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论文范文

2023-05-20

法医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医学;化学检验方法;指纹;砒霜;DNA分型技术

化学原理作为法医学家检测犯罪物证的重要理论之一,一直以来与法医学具有重要的联系。本文将主要介绍法医学中所使用的与化学原理有关的法医诊断方法。

1对法医学源起的化学贡献

1.1我国法医学的源起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主要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研究尸体、活体以及人的组织、体液斑等,用来解决法律上有关人身伤亡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 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 [1]。 法医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其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法医学的国家。最早的法医学检验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公元前475—221年),那时就有“令史”从事法医检验工作。到了秦代,法医检验已有发展。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我国最早的与法医学有关的刑法条文及法医检验案例文字记载。其中《封诊式》对活体检验、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方面均有明确、详细的记载,已经形成法医学的雏形。汉唐时期(公元前206年~公元907年)法律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医检验日趋进步,提出了诈死诈伤的概念及检验方法。我国最早的一部法典《唐律》对损伤程度、确定致命伤则提出了明确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标准。其中,我国宋代被誉为“世界法医学之父”的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记录利用科学原理破案的法医学专著。其广泛总结了宋代以前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经验,内容涉及现代法医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作了大量的科学的观察和归纳。其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入,成为以后各时期以及西方国家法医学迅速发展的一块重要奠基石[2]。

1.2化学对法医学的贡献

化学对推动法医科学的不断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公元8世纪,中国出现的指纹鉴别方法是最早的利用科学原理来确定和鉴别物证的法医学技术。之后在长达七个世纪的时间里,除了其中典型的检测人体内尼古丁的斯塔斯-奥托测试法发明之外,法医学化学科学方法取得相对较少的进展。一直到19世纪中期,由于解剖尸体的开展、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取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医病理学和中毒学的进展尤其显著。这一时期,用来鉴别犯罪现场血液的舒贝因发明的过氧化氢测试和范·迪恩的愈创木脂测试是最早用于法医学的化学实验方法;1832年发明的第一种毒药化学测试方法——测试砷的马什检测法是法医科学历史上的第一个转折点;19世纪80年代研究子弹的“指纹分析”也开始出现。随后,研究人员开始利用大量化学技术来分析血液、指纹、DNA技术、文件、军火炸药、药品、土壤、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燃烧残留物,甚至声波指纹。法医学理论日益科学化,法医学检验也由主要通过体表检查而发展到主要依赖于解剖和实验方法检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促进法医学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大量现代化学分析仪器的运用,新的检验技术的开发,使法医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医化学》等法医学分支科学纷纷诞生。 化学科学日趋成为现代法医学的重要基础理论[3]。

2法医诊断的化学方法

法医学中有关诊断的化学方法主要有: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排泄物、呕吐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利用化学反应方法鉴别物证是否有血迹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识别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等。

2.1指纹鉴定

指纹是指手上皮肤花纹的形态。当人用手接触某物体表面,手中汗腺形成的少量分泌物会残留在物体表面,即指印。现代化学分析表明:汗腺中分泌物的成分约98.5 %是由水组成,其中溶解有少量(约1.5 %)但是种类繁多的固体物质。这些固体溶解物中大约2/3为氨基酸等有机物质,1/3为氯化钠等无机物质(见表1所示)。对指纹技术人员来说,其中最重要的是氨基酸。这些物质在指纹中含量虽少却非常重要,它们可能是用来探测指纹存在的某些化学反应的基础物质, 因而指纹是揭露和证实犯罪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指纹鉴定中,使用最广泛的化学测试方法包括硝酸银显现法、碘熏法和“502”黏合剂显现法。

(1)硝酸银显现法

硝酸银(AgNO3)法是最古老的潜在指纹探测方法。这种方法的原理是硝酸银能够与汗腺分泌物中的氯离子发生反应,生成氯化银固体。在光线照射下,固体氯化银很容易分解形成氯气和固态灰黑色金属银粒子。银粒子沉积于汗液指纹印上,从而显出纹线。

AgNO3(溶液)+Cl-(溶液)→AgCl(固体)+NO3-(溶液)

2AgCl(溶液)+hv→2Ag(固体)+Cl2(气体)

硝酸银显现法中,探测指纹常用浓度为1 %~3 %的硝酸银无水乙醇溶液。将少量溶液喷洒或用棉球蘸取轻轻涂在待测表面后,放置阴暗处晾干,然后在紫外线下曝光,控制好时间,指纹一旦显现出来要抓住最好时机立即拍照。该方法成本低,操作简便,主要用于显现普通浅色纸张、较新的本色木和单色纸张上的汗液指纹印。但其形成的指纹图案在较短一段时间后很容易变得模糊不清,故不能用来测试留存时间长于几周的指纹。

(2)碘熏法

碘熏法是通过指印物质中油脂对碘的粘附和吸收作用,利用碘蒸气的熏染来显现潜在指印的方法。一般将带有指纹的物面悬挂在封闭容器中,然后在一个名为碘熏枪的孤立容器中加热碘晶体,并将生成的碘蒸气导入到正面透明的封闭测试容器。碘晶体受热升华,当有汗腺分泌物存在时,碘会与其中的脂肪酸发生反应,生成一种十分明显的褐色配合物,其化学反应是

CH3-(CH2)7-CH=CH-(CH2)7-COOH+I2→

CH3-(CH2)7-CH-CH-(CH2)7-COOH

二碘硬脂酸

由于生成的配合物极易分解,指纹在表面形成的褐色证据会很快消失。因此,进行这种测试时可以在容器中引入第二种试剂,将探测得到的指纹“固定”并长时间保存。常用的物质是淀粉溶液。淀粉溶液与指纹上沉积的碘单质发生反应形成更持久的蓝色图案。也可在碘蒸气生成指纹图案上喷洒浓度为0.3 %的7,8-苯并黄酮(也称为萘黄酮)溶剂或涂抹1 %氯化钯溶液,使指纹印呈深紫色或棕褐色被很好地固定下来并保留更长时间。碘熏法适用于显现光滑纸张、蜡纸、复写纸、竹器、本色木、石灰墙、塑料、细纱纺织品等表面上的新鲜或较陈旧的指纹印,由于碘具有一定的氧化性,所以不适于检验易被其氧化的金属物表面的纹印。

(3)“502”黏合剂显现法[6]

“502”黏合剂以α—氰基丙烯酸乙酯为主体,由于强吸电子基团—CN和—COOC2H6的存在,α-氰基丙烯酸乙酯单体很容易在水或弱碱的引发下进行阴离子型聚合,形成白色的固状物,基于潜指印本身具有或处理后具有的湿度或弱碱条件,从而显现出潜指印。这种方法试验很容易进行,首先将待测物悬挂在至少一面透明的容器中,向容器中加入几滴“502”黏合剂,密封后将容器加热至100 ℃左右。容器中的α—氰基丙烯酸乙酯受热挥发后,遇物体表面有汗渍的部位,引发α—氰基丙烯酸乙酯单体聚合,形成固状聚合物,从而显出白色或灰白色指纹印。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个多小时就可以完成。“502”黏合剂显现法设备简单,费用低廉,操作方便,灵敏度高,已成为检测无孔物体如玻璃、塑料、橡胶和皮革上的潜在指纹的标准方法。

2.2砒霜检测

单质砷无毒,而砷的氧化物则有剧毒,最常见的是三氧化二砷(As2O3),即砒霜。砒霜又名信石,为白色粉末,无臭、无味、易溶于酸、碱,微溶于水,易升华(193 ℃)。口服中毒量为0.005 g~0.05 g。致死量为0.1 g~0.2 g。其混于食物中不易察觉,可经口服吸收而中毒,故是古今中外投毒杀人或服毒自杀、食物污染和医疗不当等的常用毒物。砒霜的毒性作用,主要是与人体细胞酶蛋白的琉基(—SH)相结合,使细胞酶失去活性,引起糖代谢停止,蛋白分解,促使细胞死亡。尤其对神经细胞危害最大。它还能通过血液循环,作用于毛细管壁,麻痹毛细血管,造成营养组织障碍。砒霜中毒主要表现有胃肠炎症状和神经中毒症状。感觉异常、眩晕、气短、心悸、食欲不振,严重的上吐下泻,酷似霍乱,四肢疼痛性痉挛,呼吸麻痹而死亡。严重中毒者,虽抢救未死,其后遗症也很严重。历史上武大郎在体质极弱的状态下,就是被潘金莲用一包砒霜调在药内灌下,当时“腹痛”、“气闷”,而很快死亡[7]。对于砒霜的检测最具影响的方法是1832年发明的第一种毒药化学测试方法——马什检测法,至今仍被广泛使用。其测定原理如下:

向待测样品中加入纯金属锌和硫酸溶液。如果样品中含有砷元素(以砷的氧化物形式存在),它会被金属锌还原。

As2O3+6Zn+6H+2As3-+6Zn2++3H2O

酸性条件下,得到的As3-离子与硫酸中的H+离子组成一种砷化三氢(AsH3)气体。

As3-+3H+AsH3

然后将砷化三氢气体通过一个被加热的长管道,气体受热后发生分解,生成的单质砷会形成银状的黑色薄膜,同时产生氢气。

2AsH3 2As+3H2

这层砷薄膜被称为砷镜。砷镜的面积直接正比于检测品中砷元素的含量,因此,这种方法可以定量测试体内砷的中毒量。

2.3DNA分型技术——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技术

DNA分型技术,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检测、分析人类遗传标记,进行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Alec Jeffreys应用该技术成功地进行了第一起移民案涉及的亲子鉴定,开辟了法医物证DNA分析的先河,实现了由否定到认定的法医鉴定的质的飞跃,给法医学领域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带来革命性变化,在鉴定生物证据方面显示出巨大生命力[8]。DNA即脱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是细胞内线性生物多聚体,它存在于真核细胞中。在人类进化过程中,DNA不断发生突变,在DNA复制时的序列滑动和染色体的分离与组合,从而形成了人类DNA的个体差异及DNA多态性。DNA分型技术就是利用此现象,通过检测遗传标记的遗传学特征,确定不同个体的一致性和遗传关系,从而达到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的目的。

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技术RFLP (restriction fragment length polymorphism), 是最先发展起来的DNA分型技术。该技术利用一种特定种类的酶,即限制性内切酶,这种酶可以辨认DNA分子中特定碱基对序列的具体位置,并从这些位置将DNA分子切断。人体基因组DNA以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消化,经电泳分离,萨森印迹(Southern blotting)转移,然后选择特定小卫星DNA探针杂交,而显示高度多态性图谱,该图谱恰似手指的纹理样复杂,也被广泛称为DNA指纹图技术。DNA指纹具有高度的个体差异,图谱的个体特异性取决于所用的限制性内切酶和探针的选择,能很好地反映出群体中个体DNA的特征,使鉴定者能直观地比较其异同及其是否遗传关系。RFLP分析主要有DNA分子的煮解、电泳分离、印迹转移、探针标记、放射自显影等化学操作步骤[9]。

(1)DNA分子的煮解

将分离彻底且分子完整的DNA待测样品和所选择的限制性内切酶一起放在培养管中(按照限制酶要求的特定反应条件配制反应体系),然后将培养管在高温的环境中放置一段时间,通常需要24小时。限制性核酸内切酶,是从细菌体内提取的一种核酸水解酶,能够识别双链DNA分子特定碱基序列,并以内切方式水解DNA分子中的磷酸二酯键。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内切酶能识别出DNA分子链中所有目标位置并将之切断,当反应完成后,即DNA分子被煮解。当确定DNA分子被完全煮解,即可以进行确证实验。煮解一旦完成,培养管中将存在大量等位基因。由于这些等位基因只是起始和结尾碱基对之间的重复单元出现的次数不同,故称之为长度多态性。实际上正是由于这些DNA片段具有丰富的多态性,人们才选择它们加以切割。

(2)电泳分离[10]

首先将煮解后的DNA分子加入电泳槽。选择0.8 %琼脂糖凝胶作为支持介质,1×TAE(Tris-乙酸缓冲溶液)作为电泳缓冲液,潜水式电泳方式分离。由于DNA分子中四种核苷酸带电荷相同,在中性或弱碱性溶液中(pH=8.0)带负电荷,因此在电泳时,将待测样品点加在阴极端。在直流电场的作用下,DNA片段将按分子量的大小以不同速度泳向阳极。电泳后,不同的DNA片段将按其分子量的大小排列在由阴极至阳极的凝胶上。DNA片段的迁移率与分子量的对数或片段长度成反比。琼脂糖凝胶电泳法是分离DNA的标准方法,此方法不仅简单,而且能分离其他不易分离的DNA片段混合物,并可有凝胶中置入的荧光染料溴化乙锭染色,在紫外光下直接观察DNA片段的位置。可检验至少1 ng的DNA量。

(3)印迹转移[11]

电泳后,限制性DNA片段排列在凝胶上,由于凝胶的机械强度不高,在杂交过程中容易碎裂,并且DNA在凝胶上极易扩散,时间过长甚至可以离开凝胶,因此必须将分离后的DNA片段原位转移到固体支持膜上。萨森印迹转移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具体方法是:首先用一定量盐酸溶液浸泡凝胶,再用NaOH与NaCl配制成的碱性液使凝胶上的DNA片段变性,由双链变为单链,并保持单链状态。然后利用吸水滤纸的毛细作用吸取转移缓冲液,使移动的缓冲液依次通过凝胶、尼龙膜,顺势将DNA片段从凝胶转移到尼龙膜上。萨森印迹转移操作简单,效果肯定,但时间较长。目前利用核酸真空转移仪改进了上述转移方法,它主要利用真空吸引作用将DNA片段转移至尼龙膜上,再经烘烤加热或紫外线照射,DNA被固定在膜上,简化了操作步骤,节约了试剂,提高了转移效果。

(4)探针标记

印迹转移后,尼龙载体上的DNA片段仍是不可见的。为了观察到这些片段,需用DNA探针标记。DNA探针是一些人工合成的小段DNA链,用来与测试片段中已知的特定碱基对序列形成化学键。当这种探针被加到尼龙载体上时,它就会“搜寻”匹配相同的片段并与之形成化学键,从而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标记物检测,可以测定出与探针杂交的靶DNA。DNA探针标记物是一类示踪分子。最常用的标记同位素是33P,其灵敏度和特异性较高。

(5)分子杂交

分子杂交实质上是DNA复性,即将变性后的单链DNA分子与任何来源的单链DNA分子按其碱基配对原则重组,构成新的双链DNA分子。此过程是被检测的DNA分子与标记的DNA探针进行杂交。杂交反应体系的温度和离子强度可人为地控制。例如,在5×SSC [主要成分为氯化钠、柠檬酸钠、三(羟甲基)氨基甲烷] 缓冲液、55 ℃的较低温度和较高离子强度条件下,DNA探针可以与多个片段杂交,形成多基因座“DNA指纹”;在0.1×SSC缓冲液、65 ℃的较高温度和较低离子强度条件下,探针可以与对应的靶片段杂交,形成单基因座“DNA纹印”。

(6)放射自显影

将杂交后尼龙膜与感光胶片叠在一起,置密封的曝光暗盒内,-70 ℃下感光后,取出感光胶片(根据信号强弱决定曝光时间,一般在1~3天),取出暗盒,置室温1~2 h,使其温度上升至室温,然后冲洗感光胶片(洗片时先洗一张,若感光偏弱,则再多加两天曝光时间,再洗第二张片子),显影定影后即可获得DNA指纹图。

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技术在法医学生物物证鉴定中的应用较早,其可靠性较高、具有很好的共显性、重复性和种属特异性且来源于自然变异。但也有一定局限性:其灵敏度较低,一次检测需要的DNA量至少要500 ng,不适于微量材料的鉴定;操作过程费时繁杂,一般要3~7天才有结果等[12]。当前法医DNA分型采用STR分析技术、线粒体DNA序列分析技术和以PCR技术为基础的其他DNA分析技术等主要技术方法。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如纳米技术、微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等,为DNA检验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和技术基础,不仅使DNA检验准确高效,而且向微型化、智能化和全自动化方向发展,并将会在更多领域内发挥作用,同时也向从事法医学DNA检验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课题。

3展望

随着纳米技术、新型复合材料、光谱分析等现代化学新科学技术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加深,化学在法医学领域的分析能力会越来越强,鉴定范围也会越来越广,将为法庭提供更加精确真实的证据,用自己独特的技术服务于社会, 并在新技术应用、毒(药)物基因组学、生物标记物、DNA分析等法医学方面有更新的发现和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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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子威,沈阳,杨睿,王一帆,张静,倪前兵,陈春涛. 新法消褪碘熏显手印中的杂景[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108.

[6]李琼瑶著.司法物证鉴定技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1301.

[7]朱小曼.从武大郎被毒杀谈起[J].新医学.1980,(11):610.

[8]胡萌.DNA分析技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及进展[J].医学信息手术学分册,2008,(7):633.

[9] 朱金玲,罗佳滨.DNA分型技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J].黑龙江医药科学,2003,(5):108.

[10][11] 孙言文主编.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62~363.

[12] 朱金玲,罗佳滨.DNA分型技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J].黑龙江医药科学,2003,(5):108.

法医论文范文第2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将思政教育作为价值导向,课程教学作为载体,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1][2]。当今时代,高等院校的教学工作有新的目标与要求,通过在专业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挖掘思政融合点,改进教学方法,把握课堂教学这条主线,有意识地将思政元素贯穿整個课堂,将思政内容有机融入实际课堂各个方面,从而达到德智并行的教学目标。本文就法医病理学理论课堂中实施思政教育的必要性、具体方法以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实施法医病理学课堂思政的必要性

(一)思政教育需要应时代要求,顺当下形势进行改革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3]这是新时期高校思政工作的总要求,也是高校思政工作方法的科学指引。[4]教师应在新形势下更新理念,贴近学生,紧跟时代,创新教学方法,将思政工作贯穿到教学、实践、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全过程。法医病理学作为一门应用型课程,与生活息息相关,与时代贴近前行,在一些能引领价值观的案件中加以思政元素,使得专业知识与思想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将思政内容以案例的形式融入课堂,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的思想,使得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得到思想政治教育,从而得以形成正确价值观,做个为社会奉献的法医工作者。

(二)由法医病理学的课程内容要求及教育目的决定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的是为暴力性案件的侦查或审批提供医学证据。[5]为此,对法医病理工作者要求业务水平高的同时,还需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以及职业道德,在实际检案实践中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体现对伤者、死者的人文关怀,侦查案件过程需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等。因此在法医病理学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学科专业知识的讲解,还要将人文素养、职业道德、爱国情怀等思政元素融入课堂中,这样才能将法医工作者公平、公正、科学、求真的理念传递给每一位学生。

二、实施法医病理学课堂思政的具体方法

(一)之于教师

教师作为专业知识教育和思政教育的执行传道者,在“课程思政”建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作为传授知识的教师自己应当深谙其道,并且信奉它。高校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7]摆在首位的是,教师应该秉持在课堂中融入思政元素的思想,才能在行动中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其次,教师应该基于法医病理学专业基础,深入思考发掘课题所涉及的思政元素,并运用于课堂中。

要形成教师的良好道德风气建树,将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更好地有机结合起来,提倡高校教师应当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8][9]

(二)之于教师团体

课堂融入思想政治教学不是靠个别教师的努力,而是一个强大的思政教学团队的支持。思政教学团队应该定期开展教研活动,集思广益,主要针对思政案例的挖掘、资料收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运用进行探讨。由于教师的知识背景和看问题角度不同,不同的教师在同一章节或知识点上会发掘出不同的思政教育元素。

在团队的教研活动中,首先,教师结合学生的知识基础、法医学专业特点、当下的社会热点等方面开展讨论,筛选出适合学生的思政教育案例,再收集与案例有关的文字或影像资料;其次,针对思政案例的内容和相关联的课本知识点,对案例进行整合,无缝衔接于课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中,使课堂教学与思政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避免生搬硬套、牵强附会地植入思政元素,做到“润物细无声”;最后,将相关思政教育案例汇总起来,建成法医病理学的思政教学案例库,进一步完善法医病理学的思政融入课堂建设的“数据库”,为以后的课堂开展夯实基础。

(三)之于课堂

法医病理学与其他医学课程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尸体,结果涉及责任划分、量刑定罪等各个方面,更多的是对人们的一种警示与启发,其中有很多知识点及实际案例具有德育的潜力和价值,我们也探索将其总结并融入法医病理学课堂中。

1.爱国奉献,迎难而上

“绪论”部分介绍了法医病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关键的是明确了法医病理学的工作规范,即需要从事法医病理工作的人具有崇高的职业精神和道德,有迎难而上、敢于牺牲的精神。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阴霾笼罩着整个中国,临床诊治急需病理解剖的有力支持,法医刘良团队义不容辞,不顾个人安危,进行国内首例新冠肺炎解剖,并及时指导临床治疗、用药,挽回无数人的生命。法医病理工作者不单单可以揭露犯罪,还可以为医疗提供参考,指导临床。我们意在通过这个事例,增强法医学生的自豪感,同时引导学生将个人命运与国家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在国家危难之际挺身而出,迎难而上。

2.培养科学思维,客观分析问题

法医病理工作者除了掌握病理学的知识之外,还需要掌握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在实际检案中,灵活运用,才能解释和论证好死亡的过程及机制等。例如震惊全国的南大碎尸案中,死者刁爱青尸块被发现时,已经失踪9天,但其尸体并未出现尸绿征象,但按照法医医学知识,人在冬天死后大约72h~96h就会出现尸绿,所以死亡时间应在被发现尸体前的4天内,与失踪时间不符。这时应充分结合案件实际,因其尸块曾被煮熟过,蛋白质被热固定,延缓了绿斑的产生时间。

通过这个经典的案例,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思维发散,灵活运用理论知识的同时,并与实际案情细节紧密联系,大胆求真,敢于假设,才能得到客观的结果。

3.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展现职业特有价值

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培养大学生责任意识是当前高教思政教育的重要一环[10],法医学生作为特殊医学专业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树立尤为重要。法医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意外、事故、疾病相关悲剧的事件,上述案件常常具有警示作用,可以鼓励学生利用现有班级公众号、微博或社会实践等形式进行(如车内睡觉引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意外触电死亡事件、食用未知菌类中毒死亡等)警示教育,使人们能正确认识危险,规避风险,防止意外的发生,引导学生认识案件警示科普教育不仅能加强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还能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体现职业价值。

4.树立法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

在校学生作为法制中国的未来主体人群,增强其法律意识,关系到自身的成长与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曾言,“法律为人民之保障,法医鉴定则便为法律之保障”,法医作为维护法律公正性的群体之一,在解决涉及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时,更需要学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河南司法鉴定一条街鉴定乱象等实际案例作为引子,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法制观,使之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恪守法律底线,在日后办案过程中,法医工作者应秉承客观、公正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做一名合格清正的法医工作者。

5.提高人文素养,发扬人文精神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尸体,涉及生死,关系重大,因此容易引起纠纷、误解的发生。为此法医在完成平时工作之时不只要求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更要有对死者或家属的人文关怀和高尚的素养,并善于交流,沟通,开导,安慰倾听。法医的言行、谈吐,形成家属对法医的印象,通过不断的交流、沟通而产生信任,实际工作中的沟通模式、处理方式等也能带来成效,例如由于家属信任会更加配合,提供更多准确、有用的信息,为侦破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缺乏人文关怀,则有可能引起不信任,甚至发生纠纷。借此让学生深刻体会到人文精神的内涵与作用,从而自觉提升人文素养。

6.加強身心健康教育,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健康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身体及心理的健康是工作、学习的基石,也是高效工作的长期课题。在猝死章节中,列举冠心病猝死案例的趋向年轻化,甚至在16岁青少年也有发生,究其原因,是生活习惯、饮食结构的不科学、不合理引起的,借此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勤加锻炼,养成良好体魄。另外近年高校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大多是因严重“心理疾患”问题引起的,引导学生认清心理健康问题,增强心理保健意识。

三、实施法医病理学课堂思政的要求

(1)要明确思政教育的主题,结合法医病理学课程内容选择合适的切入点和教学方式,切不可生搬硬套,应使思政元素与课程内容有机交融,达到专业课教学与思政教育“无缝衔接”的效果。

(2)分清重点,课堂思政内容应适宜,简单切入,引出主题,避免过度铺垫造成教学内容重点不突出,可通过课后给学生提供更多资源去深入学习,达到补充课堂思政不足的目的。

(3)不同的知识点可以有相同的思政教育主题,通过选用不同的案例来突出思政重点,提高思政教育的效果。

(4)要达到思政教学效果,要求教师在思想上认识到思政的重要性,在行动上提高自身的思政教学水平;要求思政教学团队在教研活动中不断探索新的思政案例,更新充实思政融入课堂建设的“数据库”,为以后的课堂开展夯实基础。

四、评价结果

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了学生对法医病理思政教学案例融入的评价,如图1-4所示。调查问卷主要对学生对课堂思政案例融入的评价、较喜欢的教学方式、受欢迎的思政案例内容以及其带来的收获进行问题设置。图1可以看出5634%的学生认为课堂思政是一味有效的调味剂,能让课堂变得更加有趣,同时也仅有563%的学生不喜欢课堂思政的教学形式,由此可知课堂思政在广大学生中还是较受欢迎的,课堂思政有其可取性;图4表明662%的学生认为法医病理思政融入课堂最大的收获在于对树立自身正确的价值观有帮助;亦如图3所示9014%的学生认为结合案例进行普通课堂讲授是最让人接受的。这些数据都表明学生是接受思政融入课堂并且喜欢通过案例进行学习交流的,但成功的思政融入课堂绝不能只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单纯举例,而是需要我们的教学团队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话题寻找合适的案例,并提出具有启发和建设意义的重点问题,从而引导学生对案例内容的分析和探讨,随时根据学生的讨论适时进行梳理总结,以及设置合理的考核方式。例如图2调查可发现7465%的学生更加喜爱听当下的热点时事,那么教师可以从中提取具有思政意义的案例进行学习。只有将这些环节逐一落实,思政融入法医病理学课堂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才能达到对学生进行同步思政教育的目的。

五、结语

在法医病理学课堂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立德树人的有效措施,同时也能提升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人文情怀。本文从培育学生爱国奉献、科学思维、社会责任感、法律责任意识、人文精神、身心健康六个方面详细列举了一些思政教育的案例,法医病理学课程内容中可以进行思政教育之处不仅限于此。教学有法可循,贵在找准方法。教学方法都不可能是普遍适用的,教师不能将一个方法用于全部课堂,而应根据学生资质、教学环境等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探索符合自己课堂的有效的教学方法。同时,更好地结合学生的意见,在不影响专业进度的前提下,将思想政治教育完美地融入课堂,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德才兼备的法医工作者。因此,这更要求我们要提高教师团队的思政教学水平,需要在教学过程及教研活动中不断地探索与发掘,完善充实课程思政教学案例“数据库”,针对不同思政案例所表达的主题的特点,选择

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方式。课堂思政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培养德才兼备的医务工作者是医学院校教师的根本职责,需要广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长期坚持、不断加强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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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黄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责任意识的培养路径研究[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32(1):103-9.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医学科学研究基金(B2018145);南方医科大学2019年度高等教育改革项目(JG201969)。]

责任编辑 朱守锂

法医论文范文第3篇

一、诈伤案件的特点

法医学鉴定中诈伤是被鉴定人为达到某种不良目的而采取的常用手段, 该类事件总结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谎称受到他人伤害。这类诈伤十分常见, 大部分案例中被鉴定人根本未与他人有肢体冲突, 而被鉴定人却谎称被他人伤害。②受到无关意外伤害时谎称他人所致。这种情况被鉴定人确实收到伤害, 但其伤害并非在与他人冲突中所致, 而是由于自身原因意外受伤缺谎称他人所致[1]。③陈旧伤诈伤。这种诈伤中被鉴定人确实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但并未引起明显不良后果, 而被鉴定人却将以前的陈旧伤谎称此次事件中所致。④新伤诈伤。该类诈伤鉴别难度有所增加, 被鉴定人在事件发生之前较短事件内受过新伤, 而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谎称该伤为本次事件所致[2]。⑤将伤情夸大。这类诈伤也较为常见, 被鉴定人确实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受伤, 但伤情并不严重, 为索赔或报复等目的故意伪造更加严重的创伤, 谎称本次事件所致。

二、诈伤案件的法医学鉴别

诈伤和造作伤是不同的, 虽然二者在动机上基本相似, 都是通过谎报达到报复、责任转嫁或索赔等不良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后者有明显的自残特点, 即通过自身或要求他人伤害自己或在原本受伤的基础上增加受伤程度, 谎称由该次事件造成受伤[3]。

在对诈伤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被鉴定人的身份, 对可能存在诈伤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注意: ①严格审查病历资料, 对被鉴定人的入院诊治事件、主要症状、专科检查结果、辅助检查资料、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资料进行仔细审核和推敲, 对病历资料中存在矛盾的地方仔细分析是否为实际情况, 鉴别病历资料是否存在私自添加或涂改以及伪造等情况[4]。②重视影像资料, 对被鉴定人入院后拍摄的影像学检查图像进行审查, 查看拍摄时间是否符合被鉴定人躯体特点和病情特征、影像学检查图像是否符合被鉴定人受伤经过、受伤形态是否与致伤工具相互吻合。③仔细审查被鉴定人受伤过程, 比较被鉴定人自述的受伤过程、周围旁观者描述、周围监控视频是否一致, 尤其对被鉴定人所描述的事件时间、准确位置、周围人员、凶器、受伤部位、被攻击次数等细节进行仔细鉴别, 明确事件真相。④对报警及办案过程详细询问, 明确事件的报警时间、出警情况以及到达案发现场后的处理情况以及初步勘查及凶器提取情况[5]。⑤注意被鉴定人的验伤时机。一般法医学鉴定标准中规定被鉴定人初次验伤的时间在受伤后3 天之内, 不能超过7 天[6]。对于被鉴定人延长时间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特别关注, 明确被鉴定人验伤超时的原因。⑥每次法医学检验都需要详细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形态等细节情况, 使用照相机或录像机记录各细节, 方便验证被鉴定人受伤情况是否与凶器相符。⑦现场勘查。由于法医学鉴定人员数量较少且工作量繁重, 多数法医不会进行现场勘查, 这就给被鉴定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 法医学鉴定人员需要对现场勘查重视起来, 尤其对疑似诈伤者必须参与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 检验致伤工具, 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验证猜想[7]。留意事发现场的监控装置安装情况, 对能够显示事发情况的监视器调取监控录像, 为法医学鉴定提供可靠依据。⑧认真推敲被鉴定人的案件细节, 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及时进行补充侦查, 不能嫌麻烦而遗漏重要线索。⑨揭露诈伤。经过上述步骤后鉴定人基本能够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诈伤行为, 对存在诈伤行为者在成本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一一列举科学性证据, 揭露被鉴定人的诈伤行为, 并通过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罚情况, 使被鉴定人承认其诈伤行为。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法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对诉讼案件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法医学鉴定人员需加强对诈伤的警惕性, 通过总结经验, 采取针对性鉴定措施, 逐步提高法医学鉴定的效果, 提高对诈伤的打击力度。

摘要:法医学鉴定是诉讼案件的重要证据, 其准确性尤为重要。近几年国内诈伤情况已经成为了法医学鉴定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诈伤案件的特点, 总结了一套针对性鉴定诈伤的较为可行的鉴定策略, 以期降低诈伤事件的发生率, 提高法医学鉴定的效果。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诈伤,特点,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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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olkov VP.On the problem of traumatic shock associated with a combined injury (based on the materials of one forensic medical expertise) [J].Sud Med Ekspert, 2012, 55 (4) :27-29.

法医论文范文第4篇

法医学是一门交叉性学科, 是法学和医学的融合, 同时又是一门密切联系社会科的自然科学。在现有的司法鉴定与法医学检验过程中, 法医学和伦理学有很大的联系, 司法鉴定工作以及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是涉及医学伦理学最多的问题。因此, 社会开始更加的关注医学伦理学, 与此同时, 我国国内学者对于探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也十分的积极。而在法医学实践当中涉及的方面比较的多, 如被鉴定人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尊重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之类的, 如何在法医实践中运用好伦理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法医学及法医伦理学

法医学指的是使用医学方面的知识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的一门科学, 在民事纠纷调解以及刑事案件侦破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能够为案件提供医学证据。法医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其性质和其他医学学科有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医学有独特的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对象、明确的鉴定范围, 为法律提供医学证据是法医学的基本任务。

相比而言, 法医伦理学没有十分明确的概念, 但是这个概念对于法医伦理学的研究以及实践应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可以尝试着将法医伦理学的概念概括为运用伦理学的知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有关人身死伤时的道德题。法医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分支, 是伦理学的发展与外延, 是综合运用司法伦理学以及医学伦理学所得产物,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医职业道德是法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对人体进行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主要手段, 而其任务就是据此将死亡时间以及致伤工具给推断出, 进而得出死亡原因、鉴定损伤程度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信息, 为案件的侦断提供线索。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与被鉴定人、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与家属打交道, 法医工作者的品德以及语言的表达能力等行为规范对于能否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取得当事人的合作与信任能够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所以, 在性质上, 鉴定人在法医工作当中一定要具有了伦理学的基本知识。

三、伦理学在法医实践过程中应用原则

( 一) 保密原则

在进行鉴定时, 法医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伤残情况以及法医工作人员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信息给他人, 这就是保密原则, 所谓的不良后果指的是一旦泄露法医工作人员的隐私, 或者被鉴定人的情况, 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对法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造成损害, 使其尊严、心身健康及人格、声誉等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不良后果。除了与鉴定有关人员, 不能够将患者的隐私向他人。被进行法医鉴定时鉴定人所需的有关患者的相关信息, 以及被鉴定人的疾病、伤残隐私等等信息。

( 二) 知情同意原则

对于法医鉴定的方法、过程以及鉴定所使用的依据, 被委托方与鉴定人有权了解, 被委托方对于鉴定人的情况有权进行了解, 进而选择鉴定人。这就是知情同意原则。在法医学鉴定中运用知情同意原则, 具体是指当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测或者检查时, 鉴定人需要先向被鉴定人鉴定方法、提供鉴定费用等方面充分、真实的信息, 特别是鉴定结论的依据以及鉴定方法的使用, 要让被鉴定人和委托方自主做出选择, 选择拒绝或者接受所提供的鉴定方案, 鉴定人才能开始进行鉴定。另外, 要在鉴定中运用好知情同意原则, 法医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民族风情, 因为法医病理学鉴定中, 器官取材以及尸体解剖会和当地的一些民族习惯与风俗有悖, 对此, 鉴定人要以合理的方式向其家属说明原因, 以征得同意、求得理解, 应该让家属了解需要留取的检材、尸检的过程以及操作方案。

( 三) 鉴定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的是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 需要公平的对待案件本身、被鉴定人以及与鉴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法医工作人员实际的工作中, 在法律范围内, 对被鉴定人不管在是在心理上还是在具体的工作中有在一些的倾斜, 这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中都是不合理的、错误的, 法医工作人员不应当把被鉴定人当成案件的弱势群体, 这是不合法的。值得明确的是鉴定机构处以及鉴定人都是在中立的第三方位置, 不作为诉讼所涉各方的授权代表, 不作为委托方及其关系方, 鉴定活动的开展不能受到来自行政、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及影响。鉴定活动依法接受国家、社会、主管部门和委托方的监督授权代表, 不能从事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 四) 尊重原则

人与人以及人在社会中最基本的权力就是尊重, 尊重对每个人都是一种基本的需要。尊重原则在法医鉴定中有尊重被鉴定人以及其人格, 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以及尸体等。在选择权上尊重患者, 对鉴定双方关系不对称性以及不对等性的特点要进行着重的注意, 是的被鉴定人有被动变为主动, 主动提供有关鉴定程序的信息给被鉴定人和其家属, 坚持与被鉴定人进行协商, 向被鉴定人提供更加多的自主机会, 对鉴定过程, 被鉴定方有权对其进行了解, 对于鉴定人, 其拥有选择权以及投诉权, 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或者投诉对鉴定服务, 这些都是尊重原则的具体体现。尊重原则是无条件的, 无条件的前提下, 对任何被鉴定人鉴定人员要对其人格进行尊重, 将一些服务上的不当情况给避免掉, 减轻两者间的矛盾。另外, 在法医鉴定中践行尊重原则, 要被鉴定人或者死者的隐私权利有绝对的尊重, 例如, 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时, 通常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这时, 对于被鉴定人身体缺陷的秘密以及疾病, 鉴定人要对此进行保守, 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进行透入, 对被鉴定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密, 因为一旦泄漏被鉴定人的秘密, 很可能伤害到被鉴定人和家属。

四、案例

一个案例中被鉴定人赵某在肺胸上有着比较严重的疾患, 表现为肺大泡破裂; 自发性气胸并双肺重度萎陷; 支气管扩张症; 双肺多发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 慢性支气管炎并慢性支气管周围炎; 间质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等。除此之外, 本例还检见脑、心、肝、肾、肾上腺的急性应激改变和慢性阑尾炎改变、脾等脏器的急性缺氧性改变。本例在分析死因原因, 发现死者有着严重气胸所致的双肺萎陷程度, 可能会造成急性的呼吸功能障碍, 进而导致其死亡。本例对于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体表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内脏组织器官的中毒性改变并没有进一步的发现, 因此本例在鉴定死亡原因时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础上因肺大泡破裂导致自发性气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是。对鉴定结论死者家属持怀疑态度, 因为对鉴定结论家属不承认, 最后, 本例演变到了对簿公堂的状态。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在进行法医学的司法鉴定时, 会涉及到很多伦理学问题, 因此需要做好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研究和探讨。同时法医鉴定纠纷以及投诉因为伦理学的问题所造成的也要进行多加的注意。对法医学鉴定中涉及的一些伦理学上的问题要理解精准却全面, 这对鉴定业务质量能够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 可提高法医学鉴公正、科学以及严谨性。

摘要:法医学鉴定涉及活体以及检验尸体的检验, 进而做出一个科学的判断, 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审判依据给侦破刑事案件、调解民事纠纷, 同时, 法医学实践也经常涉及到与伦理有关的问题, 处理不好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文阐述了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运用, 以期为类似的案列提供参考及经验。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伦理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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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论文范文第5篇

1.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

(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

(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

(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

(2)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

(3)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

(1)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

(2)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

(3)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法医士无鉴定权。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1)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

(2)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3)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4)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医学鉴定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补充鉴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

(1)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

(2)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3)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补充鉴定的特点,(1)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2)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国外有称为"反鉴定"。在这里,"不充分"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

(1)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

(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3)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

(4)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

(5)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

(1)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

(3)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

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会诊的形式:

(1)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

(2)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

(3)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会诊的组织工作。

(1)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

(2)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会诊单";

(3)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会诊结果的应用。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法医学鉴定内容

(一)现场勘验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二)活体检验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三)尸体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四)物证检验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五)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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