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组织自治范文

2024-04-05

高校学生组织自治范文第1篇

来源莲山

课 件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文章

来源莲山

高校学生组织自治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常住在我社区内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计生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当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二)建好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等活动阵地。(三)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四)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五)做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落实计生户的优待和奖励措施。第六条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的村干部任副组长,村支两委委员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和修改章程。征求计生委员会、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组织协调本村开展计划生育自治活动,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三)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一)组织会员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帮助计生困难户发家致富。 (三)参与本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生育政策的落实。 (四)监督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村民小组长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妇代会、民兵、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三)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即生育一个子女(42天至90天内)上环、二个子女(60天内)结扎,因特殊情况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

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

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生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

奖励的权利。 (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对

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

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

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

义务。政策外怀孕后必须及时落实扑救措施。 (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生管理的义务。

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留置、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违法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实施制度

第十一条学习宣传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每年举办2次以上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讲座。讲授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 (二)村民小组每

季度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活动。(三)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办理《生育

服务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村民小组长和协会小组长对本组重点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一般育龄妇女每年访视二次以上。应积极配合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对产后、术后和使用避孕药具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及时掌握本组育妇的生育、节育情况。生育者在产后三天内应向村民小组长和村计专干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生育漏报。 (三)配合计生服务站按规

定开展每季度“三查”“两补”工作,对患妇科病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协助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四)落实“计生户”的优惠措施和计生困难户的

帮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生育服务证》发放名单;(二)新婚、婴儿出生名单;(三)避孕节育措施落

实名单;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五)享受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名单及落实情况;

(六)计划生育经费收支情况;(七)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计划生育的重大事

项;

第十四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l日召开计生工作例会。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计生协会会长和各村民

小组长参加,会议听取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二)每季度由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两委成员和计生协会理事联席会,研究决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半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

工作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

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计生协会优秀会员等。

第五章奖励与限制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符合政策的发给《优惠卡》,享受有关优待规定。(二)独生

子女户,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升学、参军;在生产、生活困难时,给予优先照顾

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

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育龄群众,不享受救济和补助。(二)凡违反《计划

生育协议书》规定,对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的,对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对政策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外,还应当承担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不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违法生育对象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的,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还要承担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附则

高校学生组织自治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本条例。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 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二.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凡是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以行使。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三 . 村民委员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将全村村民设为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一.)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有: 1.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 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 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8. 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村民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搞好调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的邻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三)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为本村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 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对本村村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灭蝇、灭鼠,绿化、美化居住环境,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的卫生制度,对村民进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改革婚丧嫁娶的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做好节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计划生育对象排忧解难,开展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优生、优育、优教活动。 (五) 村民小组主要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 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 村民自治组织的内外工作关系

(一) 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关系:

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是权力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会议是村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高校学生组织自治范文第4篇

作为班委,大一时竞选为班上的心理委员,在很多人看来这个只是一个闲职,但是,正是因为闲职,让我的能力得到完全的发挥。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心理培训,不但让自己的知识得到提升,而且更加热心向同学们宣扬心理健康的同要性。所以我由始到终不认为这是闲职,我们班上的同学都对心理这一门学科产生了兴趣并且主动去丰富自己的心理知识,以及积极参加心理主题班会活动。而且有一定的电脑技术基础,经常帮助班级整理材料和制造宣传材料等。

作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秘书,在当干事的时候由此到终没有减灭自己的热情。因为我相信中国志愿者不应该只是一个称号更多的是个人的一种荣誉。在协会我的主要工作包括参加这些活动之后做适当的总结,以及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作和协会工作的通知。另外,我希望能尽我所能去参加更多的社会公益活动,包括有服务敬老院,回收废旧电池,义务家教,爱心伞等等,这当是自己对社会的一种回报吧!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的预备党员,作为一名学生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做事的一个宗旨。

作为体育部的副部长,我本是女儿身,但在体育方面却有一身好本领。所以我选择我爱的,爱我选择的。在体育部的日子虽然说不上很大的贡献,但是每当看着部门组织的一次又一次的活动落幕,无论成败,我都会产生那么的一点成就感。在当副部长的这段时间,太极拳,校动会,理工杯篮球比赛,资环之光系列活动月(我主要负责象棋项目)等。深刻的体会到计划和控制的关键以及难度。通过各种的活动,自己的能力在不断提高。

以上是我这年来的工作经验,此外,经过了学校、学院各位领导的指导后,我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学生干部最基本的就是要以身作则,因为自己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他人。如果你时时刻刻都能进行良好的自我约束,展现学生干部的优良形象,那么就会带动周围的同学,在各个方面呈现出一个好的环境和氛围;反之,则会令学校蒙羞,在同学中起到反作用,有辱学生干部这一无比光荣的称好。

在工作中还虽然注意的是创新,策划活动是应该自主创新,在开展学生活动时要注重整体气氛的营造。在开展学生活动的过程中不能只凭一腔热血,而且还要自主、创新,有思想,有特色,有团队合作精神。这样才能把活动作精做好,更好的为广大同学们服务。并且在创新中要注意方法,找准工作创新突破点,找好创新的切入点,聚焦创新的闪光点,抓住创新的结合点,突出创新的着力点。

高校学生组织自治范文第5篇

( 一) 民族立法的滞后阻碍了自治权的实现

在法治国家中, 立法权是权力分工体系中的重要一支, 对民族自治地方而言, 立法权意味着较普通行政区划更大的自主权。然而现实中, 这种较高的立法权并未如预期般地实现:

1. 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对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规定得过于笼统、具体指向不明确, 使得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有意无意间干涉地方立法权的行使, 造成实际上很多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被抽空的局面。

2.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则, 民族自治地方若要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其立法程序要经过“制定”和“批准”两道程序, 而在一般行政区划内, 很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按照当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置初衷,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拥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 而上述规则显然与此精神相违背, 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被严重束缚。

( 二) 上级国家机关履职不当削弱自治权的实现能力

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帮扶优惠政策, 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是少数民族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 上级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却存在许多不当之处, 具体表现在:

1. 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 没有将自治权纳入决策考虑中。如在城市化进程中, 不少地方政府将民族自治地方撤自治县为市 ( 区) , 但这些地方变为城市后, 不再是民族自治地方, 便不能享受民族优惠政策, 致使少数民族公民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无法实现。如1997 年海南省将东方黎族自治县改为东方市; 2007 年新疆省将昌吉回族自治州的米泉县划入乌鲁木齐米东新区。

2.上级国家机关怠于履行职责, 未能积极落实民族优惠政策。例如, 《国务院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 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 免除配套资金。”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 并未被有效落实, 很多地方在安排项目投资时, 仍然要求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资金配套, 加重了这些地区的财政负担。

( 三)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配置欠科学

1. 立法自治权的配置方面: ( 1) 自治机关在行使立法自治权时, 往往涉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的利益博弈, 而在实践中, 中央往往难以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而主动放权。例如, 按照立法惯例, 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进入法定程序前, 须征询国务院职能部门意见。以广西为例, 当时全国人大将自治条例 ( 第18 稿) 送各部委征求意见, 但大部分部委持否定意见, 仅有几个部委同意或基本同意, 而他们的理由居然是: “与我部有关政策相冲突”; “广西要价太高”。结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有法律形式上的批准权, 而实质的审核权则在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 ( 2) 立法自治权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当前, 我国法律没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批准程序、标准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致使批准机关和自治机关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否批准不好把握, 这就容易使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实际立法过程中难产。更为讽刺的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地方性法规只需报上级权力机关备案即可, 导致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宁愿牺牲法律层级, 以地方性法规取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换取更高通过率, 严重弱化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

2. 行政管理权的配置方面: ( 1)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构与一般行政机构设置相同, 自治机关不能根据少数民族工作实际和地方特色, 因地制宜, 过于强调上下对口, 造成机构设置复杂, 职能交叉重叠。 ( 2) 在中央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关系上, “上级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不够尊重, 统得过死”, 存在过度干预和管制的问题, 使自治机关行政自治权被不当限制, 严重挫伤行使自治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法治视野下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实现进路构想

( 一) 民族立法: 在国家“放”与地方“立”之间展开

1. 国家应充分信任民族自治地方, 放宽立法权。首先, 要塑造权利保护观念, 正确看待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但实践中, 国家不少部门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门特权观念浓厚且权利意识淡薄, 时常出于部门利益考虑而阻碍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因此, 必须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到民族自治地方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充分信任民族自治地方, 对其自治权以必要的尊重。其次, 实行“简政放权”, 完善和健全立法程序。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安排上, 应当摒弃目前《民族区域自治法》所采取的列举式权力授予模式, 以概括式的方式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高度”立法自治权, 而中央立法事项只在必要的领域内予以保留。同时, 降低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难度, 变“审批制”为“备案制”, 激活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热情, 带动各级少数民族立法向前推进。最后, 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价、清理制度, 对于那些确无设置必要或有违自治制度之宪法精神的法律规范, 要及时清理或纠正; 对于过于抽象笼统, 实践中难以操作的规定, 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民族地区发展中基本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快制定能够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 并采取多种措施将法律落实到实处。

2.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敢于立法, 善于立法。 ( 1) 要敢于立法, 充分利用手中的立法权。《宪法》第105 条至110条的规定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来源的宪法基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也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来源, 更是对立法权作出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吃透法律精神和上层政策, 在权限范围内大胆立法, 以法律方式推进各项改革, 并且将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 2) 要善于立法, 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前,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呈现出的“同质性”特征, 不但与普通行政区划相比毫无地方特色, 并且在民族自治地方内部, 无论从立法形式还是内容看, 均未显示出地方个性, 似乎是“为了立法而立法”。为此, 必须从本民族实际出发, 学习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技术, 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 进行“特色立法”。例如, 可根据本区域最需要促进和保护的事项, 从促进就业、教育投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和交流等领域立法, 让地方立法突出针对性。同时, 要摈弃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立法模式, 以务实的态度在立法中明确法律落实的程序, 以及违法责任的追究机制, 让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 二) 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上级国家机关履职责任机制

1. 提高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但法律的规定毕竟需要人去执行, 若是缺少了符合法治要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努力践行, 再好的法律和政策也不过是一纸空文。首先, 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要多学习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只有通过对执行的法律或政策不断深入学习, 才能知晓法律或政策的价值、功能、意图, 明确法律的作用界限, 为法律或政策的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 提升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与执法能力。由于民族工作涉及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很广, 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仅具备某一方面的知识存量显然难以满足准确认知法律和政策的需要, 因此必须立足于新的形势, 新的国情, 认清当前国内民族关系的变化与特点, 不断汲取现代社会治理理念, 学习科学管理知识, 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不断加强执法能力, 切实履行好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2. 上级国家机关应着力落实法律和政策, 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实现。首先, 上级国家机关必须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城市化进程中, 创新管理手段固然重要, 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律真空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 应当在宪法和法治的指导下领会立法意图, 以符合立法精神的方式推进城市化建设, 切实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的独特性与自治权。例如, 在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撤销合并时, 应以更民主的方式, 作为人大的议题展开讨论, 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参与其中表达自身诉求, 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后再决策, 不应以政府单方面行为决定。其次, 切实保障各项民族优惠政策的实际、有效落实。例如, 针对前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 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积极争取政策空间, 增加民族省区债券发行量, 大力筹集配套资金, 或者允许自治州、自治县利用地方融资平台, 按“新债保证项目, 旧债努力偿还”的原则, 积极弥补资金缺口; 二是对部分财政特别困难的民族自治地方施以特别照顾, 对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中央全额负担建设资金, 而其他一般项目则考虑免除困难民族自治地方配套, 改为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

( 三) 构建法治化的自治机关权力配置机制

1. 坚持法治原则, 以法律明确自治权的配置。由于长期受到人治传统和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指令的影响, 当前自治机关权力配置体例有许多地方有悖于民族区域自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被常态化的忽视或干涉, 因此有必要将这种现状扭转为由良好法律调整的状态, 即法治化。“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化, 意味着中央对地方的指导、监督和控制不是随意性的, 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 有充足的法律依据。”[1]自治机关权力配置首先要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 一方面要保证重要政府所代表的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相对自主性, 尊重它们的法定自治权, 在两者之间明确权责划分, 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 这种法律制度应当是良性的、稳定的、高度透明的, 让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都能够在可预期的环境下按规则办事, 从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2.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责。由于我国关于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事权划分缺乏宪法的明确规定,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管理缺乏宪法约束和规范, 界定自治程度和范围的法律规范也不够明确,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属性, 使民族自治地方事实上享有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与一般行政区划并无太大不同。为此, 一方面, 应当适时修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对地方事务的管辖范围和相应的职权, 依法对自治权进行细化, 把原则性的权力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权能。另一方面, 建立专门的权责运行协调机制, 以市场规律为原则、以国家利益为前提进行事权划分。需要说明的是, 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 并不是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完全对等, 而是要使他们的财力对其职能和责任的履行有合理的保障能力。例如, 面向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 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独特性, 实施有别于普通行政区划的税制安排, 并且这种制度设计还要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稳固推行。

3. 科学设置民族自治机关政府机构,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民族自治机关的自身建设是其自治权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 “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民族自治机关建设, 把民族自治机关建设成统一、高效、廉洁的地方国家机关。”[2]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逐步建立起具有民族地方特色, 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功能齐全、职能明确、结构合理、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3]为此, 我们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科学划分政府的特殊权限, 按照其职能调整结构, 形成配置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政府职能机构, 并且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并进行严格考核。同时,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作为本级行政区域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 必须紧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独特性, 在市场监管、社会管控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 服务好少数民族公民的特殊需求, 听取他们的心声和建议, 让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种基本权利在政府转型升级的机遇下得到更深入的保护。

摘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 仍然存在着民族立法滞后、上级国家机关履职不当、自治权配置欠科学等问题, 严重阻碍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现。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 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对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权利,权利保护

参考文献

[1] 戴小明.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20.

[2] 吴仕民.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2:118.

高校学生组织自治范文第6篇

1 高校学生组织建设现状

1.1 思想建设现状

思想引导行动, 行动决定结果。一个组织的思想建设理论是其核心灵魂和行动指南。目前, 高校各学生组织基本上能积极的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多样的社会思潮中能较为正确地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协助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但是, 与时俱进的思想还不能很好地运用到实际活动当中, 一些学生组织面对存在思想问题或思想不完全统一的成员时不能坚持各个击破, 甚至有些把分歧当成个性, 不能树立原则, 坚定立场;也有部分学生组织把思想建设与政治理论混为一谈组织成员思想上不重视, 行动上不统一。

1.2 队伍建设现状

队伍建设是一个组织的行为执行保障, 主要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及成员队伍建设等。干部队伍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核心。干部是骨干是各组织的方针、政策、路线的主要贯彻执行者, 是实现组织领导的决定性力量。成员队伍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基础, 是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力量。大多数学生组织都是以招募纳新的方式, 采取“老兵带新兵”、“老乡带老乡”、“兴趣是老大”的方法进行梯队式的建设, 这种方式下大家较易融合和沟通。

1.3 制度建设现状

制度建设是一个组织良好运行的根本, 组织制度的“软硬”程度决定着组织的强弱程度, 影响着组织发展的稳定性、全局性、长期性。就目前现状来看, 大部分学生组织都能制定较明确、详细的管理和工作制度, 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能够正常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然而只有少部分大学设置了实施监督管理学生组织的学生机构。

2 高校学生组织建设现状成因分析

高校学生组织现状不尽如人意之处, 有外部环境的影响, 也有组织成员内在的原因;有组织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 也有团队成员工作方式方法的不适当。因此, 分析原因、完善机制、探索方法是提高高校学生组织的有效途径。

2.1 重活动开展数量, 轻活动开展内容和效果

高校中许多学生组织由于宗旨、目的不明确, 特点不突出, 没有鲜明的工作对象和发展方向, 但为了应对老师检查和申请经费又不得不举办活动, 所以一学期开展一两次活动搞个座谈, 办个讲座, 表面上有声有色, 但实际收益并不明显。即使在学校统一开展的“文化节”活动中, 其内容和形式还是“数年一贯制”, 缺乏吸引力。长此以往, 组织成员就会不思进取, 满足现状, 坐等时令去开展活动即为完成活动, 根部无法从组织宗旨和文化内涵角度出发, 结合目标对象开展有特色、有影响、有效果的品牌活动。

2.2 以制度约束人, 而非以文化吸引人

高校学生组织是校园文化的载体, 要杜绝举办活动时表面的轰轰烈烈内容乏而无味的现象, 而必须注重组织内在的、本质的精髓即组织精神的建设培养。重要的是, 组织在吸纳人才时也要充分考察其对组织文化的认同感和理解程度, 而非因为具备优异的成绩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欣然接受那些归属感不强、使命感淡薄的同学, 反而将那些对工作抱有高涨的热情和十足的干劲的同学拒之门外。高校学生组织的成员大多思想活跃, 反映敏捷, 调动好这些“软件资源”服务组织建设, 摒弃用制度拴住人, 困住人, 要求人的做法, 提倡推广用文化吸引人, 用文化凝聚人, 用文化留住人, 用文化发展人的做法。

2.3 组织的传承不够及价值取向出现偏移

高校学生组织目前较多采用学年换届的机制来实现团队的工作的交接, 但换届时部分学生组织并不能很好地做好新老成员的衔接和文化的传承。比如, 社团资料、活动档案不注意保存;一任社团负责人只重视自己任期内怎样开展工作, 忽视对社团新成员核心的培养, 使得新的社团核心上任后各项工作一时难以衔接;也有不少社团对于本身已有的精品活动不能得以继承和发扬。

3 高校学生组织方法与模式的创新

3.1 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 创新工作机制

学生组织具有自发性, 采取老生带新生学生管学生的机制基本上可以完成组织正常的工作内容, 但要将学生组织壮大仍需重视对学生组织思想上的引导和方法上的指导, 要保证高校学生组织的在引导高校校园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必须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 创新工作机制。首先, 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协调机制。组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明确, 权利义务要分开。其次, 通过制定严格的日常管理制度, 使学生组织对内部成员的管理培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最后, 要健全和完善组织的监督机制和考评激励机制。

3.2 丰富活动内容, 提升活动品味和内涵

活动是学生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丰富的活动内容是扩大组织影响力的有效途径, 引导学生把服务社会、奉献人民与自身成才三者相结合。为此, 高校学生组织可以把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作为活动的基本形式, 并坚持长期引导社团的同学们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下农村、进社区、访农户, 开展调查研究, 宣传科学理论, 增强应用能力, 深化思想认识, 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活动始终, 并在不断实践探索中寻找组织发展突破口, 逐渐提升活动品味, 丰富活动内涵。

3.3 优化管理队伍结构, 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目前, 高校学生组织工作主要由学生群体中则有选拔, 个别重要职位会配备相应的指导老师和监督人员, 这种模式总体上有利于学生自身的成长和组织的发展壮大, 但由于兼职和奖励机制的不完善, 大多数老师心有余而力不足, 由此要成了组织成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为此, 要在依托这支队伍的基础上, 加强对组织成员的培养和认可, 通过机制建设和完善, 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学生组织工作的学生队伍。

4 结语

高校学生组织不仅是校园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也是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永恒课题。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 明确工作目标, 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等不仅有利于加大学生组织的自身建设, 也有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推进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进程。

摘要:作为高校校园文化组织的基本单位,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高校学生组织以其发展自我、提高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的独特方式和组织原则实现着激发学生自发活动、发展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目标。新时代背景下, 多元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高校学生组织自身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日益突出和尖锐, 机遇与挑战的驾驭成为部分高校学生组织盛衰荣枯的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高校,学生组织,现状

参考文献

[1] 孙德芬.高校学生组织的功能及管理模式研究[J].教育与职业·理论版, 2007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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