可溯、责任可追。

强化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执法维权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立办案力度、水平及效率等重要指标的合理分值,引导各地切实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加强执法绩效管理,根据执法办案实际与绩效考核情况,强化对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办案支持,加大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激勵。

三、加强授权确权维权协调,提升专利保护的效率和质量

(十三)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作用,畅通从授权、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快速保护通道,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专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在快速维权需求程度高的技术领域先行突破,运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机制,加快推动将快速保护的专利类别由外观设计向实用新型与发明扩展,从审批授权环节向无效确权环节延伸。积极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加强集聚产业线上快速维权工作。拓展工作范围,建立快速出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机制。

(十四)促进授权确权维权信息共享

建立专利审查信息与专利执法办案信息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信息在专利审查管理与专利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参考作用。将维权成功率高、专利稳定性强的权利人信息定期反馈给专利审查、专利复审部门,作为快速审查、确权的重要参考信息之一。适时将专利授权、确权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主体,以提高侵权判定的效率。将专利授权、确权中发现的诚信度高的专利权人纳入诚信激励名单,将诚信缺失的专利申请人纳入诚信惩戒名单。

加强专利授权、确权、维权信息交流。推进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公布公告、登记备案、产品标注、执法办案等各环节实行统一的专利标识,实现专利标识电子化管理,构建专利执法与专利审查良性互动的技术条件。建立授权、确权、维权信息定期交流与专题交流机制,协同提升专利授权与专利执法的质量与效率。

(十五)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

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建立专利审查员作为技术专家参与专利侵权案件处理的机制。加强审查、复审人员与执法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对授权、确权、维权中常见法律与技术问题认定的协调性。建立专利确权与专利侵权办案的联动机制,加快侵权案件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处理速度,缩短侵权案件办理期限。

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与社会反响,针对相关专利执法案件,建立从无效到行政调处的快速联动反应机制,组织执法、审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就权利稳定性、侵权判定、案件处理等快速开展分析判断,有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有效发挥服务机构在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中的作用。建立专利侵权案件调处与专利代理服务、法律服务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执法办案中发现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问题反馈至相关服务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及时听取相关服务机构意见。推进提升专利中介服务质量,通过专利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授权、确权、维权质量的提升。

四、推进行政、司法有机衔接,进一步加强跨部门

执法协作

(十六)推进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优势互补

发挥行政执法在快捷调处纠纷、及时制止侵权方面的优势,推进民事保护在专利侵权赔偿救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的相融互补。

推进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工作。支持对专利纠纷进行诉前、诉中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针对专利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积极开展强制执行申请工作,推进强制执行“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决定工作。

(十七)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依法做好案件的相互移送,严禁以罚代刑。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公安联络室,推进调查取证协作工作和协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联合通报表扬知识产权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涉嫌假冒专利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认真配合检察监督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专利犯罪的监督工作。认真配合对涉及专利侵权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十八)强化专利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提高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重视程度。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应听取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情况汇报,审核答辩法律文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可能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的分析研判。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

加强专利行政应诉典型案例研讨。加强专利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持续提升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十九)积极推进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

积极推进跨部门执法办案协作。充分发挥各级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推进在新技术领域形成跨部门保护合力。加大植物新品种育种方法专利保护协作力度。推进完善进出口环节专利保护协作,配合建立进出口环节专利侵权判定机制,协同推进强化专利权边境保护工作,带动对生产源头、销售环节专利侵权行为的治理。建立健全展会专利保护协作机制,推进建立对注有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的报备机制,在重点展会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站。

推动拓展跨部门执法合作范围。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对高新技术快速发展、民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的促进保障作用,加快建立相关的信息沟通、风险研判、办案协作等机制,将专利保护与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更密切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治理各类侵权假冒行为的协同性。

五、加强维权援助平台建设,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

(二十)深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

畅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与通信终端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完善工作流程,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答复、移交、反馈与跟踪,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严格实行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确保举报投诉件件有落实。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强化维权援助中心公益服务功能。拓展维权援助中心服务渠道,使其成为各界群众与权利人寻求支持和监督建言的重要平台。推动加大对维权援助条件建設的支持力度。提升维权服务质量,通过制定针对性强的维权方案,帮助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提升维权效果。

(二十一)加强创新创业维权援助服务

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拓展创新创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完善网络、专题指导、信息监测、侵权判定、快速维权等措施,从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和维权等方面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人才引进、人才发展。建立创新创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和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反映的维权问题。

构建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网络。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实现工作站对创新创业人才的点对点服务。面向创新创业人才开展专题宣传,提高创新创业人才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引导创新创业人才通过12330 平台及时获得维权援助服务。深化维权中心对接创新创业人才活动,制定专门维权援助方案,提供专项维权援助服务。

(二十二)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工作范围

深化重大活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对冬奥会、园博会等影响较大的活动,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风险评估,方便举报投诉,维护良好活动秩序,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拓宽维权调查渠道。发挥维权援助中心在开展专利保护社会调查中的作用,广泛听取权利人、创新主体、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各地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情况、维权需求及执法效果进行深入调查、综合研判,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以增强对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执法维权工作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引导企业及时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引导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定期提供创新程度高、市场反响好的专利产品名单;及时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围绕专利产品名单,通过互联网检索与市场暗访等方式,发现侵权假冒线索,并引导企业及时维权。

完善境外展会维权机制。以大型境外展会为突破口,推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建立境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境内维权援助工作的联动机制,发挥现有维权援助体系对境外展会维权的支撑作用。选择对我国重点产业发展影响较大、专利密集度较高的境外知名展会开展现场维权服务。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共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

(二十三)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和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信息的公示工作,拓展公开范围与内容,严格落实公示标准。对专利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有效震慑侵权假冒行为。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有关专利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明确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充分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有效使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专利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共享。加快推进专利领域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相关监管惩戒手段,加大对不良信用记录较多者实施严格限制和联合惩戒的力度,推进强化针对侵权假冒的惩戒手段。

(二十四)健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调解、仲裁规则,调动各类社会团体与机构的积极性,发挥社会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加大权利人、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社会参与度。

引导建立专利维权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的专利维权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构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作用。引导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维权服务。

(二十五)充分发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的作用

深化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发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单位在侵权判定咨询、调查侵权假冒行为中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吸纳研发机构、高校、服务机构、创新人才集聚区、产业园区等进入重点联系机制;鼓励企业加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在公开、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创新型企业加入专利保護重点联系机制,听取企业诉求,畅通企业专利保护通道。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参与专利保护社会治理的主动性,提升执法主体加强专利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

七、积极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深化执法保护领域国际合作

(二十六)积极拓展执法交流合作

积极拓展多双边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合作。推进与周边国家、主要贸易伙伴国、金砖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执法信息交流、人员交流与执法协作,加强执法人才培养合作,积极推进执法监管合作,加大相互借鉴、相互支持力度,协同解决各方重点关切问题。在符合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在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中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同样的便利,吸引尽可能多的国外先进技术向我国转移。

(二十七)有效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主动运用多双边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外方发起的知识产权争端,依规则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必要时,支持在多边贸易机制中启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国际规则积极维护我国权益。指导、支持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二十八)推进完善执法国际规则

推进完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活动,推进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执法能力提升中的各项合作,支持专业性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增强参与调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与针对性,及时提出措施建议。

八、加强保障

(二十九)强化制度保障

协同加强严格专利保护的制度建设。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及时修改完善部门规章,推进条件成熟的地区及时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积极探索建立严格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推进完善制度,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针对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规定必要的行政调查取证手段,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为各级政府履行专利保护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推进合理划分行政与司法的职责,为形成严格保护专利权的合力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推进加快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制定。

(三十)加强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专利执法力量建设。加大各级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力度,确保执法队伍的基本稳定,依法推进专利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利用系统内外专业人才资源,建立健全执法指导与执法咨询机制,建立执法咨询专家库。

(三十一)改善条件保障

提升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发挥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发现、防范与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的执法维权工作信息化网络。

加强执法条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依规加大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打击侵权假冒的基本需求,确保有效履行职责。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加强专利执法办案标准化建设,确保案件口头审理室基本条件,积极为执法工作人员配备便携式专利法律状态查询设备和执法现场视音频记录仪。执法人员应严肃执法着装,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十二)营造舆论环境

创新舆论营造方式。针对创新资源集中的区域与单位,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维权的各类途径,引导有关各方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最新研究成果,争取各方对加强专利执法监管的支持。创新对外宣传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多语种对外宣传,加大海外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政府网站、12330 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充分运用新媒体方式,提升舆论营造效果。

深化实例报道。加强对维权成功案例的报道,曝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典型案件,开展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专题报道执法维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经验与事迹,进一步增强创新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营造严格专利保护的舆论氛围。

(三十三)明确工作路径

推动全面展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依照工作职责,细化措施,积极行动,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工作成效。鼓励先行先试。指导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与单位,选择严格专利保护的某一方面,发挥优势,先行突破。强化支持引导。采取综合措施,对严格专利保护工作突出的地方与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及时向全国推广经验,科学引导严格专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在全国形成严格专利保护局面的进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

(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

(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奖建议名单;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征集、遴选并建立专利奖评审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二)市专利奖的征集、受理、形式审查和行业分类;

(三)根据当年参评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组成各领域专业评审组;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

(五)核实异议,组织异议复审;

(六)组织落实评审委员会各项决议;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专利奖奖励经费和评审、表彰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的部门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条专利金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一条专利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二条专利创造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市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五名;

(二)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

(三)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效益奖评审标准:

(一)申报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实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三)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第十四条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

九、

十、十一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申报奖项的类别填写《申报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专利奖,也可以通过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照《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评价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市专利创造贡献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申报书》;

(二)两年申请专利清单;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申报市专利实施效益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申报书》;

(二)实施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评奖周期内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配套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专利奖励配套奖励申请书》;

(二)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配套奖当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九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送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意见,送交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根据评审情况可以安排申报单位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评审决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

(六)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将评奖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七)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市专利奖评审遵循如下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意见;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审中争议较大的拟奖项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或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事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核实异议材料,将核实情况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所有异议材料,并报告异议核实情况,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市专利奖复审工作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10日内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四条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如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出撤销授奖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申报项目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以及其近亲属;

(二)与本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

申报单位可以书面提出应在评审中回避的人员名单,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专业组组长或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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