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合同范文

2023-09-22

住房合同范文第1篇

借款合同

(封面)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所:

所:

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 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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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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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合同范文第2篇

1、职工购房时因未连续缴纳公积金而未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在已经正常缴存一年以上,有一定公积金余额的职工;

2、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房后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在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有2000元余额以上的;

3、职工购买未与“中心” 签订按揭协议的期房,但现在已经能办理房产证的。目前期房无法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但如果申请人有其他房产抵押的也可以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并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及数量

1、个人信用报告,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的收入及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经济收入证明》,一式两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含户主页)及复印件两份,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到现场签字,非同户籍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单身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单身的应找一个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人作为联系人,联系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

4、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发票原件、提供复印件两份;

5、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填写《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两份;房产价格需评估的应出具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式两份;

6、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有两种

1、申请人自筹资金先还清银行商业贷款;

2、申请人无力一次性还清商业贷款的,可以申请担保公司垫资还清商业住房贷款。

三、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 咨询受理:申请人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咨询,如果符合办理转贷条件,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经济收入证明》,申请人回单位盖章;

第二步 申请贷款:申请人向银行提交资料,确定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方式,银行指导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如果申请人无力一次性还清商业贷款的,可以申请担保公司垫资还清商业住房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与担保公司签订临时借款协议、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由担保公司向银行递交贷款材料。

第三步 贷款审批:银行对转贷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初审后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步 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有商业住房贷款结清或与担保公司签订临时借款协议,由担保公司代为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发放后归还担保公司。

第五步 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监理部门办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垫资的与担保公司共同办理抵押反担保手续。

第六步 贷款发放:自筹资金还清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内,由担保公司垫资的贷款发放至担保公司账户,借款人交齐相关费用后由担保公司将贷款资金转至借款人帐户。

四、贷款偿还及结清贷款

1、还款、结清贷款: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每月20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每年申请一次使用公积金冲还贷款。最后一次还款结清贷款时,借款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办理还贷结清手续,银行开具贷款结清证明。

2、注销抵押: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到“中心”换领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采用担保公司垫资的由担保公司开具注销房屋抵押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原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住房合同范文第3篇

债 权 人:

债务人因投资经商于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向债权人借

款,并将位于的自有住房作为抵押。现

债务人因种种特殊原因无力偿还借款,将自有房抵押给债权人,以偿还借款。

(一)、本合同与还款协议的关系:

债务人与债权人于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签订还款协议,

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还款期限年。

债务人与债权人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签订住房抵押

还款合同,债务人将位于的自有住房抵押给

债权人,以偿还借款。

(二)、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所合法拥有并经债权人认

可的房产,其内容如下:

房屋坐落:县街道(镇)村社。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房产价值: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债权人:(签章)

代表人:

债务人:(签章)

代表人:

二00九年月

住房合同范文第4篇

法定代表人: XXX,系公司董事长。

承包方(称乙方):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的工程招投标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对分公司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乙方结合分公司实际状况,本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甲方可以授权乙方对外签订因工程业务所需的材料购销合同,但要报甲方备案.

第二条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其他约定的指标;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理念,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日常财务。对于工程款项一律汇入甲方公司指定帐户后,再由甲方转付给分公司的帐户。

第四条乙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和统筹资金。

第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主招用、辞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人员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享受财务监督权、审核权、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权。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尊重甲方派驻职工的权利,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七条三年的总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作为甲方公司的收益。第一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第二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第三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承包费于每年的月日前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三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以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应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每年根据乙方工程实际业务需求量来拨付工程周转资金,该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自甲方实际拨付工程周转资金之日起按月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按季支付,利息税由乙方承担。该工程周转资金于承包期届满之日前或合同前解除之日还清。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公公司所在地区的招标投标工程由乙方承接,管理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负责所有的管理事务,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收取其在合同期间承接分公司所在地区以外工程的管理费。甲、乙双方按四六分成该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甲方在分公司所在地区内议标工程项目的所有管理事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合同期间,乙方保证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即每年平均的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乙方保证承接工程质量达市标化二个以上。创杯奖励按甲方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分公司的办公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财务规定按月向甲方上交财产折旧费。如果有损坏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为了承接工程所需的所有工程招投标证件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收到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之日七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保函。保函数额限于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

第十七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五大员的培训费用及所有办理工程承接所需要的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为了扩大业务的需要借款,并要求甲方协助的,经甲方董事会同意和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甲方予以提供贷款帐户,具体借贷事宜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该借款仅限于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上,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期满后,甲方该配合乙方完成承包期间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决算完成,并收回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30日前派员对乙方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结算。合同期届满之日,双方就财务、财产等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工程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万元整人民币,该款于承包经营期届满后三日内偿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违约事由持续三个月的,双方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承包款或管理费和及时偿还工程周转金本息等,应当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或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来扣减。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经济指标和各项工程质量指标,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人民币。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或履约保证金来扣。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违约各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对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应向合同签订地所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第三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代表:

签订代表:签订代表:

住房合同范文第5篇

房金委【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家庭。在东至、石台、青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池州市内其他城区购买住房,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必须提供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簿,或者其中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证明。

3、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发放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除外)。

4、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6、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且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职工夫妇其中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现行年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的3.75%,五年以上的4.3%。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除1年期外,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二套房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

8、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以“贷款记录”作为认定二套房或多套房的标准,具体信息则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准。

9、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中有一套住房贷款的,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视为第二套住房。

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的,不论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职工利用商业性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例如:门面、写字楼等),不列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计算。

四、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执行标准

11、信用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征信报告为准。

12、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下(含五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说明,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作出正确认识,并承诺今后按期还贷;如再发生拖欠贷款行为,借款人保证主动要求其所在单位从其夫妻双方工资中扣划相应金额冲抵欠还贷款。借款人的书面报告应报请其所在单位审查研究,并由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承诺对于再次发生拖欠贷款的借款职工,由其单位负责按期划扣相应数额的工资偿还欠款;单位研究意见应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征信报告中累计有十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夫妇双方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其中累计次数较多一方为准。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从2011年2月9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低收入群体;廉租房;财税政策

一、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现状

(一)部分地方政府职能缺位,廉租房建设投入不足,保障功能弱化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曾经坦言,造成目前廉租房供不应求的局面,相当一部分原因是部分地区对廉租房建设投入重视不够。廉租房建设的投入,政府一要拿钱,二要拿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必然增加,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把廉租房的建设看成是拖累地方经济发展的包袱,一味强调靠市场去解决,弱化政府的职能,致使廉租房建设进展缓慢。根据建设部通报:至2006年底,全国仍有145个城市尚未建立廉租房制度。这些遭到建设部点名批评的城市,正是由于这些地方对此问题从思想认识上不够引起的。政府的缺位是造成廉租住房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

(二)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供应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业研究处副处长文林峰介绍:我国未能及时建立廉租房制度的主要原因,除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外,客观上还在于这些城市普遍是“吃饭财政”,缺乏稳定的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

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且不稳定,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而对于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也明显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补贴(或建设)。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也往往是入不敷出。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资金也难有大的作为。据统计,全国仍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比例(规定比例是5%),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把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而且,上述渠道筹集的资金比较灵活,后续资金缺乏保障,有些甚至只能筹措一次性资金,资金供应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三)廉租房房源不足

目前,我国廉租房的提供主要有四个途径:政府出资建设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退的公有住房等。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数通过房改售给了个人,能腾退的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为数不多。政府和单位兴建住房又受到资金的制约。靠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更是难大有作为。因此,少得可怜的廉租住房房源是导致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进展缓慢的又一个瓶颈。况且,随着旧城改造的加快,大批平房和小户型旧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城区内的低档住宅越来越少。

(四)廉租房保障对象覆盖面小

长期以来,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只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由于廉租对象界定困难,“僧多粥少”,目前我国各地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低保户和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城镇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城市中大量的不具有本地户口的流动低收入群体则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五)廉租房保障对象的确定、退出和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非常困难,而且,导致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得异常困难,致使难于形成科学的进入、退出机制。如在西安市,它们于2001年建成了建筑总面积1.4万多平方米,264套廉租住房,自建成至今,由于政府对廉租房到底该怎么分、分给谁的难题一直无法解决,除目前住有50余户危房拆迁户外,其余大部分住房已经空置了近6年时间。

二、完善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财税政策

(一)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1.调整住房补贴方式,重点实行“人头补贴”

住房补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住房供给方进行补贴,俗称“砖头补贴”,即把钱补贴给承建房地产商同时限制房屋销售价格;另一种是对住房需求方进行补贴,俗称“人头补贴”,即直接把钱补贴给消费者,提高其购买力。然而,与“砖头补贴”相比,“人头补贴”是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避免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财政补贴的作用可以直接到达需要补贴的人,而且福利不会在住房建设阶段产生效益流失或被生产者所占有,另外,政府也不需要付出巨额的监督成本。所以说,“人头补贴”是一种更优的政策选择。

2.设立国债专项基金

住房保障的财政补贴是政府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主要举措,但资金来源却是其发展的一大障碍。在住房保障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且不稳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落后地区。为了弥补政府住房保障投入的资金缺口,可在国家增发财政债券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住房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补贴。既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实行利息补贴,也可以对建造廉租房的开发商实行利息优惠。

3.发展其他住房补贴形式

比如,可以借鉴德国“先租后购”的租购结合方式,以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公共住房的建造,并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经营,在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二)适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我国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最大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廉租房政策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是有严格的限制的,而且覆盖面明显偏小,那么必然有一些低收入群体不能得到保障。

目前进入城市的流动务工人口(如农民工),绝大部分为低收入群体,主要在工作场所的工棚、城市建筑的地下室、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居住环境差、公共设施不足,部分群体的生存环境较为恶劣。而且这部分群体常居城市却没有城市户口,不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其比例在某些地方可高达城市居民的60%左右,不失为城市居民的主体。因此,应将这部分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尽快扩大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城市居民的5%左右。

(三)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来源是住房保障的一大制约瓶颈,为此,2007年10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明确指出了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相关规定。然而,资金不足仍是目前廉租房建设的最大障碍。因此,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同时,要尽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政府发行住房彩票

在众多筹集资金的方式中,发行彩票是主要方式之一。彩票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控制使用,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没有支付股息、债息等压力,基本上是无偿的。而且,发行彩票可以将个人手中的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导向社会福利事业,实现了第三次分配。而建造廉租住房属于社会福利事业范围,因此,发行住房彩票为其筹资是可行的。

2.开发性金融机构投资建设廉租房

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具有国家政策性导向的金融机构,应该发挥其能够提供长期大额贷款的优势,为重点针对低收入者的住房建设,提供长期低息的信贷。可由政府规划廉租住房建设方案,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建成后,按照市场价格由当地政府提供租金返还银行投资,由于政府的信用级别较高,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获得较稳定的现金流回报,中低收入群体也获得了住房保障。而且,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前期投资改善了城市投资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项目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大量业务,从而达到金融资金与政府财政资金合力发展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

3.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廉租房

企业参与公共住房的建设,在香港、新加坡等房地产较为成熟的地区已经有过很多的成功案例,其公共房屋建设的三分之一以上都有民营企业参与,其收益率在10%左右。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房源

1.加大廉租房新建力度

然而由于新建廉租房资金投入巨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所以,为了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合理利用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政府应当在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适当加大廉租住房的新建力度,并且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2.盘活存量住房,促进廉租房房源的可持续供应

盘活存量住房,主要有以下三种渠道:①国家通过设立的廉租房管理机构对空置商品房进行收购,并按照廉租房标准进行必要的改建,这样的投入远远小于出资新建,而且改造技术难度也不大,具有可操作性。②还可采取在住房二级市场上大量收购旧房,再优惠提供给城市低收入者居住。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介入住房二级市场,有选择地收购一些旧房作为廉租房使用。③我国现有公房和腾退公房有一定数量,而且随家庭收入提高,还会不断出现新的腾退公房,可将其中一部分标准较低的空置房加以利用,转化为廉租房。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这些住房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按照廉租房动态管理制度的要求,已经走出最低收入行列的部分家庭腾出相应的廉租房。管理部门将这些已增值的住房出售,得到变现资金,可以兴建或者收购更多的廉租房。如此良性循环下去,将能从根本上促进廉租房房源的可持续发展。

3.“可支付租赁住房”方案

借鉴西方国家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经验,尤其是“夹心层”居民住房问题,应重点通过提供住房使用权的方式来解决。而“可支付租赁住房”,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这种方案,一般是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组建中低收入家庭购、租住房中心,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价格适中、户型较小的“二手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存量住房作为中低价位租售房源,既可向居民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住房,又可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廉租对象。

(五)以实物配租为主

从世界各国设计的廉租房制度来看,廉租房大致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1。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各有利弊。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廉租房房源不足,货币配租的方式只能在短时间内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因为在廉租房源较少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货币补贴,等于把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全部推倒市场上去租房,这很有可能推动租金的上涨,加大低收入群体和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现阶段廉租房房源不足,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该以实物配租为主,并严格要求地方政府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

(六)完善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税收政策

1.在消费税中增设“高档住房”税目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住房作为居民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对其征收高档住房消费税,有利于调节住房的供给结构,引导居民对住房的适度消费。对高档住房征税,其价格必然上升,需求相应减少,房地产商的利润也会随之减少,则房地产商会倾向于中、小套户型的商品房建设。而且这笔税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

2.新设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以后,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80多个。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面向城镇在职居民,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实行累进税率制。另外,笔者认为,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都是以实现特殊征收目的来征收的税种,因此社会保障税也可考虑参照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来征收。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保障居民住房方面,可拿出社会保障税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修缮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3.开征物业税

物业税,是对住房保有阶段的税收,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是最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我国在2003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物业税对住房市场的作用在于,当市场供不应求,房价上涨时,物业税上升,那么物业持有成本也随之上升,一方面抑制了住房过度需求和住房投机,另一方面低效率的空闲住房的抛售增加,使得市场上的住房供应增加,不仅降低了住房空置率,而且缓解了住房供需矛盾。反之亦然。

开征物业税既能抑制对土地和房屋的炒买炒卖投机行为,对抑制一户拥有多套住房有显著作用,又能使政府获得相对稳定和充足的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可集中力量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在我国,为了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可以规定一定标准以下的第一套住房豁免物业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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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厉以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房地产的发展与热点问题探讨”.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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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予军.现阶段的廉租房应以实物配租为主.上海证券报,2007年8月28日,第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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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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