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发言范文

2023-09-23

民族团结进步发言范文第1篇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发展。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基本权利

第九条 各民族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第十条 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学习其它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和参与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各民族享有平等经济生活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民族享有维护、传承、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民族之间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歧视或其它因素干涉各民族之间的婚姻自由。

第三章 基本义务

第十五条 各民族都有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制造、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同族为由挑起民族矛盾、仇恨,不得打着民族旗号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活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行政司法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为经济、文化市场设置民族歧视界限,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进入经济和文化市场的权利。

第二十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文化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播放、演奏、朗诵、演唱等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内容的节目。

第二十一条 各民族都应当尊重、热爱、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抵御境外分裂势力的文化渗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民族身份妨碍、限制某一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市的宾馆、饭店、车站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因民族身份拒绝提供服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二)编写和发放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宣传教育材料;

(三)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设立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标志;

(五)调解处理民族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打击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实施本条例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三)组织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四)组织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及模范个人表彰工作;

(五)组织协调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会同党委统战部门联系、培养、教育民族代表人士;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八)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民族学龄人口平等接受国民教育;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将其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各民族平等享有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各民族干部职工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教育,加强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高少数民族在公务员队伍中的比例。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语言文字等部门,应当为各民族维护、传承、发展本民族优秀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平等开展文化宣传、文化交流和参与文化市场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各级工商、国税部门,应当为各民族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消除障碍,营造环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民宗部门,质监等部门,应当保护各民族的特色饮食文化,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市政市容、民政等部门,应当把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各民族平等贯穿于执法工作职责中,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工作职责,结合各自的工作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及时排查化解民族矛盾,努力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争创民族团结模范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十

七、十

八、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二款规定的,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电影)上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地域名称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民政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相关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管理的;

(二)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

(三)不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影响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和不及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问题或者接到影响、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民族团结进步发言范文第2篇

工作汇报

昭苏县育才学校 2014年3月13 育才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汇报

我校是一所由维、回、哈、蒙、乌等多民族组成的学校。一年来,学校党政领导重视民族团结工作,把维护安定局面,搞好民族团结工作列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学校师生已形成这样的共识:搞好民族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正是由于这种共识,学校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不懈地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各类政治思想、文化交流、业务学习、互帮互学等多种形式,使民族团结工作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感恩伟大祖国、歌颂民族团结”的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丰硕成果,学习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学校书记、校长重视民族团结工作,始终把民族团结作为事关全局的头等大事并常抓不懈。校党支部召开校委会,校党政领导亲自指导,精心组织安排、部署,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三、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教育,进一步认识到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促进学校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们党在民族问题上的根本立场,也是民族工作的根本目标。在我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新疆是多民族地区,要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必须有各民族的团结做保证,这是新疆的大局,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学校校长西来力号召全校师生全体党员积极投身于这一活动中,做到人人参与,人人做民族团结工作,人人为民族团结做贡献。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新颖的民族活动。校党政领导充分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从制定方案到具体实施,校党政领导都亲自领导、安排、参与,亲自督促落实每项活动,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章有序。

1、 在这一次长期而漫长的民族团结的建设活动中我们要积极组织和实施完善好每一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力争做到最好,我们初步拟定的目标项目,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的内容。

2、 建立健全了领导组织结构和落实专、兼职人员的具体任务。

3、 召开了全体师生的动员大会,认真听取了各位教职工的意见,并制定相关的计划。

4、 利用主题班会和学科教学时间向全校师生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

5、 学校评选出莎仁花教师参加昭苏县教育局组织的演讲比赛,内容以民族团结为主,讲述了自己的故事“民族团结一家亲”的经历。

6、 利用校园广播,组织学生收听有关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名族团结先进事迹,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感悟到名族团结的重要性,同时播放不同民族优秀的文化,特别是校园音乐。

7、 学校的美术老师组织一次“民族团结绘画展”,同学们利用自己手中的画笔,描绘出了一幅幅民族团结的画卷。

8、 组织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学习。

存在的不足之处如:

1、在加强教育引导,宣传方面。一是民族团结教育领导小组忽视了对教师自学情况的检查,从而使个别教师放松了对自学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视。二是民族团结教育覆盖面不够,忽视了对学校校工群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宣传。

2、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与学生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在课下教师的工作手臂延伸的还不够。民族团结教育宣传的方式方法缺乏吸引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连接的不太紧密,比如:传统的讲座、座谈讨论和集中学习缺乏创新,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现实要求和学生实际来看,还有待继承和创新.

3、在增强民族团结意识,塑先锋方面。能够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少。党员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没有完全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对于个别班级,学生对学校安排的各类活动参与意识不够积极。

本次自查自评对于我校今后开展各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着推动作用,存在问题、发现问题,我校也将合理的解决问题,相信我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会更上一个新台阶。

今后努力的工作方向:

民族团结进步发言范文第3篇

职 责 分 工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坚定不移地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用坚定的信念,共同的理想团结各族群众,凝聚各族群众的力量,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2、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工作做细,增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坚持与时俱进原则。结合新形势,深入研究民族团结教育的新情况,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树立新观念、增强新亮点,使民族团结工作不断深入。

三、职责分工:

长:***** (*****中学校长)

全面负责学校民族团结模范进步单位创建工作,安排落实办公室部署各项任务,督促相关工作负责人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副组长:*****

(*****中学书记)

负责安排创建方案、创建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

员:****

(*****中学德育主任)

民族团结进步发言范文第4篇

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科学领导与精心安排下,民族研究院结合学院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和落实2011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的任务,组织全院广大师生进行了各项大小活动,并取得了圆满成功。

一、开会强调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的重要性;

开学之前,我院即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会上,党总支书记周毓华首先作了重要讲话。周书记强调,三月是一个相当敏感的时间段,广大教职员工尤其是班主任及辅导员应对此高度重视,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随后,副院长朱玉福作了补充发言。朱院长讲到,开学之后,各位班主任应利用时间召开班会,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传达给学生,辅导员也要注意学生动向,切实保证学院的稳定。

为贯彻会议精神,学生报到注册结束后,各行政班级即陆续召开了班会。各班主任准确传达了书记、院长的讲话精神,讲明了学院对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的重视,希望同学们也加以重视,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团结各民族同学、增进相互友谊。班会结束后,各位同学就此作了签名保证,以实际行动表达自己对民族团结的维护。

此外,团总支也利用例会时间传达了会议的相关事宜,希望各位学生干部在日常行为上做好表率。同时,还对学生会各部门的活动做了具体部署,用形式多样的活动来宣传民族团结的意义所在。

二、集中听取民族团结教育报告;

为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3月26日、27日,学校特邀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所长、中国前纽约领事馆原侨务领事仁真洛色(韦刚)先生作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主题报告,讲述国际视野中的**集团问题。我院抓住此次宝贵的机会,集中组织广大学生在T102教室听取了报告,各位学生也认真聆听,对他们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此外,我院还事先组织部分教师与任真洛色先生做了探讨与交流,对教师们在今后如何更好的加强对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三、手绘文化墙,做好宣传;

为加强和深化我院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学生会宣传部专门制作了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宣传板,并置于教学楼显眼的地方,在对我院同学起到良好教育作用的同学时,对同一教学楼的外语学院与医学院的同学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同学明年普遍反应良好。

在“西藏百万农奴解放日”到来之际,我院团总支学生会按照学校团委的安排,积极参与了庆祝“西藏百万农奴解放日”的手绘文化墙活动,学生干部们尽心尽力,通过数日努力,完成的作品得到了领导和老师的好评,着实为百万农奴解放日先上了一份礼物。

四、组织并参加爱国主义升旗仪式等活动共庆百万农奴解放日; 为庆祝“西藏百万农奴解放日”,3月28日一大早,我院广大师生就怀着激动的心情齐聚操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升旗仪式,再次起到了对广大师生的良好教育作用。

当日下午,我院部分学生干部还前往学术报告厅听取了学校团委组织的2010年“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事迹报告会。各行政班级也分批观看了2010年“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和西藏今昔主题展,感慨颇深,收获颇丰。

4月4日,我院又一次集中全院广大师生举行了加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升旗仪式。

五、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及其它;

虽然刚开学不久,但为了将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深入到广大学生中,我院各行政班级、学生组织分别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如各班特意将三月份每天早晨的课前演讲选择以“民族团结与进步”为重点,10级历师本的学生还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上分组讨论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及如何更好的维护民族团结,学生会干部也集中学习了学校下发的《民族团结教育通俗读本》,各种活动充满了意义。

我院学生还不限于本学院的活动,部分学生积极参加了其它学院组织的诸如签名活动、演讲赛等,主动接受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2011年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已经结束,在这段时间里,我院始终遵循全国和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的相关精神,认真组织和开展了一系列紧扣“民族团结进步”而又有重大意义的活动,广大学生紧密配合并积极参与其中,宣传教育获得了巨大成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院仍将把“民族团结进步”的教育深入到学生中,努力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发言范文第5篇

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县**公室共有在职干部职工17人,是有汉族、朝鲜族、回族三个民族成份组成的大家庭。长期以来,办公室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放思想、勇于开拓,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凝心聚力,切实树立民族团结集体的良好形象

多年来,县**公室在坚持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干部职工的同时,也把学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和加强民族团结政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去,积极推进民族团结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并作为检验和考核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内容,不断教育干部职工贯彻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以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推进上,每年办公室专门成立以主席为组长,各位副主席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教育工作,使办公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组织、有领导、有内容、有形式的进行。在民族团结工作的实践中,坚持加强对各族干部职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开展各种形式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使民族团结的思想深深扎根在办公室各族干 1

部职工的心中,不同民族的领导、干部、职工之间,建立起了鱼水相依、休戚与共的深厚情谊,形成了共同进步、互相帮助、全心全意维护团结、维护民族大家庭和睦的优良传统,办公室领导班子齐心干事创业、全体干部职工合力务实敬业,人人讲团结、个个争先进已蔚然成风。

二、做好服务,全力为**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公室作为机关的窗口,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着力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使我县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县各族人民。在服务理念上,办公室工作起着综合、枢纽、协调的作用,因此要求我们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树立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全局观念,必须周到服务,得力办事,工作讲求效率,事事做出表率。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提供比较准确的情况,协调各方面落实好决策、指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好信息反馈,保障后勤服务和政令畅通。在服务机制上,为加强**精细化管理,使全办工作更趋向于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制定出了**县**公室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细化管理操作规范、重点工作流程图、精细化管理考核目标。因此,提高了办公室的工作效率,提高了为民服务的工作水平。服务有所创新,开办了县政协政务公开办公室,努力为人民群众、部门和基层提供了质量优、效率高的各项服务,并及时准确地把社会公众、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到县委、政府以便解决。 2

事务管理方面,制定了财务、车辆、工勤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财会纪律,节约了开支,保证了行车安全,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直在县直部门排名前列。这些制度的执行,确保了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转,实现了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调动了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团结协作,使整个工作得以有条不紊、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县**公室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做好文字综合、政务信息、调研视察、事物协调等工作的同时,努力为县委、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基层提供质量优、效率高的智力服务、政务服务和事物服务,从而为我县各民族的团结、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心系群众,努力帮助各族困难群众共同发展

县**公室始终把化解民怨、解决民难落实在行动上,力求多做有益群众、有利发展的实事好事。一是积极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利用特殊节日对所包保的各族贫困户、贫困学生和贫困党员进行走访慰问,送去了慰问金,并详细了解他们的家庭生活状况,竭尽全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经常为各族来访群众给予直接或间接方面的帮助,体现了各族人民同甘共苦、心连心的良好精神风貌。二是强化对包保村的帮扶措施。按照县委安排,**公室包保**镇**村。多年来,我们多次深入到该村,详细了解该村产业发展、村容整治、抗灾自救等方面的情况,帮助他们想办法、出主意、解决实际困难。为了促进农民增收,解决贫困群众的生活问 3

题,我们除了对该村辣椒产业发展提供指导帮助以外,还经过多方协调,争取到30万元资金用于发展壮大该村的黄牛养殖产业,这些资金已经购买黄牛并发放到村民手中。并与财政局协调为该村争取到30万元资金用于发展木耳产业,与民宗局协调为该村建立了观光农业示范点,与文体局协调为该村建立了休闲广场、增设了健身器材。

民族团结进步发言范文第6篇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发展。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基本权利

第九条 各民族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第十条 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学习其它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和参与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各民族享有平等经济生活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民族享有维护、传承、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民族之间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歧视或其它因素干涉各民族之间的婚姻自由。

第三章 基本义务

第十五条 各民族都有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制造、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同族为由挑起民族矛盾、仇恨,不得打着民族旗号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活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行政司法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为经济、文化市场设置民族歧视界限,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进入经济和文化市场的权利。

第二十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文化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播放、演奏、朗诵、演唱等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内容的节目。

第二十一条 各民族都应当尊重、热爱、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抵御境外分裂势力的文化渗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民族身份妨碍、限制某一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市的宾馆、饭店、车站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因民族身份拒绝提供服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二)编写和发放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宣传教育材料;

(三)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设立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标志;

(五)调解处理民族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打击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实施本条例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三)组织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四)组织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及模范个人表彰工作;

(五)组织协调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会同党委统战部门联系、培养、教育民族代表人士;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八)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民族学龄人口平等接受国民教育;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将其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各民族平等享有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各民族干部职工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教育,加强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高少数民族在公务员队伍中的比例。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语言文字等部门,应当为各民族维护、传承、发展本民族优秀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平等开展文化宣传、文化交流和参与文化市场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各级工商、国税部门,应当为各民族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消除障碍,营造环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民宗部门,质监等部门,应当保护各民族的特色饮食文化,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市政市容、民政等部门,应当把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各民族平等贯穿于执法工作职责中,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工作职责,结合各自的工作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及时排查化解民族矛盾,努力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争创民族团结模范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十

七、十

八、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二款规定的,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电影)上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地域名称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民政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相关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管理的;

(二)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

(三)不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影响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和不及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问题或者接到影响、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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