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2024-01-02

证券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事项,被称为“牛鼻子”工程,早在3月份,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要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然而,因为6月底开始沪深股市异常波动,《证券法》修订被延迟,因此,以法律修订为前提的股票发行注册制至今未能实施。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券监管部门在继续推动注册制的实施,但实施之后,并不会全面铺开,而是将循序渐进地实施,从而让股票市场平稳运行。

从目前各方信息看,有建议希望:股票发行注册制不排除在《证券法》修订完成之前,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推出。

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说,注册制至今未能实施让监管层压力较大。一方面,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在积极推动注册制改革,但股市异常波动后,资本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需要好好总结,在《证券法》未修订的现有框架下,束缚较多;另一方面,注册制一再推迟,如没有实质进展,会被外界批评为改革推动缓慢。

据熟悉证券法规的专业人士分析,如注册制不等待《证券法》全面修订后实施,目前提出来讨论的有两条路径,一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则;二是推动修改《证券法》中关于股票发行的有关条文,形成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快速获批。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是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因此,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在上市条件及审核方式上有明显区别。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注册制已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健全当下市场机制的同时,应尽快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安排进行实施,以期解决资本市场现行股票发行制度带来的多种市场扭曲问题。也有专业人士提醒,推进注册制改革十分必要,但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跟进。
推进路径

多位受访人士强调,股票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供给端,其改革贯穿着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股票发行审批制到如今的核准制,决定公司能否发行股票的环节一直在监管机构,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市场的“把关”作用,但也因此容易降低效率,市场资源未能得到充分有效配置。

此前有关讨论形成的基本共识是,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意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取决定性作用。光大证券分析师赵扬表示,注册制的推行是发展资本市场的需要,也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改革后将会使得金融市场成为中国未来最大的资金池,创新型企业获得低风险加杠杆的机会。尤其是估值重新回归后,资产配置上将会重新回归到大量优质的标的上。

事实上,中国的一批优质互联网企业因为不满足核准制下的企业上市条件,转而奔赴海外,这让业界觉得惋惜,互联网企业在A股上市的可能性也被频频提及。

注册制的实施意在解决上述问题。然而,现行《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上市门槛并不适合一些新兴业态公司,因此,注册制的实施需要相关法律的改变作为依据。

在今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注册制是各界讨论的热点,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实施注册制,今年4月份,全面修订后的《证券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在一读稿中,明确了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安排。彼时业界较为一致的预期是今年10月份《证券法》修订完成三读,随后注册制予以落地。但6月-7月股市异常波动后,《证券法》至今未完成二读。

接近立法机关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全面修订后的《证券法》除了股票发行的内容以外,还包括证券的界定、投资者保护、监管体制、协会和交易所定位等大量内容,几乎相当于重写。虽然注册制改革是共识,但在6月-7月股市异常波动之后,《证券法》的很多内容需要重新思考,因此,如果等《证券法》大修之后再实施注册制,时间上会比预期有所延后。

以“两会”时间为节点,相关方希望争取在明年3月份之前注册制有结果。因此,在等不及《证券法》修订的情况下,目前在讨论的路径有两种,一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则;二是推动修改《证券法》中关于股票发行的有关条文,形成修正案快速获批。

曾对注册制改革提出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张连起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注册制改革和严格的退市制度越早实施,越有利于改革的进程。
改革要点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是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在上市条件及审核方式上有明显区别。

多位权威人士强调,资本市场是投融资双方充分博弈的市场,企业能否上市,投融资双方应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核准制下,出于把关市场入口的考虑,企业上市需要满足一定数额的财务指标,且需要三年连续盈利。这样的规定阻挡了一大批优质的创新型成长性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一位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业绩导向下,企业出于上市需求,容易产生扭曲财务状况凑业绩的现象。

因此,注册制下将降低上市门槛,盈利条件上予以取消,对于公司主体设定较为简要。

在《证券法》一读稿中,有三条硬性规定,企业注册上市应该是: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最近三年没有相关犯罪记录。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说,上述三项条件,均是客观性要求,不需要监管层实质判断。这样的要求,意味着一大批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亦可以发行股票上市融资。

在审核方式上,注册制将取消以往的发审委制度,改为交易所对企业上市进行审核,证监会最终的核准以交易所的审核为前提。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今年6月参加“陆家嘴论坛”时表示,在交易所履行审核职责、承担审核责任的前提下,必须对现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机制作出调整,取消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交易所内部可以设置上市委员会对交易所审核部门提出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不再实行票决制。

在此过程中,交易所审核与发审委制度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以否决为审核目的,不做实质性判断。审核注重企业信息披露的完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张连起告诉《财经》记者,注册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备案,更不是审核的力度小了。注册制下,实质性审核仍然存在,它要求企业披露完备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审核不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背书,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对企业价值作出判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1月27日在新闻例会上表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正在组织研究与注册制相关的配套规章和规则。
循序渐进

据《财经》记者了解,考虑到现阶段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投资者成熟程度,多数意见倾向是,注册制实施后应当成为循序渐进的改革,不必在短时间完全放开股票发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注册制将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力度和市场可承受度的关系,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据了解,在注册制实施初期,针对市场可能担忧的扩容风险和造假风险,制度上会作出一些安排与考虑。

专业人士提醒,市场容量的核心要素在于节奏与价格。在核准制下,发行节奏与发行价格是监管层调节市场的常用方式。

在注册制实施初期,节奏与价格的改革将会循序渐进。“要给予市场明确预期。”相关人士说。

目前讨论的改革步骤是,先放发行节奏,再放发行价格。在发行节奏上,企业完成注册上市的时间周期大致在六个月内。

长期从事企业上市实操业务的张连起告诉《财经》记者,企业上市有明确的时间预期非常重要,企业可以根据确定性的时间来安排经营及上市计划。

在核准制下,企业排队等待上市的现象是常态,企业等待时间不乏长达两年,在排队上市的过程中,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拟定的募投项目均会受到影响。

目前,在注册制实施前,IPO发行依旧实行核准制,但IPO改革仍在不断推进。日前,证监会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进度不透明问题,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对各审核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因政策原因停发或调整的除外),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

市场人士评价,上述改革有向注册制改革渐进的迹象。

针对造假现象的担忧,注册制将会建立严惩机制,相关人士透露,相比核准制,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增大很多,一旦出现重大造假而承担责任的,监管层对中介机构的惩处会非常严厉。

张连起告诉《财经》记者,实施注册制后,企业上市盈利条件的放开以及严格的事后监管,有助于遏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造假动机。对企业而言,只要充分披露信息就可上市,中介机构也没有必要为了一单上市毁掉前程。在注册制下,一二级市场估值差异逐渐缩小,炒新、三高现象也有望得到一定遏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的实施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要求市场的主体及相关要素都非常成熟。目前的重点应在于完善市场制度,比如两融制度、熔断机制、跨期限市场的衔接问题。

“现在市场上资金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给投资者稳定的信心,让投机和股价的调整在一定的幅度里。”李曙光说。

张连起表示,在实施注册制后,严格的惩处制度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风险与法律诉讼责任,应成立跨部门的会计审计小组,整合会计审计资源,提供专业咨询支持,解决重大专业判断分歧,评估应对相关风险。

法律界人士提醒,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配合,比如现行法律框架下,惩罚的力度还是较轻,注册制牵扯市场众多层面,需要循序渐进、严谨实施。

证券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迄今为止,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问题是学术界尚未广泛关注但却在实务界非常重要的问题。文章首先界定证券公司备付金概念;随后分析了国内外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现状;继而从资金流量角度分析证券公司最低备付金持有量;最后,基于证券公司备付金这一议题的复杂性,文章提出了结论及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关键词:证券公司  流动性管理  备付金持有量  资金流量

流动性管理是各行各业经营管理的内容之一,而这一问题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尤为重要。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证券公司,流动性问题是需要谨慎对待的关键问题。教训已然存在,普华永道在美国雷曼兄弟破产进展报告中表示,“雷曼兄弟的破产并不是因为偿付能力有问题,而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这家拥有158年历史的华尔街第四大顶级投资银行一直拥有着庞大的资产,只是人们并没有给他时间将这些资产变现,让其走上了绝路。”鉴于此,本文正是旨在深入研究证券公司的备付金问题。

一方面,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证券公司应该保持资金流入与资金流出的大致平衡;而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突发或紧急事件发生的情况,因此,保证相当额度的资金储备是必不可少的。流动性管理的最高原则也即在于最大限度的防范流动性风险①,并且强调是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的防范流动性风险。用流动性确保安全性,同时兼顾盈利性,达到三性的统一。

笔者认为,类似于企业的经营决策需区分短期与长期,流动性管理亦可分为短期与长期两方面,或者说流动性管理本身就是企业经营决策重要内容之一。短期流动性管理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资金流入和流出的短期失衡情况而需确定一个恰当的备付金数额。长期的流动性管理则涉及到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政策的调整与优化。需要明确的是,本文的研究仅仅限于短期流动性管理,即对证券公司的备付金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一、备付金概念界定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备付金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银行及实体企业,关于证券公司备付金问题则鲜有论述,故在无成熟理论依据的背景下,笔者仅从实际出发来研究证券公司备付金问题。笔者认为,从狭义上讲,证券公司备付金指银行活期存款部分。从广义上讲,证券公司的备付金是指结算备付金,包括客户备付金、公司自有备付金和信用备付金。

证券公司的备付金属于盈利能力很低的资产,所以,若仅考虑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就应尽量减少备付金持有量。但是,证券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风险。只有持有相当数量的备付金,才能增强流动性,确保证券公司各种日常支付及预防需要的满足。否则,资金供给的波动或资金的突发需求极有可能迫使证券公司用高价向外购买资金。当然备付金持有量也绝非越多越好。过多的备付金导致资金闲置或造成在较低收益率的水平上运用资金的情况发生,违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前述两种情况均不利于公司的盈利与发展。综上,备付金管理的目标应表述为,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应尽量减少备付金持有量,兼顾流动性与盈利性。

二、国内外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现状

1.我国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证券公司也在不断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经营管理水平日益提高,但细化到备付金管理领域,大多数证券公司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主观倾向严重,科学论证不足

对于银行而言,衡量备付金合理性指标的构建与选取,中国人民银行早有规定。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中规定,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问题在于,虽同属金融业,但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相差迥异,对于前者设计的指标并不适合证券公司对于备付金的管理与监控。在业界对备付金额度管理指导意见缺省的情况下,多数证券公司在总结自身经验后,确定本公司的最低备付金持有量。对于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这一数额在10-20亿元不等。诚然,这样的备付金额度决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仅凭过往经验而未进行深入论证的决策,主观性倾向较为严重,科学性与前瞻性不足。

(2)对安全性考虑过多,盈利性目标往往被忽略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大多重视从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角度管理备付金,并设置流动性管理的预警指标——最低备付金持有

量。而笔者的观点是,如前所述,备付金管理的目标应锁定为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备付金持有量,兼顾流动性与盈利性。换句话讲,过度保守,以放弃追求合理收益为代价来过度注重规避风险;或者过度激进,通过承担高风险来过度注重收益,此二者皆不可取。这方面,西方金融机构的做法颇具借鉴意义。它们较多采用VAR(Value at Risk)方法,即构建风险价值模型。此模型提供了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公司所能承担的最大程度的损失。经过研究与评估,只要这一损失在可接受范围内,公司就应大力推进业务的开展,虽然该项业务会招致一定的风险。

2.国外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情况

为了了解西方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的情况,笔者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网(http://www.sec.gov/edgar.shtml)上搜索了高盛(Goldman Sachs)、美林(Merril Lynch)以及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三家顶级证券公司近三年的年度报表及其他资料,遗憾的是,在已有的公开信息中,鲜少关于公司备付金管理问题的说明。加之如前所述,学术界迄今几乎并未涉及过关于证券公司备付金问题的研究,这使得本课题的研究存在相当的难度。

笔者试图查阅西方银行业关于备付金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现在西方的大型商业银行往往建立数学模型,通过复杂却精确的量化分析来对备付金进行管理。具体说来,这些银行的技术人员大多采用计量经济学的建模方法,以本行历史经营数据作为支持,对各种流动性需求(包括短期、长期、定期及临时的流动性需求)进行建模,在此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备付金水平。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先进做法,加强对证券公司备付金持有量的科学管理,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抵御风险。

三、从资金流量角度分析证券公司最低备付金持有量

1.证券公司资金流量分析

证券公司的资金流动和备付金管理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资金的流入与流出分别对应备付金的供给与需求,确定备付金持有量,要考虑备付金的供给量与需求量,也就是考虑证券公司每日的资金流入量与流出量。因此,笔者认为,从资金流量研究证券公司备付金,是一个可行的角度。

证券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流入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拆入资金,回购业务资金增加额,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流入;而导致资金流出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购置或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融出资金,代理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支付职工薪酬,支付税费,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流出。

笔者在计算资金流入或资金流出时,均考虑证券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所产生的流入及流出,剔除非正常因素导致的资金流入及流出量。证券公司计算在某一期间的资金净流量,应该是该期间的资金流入量减去资金流出量。

2.证券公司备付金成本分析

笔者认为,证券公司备付金成本可以分为持有成本与短缺成本。

持有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是公司持有这一部分作为备付金的资金因无法用于其他业务的而丧失的潜在收益。

假设证券公司备付金持有成本为C1;持有量为P;持有备付金的机会成本为R1,持有P数量备付金的时间成本为T1。则证券公司备付金持有成本为:

C1=P*R1*T1

短缺成本,是指因持有备付金不足而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因为备付金不足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及时兑付等问题,使公司陷入流动性风险,而由此带来的对公司商誉及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无法客观准确的估量,所以,虽然这方面的损失极为重大,但本文暂不予考虑。

假设证券公司备付金短缺成本为C2;持有量为P;每日资金净流量为NCF;持有P数量备付金的时间成本为T2。若每日资金净流量与备付金持有量之和大于等于零,则理论上不存在短缺成本;若两者之和小于零,则存在短缺成本C2,证券公司需从银行、同业或通过其他途径借入资金,设借入资金利率为R2。此时证券公司备付金短缺成本为:

C2=-(P+NCF)*R2*T2             P +NCF<0

备付金的总成本就是持有成本和短缺成本之和。假设C表示总成本,则有:

C= C1+C2

备付金的持有成本与短缺成本此消彼长。使总成本最低的备付金持有量,是最佳的备付金持有量,也是证券公司可行的最低持有量。

四、结论

证券公司资金净流量与备付金持有量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本文基于盈利性目标的考虑,从资金流量角度出发,提出了确定证券公司最低备付金持有量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证券公司持有备付金的机会成本利率R1及借入资金利率R2的确定问题。

一般认为,可以将证券公司各个部门使用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作为持有备付金的机会成本利率。这需要在收集公司各部门收益数据的基础上加以计算而得。

对于借入资金利率R2,则需要参考公司过往日常经营中借入资金利率后加以确定。但是,仅凭经验数据并不能准确估计这一问题。具体说来,备付金短缺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个极端情况,所有公司都尽力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生,很可能导致违约并因此引起客户及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如果恐慌情绪蔓延开来,那么其他金融机构即便时下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出于自保的目的,也未必会被可观的利率打动,最后导致证券公司备付金短缺紧急情况发生时,想借却无法借到钱的局面。所以面对备付金短缺的极端情况,实践中还需加以细致分析。

2.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问题的复杂性。

迄今为止,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问题是学术界尚未广泛关注但却在实务界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从资金流量角度出发,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但还应看到实务中证券公司备付金管理问题的复杂性。最低备付金持有量的确定,除了考虑资金净流量之外,还要考虑一个证券公司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期限匹配、利率风险及资金缺口等方面的问题。希望更多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对此展开更深入的讨论与研究。

参考文献:

[1] 赵柏波.货币资金探讨.会计师.2013年第9期. P37-P38.

[2] 王戈.企业营运资金管理中数学方法的运用.财会月刊(理论).2007年第1期.P32-P34.

注释:

① 关于证券行业流动性风险界定的问题,至今尚无确切表述,但可参照2009年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②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发[ 1996]450号)

作者简介:

任聪聪  (1986.02-),女,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资本市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北京市  100872)

证券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创新金融革命的一部分。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给会计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全面、系统的规定。我国应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尽量按照我国会计的传统习惯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便指导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实践,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

[

证券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进程却困难重重。

2011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起操纵证券市场赔偿纠纷案——18名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ST钛白(原“中核钛白”,股票代码:002145.SZ)民事赔偿案——作出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紧随其后,12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股民王某诉北京首放投资公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赔偿纠纷案中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

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难行

应当看到,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中国《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均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来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损失的计算数额。

法理上,这显然是缺乏程序性法律依据的。因为,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确实不能参照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进行法律适用。

同时,从侵权责任的实体法律层面进行分析,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即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该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所属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大盘指数等因素影响,投资股票产生的损失,能否认定是由相关操纵行为造成的,在证券法理论与实践中均未形成共识。

由此可见,中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受理、胜诉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障碍,主要根源在于《证券法》实施之后的民事诉讼救济机制迟迟没有出台,以及操纵证券市场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合理借鉴国外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经验是实现中国投资者保护的必要路径。

作为全球最为成熟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美国证券法以及判例让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取市场操纵损害赔偿。尽管美国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程序在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各类证明要素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困惑,但对于建构中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而言,其优质内核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启示作用。

反操纵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美国《证券交易法》主要以反欺诈条款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该法第10条b项(以下简称“10b”)规定:禁止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州际商务、邮电通讯、证券交易等设施,使用操纵、欺诈或违反证券监管部门基于保护市场和投资者利益所制定法规的方式,从事注册证券、非注册证券、以证券为基础的掉期合约等交易。美国大多数反证券市场操纵诉讼均基于10b规定而提起。各级联邦法院在判例中始终强调,10b规定在法律解释上必须具有灵活性,不能以一种限制性的视角严格解释10b规定的字面含义。

根据10b规定对抗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具有多方面的便捷诉讼效果:在美国,只有基于10b规定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证券交易法》其他的可诉性条款中没有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反操纵民事诉讼即可针对发行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也可针对交易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反操纵诉讼标的不仅包括注册证券,而且包括非注册证券。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纽约保险管理机构诉纽约人寿与灾害保险公司案中首次确认,当事人有权根据10b规定提起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证券交易法》保护投资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制裁操纵证券市场者的权利。自此,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逐渐成为投资者成功弥补损失的有效法律救济途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J. I. Case公司诉布洛克案中提出了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尽管《证券交易法》没有明确且详细地设定民事诉讼机制,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当然地内含着民事赔偿司法救济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因为民事赔偿诉讼不仅是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目标的实用性机制,也是反操纵行政、刑事诉讼的必要补充。

反操纵民事诉讼的法律要素

投资者基于10b规定要求弥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其产生的损失,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自己属于适格原告;被告实施了操纵行为并具有主观明知;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合法且合理等法律要素。

一 适格原告

在美国证券诉讼实践中,市场操纵民事案件中的适格原告一般是指在操纵行为发生后直至揭露前与操纵者实施相反操作的证券投资者。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74年夏皮罗诉美林集团案件中首次以判例的形式提出了该项规则。

美国证券法理论上有一些观点质疑这种规则的公平性,认为其过于宽泛,明显拓展了证券操纵者的民事责任,大量的投资者将会以适格原告的身份加入证券集团诉讼,导致被告实际支出的赔偿数额超过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损失。

但是,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这项适格原告判断标准在诉讼实践中获得了广泛认同。因为其不仅为证券投资者寻求民事法律救济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准入门槛,而且,被告支付损害赔偿数额层面的不公平缺陷在实践中可以由法院设定赔偿总额限制的方式(或称“赔偿帽”)予以纠偏。对于适格原告的准入标准而言,确保投资者法律救济途径的价值考量显然应当超过精准赔偿的目标追求。

二 操纵行为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使用了欺诈性手段,对证券供求关系制造重大的虚假性或者误导性影响,从而操纵证券市场。例如,操纵者使用洗售(Wash Sale)、对敲(Matched Orders)等方式影响市场价格。操纵市场行为还可以与虚假陈述相结合,即行为人向市场公布事先明知是虚假的、误导性的、未经尽职调查明确真伪的或者具有利益冲突的信息,引起证券交易价格波动。

没有经过法律量化评估的操纵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10b规定层面的操纵证券市场。符合实质性标准的操纵行为是确认民事责任的客观行为基础,即操纵行为应当达到显著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程度。判断操纵行为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标准: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进行证券交易时会将涉案行为作为重要的根据或参照。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操纵证券市场判例一般认为,如果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涉案操纵行为具有一定关联,就可以确认当事人具有证券操纵赔偿的请求权;至于操纵行为对于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确实具有重大影响,则必须根据每个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三 主观明知

明知是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观要素,即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对于涉案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结果具有认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rnst & Ernst会计事务所(安永会计事务所前身之一)诉霍奇菲尔德案中将明知界定为“内含欺诈与操纵意图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的原告而言,主观明知要素是一项具有较为严格法律标准的证明责任。根据美国《证券民事诉讼改革法》的规定,原告必须基于被告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客观行为与事实进行“强有力的明知推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泰乐集团(Tellabs Inc.)诉Makor Issues & Rights有限公司案件中将“强有力的明知推论”解释为“原告应当出示使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明知”。美国最高法院该项判决意见一般可以理解为证券操纵案件主观明知要素的“显著优势证据标准”,即当推论操纵者主观上存在明知的证据明显比反驳证据具有说服力时,法官应当认定明知推论成立。

四 因果关系

投资者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是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毋庸置疑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对原告而言是一个艰难的诉讼过程。在美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实践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关联”与“损失关联”两种类型的因果关系。

“交易关联”是指原告从事的证券交易行为与被告实施的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客观且合理的因果联系。美国证券法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承担注意义务与勤勉责任,如果其本身忽视了保护投资安全的注意义务,法院就不能认定操纵行为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之间存在欺诈与被欺诈的因果关系。这种意见在某种情况下显然具有合理性。

然而,更有必要强调的是,证券市场是一个发达且开放的交易系统,证券交易价格是由与该证券及其发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所决定的,故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与投资者发生关系,而是经由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作用于投资者的资本配置行为。因此,谋求损害赔偿的投资者实际上不需要证明其投资行为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只要有证据表明操纵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就可以认定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存在“交易关联”这种因果关系类型。美国证券法判例将这种因果关系解释原理概括为“市场欺诈论”。

“市场欺诈论”本质上是对“交易关联”的一种可反驳推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或者涉案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没有产生重大影响,则可阻断操纵行为与投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对于疑似操纵行为没有发生实质性反应的时间节点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损失关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基于被告实施的操纵行为而进行的相关证券交易实际产生了损失。操纵行为是投资者发生损失的原因之一即可,至于如何量化操纵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度,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同时这也更倾向于是一个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

五 损害赔偿

因操纵行为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美国证券诉讼实践中一般适用实际赔偿规则,即以原告实际买卖证券的价格与该证券的真实价值之差作为损害数额。

原告实际买卖证券价格以该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实施之后、操纵信息揭露之前的交易平均价格计算;原告在操纵信息揭露之后仍持有相关证券的,以操纵信息披露之后、法院认定的基准日之前该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认定。受操纵证券的“真实价值”通过推定的方式予以计算,实践中通常以操纵行为揭露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30天)的平均交易价格进行认定。

但是,证券诉讼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在证券操纵民事案件中,这不仅表现为操纵行为类型多样化,而且体现在同一集团诉讼中不同原告的受害情形各不相同。

因此,实际赔偿规则只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赔偿计算方式,不能绝对地排斥其他损害赔偿认定规则。实践中,法院允许原告合理地选择有利于恢复损害且非投机性的赔偿计算方式,一旦法院认可,则原告无权更改。对于损害赔偿计算而言,美国联邦法院尽量尝试在全面弥补投资者损失与避免极端地处罚操纵者之间寻求理性平衡。

中国反操纵民事诉讼的未来

当前,中国的证券监管层充分认识到了操纵证券市场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致力于采取稽查措施防控操纵行为,并将严重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同时,对于资本市场中的疑似操纵证券行为,无论是资深市场人士,还是一般投资者,其惯性思维通常是建议或者呼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然而,资本市场行政监管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资本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行政监管为主导进行反操纵监管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应对市场操纵的挑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证券集团诉讼为核心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市场化监管的主要机制。

由于《证券法》有关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条款的不明确、不细致与不坚决,中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实践中始终处于艰难探索状态。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程序长期处于证券监管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调研状态,迟迟无法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救济途径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难以形成庞大且有力的市场化监督力量惩防市场操纵违法行为。

此外,中国证券诉讼实践中已经涌现了部分有影响的代表人诉讼案例,但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简易的共同诉讼制度,不能适应市场操纵等证券赔偿案件受害者极为广泛的实际情况,造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诉讼救济无路可循。律师征集委托权困难、证券集团诉讼机制尚未全面确立、损害赔偿范围有限等,实质上影响了广大投资者集合力量起诉在资本、信息等资源上具有显著优势的操纵者的诉讼效果。

从美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法律框架与判例实践来看,其主要是以《证券交易法》上的一般性反欺诈条款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规范依据,并在传统侵权法的责任原理上确定原告求偿的法律要素与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合理限度,以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与长期的判例实践建构了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实体规范结构并不一定能够完美地与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特点进行对接,但其至少为广大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赔偿救济的法律途径;尽管美国操纵证券市场集团诉讼也存在投资者个体选择权受限、律师费用高企、潜在恶意诉讼比例较高等缺陷,但证券集团诉讼使得原本处于劣势地位的证券市场投资者能够有效对抗具有信息、资金、技术等各方面资源优势的操纵者,从而建构起原告与被告力量均衡的民事诉讼。

所以,中国《证券法》应当细化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适格原告、因果关系、赔偿标准等疑难问题,并根据操纵证券市场的特点规定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倒逼《民事诉讼法》有关证券诉讼机制的改革,从而使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遭受损失的广大资本市场投资者能够形成合力,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证券市场操纵者的民事责任。通过有效的民事诉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防控力量,理应是一种具有效率的市场操纵防控制度。只有设置程序简捷、诉讼成本与风险合理、维权效率较高的资本市场诉权运行程序,才能实现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与对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作者是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证券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系 别: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二○ 一五 年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目 录

要……........…………………………………………………………………………………………….1

言 ............................................................................................................................................................ 3

1 无形资产概述 .......................................................................................................................................... 3

1.1 无形资产的概念 ........................................................................................................................... 3 1.2 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 3 2 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 4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 4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 4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 5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 5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 5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 5

3.1披露不完整 ...................................................................................................................................... 5 3.2披露内容模糊 .................................................................................................................................. 6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 6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 6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6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 6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 6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 6

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 7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 7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 7 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 8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 9 结 论 .............................................................................................................................................................. 9

参考文献 ...................................................................................................................................................... 10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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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的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越来越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资产项目。专有技术、创新能力、商标、品牌、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企业文化、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将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

本文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从无形资产的概念出发,通过对现行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评估管理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等若干问题探讨与研究,从而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的地位

评估管理

信息披露

处理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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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知识经济凸现的形势下, 在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增长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驱动的条件下, 研究无形资产会计尤其重要。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会计核算以有形资产为核心,不确认无形资产或者虽确认,但低估了无形资产。而在无形资产占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若仍以有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去套用无形资产,将会导致决策失误。

建立新的知识会计体系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需要,还是对现行的无形资产会计进行改造,均将对无形资产会计带来新的问题、新的机遇和巨大冲击,促使会计界人士去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从而导致其发生革命性的变革。

1无形资产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趋势的今天,无形资产成为全球资本扩张的“利器”’与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载体与核心要素。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知识经济的最大特点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无形资产是知识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1.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同时,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物质实体才能为企业带来长期收益,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源泉,是能够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1.2无形资产会计的地位

知识与信息时代,企业的竞争因素以知识为主,即以无形资产的投入为主。知识、人才、商誉和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水平,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当今,知识超过了传统的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要素的地位,无形的知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了。

同时,企业的发展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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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程度决定于企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通过有效地运行无形资产来盈利的。当前,企业的价值体现也往往依赖于无形资产的影响力。

无形资产会计的评估是现代会计的重点研究课题,企业如何评估和计量无形资产,是企业价值最真实的体现。

如何评估企业的商誉、确认能带来企业价值的管理能力及一切所能为企业带来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会计评估的重点从有形资产转移到无形资产上,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企业宏观调控,极大地鼓励公司提高知识技术含量,完成过渡时期的完美转型。

在知识无敌和高新技术爆炸的时代,无形资产是其主要的标志,无形资产可以说是一个公司和企业的身价的象征。

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是非常复杂的,准确而科学地计量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好无形资产会计的研究工作,是企业走向未来的重要手段。 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在形态上不如有形资产那样能直接观察和易于捉摸,但它与有形资产一样,同样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企业对无形资产缺乏足够的认识,评估意识淡薄,管理不够严格,致使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失衡,无形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现状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同世界接轨的大趋势极不适应。

在全球市场竞争舞台上,中国企业面临着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迈向“中国品牌”的重大发展机遇与挑战。目前虽涌现出了以华为、联想、海尔为代表的诸多著名企业和著名品牌,但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品牌建设中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重重困境。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的过程中,品牌价值小、品牌实力弱、品牌管理乱、品牌发展慢、品牌存在时间短的状况切实存在,需要的是仔细探寻原因.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 2.2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比如,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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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2.3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近年来,由于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我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比较差,使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经常会出现著作权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抢注商标、假冒商标等一些不良现象。 2.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而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2.5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由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3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无形资产信息逐步成为企业内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所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因此必须构建一个有效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使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丰富多样且有效实用。 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3.1披露不完整

现行的会计准则除了要求披露研究与开发的有关信息外,对人力资源、市场资产、组织设计等无形资产一概不予披露。对于无形资产在计量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不披露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理由,信息使用者已经不能满足无形资产披露的现状。无形资产入账并予以披露的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7项。而商誉仅对产权变动商誉确认,对自创商誉 并不予以确认。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名称、报刊刊头、计算 机软件、许可证和特许权、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 等14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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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0多项。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 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我国仅仅披露以上这些 是远远不够的。 3.2披露内容模糊

在资产负债表中只确认已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而且是以其摊余成本表示,因此,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是一个总括的资料,不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无法据以判断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和获利能力。这些模糊的信息披露会降低资本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误导投资者作出决策。 3.3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

在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主要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依法取得时按发生的注册费和律师费等入账。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仅披露了无形资产的历史信息。历史信息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低,与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相关程度较高的信息应该是现时信息和未来信息。 4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日渐增多,地位日益重要,传统模式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能否满足知识经济的时代要求?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等一系列问题迎面而来。

根据现行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4.1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

无形资产过户时就核销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不再有余额,资产负债表中也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存在,在以后长达50年的时间中大额的无形资产都将处于账外资产的状态。 而每年期末出资人欲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时失去了明确的对照标准。这对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非常不利。 4.2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

如果再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则已经没有成本可以结转,时常会出现会计制度前后矛盾的问题。

5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改进意见,希望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评估管理与披露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帮助。 5.1无形资产确认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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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企业应对以下项目纳人无形资产确认的内容范围。

(1)自创型商誉。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资产逐渐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转变。自创商誉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在企业资产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可低估。自创商誉反映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超额的盈利能力,对评估企业价值起巨大作用,确认企业的自创商誉是必要和迫切的。

(2)企业人力资源(如员工的教育情况、工作能力、职业评估等)。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源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世界各国对稀缺资源的争夺正在从自然资源、资本资源转向人力资源,企业员工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能左右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企业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3)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企业信誉、企业品牌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影响着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拥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企业品牌,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利益,应对它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 5.1.2及时确认新出现的无形资产

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每个企业都在加大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每天都会有新产品、新技术的诞生。会计确认理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前进,注重对新出现的无形资产进行归类和确认。企业应提高对新兴无形资产(如各种认证标志的使用权等)的辨析度和确认力度,使新兴无形资产得到及时确认。

比如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权,企业应作为新兴无形资产及时加以确认。因为这些认证标志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以及一系列严格的考核、检验,才能获得其使用权,对企业来讲,是具有无形性的重要资源。 5.1.3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鉴于无形资产获取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多样性,在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与后续确认过程中,企业要贯彻实事求是,灵活应用的原则,采用多种价值形式相结合的方法确认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初次确认时,如果有历史成本可以参照,就按照历史成本作为入账基础;在没有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确认依据,由于评估价值相对而言更为准确,是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量化反映,因此有利于企业解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保证企业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资产总体规模报告的正确性。在后续确认时,将评估价值作为确认依据比用摊销后的净值更为客观、准确,也适应了无形资产不确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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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展示企业形象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未来的几年,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的接轨,企业对无形资产的重视一定会和有形资产趋于一致或胜过。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企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及措施,促进企业可持续经营管理。

5.2.1加强理论研究

目前,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等问题,理论界仍在争论不休。这些问题没有定论,具体操作人员就会缺乏最基本的理论指导和依据,妨碍他们借鉴西方的具体评估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相应发展自己的评估方法的进程。 5.2.2完善评估程序

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要明确: (1)为什么评估? (2)采用什么标准? (3)使用什么方法?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中,第(2)项是空白,必须有一整套的有关规则,从评估目的到评估标准、直至针对不同类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方法,这些问题都应有详细的规定。 5.2.3慎重对待市场法

用发展的眼光看,市场法是颇具实用性和客观公正性的评估方法,但目前应用市场法的一些基本参照参考资料、参考资料等无法取得;仅有的很少具有可比性,在此基础上应用市场法评估,其结果的可靠性将大受影响。 5.2.4展望建模问题

解决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模型无疑是很有前途的选择。实务操作中,已有一些专家提出了一些数学模型。现在看来还不成系统,而且大多数可操作性较差,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5.2.5强化监督体系

可考虑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唯一权威部门,由它来筛选合格的评估机构,并使之与行政依托部门脱钩,对评估机构进行分级,规定其能承接的项目规模,抓评估项目的立项与结果确认两个关键环节。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顺应改革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关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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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后,国家可弱化直至放弃对评估项目的立项批准及结果确认,而起监督服务作用。从而建立起对评估机构主要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约束,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并提供辅助服务的评估机构体系。 5.2.6健全法规体系

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立法过程应确立以下原则: (1)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应是完整统一而不是条块分割的市场。 (2)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允许依无形资产自身特点进行分类评估。

(3)评估是市场行为,管理是政府行为,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要严格分立。评估要按市场规律去做,管理是为了评估的有序规范,最大限度地保证无形资产评估的公正、合法。

5.3无形资产的披露改进建议 5.3.1鼓励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表外披露

对无形资产的表外披露可以反映那些在会计报表中无法确认、表述和货币化的无形资产重要信息,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的问题。除了对准则中规定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五项信息进行披露外,企业还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强调对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正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可能形成的无形资产做出必要的说明。同时,提供关于无形资产的补充资料报告,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价值变动以及风险预测分析等信息进行披露。

5.3.2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

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应该建立统

一、规范的无形资产披露格式,适当增加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无形资产披露的内容,建立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规范格式系统,从而克服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结 论

在高新技术企业,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不再是物质资源的多少,而是无形资产的比重。企业资产正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企业会投入大量的经费进行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地位日益重要。

如何能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对日渐增多的无形资产进行更为合理、准确地确认、计量、报告,从而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显得必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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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来临,使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知识经济的时代性相适应,会计理应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以全新的视野来关注和解决知识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加大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开透明性。 参考文献

(1)周志宝.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会计探讨[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年04期 (2)张丽英.对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的思考[J],经济师,2011年09期

(3)靳炜伟.新准则下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思考[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报,2009年01期

证券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证券市场的监管尤为重要, 有效的证券监管措施可以克制证券市场不足, 保护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保障证券市场平稳、透明, 提高证券交易效率和证券创新能力。所以, 如何形成科学的监管体系, 从而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目前研究证券工作需要克服的重要问题。我国的情况和别的国家不同, 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着政府的过度干预, 市场没有正确发挥出监管的作用。因此, 分析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国证券监管现状

2.1 证券违法违规现象增多

我国证券行业在这几年伴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起来的, 我国证券市场较国外来说存在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其中证券违法违规现象逐渐增多。证券市场在我国不断发展最明显的就是证券市场主体增多, 越来越多的人投资到了证券行业, 希望获得高额利润。在这些人中不乏违法违规操作人员, 他们有的通过一些恶劣手段进行关联交易, 有的借助空壳公司上市套取投资者的金钱, 还有的进行非法操作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等,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威胁到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2.2 证券监管处罚方式单一

证监会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立即作出对相关当事人或机构的处罚。目前, 我国证券监管处罚方式较单一, 只有行政处罚和市场准入两种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是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进行的处罚, 市场准入是对个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一旦出现不法操作, 采用不正当手段, 影响到了证券市场稳定, 终身不能进入证券市场。

2.3 证券监管存在滞后性

证券市场公司或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监管往往滞后, 这就增加了很多人的侥幸心理。由于证券监管无力, 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能及时被发现, 所以很多人选择了采用不正当手段, 大肆捞钱, 这都是证券监管滞后产生的影响。

3 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3.1 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证券监管方面, 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只是对证券监管做了大致的规定, 但是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 对于证券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和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并不明显, 也没有证券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于缺少了法律法规的约束, 证券市场不法人员就会更加肆无忌惮。而且在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相关的配套措施也不完善, 缺乏成文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得不到保障。

3.2 证券市场存在政府过多干预

我国并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政府过多干预, 这就导致了证券市场发展总是按照国家预定的方向, 而不是市场本身的规律。政府对于证券市场过多干预, 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总是直接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 将市场价格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但是这样市场就不能按照自身发展规律运行, 就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3.3 证券监管信息化水平较低

证券监管信息化水平较低, 我国在监管证券市场时, 技术较为落后, 没有采用先进的技术。在监管证券市场时, 往往根据政府出台的法律条文行事, 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较差, 也都是一些表面的法律条文, 并没有具体的监管方案及监管细则可以借鉴。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 方式较为落后, 缺乏先进的监管技术。

4 证券监管的发展建议

4.1 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应当仅停留在表面, 要完善证券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我国政府应分析目前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 减少违法现象发生。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中要明确具体的责任, 细化到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人员, 对于因监管不力的人员进行过错追究, 对于证券市场不法操作违规人员, 加大处罚力度。

4.2 政府适度干预

在市场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 政府应当减少干预力度, 让市场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使证券市场能够按市场自身规律运行。当市场失灵时, 政府也要控制干预力度, 政府应当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起引导作用, 而不是主导作用, 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引导市场运行, 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4.3 提高证券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在证券监管方面, 我们要采用先进的技术, 运用先进的理念进行监管。我国要开发先进的证券监管技术设备, 能够在线监管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并能进行数据的正确处理与分析, 后台监控异常的账号, 还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管, 确保信息的准确, 也要做好后台的统计, 提高证券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减少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在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的背后, 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证券行业监管问题较为严重, 政府干预过多, 市场对政府存在过多的依赖性, 市场监管薄弱, 证券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 而目前证券违法行为逐渐增多, 市场监管滞后性严重。若要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自律监管, 并注重创新监管理念, 提升信息化水平。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金融业逐渐成了推动经济增长的一大因素, 而证券市场在金融业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证券市场的任何变动都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 进一步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 因此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尤为重要。但是若要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有效的监管措施不容忽视。虽然近几年金融业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在证券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详细阐述了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 分析了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证券监管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 吴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 2017 (6) .

[2] 任嘉鑫, 刘娉婷, 吴晓翠.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 2016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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