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自由化经济分析论文范文

2024-03-15

金融自由化经济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在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发展元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已进入了全面建设阶段。它必将给这一区域带来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崭新、活跃、全面的合作格局。在中国与东盟相互开放市场之时, 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应注意解决或防范有关问题。为促进CAFTA如期建成,本文建议:中国与东盟双方应力促《货物贸易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双方应加大合作力度,丰富合作内涵,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中国与东盟在CAFTA建设的同时,应合力推动整个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

[关键词]东盟 自由贸易区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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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经济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世界各国对这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看法褒贬不一。本文通过数据的搜集和实证资料,分析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前后的经济发展状况,浅谈北美自由贸易区给墨西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北美自由贸易区;墨西哥;美国协定利弊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概述

1.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北美自由贸易区于1985年3月被初次提出。时任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与美国总统里根在会议上探讨两国未来经济发展构想,双方一致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国应该加强经济合作、促进自由贸易。而事實上两国同处北美洲,文化风俗相近,经济上互相依赖。所以两国从1986年5月开始正式协商与谈判,并最终于1987年10月达成了协议。1988年1月,两国正式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次年1月生效。

墨西哥是一个移民国家,而墨西哥与美国有较好的地缘优势,接壤的土地为墨西哥移民提供了进入美国的机会,久而久之,相当数量的墨西哥人进入美国。这些人成为美国和墨西哥经济发展的先驱者,促使两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共识,并于12月17日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

2.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特点

(1)特有的南北合作模式

成员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巨大,经济互补能促进各方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美国依赖于能源进口,而加拿大和墨西哥是世界上的能源大国。尤其是墨西哥,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成为世界能源供应大国,其石油储量为世界第四位。相反,美国每年石油消耗量相当可观,其主要石油进口主要依赖于中东地区的进口。而动荡的中东局势并不利于美国选取中东为长期能源供应商,相对安定的墨西哥自然会成为更好的选择。与此同时,对墨西哥来说这也是一个绝好的机会摆脱落后的生产模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2)大国主导型

在任何经济一体化组织中,都会存在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尤为显著。北美自由贸易区以美国这个超级大国为主导,墨西哥和加拿大处于依附地位。

(3)战略过渡性

美国热衷于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其目标只是试图更好更快地完成控制整个美洲的战略部署,从而获得一个潜在的受其控制的市場,与欧洲争夺世界主导权。而目前加拿大和墨西哥依赖于美国发展经济,它们也想通过贸易区获得更多发展经济的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二、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因

1.二战结束后到80年代进口替代型经济增长模式

墨西哥是一个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国家,经济发展较快,但偏内向型经济。

在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政治的稳定保证了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也促进了产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有数据显示(百分比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由此可见,墨西哥已经渐渐从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做出转变。与此同时,墨西哥的就业结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渐渐向非农业部门转移,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70%以上。

2. 80年代以后债务危机

1982年,墨西哥因为无力偿还到期外债,债务危机由此爆发,政府主导型和进口替代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宣告失败。自此,墨西哥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的低迷状态。

沉重的外债和本国资金减少使墨西哥领导人逐渐意识到封闭的不可能性,于是一改内向型经济,加大了对外开放程度。通过财政紧缩、控制通货膨胀,调整进出口结构、刺激私人投资以及扩大对外开放等措施,使本国经济略微复苏,走出困境。

此时的墨西哥,可以说是都尝到了成功与失败的滋味,它的未来又将何去何从。也就在此时,美、加的经济合作如火如荼,墨西哥领导人抓住机遇,与美、加合作,组成北美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经济发展,走向世界。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对墨西哥的影响

1.有利影响

(1)渡过金融危机

继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债务危机,墨西哥于1994年再次爆发金融危机,经济增长一度受到重挫。1994年12月,新上任的墨西哥新政府也无能为力,只好宣布本国货币贬值15%,任由汇率自由浮动,但这反而使促进了金融投机活动,使其愈演愈烈。大批外国投资者撤走资金,墨西哥金融市场岌岌可危。

此时的美国和墨西哥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墨西哥的经济遭到重创也势必会对美国经济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帮助墨西哥处理危机,曾经一日内答应墨西哥中央银行的请求,两次买进墨西哥比索,这才稳定了墨西哥金融危机。

(2)吸引外商投资

我们知道,墨西哥是拉美人口第二大国,其与中国一样,人口众多且劳动力价格低廉(仅占美国十分之一),而美国和加拿大本国劳动力相对少且价格很高,所以美、加正是看中这一点,纷纷在墨西哥设厂投资,因而墨西哥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其年平均吸引外资120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占主要部分。

(3)就业机会增加

前面一点讲到,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正是墨西哥的优势,美、加的投资设厂为墨西哥人民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也使许多农民走向城市。有调查显示,1997墨西哥的失业率为2.6%,而2000年竟下降了1个百分点至1.6%。据统计,在2014年墨西哥失业率又达到了危机前水平,根据墨西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10月至12月,墨西哥失业人数高达230万人次,失业率为4.4%。与此同时,据墨西哥社保局(IMSS)统计,2014年墨西哥新增就业71.5万人次,比2013年增加53%。

2.不利影响

(1)民族工业受到冲击

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消失使大量外商涌入,墨西哥本国出现了许多更加符合时代潮流的商品,更加吸引人们眼球。而许多传统的民族工业面对激烈的竞争只能靠边站,不少民族企业也因为没有销路而纷纷倒闭。

(2)农业与环境问题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越来越多的美国农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墨西哥农作物种植面积已严重了400万公顷,农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减少了10%。这对墨西哥农业发展极为不利,墨西哥小农阶級数量岌岌可危,墨西哥民众损失了大量工作机会。协定生效后最初4年,多家美资林木产品公司在墨西哥开设工厂,发展制造业,而且厂址多集中在墨西哥南部宝贵的原始森林区,使墨西哥森林资源受到了严重威胁。此外,这些工厂也对当地造成了严重空气污染。

(3)技术问题

协定生效的十多年中,墨西哥高新技术人才匮乏、对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要求低,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完全发挥北美自由贸易区对墨西哥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大多数墨西哥的跨国公司98%原材料的依赖进口,而墨西哥政府在技术转让方面对跨国公司也未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得给墨西哥接受的技术都过时已久。

四、总结

北美贸易区的成立完美地将美国的技术管理,墨西哥的劳动力和加拿大的原材料美国的技术管理联系在一起。笔者认为,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应该互帮互助、互利互惠,加快不同程度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依靠美、加的发达水平带动墨西哥经济发展,促进合作共赢。面对这样的机遇与挑战,墨西哥也不能松懈,不能仅仅靠着发达国家的援助而固步自封。又譬如国家要培养更多科技及管理人才,靠本国人才发展本国经济。总之,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一个绝好的机会,是许多小国可望而不可得的。尽管也有弊端存在,但是只要国内找到克服弊端或者尽量减少损失的措施,再加上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有力推动力,墨西哥经济一定能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芝芸.《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南北经济一体化的尝试》,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版.

[2]李连仲.《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利弊》,《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7期.

[3]张静.《北美自由贸易協定对墨西哥经济发展的影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5年.

[4]朱书林.《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背景》,《现代国际关系》,1992年5月期.

金融自由化经济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严格地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此类行为违反刑法相关规定,而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此类行为虽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之虞,却没有造成对社会法益的严重侵害。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必须明确受到侵害的法益,同时区分行政法与刑事法的相互关系与边界, 最终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股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  集体法益  法教义学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4.009

土地的供求关系一直是决定房地产业是否能够良好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土地具有国有性质,取得土地的合法性是一切有关房地产行为有效性的基础。1995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27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办法,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了原先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来源的限制,且由此是否构成《刑法》所禁止的非法转让土地罪则引起了诸多争论。这种争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冲突,也对我国司法权威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问题的提出

目前,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司法实務中面临困境,在实务中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是否触犯《刑法》第228条之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在形式上该类行为违反了土地国有及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在实质层面,该类行为是否动摇了《刑法》第228条所保护的国家土地使用管理秩序则存在诸多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冲突的案例,2014年出现了第一起与之相关的案例,至2018年共有41起有关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刑事案件,其中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案件17例,在这17例案例中,有4例最终被认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6例被认为出罪,这种现状反映了当前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认识的分歧。

在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黄某伍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被告人被控以牟利为目的,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在未得到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许可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将自有用地,非法转让、出售给村民建住房,非法转让、出售土地面积共计1003平方米,得款129.7万元。被告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而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李某扩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获利21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并与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扩的行为不构成刑法228条所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撤销了被告人的部分量刑。

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方面,两起案件虽然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关于通过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的认定有所不同。在黄某伍案件中,司法机关认为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报批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未经许可,从本质上来说,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侵害了我国土地管理秩序。而在李某扩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通过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原始土地的获得已经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未实质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同时通过股权转让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因此若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进行入罪则行与罚并不相适应。纵观两案,核心争议在于,首先,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侵犯了《刑法》第228条所保障的国家土地管理秩序。

分析两则案例的最终裁判结果可以发现,认为构罪的主要理由是股权转让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法定程序,违背了法律规定,即满足了《刑法》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而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禁止性规定,不能将这种转让作为刑事犯罪的前置依据,同时这种转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转让,其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合法地获得了,因此根据罪与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不应构成犯罪。可见,关于本条罪责,入罪相对侧重于《刑法》的形式主义而出罪更多地侧重于《刑法》的实质主义,即是以构成了《刑法》所述罪名的构成要件为准还是以侵犯了《刑法》所保障的法益为准,这即是《刑法》第228条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可见,大量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并不都是规范问题,还有许多事实问题及由此引发的价值问题。当法律规则的逻辑与社会事实的经验不对称时,法官需要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权衡。因此必须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进行法教义学的分析,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严格确认,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逻辑分析基础。
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

法教义学的分析核心在于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脱离了严格的构成要件分析和对核心事实确认的定罪量刑,往往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当然,法教义学并非简单的法条主义,而是强调以法律规范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框架和基础,这种分析模式在接纳社会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最终构建的是一种可知的规范规则处理模式。这种分析模式的构建,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构成要件角度来看,《刑法》第228条所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因此入罪的观点认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而出罪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转让的行为并没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并不算是违反了相关法规。所以,判断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定性问题,必须从相关法规本身的性质以及定位方面进行分析。

虽然在入罪的裁判说理中,并不能看出严格的论证逻辑,但是从说理的过程中发现,入罪的核心逻辑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对于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适用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取得的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是说不能通过未经法律规定的转让模式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构建了未经法定程序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不法的法律结构,以此为逻辑,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满足刑法第228条所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犯罪。而出罪的逻辑则在于如果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并没有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范,则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裁判文书并没有进行明确。不考虑最终的裁判结果,这种司法逻辑在分析的过程中较为简单和形式主义,并不能充分地对这种行为进行明确定性。
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实质分析

《刑法》第228条所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分析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逻辑基础,在形式上厘清了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更应从实质上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相关条文所维护的法益进行判断。而法益判断主要体现在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目的分析得出法条所保障的基本法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具有社会意义的法益解释方式。

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实质分析的前提是明确《刑法》该罪名所保障的法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所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土地市场秩序所体现的法益主要包括了土地市场运行秩序、土地市场准入秩序以及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土地市场的准入秩序,因为在初次交易过程中土地收购方不具备土地市场的准入资格,这种资格是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二次获得的,也就是说股权收购方由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而进入了土地市场,其所侵犯的是一种土地市场准入秩序,因此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实质分析核心在于明确作为法益的土地市场准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非货币财产”,这种非货币财产在《公司法》的角度具有和货币同等的价值,因此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只是公司非货币财产转让的一种类型,其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并不引起目标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股权转让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仍然是目标公司,部分股东转让部分股权之前和之后,享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主体都是该公司。
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的新路径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而刑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防线,刑法的正义性价值包含了处罚适当性、罪刑均衡性等基本的价值取向。而刑法的任务就是为了保护法益,不同罪名具有不同的需要保护的法益。确定刑法要保护的法益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判断刑法要保护的法益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社会管理秩序所保护的法益,与其他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有所不同,其强调的是一种和个人法益有所差别的集体法益,集体法益以“制度保护”及“对制度的信赖保护”为核心,保护的客体集中在制度等公共层面,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这也是刑法设立之初的一个重要目的。“集体法益”的概念来源于德国刑法,作为个人法益的衍生概念,集体法益将社会公共利益抽象化,强化对于秩序本身以及对于秩序的信赖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一种抽象的保护。不同于个人法益严格地界定行为-客体的分析,行为虽然对客体造成侵害,但却并不意味着对集体法益产生直接的危害,行为的价值与结果需要更加严格地界定。基于这个角度,如果将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认为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的类型以强调对于集体法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则扩大了犯罪的构成范围,造成了对于集体法益的“过分保护”。

对于市场管理秩序以及市场准入秩序这类比较抽象的集体法益的保护,必须明确地将具体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进行具体化。针对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往往是一种抽象的侵害,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与法益侵害并不是完全等价,而针对特定法益的侵害必须是实际的和可以具体化的。《刑法》第228条所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集体法益,但是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其以股权转让款的形式支付的土地对价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土地市场准入秩序。根据《刑法》的实质解释,这种虽然在形式上可能具备部分构成要件,但并没有侵害《刑法》所保障的法益,缺乏实质上的法益侵害则不应当作为犯罪论处。

面对刑民交织、刑行交织的犯罪,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当一个行为同样受到刑法、行政法以及民法所规制的情况下,适用哪一种法律进行管理最为恰当。刑法是一种具有重制裁特性的法,只有当其他秩序法无法进行规制时才应当适用刑法,面对侵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应将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进行界分,行政不法主要是一种程序违法而刑事违法侧重于实质违法,因此更应分清行政法和刑法的边界,在没有明确的实质法益侵害的前提下引入刑法进行低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管制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准入秩序主要是由行政法进行管理的,如果将“未经法律许可”作任意的擴大解释,而不考虑具体行为对于集体法益的实质侵害的话,则不构成刑罚的必要性前提。

綜上,基于对法益保护的实质层面和对秩序保护的法益分析,将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列入《刑法》第228条所打击的犯罪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将不具备实质集体法益侵害的违法行为列入了犯罪的范畴。同时,由于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制边界的模糊性也造成了在适用具体法律上的分歧,无法遵循罪刑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针对社会秩序保护条文打击的行为,刑法必须明确其所保护的法益,厘清其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强调刑法的正义性和社会性基础。
结论

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体现了我国目前在社会经济秩序管理领域对法益和行为间关系界定的模糊现状。如何兼顾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自由,我国经济刑法依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积极探讨刑法所保障的法益和具体行为之间的关系,依然是刑法精细化发展和刑法哲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邹清平,2007,《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探析》,《法学评论》,第4期。

孙笑侠,2016,《基于规则与事实的司法哲学范畴》,《中国社会科学》,第7期。

刘艳红,2006,《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中国法学》,第5期。

雷磊,2016,《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北大法律评论》,第2期。

王永茜,2013,《论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环球法律评论》,第4期。

责 编∕周于琬

金融自由化经济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中国—东盟自贸区自2010年1月1日建成,那么发展现状如何,又存在哪些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贸易形势如何抓住机遇,发挥好自由贸易区的优势,这是双边或多边都该关注和研究问题。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贸区 贸易额 问题 对策

双边与多边自由贸易区谈判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新的亮点,自WTO成立后,在推动多边自由贸易方面进展不尽如人意,而各个国家组建自由的贸易小集团,为本国贸易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是一个折射。

背景:2006年多哈谈判以失败告终,这使得WTO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权威地位和管理者角色受到严重质疑。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和贸易的萎缩,各国贸易摩擦不断,尤其是最大的贸易国—美国,却一次次反倾销反补贴的名义滥用“733条款”,以达到保护本土企业的目的。世贸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能够改变格局,也没用有效处理的方法。而中国与东盟各国成立自由贸易区,显然希望能在未来的贸易秩序中,增加中国与东盟各国贸易行业在全球贸易领域的分量。其涵盖了东盟十国,惠及19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达6万亿美元、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现状

1.贸易额呈不断增长态势

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税降至0,减少并取消贸易壁垒,进一步开放本国市场,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使得双边贸易额不断增加。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欧美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下降情形下,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不断增加。2013年,中国对东盟的进出口额4436.1亿美元、增长10.9%。而且“中国—东盟”双方达成的官方协议是要在2020年达到1万亿美元,今后8年新增双向投资1500亿美元。同时,全球经济复苏形式状态良好,增长动力有所加强,支持了我国与东盟贸易伙伴稳步增长。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正在打造中

除传统贸易外,中国与东盟在旅游、教育、医疗与金融等服务贸易的合作也在深化中,近年来一些东盟国家大规模修建高速公路,港口和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中方企业在东盟投资提供条件。下一步中国—东盟合作将继续向服务贸易拓展,向海上合作、互联互通、产业园区以及打造产业链等方面拓展,从“黄金十年”的基础上,要迈向“钻石十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正在全力打造中。

中国政府出台促进中国—东盟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

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加大了企业信心,对外贸易规模扩大、份额提升、结构优化。2013年中国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和东盟将继续深入落实已出台的稳定外贸增长政策,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为双边外贸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同时挖掘出口新增长点,大力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推动中国—东盟的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二、中国—东盟贸易中存在问题

1.数据显示贸易额增速放缓

一季度,中国与东盟贸易额达1052.2亿美元,同比增长4.9%,相比去年同期的增速15.5%,贸易增速明显放缓。近期,中国受经济下行压力,很多东盟国家经济增长低于预期都导致了双边贸易额放缓。

2.“中国威胁论”给中国东盟贸易带来负面影响

面对中国经济日益强大,一些西方国家一直不負责地宣称“中国威胁论”,中国崛起会对东盟国家造成威胁,并且称霸。虽然东盟国家在文化上与中国有很深的渊源,但由于政治原因,东盟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对中国心存芥蒂,担心中国强大会对他们造成军事威胁。虽然这些言论荒唐经不起推敲,但也确实是对中国东盟贸易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对健康的贸易关系的建立非常不利。

3.领土争端引起越南暴乱,中国企业损失惨重

5月中旬,南海领土争端致使越南多地发生大规模排华暴乱,此次越方不法分子发起的暴乱针对外国投资者和企业。这件事情造成中方企业经营终止,人员与财产损失巨大。当前越南已迫使不少包括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等在内相关的制造厂,停止生产。此次暴乱事件对中国与越南贸易影响巨大。

三、关于推动中国东盟贸易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1.改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结构

中国在与东盟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东盟国家创新水平相对较低、产业结构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现状。因此中国应当生产技术水平较高的的产品以减少和东盟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以及与东盟国家的贸易摩擦;同时,生产知识密集型产品可以获得更高的生产附加值,从而可以获得比低生产附加值更高的利润。另外,中国可以扩大对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向东盟输入有较强竞争性和技术性的产业,一方面可以解决东盟的一部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东盟国家的生产水平。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减少与东盟国家的贸易摩擦,同时可以增进与东盟国家的相互信任,从而扩大中国与东盟的贸易规模。

2.促进与东盟国家的相互信任与交流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应当以平等互利为原则,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各自发挥自己的区域优势,在促进双方贸易进一步扩大的基础上,增强双方的相互信任。同时,我国拥有巨大的未开放市场,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中国应当积极扩大东盟产品在国内的消费需求,同时也要积极开阔中国产品在东盟市场的市场需求。因而要求在与东盟的贸易过程中需要采用灵活的方法,因地制宜,中国应当提供资本和技术支持,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以及管理活动;而东盟则应发挥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配合中国的技术资金支持完成合作,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目标。

另外,中国应当发挥广西南宁作为中国东盟贸易前锋的作用,应当把南宁建设为不仅仅作为中国东盟贸易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城市,同时应当扩展南宁的其他职责,比如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洽谈会、中国东盟贸易论坛等等其他关键性作用。把南宁作为贸易合作的跳板,进一步深化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

3.加大宣传,以实际行动消除“中国威胁论”的影响

“中国威胁论”一直是某些国家为了阻碍中国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宣传的一个口号,但确实对中国的和平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实际上,中国的发展一直以“平等对待,共同发展”为基本原则,在政治活动中不搞“霸权主义”,在经济活动中更是积极帮助弱小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这些都是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但是中国还应做好在国际中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会,以和平大国的姿态来证明中华民族的崛起。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加深与东盟、非洲等国家的交流合作,积极扩大对其他国家的帮助扶持,深化彼此的相互信任和交流。

总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打造我们贸易大国的重要手段。同时我们也要利用自身区位优势建立起合理的贸易模式,而中国—东盟自贸区则是一个很好地典范。合理的政策手段可以解决目前所面临的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增速放缓的现状,维护东南亚稳定的贸易结构,需要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联手,从而实现合作共赢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陈万灵. 何传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基于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的战略构想,东南亚综合杂质,2013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3[M].中国对外贸易

[3]古小松.中国与东盟交通合作战略构想[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金融自由化经济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材料

本次试验材料来源于由钦廉林场、Stora Enso林业公司厚荚相思实生林选出的30多个优良单株的自由授粉子代试验林。

一年生厚荚相思幼林子代测定试验的材料为31个家系和对照CK, 一共对32个家系进行测定, 并采用包括CK在内的32个家系的测定数据。

1.2 试验地概况

该子代测定试验林位于广西高峰林场平甫分场, 地处南宁市西乡塘区, 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北回归线以南, 阳光充足, 雨量充沛, 霜少无雪, 气候温和, 夏长冬短, 年平均气温为21.6℃。冬季最冷的1月平均12.8℃, 夏季最热的7、8月平均28.2℃, 极端最低气温-2.1℃, 极端最高气温40.4℃。年均降雨量达1 304.2 mm, 即使在炎热的夏天, 降雨量也十分充沛。

1.3 试验方法

参试家系32个, 试验采用完全随机区组设计, 用6个重复, 每个重复有32个家系, 5株小区, 株行距为2 m×2 m, 每行的两端分别有2株桉树、2株相思作为保护行。

对不同家系厚荚相思自由授粉的子代进行成活率调查, 并对厚荚相思子代测定林的960株幼树进行了测定, 测定工具为标杆和卡尺, 记录每株幼树的通直度。

2 结果与分析

2.1 造林成活率

厚荚相思子代家系的造林成活率是该家系的造林适应性的表现, 它反映了不同家系的苗木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由表1可知, 各个家系的造林成活率相差较大, 变幅为73%~100%。其中造林成活率最高的是家系3, 该成活率高达100%;其次是家系7、18、21、24、29、32, 该成活率为97%;成活率最低的是73%, 分别为家系20、26、31、33。

说明各个家系的苗木对造林环境的适应能力存在一定差异, 家系3的环境适应能力较强, 家系7、18、21、24、29、32的环境适应能力仅次于家系3, 而家系20、26、31、33的环境适应能力较差。

32个家系的造林成活率相比情况如下:

3>7=18=21=24=29=32>4=5=6=8=13=27=34>1=2=1 4=1 6=1 7>9=2 5=2 8>1 0=1 2=2 2=3 0=3 5=c k>20=26=31=33。

2.2 家系树干通直度分析

树种的干形是否通直是影响其木材利用率的重要指标, 也就是说, 树种的干形直接影响树木的经济效益, 所以, 在引种树种, 特别是引种用材树种时, 对其干形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为此, 采用通直度计分评测法, 主干通直圆满计4分;主干直, 不圆满, 计3分;主干稍弯, 不圆满, 计2分;主干有两个已弯曲, 计1分, 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 各个家系树干通直度所占分值不同, 家系2的树干通直度分值最高, 为3.74, 家系8的树干通直度分值最低, 为2.21, 总体通直度均值为3.18, 参试家系中, 树干通直度分值大于总体通直度均值的有家系2、18、26、6、30、12。综上所述, 就通直度而言, 最优家系为家系2, 最劣家系为家系8。

3 结论与讨论

从子代生长情况来看, 各个家系的造林成活率相差较大, 变幅为73%~100%, 说明各个家系的苗木对造林环境的适应能力存在一定差异。因为成活率能表现各个家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所以在进行家系选择时要考虑成活率, 从而提高选择效果。

从子代的生长情况来看, 各个家系树干通直度所占分值不同, 家系2的树干通直度分值最高, 家系8的树干通直度分值最低, 总体通直度均值为3.18, 参试家系中, 树干通直度分值大于总体通直度均值的有家系2、18、26、6、30、12。

本试验所种植的厚荚相思还处于幼林阶段, 此次试验的子代测定仅仅属于初步阶段, 各项参数尚不稳定, 幼林期间表现不一定完全代表以后的生长情况, 因此, 要确定各个家系真正的遗传特性, 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造林对比试验。

摘要:对厚荚相思实生林选出的32个优良单株建立的自由授粉子代试验林进行实测调查, 分析比较厚荚相思不同家系的生长表现。实验结果表明:造林成活率最高的是家系3, 该成活率高达100%;其次是家系7、18、21、24、29、32, 该成活率为97%;成活率最低的是73%, 分别为家系20、26、31、33;家系2的树干通直度分值最高, 为3.74, 家系8的树干通直度分值最低, 为2.21。

关键词:厚荚相似,自由授粉,子代测定,成活率,通直度

参考文献

[1] 王凌晖, 秦武明, 杨梅, 等.厚荚相思无性系造林与林业可持续发展[J].安徽农业科学, 2009, 37 (2) :592-594.

[2] 张卫华, 张方秋, 陈祖旭, 等.厚荚相思抗寒性选择研究[J].广东林业科技, 2009, 25 (5) :8-13.

[3] 凌昌发.多功能树种—厚荚相思[J].广西林业, 1996 (4) :9.

金融自由化经济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互联网金融正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着重大影响,也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对现行的金融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在此背景下金融法面对新的金融模式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本文简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变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不能简单认为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从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进行金融活动的渠道及方式中有所改变。当前明显的问题在于金融法的内容不适应当下穿传统金融转型到互联网金融的需要,进而互联网金融不断地促进金融法的变革。

一、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存在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转型时期,随着开放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从而也可以明确看出金融法对其的约束和管理作用较少,也催生了很多的金融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金融交易活动大多发生线上,现行的金融法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法主要是为传统的金融活动所制定,在互联网金融下并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需要。所以在金融法中先前制定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金融法已不能发挥出原有的作用。总的来说,在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无论是从监管力度,还是制度内部方面都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也越来越明显。

(一)对互联网经融的监控不足

互联网经融与传统的经融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区别于以往的普通线下交易,互联网经融几乎都是通过电子设备线上交易动动手指就能完成,这对于金融交易的过程会存在很大的监控难点,而且由于现在各种网贷公司、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对于互联网经济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大的风险,许多的网络公司中间机构圈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是线上交易这对于监控以及取证来说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监控力度的不足,许多的网络诈骗,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导致一系列运用互联网经融犯罪的时间越来越猖獗。而且互联网经融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能够得到保障,越来越多的信息泄露案件频繁爆出。由于互联网经融的模式,消费者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必须完善自己的相关个人档案才能够进行互联网交易。所以许多不法分子就通过网络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此来施行诈骗。特别是很多网贷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对于网络犯罪意识不是很到位,觉得无所谓,通过系统数据贩卖给许多诈骗公司,销售公司。由于拥有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活动中,更加更够让人取得信任来实施诈骗。但是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工作还不够健全,许多的网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管控,而且对于个人信息档案泄露的监控不足,网络系统的不完善都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够到位

互联网经融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融模式,虽然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他在国内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于互联网经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尽完善,这就使许多的互联网经融的犯罪经常发生,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够全面,对于互联网经融还是有一定的消费者不够了解。经常由于计算机或者网络问题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受损,这种因为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损失,没有确切的操作记录、使用凭证作为依据,经融法就不能有效地做出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消费者。其次对于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经融投资、理财应该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网贷公司由于经融法律发法规的不健全,钻空子、找法律漏洞、打各种擦边球,通过网上各种利益诱惑来吸引消费者,最后将消费者的资金席卷一空。消费者也因为是线上交易没有较为具体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企业、用户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导致什么也找不到,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对此,为了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但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经融有更多的认识,对于互联网金融诈骗有所防范,能够识别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让消费者自己对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重视起来,法律上做各类的电子凭证、合同的合法性做到及时审查。

二、互联网金融下金融法变革的必要性

(一)保护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也为境外金融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互联网境外金融要比传统的境外金融风险大得多,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大量境外金融的渗入必然影响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由于金融法本身对境外金融的管理都比较的少,借助互联网的发展,境外金融不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那么我国境内的金融安全将会受到很大威胁。例如,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境外金融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跨境诈骗案,在此情况下我国不仅破案困难,资金的流向更是无处可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保护我国境内金融环境及金融安全,必须对金融法进行适当的变革。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传统金融消费者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在于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法人组织时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来参与。由于金融活动本身就存在很强的专业性和负复杂性,加之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其他消费者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较为突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最為明显的就是关于个人征信等隐私信息的披露,相关知情权也受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金融法对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给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互联网消费诈骗案层出不穷,消费者不仅无法正常维权,也无法依法维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正常的保障,金融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维护我国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金融行业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并成为我国今后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金融市场的波动性要比普通的货物交易市场大得多,其面临的风险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市场虽然有了新的活力和新的格局,但也需要认识到在某些方面对国家健康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中对我国的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冲击一方面能够促进各行业的优化提升,但另一方面却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波动。在繁荣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背后,我国传统的金融市场已经受到非常严重的营销。如,金融市场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风险控制的难度不断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难以维护。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及监督力度

互联网与金融二者的结合与发展,对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上文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更加必要。也正是互聯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在变革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相关法律的完善。在金融法变革中明确境外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标准和要求,并将这些标准和要求真正落实到法律制度之中。同时由于境外的金融风险比要比国内的金融机构高得多,所以在金融法变革中也促进对外资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并将相关的外汇管理、资本流入流出写进金融法律制度之中。

(二)促进了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管

传统的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现行的金融法达不到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基于这一情况,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变革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分析。尤其是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最大威胁在于个人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新的形式下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一部分金融机构,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金融资金信息,这对消费者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金融法在互联网金融之下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促进了国内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

现行的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意思也就在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国内不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中的制度在相关制度上已经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现如今已认可电子签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效力。对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良性借贷行为。从多个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国内的金融法从不完善正在走向完善的方向,规范了某些不良互联网金融行为。同时也在尽力使得金融法律制度逐渐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力求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保护和规范中顺利进行。强化了金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让金融法制不断进化,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法律存在的不足。

(四)促进了金融法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

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使得互联网和金融有机结合,促进了金融法的变革,使得金融市场日趋稳健。经济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让互联网金融也加入了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在全球的经济金融不断融合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也呈现出开放的状态。这一明显的现象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活动的衔接,让我国的金融进入国际市场也更加方便。在传统的金融法中,没有明确地指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跨国金融活动还比较的少。如今,在网络信息技术及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指引下,国际化的互联网金融越来越频繁。所以这就很为明显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不断改善,积极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契合。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说明了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也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探索。虽然互联网金融让人们金融活动更加高效、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金融安全、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法变革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不断促进金融法的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境外金融管理机制等方便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的促进作用,有效的保证了金融活动在一个良好的金融法规秩序中进行。

参考文献:

[1]石金丽,赵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

[2]聂红英.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困难与解决对策[J]商情,2015.

[3]金晶.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J].时代金融,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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