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论文范文

2023-12-31

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必然要求改革中国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的现代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农地产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确认村农民集体对土地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确立农户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及其转让权和收益权等经济所有权,使农户由单纯的经营主体转变为独立、完整的产权主体。

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集体最终所有权;农户经济所有权

一、 深化农地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实现的第一次制度创新。迄今为止,农户承包经营已成为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一经营制度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注目的辉煌业绩。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既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也严重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业经营制度之所以存在种种缺陷,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合理性的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农地最终所有权的模糊性与行政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首要缺陷就是土地所有权边界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统一。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多次变动,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比较复杂。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不明确、不统一的:或者归乡(镇)集体所有,或者归村集体所有,或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究竟归哪一级集体所有是模糊不清的。从现实来看,往往是行政村和乡(镇)政府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来掌握和行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这样,就使土地所有权与行政权或准行政权混淆在一起。

其二,农地经济所有权的虚置性与残缺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支配权与抵押权等产权主体缺位。一方面,乡、村或村民小组只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而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与抵押权等经济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户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不拥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与继承权等经济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农户只被作为经营主体而不被当做产权主体;农户只拥有一少部分土地产权(一定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拥有其他大部分土地产权。这样,就形成了农地产权的虚置性与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性并存的局面。

其三,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困难。由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缺乏保障,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流转既缺乏动力又缺乏必要的条件,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据统计,到1993年,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2.3%,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只有0.9%。土地经营规模过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成为中国现有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个突出缺陷。

总的来看,中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是一种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流转不畅的产权制度。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集中表现为农村行政机构(乡镇政府)和准行政机构(村民委员会)对广大农户的严重侵权现象。具体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在许多地方,乡、村行政与管理机构以集体的名义,经常随意地调整土地的承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侵犯农户土地经营权,危害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户的生产经营仍要受到地方行政机构(县、乡镇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自主经营。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了经营自主权,但这种经营自主权既是不完整又是没有保障的。在相当多的地方,县、乡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农民或农业组织必须种植某一种作物,在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和品种上定指标、定任务,并要求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指定部门。许多地方限制农户自由种植,强令农户必须执行一部分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必须完成上级规定的生产任务。所有这些,都使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受到很大损害。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不仅使农户不能完全自主经营、不愿致力长期经营,而且也使农户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在农村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集体不再直接使用或经营土地,而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发包权。尽管在理论上说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与支配,但在现实中,则是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的领导者以集体的名义掌握与行使土地所有权与支配权。其结果,乡(镇)长、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以及村民小组长们自然地成为实际拥有与真正支配土地的“全权主人”。侵犯农户经营权,强迫农民执行上级种植计划,强令农民向指定部门销售农产品等行为大多都是在乡(镇)长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指令下进行的。这样,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便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从而使农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农村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的直接后果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市场主体地位难以确立起来。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广大农户既缺乏完全而有保障的自主经营权,又缺乏完整而有保障的经营收益权,从而使农户未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农业劳动者主人翁权利难以真正实现。迄今为止广大农民只获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拥有实际占有、自主经营和自由转让土地的主人翁权利。因此,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并没有完全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三是严重制约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举世注目的三农问题。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农业经营制度不完善和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农村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根本问题所系。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战略目标

鉴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战略目标应当是建立健全农地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农地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所谓农地产权归属清晰,一方面,农地最终所有者得以准确界定并为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认定;另一方面,农地经济所有权主体明确,并经过有关法律程序所确认。所有这些,都是农户等有关经济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富有创造性的行为发生的产权基础,也是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和自我约束的经营责任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农地产权归属清晰,可以使各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清晰,有助于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所谓权责明确,就是产权对产权主体和非产权主体都具有约束作用,各产权主体都只能以各自的产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承担产权交易的成本、获取产权交易的收益。农地产权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亦即它通过各种形式如租赁、售卖、转让和联合等运营或流动过程中,以及通过运营或流动所形成的某种生产组织形式下,各相关土地产权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这是农户优良经营行为得以产生和不良经营行为得以约束并能够对后者进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条件。所谓保护严格,就是指产权归属一经明确认定,就具有了排他性,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主体不得侵犯。对农地产权的严格保护,既可以规范其产权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又可以约束其非产权主体对产权主体的不良行为,这有助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依法对农地产权实施有效的、严格的保护,是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制前提。因此,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把农地产权清晰地界定到特定的经济主体身上,而且更要加大对农地产权的保护力度,以确保农地产权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充分实现,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积极的驱动作用和有效的约束作用。所谓流转顺畅,就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类产权可以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既是拓展产权的财产类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又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农地产权的流转顺畅,就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能够自主、顺利而有效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实行承包土地的转包、出租和入股等。这不仅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由途径。

根据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当前及今后中国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应当明确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二是应当确立农户对土地的经济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存在基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善农业经营制度的关键措施与根本保障。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关键是要明确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确立农户土地产权,统称为土地的“确权”。进行这种确权,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土地的集体主人,另一方面,可以使农民个人真正拥有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从而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密切结合。这样,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既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又可以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可以进一步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三、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对策

在上述改革理论与思路的指导下,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具体说来,应当采取以下三方面主要对策:

第一,明确规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从现实出发,应当以立法形式确定土地村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将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并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应当代表社区内的全体成员来行使所有权,保障全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经济组织,虽然掌握着占全国80%的农村土地,但由于其存在组织分散、实力薄弱、构成单一、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难以成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6] 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仅离农地使用者较近,而且具有行使所有权权利义务的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农民群众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应当赋予村级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如发放和签署土地承包合同,监控合同的执行,有权对浪费农地、滥用农地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制止等。地方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履行对村级经济组织实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强化、拓展和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所谓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要把农户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必然形成中国特有的新型土地制度,即不论土地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可以独立存在。与其他物权一样,土地承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可要求获得等价的补偿(王德起、吴淑莲,2000)。从法律上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赋予承包权一般物权的特性,农户可依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等特性来拥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力,防止他人的不法干预和侵犯,保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所谓拓展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把农户对土地单一的承包经营权,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经济所有权。具体说来,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有实际上的占有权;有自主种植和经营的权利;有剩余产品的收益权;特别是应当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即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

第三,努力建设农地流转市场。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应当有利于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且应当有利于发展农地流转市场,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而在土地承包权初始公平分配的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艾建国,2000)。土地流转就是使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即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土地流转市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土地市场。从农地自身特点以及农地物权特性来看,建立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机制,是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由途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可以是通过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将农地重新优化配置,而承包农户作为权利持有者得到一定的补偿;也可以按照股份制的经营模式,让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入股,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把分散的地块化零为整,取得规模效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局限在一村一乡范围内,而应当根据客观发展的需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土地资源,要突破社区限制,也不要受户口制度的束缚。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引导、监督和提供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从总体上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这就是由原有的农地“两权分离”发展为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并进一步实行农地的“三权分离”。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是在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构造农地的两级产权制度,即集体以法律所有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户以法定承包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经济所有权,从而形成农地的两级产权主体。这样,就使中国农地所有制成为一种复合所有制,即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在此,农户的承包权实质就是农民对农地的个人所有权。实行这种复合所有制既坚持并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又使农户拥有了独立的土地产权,从而确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崭新实现形式。在农地产权“两级构造”的前提下,进一步形成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确规定农地最终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韩俊,1998)。农地的“三权分离”也就是要进一步实现“稳制活田”,即在长期坚持和稳定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户承包制的前提下,搞活农地经营权,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农地产权分配上公平与效率的密切结合与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叶华.农地承包权具有所有权性质[J].中国农村观察,1998,(6).

[2]张红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政策:持续创新[J].管理世界,1998,(6).

[3]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7).

[4]王国敏.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与创新[J].四川大学学报,1999,(3).

[5]迟福林,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N].人民日报,1999-01-05(9).

[6]王德起,吴淑莲.构建农地物权制度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0,(6).

[责任编辑 陈丽敏]

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应分别进行讲授。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国际商法的教学应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示范法、国内民商事立法。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教学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中的一门核心课程,在该课程的日常教学中,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的区别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两者教学内容上的差异是一个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做法是:不将国际商法视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独立分支,而是将国际商法的有关问题纳入国际贸易法的范畴之中,并统一进行讲授。笔者认为,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在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的教学范围有待理清。

1 国际商法的由来及定义

国际商法的出现可溯源至10~11世纪的欧洲。这一时期欧洲农业生产的繁荣及剩余产品的大量出现导致了职业商人阶层的兴起。在商人们的日常商事交易中,相关纠纷的出现及解决无疑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同一历史时期封建性的地方法律制度无法满足这种需要,自发产生、自行裁判和自觉执行的习惯法随之发展起来,这就是所谓“商人法”的出现。随着欧洲近代主权国家的兴起,大量的商人习惯法被吸纳进入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体系之中,从而转变为国内私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兴盛,以国际商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推进相关国际商事惯例的发展和编纂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进相关领域的国际统一立法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代商人法随之产生,国际商法的概念逐渐为人所接受和认同。因此,国际商法是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贸易法的由来及定义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政府开始出于经济(征收关税和增加财政收入)和非经济(保护本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开始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关税法、进出口管理法、反倾销法等。因为各国的法律规范规定各异,法律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国际层面上的协调无疑很有必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努力协调各国的贸易管制立法,代表性的成果即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法律体系和1994年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因此,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主权国家对跨国私人商事交易的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

一般认为,判断一类法律规范是否从整体上构成一个法律部门,需要考察这类法律规范是否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调整不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可相应整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方法则是指法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特定方式,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上而下的、服从式的调整方法。一方是行使管制职能的国家公权力部门,另一方是处于被管制地位的私主体。在这种调整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模式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欠缺自主选择权。另一类是平等的、自治式的调整方法,这种方法表现为法律授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一定的权利,行为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行使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如果一类法律规范,在调整对象的专属性和调整方法的个别性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程度,以致形成了特定的系统,则该类法律规范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这两个层面,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就调整对象而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则是主权国家对跨国私人商事交易的管制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虽然都具有财产属性和经济属性,但一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泾渭分明。从调整方法来看,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平等的、自治式的调整方法,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方法是自上而下的、服从式的调整方法。这种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的差异决定了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从教学的角度来讲,理应加以区别并分别讲授。

4 国际商法的教学范围

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国际商法的教学应包括以下数方面的内容。

4.1 国际商事条约

在国际商事领域,不同国家间立法上的差异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对国际商事较为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立法一直是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孜孜以求的目标。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即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截至2011年3月,《公约》的缔约方已达73国,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领域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4.2 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制度中,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为有关交易的当事人所广泛选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名为“国际商业术语”(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简称Incoterms),又称之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9年对Incoterms数度做出补充和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Incoterms 2010从买方和卖方与交货有关的义务入手,对FOB、CIF等11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作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为从事有关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在国际货物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但是很少有国家制定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目前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法律规范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英文简称为“UCP”)。该文件最早是国际商会在1933年以第82号出版物形式颁布的,其后又数次加以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国际商会在2006年11月以第600号出版物形式公布,并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

4.3 国际商事示范法

在国际商事领域,不同国家间立法差异的背后是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实现国际商事立法的统一化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却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障碍:有的问题一开始就只能被排除在国际条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各国对已经被纳入条约的问题也往往存在着诸多分歧,最终达成合意的条款就只能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实际的规范效应往往不容高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关的国际组织开始考虑另辟蹊径,不再完全借助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形式来推进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而改以制定具有示范意义的高水平法律文件。此类国际示范法一方面可供各国在国内立法中借鉴和参考,从而减少各国立法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可以由相关的当事人选择作为处理彼此间交易关系的准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此类法律文件的典型代表。

1980年,总部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成立了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草拟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经过该工作组长时间的努力,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200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保有原来条款的基础上对该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4.4 国内民商事立法

在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各国的国内立法一直是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时,由于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限,各国的国内民商事立法在很多情况下仍然会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此类民商事立法对具体交易的适用没有强制性色彩,其作用的发挥或借助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借助于处断具体纠纷的法院、仲裁庭适用冲突规范加以援引。

参考文献

[1] 左海聪.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J].法商研究,2005.

[2]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解决就业中的思想认知以及理念问题,指导大学生理性就业,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科学机制是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此,要建立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高校的就业服务机制、用人单位的科学选用人才机制、大学生的自我管理机制,并健全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机制。

关键词:机制建设;就业;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就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国家大局,一直备受政府、社会、高校和家庭的关注。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的运用,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解决就业中的思想认知以及理念问题,指导大学生理性就业,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科学机制。

一、建立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1.制定促进就业的制度和措施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措施。进行职业分类和职业前景预测,从宏观上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协调社会、用人单位和高校之间的关系,积极培育大学生就业的“无形市场”。二是建立并推行用人信息登记制度。规定所有需要接收大学生的用人单位,应先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然后由该部门把所收集到的需求信息输入信息库,使网上求职成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渠道。三是大力宣传国家就业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向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宣传讲解就业政策,让扶持政策进企业、进校园。

2.加强人才市场建设

一是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增强各地人才市场、人才资源市场服务大学生的职能作用,实现大学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才资源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积极开辟就业市场,充分利用劳务输出基地,为大学生实习、就业创造条件。二是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加强网络联合,形成方便快捷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行业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大学生在网上面对面交流,着力解决“想要人的单位要不到人、想就业的毕业生又找不到工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完善就业帮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贴;把登记失业的大学生及时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服务,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加快发展,拓宽大学生就业空间

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呈正相关关系,经济发展越快就业机会就越多。因此,要把促进大学生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大学生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通过发展智力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等,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在保证经济以较高水平增长的前提下,加快城镇化进程,使就业弹性系数恢复到较高水平。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放在重要位置,实行项目就业论证制度,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高校的就业服务机制

1.为大学生就业搭建平台

一是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将社会需求作为衡量高校办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树立正确的教育目标,全面培养大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塑造具有不断追求真理和科学精神、综合素质优秀的大学生。二是加强与政府、用人单位的联系。主动与政府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适时提出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争取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加强与企业及用人单位的合作,建立长期的实习基地,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安排大学生实习。实习环节可以使学生掌握课堂上学不到的专业技能,强化动手能力,提高综合能力,增强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2.搭建立体的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机构,充分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搭建立体的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体系。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机构要着眼于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完善不同层次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要坚持把就业指导贯穿于大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从入学开始就对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职业观和职业理想,向他们讲解就业政策,传授就业技巧;要加强学校和毕业生相关就业对口单位的联系,广泛宣传专业就业优势,收集用人信息,不断拓宽学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三、建立用人单位科学选用人才机制

1.用人单位要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是市场化渠道的重要主体,在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方面应有所作为。同时,吸纳和储备大学生人才也是用人单位最有潜力的投资。大学生虽然缺乏实际经验,短时间内无法发挥较大的作用,但是用人单位要树立长远眼光,增强时代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分担社会就业责任。有实力的企业要尽可能多地吸纳毕业生就业,为自身发展备足后劲。在发展就业岗位方面,可以采取两种策略:一是将单位做大做强,在不改变现有人员的情况下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机会;二是优化人员结构,淘汰一些不称职人员,引进大学生人才,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2.用人单位要树立科学的用人观

一是着眼于长远,克服用人的短视行为。用人单位应把接受毕业生实习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接纳和安排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到本单位实习,在实习中传授给学生实践知识和技能,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意见反馈给高校。二是制定合理的选人标准。用人单位要摒弃用人歧视,在选人用人上要根据自身规模、性质、发展状况、岗位实际制定合理的选人标准,确定招聘人员的质与量。三是科学确定招聘程序。要确定招聘的考核程序,制定考核内容,在按照程序进行考核后,择优录用。

四、建立大学生自我管理机制

1.培育正确的就业理念

一是准确定位。当前大学生求职择业应当面对现实,根据市场实际状况更新观念、转换思路,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而不应过分关注工资水平及地理位置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最终实现人生价值。二是把握好就业机会。当前大学生要充分利用人才交流会、网络招聘会等途径,主动地把自己的真实水平展现出来,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珍惜和抓住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三是先就业后择业。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求职择业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追求一步到位,应先选择就业,在就业过程中锻炼自身,积累工作经验,使自我价值得到较大的提升,为以后找到理想的工作奠定基础。

2.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

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对于大学生顺利就业很重要。一方面,要用积极的心态来面对挑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要充满自信,敢于面对现实,敢于竞争,敢于挑战自我,不能对就业产生畏惧心理,妄自菲薄,缩手缩脚。同时,也要有一种正确的风险观,遇到挫折和失败不气馁,培养主动经营自己人生的信心和坦然面对挫折的心理。另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会有好的发展前景。如今,精英化教育时代已过去,大众化教育要求大学生及时调整自身的就业期望值,放弃“以自我为中心,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就业观,志愿到中小城镇、农村、基层和西部地区去寻找更大的发展空间。

3.制定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是一个人一生连续从事的职业及承担的职业角色的发展道路,它是由个体的自我概念、职业兴趣和爱好、职业意向、职业角色、职业行为、专业和工作的匹配等组成的有机整体。由于大学生普遍生活阅历简单,对自身和专业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因此,大学生应该通过一些职业兴趣测试、能力测试等,从兴趣、特长、性格、价值观、品德、能力等方面对自我进行深入分析,并通过各种媒体时常关注就业信息,积极了解社会需求,分析专业状况,全面认识自己的优势与不足,以确定职业目标和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职业生涯规划。

4.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一是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大学生不仅要尽可能掌握广博的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素养,还要具有创新精神和灵活的思维方式,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二是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大学生要有把自己的事业与国家进步、社会发展及人类文明融为一体的理想,崇尚真善美;要注意培养团队意识,切实按照社会需要塑造自己,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三是增强能力。一般来说,大学生要尽可能掌握处理信息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系统看待事物的能力、运用技术的能力等;重点培养决策能力、创造能力、社交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自我发展的终身学习能力、心理调适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

五、健全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机制

1.确立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原则

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绩效评价应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激励原则。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要体现一定的导向功能,不仅对大学生能起引导作用,而且也要发挥激励作用。二是坚持全面发展原则。评价要着眼于发展,帮助大学生了解自身状况,明确发展目标,选择发展路径,激发发展动力,挖掘发展潜力,提高发展成效。三是坚持反馈与整合的原则,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评价的组织者和评价对象,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研究,明确成效,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对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各个环节、各种因素进行优化整合,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2.运用综合评价方法

一方面,在建构就业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指标体系时,先确定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实现的目标,然后将评价对象经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后与评价目标直接对比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对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和行为,尤其是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给予评判,评判结果可同其他院校的学生进行横向比较,也可同上届大学生的类似行为进行纵向比较,进而分析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有效性。

3.完善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是对大学生知识的评价,主要评价大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及其继续学习能力。二是对大学生价值观的评价,可以通过大学生的职业认同、职业价值观和职业理想体现。三是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评价,主要评价大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自信心水平、抗挫能力、团队意识、就业压力管理、沟通能力、适应能力等。四是对大学生行为的评价,主要用大学生的就业率、违约率以及响应祖国召唤、主动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的学生人数和比例进行评价,这是对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是否有效的一个整体评价,可以用具体指标来衡量。

参考文献:

[1]崔楠.大学生就业形势及对策研究[J].沈阳工学院学报,2008,(2).

[2]关春兰.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若干对策思考[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责编:赵 东

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在以土地私有制和市场交换为资源主要配置机制的社会中产生的一种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充分地体现公共利益、公正程序、公平补偿、公权保障等四大特征。这些特征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有着很多启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公权保障;公正程序

[作者简介]万政伟,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经济法学硕士,浙江杭州310053;王坤,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浙江杭州310053

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总体特征

在西方各国中,德国第一个征收法是黑森大公国于1821年公布的,随后,各邦国也陆续制定了征收法典,1874年普鲁士土地收用法基本确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款以精密技术性的方式,将征收之过程,在世界上首次规定于宪法内。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承继了魏玛宪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德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宪法基础。在法国,在大革命期间和第一帝国时期确立了公用征收的原则,以后经过多次立法规定和判例补充,逐渐发展成为现行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于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中。在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没有正当的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公共所收用。”以该条款为基础,运用“深厚的人权理念,积极的司法解释程序,来予以宪法理念以新的内容”,逐步发展起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日本,1901年的土地收用法基本确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二战后,《日本国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了征收的目的和条件。西方其他国家如英国、比利时等国也确立了各自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具体制度设置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这些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大都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和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市场调节机制和土地私有制对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之很明显地呈现了“四公”特征,即在土地征收目的上坚持公共利益标准;在土地征收补偿上,坚持公平补偿标准;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着重赋予被征地者以各种“公权利”,以“公权利”为本位构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注意运用严格的程序制约国家土地征收公权力。

(一)在土地征收目的上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在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构成了土地征收的唯一正当理由,它既赋予了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又限制了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力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公共利益要求和标准的存在,土地征收法同时也应当是一部限制土地征收、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第1款规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平等地享受其财产。非为公共的利益及依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所规定的条件,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其财产所有权。”《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且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20世纪以后,法国公用征收的目的限制即“公用”概念就不再局限于公产、公共工程和公务观念了,行政法院认为只要能够满足公共利益就是达成公用目的。从1954年Berman v·Parker一案以后,美国的“公共目标”概念也从原来的“公用征收”扩展到“公益征收”。

(二)坚持公平补偿标准。公平补偿又称为“正当补偿”或“相当补偿”。这种公平补偿的要求构成了对国家强制权的反向制约,主要是从经济利益上保障被征地者的权益。在必须征收时,补偿应当符合财产的价值,财产的存续保障转化为财产的价值保障补偿,通行做法是依照市场价格来厘定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决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说到底,土地征收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强制购买的过程,它要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模拟市场交易的结果,给予被征收者以相当于市场价格的土地征收补偿对价,从而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达致均衡。德国最高法院在案例法中也指出:征用(征收)之特征,在于对平等原则之侵犯。为了补偿这项侵犯,就有必要对受到征用的个人授予一种公平补偿。法国宪政院认为,一旦构成征用,其补偿就必须符合两项条件:首先,政府必须在征用之前支付补偿;其次,补偿必须公正。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也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

(三)强化公权保障。公权保障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征地者的各种公权利。公权利是同私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公民所享有的针对国家机关的权利。由于土地征收是一个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剥夺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权,就有必要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赋予被征收人以下各种公权利:

1.知情权。被征地者的知情权包括事前知情权和事中知情权,事前知情权要求用地单位在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前,就应当通知被征地者并听取其意见;事中知情权要求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时,除应当及时地进行公告外,还应当以通知方式个别告知被征地者。

2.买回权。土地买回权指土地所有者在征收所据以存在的公益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买回该幅土地的权利。对财产的侵害仅限于为实现特定的大众福祉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原先作为征收正当理由的目的一旦消灭,返还请求权即告成立。土地买回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买回权是被征地者维护其所有权的一种补充手段,实际上是对土地征收行为的否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保障土地所有权的公权利。

3.残余土地建筑物强制征收请求权。被征地者强制征收请求权指在被征收土地或其附着物的残余部分丧失全部或大部分经济价值时,被征地者享有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征地机关一并予以征收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上属于公权利,是被征地者针对政府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征地者的经济利益。

(四)坚持公正程序。公正程序又称为正当程序,从程序法理上讲,征地过程中的公正的法律程序既是被征地者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政府征地权力的有效限制。作为对政府行使征收权力的制约,公正程序已经越来越广泛地体现在世界各国的土地立法之中。在美国的土地征收法中,公正程序包括两项基本程序性规则:其一是听取对方意见:其二是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第一项规则下,必须保证相对方在行政机关作出一项行政决定时享有如下三项权利:(1)相对人在合理时间得到通知的权利;(2)相对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第二项规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规则。

日本土地征收也有着严格的程序,根据2003

年6月20日最新修改的《土地征收法》规定,日本的土地征收要经历以下一些程序:(1)编写调查报告;(2)裁定程序的开始;(3)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提出补偿的请求;(4)征收委员会作出征收区域、损失补偿以及权利取得或丧失时间的裁定;(5)不服申诉和诉讼。

比利时普通公用征收程序依次要经过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在行政阶段,针对公务机关的财产征收计划,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财产征收计划15天内提出异议和意见,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开会才能决定公用征收。由此形成的决定如果被征收人仍不执行,征收便进入司法阶段,即由征收机关向征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审查确定行政机关征收合法,那么接着由法院指定三位专家,对补偿费进行估价。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院在专家所作结论的基础上决定补偿费额,然后由法院授权行政机关执行征收财产。被征收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但上诉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除了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程序的要求以外,在征地程序启动之前也必须要有一个民事前置程序。尽管公共利益是国家启动征地程序的唯一正当理由,但远远不是充分理由。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要经过民事途径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情况下,才能进入土地征收程序。这就是说,在国家启动土地征收程序之前,必须要有一个民事前置程序,这也是公正程序的一个必然要求。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的启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这就决定了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要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也要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对而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也就是说,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必然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尽管如此,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启示。

启示一:尽快明确公共利益标准。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应当说,我国现行立法已经确立了公共利益标准,但是同西方土地征收制度相比较,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除了少量的非农化建设不需要经过征收程序外,绝大部分需要利用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都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而不管这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标准,这实际上取消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标准。为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减少土地征收的频率,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土地征收立法中,应当尽可能地确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且详细地列举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建设项目,以彻底杜绝为了商业利益或国库利益而滥用土地征收权的可能性。

启示二:以“公权利”保障为核心重新建构一系列土地征收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土地征收实质上就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地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如何补偿等方面,被征地单位和失地农民既缺少知情权,也没有残余地强制征收请求权、买回权等一系列权利。政府的征收行为明显具有单方面性和强制性,威权过重,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时代特征,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多元化法治社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土地征收立法中,应当形成一个以“公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

启示三: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没有规定土地征收前的勘察调查程序、民事前置程序,没有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也没有规定土地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提存等方面内容。可以说,缺少土地征收权力行使的时间、空间方式或顺序方面的细致规定,体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土地征收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地设立勘测调查程序。建立调查勘测制度符合土地强制出让程序运行的客观规律,有利于用地单位顺利地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助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掌握拟征收土地的状况,为土地征收公权力的行使奠定必要的行政决策基础。其次,应当建立民事前置程序。“征收应当是迫不得已的国家措施。”其具体办法就是在启动土地征收程序之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价格、时间、方式进行平等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的话,就避免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从根本上就拒绝进行磋商的话,才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土地征收申请者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启示四:完善补偿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基本确立了我国现行征地的补偿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归纳为“产值倍数计算法”。应当说,该标准完全是一种与市场因素无关的国家政策性价格,过于偏离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失地农民群体的经济预期。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的相关条款中确定土地征收的完全补偿条款,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应当采用完全补偿条款。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以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础。确立这一标准不仅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政府行为的理性化。另外,还应当取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体现了国家的安置责任,完全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遗留物,它存在的唯一的作用是对当前土地征收低补偿的一种弥补,因而在将来按照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对土地所有者进行完全补偿后,安置补助费的存在就更加没有必要了。

[责任编辑:荷叶]

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论文范文第5篇

商品房

房改房

存量房

集资房

微利房

平价房

解困房

再上市

廉租住

花园式

住宅

公寓式住宅

安居工程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也称微利商品房,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

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尊重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之一。利益,是尊重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共同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特征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和谐;尊重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內在是统一的。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构建与保障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要问題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学中称权利,在经济学中称利益。权利或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和核心,反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司马迁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也指出: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就成为尊重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构建和谐社会共同价值目标。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互相促进,相辅相承。

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法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承包占有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和承包流转权的总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特征,决定它的功能和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配置资源功能。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人口不断增多,城市、交通等建设扩展,土地不断减少,人多地少矛盾将长期存在。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土地不能满足任何市场主体的所有需求,这就必然产生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如何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就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解决这一矛盾的措施或途径故然很多,依法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失为化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和便捷途径。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和流转的方法来满足不同农业用地主体对土地的需求。从承包来看,是“按户承包、人人有份”的原则配置土地资源,这就满足了所有农户种地要求,实现了劳动力与土地紧密结合,应该说资源分配是公平合理的。从流转看,当承包户家庭人口或劳力发生增减变化而产生新的人地矛盾时,通过流转实现新的合理配置。土地是创造农业价值的不可缺少的资源,但它不是唯一资源,土地优化配置,必然带动人、财、物等资源的流动,从而更大范围地实现社会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

2 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功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益也是最为理想的。因为在我国水土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不允许买卖,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最大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承包人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流转权等;无论是第三人还是土地所有权人都有不妨碍不侵害,的义务;国家法律政策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利充分调动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仅从农民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承包前1978年农民人均133.6元,承包后到2007年人均达到4140元,提高了30多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性,使承包人在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流转获得流转收益,同时可以放心地进城务工经商,获得双重的收入;在流转双方都获得更大效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城镇社会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3 社会稳定与减震阀功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资源效益有重大作用,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减震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首要的是它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和穿衣问题,直接保障了生存权、提供了发展权。二是农民家里有块承包地,还意味着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政治权利;土地经营的收益还可以保障教育、文化等权利。三是农民在城里务工经商,若出现“失业”等市场风险,回到家有块承包地,基本生活有保障。这对化解市场风险带来的社会震荡,具有“减震”、“救济”和社会“安全阀”功能。

4 促进民主法治的建设功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到流转、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溢射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气息。从设计承包经营权的宗旨看,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从承包基本原則看,竖持公开、公平、公正、男女平等、老幼有份的原则;从程序看,无论承包和流转都必须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公平合理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就承包程序看,须经过村民会议集体讨论承包方案、公开定界实施,最后签订承包合同。农民获得承包权占有土地后,享有生产经营、产品处置和流转等项民主自决权。总之,从土地承包过程到承包經营权的行使,都充分体现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性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方式是合同,合同是法律的“原形”,由合同到法律,反映法律演发规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诞生就证明了这一规律。民主与法治,良性互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条件和基本特征。

二、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

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政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上是稳定而有保障的。但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侵权问题。笔者调查显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很(较)普遍的占42.28%,很(较)严重占34.96%。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延包权。一是延包30年政策法律不落实。有的虽然进行了延包但顺延面过大,如中部某省顺延面占49.7%,有的说什么“稳定就是不动,完善就是发证”,人地矛盾凸显。二是超5%规定多留机动地。笔者调查某省140395个村组机动地占总耕地的34.14%,东北某村总耕地1.5万亩,机动地6000亩,占总耕地的40%,严重损害了农户承包权。三是延包合同不规范,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到户。笔者调查某省延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率为91.7%,有的县乡到户率不到70%。四是一些村组干部代订代签承包合同,证书申的四至面积与实际的四至面积不一致,为侵权留下空间,为纠纷处理增加了困难。

2 承包期內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一是违法收回承包地。有的打着“招商引资”“规模

经营”“试验园区”等收回承包地,有的以拒交粮款费用、外出务工、迁入不设区的小城镇等理由收回承包权。二是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有的用行政命令或假借“民意”调整收回承包权;有的“五年一大调、三年一小调,”还有的村收回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等等。

3 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一是非法干预农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命令强迫种植;二是强行“摊卖”农民不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三是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坑农害农,造?成减产绝收;四是限制农产品的销售。

4 随意变更解除合同,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一是因村组撤并或分立。或村组干部变更,或单方认为承包费低等变更解除合同;二是因变更婚嫁解除承包合同。据全国妇联统计,妇女因结婚、离婚失去承包权的分别占30.1%、0.9%,还有22.6%妇女从未享有承包权。还有的男到女家落户,包括子女在內全家没有承包地。

5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一是越俎代庖,代订代签流转合同,强迫農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强制收回土地流转给第三人;二是限制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政府违背农户意愿搞“拉郎配”式流转;三是不培育流转市场,不建立流转制度,流转盲目无序,流转权无法实现;四是乡村“返租倒包”损害农民承包经营权;五是低偿、无偿,甚至收益逆转,损害流转收益权。

6 侵害农民收益权。一是教育乱收费、殡葬乱罚款等等;有的滥用村民“一事一议”、乡镇人大“决议”乱收费。二是压低、拖欠、截留、侵占土地流转补偿款。三是废水、废汽、废渣污染农田,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等侵害收益权。

7 侵害农户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参与权和补偿权。一是违反“公共利益?的目的,违反法定程序,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二是暗箱操作,剥夺农民参与权、知情权。三是土地审批部门滥用审批权,化整为零,使非法用地合法化。如江苏省国土资源局违法审批,常州市化整为零14个批次土地5982亩,使铁本公司违法占地合法化。四是以“以租代征”,规避法律,侵害承包权;五是非法买卖农户承包土地建豪宅;六是补偿费偏低,等等。

综上所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多元化,侵权内容全面化,侵权手段多样化,可谓五花八门,此起彼伏。给农民造成感情的伤害。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己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

三、构建和谐社会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确处理各种侵权矛盾和纠纷,健全化解矛盾的制度和机制,是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从一定意义讲,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农民承包经营权得到尊重保障的过程。

1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尊重保障农民土一地承包经营权的首要机制。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和目的,也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保护机制。从目的上看,民主是党领导人民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民主在政治学法学上是一种权利和自由,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经济利益。农民土地承包权就是农民经济上的一种权利、自由和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障,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说到底就是维护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从手段看,民主是农民群众在党领导下的利益自我保障机制。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民主协商、自愿订立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在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都体现承包户意志自决、自治、自主的民主特性。真正、全面实现农户经营自主自愿,承包权利不仅不会受到侵害,而且会受到更好的保护。实践证明,凡是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都是违背农户意愿,不尊重农户经济民主权利与自由的行为。要从根本土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促进社会和谐,那就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农户在承包经营各个环节都尊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表述权、监督权。因为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谁也不如农民自我保护的真实与彻底。

2 法治是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制度和机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手段和路径。法治本身包含有许多法律性机制,如权利与义务机制,主体、行为与责任机制,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运行机制等。法治以特有的方式分配、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不仅最大限度地降低减少矛盾缓解冲突,而且有效地解决处理矛盾纠纷;不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而且最大限度保护权益。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维系社会和谐,法治是根本有效的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尊重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利,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创新法律制度和机制。健全相应法律体系。如制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法》,建立农户延包制度,完善合同制度。承包期内收回、变更、征收、征用和流转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纠纷处理制度等等。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执法,公正司法,加大保护农民承包权的法律宣传。

3 公平正义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內在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是整合社会资源、统一社会各阶层人士意志、提高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社会和谐的智慧源泉,是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灵魂和宗旨。事实说明,凡是损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都是偏离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的行为;反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侵权行为就会大大减少或消灭,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农民权益更有保障。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尊重保障农户权益与维系社会和谐,法治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失去公平正义的法律就变成一堆废紙。

4 诚信友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道德基础。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也是尊重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尊重和保障农民工承包经营权,坚持诚信友爱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切实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援助乡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针;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考虑开发商的利益,更要考虑农户利益,商人与农户相互考虑对方利益;农资、农产品市场应遵守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不搞假冒欺诈。社会诚信;尊保农权,群众是基础,企业是关键,政府是根本。

5 安定有序和充满活力是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条件。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条件。社会充满活力,只有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才能生成。社会活力来源于改革、发展,改革发展必然突破传统体制、制度和思想观念的束缚,新事物才能产生。矛盾不断解决,社会不断发展,才会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创造的新事物,必然遇到传统体制和观念等方面的羁绊;同时,人们也有个适应过程。发生各种侵权矛盾是必然的,关键是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健全机制和制度。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制度,侵权纠纷认定和处理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等。唯此,农民的“伟大创造”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农民才有积极性、创造性,社会才有活力。总之。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尊重和保障创造积极性,社会才会充满活力。

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观,要件。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质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与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需要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党领导的结果,更是大自然的恩赐。自然界向农民提供土地、阳光、水流、森林、草原、空气等等,没有大自然的这些恩赐,就没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如果自然环境恶化,水土大量流失,大气污染严重,不仅会造成农业减产,而且会造成绝收,尊重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从谈起,社会和谐也就荡然无存。所以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节约水土资源,是尊重保障农民承包权和实现与大自然和谐的共同要求。

(责编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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