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环境保护论文范文

2023-09-22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环境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环境污染的治理关乎人类生存与健康,自党的十九大会议以来,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简要阐述了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打造绿色环保的发展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以及积极建设生态工程,推广绿色生态技术等方面,提出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工业废水、汽车尾气和生活垃圾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1]。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环境污染治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环境治理主体单一,排污处理不到位等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环境治理刻不容缓。

一、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环境,还关系到民生利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和过去相比,虽然国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态环境保护是必然趋势。环境保护与人类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不单单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生态环境危机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每一个公民都应主动加入到环境保护事业当中,推动环境治理的现代化发展。第二,环境保护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不能忽视环境恶化带给国家发展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均已注意到环境恶化带来的冲击,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探索更有效的环保治理手段,转变过去那种牺牲生态环境追求经济利益的模式,严格遵循科学发展观进行生态治理,取得了理想的成绩,我们应当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第三,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是社会的共同期盼。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的身心健康,尤其是近些年国内外各种环境问题的出现,社会舆论越来越多,人们愈发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为了进一步增强人们的幸福感,必须要做好环境治理工作[2]。

二、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治理主体单一

环境污染的治理并不是某部门或某主体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但是站在大局上来看,公众自主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不高,同时缺乏公众参与的渠道,未能形成社会多方共同配合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格局。

(二)排污处理不到位

近些年,政府部门针对企业的排污处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有的企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未能全面落实,无法达到政策或方案的预期效果,大大增加了后期治理的难度。在多元的污染类型当中,最为严重的污染形式为水污染,为此需要把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当作环境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尤其是工业废水,里面会夹杂一些重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产出量较高,如果处理不到位便会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甚至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3]。

三、環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打造绿色环保的发展体系

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但是如果单靠自我约束是很难取到理想效果的,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健全法制结构,制定一个系统的绿色发展体系。第一步,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与体系,适当地调整和补充既有的法规。第二,要不断健全生态投入的政策,有关部门应适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在争取国家专业补助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加入到环境保护事业当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第三,建立起完善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政府部门可以对那些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业提供一定的补贴,帮助企业实现技术改造,责令污染处理不达标的企业推出市场,大力推行绿色能源和绿色技术,适当地调整污水处理与生活垃圾处理的费用标准,利用制度有效控制,确保绿色环保工作的有效性。

(二)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

国内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提高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这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治理环境。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动员大家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坚持垃圾分类和资源节约,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4]。

首先,要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教育。当下,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够高,主要是因为大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多,为此需要想办法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教育,可以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到中小学教育中,从小培养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而增强整个社会的忧患意识,发自内心地保护环境。其次,积极开展技术宣传与推广活动。目前,科学技术发展速度飞快,信息传播越来越便捷,可以借助科学技术加大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书籍和报刊等形式向人们传递循环经济的概念,同时宣传绿色技术。最后,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可持续发展的培训,通过培训活动鼓励全体公民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发挥领导干部的榜样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三)积极建设生态工程,推广绿色生态技术

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从身边的小时入手,坚持不懈,落实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想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大力建设生态工程,比如绿地、公园、花草、树木、水资源等等,这些都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环境的改善需要采取新设备、新技术来推广生态文明,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环境。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内的环境治理技术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以杭州为例,该城市是我国节能减排的模范城市,在城市里积极推广绿色技术,降低了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同时还节约了资源,大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与此同时,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到了变废为宝,对资源进行二次利用,实现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通过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还可以刺激消费。我们可以充分借鉴杭州的发展模式,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方法,让绿色生态技术造福人类[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与人类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针对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可以充分参考上述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引入绿色技术和工艺,节约环境治理的成本,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保证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明玉.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研究[J].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0,02(05):40-41.

[2] 刘昭弟,张春丽,罗芳林.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污染问题与治理策略研究[J]. 内蒙古煤炭经济,2020(13):89-90.

[3] 苏丽,马景顺. 河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对策研究[J]. 石家庄学院学报,2020,23(01):17-22.

[4] 李华. 生态环境视角下环境污染治理对策解析[J]. 现代经济信息,2020(10):32-33.

[5] 王传贵.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污染问题与治理策略[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20(06):121.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各类自然环境中的问题屡见不鲜,人类对于自然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多。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之下,全面强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从环境监测角度强化环境保护工程,能够进一步构建生态友好的整体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时代。本文对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重要性;发展趋势

一、环境监测的特点

环境监测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综合性和连续性两个方面、综合性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始终强调了各环节各领域的协调发展和综合治理,共同实现自然环境质量的提升和保障;连续性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监测工作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要始终坚持长远的视角进行工作的开展,确保真正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二、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分析

1.进一步巩固环境保护策略的基础

当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先对区域内的环境进行总体的评价与监测,并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策略,所以环境监测能够进一步巩固环境保护策略的基础,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和标准。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需要在获得区域监测重点和监测结果的基础之上,进行科学合理的策略制定。如在对水资源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和土壤质量监测的过程中,监测人员需要将监测结果与国家标准或区域内的质量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对比,并得出监测区域内污染的实际情况,合理明确地划分污染程度和具体等级,为后期环境保护策略的科学合理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2.巩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

当前,在我国国家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管理依据在于《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各类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条例、规章制度等,这些制度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全国各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进行环境监测,能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推动和巩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层面支撑。如在进行环境管理时,需要明确污染期限相关治理制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和条例,此类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的推行有效规范了环境保护工作。因此可以进一步确定,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推行都是在环境监测科学合理技术层面的支撑之下所实现的。

3.保障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开展

环境监测工作项目和任务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空气、土壤、城市噪音、各类辐射、尾气等方面的环境污染情况监测,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仍然有一些环境污染问题需要进行应急处理。在此时,环境监测工作将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主要污染源,通过监测明确污染源中的相关指标、具体污染等级和各方面的危害等,并针对监测结果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推进环境污染应急处理的有效性,有效控制污染范围和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4.有效提升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

在我国现有的制度层面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需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制止。在针对此类行为的执法过程中需要对污染和纠纷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了解和把握,所以环境监测能够提供更加科学准確的污染信息、数据,保障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执法过程中的纠纷仲裁,进一步实现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目的和价值。在我国实行环境监测的部门为各级环保部门,此项工作能够保障自然生态环境的绿色和谐,促进人们生活更加健康稳定。因此,通过环境监测,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通过各类新型的科技手段,如自动化预警等等,实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另外很多环保部门设立了专业化的环保网站或链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各类污染问题都能得到反馈,并对其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重要意义体现

1.环境污染问题监测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程中的主要意义体现在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方面。因为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所以在长时间的监测环境之下能够更加科学的分析区域自然环境的各项因素,如空气、水资源和土壤、噪音等方面具体的污染情况,并通过数据的形式将其体现出来,让人们提高认识明确当前区域环境的实际治理情况,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基于此,环境监测始终发挥着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意义,在环境监测运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环境蕴含的潜在污染情况,并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和应对,分析环境中的主要污染源和传播污染途径,实现更加有效地控制和防治,杜绝各类环境污染对人们的生活和自然环境的恶劣影响。

2.环境保护标准应用

通过环境监测可以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各项标准的实际应用性。在环境,保护工程中,环境监测始终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和重要数据、理论支持。如在制定和确认区域内各类化学废物、废料、废气的污染排放标准时,需要首先通过环境监测获得区域的环境数据,并对当前污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比对,形成更加科学的环境标准,促进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在环境监测工作开展中,经常会使用各类先进的探测媒介和科学技术手段,实现有效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标准的确认,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工程的全方位开展。

3.助力城市环境规划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水平逐渐提高,新时代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追求绿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中,可以将城市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与城市总体发展密切联系,经济和工业类的发展需要从城市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因此,环境监测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参考媒介,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基础。我国提出了“三同步”和“三同时”的环境保护政策。所以将城市的未来发展与城市环境规划进行有机结合,能够切实推动城市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监测工作则始终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能够帮助人们全面的把握城市发展过程中各项环境指标,进一步营造和谐的健康生态。

结束语

21世纪的发展进程中,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飞速发展,而环境问题也越发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热门话题。在我国环境保护工程中,始终强化了环境监测的重要意义,所以本文主要探究了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重要意义和应用体现,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参考文献

[1]宋晓健.探究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重要意义[J].环境与发展,2020,32(05):140-141.

[2]金晖.浅析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意义[J].山西农经,2019(20):92-93.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当前中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表现为环保法庭纷纷设立并呈现“过度”量化表征。与环境司法专门化配套的保障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环境司法专门化运行开始偏离制度初衷,面临突出矛盾和重重难题,导致其价值与功能未能实际发挥。针对环保需求和纠纷数量日益增长的客观现实,必须正视和反思当前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所面临的机制性障碍,以保护环境资源与维护环境权益为逻辑基点,从宏观理念、中观程序以及微观职责等方面进行制度突破和完善,促进专门化环境司法的纵深发展。

关键词:环境诉讼;司法专门化;机制障碍;路向转换

1008-5831(2013)06-0101-06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该意见出台后,各地法院纷纷以环境保护审判庭、合议庭以及巡回法庭等形式(以下统称为环保法庭)积极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试点。但是,与此种热闹景象不尽协调的是,大量环境案件最终并未真正进入司法程序,许多环保法庭呈现门庭冷落之象。专业的司法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折射出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发展理念和制度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试图厘清当前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所面临的程序与机制障碍,转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向逻辑,以促成环境司法机制完善,更加契合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在中国的运行现状分析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实践表明,此处的“司法”是指狭义的,仅指法院的司法活动。环境司法专门化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单纯的概念演绎,而是社会现实需求使然。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环境现状对司法需求的现实反映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专门性环境司法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中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1]。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经济转型期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二是当前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维权渠道不畅;三是公民环境权益意识增强,尤其在当今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事件不再沉默,而是积极通过网络、微博等进行揭露和反映,引发群体响应,进而升级为群体性的诉求表达甚至对抗性冲突事件。

众多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临危受命,成为应对和缓解环境问题的重要力量。截至2012年11月,中国已成立环保法庭95家[2],具体表现为环保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环保合议庭以及独立建制的环保法庭四种模式,主要分布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海口、无锡、昆明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贵州、江西、山东、重庆等地的多家基层人民法院之中。环境司法作为化解环境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被寄予厚望。一方面,为环境受害者提供了一条以国家司法强制力保证的救济渠道,使污染和破壞者面临严厉的法律威慑,有效缓解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另一方面,跨地域管辖、统一尺度的专门性环境司法为环境执法提供了一种更为权威、规范的效力保证,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敦促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此外,因应社会分工发展的现实,在专业司法领域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试点探索,实质上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环境事件频发与环境诉讼受案数的现实矛盾

但是,与环境问题的现实演变不尽一致的是,作为正义最后防线的司法审判,近年来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并不多见,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甚至还没有受理过环境案件[3]。很多地方试点建立的环保法庭面临着“无米下锅”、无案可审的局面,这在国家有关机关发布的权威数据中得到印证。例如,2002-2006年,有关环境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但是,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 453件,2005年只有1 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 146件[4]。学者整理的统计数据也表明,环境类案件在各地法院每年受理案件中所占比例始终在低位徘徊,“以海南省为例,2003年环境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0.06%,2004年为0.008%,2005年为0.05%,2006年为0.06%,2003年至2007年环境类案件总数所占的比例为0.04%” [5]。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以后,这种状况也没有发生根本转变。例如,已成立近五年的昆明中院环保庭,一直处于“无案可审”的尴尬位置,而此种情况是全国环保法庭的共同处境[6]。由于真正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环境案件并未与环境事件同步增长,环境纠纷案件数量和环境污染事件之间形成强烈反差,揭示了环境司法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问题,表现为一系列矛盾,“一方面是中国当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高发,另一方面是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极少;一方面是案件的类型单一,另一方面是一些基本的环境司法规则没有得到良好运用;一方面是经过司法裁判的案件少,另一方面却是进入申诉程序的案件多”[7]

(三)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运行中的失范表现

在环保法庭几乎无案可审的同时,其他传统类型案件却是逐年攀升,“人案”矛盾十分突出。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如果环保法庭到了无案可审的地步,要么将其撤销,要么就去审理其他案件。实际上这种状态已经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主要表现如下:其一,被迫审理非环境类案件。在其他类型案件多、法院办案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下,环保法庭不可能因为环保案源不足而闲着。为了均衡法院内部各个业务审判庭的工作量,环保法庭只得承办一些与环境纠纷毫无关联的、传统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类案件,许多环保法庭逐渐异化为非专业性的审判机构。其二,成为司法改革政绩工程。一些环保法庭在设立之前对当地环境问题缺乏充分调研,其隐含目的可能是主要解决法院内部中层领导职数等“实际问题”。一旦环保法庭成立后,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只能采取各种方式开拓案源,甚至违规鼓励当事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主动争取基金资助,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三,超越现行立法盲目试点。一些地方的环保法庭试点过于创新和超前,甚至不惜突破司法的中立与被动性原则,比如在环境纠纷受理之前提前介入、积极帮助原告方运用证据保全方法提前取证等。过分的“司法能动”可能超越司法可为的界限,不仅与现行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相违背,还可能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二、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制度预期在于,针对环境纠纷频发的客观现实,通过专门化司法机构及其配套制度设计,形成一种常态的、高效的司法应对机制。环境司法的“不对称性”矛盾以及运行中的诸多失范,反映了实践层面对制度预期的偏离,更暴露了一些深层的机制性难题,成为影响环境司法专门化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全国性与普遍性机制纵深发展的现实障碍。

(一)诉讼启动难

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存在并未带来环境司法程序的如期启动。在许多环境事件中,受害者连自己何时受污染、受何种污染、需准备何种证据等一概不知,不敢或不愿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而更多的是选择投诉解决,环保法庭的作用几乎被架空。诉讼程序启动难固然与受害主体的诉讼能力欠缺以及环境污染本身的潜伏周期长、损害不确定等特点有关,但也反映出中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司法的不足。一方面,现行司法体制下许多环境诉讼的启动依然遵循利害关系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存在损害的基本事实方可进入案件的立案受理程序,否则无法立案;另一方面,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与地位尚不明确,而且诉讼与鉴定费用过高也影响了潜在的原告们是否作出提起诉讼的决定。

(二)纠纷调解难

调解率是评价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效果的重要指标。2007-2009年间,相关学者以近10年来近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的调查显示,环境纠纷案件调解文书仅占同期该类民事类裁判文书的4.99%[7]。而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全国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却高达58.86%。可见,同一时期环境纠纷的调解难度远远大于普通民事案件,其矛盾更为尖锐与突出,更难于协调与平衡。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权益具有公益属性,有其自身特点,导致环境纠纷具有明显的群体性,受害方的众多个体诉求往往不同,彼此间的对比、参照、观望心理较强,运用传统调解程序和方法往往很难奏效。为此,一些地方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尝试探索公益诉讼的做法,“但最多只能起到一个示范的作用,不能达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运行的目的”[8]。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三)事实认定难

环境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困难集中在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上,比如举证责任、司法鉴定以及行政机关各类文书的效力问题。以环境侵权诉讼为例,需要认定的关键事实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损害后果,二是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里,首先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但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又规定,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原告举证能力的有限性,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因为涉及公益,对科学技术手段取证要求更高,原告的举证能力就更低。同样,被告也面临着专业技术不足而难以举证的问题,不得不依赖于鉴定机构的作用。但是,在目前中國司法鉴定体系中,尚未建立起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不仅当事人面临着举证难题,法院在认定案件关键事实时往往也感到难以抉择。此外,对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文书效力的认定也存在障碍。按照现行诉讼程序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是否作为证据采用应当进行审查,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常不具有稳定性,容易发生变更,这就容易导致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存在矛盾,必然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法律适用难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繁多,但真正可作为裁判规则予以援用的“有用”规则却并不多。而且,法律适用过程还呈现出程序法多于实体法、司法解释多于法律法规、地方性规范多于全国性规范、地方标准多于国家标准的独特现象。事实上,实践中法官更青睐于一些地方性规范而对国家法律法规“熟视无睹”。例如,某省法院在处理采光权纠纷案件时,几乎全部援引了该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作为裁判规则[7]。此外,法官处理环境纠纷经验不足、受地方性影响等因素也容易导致环境司法的效果不佳。而环境法律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紊乱等都会影响到环境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实际上造成环境法实施的不平衡性[9]。由于法官适用法律时往往感到很多规定“不好用”甚至“不能用”,自然愿意援用一些操作性、地方性更强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障碍的成因分析

尽管中国专门化的环境审判机构在数量上已有一定规模,但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环境的实际效用却产生了质疑,学界也开始反思:环境审判机构是否就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唯一的路径表现?如果是,其逻辑基础是什么?若转换其逻辑前提,应具体从哪些方面入手、朝什么方向努力?我们认为,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正面临从专门机构普遍建立到专门机制配套完善的逻辑转换瓶颈期。影响其发展的原因在于,客观方面制度供给与程序规范不足,主观方面环保意识不强、考核激励不够等机制性障碍因素共同制约与阻却的结果。

(一)规则供给缺口

大量环境纠纷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很大程度在于现行环境司法领域裁判规则的供给不足。首先,环境保护实体法的建设未及时跟进,与社会现实多有脱节,并且以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范为主,很难为发展中的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更多可以适用的有效规则。其次,传统的法律规范直接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是部门法划分的重要依据,但是环境纠纷在相当程度上却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实质上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众多部门法规则无法突破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的表达范式限制,难以作为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第三,环境纠纷对于诉讼程序具有更高的规范要求,但是地方性规则大行其道,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多有不同,影响了环境司法的公信力。据调查,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将会选择什么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时,“选择向政府投诉的受访者人数占第一位,其次是向媒体反映。选择向法院起诉的仅排在救济途径选择的第三位”[3]。可见,司法并未成为受害人维护权利的首选方式,其效用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甚至还不如媒体。第四,裁判规则供给环节的缺失造成诉讼预期的不确定性,并因此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无论审判如何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也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10]

(二)诉讼程序障碍

在环境司法领域,三大诉讼类型的划分不一定绝对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种形式,而是更多地表现出某种复合特性,在个案中形成类型交叉。由于不同法官认识问题的角度与思维方式有所不同,适用证据规则、裁判标准、审理期限存在差异,以及彼此之间沟通机制的缺乏,极可能造成环境纠纷“在民事行政裁判与刑事裁判中产生冲突或矛盾,从而出现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结果” [11]。因此,对于环保法庭的受理范围必须予以明确。目前中国环保法庭受理环境案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只受理某一类环境案件,如湖南省茶陵县法院就只受理涉环保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二是有选择地将资源类案件纳入环境案件,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将涉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其受案范围;三是集中受理涉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也就是“三审合一”的模式,贵阳市中级法院以及清镇市环保法庭就属于此种模式。应当说,“三审合一”模式将是未来环境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发展的方向。但是,目前只是解决了案件受理后的分案问题,即受理后应当归口由哪个具体审判业务庭审理,在诉讼程序保障方面仍有诸多欠缺。例如,在诉讼程序启动上,起诉条件中仍然要求原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将许多原告拒于法院大门之外。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利益代表主体身份的获得即诉讼权利究竟应当由谁来行使也是亟需解决的难题。此外,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直接来源途径,尽管独立于诉讼程序,但其作用依然有限。在环境案件鉴定过程中,普遍存在鉴定机构资质与程序混乱等问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屡见不鲜。鉴定意见互相矛盾,不仅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甚至给环境司法留下被“合理怀疑”的硬伤。

(三)环保理念缺位

事实上,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否得到推广,也取决于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能否得到确立。当前中国的司法功能主要定位為服务中心工作,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服务与保障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比,环境保护依然居于次要地位。在目前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GDP仍然占据了较大权重,在这种政绩观导向下,一些地方不惜牺牲环境以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所造成的“政府失灵”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环境问题进入司法救济程序[12]。环境司法设置的初衷在于保护环境资源,但在与地方发展利益之间进行取舍时,司法的抉择显然容易陷入两难。甚至导致“环境案件迫于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通过非诉讼途径而以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加以解决”[13],司法的作用因而被架空。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环保法庭的设置,而是除了坚持久违的司法独立之外,地方政府能否抵挡住经济发展的诱惑而真正致力于环境保护。如果缺乏主动性的行政权力支持,环境审判庭的设立将仅仅成为一种象征性的努力而难以真正发挥环保效用。

(四)考核激励不足

以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难以形成有效激励,反而会挫伤环境纠纷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一方面,由于环境纠纷案件本身具有专业要求高、审理周期长、矛盾纠纷大等特点,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法官经常会感到压力过大、疲于应对。另一方面,在以结案率、调解率等为重要指标的现行审判绩效考核体系下,与其他传统类型案件相比,对环境纠纷案件的考核方法并无多大差别,对于法官个人绩效的贡献度并不因为案件本身的难度或者社会矛盾的性质与大小而有很大差别,容易造成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消极心理。另外,从司法的被动性看,环境纠纷案源的多寡并非由法院决定,更不可能人为拓展。但是,法院却有可能为了规避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麻烦以及可能对考核绩效造成“拖后腿”现象,而以立法未明确规定等为由拒绝受理环境诉讼案件。外部考核与内在动机相结合,容易降低法官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积极性。

四、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发展的应然路向

尽管当前中国环境司法效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但是仍然应当充分肯定环境司法专门化在保护环境资源与维护环境权益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设置上的变化,也必然带来诉讼理念和诉讼机制的变化。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与突破,可从宏观理念塑造、中观程序规范和微观机制构建三个层面转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路向,以推动其健康发展。

(一)宏观层面:树立公益理念,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

中国法制的完善体现了环境保护现实和理念不断更新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采取列举方式对环境和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原则上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这项规则为中国深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打开了大门。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法庭案源不足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探索,必然也会对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造成一定影响。因为环境资源作为公共财产,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必然会与公民个体的私权产生冲突。为此,有学者认为“把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建立在公民对环境公共财产的权利这一基础之上在逻辑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14]

但是,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基于自由权利而生的私益诉讼有着本质区别。公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就不能被划入公益诉讼之列,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将其分流作为私权纠纷来处理。因此,在设计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机制时,应当将环境公益置于其首要价值的高度,妥善界定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区分标准。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未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作出详尽规定、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依然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借鉴美国、德国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规则,采取扩展与限制并举的模式,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进行扩展,但是对于原告起诉资格的标准、程序进行适当限制。建立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明确起诉顺位,建立确立原告的标准与程序,还要采取措施避免起诉权的滥用,从而保证环境诉讼的公益性,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规范尽早出台。

(二)中观层面:加强程序规范,协调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需求

一方面,应当建立专门化程度更高的环境司法规范。无论从纠纷的特点还是性质看,环境司法的技术性要求都很高,由专业化水准更高的环境司法机构来主导会更有效率。“无论从司法公正还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实现法官职业化,由掌握这项专门技术的‘熟练工人’来满足解决社会纠纷和回复/建构法律秩序的需求,都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理性选择”[15]。另一方面,要在诉讼程序中保证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作为一件关涉大多数人环境权益的公共事件,环境纠纷的处理无疑将引发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从环境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角度考虑,环境纠纷审理程序的规范也必然需要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必须充分考虑上述两方面的现实需求,妥善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社会公众民主参与和意见表达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弥补因司法的专业性过强在环境问题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不足。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专家陪审制和专家意见两种司法参与进路:一是由具有相应环境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学者、环境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的专业人员作为专家陪审员参加到环境纠纷审理的合议庭之中;二是在有关裁判结论作出前还可以采取学术研讨、理论论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科学、民主地作出司法决策,更加契合公众对环境司法的关切。

(三)微观层面:明确职责范围,优化内部考核和强化外部联动

从国内外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看,不外乎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者环境法庭。首先应是环境审判机构的变革,比如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法庭,有学者甚至提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法院。我们认为,尽管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否定设立专门环境法院的可能,但出于中国当前环境司法案件数量的现实考虑,专门环境法院的设立无疑更加超前于社会现实,难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因此,唯有依托现行法律框架,在环境司法建制内寻求专门化机制的更加完善。比如,重庆法院系统就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三级联动环境司法机制:一方面,经过充分调研,分别在环境事件相对高发区域的两个基层法院中设置了环境审判庭,跨区域集中受理规定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环境纠纷案件;另一方面,在两家基层法院对应的中级法院设置环保合议庭,负责审理环境纠纷的上诉案件,同时在市高级法院中也建立了类似中级法院的环保合议庭。这样就在整个重庆市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三级联动的环境案件审判机制。

我们认为,重庆法院系统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职责与权限配置体系的探索确有可借鉴之处,但是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不应局限于法院系统之内。因为从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看,环境保护并不单单是法院一家应当承担的职责。从司法的政治功能考虑,各地法院履行职责必须围绕地方与国家发展大局,因而实际上很难阻隔地方权力对环境司法的干预和影响,与其被动接受还不如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决策的协调、商讨,适时提出建议,从而将地方决策引至国家环境法制轨道。除了要加强自身审判机制建设外,法院还应积极与地方公安、检察、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单位进行日常的沟通联系,共享环保案件信息,从而扩大环境纠纷案件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渠道。

五、结语

司法专门化是现代法治和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尽管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路向以环境司法机构的普遍建立为其表征,但是对于环境司法程序和价值理念的深层探索,却不会因为设置数量可观的环保法庭就此停滞。这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发展的价值逻辑和前景所在,也是作为环境司法主体的法院职责所系。正如黑格尔所言,“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力即法院的事”[16]。环境司法作为国家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一个强制手段,自然不应对任何特殊利益带有主观情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终发展,无论是以环境法庭还是环境法院的形式得到立法的肯定,都应当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护环境权益为其使命,通过不断完善环境司法机制和诉讼程序,真正达致环境的正义与公平的理想。参考文献:

[1] 〖ZK(#〗梁江濤.司法解决环境纠纷不足1%折射了什么[J].环境教育,2012(11):15.

[2] 郄建荣.全国已建立环保法庭95个[N].法制日报,2012-11-20(6).

[3] 赵立新.环境侵害司法救济的缺口分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4-49.

[4] 宗边.建议设立环境审判庭[N].中国环境报,2008-03-10(1).

[5] 刘超.环保法庭在突破环境侵权诉讼困局中的挣扎与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60-66.

[6] 吴学安.环保法庭“无案可审”倒逼诉讼主体多元化[N].中国贸易报,2013-08-22(H01).

[7] 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J].法学,2011(4):82-93.

[8] 廖万军.环保法庭“门可罗雀”在诉说什么[J].环境保护,2011(9):20-21.

[9] 黄锡生,何雪梅.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的障碍及对策[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89-94.

[10]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66.

[11] 沈跃东.论环境法庭的裁判程序[J].东南学术,2010(5):128-135.

[12] 张璐.我国环境司法的障碍及其克服[J].中州学刊,2010(3):103-105.

[13] 张晏.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22-27.

[14] 刘卫先.从“环境权”的司法实践看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以“菲律宾儿童案”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11(4):60-65.

[15] 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76.

[16] 黑格爾.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29.

Mechanism Obstacle and Direction Transfo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n China

SONG Zongyu1,CHEN Dan2

(1. School of Law,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4,P.R.China;

2.Chongqing Shapingba District People’s Court,Chongqing 400048,P.R.China)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n China is still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development,which is showing that environmental courts have been set up across the country and assumes a surface phenomenon of excessive quantitative. B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security with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s comparatively backward. The system op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began to deviate from the original purpose,faced the obvious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Therefore,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s difficult to implementation. Under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and environmental disputes number growing up,we should face and think the present mechanism obstacle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and insist on the logical principle to protect environment resources and maintenance people’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breaking through and improving the macro concept,medium program and micro responsibility system,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will be actually promot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mechanism obstacle; direction transformation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当今世界,禽流感,非典等流行性急病不断发生,台风、海啸、水灾、旱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不断,水污染、空气污染、生活环境污染等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健康,追溯其根源无不与人们的生活环境恶化有关联。为此,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我作为一名小学语文教师,在语文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责无旁贷。

一、充分利用语文教材,适时渗透保护环境教育

要想在不影响语文教学目标又不加重学生学业负担的前提下,在语文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只有充分挖掘现行教材中的保护环境教育内容,并根据这些教材的特点,将语文教学和环境保护教育适当结合。我的作法是:一方面,写景课文教学巧妙渗透,小学课文中有很多涉及风景名胜等写景的课文,如《趵突泉》、《海底世界》、《鸟的天堂》、《春》、《济南的冬天》、《美丽的西双版纳》、《咏柳》、《望庐山瀑布》等之类的课文,教师在教学时要认真引导学生对文章的语言文字进行分析、理解和品评,可以借助图片、录像等直观影像帮助学生理解词句,鼓励学生围绕课文词句展开想象,有感情地朗读或复述课文等,让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感受和欣赏大自然及人文景观的美丽和伟大,体验人类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美好意境,对自然、对人文景观、对非人生命体产生接受或喜爱之情,激发学生热爱自然或人文环境并乐于善待其他生命体的情感和意识。另一方面,说明文教学直接渗透。小学语文教材中有的说明文直接以环境问题为主题,如《黄河怎样变化的》、《只有一个地球》、《食物从何处来》、《向沙漠进军》、《死海不死》等。这类课文教学中我们应结合生活实际,找到最佳结合点,引导学生抓住课文中的重点词、句、段,认真想,仔细体味,自然地将环保教育渗透于教学中。如教学《食物从何处来》一文时,可以让学生明白自然界存在着一个食物链,破坏了这个食物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使整个生物界遭到灭顶之灾。又如教学《只有一个地球》第四自然段提到:“人类生活所需要的水资源、森林资源、生物资源、大气资源,本来是可以不断再生,长期给人类做贡献的。但是因为人们随意毁坏自然资源,不顾后果地滥用化学品,不但不能使他们再生,还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灾害,给人类生存带来了严重威胁”。教师应该借机启发学生牢记历史上破坏生态环境的惨痛教训,自觉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告戒同学们:如果不按自然规律办事,破坏了生态平衡,人类自身也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与报复。同时使学生理解并掌握文中出现的环境科学术语、环境科学知识,掌握适度利用环境和有效保护环境的科学方法,从而增强他们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精心保护好我们周围的环境。

二、利用作文教学契机,有机渗透保护环境教育

作文是语文教学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在指导学生作文训练的过程中有机地将保护环境教育渗透于作文教学中,以增强保护环境意识是完全可行的,也是行之有效的。首先,教师可要求每个学生每天写“环保日记”,让学生记下自己每天为保护环境所做的事,哪怕是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捡自己周围地上的垃圾,分类倾倒垃圾,种植一棵树木,保护一只小动物等日常生活小事。要求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自己家里做起,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并在潜移默化中“领悟”到一种可贵的环保意识,进而又渐渐培养成一种更为可貴的环保习惯。其次,教师多给学生布置一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作文。每次作文前要安排学生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或游览一个地方,引导学生有意识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环境方面,要求学生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用作文把它记录下来,通过对祖国河山的真实描写,反映你眼中的生活环境,抒发你心中的真情实感。这样一来,学生所写的作文中,往往有对祖国大好河山的赞美,也有对所见景致环境问题深深忧虑的,更有对改善环境提出自己见解的。通过有目的地观察自己周围的环境,引起学生对自己生存环境的关注,从而提高环保意识。这是作文训练中进行保护环境教育,同时也是保护环境教育丰富作文教学的一个成功作法。

三、开展语文实践活动,拓宽保护环境教育渠道

虽然现行小学语文教材中已经蕴含了相当数据的保护环境教育内容,但其深度和广度还远远达不到面向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环境教育的要求。因此,在语文教学中渗透保护环境教育,有必要在课本之外为学生补充一些以保护环境问题为内容的语文实践活动。一是开展视听活动,在培养学生听和阅读能力中渗透保护环境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一些环保视听材料,组织学生课外看和听,如广播录音、影视录像、书籍、图表、新闻报道等,还有儿童非常喜爱的文学体载,如故事、连环画等,故事或连环画可以通过现实的或虚构的情节向学生揭示环境的变化过程,通过生动的语言或平面图像向学生展示各种非人生命体或非生命体由于人类活动而受到的冲击,激发学生对遭受破坏的事物的同情情感,使他们能理解和关注人类以外的环境事物,感受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二是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在学生说写能力培养中渗透环境教育。学生根据自己从书本中了解到的环境知识,编写故事、公益广告词、给家长或社区成员写建议书,作环境调查或环境保护活动的报告等。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加深他们对文体知识的理解应用,而且有助对家庭和社区环境的改善带来一些积极影响。三是开展“我让环境更美好”为主题的作文竞赛活动,在学生收集信息和与人合作能力的培养中渗透环境教育。作文前组织学生参加种树种花甚至种庄稼,收集废纸,铲除城市“牛皮癣”,打扫街道,打扫公共厕所,清理河边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等。通过亲自体验、现实参与来激发他们对美好环境的渴求,对日益严重、近在咫尺的环境污染的深恶痛绝,增强环保的自觉性,同时培养了接触社会、获取信息、与人合作及语言表达能力,为写作也积累了大量素材。

总之,小学语文教学渗透保护环境教育,是新形势下语文教学和学生素质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课改,勇于创新,探求保护环境教育渗透的更多方法,为进一步提高语文教学质量而努力。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众所周知,环境治理较为复杂且专业,而环境监测是保证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的重视程度,发挥出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从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基于此,本文主要是阐述了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基础参考。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促进性;作用

一般而言,环境监测主要是针对影响环境发展以及环境质量等相关因素的监测性工作,其目的在于及时把握和控制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类因素。对于环境治理而言,环境监测能够为其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并提高环境治理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重要目标。因此,需要提高环境监测的力度,发挥出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环境监测相关概述

1.1环境监测工作形式

对于环境监测而言,其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需要通过有效的监测手段和工作形式,提升环境监测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因此,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形式的分析和掌握,从而体现出环境监测的重要作用。首先,监视性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监视性监测主要是针对排污企业进行的监测方式,并通过取样分析,对污染物种进行分析并明确,提高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性和针对性。其次,定点性的监测形式主要是在污染发生之后,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以获取的相关数据作为基础,实现对污染危害等的评定工作,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针对措施,有效处理污染问题。而定点性监测是一种事后监测的手段,也是环境监测中较为常用的监测形式。最后,研究性监测主要是为了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标,从而进行的样本采集以及分析。在研究性监测工作中,对每个监测步骤及环节等有着非常高的标准和要求。

1.2环境监测的特点分析

在环境监测中,研究性和监督性是其主要的特点。对于研究性来说,环境监测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为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的数据支持,提高环境治理的科学有效性。在进行环境污染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掌握环境污染中的各类基本信息,尤其是污染源以及污染程度等,从俄开展分析与研究工作,达到环境治理的主要目标。环境监测的监督性主要是对污染物的排放等进行有效监督,并对相关环节进行综合性管理。环境监测的监督性主要是通过对长期固定污染源的监测的形式,获取综合性的分析结果。

2 环境监测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对于环境保护以及治理等工作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环境监测作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能够实现对环境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并分析环境质量,及时发现环境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基础内容。同时,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可以对环境中的污染物等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数据,对污染源进一步明确,为环境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并有效处理好当前环境中的问题,使得环境问题及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外,环境监测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就环境监测工作来分析,是一项经济建设与环境管理的综合性工作,实现对环境问题中污染物的控制与管理,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能源及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3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基础准备

环境监测对于环境治理来说,有一定的促进性作用。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之前,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监测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等作为基础依据,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治理方案。因此,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能够为环境治理提供有效的依据,并帮助环境治理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为了能够充分反映出环境质量以及环境治理的真实情况,需要有科学完整的数据支持。而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过程中,对于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是整个工作中的重点环节。对于数据的监测与分析能够对当前区域内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预测和分析,并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通常来说,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能够从根本上提升环境评价的有效性,也对环境治理方案治理以及决策制定等产生直接影响。为了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并及时把握住环境监测中的细节,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监测环节及流程,提高环境监测的精细化水平。因此,在环境治理中,需要全面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并综合评估环境质量,发挥出环境监测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向与指导,并落实环境治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3.2环境监测提高了环境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现阶段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对严重,其中主要包括了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多种污染问题。为保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需要就环境污染问题中的有害物质以及污染物的类型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要根据区域特点,保证环境治理方案的有效性。而环境监测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结合具体的污染物类型,明确环境治理的方向和治理目标。另外,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的过程中,通过监测工作能够实现对区域内环境问题的了解。总而言之,环境监测工作能够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3.3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相互促进

实际上,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能够为环境治理提供专业依据,而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环境监测工作的落实。在环境监测过程中,需要根据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及时改进环境监测工作方式,并采用先进有效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整体效率。另外,随着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环境监测的要求和标准也在不断提升。正因为如此,环境监测工作才能够获取更为长远的发展和进步,并凸显出环境监测的重要作用。因此,就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而言,二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相互促进、相互进步的作用,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4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环境监测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在环境监测工作中,能够将当前环境问题真实地反映出来,并对所获取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实现对环境问题中污染物的控制,避免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降低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环境监测能够对环境治理作出及时反馈,提高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5进一步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环境监测工作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对污染环境因子进行监测,也要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同时,在进行环境评估的过程中,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監测能够对污染情况进行预警和分析,并实时掌握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4结束语

总而言之,需要提高对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视,并有序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展现出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工作的促进性作用,并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性的数据参考,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曲淑岩 . 环境监测工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J]. 科技风,2020(21):98.

[2]郭喜伟 .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研究[J]. 绿色环保建材,2020(5):56-57.

[3]王津津 . 环境监测对环境工程建设的促进作用分析[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20(4):49.

[4]蔡欢,徐珂迪,邱必云 .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J]. 区域治理,2020(4):90-92.

[5]王利霞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预防措施[C].2020年 5 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20.

作者简介:

王文(1988-),女,羌族,四川茂县人,本科,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近年来,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通过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换来了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让创新创造的源泉竞相涌流。

时间是最客观的见证者。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由多向优,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知識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以更强意识和更大合力,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堤坝筑得更加牢固,共同浇灌创新之树、助推高质量发展。

上一篇:优秀团队申报材料范文下一篇:云计算技术体系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