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析论文范文

2024-02-0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查明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新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近年来,贵池区紧紧抓住被确定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到今年6月底,全区已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29个,各类专业协会69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达到98个,其中畜牧专业22个,水产专业6个,蔬菜17个,粮油棉12个,沼气专业26个,茶叶4个,其他专业11个。入社(会)14747个,辐射带动社(会)外农户26125户。池州市江南乡村土鸡产销合作社被确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

一 、基本做法与成效

㈠成立组织,加强宣传。区政府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农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农委、财政、工商、民政、科 技、科协、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为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便于推广应用“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区政府明确将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办公室设在区农委与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合署办公,产业化办公室主任兼任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办公室主任。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动态、扶持政策、工作经验及生产产品等方面进行宣传。对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成立大会,邀请电视台、报社记者采访报道。为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编印了《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指南》一书,发放到各乡镇街道、村委员、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㈡建立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激励机制。区委、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考核奖励办法,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列入区乡干部年终考核范围。在每年的总结表彰大会上,对先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同时,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举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多方面加强指导、帮助、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行业信息指导、科技咨询、技术推广、农产品流通以及行业内部自律和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和实力,可享受与同级龙头企业同等的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并纳入区级龙头企业考核范围。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开展农资经济及农产品销售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经营化肥、农膜、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业投入品。

㈢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一是服务作用。重点是技术、信息、农业投入品、防疫等方面的服务。沼气协会承担组织技工建池,开展技术培训,发放沼气灶具及配件,沼气池维修及沼气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珍珠协会利用协会的信息收集优势,对珍珠市场行情进行预测,引导珠农在市场行情看好时,收珠销售,避免珠农盲目销售造成损失;二是流通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可将千家万户的农产品与销售市场、龙头企业结合起来,较好的解决产销矛盾。杨棚茶叶产销合作社,将茶农的鲜叶收购起来,通过加工包装销售到市场。驻驾优质油菜产销合作社、里山农产品产销合作社将农民手中的油菜籽、山芋统一组织起来销售给农产品加工企业。棠溪食用菌协会,将菇农生产的鲜菇统一收购起来,出口外销;三是技术载体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利用众多的社(会)员队伍,担当起科技兴农的“二传手”和主力军,直接参与产业化经营中各生产经营环节的活动,是科技进入千家万户的桥梁和纽带。乌沙、高岭两个镇根据池州市万亩蔬菜基地建设的需要,及时组建了四个蔬菜产销合作社,将蔬菜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推广到蔬菜种植户手中。墩上獭兔协会在制定獭兔饲养加工系列标准的同时,加快獭兔饲养标准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协会会员作为“二传手”将獭兔养殖、加工、产品质量等系列标准推广应用

到獭兔生产的各个环节;四是品牌推介作用。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功能,整合品牌,统一推介。鳜鱼协会认真调查研究,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注册了秋浦牌商标,开展了秋浦花鳜绿色食品认证,在全省乃至全国打造秋浦花鳜品牌。

㈣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健全了组织章程、完善了管理制度、规范了运作机制。合作组织以股份合作、入股分红、保护价收购、利益返还等多种形式与社员或会员间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在农资供应、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产品销售服务和维护社(会)员权利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明显。晏塘镇江南乡村土鸡产销合作社,入社社员102户,年饲养土种鸡61万只,注册了乌凤牌商标,拥有饲料加工、苗鸡孵化等设备,总资产达到150万元。合作社主要经营雏鸡、饲料、疫苗、土种鸡、土鸡蛋及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苗鸡防疫、技术培训等工作。合作社为社员实行“统一供雏鸡及饲料、统一防疫、统一养殖标准、统一包装销售和分户饲养、分户结算”的“四统二分”经营模式,既降低了生产成本,又保证了产品质量。去年,合作社直接销售社员土鸡61万只、土鸡蛋6000万枚,收购、介绍和推介非社员养鸡户土种鸡59万只、土鸡蛋5800万枚,销售量占全镇总销售量的80%。高坦乡杨棚茶叶产销合作社采取“自愿组合,联户投资,分户管理,统一加工,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年底分红”的形式由24个社员投入股金50万元,新建了茶叶加工厂、保鲜库,注册了商标,制作了系列茶叶包装,结成紧密型经济利益共同体。2004年,合作社收购鲜叶返利2万元,茶农入股分红4万元,有效的提高了茶农种茶积极性和生产效益。

㈤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围绕主导产业建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方式逐步由产前、产中服务转向产后服务,由初级产品流通转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有效解决了农民分散经营、规模较小、难于进入市场的问题。同时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扩大了农民增收渠道,形成新的增长点。杨棚茶叶产销合作社集茶叶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营销额160万元,建立有机绿茶基地1100亩,带动农户210户,农民人均增加纯收入近2000元。

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虽然贵池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干部和相当多的农户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

少,使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缺乏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农民参与的范围和积极性亟待提高。部分乡镇只重视发展,不重视巩固完善和作用的发挥,使得已成立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不能经常性的工作而成为“空壳组织”;二是牵动较弱。从贵池的情况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都以服务职能为主,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较少。因没有经济实体支撑,缺少必要的活动经费,合作经济组织不能经常活动,从而导致组织的带动能力弱;三是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管理人才,带头人素质不高,管理松散,经营粗放;有些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对其发展与经营有待进一步规范。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㈠巩固提高现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组织运作。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各项制度的健全与实施,提高组织建设层次、合作范围和服务水平;二是健全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的利益连接机制。重点实施利益返还机制、股份合作机制、自我服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切实维护社员利益;三是扩大组织开放性。在适当条件下,因势利导,发展组织间跨行业、跨地区的横向联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合作水平,增强实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经营实体,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打市场、联龙头、带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载体作用。

㈡结合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是重点发展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践证明,龙头企业直接与分散经营规模很小的农户对接有较大困难,制约了龙头带动功能的发挥,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合作组织成为连接龙头与农户的桥梁,对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一体化经营十分重要。二是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优质粮油棉、特色水产、土种畜禽、无公害蔬菜、有机茶、优质竹木等六大主导产业发展作为结构调整重点,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今后要围绕六大主导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行业规模较大、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㈢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知识及重大意义的宣传与培训,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结合阳光工程培训,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才、经营人才的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

要,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操作方法的经营管理人才。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㈣加大扶持力度。政府扶持是世界各国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制定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长效扶持办法,扩大扶持范围,让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税收、信息服务、基地建设等方面得到扶持。一是加大财政和信贷的支持力度。政府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和兴办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和对农民的服务能力;政府每年都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和产地认定在费用给予支持;要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信贷、保险等金融手段,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启动资金和收购环节资金投入不足及发展风险问题。二是提供税收优惠。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兴办加工和流通实体给予税收优惠。同时还应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政策。三是提供信息服务。利用政府网和互联网平台以及新闻媒体,宣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宣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经验和相关知识,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四是在组织建设上做好帮扶工作。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党校

邮编:247000

联系电话:13856617166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引言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关键也在农村。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民增收缓慢。尽管关注农民的经济学家们提出许多提高农民收入的做法和路子,如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为农民工进城打开通道等。但都没有真正解决农民增收的根本性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是农业自身如何深化改革、如何激发农业自身活力。对如何推进农业制度创新问题,有人曾质疑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安排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农户的分散经营以及农户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分散”的农户必须组织和联合起来,这就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即创新我国农村的经营制度。更是增加农民收入可选择的路径。

二、农户经营制度效率递减规律分析

(一)制度效率递减规律理论

同任何事物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以及逐渐面临被替代的过程。在制度形成和发挥作用过程中制度效率呈现递减趋势,我们可以称之为制度效率递减规律。“制度的效率‘生命’曲线在达到一定点之后,会随着生存时间的递增而同时出现效率递减的趋势。一般来说,制度效率往往和时间反相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例外,即使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如果缺乏不断的创新和完善,缺乏其它的配套制度,那么这一有效制度的效率也会递减。林毅夫认为,农村经济的增长与停滞基本上和农村的制度创新是一致的。1978年农村改革开始启动,农村经济随之增长,1984年承包制基本推行完毕后,农村制度创新方面鲜有大的举措,农村经济增长失去了主要的推动力,农村经济也由增长转为停滞。

(二)农户经营方式效率递减的实证分析

从1978年到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呈现较快之增长(每年平均增长28%),这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结果。而在1985—1990年之间增长的步伐有所放缓(每年平均增长14.5%)。说明制度的效率开始递减。尽管从1990—1995年又呈现较快增长(每年平均增长25.9%),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的结果(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使第二、三产业平均每年增长46.2%),但这一过程之后,农户分散经营方式的弊端又显现出来,从1995年到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进一步趋缓,平均每年增长10.6%,这充分证明了农户分散经营制度存在效率递减规律。从农民收入结构看,第一产业即农业收入,从1985到1995年增长3.3倍,而从1995年到2005年仅1.1倍,而农民收入的提高很大部分来自第二、三产业。从1985年到1995年增长6.9倍,从1995年到2005年也有3.2倍。可见从第一产业(农业)收入增长的趋势更可以说明小农经营方式的效率递减规律。而农民提高收入假如依靠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这就给我国的城市就业产生很大压力(城市化),若2020年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激发农业自身活力(那时,农村人口有5亿人),为此,必须继续推进农村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在农村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三、建立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必要性的制度分析

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我们假定经济制度会被创新,产权会得到修正,因此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渴望承担这类变迁的成本,他们希望获得一些在旧有的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在我国农村建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是为了降低使用制度的成本或为获得现行制度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所选择制度创新的结果,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下面就用戴维斯和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一制度是预期净收益的增加或预期成本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就是企业实行大规模生产可以降低生产的平均成本。而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形成一家一户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适合自然经济,与千年耕作方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尽管在初期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并有效的节约了监督费用,但随着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以及随着我国加入WTO,这种农户分散经营方式必须向规模经营的新型合作组织变迁。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农户分散经营方式的缺点:获取信息成本太高,生产效率低,达不到集约经营或规模经营的效果,没有获取新技术的动机,阻碍新技术的进入和扩散,市场采购和运销成本很大,土地利用效率低等等。规模经济不但可以降低生产的平均成本,而且可以得到内含于规模经济中的利润。

(二)交易费用

如果新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费用,市场运行的摩擦会减少,资源配置的效率将会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产生的交易费用可分为:(1)交易前产生的费用,包括搜集、处理和传播信息的高额市场信息费用;(2)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指谈判过程的讨价还价过程,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所产生的费用;(3)交易后产生费用,指监督合同履行费用,未旅行合约诉诸于法律的费用以及保护双方权益,如防止第三方侵权的费用等。这些是农户小规模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原因。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种主要力量。为了改变经营效率低下的状态,农民作为小规模经营体制的经济主体,就有强烈的愿望把自身组织起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三)外部性

当存在外在性的情况下,一些允许对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进行重新计算的新的制度安排将会使社会净收益增加。虽然农户合理保护耕地可带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但当外在性得不到适当报酬情况下,农户缺乏保护农地的积极性,甚至滥用农药化肥损害周围的农民,同时粗放型的农业经营方式造成水土流失。更有甚者,当其他收入高于农业收入时,在利益驱动下他们会放弃耕种土地或减少对土地的投入,结果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甚至造成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而制度创新的方向就是使外在性内部化,也就是说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解决外部性的关键。

(四)不确定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有些能克服厌恶风险倾向的制度被创新出来,社会的总利润就会增加。在经济转型及加入WTO背景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面临的风险较多:(1)市场风险即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否顺利地卖出,或个别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获利的不确定性;(2)自然风险即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3)技术风险指农户对新技术不适应或新技术错误操作而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4)决策风险指农户在种什么、养什么、种多少、养多少等决策中失误带来损失的可能性;(5)合同风险指农户在交易的过程中面临合同不能履约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6)素质风险即农户自身素质不高而导致生产经营受损失的可能性。要回避上述风险和分散风险,惟有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戴维斯和诺思总结说:“当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规模经济、交易费用、外在性、不确定性所引起收入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允许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

四、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模式选择

(一)政府服务型经济合作组织

这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即政府自上而下创立的,通过政府命令和政策法规引入来实建立新型的合作组织,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具体做法: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强制建立经济合作组织,政府投资的前提是非盈利的。这样的组织可以提供化肥销售权、向农户出售农药、农机具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同时,政府设立的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初级产品加工的设备,并为农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统一销售,并扶持自己的品牌、名牌。此外,政府型合作组织可以提供金融信贷和农业保险业务。或许有人会讲这是政府单方组织,而非农户合作组织,其实,政府在建立组织的同时,吸收农户作为会员,只要政府是为农户利益考虑,农户是会踊跃参加的。只要坚持合作组织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的基本原则,这样的新型合作组织将会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的。

(二)专业合作组织

这是根据由农户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自我组织和自我经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它的特点是以产品技术为纽带,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户,按照自愿互利互助的原则,组织的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如养蜂组织、水果组织、蔬菜组织等。组织主要对会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信息、物质服务、帮助会员销售产品等。合作组织也可以使产业链向两端延伸,让农户得到更多的农产品附加值。

(三)股份合作制经济合作组织

这是针对农户从事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机会成本高、比较收益低,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责任制使农民的土地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既想拥有土地长期承包权利,不愿将承包土地无偿转出,又不愿增加投入,也无暇精耕细作,致使土地“撂荒”等问题而形成的比较理想的合作组织。具体做法:将村一级财产及土地折价入股。根据村户口为准则确立配股对象。只要愿意加入都配基本股。如果农户进城打工,他既可保留基本股,也可按《建议》中土地依法流转精神把土地租让给合作组织而获租费。如果农户在组织内劳动可配劳动贡献股。同时有人愿意投资或承包也配投资或承包股权。在这个基础上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定章程,按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定股东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权作出不得转让、抵押、赠送、继承,不得抽资等规定。这样可以把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混合型经济合作组织

这种组织就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它的优点是公司通过合作社联系农户,公司减少组织成本,农户则通过合作社与公司谈判,维护自身利益。具体的做法是公司把单子给合作社,并把一套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方法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组织培训农户的全部技术服务和企业化的管理方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结合典型调查的结果,研究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天津;现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较好地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组织化的平台,并取得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规模效益[1-2]。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天津市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1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可以归纳为3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从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典型形式,笔者将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简称合作社。

1.1 发展规模

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天津市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合作社进入了规范发展、依法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2014年10月1日天津市正式实施《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通过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全市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天津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有4 150家,辐射带动农户35万家。

从行业分布看,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农机、土地流转、植保等多个行业,其中以分布在种养殖业为主,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数量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约为59.18%,从事畜牧业的合作社比重约为16.41%,两者合计为75.59%(表1)。从合作社服务的领域看,合作社从向成员提供附加值较低、单一环节的生产服务正逐步向高效益、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方向发展。合作社,特别是联合社,经营范围从农副产品的生产延伸至加工、储藏、运输、包装、销售全过程,包括相关品种的引进、技术咨询服务等。全市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占合作社总数的38%;仓储、运销、加工等较高层次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32%;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30%。2013年以来,天津市试点建立了12家整村建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累计入股土地面积达到试点村土地面积的92%,农民带地入社达到了试点村农户数的93%。

1.2 发展类型

天津市合作社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能人牵头型,主要是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织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天津市大多数合作社属于此种类型,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82%。二是村级组织引导型,是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号召,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或特色农产品(如武清区大黄堡、上马台的水产养殖;汉沽茶淀镇的葡萄种植;静海县西翟庄的枣树种植、团泊的水产养殖),组织从事专业生产的村民自愿加入成立的合作社,此类型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9.2%。三是涉农企业参与型,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织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4.6%。四是技术部门领办型,即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利用其技术、服务等优势组织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3.4%。

2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天津市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较快,但总体上来看,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2.1 合作社整体数量偏少,组织化程度不高

截止到2012年底,天津市农民合作社有3 000多家[3],而同期北京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 179家[4],资产总额60.6亿,总收入76.8亿元。按照市级合作社、示范社的标准要求,天津市规范化程度高、综合作用突出的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社分别只有24家和154家,分别只占合作社总数的0.9%和6.4%。全国省级示范合作社占合作社的比例为10%;2012年6月底公布的600家[5]全国示范合作社中天津市只有5家,仅领先于新疆建设兵团和西藏,而同期的北京、上海均为12家。

合作社组织规模偏小,导致农产品生产规模较小,缺乏市场影响力。调研中发现,相对于大企业、大客户成千上万吨的需求,大多数的合作社存在产品质量不统一,数量过少,品种单一的问题,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6]。

2.2 合作社融资难,缺乏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

调研中发现,由于入社农户本身的收入低,出资有限等原因,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发展面临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但也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其贷款时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担保,或是贷款手续繁杂、授信额度低。

目前,对于合作社来说,科技人才数量明显不足、总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不但需要懂得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人才,还急需复合型管理人才[7],这是当前许多合作社所面临的发展“短板”。调研中发现,通过对黑马、曙光、清水园、军亿达等多家不同类型合作社进行访谈调研,各合作社负责人均把科技人才缺乏作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合作社地处郊区县,工作生活环境、各种待遇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受薪资待遇、发展前景、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合作社很难招到人才,更难留住人才。

2.3 合作社品牌优势弱,市场竞争力不强

受资金、人员素质、专业技术等条件而限制,多数合作社对发展生产的再投入扶持不够,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新兴产业开发的能力不足。只是简单从事农产品的初级生产和销售,产品级别层次低,致使专业合作社上档次、上规模难度大,发展后劲受到局限。农产品种植、禽畜养殖等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合作社创办较多,缺乏加工、销售、精包装等配套产业支持,产业链较短,农产品加工深度不够、附加值低,导致农民获利较少。

对品牌使用还存在误区,大部分合作社缺乏商标注册、保护、拓展、包装等相关知识,对品牌认知不深、反应不敏感,不能充分利用品牌进行业务洽谈、销售产品、提高价格、开拓市场、树立形象等。调研中发现,有些合作社虽然申请了注册商标,但担心商标被乱用,影响合作社信誉,生产产品不用商标,造成了部分农产品商标资源浪费,或处于闲置状态。此外,部分专业合作社广告意识淡薄,对自身品牌缺乏深度包装,宣传不够,致使品牌知名度低、获利能力不强。

2.4 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运行有待规范

目前,天津市合作社在人员构成、出资方式、资源分配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调研中发现,一是成员构成“家族化”,组织能力较弱。合作社成立之初,成员多是本村的亲戚朋友,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仅停留在“应付”工商注册登记上,合作社逐步演变成“准家庭式”组织。二是出资方式不规范,成员利益不对等。由于合作社不需要验资,对实物出资不需要评估,客观上造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现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多合作社不按照章程实行权利共享、资源分配,而是呈现出“大户”为了自身利益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成员服从的状态,失去了合作的本意。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3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3.1 支持农民开展股份制、资金互助、农业服务等多种类型合作

在现有专业合作为主的基础上,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农户+股份制合作社+市场”的组织模式,通过生产要素入股的形式,让农民与合作社间建立起关系更加牢固、结构更加合理、要素更加丰富的联结方式,强化合作社内部凝聚力,提高农民投入合作社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为农民各类生产要素的升值转化提供更多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试点开展资金互助,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通过吸收农民股金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互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合作社成员农民改善农业生产设施装备和开展二、三产业创业的资金需求。大力支持农民创建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技术支持、流通配送等服务型合作社。

3.2 引导“强强联合”大力支持发展合作社联合社

鼓励合作社以生产、销售、加工、服务等为纽带,建立跨村、跨乡镇、甚至跨区县的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借助合作社这一主要生产组织经营方式,最大限度地让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参与进来,把“小散弱”的合作社组织起来。通过联合社的形式,将同类型、同专业的合作社做大做强,推进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互补,互促发展。重点发展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区域性销售联合社,实现区县范围内的产销统筹协调,解决现有单一合作社农产品类型少、持续供给保障不稳定等问题,切实满足农产品直供直销对产品类型及供给持续性的要求,提高农产品深加工比重和水平。

3.3 改善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

3.3.1 完善运行机制 健全完善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引导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科学管理,严格照章办事,实行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并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记录制度,围绕质量安全,抓好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努力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品牌统一制度,要抓好合作社成员产品包装的统一和品牌的统一,整合品牌,形成品牌优势。

3.3.2 拓展服务功能 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鼓励合作社改良农田、引进新技术、“新特优”品种、自动化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信息化装备和运输车辆,切实提高合作社现代化生产能力。加快提升合作社市场营销能力[8],通过推介会、展销会等为合作社搭建营销宣传平台,支持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营销。塑造宣传合作社品牌优势[9],引导合作社依据有关质量安全要求,严格实施控药、控肥、控添加剂。鼓励合作社强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督促合作社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识制度和质量自控体系。支持合作社参与无公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等。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善营销的农民合作社带头人,鼓励农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打造一批合作社指导员队伍。强化成员培训,组织开展对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合作知识、农业科技、财务管理、农产品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等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

3.4 健全合作社配套管理规范机制

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监事)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确保合作社成员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进一步健全完善合作社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大合作社财务监管力度,建立完整的成员个人账务。建立合作社注销机制,对不合法、不规范、不诚信、不经营的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提高合作社整体质量和社会信誉,让现有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更多地倾斜于发展规范、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合作社。试点建立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外部审计,允许一定数量规模的合作社成员或债权人提出外部审计申请。在重点支持建立各示范社的同时,加快建立普惠性的合作社公用服务平台,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培训等综合性服务[10-11]。

3.5 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其精神实质,增强农民群众的专业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大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各级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强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的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办社”或到合作社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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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认为农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两大类型。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这对于开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经济事业;金融事业;社会事业;综合经营

一、引言

古人语,民以食为天。过去、现在、将来均如是。我国是拥有近14亿人口的农业大国,粮食安全是最大的国家安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更为如是。

一般地,工业以工厂为生产单位,而农业则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现在的世界农业仍然实行着以家庭农业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方式,这是联合国之所以将2014年确定为“国际家庭农业年”的原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农业主,即农民,是经济、社会弱者。他们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利益,发展家庭农业?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都证明,农民务必成立归自己所有、利用、控制、受益的各种合作社。

笔者认为,全世界农民(业、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两大类型:农民(业、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业、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较熟悉,是指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单项合作。供销合作社属于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综合合作社,我们较陌生,因为我国大陆尚未确立这一理论概念。实际上,它类似于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会。其基本特征是:农民合作社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多项合作。

我国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了《农民专业合作法》。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较快速,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则遇到了资金短缺的难题。因此,党中央自2008年起反复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又指出,供销合作社也要开展信用合作。按照上述的政策规定,若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已不是理论意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类似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并存,符合我国国情、农情。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

本文从分析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入手,探讨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定义、案例、可行方案,提出加快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若干建议。

二、韩国、日本综合农协概述

韩国、日本的当用汉字“農協”的全称是“農業協同組合”。“協同組合”的英语对应词为“Cooperative”,即合作社。因此,韩国、日本“综合农协”亦可译为“农业综合合作社”。换言之,“综合农协”与“农民(业)综合合作社”是同义语,而不是涵义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亚洲,日本综合农协开创了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的先河。它和韩国综合农协及我国台湾省农会被合作社理论界称为“东亚农民合作社模式”。与欧美农民合作社相比,该模式具有农村合作事业的综合性。

例如,1961年以前,韩国农协依《农业协同组合法》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业品购买等经济事业。而农村金融事业,则由农协系统的农业银行依《农业银行法》从事。由于农协不能从事金融事业,所以它要从事农民所需的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往往无资金保障。1961年7月29日韩国颁布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取消农业银行,由农协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韩国现在的综合农协乃是依该法设立和发展的。用韩国、日本农协人的话说:“综合农协是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服务。”[3]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农家经营耕地面积偏少。现韩国、日本农家的平均耕地经营面积为1.5公顷多一点。这无法与欧美家庭农场耕地经营规模相比,现美国家庭农场平均耕地经营面积多达80公顷。二是农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尚未分离。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收入主要用于农家生活消费,这需要农协提供生产和生活的综合服务。三是农村社区的综合开发。韩国、日本农村与其城市相比,在发达程度上尚有一定的距离。把农村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三次产业基地和农村居民的生活基地,需要综合开发农村社区。

笔者认为,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最大长处是:首先,综合农协通过信用保险等金融合作,带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又扩大农村金融事业的规模。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农村金融、经济、社会事业的良性循环。金融资本控制产业资本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两国综合农协均作为其农村金融中心,把设在城市营业网点吸收的城市资金和非农民的“准成员”(指只有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无表决权的农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入社资金投放农村使用。韩国农协早已跨入韩国二十大型企业集团行列(2012年名列第12位)。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是闻名世界的农村合作银行。

其次,综合农协作为农村社区的发展中心,发挥了开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性组织作用。这主要由农协的活动区域和“准成员制”决定。公司制企业总是将厂址选定在能够获得最大利润之处,因而在城乡之间随时移动。但由于耕地的固定性,农协则始终在农村区域开展活动。并且,它除满足农民成员的需求外,还须满足非农民“准成员”的需求。例如,2013年韩国基层综合农协平均成员为2,176人,而“准成员”多达13,545人,是正式成员的6倍多。[6]随着城市人口倒流农村速度的加快,“准成员”必将趋增。这说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实际上是“农村居民综合合作社”。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短处是:如何满足农民要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的需求。两国综合农协的主要对策是:一开展“一村一业”活动,即鼓励一个村庄主要从事同一的农(牧)业生产;二是鼓励农民按农业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成立“专业农协”,其所需资金主要由综合农协提供。

我国之所以难以打破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融资难的瓶颈,症结就在于:广阔农村没有像韩国、日本综合农协那样完善、发达的合作金融。因此,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可以断言:伴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供销合作社自我改造的完全彻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必将发展成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主体。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都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的。

我国与韩国、日本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地理位置、农作物品种、家庭农业、户均耕地面积、以及汉字文化背景等方面。据资料,主管农业的汪洋副总理2013年4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总结浙江等地‘三位一体’的经验,借鉴日本、韩国的农协模式。”

三、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定义

有些人将开展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供销合作社)称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提法欠妥当。根据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主要基准是:农民合作社是否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

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可定义为:农民综合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地综合经营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这一定义包涵四层含义:一合作社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二合作社的管理必须是民主管理;三合作社的事业必须是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四合作社的所有制必须是区别于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公私混合所有制。这四层含义缺一不可。[1]

四、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案例分析

案例一:浙江“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早在2006年,浙江省在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的亲自领导下,开创了“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三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体”是指这三者合作为独立的法人。

瑞安市(县级)农村合作协会是改革试点。该协会会长陈林(清华大学博士后,现离任)敢于创新,大胆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吸收为该协会会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受到农民欢迎。据资料,该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其基本职能包括:一是经济合作,即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工业品的购买供应和农产品(含加工品)销售;二是金融合作,即信用资金的存贷款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社会保障合作,即农民医保、养老等合作事业。

2006年12月9日,浙江省委在瑞安市召开全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工作现场会。习近平发表了题为《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积极探索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新路子》的讲话,指出:“初步的实践表明,以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联合而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是目前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是代表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新生事物。我们要热情地支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推动这一新生事物在更大范围的实践和发展。”“应当说,这‘三位’是具备联合基础的。一是性质一致,都是合作经济组织;二是服务对象一致,都是农民;三是基本利益一致,都是通过为农民社员服务实现自身的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实现为农服务。”

笔者认为:由于“三位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村为区域的,所以该协会属于以县为区域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农民传统合作(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新型合作的资源,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它必将极大丰富东亚农民综合合作社模式的内容。

案例二: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综合农协模式。[4]据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早于2002年就进行了综合农协(农民综合合作社)试验。2005年11月,该课题组领办成立了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理事长为郑冰(获2011年联合国妇女署女性传媒大奖)。该联盟吸收山西省永济市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等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农民合作社加盟。截至2014年年初,共有会员125家,覆盖全国20个省市。

该综合农协研究组(杨团研究员主持)在湖北省建始县进行综合农协试点已有七年。这是以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以当地农民为主体的综合农协试点。它冲击了现行制度与政策,暴露了体制机制的不少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以该县河水坪综合农协(以乡镇为区域)为例,事业(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农民社员生产、指导、示范和经营咨询服务。

(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三)指导会员间的共同经营、委托经营、代耕业务和土地流转服务,提高农业经营规模效益。

(四)开展农畜产品运销、仓储、加工、冷冻、包装及批发、零售。

(五)农用资料的进出口、加工、制造、配售及会员生活用品供销。

(六)开展社员以合作方式共同利用各种设施的事业。

(七)开展社员信用事业。

(八)开展社员保险事业。

(九)开展社员生活福利及救济事业。

(十)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生态保护事业。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农田水利改良、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及环境保护等业务。

(十二)改善农地利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防治农业灾害。

(十三)向政府反映农户要求、宣传农业政策、调解各种纠纷,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十四)承办政府和其他组织委托的事业。

(十五)自主开发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业。

2012年,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实现总收入813万元,成本支出805万元(含管理费73万元),创造利润81万元,其中,按交易额以实物返还会员的总值为9.5万元。这部分只是来自农资店的盈利,其他部门的盈利返还已制定了规则,即2015年按会员交易额以一定的比例返还。目前,该协会为3865户会员建立了个人档案,强化经营管理。

笔者认为:一是该联盟属于跨省的农民合作社协会,它意味着成立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可行性;二是该联盟只具有对会员的指导服务功能,不是企业经营实体;三是该联盟的会员是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合作社企业或合作社协会。

案例三:河北“3+1”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该模式的“3”,是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社区”的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1”是指对这三种合作的社会管理。社会由人组成,所以社会管理的实质是对社员及合作社职员的管理。

据河北省人大官网,该模式由河北农合公司创办。该公司为河北农合信息服务公司、河北农合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农合投资有限公司的统称,是2007年7月成立的专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和运营机制,向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组织筹建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民营企业,总经理为潘峻岳(2012年度中国农村新闻人物)。河北农合公司,在农业部、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中国农大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支持下,在《农民日报》的大力帮扶下,8年来致力于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信用合作为基础、供销合作为纽带、生产合作(土地流转)为重点、建设农村市场化机制为核心,开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径。

河北农合公司指导创建的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①信用合作。村级合作社按照“入一借五”的方式开展资金互助。②供销合作。村级合作社开办日用品超市,并以“农育天下”为商标,统一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③生产合作。村级合作社采用租赁、半托管、全托管、土地入股等方式,积极实行土地流转。④新民居建设。村级合作社计划在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时,适时进行民居建设,让村民享受新住宅。⑤其他功能。如代收电话费和水电费、代发工资、代办保险、法律咨询、新合作医疗二次报销、招商引资等。

上述的五大功能为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搭建了多个综合服务平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运营监管综合平台、农民合作社社员信用评价监管平台、“银行—合作社—社员”金融服务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研究与培训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农资供应与农机服务平台、“科研院所—合作社—社员”科技推广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招商引资平台、农民合作社新民居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和大学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创业平台。

河北农合系统农民合作社信用户登记评定评分标准(试行)如下:

河北农合社系统,连接全省专线联网平台,实现了系统内各农民合作社社员入股、退股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这不仅方便社员在全省异地任一联网社的入股、退股,更重要的是增强社员资金入社的信心,消除社员对入社资金“安全性”的担忧和顾虑。它推广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还被中共广东省委和青岛市委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战略举措写入正式文件,予以推广。

通过访问考察,笔者认为:一是信用合作带动了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难的问题。二是社员股金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类似于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是民营资本投入农村应得到鼓励。

另外,据《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农业部自2014年起在部分省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试点。吉林省在5个县(市)进行信用合作的试点,即梨树县3个、榆树市1个、梅河口市1个。

五、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可行方案

信用合作是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十分重要内容。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如前所述,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2014年8月27日农业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笔者认为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统称)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对信用合作内容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

笔者认为,这里应加大改革力度,敢于创新,解决好如下四个问题:

一是,供销合作社属性问题。按照宪法规定,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但现实的供销社,其各级领导由政府任免,职工是公务员,即国有商业机构。这与“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农民合作社是相悖的,合作社是公私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因此,“供销合作银行”(浙江省供销社语)是否国际合作制原则认可的合作银行?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供销合作社的属性。[5]不然,势必难以培育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笔者担心又多了一个国有商业银行,这也许是杞人忧天。

二是,供销合作社产权问题。社员是合作社的入股者,合作社财产归社员所有。但如上所述,供销合作社产权属于国有制。因此,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将其产权作为国家股,投入农民合作社,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再撤出国家股,以保障农民合作社的民办性和自主性。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产权演变的经验。

三是,供销合作社职员就业问题。合作社职员是被合作社雇佣的,不可能是国家公务员。但鉴于供销社现状,职员可维持享受公务员待遇,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即时由社员大会选举领导,由理事会任免经理等职员,以保障社员对农民合作社的控制权。

四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体制机制问题。供销合作总社属于国家级联合社的合作社,即现代企业。因此,建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投资设立两个控股公司:一个是以供销合作为主体的“经济控股公司”(暂称),另一个是以信用合作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暂称)。这两个公司应实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均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其事业均代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只有这样,供销合作社才能彻底改造自己,回归名正言顺的农民合作社,以有效地发挥“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作用,创新供销合作联合社体制和治理机制,更加积极地履行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副主席职责。这方面可借鉴韩国农协自2012年3月2日起实行的“一个中央会、两个控股公司”的新体制。

(三)审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合并

基层供销社现有多少农民社员?笔者说不清楚。理论上说,没有社员的合作社不能称其为合作社,因为合作社事业是由社员利用所决定的。所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应以乡镇为区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推进基层社改造”,增强其民办含量。然后,应使用冠以该乡镇名称的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如“XX乡(镇)农民供销合作社”(暂称)。

另一方面,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其数量多规模小转化为数量少规模大。即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设立大量的合作社,但规模小。如我国现共有12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它们均以村为区域,这等于平均每个行政村设立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利于取得合作社的规模效益。按照合作社发展规律,这些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合并,以乡镇为区域,设立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为宜。在各行政村,可设它的“农民合作组”(暂称,不是法人),作为与农民社员进行联系的组织系统渠道。

由于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合并的阻力并不大,只看政策导向。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新型农民合作社和传统农民合作社的农村合作资源。

六、建议

为了加快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五条建议:

(一)我国农业经济理论界应确立“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科学概念。要农民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及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应修订为《农民合作社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正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应规定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反之,仍称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所需信贷主要由农民综合合作社提供。这有利于农民综合合作社掌控农村金融,逐步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主体。两类农民合作社并存,有利于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二是联合社。联合社是合作社的合作社。所以,若它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称其为XX联合社;反之,就称其为XX协会。三是子公司。农产品加工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民合作社办加工业,应将其主体规定为农民合作社的子公司,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管理。四是“准社员制”。ICA实行“准会员制”。生活在农村中非农民的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适合利用农民合作社事业的,鼓励以“准社员”资格加入农民合作社。“准社员”只有合作社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没有表决权。“准社员制”有利于扩大合作社的自有资本和事业规模。

另外,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其内容主要就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产权、事业、职员、基层社及其联合社体制机制等作出规定。

(三)引导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积极开展产品购销等经济合作,使其发展成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异化的现实证明,脱离农村经济合作的合作金融是没有生命力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合作(并),也可以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并)。这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发展。

(四)各级政府和高等院校应下大力气培养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才。由于农民综合合作社经营信用,所以亟待培训理事长和经理人员等,使他们真正地既懂农村经济又懂农村金融。若没有金融学知识,那就无法经营农民综合合作社。党中央早在2008年10月12日就指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至今成效甚微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农村匮乏这方面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不可否认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只有青岛农业大学设有合作社学院,其他高等院校都没有设置合作社专业。这是我国匮乏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高等人才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合作社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五)大力营造人人爱护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氛围。现在的《新华字典》中,“合作社”一词,因“使用频率较低”而被无情地删去,让人不可思议!该字典是广大中小学生的必备工具书,他们从字典中知晓合作社,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理念在我国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切盼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大发展的春天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申龙均. 农民合作社研究 [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

[2]申龙均. 农民综合合作社初探 [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1):50.

[3]申龙均. 韩国综合农协对我国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启示 [J]. 经济纵横,2014(5):104~107.

[4]杨团. 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 [M]. 北京: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编辑部,2013.

[6]韩国农协中央会. 农协年鉴(韩文)[M]. 首尔:韩国农协中央会出版社,2014.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自~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

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架起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县一直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积极引导,放手发展,围绕全县的特色种植、主导产业和畜牧养殖业发展,建设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截止目前,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了28个

,拥有会员8600名,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带动农户2.8万户。从发展模式上看,*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如*县优种猪养殖协会依托三农养殖公司建立,现发展会员18个,带动农户380户,年服务收入60多万元。二是部门领办型。如县养猪产业协会依托县畜牧局,由技术人员、养殖大户组成,现拥有会员150个,年创效益70多万元。三是能人、大户领办型。如王怀志创办的*县星火食用菌研究所,开发了秸秆种菇生产新技术,引进了台白菇新品种,现已发展会员300多个,年服务收入达到20多万元。孟英水创办的杨户食用菌协会,利用机制冷库,开发了冷库反季节生产食用菌新技术,引进金针菇、杏胞菇等新品种,现已带动100余座冷库栽培食用菌,发展会员120多个,年服务收入达到30万元。四是乡村干部领办型。如王西章乡南寺庄村支部书记白振亚牵头创办了王西章冬瓜协会,发展会员300名,带动冬瓜种植6000亩。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当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中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着农民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县农村经济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虽然已经起步,但运作不是太规范,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要求。一是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不强。目前,现有的28家农民合作组织能带动2.8万农户,仅占全县农村总户数的23,并且年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合作组织仅有县养猪协会、优种猪养殖协会和天成梨果协会3家。二是机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不健全,有的即使建立了合作章程和相关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以致于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权责不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如天成梨果协会成立之初就没有制定合作章程,与会员之间是松散型合作关系,收购会员农产品、向会员提供服务也仅限于一纸协议,没能从制度上保证合作组织规范发展。三是服务功能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刚成立时多注重于引进品种和技术服务,对生产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储藏、销售等产前、产后系列化服务不到位。如县梨果产业协会依托县梨果产业集团创办,梨果产业集团倒闭后,由于没有龙头企业依托,现仅向会员提供一些农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在产品加工、销售服务方面还是一条短腿。四是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盈利性组织归工商局管理,非盈利性组织归民政局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也经常插手管理。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出现了“谁都管理,谁都管不好”的问题。另外,有些乡镇、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认识不到位,组织引导力度不大;一些农户思想不解放,总认为只有“官办”的组织靠得住,对农民合作组织缺乏信任,不敢依靠。

三、下步工作措施

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越来越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组成或者加盟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共同抗抵御市场风险,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当前农民奔小康的必然选择。目前,农民有自发组织起来共抗风险的愿望,企业有组织农民同享利益的冲动,关键是需要县乡政府因势利导,稳步推进。

1、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新世纪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措施来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最有效的手段来抓,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切入点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引导,重点抓一批章程比较规范,制度比较完善,机构比较健全,利益机制比较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2、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新生事物,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要尽快研究制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积极给予支持和扶持,特别是在资金、税收、信贷、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比如财政部门可以考虑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工商、民政部门要明确登记办法,完善有关手续和程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的合法地位;政府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搞好服务,真正形成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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