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范文

2023-12-17

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但对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第205条,规定得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因此,应该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确保我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完善

我国2005年修改了原1993年《证券法》,在交易方式上,通过新《证券法》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和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法谚云: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作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之力。所以,新《证券法》第205条对违反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信用交易制度相比,我国信用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缺陷如下:仅有行政责任,忽略了刑事责任;规定得过于单薄、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该借鉴他们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的授信交易模式;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我国台湾的两者结合的双轨模式,他们的证券基本法对以下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都有完备的规定。

1.证券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制度最重要,它是所有责任制度的最后堡垒,能有效地打击信用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从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法中看出,违反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罚金。

美国《1933年證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节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美国的信用交易规定在《证券交易法》及其以下的规章、规则中,所以,违反了其中的信用交易制度,也按照本节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8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交易所等的高级职员于下列场合,处30万以下的过失罚款:(一)……违反第49条第一项(有关信用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或者……违反第162条第(1)项(信用交易的规定)”;第197条规定:“符合下列各号所列之一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七)违反第156条之三第(1)项规定未经大藏大臣许可而经营该项规定的业务(即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尚借款借券)。”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5条规定:“违反…… 43条第一项(信用交易方式的规定)……第60条第一项(信用交易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以下罚金。”

我国《证券法》205条仅对对券商和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以行政责任,缺乏刑事责任,容易滋生行政腐败,并且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应该增加刑事责任制度。

2.证券基本法赋予规制信用交易的规则、规章普遍的基本法效力制度。美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作了如此的规定。这样违反了证券基本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依据证券法基本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规则、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

美国证券基本法为我们作了榜样,它赋予了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基本方式。《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该属于违法。”国会通过使用“……应属违法”的字句,赋予了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制定规则的法律效力。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都是违法的。…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也就是说,违反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制定的规章,也按照证券基本法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台湾证券交易法》也赋予规章、规则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第177条规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一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可或并科10万以下罚金:(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61条(信用交易的具体制度的授权规定)所为之规定者。

根据我国《证券法》42条和142条的授权规定看,在我国,信用交易主要由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他们效力低下,并且权力有限,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规定刑事、民事责任。因此,为了有效地对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有必要赋予规则、规章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证券法》第205条可以修改为“证券公司违反了本法及其以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这样, 违反《证券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以205条追究各种法律责任。

总之,信用交易要在我国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就应该借鉴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2、互联网金融:本质、风险及监管路径

3、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4、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5、会计信息的供给、需求与均衡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财务报表影响分析

7、论我国IT产业的发展策略

8、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9、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化路径探析

10、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11、引入不完全信息交易者对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影响研究

12、非财务信息披露与信息不对称

13、金融危机下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考

1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策研究

15、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

16、试论信息商品价格的影响因素及定价策略

17、我国公司信息透明度对权益成本影响的理论分析

18、家族控制权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实证研究

19、社交媒体用户互动与股票流动性研究

20、论高校与企业信息沟通的方式与策略

21、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

22、2021年中国资本市场信息质量暨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指数白皮书

23、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

24、美国信息化百年历程启示

25、交易所问询函的信息含量与投资者行为选择

26、企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及有效性分析

27、走进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

28、充分认识信息系统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9、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模式

30、我国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分析

32、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研究

3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

34、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35、新信息技术环境下 会计信息化的创新与融合

36、模糊信息披露背后的文字游戏

37、论网络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的新问题

38、基于行业的增长型实物期权价值创造实证研究

39、金融监管信号传递与金融市场有效运行

40、会计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产权博弈分析

41、公司治理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42、关于信息化下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思考

43、企业风险与市计师选择

44、关于深圳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

45、双重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权力与会计信息质量

46、我国信息安全的战略保障

47、美国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与监管的经验及借鉴

48、侦查情报信息一体化应用机制探析

49、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一个理论框架

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婚姻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舆论热点, 人们最关心的重婚问题也于2011年在《婚姻法》修订中明确提出严惩的相关规定, 其严惩的方式与力度受到各方的密切关注。我国婚姻法中一直明令禁止重婚, 对重婚的定义也相当清晰“在他人有配偶仍旧与其结婚的视为重婚”, 而且这种重婚行为屡见不鲜。按照我国婚姻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许多“重婚”的人都投机取巧, 抢着钻法律的漏洞, 他们在不进行司法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他人隐蔽地进行非法同居, 甚者更在生儿育女后也未进行司法登记, 这种情况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看的话, 并不能以重婚将其定罪, 但却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与幸福, 对社会风气带来负面影响, 违反国家伦理和道德, 甚至对社会稳定秩序构成威胁。因此, 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对重婚的定义进行延伸, 对婚姻法进行必要的完善, 加大重婚的惩治力度。

(一) 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 骗取结婚证, 这时非法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法律重婚行为可能引起不法婚姻关系一直持续, 但重婚行为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为或后果作为其成立的要件, 非法同居仅是重婚行为所导致的不法婚姻状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重婚登记行为终了就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侵害。由于法律重婚而导致的非法婚姻关系呈持续状态, 故追诉期仍应从非法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 行为人一方或双方已司法登记有配偶, 但仍于不在相关部门进行司法登记的情况下秘密进行非法同居的重婚行为, 明显与国家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定义产生冲突, 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不能称之为婚姻。婚姻应当是依托在法律基础上的, 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和前提, 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来说, 非公开的同居行为不属于重婚, 直接将此行为纳入刑法范围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涉及财产的交易等问题, 夫妻之间如果不对财产进行清楚划分的话, 很容易在交易等各方面产生财产纠纷的问题。因此, 夫妻财产制的制定和完善能够提高相关部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的工作效率的同时, 对夫妻双方、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也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

世界各国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制定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两种。而共同财产制中又分为许多小的制度, 例如:婚后劳动所得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等。笔者认为, 婚姻法的修改中, 应当以双方对财产的共同约定为主, 以法律作为辅助。

(二) 关于固定资产的分配制度

房产作为婚姻中主要的固定资产, 其房产权的归属在离婚中将对夫妻双方的经济以及精神利益造成直接的影响。大部分人对新婚姻法中的第十条规定都产生了误解, 误以为房产登记方付完首付, 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便自动享有房产的共有权, 可在离婚时要求进行分割。然而, 新婚姻法对此明确做出了规定, 离婚时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 经法院判决不动产归产权人即房产登记人所有, 未还贷部分为房产登记方个人债务, 不动产已还贷与增值部分, 按照规定, 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 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 家庭暴力的问题随之逐渐突显出来。

(一) 家庭暴力不能在婚姻法中进行独立划分, 因为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家庭暴力需要根据具体的状况进行法律裁量, 按照家庭暴力的程度裁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触犯刑法相关条例, 如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对罪名成立的家庭暴力施暴者根据刑法进行相应裁决, 不必在婚姻法中单独划分。

(二) 除了出手伤人外, 对于婚姻中受害人由于基本经济受控陷入生活困难并受控于对方或对家中贵重物品进行摔损等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行为, 导致受害人心理惶恐的, 应当属于家庭暴力的规制范围。针对此情况受害人可以以家庭暴力为法定理由提出离婚, 也可以通过婚姻法的相关民事法律对施暴人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罚。

综上所述, 婚姻法的修改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 还为国家公民提供了相应的婚姻保障, 特别是全面照顾了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 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使婚姻法在进行修改后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 有待作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希望能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各机关部门的指导下, 让婚姻法的修订能够使人民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摘要:婚姻一直是社会各方热切关注且具有较强舆论性的热点问题, 对于婚姻法的修改, 社会各方都各持己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能够保障我国婚姻家庭需求的基本满足, 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婚姻牵涉到较多的情感因素, 其中包括亲情、夫妻情感等, 因此, 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时需要结合情感因素充分思考。本文将针对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修改,问题探究

参考文献

[1] 高战辉, 李创功.重婚罪相关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 2014 (32) .

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系 别: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二○ 一五 年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目 录

要……........…………………………………………………………………………………………….1

言 ............................................................................................................................................................ 3

1 无形资产概述 .......................................................................................................................................... 3

1.1 无形资产的概念 ........................................................................................................................... 3 1.2 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 3 2 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 4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 4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 4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 5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 5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 5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 5

3.1披露不完整 ...................................................................................................................................... 5 3.2披露内容模糊 .................................................................................................................................. 6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 6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 6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6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 6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 6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 6

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 7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 7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 7 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 8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 9 结 论 .............................................................................................................................................................. 9

参考文献 ...................................................................................................................................................... 10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无形资产会计的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越来越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资产项目。专有技术、创新能力、商标、品牌、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企业文化、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将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

本文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从无形资产的概念出发,通过对现行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评估管理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等若干问题探讨与研究,从而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的地位

评估管理

信息披露

处理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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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知识经济凸现的形势下, 在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增长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驱动的条件下, 研究无形资产会计尤其重要。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会计核算以有形资产为核心,不确认无形资产或者虽确认,但低估了无形资产。而在无形资产占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若仍以有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去套用无形资产,将会导致决策失误。

建立新的知识会计体系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需要,还是对现行的无形资产会计进行改造,均将对无形资产会计带来新的问题、新的机遇和巨大冲击,促使会计界人士去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从而导致其发生革命性的变革。

1无形资产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趋势的今天,无形资产成为全球资本扩张的“利器”’与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载体与核心要素。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知识经济的最大特点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无形资产是知识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1.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同时,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物质实体才能为企业带来长期收益,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源泉,是能够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1.2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知识与信息时代,企业的竞争因素以知识为主,即以无形资产的投入为主。知识、人才、商誉和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水平,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当今,知识超过了传统的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要素的地位,无形的知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了。

同时,企业的发展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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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程度决定于企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通过有效地运行无形资产来盈利的。当前,企业的价值体现也往往依赖于无形资产的影响力。

无形资产会计的评估是现代会计的重点研究课题,企业如何评估和计量无形资产,是企业价值最真实的体现。

如何评估企业的商誉、确认能带来企业价值的管理能力及一切所能为企业带来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会计评估的重点从有形资产转移到无形资产上,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企业宏观调控,极大地鼓励公司提高知识技术含量,完成过渡时期的完美转型。

在知识无敌和高新技术爆炸的时代,无形资产是其主要的标志,无形资产可以说是一个公司和企业的身价的象征。

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是非常复杂的,准确而科学地计量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好无形资产会计的研究工作,是企业走向未来的重要手段。 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在形态上不如有形资产那样能直接观察和易于捉摸,但它与有形资产一样,同样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企业对无形资产缺乏足够的认识,评估意识淡薄,管理不够严格,致使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失衡,无形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现状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同世界接轨的大趋势极不适应。

在全球市场竞争舞台上,中国企业面临着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迈向“中国品牌”的重大发展机遇与挑战。目前虽涌现出了以华为、联想、海尔为代表的诸多著名企业和著名品牌,但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品牌建设中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重重困境。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的过程中,品牌价值小、品牌实力弱、品牌管理乱、品牌发展慢、品牌存在时间短的状况切实存在,需要的是仔细探寻原因.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比如,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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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近年来,由于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我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比较差,使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经常会出现著作权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抢注商标、假冒商标等一些不良现象。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而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由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无形资产信息逐步成为企业内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所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因此必须构建一个有效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使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丰富多样且有效实用。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3.1披露不完整

现行的会计准则除了要求披露研究与开发的有关信息外,对人力资源、市场资产、组织设计等无形资产一概不予披露。对于无形资产在计量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不披露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理由,信息使用者已经不能满足无形资产披露的现状。无形资产入账并予以披露的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7项。而商誉仅对产权变动商誉确认,对自创商誉 并不予以确认。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名称、报刊刊头、计算 机软件、许可证和特许权、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 等14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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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0多项。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 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我国仅仅披露以上这些 是远远不够的。 3.2披露内容模糊

在资产负债表中只确认已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而且是以其摊余成本表示,因此,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是一个总括的资料,不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无法据以判断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和获利能力。这些模糊的信息披露会降低资本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误导投资者作出决策。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在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主要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依法取得时按发生的注册费和律师费等入账。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仅披露了无形资产的历史信息。历史信息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低,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高的信息应该是现时信息和未来信息。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日渐增多,地位日益重要,传统模式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能否满足知识经济的时代要求?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等一系列问题迎面而来。

根据现行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无形资产过户时就核销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不再有余额,资产负债表中也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存在,在以后长达50年的时间中大额的无形资产都将处于账外资产的状态。 而每年期末出资人欲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时失去了明确的对照标准。这对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非常不利。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如果再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则已经没有成本可以结转,时常会出现会计制度前后矛盾的问题。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改进意见,希望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评估管理与披露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帮助。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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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企业应对以下项目纳人无形资产确认的内容范围。

(1)自创型商誉。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资产逐渐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转变。自创商誉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在企业资产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可低估。自创商誉反映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超额的盈利能力,对评估企业价值起巨大作用,确认企业的自创商誉是必要和迫切的。

(2)企业人力资源(如员工的教育情况、工作能力、职业评估等)。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源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世界各国对稀缺资源的争夺正在从自然资源、资本资源转向人力资源,企业员工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能左右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企业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3)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企业信誉、企业品牌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影响着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拥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企业品牌,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利益,应对它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每个企业都在加大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每天都会有新产品、新技术的诞生。会计确认理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前进,注重对新出现的无形资产进行归类和确认。企业应提高对新兴无形资产(如各种认证标志的使用权等)的辨析度和确认力度,使新兴无形资产得到及时确认。

比如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权,企业应作为新兴无形资产及时加以确认。因为这些认证标志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以及一系列严格的考核、检验,才能获得其使用权,对企业来讲,是具有无形性的重要资源。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鉴于无形资产获取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多样性,在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与后续确认过程中,企业要贯彻实事求是,灵活应用的原则,采用多种价值形式相结合的方法确认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初次确认时,如果有历史成本可以参照,就按照历史成本作为入账基础;在没有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确认依据,由于评估价值相对而言更为准确,是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量化反映,因此有利于企业解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保证企业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资产总体规模报告的正确性。在后续确认时,将评估价值作为确认依据比用摊销后的净值更为客观、准确,也适应了无形资产不确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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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展示企业形象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未来的几年,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的接轨,企业对无形资产的重视一定会和有形资产趋于一致或胜过。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企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及措施,促进企业可持续经营管理。

5.2.1加强理论研究

目前,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等问题,理论界仍在争论不休。这些问题没有定论,具体操作人员就会缺乏最基本的理论指导和依据,妨碍他们借鉴西方的具体评估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相应发展自己的评估方法的进程。 5.2.2完善评估程序

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要明确: (1)为什么评估? (2)采用什么标准? (3)使用什么方法?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中,第(2)项是空白,必须有一整套的有关规则,从评估目的到评估标准、直至针对不同类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方法,这些问题都应有详细的规定。 5.2.3慎重对待市场法

用发展的眼光看,市场法是颇具实用性和客观公正性的评估方法,但目前应用市场法的一些基本参照参考资料、参考资料等无法取得;仅有的很少具有可比性,在此基础上应用市场法评估,其结果的可靠性将大受影响。 5.2.4展望建模问题

解决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模型无疑是很有前途的选择。实务操作中,已有一些专家提出了一些数学模型。现在看来还不成系统,而且大多数可操作性较差,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5.2.5强化监督体系

可考虑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唯一权威部门,由它来筛选合格的评估机构,并使之与行政依托部门脱钩,对评估机构进行分级,规定其能承接的项目规模,抓评估项目的立项与结果确认两个关键环节。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顺应改革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关系理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顺后,国家可弱化直至放弃对评估项目的立项批准及结果确认,而起监督服务作用。从而建立起对评估机构主要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约束,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并提供辅助服务的评估机构体系。 5.2.6健全法规体系

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立法过程应确立以下原则: (1)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应是完整统一而不是条块分割的市场。 (2)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允许依无形资产自身特点进行分类评估。

(3)评估是市场行为,管理是政府行为,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要严格分立。评估要按市场规律去做,管理是为了评估的有序规范,最大限度地保证无形资产评估的公正、合法。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5.3.1鼓励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表外披露

对无形资产的表外披露可以反映那些在会计报表中无法确认、表述和货币化的无形资产重要信息,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的问题。除了对准则中规定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五项信息进行披露外,企业还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强调对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正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可能形成的无形资产做出必要的说明。同时,提供关于无形资产的补充资料报告,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价值变动以及风险预测分析等信息进行披露。

5.3.2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

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应该建立统

一、规范的无形资产披露格式,适当增加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无形资产披露的内容,建立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规范格式系统,从而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结 论

在高新技术企业,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不再是物质资源的多少,而是无形资产的比重。企业资产正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企业会投入大量的经费进行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地位日益重要。

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日渐增多的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从而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显得必要而迫切。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知识经济的来临,使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知识经济的时代性相适应,会计理应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以全新的视野来关注和解决知识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加大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开透明性。 参考文献

(1)周志宝.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会计探讨[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年04期 (2)张丽英.对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的思考[J],经济师,2011年09期

(3)靳炜伟.新准则下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思考[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报,2009年01期

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做出关于股权投资“对赌第一案”的终审判决,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历时近三年。最高院判决投资者与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有效,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对赌条款无效。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未有定论,该案作为首个由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例,其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受到投资界、企业界和法律界的密切关注。尽管最高院的判决看似对投资者更加有利,但是签订对赌协议会使得投资行为始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关问题值得交易各方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根据清科的有关数据,2012年前11个月PE/VC通过IPO实现退出的有120笔,占比70%,比上年降低了20个百分点。2013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在北京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否则应向证监会提出中止上市审查的申请。目前待上市的800多家企业中,PE/VC持有股权的不在少数,如PE/VC投资的公司撤回上市,则可能直接触发交易各方对对赌条款的执行。

本文拟就“对赌第一案”的案情及判决进行分析,以求能对对赌条款涉及的交易各方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件情况

2007年11月1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拟向甘肃省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并与持有世恒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100%股权的香港迪亚有限公司(“迪亚公司”)和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海富公司持有世恒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85%,迪亚公司持有世恒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6.15%。

同时交易各方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了以下对赌条款:

现金对赌:

股权回购对赌:

至2010年10月20日,如因世恒公司的原因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的世恒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008年度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远未达到《增资协议书》中约定的3000万元实际净利润,海富公司要求世恒公司及迪亚公司履行《增资协议书》中对赌条款的约定未果。

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法院判决

审判情况总结

具体的判决理由

(1) 一审判决

若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达不到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

该条规定与《中外合资经营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该条由世恒公司对海富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增资协议书》补偿条款内容与《中外合资经营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合同》(“《合资经营合同》”)中相关约定内容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以《合资经营合同》内容为准,故海富公司要求迪亚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海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判决

《增资协议书》就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的约定,仅是对世恒公司盈利能力提出的要求,并未涉及具体分配事宜;且约定利润如实现,世恒公司及其股东均能依据《公司法》、《合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获得各自相应的收益,也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各方就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及迪亚公司以一定方式补偿的约定,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增资协议书》补偿条款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认定无效。

海富公司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虽然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的补偿承诺亦归于无效,但海富公司基于对其承诺的合理依赖而缔约,故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海富公司1885.2283万元及利息。

(3) 再审判决

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没有请求返还投资款。因此二审判决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超出了海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但二审法院认定海富公司18852283元的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并判决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向海富公司返还该笔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增资协议书》中无陆波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的约定,海富公司请求陆波进行补偿,没有合同依据。

《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承诺了世恒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目标并约定了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在世恒公司2008年的利润未达到约定目标的情况下,迪亚公司应当依约应海富公司的请求对其进行补偿。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请求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没有提出异议,应予确认。

据此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迪亚公司向海富公司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驳回海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及启示

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净利润应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若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要求目标公司在未达到预期业绩的情况下,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补偿,则该等约定可能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无效,因此投资者应避免直接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对上市的影响

最高院此次判决被解读为认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因此可能会被投资者在今后的投资中广泛使用。然而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对赌协议的态度和理解将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上市审批及对赌协议执行的触发。

证券监管机构曾在保荐代表人培训中明确指出,对赌协议在上会前必须终止执行。此种做法一般被理解为是为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其认为对赌协议可能造成拟上市企业股权及经营的不稳定,甚至引起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权的调整;而且对赌协议中通常存在的盈利预测条款也与上市的目的相冲突。

根据对201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发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未废止的对赌条款,提及对赌条款的招股说明书均表明已废止该对赌条款或该对赌条款已执行完毕。如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根据《协议》约定,如果奥瑞金新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在认购协议交割日起三年内未完成IPO,则境外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奥瑞金新美的股权。截至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依据境内的上市审核环境,公司无法在协议约定的交割日(2007年12月21日)后的三年内完成IPO已经确属事实。2010年9月13日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控制的奥润实业与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Asia Limite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奥润实业受让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Asia Limited持有的凯恩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间接实现了对奥瑞金新美股权的回购,回购价格为2950万美元,定价依据系参照《附属协议》中约定的以认购本金2500万美元与每年18%的年单利率450万美元之和。2010年9月14日奥润实业向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Asia Limited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由于在2010年该对赌条款已执行完毕,因此奥瑞金最终得以顺利上市。

实践中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条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在增资/转股协议中签订对赌条款,如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隆鑫通用”)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隆鑫控股有限公司、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涂建华以及隆鑫工业有限公司(隆鑫通用前身)曾与财务投资者签署《关于隆鑫工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后隆鑫通用经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终止了该等对赌条款的执行。二为在增资/转股协议之外单独签订对赌协议,但在2012年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未发现相关披露。

在增资/转股协议中签订的对赌条款,在上市前如未履行,应被终止。因此拟上市公司可能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即由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增资/转股协议外单独签订对赌协议,但并未进行披露。对于该种情形,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可能难以查证,但会给拟上市公司留下潜在风险,包括可能构成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欺诈公众,以及因未披露对赌协议最终未能上市而触发对赌协议纠纷。

对赌种类对上市的影响

对于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外监管部门一般只要求如实披露对赌条款,且信息不存在造假和误导即可。对于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目前的公开资料及媒体报道,证券监管机构曾在有关会议和保荐代理人培训中主要对五类对赌协议提出废止要求,包括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

关于股权对赌协议,如上文所述可能会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并导致潜在的法律纠纷。关于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可能违反《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及公平原则。关于业绩预测,可能会促使企业追求短期利润目标做出不合规的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并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且业绩预测一般均包括股权回购或现金对赌,目标公司股东为了筹措补偿或回购股权的资金可能会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现金对赌的存在可能会使得目标公司在上市融资成功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使用或控制上市融资资金与投资者完成对赌协议的执行,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证券监管机构并未明确是否可约定公司高管业绩对赌,即如企业达到预期目标,投资者对高管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或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2009年2月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以及金石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投资”)三方签署了关于机器人定向增发事宜的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机器人连续三个年度均完成预期业绩且得以上市,则金石投资承诺向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实施每人20万元的奖励。该对赌条款在机器人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有关建议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

如上文所述,最高院在本案中认为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因此如投资交易中拟约定有关对赌的内容,则投资者应直接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条款或协议,以求在对赌条款或协议执行时,能够获得争议解决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即使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对赌协议,但仍存在目标公司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实际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因为一般情况下其主要的收益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相关,如因目标公司经营问题触发对赌协议的执行,则比较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注意对赌协议不能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也不能违反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共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原则,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无效,且在上市时存在障碍。

理解对赌协议本意,规范投资流程

对赌的原名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者根据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业绩表现,对企业的估值进行调整。当预期股权价值低于投资合同的估值,则执行对投资方有利的条款;当预期股权价值高于投资合同的估值,则执行对融资方有利的条款。

实践中存在对对赌协议含义的误解,某些市场主体以为对赌协议是保证投资者只赚不赔的法宝。某些企业为了引入投资者,从未认真考虑对赌协议的合理性和风险性,以致在对赌协议执行时与投资者产生严重分歧,直至需要争议解决机构的介入。

其实,对赌协议是一种互利互惠、共担风险的约定。对赌协议是为了避免投资成为一种赌博而建立的对冲风险的反赌博机制,以使得企业股权的估值得到有效的调整。

对赌协议固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目标公司发展有很大作用,但是对对赌协议既不能做夸大理解,也不能忽视其执行的可能性和风险。因此投资流程的规范、投资谈判的慎重、中介机构的使用等都将使得对赌协议的签订与执行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赌条款设置的合理性

对赌应是投资交易中各方平等、自愿进行的体现投资自由的一种民事活动。在目前的投资环境中,投资者即使对行业有充分研究,对目标公司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但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为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不可避免,且可能会被更加广泛地使用,并对交易达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对赌条款和协议,交易各方应尽力保证其合理性,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可能存在对赌无法执行或形同虚设,或不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可,而达不到对赌的本来目的。

根据媒体对本案的有关报道,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未进行尽职调查,甚至未见过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仅凭他人推荐就进行投资。在该种情形下既无法做到对目标公司的商业、财务、法律的全面调查和风险判断,也比较难以判断对赌协议未来执行的可能性。

因此设置对赌条款时,应基于对目标公司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以及对目标公司业绩与发展的合理和客观的预估。同时对于在境内的对赌条款,在签订时应充分评估其合法性,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各方的承受范围内合理设定。

(作者单位:柯杰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职业价值观或称择业观,是价值观在职业选择上的体现。高职院校的新生正处于职业生涯周期中职业准备和职业选择的关键时期,深入调查与研究他们的职业取向,积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对全面提高“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江苏省淮安市3所高职院校新生的职业取向调查结果,可以了解高职学生的心理倾向,有助于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关键词:高职院校;新生;职业取向;就业指导;问卷调查

职业取向是指人们希望从事某种职业的态度倾向,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是对选择某种社会职业所持的比较稳定的认识、评价、态度、心理倾向,是人们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职业、追求职业及其所要达到的水平和程度的主观向往。职业取向既是人的职业理想的直接体现,也是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表达。

研究对象与方法

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我院调研组对淮安高教园区内的3所高职院校新生的职业取向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过程中主要采取了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统计分析法。

文献查阅 以“职业取向”、“职业理想”、“高职教育”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通过检索获取相关文献数十篇,通过组织学习,为本次调查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

问卷调查 调研组设计了《高职院校新生职业取向调查问卷》,对3所驻淮省属公办高职院校2011级532名新生进行了随机抽样调研,最后确定486份有效问卷(见表1)。

统计分析 将统计结果运用比较、分析、综合等多种方法进行逻辑归纳,总结出影响高职院校新生职业取向的相关因素。

数据统计与分析

入学前是否做过职业规划 调查发现,大部分高职新生对于自己将来的职业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位,并不清楚自己将来要做什么。即使有少数学生有了自己的职业期待,也不知道如何去实现个人的职业理想,这说明学生在高中阶段缺乏相应的指导,往往将升学作为首要发展目标,对职业的认识比较模糊,尚未形成明确的职业取向(见表2)。

在选择职业(专业)时最看重的因素 职业取向是指人们希望从事某种职业的态度倾向。当今社会不少学生较看重薪酬,还有的将工作环境作为择业的首要因素,这折射出部分学生爱享受、怕吃苦的消极思想,对此学校要高度关注并给予积极引导(见表3)。

影响职业(专业)选择的主要因素 从数据来看,近半数的学生在选择职业(专业)时是从个人的兴趣出发,反映出青年学生的独立意识以及个性追求。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还有一大半学生职业取向并不确定,更多地受到家长、教师、同伴以及社会的影响,其中家长对学生职业选择的影响最大(见表4)。

入学后的主要感受 了解和掌握高职院校新生的心理状态,对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学生认为自己是“高考的失败者,同伴的落伍者”,情绪低落,态度消极,这对学生的成长成才极为不利。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入学后感到迷茫和空虚,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学生没有确立新的发展目标(见表5)。

对所学专业培养目标的了解程度 从学生对高职院校专业认知的程度来看,绝大多数的学生对此并不清楚,甚至有近20%的学生根本不了解。而我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描述是非常具体、明确的,对此我们要加以引导,尤其对新生而言,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见表6)。

对所学的专业是否满意 一个学生的职业期待是否与其所学专业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学习态度,通常满意度越高,越能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些学生对所学的专业不太满意,甚至很不满意,主要原因是由于学院根据学生服从志愿以及学校办学需要进行调剂所致,对这部分学生学校要给予更多的指导(见表7)。

入学后的发展目标 在调研结果中不难发现,心存升学愿望的学生远远多于希望就业的学生。高职院校强调的是“以就业为导向”,而学生则“以升学为目标”,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何处理和协调好这对矛盾,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另外,在调查中我们也看到,财經类专业的学生具备“自主创业”意向者明显多于工科类学生,对此须加以积极引导(见表8)。

在专业学习中最重要的因素 在专业知识、能力和态度三个选项中,选择以能力为重的学生占72%以上,充分反映了学生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及创业能力的强烈愿望,但从调查情况来看,学生对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见表9)。

希望从高职院校毕业后成为何种人才 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是高职院校的使命和责任所在。从调研数据来看,机械、电子、食品等工科专业的学生基本上选择了“技能型人才”这一发展目标,而财会、营销、金融、文秘等专业的学生则倾向于成为“管理型人才”和“自主创业型人才”。从数据来看,不少学生对职业的期望值比较高(见表10)。

希望毕业后从事哪种类型的工作 心理学工作者经多年研究证实,个体只有找到符合自己的工作,即所谓的“人适其职”或“人职匹配”,不仅能使求职者实现个人价值,而且能使用人单位获得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据调查分析,高职新生的“人职匹配度”在七成左右(见表11)。

希望毕业后得到的第一个职业岗位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多数学生存在“白领情结”,希望自己将来能成为一名技术人员、会计、管理人员、办事员、文书、推销员等;相反,对成为一名从事体力劳动的“蓝领”不太感兴趣。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高级技术工人严重不足,尽管国家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级“蓝领”,但如果受教育者的观念不改变,那么人才的结构性矛盾也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见表12)。

希望毕业后在哪个行业就业 学生在行业的选择上更倾向于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其中,金融证券、信息传输和软件开发等行业备受青睐,而对传统服务业和制造业则有一种明显的排斥心理,如食品生产、机械加工等。在调研中,食品加工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两个专业有83份有效答卷,而选择食品加工业的学生只有62人(见表13)。

希望今后在什么单位工作 前不久发布的《2012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高职院校毕业生有近六成在300人以下规模的企业就业,其中在5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就业的约占三成,为各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但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学生在就业单位选择上,仍普遍存在攀高与求稳的心态。从调查数据来看,有36.8%的学生愿意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然后是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这反映了高职院校的新生在就业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切实际的想法,有一种过于理想化的倾向(见表14)。

毕业后希望在何地区就业 从调查来看,很多高职学生不愿意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而是片面地认为留在大城市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很少考虑到自己的择业期望值是否符合实际,所选职业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是否适合自己所学的专业,一味地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重地位、重名利,轻事业、轻奉献,缺少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见表15)。

觉得自己在求职过程中最具竞争力的方面 高职院校的学生与高中学生相比,对考试成绩看得不是很重,他们更注重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不少学生认为拥有一张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远远胜过一份漂亮的成绩单(见表16)。

认为对未来就业帮助最大的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就业市场的不规范运作,有很多学生认为找工作就是要找关系,有过硬的社会关系就能找到比较好的工作。这种想法的存在极大地削弱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过分地依赖他人的帮助,常常会导致学生不思进取,不学无术(见表17)。

对策与建议

加强对高职院校新生的职业观教育 职业观是指一个人对职业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包括如何看待职业本质、职业理想、职业价值、职业道德等丰富的内容。它是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职业选择问题上的反映,对个人的职业行为起着支配作用。就是说,缺乏正确职业观的指导就很难对职业做出正确的选择。改善生活、发展个性、服务社会三大要素是衡量一个人的职业取向的重要标尺,三者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职业观。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青年在选择职业时,以“发挥个人特长和有社会贡献”作为首选标准。而在本次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学生更看重职业在改善生活、发展个性方面的功能和需求,而往往忽视了其服务社会的价值。这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择业意向和从业态度。马克思1835年在《青年的选择》一文中写道:“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当以人类的福利和个人的理想为主要指针。我们不应当认为这两种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对立性的冲突,认为一种利益消灭另一种利益,因为,人生来就是这样安排的:他只有为社会进步和同时代人的福利而努力,才能为自己完善起来。”所以,我们在学生职业观教育过程中,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学的专业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意义、作用与发展前景,通过引导学生放眼社会、紧跟时代,将个人的职业理想与服务经济社會发展高度统一起来,深入了解社会、主动服务社会,在促进社会发展中实现个人的价值。

加强对高职院校新生的入学教育 提高学生对高职教育以及所学专业的认同感是高职院校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由于社会的偏见,很多学生对职业教育认识是不全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这导致不少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后产生了迷茫的心态,学习缺乏积极性。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咨询服务,从而使更多的学生将自己的职业理想锁定在“高端技能型人才”这一新的人生目标。尤其是要帮助学生克服盲目追求“高学历”的心理。正如黄培炎先生在《职业教育之礁》中所说的:“人生必须服务,求学非以自娱。无论受教育至何种高度,总以其所学能应用社会,造福人群为贵。彼不务应用而专读书,无有是处。职业平等,无高下,无贵贱,苟有益于人群,皆是无上上品。”作为高职院校,不能将“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目标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而要让学生从内心接受它,并由此转化为自己的努力方向。这就要求学校要为新生充分解读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理解课程结构及其作用,掌握手脑并用的学习方法。高职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学生选择什么专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的职业方向。如果每个学生都能将自己的学业与未来职业联系起来,那么提高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就将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竞争中也必然会立于不败之地。

加强对高职新生的职业规划指导 在高职院校有很多新生职业取向模糊、职业理想淡薄、职业意志脆弱,存在从众心理,盲目追风。因此,学校要及时帮助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每个人的个性、兴趣爱好以及自身条件不同,其职业发展方向肯定也不一样,只有真正了解自己,才能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职业。大学生正处于职业探索期和职业准备阶段。著名学者胡适先生指出:“大学生选择科系就是选择职业,依着‘性之所近,力之所能’学下去,其未来对国家的贡献也许比现在所选的或被动选择的学科大得多,将来前途也是无可限量的。”所以,我们可以借助职业性格测试软件和职业兴趣倾向软件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通过自我评估,确定职业目标,确认专业方向,制定行动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及时评估反馈,切实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参考文献:

[1]凌方栓,方俐洛,白利刚.我国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研究[J].心理学报,1999(3).

[2]李荣华.大学生择业观理论探索[J].中国青年研究,2005(6).

[3]张小建.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

[4]吴俊华.我国大学生职业兴趣现状调查与测验编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5]金一鸣.中学生的职业指导[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

朱桂平(1966—),女,江苏沭阳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应用外语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英语教学。

任李(1984—),女,湖南岳阳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英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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