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论文范文

2023-09-16

法医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当前国际化视野下,培养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医学本科生是缩小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法医学发展水平差距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本科教育在我国法医学人才培养中仍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应结合国内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取长补短,完善当前我国的法医学本科生培养模式。文章旨在从招生模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实习单位规划及国际化合作等多方面探讨当前国际形势下应如何结合国内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以期培养出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医学本科生。

关键词:国际化视野; 法医学本科生; 培养模式

法医学的社会性、特殊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对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都较高的行业[1],而法医学教育质量的高低更是影响行业水平的关键因素。鉴于我国的现代法医学起步较晚,整体教育水平与国外较发达国家相比又有一定的差距,也就导致了国内外法医学培养模式的不同。如在丹麦的法医学教研活动主要以大学法医研究所为中心,研究所的设置使法医学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也使法医学成为取得学位的毕业考试课程之一。因此丹麦医学教育的最后一年,法医学成为必修课和毕业考试科目,而法医学与社会医学、卫生学等又构成了社区(公众)医学的主干课程。同时新法规要求国家执业医师的获得必须拥有博士学位并经过法医学、卫生学等4个月的学习培训;法医病理医师资格的获得比执业医师要求更为严格,除拥有博士学位外,在病理科至少全勤工作3年,取得授权病理医师资格,再到大学法医研究所全勤进修数年方可獲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 最后由司法部任命是否合格[2]。同时美国也要在普通大学进行4年工科的学习,再经4年医学专业学习,而后2~4年普通病理学专业培训,最后经7年的法医学专业培训后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医病理学专业人员。德国的法医学人才培养对象主要是法律专业和医学专业的本科生。当前我国的法医学人才培养仍处于本科教育阶段,毕业后大都直接去工作,因此我国的本科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国内各大医学院法医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该专业课程均大致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医专业课程等五大部分。公共基础课程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必修课程,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课程也与临床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极其相似,只是在部分课程和学时安排上稍有更改,这些课程在大学的1-4学年均已完成,法医学专业课程如《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等课程仅仅只有第四学年下半学期和第五学年上半学期的时间学习,第五学年半学期为实践培养阶段。通过以上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高水平法医学人才的培养与国外较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通过对国内外法医学领域专业人才的比较分析,作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培养出的法医学本科生存在不足之处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法医学人才招生模式及教育模式存在些许弊端

如今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招生模式仍是通过高考选拔,学生毕业后大都直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而西方国家的医学本科生教育为一种通科教育,学生综合能力较强,对以三级学科为基础的专业化学习,原则上放在后期转化、毕业后接受再教育去完成[3]。目前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模式为大学五年级才进行法医学专业课学习并实习,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学生被灌输大量专业课程,同时实验课的安排多为验证性,缺乏实用性及专业性,学生的实习时间也相对较短,这种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实践型人才,因此会导致法医学人才的综合能力欠佳。

(二)教学环境较差,各项设施相对落后

由于法医学是一门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要求均较高的学科,加大教学的各项投资力度以锻炼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实验室配套硬件设施及各种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等对满足学生进行实践操作的需要更是不可或缺的。而目前我国对教育的人力物力投入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在部分院校内部,法医学科重视力度不够,影响法医学本科教育的资源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导致了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相对不足。因此,目前高等医学院校提供给法医教学的硬件设施及实习条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有教学的需要,也就影响了教学质量与法医学教育的发展。

(三)现行的教学模式不够完善且课程设置单一

目前,我国的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在大学一至四年级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课程的学习和临床专业的教育模式基本一致,授课老师也均是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去完成,课程安排及教师授课方式易将学生的思维模式从一开始就定位于救死扶伤,医治病人,是一种自然发展的“顺序”的概念,而法医学更加侧重于由后往前的逻辑推理思维培养,长时期的基础及临床医学思维模式易导致法医学专业课学习思维方式的僵化及脱节。再加上法医学教材更新速度较慢,如目前全国法医学统编教材才第4版,而相比临床医学教材已有第8版或者7年制教材等。并且除文字教材外,Problem-Based Learning (PBL)教材、多媒体课件、形象教学和实物标本均较欠缺,远不能适应现代教学的国际化环境。

二、作者结合当前国际化视野下国内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差异,现对我国法医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建议总结如下

(一)改革招生体制

虽然我国法医学人才招生模式与国外差别很大,但鉴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作者建议我国的法医学招生体制既不保持现况,也不完全照搬国外的通识教育后期转化的培养模式,而应综合考虑、相得益彰。一方面,部分院校继续通过高考招收法医学专业本科生,以维持当前社会法医学人才的平衡;另一方面重点高校可借鉴国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从医学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后期转化学生学习法医学,以培养一批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水平较高的综合型法医学人才成为法医学领域的核心骨干。这两种招生模式相结合即能满足我国当前基本国情的需要又能为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开辟新的前景。

(二)调整课程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目前,多数高校的法医学专业大都未开设法学专业课,培养出的本科生在解决相关专业问题需要用法律专业知识时就显得力不从心[4]。因此,需要在课程安排方面增加法学专业课的学习,旨在培养出秉承法医法学理念,按照法律要求,科学、公正地为公检法系统工作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同时为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场勘查知识的学习也应该作为一门法医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必修课,与法医学专业课程同期进行。

(三)强化人文科学知识体系的再教育

法医学相关工作原则性强、社会效应较大,在医疗纠纷及刑事案件等的审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过去只偏重某一专业知识学习的培养模式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已暴露诸多不足之处。国外医学院校的课程安排涵盖了社会人文科学、医学及自然科学等诸多方面。其中医学人文课程占总学时的比例在美国和德国达20%~25%,在英国和日本约占10%~15%[5]。因此要调整法医学专业知识结构,加大通识教育的力度[6],重视和加强自然科学及社会人文科学等知识体系的再教育,力争培养出科学严谨、公平公正,成为新一代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尚的综合型法医学专业人才。

(四)重视教学实习单位的规划与建设

法医学是一门对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应用学科,仅靠理论知识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整体规划教学实习單位的建设,对各实习单位要相互沟通,加强合作,提高实习单位带教老师的积极性及增强老师们的责任感,力争对学生在实习阶段的学习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建议在大学第四学年之前就学习法医学概论,第四学年利用暑期时间去实习单位见习,第五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第二学期再去实习。及早接触法医学课程可以让学生对法医学专业有较早的感性认识,有助于以后法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在理论学习中的疑难杂症可以通过在实习单位的学习得到解决和强化。

(五)加强国际化教育与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也日益突现。以美国大学为例,为了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培养出占绝对优势的综合型人才,就非常重视在本科生教育中灌輸国际化的思想。一是开设国际化课程,让学生在多元文化的熏陶中学习多方位的国际化知识,如哈佛大学通过开设很多国际化课程及举办一些文化交流活动来丰富学生的文化知识,开阔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二是互派留学生等以加强学生间的国际交流和学习;宾夕法尼亚大学派送本校学生外出留学的比例和招收留学生的比例都是较高的,宾大国际项目办公室(OIP)每年都会选派数名优秀生外出留学,同时与各学院委员会合作在德国、英国、法国和中国等国家开办了多个校方资助的教学项目,优秀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资助。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议与国外法医学教育水平较高的国家签订互通协议,在合适时段互派优秀的学生交换学习等;同时也要注重师资力量的培养,比如聘请外教,或者选派教师外出深造,即强化了教师队伍的建设,也能了解国际上法医学领域的新动向,为我国法医学本科生的培养打下坚实基础。

三、结束语

在当前的国际化视野下,建议对现行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从招生模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实习单位规划及国际化合作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创建以招生模式为导向、以课程设置为基础、以教学管理为手段、以实习单位规划为保障、以国际化合作为突破及以师资队伍建设和科研能力全面提高为强大支撑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出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医学本科生。

参考文献

[1]张奎,刘莉,余舰,等.互动式教学模式在法医学教学中的应用[J].西北医学教育,2013,21(5):944-946.

[2]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3]梅人朗,龚幼龙.中外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比较和调整我国医学院校专业设置的思考[J].国外医学(医学教育分册),2000,21(1):1.

[4]倪志宇,马春玲,丛斌,等.法医学本科生教育模式改革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24(2):143-144.

[5]李鲁,郭永松,施卫星,等.以医学人文课程为基础的全程医德教育改革与实践[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0,6:25.

[6]李芳,李义庭.论医学生的通识教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2,1:32-34.

法医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亲子鉴定作为一门严肃的生命科学,以前只是作为司法审判中的法庭证据、刑事侦察中的身份确认以及医院进行血型配对需要而用。自从全国人大2005年“2·28”决定面向全社会开放以来,社会各界争议很大,观点褒贬不一。可以说,小小的DNA鉴定实验室每天都在上演着一幕幕人间悲喜剧,而它所折射出的人生百态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科学与社会、法律与观念等诸多问题发生碰撞的一个浓缩。

关键词:亲子鉴定;法律;DNA;鉴定机构

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司法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公民在合法机构进行个人鉴定时,无需公开个人身份。公民个人在亲子鉴定方面的要求以及参与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隐私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个人参与鉴定时,采样可以在非公开场合、无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进行。DNA样品的邮寄以及结果的反馈过程均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个人鉴定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受到认可的,法院也不会承认这样的证据。

DNA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如何?专家说,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新型的科学技术,常常被当作检验家庭道德的试金石,正在越来越多地肩负着科学之外的感情和责任。

一、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

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决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还有的是种种原因造成“抱错”孩子的,父母带孩子做鉴定。

二、亲子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对于这一特殊的证据,要能够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使亲子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合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那么即使是为了满足丈夫的知情权,如果男方私自进行亲子鉴定,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于违反程序而取得之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也就不能作为丈夫一方要求妻子在物质或精神方面进行赔偿或者要求离婚的依据。如今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亲子鉴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因此民间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亲子鉴定结论具有极强的科技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于是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鉴定机构的条件。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须具备从事业务内鉴定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3)须具有在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专门的检测实验室;(4)须具从事鉴定业务的三名以上鉴定人;(5)须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6)须有专门的场所。

第二,鉴定人的条件。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可以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2)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3)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和执业道德。以上诸项只有本条需要编制鉴定名册的单位或部门仔细审核,以确保鉴定能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

鉴定的结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国内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对鉴定程序方面、鉴定机构的资格、设置也没有规定,有时候造成当事人重复到不同地方做几次鉴定的现象。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的

父亲怀疑子女是否为自己婚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在被女方拒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委托有关部门做亲子鉴定?

据德国《星期日世界报》报道,德国每年进行的亲子鉴定约3万例,专家估计其中约5%是私自进行的。根据德国现行法律,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在法庭上不能成为可信的证据。

从法学角度,笔者认为,亲子鉴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亲子鉴定应该得到提倡,它是诉讼阶段所需要的一项重要技术;有助于侦查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利于解决缠诉问题,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一些婚恋家庭专家对亲子鉴定提出质疑,虽然亲子鉴定这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运用它来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使传统家庭观念受到公开挑战,会不会引发更多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会不会导致家庭体系的崩溃?笔者认为,科学的应用必然产生一个与情感、与习俗不相适应的问题。

许多法官在应用中也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过,无论人们对亲子鉴定如何认识,如何评价,这项高科技技术都在越来越多地介入法律,走进人们的生活。

有人担心,亲子鉴定会作为检验配偶是否忠贞的试金石而被滥用,甚至担心亲子鉴定会增加婚姻的解体,因而主张予以限制。对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以无司法机关委托为由,便将公民个人申请拒之门外是不妥当的;做亲子鉴定与家庭破裂、婚姻解体并无直接关系。“凡是为证实配偶是否忠贞而来做鉴定的,说明夫妻间早有猜疑或不信任了,即使不做亲子鉴定,该破裂也得破裂。”

我们应当理性对待亲子鉴定,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大力提倡,而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否则将使整个社会诚信度下降,使人们感到信任危机,这与社会文明是不相符合的。作为鉴定机构来说,也应当慎重对待亲子鉴定,必须在接受相关的委托或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进行亲子鉴定。

参考文献:

[1]什么是亲子鉴定.百度快照.www.lady.163.com/lady2003/editor/sight/041101 ... 68K 2008-4-16.

[2]亲子鉴定带来了什么?__湖南律师服务网|湖南律师门户网站|长沙律.百度快照. www.hn48.com/ShowArticle.shtml?ID=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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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国:私自进行亲子鉴定引发社会许多争议.百度快照.www.law-star.com/cac/30005692.htm 19K 2007-7-15.

[4]拒不作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百度快照.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15370.html 27K 2008-6-15.

法医论文范文第3篇

伴随着其他自然学科的全面发展,人类医学在近一百年来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现代医学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诊断与治疗。诊断是治疗的前提,治疗以诊断的结果为根本依据,诊断结果的准确程度左右着治疗的成功与否。没有一个确切的诊断,治疗便仿若“无的之矢”而无从下手,所以诊断水平和治疗一样,是一个医疗机构水准的重要标志。于是人们在提高医疗技术的同时,更加注重于诊断技术条件和水平的发展与提高,从最原始的“望、闻、问、切”,听诊器加体温表,演化出当今形形色色的诊断检查设备。这是人类医学在发展中对诊断技术不断增高的要求所带来的结果,也是其他自然科学领域(光学、机械、声学、核物理、电磁学、微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能源与材料科学等)的技术迅猛发展,推动医学诊断学前进所结出的累累硕果。

医学诊断检查设备的种类尽管比较繁多,大致上也可将之划分为三大类别:①生物物理信号 检测仪器(心电、脑电、肌电、血压、血流、呼吸、脉搏和听力等信号的检测与监视); ②生物化学成分分析检验仪器(血、尿等体液及细胞中包含的各种成分,微生物的分析与检验);③影像观察用诊断仪器(采用X线、超声、核素、红外线、电子束、微波、可见光等所成影像)。后一类诸多仪器被我们统称为医学影像设备。

医学影像设备是指利用各种不同媒介作为信息载体,将人体内部的结构重现为影像的各种仪器,其影像信息与人体实际结构有着空间和时间分布上的对应关系。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医学影像设备的发展已使“影像信息”不再是初期阶段时单纯意义上的“影像”涵义,它可以携带有人体机能、生化成分等生物学信息,形态学分析只是其基本内容,新概念的“影像”已成了综合信息的代名词。 上一节回目录下一节

法医论文范文第4篇

“法医”是“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换一句通俗的话说: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大夫。但法医学与临床医学共属医学中的应用医学,虽然二者服务的目的及对象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的有关人体死亡、损伤、疾病及与人体有关的物证检验等问题的一门特种医学科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 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发展演进过程及结局转归的基础医学课程。学习病理学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疾病发展和演进的规律,掌握疾病的本质和特征,为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提供理论基础。在临床实践中,病理学检查是诊断疾病最可靠的方法,是临床治疗中最重要的依据,对临床各学科的疾病诊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已不幸去世的患者尸体解剖能够对其诊断和死亡做出最具权威的判断。美国著名医生William Olser称“病理学乃医学之本”。

法医专业课程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病理学、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心理学。法医学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很多方面,但是在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时,所涉及主要是病理学,即法医病理学。

刚开始可能大家都会觉得法医不过就是把死者的尸体解剖了,看看之类的就可以了。不是的,法医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具尸检大概会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这只是前边的工作,后续工作还包括取材做镜检,对死者的血样进行分析之类的。取材镜检以及对尸体的解剖都要涉及病理学的内容。可见病理学在法医学中的重要地位。 在日常的法医工作中会经常接触一些医疗纠纷产生的尸体解剖,这种情况下死者不是死于明显的外伤,必须要对尸体进行解剖以及取材镜检才会得出死者真正的死因,或许是由于患者本身有其他致命性的疾病或者是由于医院的不当操作造成的。此时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对死者身体内部的结构进行细微的观察,同时通过取材镜检对可疑的病灶进行分析,相当于对死者进行再一次的疾病检查,这样通过病理学来解决法医学中的问题。这样就会明确死者真正的死因,就不会因为这种事来加深医患之间的矛盾与隔阂,也不会出现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害医生的事件。

同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通过病理学的手段来进行法医工作也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初老师在课堂上举的案例:某职业高中一男生在宿舍内死亡,据同宿舍同学说当晚在宿舍饮少量酒(不致酒精中毒),酒后为了消解以前的不愉快死者要求三位同学锤自己一拳,当时前两名同学锤完之后,第三名同学只是轻轻打了一下,死者便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三名同学被当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当时申请做尸检,当打开死者胸腔时,发现死者胸腺以及淋巴结肿大,而且检查其他部位未发现其他病变,对打击处进行查看只是皮外伤并未造成内脏的损伤,而且死者体内的酒精含量未达到酒精中毒的标准,故判断死者的死因为胸腺淋巴结体质,三人的捶打以及饮酒只是其死亡的辅助因素。这样三名同学便不会承担故意杀人的罪名,也挽救了三个家庭。

法医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因素:漏诊;医疗事故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11-0

2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对损伤的抢救、治疗等医疗

活动存在缺陷而被

诉诸法律的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由于医疗因素的介人,对其原始损伤及结局的认定往

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何评判该因素对损伤结局的影

响及程度,是司法鉴定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一生

效判决的案例人手,就损伤、医疗因素、结局三者的认

定及相互关系以及此类案件医疗事故提起主体等进

行分析、探讨。

案情

魏某,女,1974年7月生,个体工商户。2003年9

月30日乘坐张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因交通事故受

伤。魏某当即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

院”)抢救,诊断为:左股骨头骨折伴髋脱位及坐骨神

经损伤、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即行左股骨

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十余小时(2003年1o月

1日)经交警部门同意转至位于无锡市的解放军某医院

治疗。该医院人院查见:左下肢局部皮肤呈暗红色,无

发黑坏死,左下肢皮肤温度低,触觉减退,痛觉丧失,

左足背动脉及左胫后动脉搏动未触及,左足末梢血运

欠佳,针刺趾末端有渗血,渗血不活跃。保守治疗8日

后.因左小腿中下段逐渐坏死,动脉造影证实国动脉

损伤.即行左股骨髁上截肢术,术中见“国动脉完全断

裂”。 。

鉴定情况

2003年l1月.某市公安局根据gb18667-200

2标准4.5.1o-b)规定评定魏某为五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市医院、解放军

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医疗

事故进行鉴定。某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

应为医患双方.而张某主体不符且解放军某医院不属

本地管辖,不予受理此案的鉴定。张某遂向法院申请

对魏某截肢的原因、转院对治疗是否存在影响等进行

法医学鉴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从市医

学会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参与鉴定,结论为魏某截

肢的主要原因为其高能量创伤,而国动脉损伤的漏诊

只是市医院治疗中的一定缺陷,即使当时修复血管,

亦不能保证伤肢存活。转院对截肢基本没有影响

案件处理情况

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

部责任,魏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因调解无效,2003年

11月,某市公安局出具调解终结书

2003年12月,魏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一审判决张某向魏某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8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余

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称魏某左下肢

截肢与转院以及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

过程中的过错有关。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对

最终结局影响较小,因此二审法院对张某的上诉理由

未予采纳,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的判决。

讨论

、动脉损伤概述

国动脉是紧贴股骨面和胫骨平台后缘的唇状突

起,与国静脉一起包绕在一个结缔组织鞘内,位置比

较固定,因此,膝部创伤易并发国动脉损伤。有报道,

四肢主要动脉伤中.国动脉伤占22.3%。国动脉侧支循

环并不丰富,损伤后代偿能力差,易发生组织坏死并

导致截肢。因此,对于股骨下段、膝部损伤的患者,必

须对该处的血管、神经进行探查,以防漏诊漏治。生理

学实验表明.血运不良者一般12小时就会出现肌肉

坏死。

二、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的过失所在

魏某为左下肢多发性骨折.市医院人院后行左股

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仅仅对骨折进行了处理,

【作者简介l 邓戎(1979一),男,汉族,安徽省当涂人,医学学士,法医;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案工作。

tel:+86—511—5319263;e—mail:dengr@jsmail.corn.cn。

(下转第92页)

· 92 ·

诊疗过程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案例4 大剂量滴注催产素导致母儿死亡

某日孕妇张某临产到石某的诊所f无证)处要求接

生。石某对其静脉滴注催产素10 u+5%葡萄糖500

ml,3小时内滴完两瓶,不久即自然破水。打完第二瓶

后又打第三瓶同样配方的注射液,不久产妇即

出现喘

大气、呼吸急促等反应。因交通问题辗转2小时送达

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大脑表

面色泽苍白,血管空虚,大脑、脑干及小脑切面水肿,

色泽苍白,未见出血及占位性病变。心肌色泽苍白。肺

切面水肿明显,可见液体流出。子宫大小为25 cm x

20 cm x 20 cm,

子宫体下段近宫颈处两侧浆膜面各可

见一出血灶,左侧大小为7 cm x 5 cm,向肌层延伸,厚

度为1 cm,右侧大小为5 cm x 5 cm。子宫壁未见破裂

穿孔,子宫颈长5 cm。胎盘附着子宫前壁,子宫腔及羊

膜腔见大量血液及血凝块,约l 0oo m1。胎儿头位,大

小如常,脐带绕胎儿身体l周。(2)显微镜检查:脑神经

细胞周围腔隙明显增宽,神经纤维疏松水肿明显,血

管周围腔隙明显增宽,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血管空

虚塌陷,脑干和小脑实质未见出血。肺部分肺泡萎陷,

部分肺泡腔内填充满粉红色水肿液,可见一定量的吞

噬细胞,肺实质血管扩张,血管腔空虚,部分血管腔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2期)

填充满粘液,可见少量角化上皮及胎粪颗粒,支气管

粘膜脱落人管腔,部分管腔内亦可见粉红色水肿液。

阿尔辛蓝一荧光桃红染色在肺血管中可见樱红色角化

物。子宫浆膜下出血明显,靠近浆膜的肌层变性坏死,

肌层疏松水肿明显。螺旋动脉空虚。卵巢皮质可见各

级卵泡和黄体,髓质自溶。(3)法医病理学诊断:羊水栓

塞症,胎盘早期剥离;各脏器呈贫血状;脑、心脏、脾、肾

等急性缺血缺氧性改变;子宫浆膜层大片出血。

分析说明

本例被鉴定人系第二胎、第二产,计划外生育。产

前未在正规医院进行正规产前检查,因此未能及时明

确有否存在胎位不正等异常情况。行医者石某文化水

平不高,曾因类似案件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仍秘

密替务工人员或偷生者接生。此次接生非法使用催产

素(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县级

以上综合或妇产专科医院有权使用催产素),且用量

过大卜_一般从小量开始,使用催产素的浓度以0.5% 为

宜(相当于5%葡萄糖500 m1+催产素2.5 u)

1、滴速过

快,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最终致被鉴定人出现羊水栓

塞、胎盘早剥从而母儿死亡。行医者的诊疗与母儿死

亡的严重后果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70%

~ 90% 。

(收稿:2004—06—17:修回:2o05-01-25)

(上接第93页)

忽视了对血管、神经的探查。并经解放军某医院手术

证实市医院确实存在国动脉损伤的漏诊漏治问题,而

胫骨平台骨折最严重的并发损伤就是国动脉损伤,市

医院的这一医疗过失的存在进一步增加左下肢坏死

的可能。

基于国动脉的解剖特征,国动脉损伤出血较少难

以及时发现,同时伴之而来的血管栓塞比较常见。因

此.对伤后早期查体足背动脉搏动存在的伤者尚需作

动态观察,防止遗漏慢性血管栓塞。根据解放军某医

院的病历记录,在到达该医院时,侧支循环尚存在,观

察治疗几日后出现组织坏死,予以截肢。解放军某医

院的处置是正确的,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

三、医疗过失与截肢之间的关系

临床医学报道, 国动脉损伤后即使进行血管吻

合,由于侧支循环少、易栓塞等因素,导致截肢率仍超

过50% 。也就是说,即使市医院进行探查并处理,也并

不一定能够避免截肢,因此魏某截肢主要还是因为损

伤。医疗过失只是一个非常次要的原因。

四、关于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此我们看出,除了卫生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外,

有权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仅为医疗机构和患者

或其近亲属。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害人认为医疗机构在

对伤者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而受害人又

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不可能启动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有可能存

在医疗事故或基于某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委托本地医

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予以配合。

对于医疗机构确存医疗过失,且与最终的结局存

在一定关系的,应分清医疗过失在结局中所占的大致

比例,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能判决侵害人应当承

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对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院应明确告知另行起诉。

法医论文范文第6篇

( 一) 简要案情

某年4 月18 日20 时许, 在花都区某村一出租屋401 房发现一高度腐败女性尸体, 继续勘查现场, 在屋内卫生间里发现一具男性尸体悬挂在排水管上。

( 二) 现场勘查

401 房为一卧一厨一卫结构。该房门窗完好, 呈关闭状, 无暴力侵入痕迹, 现场无打斗痕迹, 衣柜抽屉等未见翻动。房内电视机和白炽灯为开启状态。卧室内有一张木床, 尸体由脚至头顶盖有一张棉被, 左手伸出棉被, 垂于床外。女尸全身赤裸, 高度腐败, 呈仰卧状, 头南脚北。尸体双脚弯曲, 双手向外打开伸直。女尸头下有两个枕头。枕头下有一台手机。继续勘查现场, 西侧是一卫生间, 卫生间房门呈虚掩状, 打开卫生间房门, 发现一具男尸用纤维绳悬挂于卫生间排水管上, 高度腐败, 地面可见腐败血性液体形成的血泊及正在滴落的血性液体。男尸背朝洗手间门, 身穿一件红色长袖T恤, 一条黑色长裤, 赤脚。脚跟离地0. 50米。纤维绳的上端系于排水管的U形管上, U形管高2. 8米, U形管上见手指印压痕迹。纤维绳的下端系于男尸的颈部。尸体下方有一张高0. 45 米的蓝色塑料凳, 塑料凳东侧地面有一双灰色塑料拖鞋。

(三) 尸体检验

女死者:

死者全身赤裸。尸体高度腐败, 呈巨人观。尸长157cm, 黑色长发, 发长30cm。尸斑浓, 头面部及双前臂明显, 呈淤黑色, 重压不褪色, 尸僵已缓解。口鼻部、颈部见大量蛆虫生长, 长为0. 6 至1. 0cm。头、颈部、躯干及四肢体表未见明显损伤。解剖头颈部未见明显异常, 双肺淤血, 可见局部气肿, 肺及心脏无特殊检见, 腹腔内无异常, 切开双侧肘部皮肤, 可见双侧肘部内软组织均有皮下出血、水肿。

男死者:

尸体高度腐败, 呈巨人观, 可见腐败液体流出。尸长176cm, 黑色短发夹杂少许白发, 发长12cm。尸体上长有蛆虫, 长为0. 5 至0. 7cm。尸检时见尸斑位于双上肢、双下肢低下部位, 呈黑色, 尸僵缓解。呈巨人观, 全身皮肤呈袜套状脱落。尸体颈部见一索沟, 宽为1. 0cm, 从甲状软骨上方沿下颌下角至耳后乳突外向上提空, 索沟处生活反应明显。解剖见颈部索沟下方肌肉断裂伴有皮下出血。胸腹腔无特殊检见。

二、讨论

经调查, 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此案为双尸案, 案情重大, 确定案件性质至关重要。考虑两人的死因有三种可能: ( 1) 两个人都是被外来人员进入房间杀死; ( 2) 两个人同时自杀死亡; ( 3) 其中一人杀人后自杀。

男性死者损伤明显, 首先以男性死者为突破口。通过对男死者尸表检验发现, 尸体高度腐败, 前位缢型, 缢索为活套, 从甲状软骨上方沿下颌下角至耳后乳突外向上提空, 索沟处生活反应明显, 根据索沟形态推断, 符合其颈上纤维绳作用形成, 结合现场情况分析, 男死者使用纤维绳悬挂于其出租屋洗手间内的下水管, 脚部距离地面约0. 5m, 尸体下方有一张高0. 45 米的蓝色塑料凳, 凳与鞋的原始位置摆放自然, 其缢颈自杀的动作自己可以单独完成。综上分析男死者符合自缢死亡。

通过对男性死者的死因分析, 及现场无暴力侵入痕迹, 无打斗和翻动痕迹, 初步排除外来人员进入房间将两人杀死可能。剩下两种可能, 一是同时自杀死亡, 二是杀人后自杀死亡。如果是自杀通常会选择药 ( 毒) 物完成, 现场提取重点放在寻找药物残留物或药瓶, 经仔细勘查未发现药物和药瓶等可疑物品。经过对女性死者尸体的解剖检验和毒物分析, 死者体内未发现有机磷、毒鼠强、安眠药等常见毒物。尸体高度腐败, 体表未检见明显外伤。尸检见舌尖外露, 位于上下牙列之间, 死者颜面部和双上肢出现明显的腐败征象, 而腹部尚未出现尸绿, 分析其死亡发生时颜面部及双上肢应有青紫淤血征象, 符合窒息死亡表现; 颈部未见掐痕、勒痕等损伤, 气管通畅, 双肺淤血明显, 因高度腐败, 眼睑结膜、口腔粘膜及气管支气管粘膜均无法观察到是否存在点状出血; 切开其双肘部见软组织出血及水肿, 分析其死亡前曾以两肘部作支撑动作; 死者右下肢成外展屈曲状, 分析其为生前挣扎痕迹; 结合尸体状态、现场环境, 排除毒物作用, 综合分析死者符合被用柔软织物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通过现场勘查和对两名死者的死因分析, 案件性质可推断为一起杀人后自杀的案例。男死者用柔软物体将女死者捂死后盖好棉被, 再用出租房内的塑料绳做好活缢套后到洗手间自缢死亡。

摘要:对于室内空间的双尸案, 判断其属于双命案或者是杀人后自杀案件, 对死者死因进行分析, 对案件现场进行现场重建, 合理地对案件性质定性, 法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案件侦查提供重要方向。本文章通过对一宗真实的案件, 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分析, 通过合理的推断, 还原案发现场, 为死者说话。

关键词:杀人后自杀,双尸案,死因分析

参考文献

[1] 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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