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范文

2023-09-21

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范文第1篇

【摘要】笔者仅对我国现有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及风险资本常见的几种退出方式作一简单分析,指出我国要想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必须积极拓宽其退出渠道。

如何确保成功投资的收益顺利回收,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退出是风险投资机构生存、发展和盈利的关键。目前,缺乏便捷市场化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所谓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风险投资者以自身的相关产业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结合高效的企业管理技能与金融专长,对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积极主动地参与管理、经营,直至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公开交易或通过并购方式实现资本增值与资金的流动性。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风险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将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而选择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管理层收购、出售或回购、清算),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高收益是通过风险投资成功的退出而实现的,可行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

风险投资退出是风险投资周期一个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一轮投资退出以后,该资本将投向被选中的下一个风险项目,这样循环往复以获取风险资本增值。可以说,退出是风险投资生存、发展、盈利的关键。但在风险投资机构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能退出或不能以理想的价格退出的风险。退出阶段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失败、管理层违约、退出渠道不畅及其他制度上的原因而导致的。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其与风险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签订的退出条款以及在退出阶段面临的市场、制度环境非常重要。市场上顺畅的投资渠道是风险投资机构退出和择机退出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在创业板市场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仍是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但近年来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阶段向后转移,也有一部分项目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也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成功在海外实现IPO或被国际大机构收购。如雅虎收购3721域名搜索网站,EBAY收购易趣,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的潍柴动力于2004年3月也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等。具体而言,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发行(又称首次公开上市),即IPO,是指第一次向公开市场发行公司证券,通常为普通股(在我国公开发行只能发行普通股或公司债券)。在具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首次公开发行是风险投资最常用、获利最高的退出方式。在美国IPO大约占美国风险投资退出量的30%。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首次公开发行是市场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一种确认,自己多年的管理培育在公开市场得到一个相对公允的价格;对于公司的管理层,首次公开发行能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增加公司声誉,同时公司还能在公开市场获得持续的融资。无论风险投资公司还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

目前,我国企业上市有直接上市和买壳上市两种途径。

1.直接上市。可分为国内直接上市和国外直接上市。现阶段,我国的主板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变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要求;二是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这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撤出风险资本实现收益回报的根本目的相矛盾;三是在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政策下,以非国有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能够公开上市的企业数量有限,限制了其作为风险资金“出口”的作用。国内众多企业缺乏到国外直接上市的实力。

2.买壳上市。买壳上市通常由两步完成。第一步是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绝对或相对地控制某家上市的股份公司;第二步是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从而将自己的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目前通过收购国家股而达到买壳上市的较多,而通过收购社会公众股来达到目的的成功案例则寥寥无几。

3.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由于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许多西方国家在主板市场之外建立了第二板市场(创业板),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洲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法国的Nourveau Marche市场,温哥华证券交易所(VSE)等。除此之外,亚洲国家如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新加坡自动报价市场SESDAQ)、马来西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二板市场。从1998年起,人们就开始关注并探讨我国创业板的设立。香港创业板市场已于2000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大陆的创业板市场目前也已提上日程。在深圳排队等上市的企业已多达二千多家,可见,人们对创业板市场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大陆创业板市场的良好运作首先要解决三个问题:(1)尽快建立起保障风险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风险投资立法已相当完整。我国现有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备,如拟议中的创业板许多规则与现行《公司法》冲突,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因此,应尽快出台完善的、可操作的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以保证创业板市场尽快启动并从一开始就步入良好的运行轨道。(2)要解决好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问题。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为了扶持那些有潜力、有创业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各类中小企业都纳入创业板范畴,更应避免一些大企业通过划小经营规模来争取在创业板上市的尝试。(3)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不能成为主板市场的附属。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创业板相对独立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另外,我国虽有30多家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但现有的柜台交易市场很不规范,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不完善的股权交易市场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障碍。

(二)管理层收购

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与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投资阶段已不相一致(有的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早期阶段的投资)。另外,通过监督管理,风险投资家可能发现风险企业已无高速增长的潜力,从而提出退出投资。但是对于风险企业家来说,企业是他们培育经营的,即使已无明显的增长潜力,他们也不愿放弃希望,他们通常有持续经营甚至亏损经营的意愿;或风险企业发展顺利,仍有增值潜力,在达到上市标准之前,为了保持企业的独立性,风险企业家宁愿自己收购企业,也不同意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所持股权出让给其他战略投资者。再则,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协议中往往也签订回购条款。规定在风险企业发生特定状况或经营达不到特定指标的情况下,管理层必须以某个价格收购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则规定限制了风险企业以公司名义回购公司股票,管理层只能以个人名义受让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股票,同时《公司法》又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股票,这对于管理层风险过大。

(三)兼并与收购

对于风险投资家所转让的那部分股权,其他战略投资者(尤其当收购方基于市场、技术策略而收购的其他大型企业)可能并不能满足,他们往往对他们认为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全面收购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往往会遭到管理层的反对。因此,风险投资家作为风险企业的合作伙伴,在接受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前,要深入了解收购方的收购意图,合理安排对管理层的激励。如将收购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管理层、离职薪酬安排、期权安排等。风险投资家一旦接受了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就要竭尽全力争取管理层的首肯,保证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一旦敌意收购(即收购方在管理层不同意的情况下,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发生,不但收购过程不能顺利进行,收购价格的大部分可能都要用于对遗留管理层的支付,风险投资机构的信誉也将受到损伤。

兼并收购分两种,即“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主要指公司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这里最重要的是一般收购。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近年来,随着美国和欧洲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兴起,兼并收购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兼并收购是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让他们立即收回投资,也使得其可以立即从风险企业中退出。但是,与IPO相比,因为股权受让方可能要求控股权,愿意受让的股权可能并非是风险投资机构愿意出让的那部分,对于风险企业来说,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遭到风险企业家的反对。

兼并收购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方式。近年来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方式主要有股份转让、吸收合并等。

1.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风险资本退出的一条途径。受到法规的限制,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后,往往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出售或只能出售很小比例的股票。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仍拥有大量股份。对于希望立即从风险企业退出并收回现金的风险投资机构,可能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另外,风险企业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不够理想,不能达到上市标准,但其他投资者或大型企业基于战略需要(扩大市场规模、技术更新或产业整合等)愿意收购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可能就通过把股权转让给这些投资者实现退出变现。

2.吸收合并。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方式,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

(四)破产清算

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有很多风险企业在经过一定阶段的经营后,业绩仍不如人意,已无继续经营下去的必要,以至只能依靠破产清算,风险投资机构才能收回部分投资额。因此,风险投资家在对风险企业的监督控制及提供增值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风险企业已失去增长潜力、陷入困境、挽救无望并且也无其他收购方有意图收购时,就应当果断提出破产清算,以期从中收回部分原始投资。

根据我国《破产法》,企业破产由债权人提出或经上级部门同意由债务人提出,作为股权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机构在破产决策上话语权较弱,而且我国破产程序复杂,风险投资机构很少选择破产清算作为其撤出方案,而且通过破产清算撤出,往往只能撤出少部分资金。但尽管如此,破产清算在很多情况下是风险投资机构不得已的选择,否则可能会引至更多的损失。

三、积极拓宽退出渠道

建立上市标准较低、全流通的适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公开权益市场是风险投资机构降低退出风险的关键环节,但这并不是风险投资机构自身能够控制的因素,这取决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步伐、投资者素质及政府的统筹考虑等多重因素。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本身来说,积极拓宽退出渠道是降低退出风险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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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范文第2篇

【摘  要】股权众筹是公司通过出让股份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它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近年来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逐渐放缓,同时模式本身也暴露出了较高的投资风险。针对这些投资风险,论文从退出机制、外部审计和监管三个层面给出了相应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风险;退出机制;外部审计;监管

1 股权众筹融资简介及运行模式概述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通过出让一部分股份,借助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公众筹资模式。由于和互联网结合较为紧密,股权众筹又被定义为“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按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按运营模式来区分,可分为凭证式众筹、会籍式众筹和天使式众筹三类。

其中凭证式众筹是指通过在互联网售卖与股权挂钩的凭证来获得募资,投资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但不成为股东的筹资方式;会籍式众筹是指通过熟人介绍,投资人直接出资并成为企业股东的筹资方式;天使式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搜寻目标企业,投资人出资从而直接或者间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并对财务回报目标有明确要求的筹资方式。以上三种众筹模式都以互联网为重要载体,并且投资人都以获得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具有高风险、高效率、高期望回报率的特点。

2 股权众筹融资发展概况

因为传统融资模式具有门槛高、效率低等特点,金融市场很难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股权众筹利用大数据,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扩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投资风险分散这三大功能,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简化了审核的流程,解决了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是对现有投融资体系的有效补充。

从长远来看,发展股权众筹有利于我国建设现代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然而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呈现出倒U型的曲线:2012-2016年股权筹资平台以爆炸式的速度增长,2016年上线的平台就高达283家。然而2018年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的增长速度骤减至9家,截止到2018年末,正常运营的平台只剩下251家,其中转型下线的平台便高达603家。这反映出我国的股权众筹仍然面临较严峻的内部和外部风险。

3 股权众筹带来的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为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面临的亏损甚至是破产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大小和可控程度会影响投资者投资股权众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股权众筹的发展。在参与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3.1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关于盈亏水平的不确定性,因为投资人的盈亏最终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因此这一指标同时衡量了投资风险。

企业自身在经营模式、经营战略、营销模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选择最终会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而投资者作为股东就需要承担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收回本金甚至巨额亏损的风险。这一风险与股权众筹模式本身没有特殊的关联,而是由投资者本身所处的风险地位所决定的。

而股权众筹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又决定了这一模式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上上线的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為主,它们成立时间短,经营现金流量不足,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都较不完善。因此,这类企业往往都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3.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具有潜在的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1]。股权众筹的流动性风险较大,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股权众筹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较小,且项目之间具有较大独立性和异质性,因此对股权的定价面临较高的成本;其次,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有限,且尚未形成成熟的二级市场;最后,融资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其股权凭证很难作为抵押品获得贷款。

3.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这里指融资企业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归根结底是由经营风险导致的,但仍具有特殊性。

首先,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直接融资,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不透明度,并且投资人作为弱势的一方与企业之间会出现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其次,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代理问题,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甚至会危害股东权益。

4 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针对前文所述的股权众筹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我们不仅要弄清其内部不同风险的逻辑关系,还要致力于构建全面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打造高效准确的风险评估体系,为股权众筹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基于以上目的,以下从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完善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三个方面提出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4.1 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按流程可划分为筹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四个步骤,因此退出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股权众筹模式能否正常运行。然而我国股权众筹仍然存在退出市场单一的问题——以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为主,但股权回购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IPO对中小企业而言财务门槛过高,收购退出又缺乏公开市场。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股权众筹平台基于投资者多轮融资期退出选择权,即投资者在每一期都有权利选择继续投资或者是退出并收回资金,这样不仅能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和退出权益,并且还能倒逼融资企业完善自己的投后管理,从而提高股权众筹的经济效益。

加快推进股权众筹二级市场的建立。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线上项目实现退出的不到总数的三成,这表明传统的退出机制很难满足现有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思路,建立与股权众筹平台相分离的股权交易平台,让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展开对话,推动股权交易市场定价体系的建立。

加强与其他股权交易板块的联系。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协调发展,设置标准统一的转板条件,降低企业转板成本,并为企业转板提供辅导培训,打通企业的转板的壁垒。

4.2 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股权众筹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备的监管体系作为支撑,完备的监管体系是由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组成的: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首先需要明确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其次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分级标准,适度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但过度的信息披露又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融资额来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完善投资额分级管理机制。股权众筹与股权私募之间最大的差别是,股权众筹是为创新型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因此我们应当在监管层面做到因地制宜。如针对融资额在200万以下的项目实施企业上市资格豁免政策,这样不仅满足了融资需求还防范了风险。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为了防止融资者直接与股权众筹平台或者领投人勾结,损害投资者利益,应当选取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托管资金,在融资方完成项目后,再由商业银行转交[2]。

4.3 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

目前针对股权众筹市场的外部监管仍然处于空白阶段,即使是类似托管银行的第三方监管平台也只是停留在对已发布信息进行披露的层面上,因此,我们需要引入外部审计来对平台的风险进行控制。

股权众筹外部审计应当具备两大功能:法律的强制执行能力和独立合规的监管能力。同时,外部审计应该结合社会审計和政府审计两种模式。政府审计把握方向,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对社会审计展开合规性监督,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公正性。社会审计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对平台的交易数据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评估,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落实。

5 结语

股权众筹的发展丰富了我国现有的融资体系,解决了很多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总体来看,股权融资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还面临着内部平台建设较为滞后、外部监管尚不完善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大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股权众筹的发展,既要支持其长远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为其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姜大维.“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

【2】张海涛.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经验及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20(27):158-159.

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范文第3篇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是连接资本和企业的纽带,通过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获取高回报。在我国目前银行紧缩信贷,IPO遇冷和债券市场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产业投资基金在国有企业改制、业务重组、兼并收购、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金融业“十一五规划”;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2008年2月19日,由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正式公布,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除此之外,规划中指出的金融业其他方面的发展目标也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功能

2005年10月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作了明确的阐释,将其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金设施等产业投资。

一直以来,我国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的比例相当小。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其中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比例高达百分之八九十,而股票市场融资仅占百分之几,企业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也小得可怜。而今年由于通货膨胀和流动性过剩的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严格控制信贷;中国平安的“再融资”带来了股市的下跌行情,IPO遇冷,新股破发,这给企业期望股市融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这对那些迫切需要资金来进行改革、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一切都加大了市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需求。产业投资基金正是为企业开辟了一条除银行信贷、债券和上市之外的一种直接融资的新途径,它能比较有效地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困境。

1.价值发现功能。优秀的产业基金、特别是历史比较悠久的产业基金对国内外各产业的发展有着清晰深入的研究,能以专业投资者的眼光来发现前瞻性产业、培育前瞻性产业;发现高成长企业、培育高成长企业,对我国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2.弥补政府功能局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逐渐从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中淡出,产业投资基金依靠其自身强大的资本实力,通过考察全球产业发展状况,依托专业的产业战略研究背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进入政府倡导的战略性产业,从客观上推动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功能局限。

3.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产业投资基金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公司,改善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基金本身的强盈利倾向和专业投资能力,使其具有更高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而且,产业基金与公司没有业务冲突和关联交易,也能保证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4.资金支持功能。无论国企改制、盘活资产存量、企业并购重组,还是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和剥离辅业都需要资金支持,但风险相对较高,政府资金的注入往往难以产生好的效果。而产业投资基金在挑选投资项目时会进行十分专业、审慎、独立的评估,选定项目后通常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的介入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降低企业风险。

5.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通常,企业有产业投资者注资会在资本市场上对投资者产生极其重大的刺激,增强投资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信心。这无论对现在的资本市场,还是从我国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外资、中资和中外合资三类。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角。2007年1—11月份,外资投资金额占中国创投市场总额的79.5%,本土投资金额仅占季度投资总额的16.3%,中外资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差距也相当悬殊,外资与本土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分别为872万美元和444万美元。①

第一类: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中占据绝对优势。其中代表性机构有凯雷、华平、新桥、淡马锡、31等,目前正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基金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类:中资产业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具有本土企业背景,因为法律限制而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采用设立公司型的投资基金,或者在境外设立基金在国内投资的方式。中科院和招商局设立的中科招商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就采用了前一种模式;联想控股下面的弘毅投资就是采用境外募集基金而在国内投资的模式,其二期基金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50家左右,管理的创业基金规模超过了400亿元。

第三类,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国内只有六只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为外币产业投资基金,是由政府资金参与而国家特批的。由于政府在基金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基金的业务开展受到不少限制,目前的运营状况一般,规模较小。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1.快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实现“有法可依”

目前,《产业投资基金法》甚至法律效力更低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与中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仅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由于立法的缺失,监管部门一贯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批准设立慎之又慎,包括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几家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国务院特批的。

要想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真正发展,尽快实现立法是最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产业投资基金法》正式出台之后,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退出机制、资金投向等各个环境作出明确的阐释,产业投资基金才能规范化设立并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真正成就产业投资基金的“燎原之势”。

2.尽快推出创业板,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即公开上市、出售以及破产清算。根据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的退出方式各有侧重。其中,公开上市(IPO)是创业投资公司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依靠二板市场,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成长性强的新型中小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创业板迟迟未推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很难为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市场。

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讲,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便利的退出机制能保证产业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也是顺利筹集资金的重要前提。为了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推出创业板,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

3.扩大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投向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产业基金大都承担了地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资金多投向区域内的产业。这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是有利的,主要是因为初期对基金的风险和认知程度不深,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为主导能承受探索发展初期的较大风险。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略见成熟,金融机构和民营机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热情不断高涨。因此,产业投资基金要想在新阶段谋求更大的发展,应当适度引入保险资金、养老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这些资金的优点在于规模大、熟悉产业发展状况等,而且区域性发展任务也小。除此之外,民营机构的资金也具备灵活、敏锐的特性,能给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程度会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国退民进”。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选择上,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除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外,还应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面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也应为跨国公司的中方投融资,以及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挥作用。

4.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实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产业投资团队,需要在国际投资、兼并收购和国际商务合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网络资源和经验。而且,要在中国市场上获得成功,领导团队成员须有在国内投资基金行业内至少五年以上经验,需要对国内各行业发展情况和政策环境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工作小组需要熟练掌握投资银行的企业估值方法,具备项目筛选鉴别能力,了解企业管理技术,熟悉所投资的行业等。

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产业投资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十分重要,在设置基础报酬的基础上,实现业务与浮动报酬挂钩,并采取股权激励等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经常给予进一步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概念”几乎被全世界的投资者所追捧,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正迎来大好的发展机遇。金融业“十一五规划”的公布,也为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指导性意见,它在其他领域的规划也在客观上构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产业投资基金这“星星之火”必定可以成就“燎原之势”。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Z].

[2]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范文第4篇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现状分析

自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出现以来,其主要的退出方式分为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兼并收购、企业管理层回购、股权的转让等方式。在私募股权投资刚刚得到发展时,IPO是主要的退出方式,IPO是企业从非上市到上市公司的转折点,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公司以上市的方式将自身股权作为交换向社会获取流动资金,是发展初期的优质退出方式,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使得公司总值迅速上升,并且我国资本市场的环境一直以来也是适合IPO退出的发展的,因此IPO退出一直是一种热门选择。

但是自从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期依赖,资本市场的热门程度下降,资本行情开始迅速下跌,IPO退出渠道甚至遭到了关闭,并且与IPO有关的政策也一直处于变化当中,这就导致了以IPO为单一退出渠道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模式发生了变化。自2013、2014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形成了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其中并购退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所占比重越来越高,2013年上半年并购退出所占退出方式的总百分比远超其他方式,可以预见到,并购退出必将成为更重要的退出方式,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时代的不可逆转的总体趋势。

二、并购退出的特点和意义

并购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标的公司将自己通过并购的方式出售给想要收购自己的企业,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标的公司的全部所持股份都转让给了新股东,这就实现了原有公司的退出,可以见到总结为股东的变化。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不同,并购退出并不仅仅是进行部分股份的转让,而是将包括控股在内的控制权一并转让,这种退出方式的优势是非常大的。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处于变化较为迅速的时期,要建立起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要实现产业的整合,而想要彻底实现产业的重组和整合的话,企业收购和兼并就是优先级最大的选择,因此以并购作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一种选择。第二,我国处于产业结构的转型期,科技创新成为了国家鼓励的产业转型点,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许多企业都处于较为分散、不良竞争情况频发的情况之中,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科技创新,而通过市场并购,将企业资源整合起来,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持,也有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够直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这一点也是欧美国家之前所经历过的。

三、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的类型和选择依据

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方式按照规模不同可以分为并购基金退出、上市公司并购退出和整个产业集团的并购推出三方面,接下来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并购基金退出

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的基金投资方式,其投资运行模式是在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之后通过一系列运作方式来提高企业的价值,然后再将企业出售给下家从而从中获取利润。并购基金的关键点是企业的升值,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专业的投资机构来进行操作,在并购之前能对并购之后的企业改造和整合工作做出细致的规划和研究,还要清楚自己的利润获取预算额,需要投资方具备一定的眼光高度,能够进行专业化的投资战略构想。

(二)上市公司并购退出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公司总市值的不断上涨,上市公司并购退出与私募股权投资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对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退出的重要性越来越强。上市时间较长的公司一般都是体量较大,在各自的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长期利润收入较丰厚的大型企业,这种类型的上市公司要想在经济转型的新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仅仅对自己公司内部进行结构调整等工作是不够的,可以说是指标不治本,而通过对并购使其达到规模扩张则是最容易达到的发展方法。上市公司的并购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通过对同类型公司进行并购实现公司整体规模的扩张,这种类型的并购能够直接促进公司业绩的发展,扩展公司的体量;其二是通过对其他类型公司的并购实现公司产业规模的纵向延长,这种类型的并购能够完善公司的产业链条,弥补公司的产业短板,实现公司的产业完整化。在上市公司进行并购之前要对自己和被并购方进行详细了解,明确自己的实际战略需求,在对标的公司进行并购之后,对标的公司进行调整与管理,完成自身企业扩张的目标之后就可通过被并购的方式将其再次转手,从而实现并购退出。

(三)产业集团并购退出

与并购基金退出和上市公司并购退出不同,产业集团的并购不仅仅要从资本增减的方面来考虑,所需要的不是通过并购获得短期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保证自身产业的发展和增值。因此在产业集团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首先要研究的是意欲投资的项目的特点是否与自身的产业布局相符,并且在一开始进行投资时就要着重考虑未来的并购退出方式,要做到在并购退出之后不能对自身的产业布局产生干扰。

四、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的策略分析

(一)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面临的问题

在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并购下家不易寻找,尤其是企业和产业集团的并购退出,接手并购所需要的资金量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于一些非热门产业而言,拥有并购实力的公司数量过少,这就导致在并购下家寻找方面存在困难;其次是收益率不高,IPO退出是面对整个市场进行开放的,企业的价值能被更好的估计,而并购退出时企业往往急于将企业抛售,这就可能会导致企业不能达到应有的价值,导致收益率不高;此外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并购退出会导致企业的管理层发生频繁更换,进一步会导致原来的管理层产生消极反对的态度,从而对并购的开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的策略分析

1. 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不仅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少,具体内容也较为分散,不能达到应有的稳定市场秩序的目的。因此,如果想要让私募股权投资并购能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能做到有序退出,就要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及时制定缺少的法律,其次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全方面审核,对其中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修补。在完善好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后,国家还要对市场进行引导,上文提到过接手并购所需要的资金量是非常大的,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本身进行调节则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并且市场上的资金量也不足,因此国家要进行宏观调控,在必要时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支持。

2. 积极推广并购退出方式,大力培养相关人才

我国的企业对并购退出方式的接受度不高,首先是因为我国市场和企业的起步较晚,经营理念和发展理念与国外企业相比较为落后,其次是因为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不敢选择较为新兴的方式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上述的问题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要大力推广并购退出方式,向各个企业进行宣传,鼓励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来进行企业的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大众进行普及宣传,让大众能了解到并购的积极影响,此外,目前我国并购方面的人才数量不足,因此国家和政府还要加大对并购人才的培养力度。

结束语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目前面临的直接问题是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为了适应这一阶段,企业要探索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投资模式,而私募股权投资就是其中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步骤,也是核心所在,企业要想保证资本的健康就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形势选择正确的退出模式。本文对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的现状、基本模式与优化策略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制度需要企业、政府以及个人投资者等各方面的努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转型,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了投资的新趋势,私募股权投资既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协助我国进行经济转型,又能满足市场的良性竞争原则。但是私募股权并购退出这一关键运作方式在国内尚不成熟,因此需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研究。本文追对私募股权投资并购推出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对其策略展开了讨论,对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同的模式进行了论述,目的在于提高读者对私募股权投资与并购推出模式的认识,并针对不同的退出模式提出了完善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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