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范文

2023-09-20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范文第1篇

摘      要:建立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应以法治原则、能动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为基本原则,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在环境检察预防机制中的主体机能,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一体化的二元机制。一方面,需要对环境检察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具体内容,从立法角度确定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适用对象;另一方面,构建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包括与企业等非权力部门的合作机制,亦包括与海洋、渔政、农林、公安等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

关 键 词: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环境犯罪;行政权;检察权

收稿日期:2021-08-31

作者简介:刘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危害生态环境犯罪防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9BFX0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根据检察机关权能配置的客观现实表示,我国检察职能系统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其中公益诉讼检察是与环境、食品、疫苗等相关的。为了应对频发的环境问题,我国于201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②内容进行了修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主要职权。目前,环境检察已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适度延伸至环境保护领域的结果,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以预防尚未发生的环境风险或对已经发生的环境危害进行追责救济,以此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检察职能的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检察机关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若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环境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职责,检察机关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检察职能行使最为常见的方式。如2018年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诉逐鹿县水务局、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1]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典型行政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不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是支持相关环境保护组织或者环境受害者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会委派人员参与到相关环境公益诉讼中,支持原告的主张。如2017年浙江省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提起的针对绍兴市新昌县一企业排污问题的诉讼,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了两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席该案的庭审现场。[2]三是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如果检察机关在督促和监督行政机关职责履行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提出检察建议。如2012年上海市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诉上海滕菲贸易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三个涉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

通过分析检察机关環境检察职能行使方式可知,其环境检察职能既具有预防性的功能面向,也具有事后救济的功能面向。不管以何种形式行使职权,都有可能是针对尚未发生的环境风险而作出的预防性行为,也有可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危险而作出的救济性行为。事实上,环境保护本身所需要的亦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统一的机制。事前预防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在环境检察权行使过程中充分发挥能动性,及时发现、遏制潜在的环境风险;事后救济则是在损害发生后,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提起诉讼或者参与诉讼以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追责。值得关注的是,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具有多源头、长影响、跨区域的特殊性,一旦发生重大生态事件,其恢复往往需要数十年的时间或更长,有的也可能是永久性损害。因此,相比发生环境危险后而被迫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何预防环境危险的发生更具重要性,构建环境检察的预防性机制就具有了优先性的基础。

二、环境检察的双重属性

环境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属性和司法权属性。检察机关因其垂直管理结构与一系列单方决定权力被视为兼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国家机构,行政属性体现在其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司法属性则体现在检察机关在司法案件中的侦查(调查)、批捕、诉讼(包括公诉与公益诉讼)等职能。具体到环境检察中,检察机关可以单方决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这体现出了行政权属性,其实质是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检察机关在对环境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着类似裁判的司法行为,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告终,体现出了司法权属性。

(一)环境检察的行政权属性

检察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属性:[4]一是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类似于行政机关管理体制的“指令性”属性显著,也即下级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时有义务服从上级检察官的指令。二是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基于“检察一体”的属性,上级检察官可指令下属检察官将其承办的案件或事项交由自己处理,或将该事项转交其他下属检察官承办。三是官员中途更换对案件无实质影响。与法院行使职权明显区别,法律允许参与诉讼、出席法庭的检察官中途替换,但法官的中途替换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且有正当理由。四是首长代理制。与首长代理制相契合的是首长负责制,前者意指检察官在对外行使职权时系检察首长的代理人,首长负责制则指检察长系检察机关的负责人,需要对具体权力的行使负责,这与法院中“法官责任制”形成明显区别。

从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建构的角度进行分析,行政权最为突出的两大特征是主动性和针对性。主动性指的是行政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来履行职权,依照国家规定实施行政管理,体现在检察机关的环境检察职权中则为提出检察建议与公诉权。其一,对于其他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案件中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检察院应主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共利益;其二,环境检察中的公诉权包括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检察院单方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指控,这体现了主动性的特征。此外,审判监督权具有主动积极作为之特性,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是否发起对判决的抗诉程序。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权主动性特征也能够有效反映出针对性的特点。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应通过针对性精准查找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和面对的主要对象,以提高行政权的行使效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权限管辖区分,各个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均有其管辖领域的范围,需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管理,否则就会出现职责不清晰、行政权行使效果不显著的问题。行政权实施的主动权是建立在针对性基础上的,只有明确行政权行使对象,才能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来达到预期的行政权行使目的。此外,环境检察权具备行政权属性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检察一体”“职务转移”“首长负责”等组织和活动原则,充分体现了检察职权行使的指令性特征以及与行政机关领导负责相一致的责任体制,应当认为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特征,环境检察权的行使带有行政权属性。

(二)环境检察的司法权属性

环境检察的司法权属性体现为其行使的独立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的干预和影响。具体到环境检察,可以分为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对于诉讼职能,公诉权是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权。环境类犯罪涉嫌的罪名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刑事公诉的意义在于对严重侵害法益之行为提起公诉,以求对其施以刑法所规定之刑罚;除此之外,环境检察的司法权属性还体现为环境保护案件中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源于司法实践的摸索。据相关学者统计,2006年至2010年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1010件,其中近三分之一由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5]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作出了司法解释①,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性环境保护案件起诉权,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具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环境损害的影响范围广、破坏力强,受害者为不特定群体且人数众多,因此,检察机关应具备独立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人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②。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权力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能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相配合,旨在从两方面提升我国环境治理能力,维护以“绿水青山”为基础的社会整体利益。

无论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检察官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庭审中,其发挥的作用如同一般诉讼主体,需要提出诉讼主张,并针对自身诉讼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区别在于一般诉讼主体的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利益,而检察机关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人员必然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权利的行使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行使职权的司法权特性。

三、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构建空间

在依法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事前预防机制的构建比事后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更为重要,这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基于此,环境检察权的重点应落到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构建上,这不仅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也有助于协调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一)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预防性原则是环境保护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找到依据。除此之外,《斯德哥尔摩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中也可找到关于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内容。根据风险社会学的理论,传统社会中风险的单向性、有限传播在当代社会已经演进为风险的泛化、无限扩散,尤其是在环境领域,环境风险的存在可能会引起人类的生存风险。因此,构建环境检察预防机制较为重要,可以通过事前预防的方式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不仅要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更要求把主要精力和任务重心放在预防工作上。因为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决定了要侧重事前预防的环境保护方法,而非事后治理。众所周知,环境损害难以逆转,一旦发生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于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将难以恢复,环境保护的策略应重点关注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尽可能地避免环境遭受潜在危害。目前,我国的环境执法主要关注的还是事后处置,而非事前救济。[6]为了转变行政机关环境执法方式,有必要构建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如前所述,在环境检察中,不论是监督职能还是诉讼职能,均属于事后救济行为,其中的诉讼职能更是“环境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构建的重要性

一方面,环境检察预防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有效预防环境风险的目的。受复杂因素的影响,环境风险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检察机关而言,要充分发挥环境检察预防机制对于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风险间的关联性,把人与环境和谐相处作为重要前提,采取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预防措施以实现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目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有助于协调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经济与环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如生态农业经济就是把农业和生态保护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经济和环境并非一定存在负向的影响关系。换言之,经济发展并不意味着是要牺牲生态环境,二者可以共同发展。如果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依靠环境自身的自愈能力是远远达不到要求的,一旦经济发展超过了环境可以承担的負荷,那么就会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经济和环境二者之间协同发展是为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预防机制的建立来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带来的破坏和负面影响。

四、构建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路径

(一)确立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基本原则

⒈法治原则。“法治”是指依法律治理,是依照民主原则,科学制定法律,并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而形成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7]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崇尚宪法权威。2018年宪法修正案丰富了宪法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如《宪法》第八十九条增加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学者认为,新增加的条款与《宪法》第二十六条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宪法的主要内容。[8]《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其实就是构建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价值指导。因此,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构建必须以《宪法》中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为根本目标。二是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统一。《宪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在环境保护立法日趋完善、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其监督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保障相关领域法律的实施。既然检察院依法享有环境检察权,就应在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统一协调。

⒉检察权的能动性原则。预防即为防止损害与不法状态的发生,检察权的能动性原则要求在环境检察的预防性机制建构中主动行使职权,运用检察职能监督法律正确执行。检察权的能动性尤其体现在环境检察监督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上,充分履行相关职能。环境检察权兼具行政权与检察权之特性,能动性的发挥则为其行政权特征之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在能动行使环境检察权过程中,应当借助行政法的“合理行政”理论,将“能动”的范围和界限限定在法律所框定的范围内。

⒊审慎谦抑原则。谦抑原则来源于刑法理论,指的是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在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建构过程中,借鉴使用谦抑原则意指检察机关在介入环境活动时应当审慎行使职权,尤其是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协调好与其他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形成与其他环境行政权间的良性互动。在环境保护职能发挥方面,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具备履行环境行政职能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检察机关则在司法诉讼中更需要具备相关经验与专业知识,故而检察机关在环境检察权职能履行过程中应注重协调与环境行政部门的分工与协作。如可利用行政警告、行政强制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时,应当审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机关可充分发挥其证据收集、样本采集的专业技能,适时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①。此外,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时提出的环境检察建议或监督要求,应要考虑到具体情况,不能过于空泛以致难以执行。

(二)构建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具体措施

⒈完善环境检察相关规范性文件。构建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离不开立法的指导。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先行于司法实践,立法层面对于环境检察权的供给略显滞后。2015年,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启,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颁布实施了公益诉讼改革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颁布与实施表明我国在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上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情况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办法。通过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试点结束后,《行政诉讼法》修改、司法解释出台,都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部分规范性文件却存在法律效力层级的局限性,影响了公益诉讼效果。同时,改革试点的施行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期限,法律文件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也需要进一步商榷。除此之外,改革试点意味着环境检察权工作主要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上述文件规定其所适用的区域主要限定为试点区域,而对于其他地方的检察机关而言,是否具备独立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还有待明确。总体而言,《行政诉讼法》仅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司法解释更偏向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适用。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办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前端环节并没有明确可以适用的法律文件,相关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找到适宜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由此可知,我国关于检察机关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直接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构建环境检察预防机制应当从立法层面完善关于环境检察权的相关规定。鉴于目前环境检察权在我国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颁布一部专门的环境检察法可能时机尚未成熟,但是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层面的努力: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检察建议权进行总则性规定,明确其作为法律监督权下属权能的性质和地位;其次,《行政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再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近年来各地环境检察建议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完善己有的司法解释,并将其作为检察建议的具体类型纳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中,从而对环境检察建议的内部管理、外部监督和审批程序等进行系统规定;最后,对既有的关于环境检察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细化规定。

⒉明确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对象。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涉及的对象不仅包括主体对象,还包括环境对象。对于前者而言,检察机关环境检察对象不仅包含行政机关,也包含可能接触环境的相关主体;对于负有保护环境职责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要发挥其环境检察权的积极主动特性,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预防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对于可能涉及环境损害的其他主体如企业、个人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后置原则”,对于存在提起诉讼的主体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提供技术、法律方面的支持;对于不存在提起诉讼的主体或相关主体不行使诉权时,则要求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诉讼,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对于后者而言,当前的法律并未限制环境检察权行使的领域,即无论是海洋环境、大氣环境还是河流环境,检察机关在其领域范围内都可积极行使职权。另外,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环境对象不应受到限制,在各个领域范围内,只要符合行政管辖的区域划分,检察机关环境检察权都可以行使。

⒊促进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一是促进检察机关与企业等非权力部门合作。企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对于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仅仅凭借自身力量无法达到良好的环境风险预防效果,需要积极与企业等非权力部门进行合作,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检察预防机制,以此来达到良好的环境风险管控效果,缓解削弱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效应,实现环境和企业的协同发展。对于企业经营活动而言,需要国家颁布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政策来对其行为进行正确引导,推动经济和环境保护间协同发展。二是实现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良好衔接。一方面,要积极构建合理的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把行政环境检察和行政执法联系起来,找到容易引发环境风险的薄弱环节,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在日常例行检查的过程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合作,在处理环境侵害案件时,提高案件证据调取效率。《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已经为检察机关环境检察工作与行政机关实施合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所以,检察机关需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来构建科学合理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相关部门中共享刑事案件信息,强化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

【参考文献】

[1]王晓利.河北涿鹿: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EB/OL].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spp.gov.cn/spp/dfjcdt/201808/t20180803_387141.shtml.

[2]汪子芳.绍兴昨天审结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案值不大却是浙江首例[EB/OL].浙江新闻网,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sxnews/201702/t20170221_3139123.shtml.

[3]包蹇.上海首例環境污染案件督促起诉(案件判例)[EB/OL].凤凰网,https://finance.ifeng.com/roll/20120424/6354514.shtml.

[4]叶建丰.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J].河北法学,2004,(3):87-88.

[5]杨伟伟,谢菊.新环保法视角下环保NGO公益诉讼分析[J].中国审判,2013,(6).

[6]欧阳彬.环境行政执法: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J].环境保护,2011,(16).

[7]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8]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J].法学家,2018,(3).

(责任编辑:苗政军)

The Value and Path of Constructing the Preventive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al Inspection in China

Liu Jue,Chen Hongbing

Key words:environmental inspection;preventive mechanisms;administrative power;procuratorial power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范文第2篇

一、公安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现状

( 一) 公安机关的执法不够信息化

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信息化程度不高, 是目前部分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此, 为了加大建设, 务必要对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宣传, 加强执法信息化的力度。但是, 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 对执法信息化的运用, 还存在问题, 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完全做到执法信息化, 这种现象不能适应社会和当前的需要,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 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进程。

( 二) 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关系协调不一致

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不一致, 使得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公安机关同基层群众组织, 村委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 城管局, 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之间进行协商和沟通。但是, 部分公安机关在执法办事的过程中, 并没有与相关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协商, 而是直接采取行动进行办案, 造成相关单位和机构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认可, 以及不理解的局面, 这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不全面, 从而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结果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2]。

( 三)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 决定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个人素质的高低, 集体包含个人, 个人是集体的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 对自身要求少, 要求不严格, 办事不严谨等, 都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具体表现。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限制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 从另一种程度上来说, 它稳定了社会的治安, 因此, 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 应该加强学习, 从多方面, 提高执法人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策略

( 一)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信息适应能力

对于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程度不够这一问题, 公安机关应该努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社会信息适应能力。执法机关要建立相互兼容的全面和专业的信息化平台, 通过多种渠道对公安机关进行信息普及, 让公安机关人员了解信息化平台在执法过程中的综合魅力和其重要性。对公安执法机关进行数字定位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现代通化技术等的安装和学习, 让公安机关人员都能够切身感受到信息时代信息化的存在, 从而提高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和办案效率。

( 二) 加强公安机关同其他机构的联络和协调

公安机关能否有效的执法, 能否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实施, 最主要的关系取决于公安机关与其它机构之间的联络和协调。因此, 做好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同基层单位、村委会、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搭建和谐的执法平台。公安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不能一意孤行, 应该多和相关部门进行商量、沟通, 做到执法客观全面, 合法合理, 从而更好地执法, 把强制措施的法律效力全面的体现出来, 更加快捷高效的执法。

( 三) 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除了执法能力要加强之外, 在个人素质方面也需要不断提高。首先, 公安机关要持续加大投入, 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办案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并且完善相应保障制度, 其次, 公安民警个人也要充分利用公安网络资源进行学习交流, 从中吸取经验, 总结执法过程中的好方法, 提高工作效率;第三, 加强体能训练, 保持较高的身体素质, 时刻应对日益艰巨的执法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只有从多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 才能促使执法办案能力不断提高, 从而使整体的综合能力也得到提。也只有民警个人素质得到提升, 那么整个公安机关的综合素质才会得到提升, 公安机关才能有效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公安机关是保障社会治安的职能机构, 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构, 因此, 社会对公安机关的建设应该加大投入的力度, 改变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的不利现状, 解决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使得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能够得到维护。公安机关应该多加强学习和交流, 通过多种手段, 多种渠道, 多方面, 多角度的加强自身的学习,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及办案能力, 提升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从而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发展, 能够高效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来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3]。

摘要:公安机关是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能机构, 是实施强制措施的职能机构, 对整个社会的治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 目前部分公安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公安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的强制措施以及策略, 进行分析和概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具体策略

参考文献

[1] 毛杰.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D].复旦大学, 2008.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范文第3篇

在药品监督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常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现场发现某零售药店或医疗诊所存在违法行为,查明违法所得、货值的总值小于100元,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呢?目前执法实践中有四种做法:

1、对“小额”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一律适用简易程序;

2、为稳妥起见,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3、适用一般程序,但只没收物品,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法;

4、一般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物品责令其自行销毁,或者由药监部门销毁。

5、对初次违法,按照第4种方案处理,发现再犯,一律适用一般程序从中处罚。何种方法从法律程序和执法实践能够较好的结合呢?笔者就此问题有如下探讨。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局令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法》在原有的基础根据药品监督工作的实际予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在《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应遵守的手续和做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操

1 作规程,包括立案、调查、决定等主要步骤,程序设定非常严谨。

2、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对称,是一般程序的简化,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事事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2.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但是,简易程序使行政机关处于绝对的优势,增大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明确的条件限制,《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由严格的要求,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为:

(1)、当场发现、当场处罚。简易程序是在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不是执法人员当场发现的,是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情节轻微、案情简单。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轻微违反行政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引起具体的伤害,也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场可以作出判断,不需要另外调查取证。

(3)、适用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只能适用申诫罚(警告)和小额罚款,除此以外,不能适用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对应当处以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的

2 行政处罚,并不适用简易程序。

(4)、作出行政处罚应有法定的依据。一是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二是法律明确规定此违法行为应承担申诫罚(警告)和小额罚款的法则,具有唯一性。

二、“小额”案件的程序适用

对“小额”案件,在前面所述的五种做法中,从行政效率和节约管理成本的角度分析,第一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践容易操作,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是“可以”而不是“一律”,并不是所有的“小额”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比如像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在货值比较小的时候按规定可以构成小额罚款,但因为还有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不合简易程序的唯一法定罚则,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种做法,在程序和法律的执行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就可能面临着效率的问题,如果每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都适用一般程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行政成本,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笔者比较赞同第五种做法,但还有自己的一点补充,赞同的理由如下:

1、从行政处罚的目的而言,在行政处罚中,没收及销毁非法财物的目的在于消除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罚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药监部门在遇到药品违法行为,首先应该是尽快消除违法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才是根据实际的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法律作出罚款的决定,第五种做法比较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

2、符合效率原则,节约了行政执法成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操作,把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今后的监管联系起来,能够进行长期监管。

但是,对第五种做法,笔者有以下补充:

1、 对“小额”案件,并不能仅仅根据其违法所得、罚没物品价值和罚款的金额就此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因为这并不是确定适用何种程序的唯一条件。如果每一个案件都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不会存在错误之处,但是,如果把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也适用一般程序,这样就增加了行政成本,不符合效益原则。因此,对小额案件,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节约管理成本,并且能够起到惩罚的作用。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范文第4篇

一、判断题

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答案:正确

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答案:错误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答案:错误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答案:正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错误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答案:错误

8、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正确

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1、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错误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案:正确

1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答案:错误

15、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6、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7、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答案:错误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9、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0、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四十八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答案:错误

2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答案:正确

2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口头告知当事人。

答案:错误

2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答案:错误

25、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错误

26、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答案:错误

27、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误

28、因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

答案:错误

29、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答案:正确

30、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答案:正确

31、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答案:正确

32、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答案:正确

3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答案:正确

34、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答案:正确

35、《行政强制法》规定,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答案:正确

36、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答案:正确

37、在强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补偿。

答案:错误

3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答案:正确

39、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错误

40、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错误

4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答案:正确

4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答案:正确

43、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答案:错误

4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答案:正确

45、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答案:正确

46、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答案:正确

47、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行政机关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答案:错误

48、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答案:正确

4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答案:正确

5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错误

51、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答案:正确

52、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答案:错误

5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正确

5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答案:正确

55、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三倍的罚款。

答案:错误

二、单项选择

56、《行政强制法》自()起施行。 A、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3月1日 答案:C

5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D

5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责令停产停业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C

59、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三十六小时 D、四十八小时 答案:B 6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

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五日 答案:A 6

2、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

3、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 答案:C 6

4、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内受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B 6

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A、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D、财政拨付 答案:B 6

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A 6

7、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执行裁定。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C 6

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A、十五日,五日

B、三十日,十日

C、十五日,十日

D、三十日,五日 答案:D 6

9、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十五日

C、十五日,三十日

D、三十日,三十日 答案:C 7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C、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答案:B 7

1、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7

2、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合法的()。

A、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中秋节假日期间,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B、在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尽管催告期未满,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D、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答案:B 7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A、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B、行政执法人员

C、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答案:C 7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C、对于情况紧急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D、对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C 7

5、行政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A、将相关财物立即退还当事人

B、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且立即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C、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D、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折抵行政机关支出的保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答案:C 7

6、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哪种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予以公告()。

A、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C、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

D、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 答案:D 7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

A、陈述权 B、抗辩权 C、复议权 D、赔偿权 答案:D 7

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A、放弃执行

B、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答案:C 7

9、对于行政机关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毁损,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B、当事人只能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C、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D、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80、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

A、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 B、立即通知冻结当事人,并且告知相关信息 C、立即通知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D、在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进行冻结 答案:A 8

1、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A、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D、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过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答案:A 8

2、《行政强制法》中()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答案:C 8

3、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行政执法人员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主动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答案:D 8

4、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A、赔礼道歉 B、补偿 C、赔偿 D、行政处分 答案:B 8

5、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上级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金融机构 答案:D 8

6、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A、本行政机关

B、上级行政机关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答案:D 8

7、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不动产

D、上级行政机关 答案:C 8

8、执行对象是动产的,行政机关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不动产

D、上级行政机关 答案:A 8

9、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 D、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答案:B 90、在代履行日期的()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A 9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C 9

2、下列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事后补做了现场笔录 答案:B 9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措施权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D、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答案:B 9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D 9

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如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A、代履行 B、继续执行 C、中止执行 D、终结执行 答案:C 9

6、当事人拒绝接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A、本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答案:D 9

7、在下列情形中,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行使的权力有()。

A、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 B、控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C、检查违法案件涉及的场所及设施 D、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 答案:B 9

8、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报告后,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A、在12小时内解除 B、申请批准后解除 C、立即解除 D、在24小时内解除

9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报告并经批准。 A、上一级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负责人 C、本级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B 100、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10

1、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件。关于此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B、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C、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D、押应当由某区公安分局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答案:A 10

2、张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市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张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许可 答案:B 10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吴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吴谋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赵某负责保管。此案中,保管费用应由()承担。

A、吴某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赵某 D、吴某和赵某 答案:B 10

4、某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因某饭店的卫生质量存在问题,遂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监督检查 答案:C 10

5、某交警大队的交警黄某、马某二人执勤时发现孙某饮酒后驾车遂扣留孙某的驾驶证,并要求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扣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扣证属于行政处罚 C、扣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D、扣证属于行政监督检查 答案:B

三、多项选择

10

6、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履行义务的期限 B、履行义务的方式

C、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答案:ABCD 10

7、下列情形中,可以中止执行的有()。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C、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答案:ABD 10

8、下列情形中,可以终结执行的有()。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C、执行标的灭失

D、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同意

答案:ABC 10

9、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B、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C、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D、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答案:ABCD

110、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A、强制执行申请书

B、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C、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D、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答案:ABCD 1

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B、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C、除紧急情况外,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D、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ABCD 1

12、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B、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D、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答案:ABCD 1

13、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B、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

C、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 D、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ABCD 1

1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送达当事人()。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答案:ABCD 1

15、以下哪些行政强制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A、行政机关因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而发生的保管费用

B、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因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而发生的费用

C、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代履行而发生的费用

D、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

答案:AB 1

16、《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程序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D 1

17、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规程中,为()等情形,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答案:ABCD 1

18、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答案:ABCD 1

19、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包括()。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ABC 12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BC 1

2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范围

答案:ABC 1

22、以下哪些是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答案:ABCD 1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答案:ABCD 1

2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哪些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A、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出示身份证件 D、制作现场笔录

答案:ABD 1

25、下列出现什么情形,行政机关不会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书()。

A、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有关

C、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D、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答案:AB 1

2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A、划拨存款、汇款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ABCD 1

27、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AD 1

28、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 B、未造成严重结果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D、未侵害公共利益 答案:AC 1

29、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的是()。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答案:ABC 120、下列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甲机关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经批准 B、乙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前去实施冻结 C、丙机关工作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答案:AD 1

31、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查封清单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AB 1

32、下列哪些物品不得查封、扣押()。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答案:ABCD 1

3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执行标的灭失的,终结执行

D、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答案:ABD 1

3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 A、上级行政机关 B、社会公众 C、金融机构 D、当事人 答案:CD 1

3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中止执行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中止执行

C、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D、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BD 1

36、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后,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A、罚款 B、处罚 C、加处的罚款 D、滞纳金 答案:CD 1

37、行政机关不得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答案:BCD 1

3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 B、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答案:ABC 1

39、代履行的条件包括()。

A、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B、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C、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D、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答案:ABCD 140、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拍卖所得的价款私分,以下处理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对该行政机关予以罚款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 C、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追缴该款项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答案:CD 1

41、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A、陈述申辩权

B、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D、建议和批评权 答案:ABC 1

42、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扣押期间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技术鉴定所需期间 B、检验、检测、检疫或技术鉴定所需期间必须明确 C、检验、检测、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D、检验、检测、检疫或技术鉴定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答案:BC 1

43、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期间,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形有()。

A、有证据证明有挥霍财产的迹象 B、有证据证明有隐匿财产的迹象 C、有证据证明有转移财产的迹象 D、有证据证明有毁损财产的迹象 答案:BC 1

4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下说法表达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可以随时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B、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C、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D、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答案:BCD 1

45、行政机关不得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答案:BCD 1

46、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说法正确的是()。 A、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B、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C、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D、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ABCD 1

47、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表述正确的有()。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C、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D、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答案:CD 1

48、下列关于查封、扣押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查封、扣押不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不得重复查封 答案:BD 1

49、下列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表述错误的是()。 A、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B、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C、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D、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BCD 150、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B、行政机关催告书送达十五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C、行政机关应该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BCD 1

5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B、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或口头通知金融机构。

C、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D、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答案:AB 1

5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是30日,经批准延长后,最长期限是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C、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D、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答案:AB 1

53、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A、罚款 B、处罚 C、加处的罚款 D、滞纳金 答案:CD 1

54、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B、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C、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D、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ABC 1

55、某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药店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批发销售。对此,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药品批发业务,封存仓库的批发药品,罚款一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法》虽然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但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工商行政强制执法实务提出了诸多挑战,成为我国今后很长时间需要不断研究的课题。

一、行政强制法实施对工商行政执法的积极意义

1、《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工商行政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监管市场,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能够有效预防、制止某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滥”。工商行政强制的“滥”首先表现为工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滥”。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设定工商行政强制措施,通过部门规章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2)“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一个综合性的重要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多,多个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权设定工商行政强制措施,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基于不同的立法理念制定,其相应的制定背景和制定时期也不相同,其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程序不一,因此难以避免出现以下状况:对违反市场秩序的同一行为,由于违法主体的不同,违反的法律规定不同,因此相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亦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极易导致行政强制在实际运用中的冲突、矛盾和差错。

(3)“软”。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力,难以实现终结工商行政强制执行最终目的。另一方面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率低,渠道不畅。

2、《行政强制法》实施对工商行政执法的积极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解决我国过去行政强制中一直存在的“滥”、“乱”、“软”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监管市场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这部法律的实施同样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行政强制执法也有诸多积极意义。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终结了工商行政强制的滥和乱。根据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在相应法律条文中的体现,必然终结我国工商行政强制的滥和乱。

(2)行政强制执行软的问题和执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第一,《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这就提高了强制执行的工作效率,也便于工商机关尽快查处案件。第二,《行政强制法》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第三,减轻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成本。

(3)《行政强制法》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规避执法风险。虽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繁琐,但是程序的繁琐能够使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法人员规避执法风险。

(4)《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有利于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诉讼风险。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工商行政执法面临的挑战

1、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实施生效后,至少有这么三大理念将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1)行政强制法是控权法的理念。行政强制法应当是一部控权法,其立法旨意之一即是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这在行政强制法的第一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这一立法旨意在整部法律中被一以贯之。

(2)程序正当理念。行政强制法是一部程序法,程序正当理念贯穿这部法律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程序法定。二是比例原则。三是不得谋利原则。

(3)权利救济理念。因为行政强制是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高权”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非常重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权益的保障和救济。这就要求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树立权利救济理念,谨慎执法,依法执法。

2、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执法实务的影响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影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重教育,轻强制,对违法行为轻微的要多教育,多指导,不能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达到执法目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有了严格的法律规范。

(2)行政程序法对工商行政强制执行的挑战。

其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法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执行手段只能是以下两种:加处罚款和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并且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一是加处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是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加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本金,以往加处罚款上不封顶的现象不得再次发生。二是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如此撰述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进行。

其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程序法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了上述两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余案件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生效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程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执行催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法的这一制度对于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减少强制执行次数从而把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强制法的最小损害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催告不能采取口头形式,比如电话通知,必须以催告书的书面形式。二是催告期限,只有行政管理相对方在行政处罚书规定的法定期限没有履行义务的才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国家工商总局233号规定合理的履行期间为10日,在催告期间内,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形只能是有证据证明法定义务人有转移或隐匿资产财务情形。三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催告书,法定义务人有享有陈述申辩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进行核实,如果属实则必须采纳。第二,明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好期限,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其三,工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滥用执行协议,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应该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达成执行协议的前提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执行协议中可以约定的方式一般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金,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发现当事人有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为,应当立即恢复强制执行决定。

三、应对工商行政强制执法的建议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也带来了很多的挑战,最直接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随着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范和上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减少,行政强制更为乏力;二是行政强制程序要求更为严密,执法办案风险必然增加,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监管部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如何积极应对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从而有效提高执法效果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积极应对。

1、彻实转变执法理念

行政强制法进一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关进笼子里,是对现代权力制约理念的契合,在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该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抱以抵触的心理和态度。我们应当摒弃过去的一些行政机关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管理机关,行政相对方是被管理方、行政权力私有化等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应当树立起以下理念:一是控权理念。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为防止和避免对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权力予以适当有效的控制。立法是控制权力滥用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采用诸如警示、告诫、劝导等行政指导方式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一般不要实施行政强制。如经说理教育或进行行政告诫后仍达不到执法目的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二是程序正当理念。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姿意的人治,我们要建设法治政府,除了制定法律,更为更要的是,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我们要严格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这有利确保执法公正和提高执法效率。三是权利救济理念。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有权采取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予以救济。作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首先我们应当依法执法,其次我们应当尊重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这些救济权利,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其合法权益,一定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维权行为予以打压、报复,第三,我们要积极应诉,避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即便败诉中,亦应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改进我们的执法方式和方法。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强制法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但我们一定要坚决杜绝执法的随意性,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执法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否则就会导致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

3、增强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在工商行政执法队伍中,我们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形成了一些错误的执法惯性,比如不依法行政,超期、超出法定范围查封、扣押,不按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方式等,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这部法律不仅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执法要求更为严格规范,同时加大了对于违法执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该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分别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强制执法实践中要避免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执法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执法风险防范能力。

4、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有效的制度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要强化以下制度建设:一是要强加培训。行政强制法作为工商行政执法的一部重要法律,我们应当加强学习,除了开展不定期专题讲座和交流,我们还要加强自学,不仅掌握其条文规定、法律原则,更要领会其立法精神,把握其亮点及对工商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从而得以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二是积极研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我们行政执法面临的一些难点疑点,结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由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这些难点疑点问题予以统一规范。行政强制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法律,其意义是非常明显和重大的,但是作为一部行政程序法,其只能对行政强制的一般性、原则性的方面作出概括性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工商行政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工商行政强制执法中适用行政强制时出出现了一些疑点和难点,给我们的执法实践带来迷茫,如在行政处罚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常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那么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到底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能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呢?行政强制文书的公告送达中,公告期间是否应当计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对于依法确定将要予以没收的财物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那么查封、扣押的财物又如何处理呢?在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未出台之前,这些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由工商总局尽快予以规范十分必要。

四、结语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给工商行政执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也逐渐显现出来诸多的适用和操作问题,这将都是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乔晓阳、张世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傅士成:关于《行政强制法》三个问题的看法和主张[J].法学家,2006(3).

[3] 焦勇: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强制的影响[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5).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范文第6篇

予保护,致使法律公正性受到影响。我院民行部门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现与大家商讨。

1、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监督的理论根据

民事诉讼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审判活动”不仅是指民事、行政案件庭审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还应包括法院对生效法律执行的非诉讼活动。因为执行是法院行使职权的一部分体现,是审判职能的延续,同时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权不仅仅包括庭审裁判权力,还应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与裁判权相依存,它不可能脱离裁判权而独立存在,都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能,因而审判活动应包括执行活动。两大程序法都已清楚表明检察机关拥有对法院裁判和执行的监督权。这既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检察监督职能的体现,更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任何割裂诉讼活动的完整性,作限制性的狭义解释,都违反了立法的本意。

2、关于发现线索的渠道

由于法律对执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高法的解释规定对执行方面的裁定不能进行抗诉,所以当事人即使遇到违法执行的情况,也不一定知道到检察机关申诉,因此执行监督的案件线索相当匮乏。我们在加强与国家权利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沟通的同时,主要是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到检察机关申诉。一是利用集中宣传日活动、下乡办案等机会,送法下乡,了解法院裁判执行情况。二是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了解跟踪。三是普发手机短信,宣传民行工作的范围。四是增强服务意识,便民利民。开展了“倒一杯开水,提供一个咨询号码,散发一份宣传单,给群众一个满意解释”的四个“一”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我院民行申诉案件线索不断上升,对不服执行的申诉案件也大幅提高。

3、关于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方法

实践中,我们根据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执行的规定,对容易产生违法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督方法。根据近几年我们对法院执行案件的跟踪分析,我们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在以下七个方面产生问题:一是在案件管辖方面,表现为对外地委托的执行案件不积极执行或辖内案件而不积极执行;二是执行根据方面,突出表现是执行依据不足,有些案件已经开始执行但被执行人尚未收到裁判文书;三是执行异议方面,主要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员不予审查或超越权限审查,我行我素,使得有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四是执行期限方面,主要是拖延执行情况严重;五是移送执行方面,有些案件应当移送执行,但没有主动移送,非要让权利人申请执行不可,致使那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六是执行中止、终结方面,主要表现有审查不严,决定中止、终结有时显得很草率。七是执行措施方面,主要是对动产、不动产以及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等措施的运用不当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采取了不同监督方法,主要是交流沟通、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三种方法。比如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员不去审查、执行期限的拖延以及该移送执行的不移送等问题,我们通常采取发检察建议的方法;而对于其他几种情况,由于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且法律规定较为明确,我们通常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法;交流沟通主要是用在执行的开始阶段和采取监督措施后,主要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达成共识的作用。

案例一:牛洪元、牛昆土地承包纠纷案

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牛洪元、牛昆与被申诉人息县杨店乡龙庙村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7.868亩和11.802亩两块土地发包给二申诉人经营,期限为30年。但在2003年秋,被申诉人强行将土地收回,重新调整,导致申诉人无田可种。申诉人在无奈情况下,提起诉讼。2004年7月9日,息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在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比较复杂,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解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

(三)项、第140条第

(三)项和2004年8月1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纪素云闫珂珂与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组土地承包

经营权纠纷一案的答复》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洪元的起诉。

我院受理申诉后,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该案于2006年5月开庭再审,2006年11月送达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由于乡村不予配合,加上土地调整涉及面广,法院一直不积极执行,导致申诉人的父亲多次进京赴省上访,甚至要卖判决书,并多次到检察机关要求支

持。我们对此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出面到法院沟通协商,并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建议给予申诉人适当的补偿,并在下一轮承包中解决此问题。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30000余元的补偿款也已落实到位。申诉人表示不再上访。

案例二:潢川国土局与穆文川土地出让纠纷案

潢川国土局因土地出让与市民穆文川发生纠纷,此案由中级法院指定息县法院异地管辖。判决生效后,潢川国土局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后进入审查阶段。息县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始执行,息县法院通知潢川国土局在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但未到15日,息县法院便冻结了潢川国土局账户资金,准备强行划拨。信阳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发出检察建议,并委托息县检察院到执行法院沟通协商。息县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准备对建议内容进行听证。我们到法院沟通协商的同时,指出了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错误,最后法院改原来的强行划拨为财产保全,即只冻结账户但不划拨资金给执行申请人。

4、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在探索对法院执行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一是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尽管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执行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但往往审判机关与我们在认识上有分歧,很难得到统一;二是手段不硬,尽管我们发了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往往得不到答复或者得不到纠正;三是线索匮乏,我们虽然进行大量活动,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有很多的违法执行问题没有纳入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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