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服务承诺书范文

2024-03-01

车辆运输服务承诺书范文第1篇

车辆超限的危害:一是容易造成车辆钢板断裂、轮胎爆裂、方向失控,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二是超过了公路及其桥涵荷载标准,严重损坏公路基础设施;三是导致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

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对车辆超限运输管理有何规定?

《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依据《公路法》第76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认定标准:

1、外型: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2、总质量: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3、轴载质量:(1)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2)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3)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4)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5)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6)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7)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治超认定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四、货运车辆确需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怎么办?

货运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造成外廓尺寸超限、车货总质量超限、轴载质量超限的,承运人应当到交通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五、办理《通行证》的程序及应当提供的资料?

承运人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时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六、对超限车辆的通行管理有何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持有有效《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按交通路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车辆型号及运载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承运人应接受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车辆运输服务承诺书范文第2篇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

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危化品车辆每年都要年检,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上。

车辆运输服务承诺书范文第3篇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二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二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二粮库、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二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合同法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法》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车辆运输服务承诺书范文第4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证照和年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置方案,征求省公安机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当实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和公安交通警察驻站联合执法,并设置站前导流、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检测、装卸、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四条 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可以代为卸载、分装,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承运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十八条 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已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或者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装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货运车辆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证照或者年检合格证明的;

(三)对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规处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违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五)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或者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信息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车辆运输服务承诺书范文第5篇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渣土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及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无牌或号码不全的建筑渣土车辆上路行驶。

8、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应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且定期组织宣传,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

二、现场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现场管理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行驶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2、负责出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调配和考勤,对车辆规范装运进行严格管理。

3、及时掌握各工地渣土运输情况,每日填写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对当天工地运输数量、使用车辆等进行登记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4、对进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对车容不洁,车况差、无处置证、驾驶员无上岗证、无标识顶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予进入工地。

5、现场管理员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生产规定,指挥建筑渣土车辆驾驶员规范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现场管理员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按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8、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9、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实时监控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四、市场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加强对专营政策的宣传,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承接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项目,排定计划、拟定施工方案,对所需车辆设备、人员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测算、行驶线路等进行详细规划。

3、对运输车队进行统一调配,确保车辆调度满足工程进度及需求,督促车队规范装运、加强安全,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4、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督促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做好现场规范装运、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管理工作。

5、根据联单管理要求,做好数据统计,作为合同费用收、付的依据;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车队的关系,做好工程款项的催、付款工作。

6、综合平衡区内渣土的处置和需求,平衡施工周期,合理进行调剂,并积极拓展垃圾处置卸点。

五、合约管理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合约管理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合同洽谈及签订,合同洽谈及签订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合同参照市规范性文本,确保签订规范。

2、合约管理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工程概况,协同工程技术人员与业主方、施工方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进行详细交底。

3、合同签订应遵循相关程序,必须凭审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审核流转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盖公章和印鉴。

4、合约管理组对开工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业主方按时付款。

5、合约管理组应加强对合同的保管和登记,未经总经理室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或外借。

6、合同洽谈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7、业务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原则,规范服务。

六、巡检监督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规范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人员应每日对出土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对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巡检人员应每日填写巡检记录表,做到记录完整,真实公正。

4、对巡检中发现未实行专营的工地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5、对巡检中发现的违规车辆或人员,应发出违规整改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6、对巡检中发现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反映。

七、业务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专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和运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廉政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受理、统计,并及时处理、反馈和上报。

3、负责召集各部门及加盟企业的例会工作。

4、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九、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对建筑渣土运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

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应收款发票开出,督促市场管理部催收应收款。

3、负责对加盟企业提交的各类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予以退回。

4、加强对应收应付款的登记,做到帐目规范清楚。

车辆运输服务承诺书范文第6篇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1

承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车主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车牌分别为、、、部分货物运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1、货车采用班车运输方式

2、国家法律规定节假日根据甲方需要发车

3、货物由乙方负责安全,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或货物被抢、被盗、被骗、被污染及遗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第一条 合同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分别支付乙方下月汽车租赁费用,以计件制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确保托运货物符合国家法规

2、负责货物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要求

3、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4、负责押车元的工资、保险

5、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汽车租赁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确保运输车辆手续合法,车容整洁,货箱卫生

2、乙方向甲方保证按约定使用车辆

3、保证每辆车车辆保险为50万

4、确保司机手机24小时开机,并保证司机及时回复甲方信息追踪人员的查询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倒货、换车、配载。如车辆途中发生意外,应及时调配其他车辆完成货物运送任务

6、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对甲方客户进行业务接触

7、乙方要确保司机服从甲方指派人员的指挥

8、如果发生意外情况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或可能晚到等情况,要在10分钟内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下列约定外,违约方要承担应付汽车租赁费用100%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时支付汽车租赁费用的每增加一天支付应付汽车租赁费用0.1%的滞纳金,但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3、在乙方验货签收至甲方收货签收前,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变质和污染的,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若不赔偿,甲方有权用应支付乙方的汽车租赁费用抵扣

4、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使用,甲方另外租用车辆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货物晚到,应赔偿甲方部分经济损失。每辆车辆故障造成的扣罚500元/趟,如无车辆故障认为或操作不当造成延误扣罚20_元/趟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自签订起生效,甲乙双方若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或中止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行仲裁。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吊车货物运输合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协议如下:

一、合同期限

从20_年元月1日至20_年 12月31日终止。

二、吊车类型及数量:8吨、16

吨、25吨,共计4台。

三、租赁金和付款方式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不够一个台班的按每小时结算;

2、每个台班为8小时,以驾驶员进出场时间为准。超过部分租金 =系计超过作业时间/8小时×台班赞。(以外出施工记录表为准);

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结算。结算方式:转帐

四、运输货物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本公司所有运输货物,起运地点至:根 据需要再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 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 合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六、乙方的义务

l、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和限期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 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七、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甲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收费标准按(800元/百公里)计算,运费的结算必须有 乙方安排专人结算。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赁证.作为完 乃完成运输义务的征明,持收费凭证与甲方结算相关费用.

3、乙方先垫付运费。累计垫付运赞30000元时,和甲方以现金方 式结算,由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结算运赞,如甲方拖延结算运费累计 万元,乙方有权停止货物运输。山此造成的停产、停工等一切失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运输发票。

八、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

2、不可抗拒力;

3、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4、包装方式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5、包装完整,标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6、货物的合理损坏:,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8、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九、违约责任

1、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甲乙双方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运输权交给他人承运,如有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造成的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

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吴忠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仲 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一、本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3

出租方:——————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公司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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