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法律论文范文

2023-09-23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范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然而这两处规定在逻辑上却存在着矛盾。《婚姻法》41 条、司法解释 ( 二) 23 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 条规定的是从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所负担的角度来认定的, 但是司法解释 ( 二) 24 条采用的是推定的方式来认定, 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和另一方之间明确约定了为个人债务, 否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也可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法律上的混乱。认定采用双重标准, 其内在的矛盾性成了司法实践中产生巨大分歧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实践现状

囿于立法规范上认定标准的双重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类似案件在各个法院存在着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 二) 24 条, 而有的法院则援引《婚姻法》41 条和司法解释 ( 二) 23 条, 从法理角度对之做出延伸认定。在多数情况下, 法院为了追求实质正义, 往往回避司法解释 ( 二) 24 条来进行认定, 这样的做法有其合理性, 但是不得不否认其同样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 不利于推进人民对“法治”权威的确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 一) 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为依托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可以推知, 司法解释 ( 二) 24 条的推定方式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婚姻法》41 条和司法解释 ( 二) 23 条则侧重于从婚姻实质来判断债务, 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笔者以为, 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最小细胞, 它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像合同法一样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而是要优先考虑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共同债务只有真正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这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 基于夫妻一方举证债务为另一方个人债务的难度较高, 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为依托来认定债务更加能体现公平、正义。

( 二) 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的界定标准

1. 因日常家事代理产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从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因而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法律上对日常家事没有做明确规定, 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从一般法理上, 可以对之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在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购买居住的房产、车辆、日常生活用品, 支付日常家庭开销, 共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扶养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所产生的债务都应当被包括进日常家事代理债务的范畴。日常家事代理产生的债务最明显的特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 即由此产生的债务主要是为了提升、改善家庭生活的原因, 把之归入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但是在界定日常家事时也要考虑到差异性, 不同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不同, 不同家庭对于日常家事的认定、理解也会不一样, 故在界定时不可一概而论, 注重把握“家庭共同生活”这条主线。

2. 因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为了提升家庭经济水平、改善生活质量, 因此像夫妻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私营企业或者一方开办企业但主要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自然也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的界定标准, 我国立法还没有详细规定, 笔者以为这是婚姻法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笔者也建议采用概括加列举的形式对之加以规定, 从正反两面来明确范围, 使得这个概念更加具体而确定, 为鉴定夫妻共同债务打下基础。

四、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 一) 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

笔者以为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从两方面来探讨, 一方面, 原则上夫妻双方分居也就意味着双方结束了共同的家庭生活, 因此也很难再产生因共同生活目的而发生债务的情况, 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理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另一方面, 要认识到, 分居在我国不等同于离婚, 夫妻双方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关系, 他们有共同需要抚育的子女、共同赡养的老人以及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 若是因这些共同负担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笔者以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否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 二) 夫妻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问题

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往往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而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所负的赔偿而产生。这里的债务认定, 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来认定。首先, 该违法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实施或者一方明知的, 那么即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次,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对外产生了债务, 只要该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为共同生活的目的, 则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 三)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的大额借款问题

笔者以为, 在借款时债权人应当负有注意义务, 即应当了解到债务人的具体情况,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借款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经营有联系, 则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只能认定为债务人一方的债务。如果推定为共同债务, 笔者以为是有失公平的。试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大量举债, 然而该婚姻存续时间极短, 若认定为共同债务, 那对于另一方而言必然是不公平的, 婚姻由此也成了转嫁债务的利器, 不利于社会稳定。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夫妻之间的经济债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如何认定债务的属性在实践中存在巨大分歧。本文立足于实践, 结合法律法规, 旨在探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为实践做有益参考。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

参考文献

[1] 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西南政法大学报, 2013, 15 (4) .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应明确认定为“共同债务”,将其作为一个债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即举债一方配偶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和全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非举债一方配偶则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为限承担债务。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连带债务

中圖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王涛(1990-),男,汉族,山西汾阳人,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既是离婚诉讼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财产法交叉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生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条规则:一是夫妻“共债共签”规则;二是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推定规则。该解释旨在通过加强债权人与夫妻一方订立合同时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增加适当交易成本来换取最大程度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欲以该解释的施行达致“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①的目的。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下简称二审稿),该草案吸收了“新解释”中的基本内容。上述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但对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夫妻共同债务究属连带之债的争议未予回应。

二、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性质的规定

首先,《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表述,此处“共同偿还”,从立法历史看,应理解为“以共同财产清偿”②。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连带债务,债务人的配偶部分或全部对债务人一方的所负的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执行的责任财产除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个人财产。

这一立场也得到了多数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该连带债务并非因共同财产而生的,而是夫妻团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④但是,“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之间是否可以划等号,仍值得探讨。

三、学界对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性质的探讨

学界认为共同债务就是连带债务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理由:①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夫妻理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以此防止夫妻双方通谋以逃避债务。

然而,细分析之下,上述理由并不能成立:①这种处理方式破坏了债权的相对性。在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况下,该债的法律关系的特定主体仅限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夫妻另一方未直接打交道的情况下,应只限于因该债务获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②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对债务人婚姻出现破裂风险而加以防范的考虑。婚姻关系破裂,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必然要发生变动,债权人对该风险无法预料,更无法控制。所以,离婚并不影响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但实际上,债权人如果不信赖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在合同之债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或签字。而对于侵权之债等情形,更不能仅仅因夫妻身份就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债务”应作何解读,有学者认为,应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具有诸多区别:①共同债务属于单一之债,即将数人视为一个团体,对外仅有一个意思表示,债务人共同对负担一个债务;连带债务形态上属多个债务,本质上是各债务人独立负担全部债务;②债务清偿规则方面,共同债务中,债务人之间存在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共同共有财产,应以该部分独立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不足的,才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也可能无须清偿,视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这实际上与《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对夫妻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才由双方协议清偿或由法院判决的清偿顺序相吻合。但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债务;③在对内关系中,共同债务中,以共同财产清偿的,债务人之间无追偿请求权;连带债务中不存在债务人的共同财产,其份额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显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债务类型。笔者较为赞同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共同财产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应属夫妻双方共有,而共同债务产生的基础就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身份结合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对于因夫妻一方事由,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等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以其个人财产乃至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部分受偿,但债权人不存在向夫妻另一方请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该债务的请求权基础。而如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连带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第178条第1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必然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财产纳入责任财产范围内,一方面这种清偿方式与《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财产清偿顺序相抵触,由此导致婚姻法内部规范体系的矛盾与混乱;另一方面也混淆了债法理论中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关系。

五、结论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制度设计承担着协调与物权法、债法等财产法之间关系的角色。这与婚姻关系本身存在身份结合和财产结合的特性相关,尤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清偿的问题上,显得更为明显。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编的编纂正是理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良好契机,在债法编或婚姻家庭法编中考虑对“共同债务”制度作具体化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明确认定为“共同债务”,将其作为一个债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即举债一方配偶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和全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非举债一方配偶则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为限承担债务。

[ 注 释 ]

①《妥善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https: // baijiahao. baidu. com/ s?id = 1589818380396946150 & wfr=spider & for=pc,2019-2-26.

②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169.

③《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④冉克平.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J].中国法学,2017(5).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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