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检材利用概略

2022-09-14

法医物证是指依法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 通过科学鉴定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能够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生物类物质。一般是指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遗留在现场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在法医物证检验中, 生物性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标识、保存、送检等每一个细节都能够影响生物性检材的检出率和检验结果。

一、法医物证检材的种类及发现手段

(一) 血液、血痕

血液多附着在物体的表面, 如现场地面、草丛、墙壁、家具、人体创伤周围, 衣服、鞋袜、被褥、蚊帐、轮胎、底盘、凶器和作案工具上, 或头发中、指甲缝, 个别案件还需拆开物件才能发现, 如刀身与刀柄结合部的沟缝间, 地板缝、家具缝等, 检查衣物时, 应特别注意衣缝、衣兜、纽扣处及皱褶等, 检查鞋底花纹内、鞋面与鞋底结合部的缝隙间。

(二) 精液、精斑

精液多在被害人的阴道内, 也有附着在衣裤、被褥、卫生纸上, 有时附着在被害人腹壁、大腿和阴毛上, 附着物不同, 形态也各有差异。在有色布类上, 精斑浓厚时呈灰白色瘢痕或结痂状, 稀薄时则不易被发现, 在白色布类上, 精斑呈淡黄色, 边缘较中央部明显, 形状如地图般不规则, 触之有硬感。在紫外线照射下, 精斑能发出银白色带淡紫色晕的荧光, 有时虽经水洗, 但在紫外光下, 仍能出现点状荧光反应, 检见荧光时, 可用有色笔在检材周围将荧光的范围画出, 以便作进一步检查。

(三) 毛发

毛发生长在身体表面, 能自然脱落, 也容易在外力作用下被拔脱。各类案件的现场上, 常有毛发遗落, 如地面、草丛、家具、被褥、凶器等, 也可见于被害人的手中、口腔内、衣服上。毛发的遗落地点, 因案件的性质而异, 如强奸案件, 应注意被害人内裤、外阴、大腿间;盗窃案件要重点检查犯罪嫌疑人来去的通道或门窗上。由于毛发细小, 容易被忽视或不易被发现, 特别是单根毛发遗落在色泽相同或的物品上, 暗处或夜间勘查现场等, 需要用放大镜搜索, 夜间要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对某些可能遗留毛发的场所, 可用真空吸尘器吸取, 在被害人头发及阴毛处可用梳子梳出。

(四) 唾液

唾液可见现场地面、烟头、烟斗、纸巾、口香糖、果核、牙签、饮料容器或吸管等物品以及咬痕上。结合现场勘查情况, 分析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动作, 仔细搜索发现。

(五) 鼻涕

鼻涕可见于现场地面、衣服、手帕、纸巾、织物及身体上。

(六) 皮肤及其他脏器组织

发生过搏斗的现场, 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现场, 可见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指甲、口腔内以及凶器、物品、地面上。交通事故案件现场, 可与血液一道或单独附着在轮胎、挡泥板、底盘、车体棱角、螺丝帽上。

(六) 尿液、粪便

多在现场周围稍微隐蔽处, 现场勘查时应尽量扩大搜索范围, 尤其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通道附近, 偶尔也能在现场上发现。

二、法医物证检材的采集提取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 要根据不同种类的物证将及其承载物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需要强调的是, 在翻动或提取物证前, 要先行拍照、测绘和测量, 使之能显示物证的原始状态和原始位置, 还要在现场勘查记录中逐一详细记录物证的编号、采集者姓名、发现时间、地点、物证名称、数量、颜色、形状, 大小以及承载物的种类、附着状态。切勿破坏原有物证或添加无关的痕迹、物品。

(一) 血液

现场血液, 用注射器或玻璃吸管吸取, 移至含有EDTA (乙二胺四乙酸) 抗凝剂的容器内。对活体血液, 采血后收集在两个试管中, 一管加EDTA或ACD (酸性枸橼酸盐葡萄糖) 抗凝, 另一管不加抗凝剂, 量各5ml, 标记后即送实验室。提取尸体血液, 应尽量取末梢血管 (如肘、踝部) 内血液, 因人死后心脏血易受肠壁含菌血液的污染。新鲜潮湿的血块加生理盐水以保存红细胞。雪地或水中血液, 应立即收集在清洁的容器内, 避免进一步稀释, 尽可能大量收集, 雪地上血液或血水, 也可用纱布拓取。

(二) 血痕

附有血痕的小物件 (如衣服、鞋帽、刀、斧、石块、小家具等) , 要整件提取, 若有多件衣物等, 要按顺序编号并记录。血痕附着在可剪切的大件物品 (如地毯、室内装饰等) 上, 可将血痕连同部分周边无血痕基质一并剪下。大件坚硬、固定或不易携带的物件 (如墙壁、地板) 上, 若有血痂, 可用利刀刮取, 置于干净纸上, 折叠后在放入纸袋内, 同时刮取斑痕周边基质作对照;检材量较少时, 需要用纱线作为转移物从其附着物上拓取下来;若血痕已渗入基质内, 可用生理盐水浸湿棉纱线擦拭斑痕直至棉纱线红染或变褐色, 同法擦拭周边无血痕部位作对照, 尽量用多条棉纱线, 也可用指纹胶纸粘附。血痕在泥土上, 应连同周边无斑痕泥土整块取下, 放入盒内, 最好衬以消毒棉花, 避免震荡破碎。

(三) 分泌液、排泄物及组织碎块

1.对怀疑奸杀或死因不明的女性尸体, 应用棉签提取阴道内容物, 必要时提取肛门、会阴部、口腔内容物以检查精子, 同时提取对照标本 (备查血型及分泌型) 。

2.对尸体上有唾液等分泌物残留的, 如咬痕处、女性乳房、会阴部等, 宜用生理盐水湿棉签擦拭或棉纱线转移、拓取;取活体唾液标本时, 应先漱口去除食物残渣, 然后收集, 量约60ml。

3.尿液、粪便等收集在干净的标本瓶内即可。

4.毛发要用镊子夹取, 避免折断或损坏其上原有的附着物, 也不要污染新的杂质。

5.皮肤、碎骨块、组织碎块以及烟头等, 要用干净的镊子夹取或戴手套收集, 不加防腐剂, 分别置于干净的容器内, 勿相互污染。每收集一个标本后, 均要擦干净镊子或换手套。

三、法医物证检材的包装、标识、保存、送检

(一) 法医物证检材的包装

法医物证检材的包装材料因检材的不同而不同。血液、尿液、唾液等及现场上提取的液态检材, 要用密封、干净的标本瓶包装, 血液有时需要在瓶内加抗凝剂。粪便、组织碎块、烟头等固体检材也要盛装于干净的容器内。现场、尸身及活体上提取的其他检材, 如血痕、衣物、作案工具、有痕迹物证的承载物等, 均要用干净的、制式的纸质物证袋包装。可用塑料袋包装的检材较少, 或临时使用, 有条件时应立即规范包装, 切记不可用已经用过的塑料袋、手提袋、报纸、烟盒等包装检材。包装时要相互隔离单独包装, 避免提取后的二次污染。可能或容易腐败、霉变的检材, 如湿血痕、被血液浸湿的衣物、带有分泌物的内裤、沾染血痕的作案工具以及湿棉签、棉纱布等采集的检材, 均要充分晾干后再包装。

(二) 法医物证检材的标识

每一个法医物证检材应该有严格规范的物证标识, 物证标识本身也是物证保全的重要步骤之一。要做到一对一的明确标识, 内容应包括:所属案件编号、名称、物证名称、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等。标识可以是不干胶标签及其悬挂牌等种类。

(三) 法医物证检材的保存

法医物证的生物学特点要求室温保存的检材必须保持干燥通风, 特别是在潮湿炎热的夏天。标本瓶或干净容器包装的检材, 宜冷藏保存, 保存时间较长时, 则要冷冻。

(四) 法医物证检材的送检

提取检材后要尽快送检, 否则容易造成蛋白质变性、腐败, 酶蛋白被氧化、失活、多聚体共价键发生变化、DNA降解, 存放时间过长还可导致蛋白质难溶。送检时, 应同时送对照检材。

摘要:法医物证在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医在对法医物证检材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法医物证的利用价值, 通过介绍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送检方法, 为法医提供操作规范, 以提高法医物证的利用率。

关键词:法医物证检材,发现,提取,包装,保存,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 孙洋.试论法医物证的构成要素与概念界定[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5 (06) .

[2] 吕从一.法医物证的提取、处理和保存[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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