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申请书范文

2023-09-22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1篇

龙泉市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于2001年,是财政部门的重要窗口,是连接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纽带,目前纳入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有155个,建立核算帐套203个,年审核支出资金达80253万元,会计核算中心在账户体系设置、支付管理、核算方式等都能与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方式相衔接,所以在这项改革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本文就本市如何利用现有会计集中核算成果,实现集中支付与集中核算制度的有机结合,实行财政零余额和单位零余额支付,实现财政资金的实时清算,达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两者如何平稳过渡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我市会计集中核算融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践

(一)设立机构,规范工作职能。将会计核算中心更名为国库支付中心,改进会计集中核算运行模式,逐步将代理记帐等业务性工作回归预算单位,使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重新归位,使会计核算中心从具体会计核算等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承担起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能,负责记录指标账、银行账等,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业务,集中精力抓好审核与监管,形成以动态监控、督查、整改为主体的财政预算执行机构。科学调整会计核算中心的内设岗位,原中心的核算会计、审核会计、资金会计等岗位职能作适当调整,设国库集中资金管理、审核支付和资金会计等岗位职能,工作重点放在集中支付上。将会计核算中心改造成一个集会计监督、资金支付与结算、数据分析与预算执行为一体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使其向财政集中支付转化。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资金运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国库集中收付制的基础是单一账户体系,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首先就要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利用现有会计核算中心的基本账户,增设加国库单一账户,保持账户体系的稳定性。

1、取消各类资金专户,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在国库支付中心的代理银行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等,实行资金实拨制,与国库实时清算。

2、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分账户,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预留和变更手续,由核算中心按预算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及财政授权支付,实行零余额管理,及时与财政零余额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户清算。

3、增设会计科目,加强会计核算。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单位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国库支付中心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核算管理的需要,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 财政应返还额度”总账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反映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按资金性质(预算内、外)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设置明细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以核算反映结转下年使用的用款额度,按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用款计划所确定的用款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用款额度使用数;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用款额度。

(三)执行用款计划制度。依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控制、调整预算单位用款额度。根据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送经国库科签章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额度通知单》,向代理银行发送经国库科签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定期与国库科总预算会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帐;及时编报日、月报表。国库支付中心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国库科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与国库科核对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内支出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预算内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与预算单位的对账内容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科目的支出数,包括用款额度的下达数、支用数和余额数。国库支付中心按照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生成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报送国库科。向国库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及时提供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四)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步伐,确保资金结算渠道畅通。做好预算单位的基础数据和人员业务操作及权限的管理维护。抓紧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是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先决条件,“瓶颈”不打通,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难以运行。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众多的单位,复杂的手续,频繁的结算,加之还有许多需要传递共享的信息资源,将形成庞大的“信息流”,如果信息“管道”不畅,资金的缴入、划拨、清算诸环节将会严重受阻,无疑会制约会计集中核算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因此,要大力推进“金财工程”建设,通过建立覆盖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和代理银行的财政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实现所有的预算、控制、收缴、支付、结算、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监控功能网络化,数据信息共享。并做好计算机软件的业务操作培训,完成基础数据录入工作。

(五)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内外监督和控制。及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运行程序。会计集中核算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不仅涉及到财政内部各职能机构,而且涉及到所有预算单位和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所以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内外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内外部控制和监督。

明确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利用现有操作平台和信息网络,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和会计核算信息的共享。根据管理需要,逐步制定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办法、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办法、零星支出管理办法、支付中心会计核算办法、支付中心职责、集中支付基本流程、预算会计核算补充完善办法等,规范各方面运作程序,使改革总体推进顺利实施。

(六)大力实施预算编制改革,规范预算监管。改变由单一的对“资金总量控制”为“对资金总量控制和对预算指标控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内核机制”,是与会计集中核算的根本差异。会计集中核算实行的对单位的资金的总量控制,只要单位的支出凭证符合规定,账上有钱,核算中心就理应办理资金的划拨业务,及时快捷的为单位报账。但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国库支付中心不仅担负着对单位资金总量的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按照年初部门预算的计划对单位的各项预算指标实施控制和监督,并进行明细核算,防止挤占、挪用和无预算拨款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与预算指标控制。预算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认真测算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逐步减少预算指标的调整,减少人为因素,杜绝年底要求追加预算指标的现象,增强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支出范围,分预算内、外资金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办理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进行资金清算。

二、目前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的问题。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已经近十年,部分预算单位不设立会计岗位,原有财务人员或转岗或身兼数职,不少单位的财务主办由非财务专业人员担任,个别单位甚至由没有任何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工作经验的驾驶员来兼任,单位现任财务人员素质的降低,增加了会计职能回归的难度。由于要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单位要重新培训会计人员,使其掌握会计知识,懂得电算化操作,要掌握这些会计专业知识而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财务人员素质的降低难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影响改革的推进。

(二)预算单位、财政部门、银行尚未联网,可供借鉴使用的省级财政支付软件不成熟。会计核算中心现有的软件是“新中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就不能与省厅的“金财工程”软件对接,更换软件工作量极大。

(三)指标管理压力增大,指标调整增多。由于预算编制还存在不够细化等现实问题,时常需要指标、用款计划调整。

三、我市从会计集中核算到国库集中支付平稳过渡的步骤和措施。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会计核算中心要按照上级分步实施的思路,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优势,整体设计改革方案,合理规划,先试点,边试边改,后推广,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改革,运行平稳,逐步实现“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目标。建议我市改革的实施分三个阶段:改革试点阶段:按照“自愿优先、分批转换”的原则,选择财务基础好、业务能力强、业务量不太大的预算单位,财政信息中心安装统一财务软件,统一服务器,预算单位通过与财政信息中心联网进行自主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将原来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的会计核算业务退回各预算单位, 将单一账户体系的支撑点转移到国库,并通过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外资金垫支的形式, 实现预算内资金库外存放为零。总结完善阶段: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单位和资金范围,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改革方案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办法。全面实施阶段: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完成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衔接过渡,国库集中收付的框架基本确立。

(二)会计核算中心十年来取得的成效、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丰富软硬件资源为国库集中支付提供了人力、物力与技术保证,规范的运行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其账户管理体系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会计核算中心集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机构运行已相当稳定,已具备承担起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大部分功能。所以应在现有的会计集中核算的平台上,构建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融合为一体的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实现两种制度的有效融合,推进我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发展。

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对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及本系统进行业务培训,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在改革实施前都能够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财政信息中心要大力推进“金财工程”建设,通过建立覆盖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和代理银行的财政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实现所有的预算、控制、收缴、支付、结算、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监控功能网络化,加强网络和数据库建设,提高数据信息共享率。目前可以将有条件的单位分配用户和口令,初步实现“联网远程报账,网络自主核算,中心集中支付”模式,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和电信VPN网络技术,实现所有预算单位联网远程报账,完成与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连接。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2篇

汇报材料

XX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你们好!

首先,我代表XX镇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专家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近年来,我镇教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动摇,大力实施“科教兴镇”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镇近三年来教育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XX县城西南面,距县城24公里,距XX76公里,与XXX接壤,XX路、XX路和在建XXX高速路、XX快速通道穿境而过、村村通公路、70%行政村通水泥路,是XX市南入XX丘陵地区的第一重镇,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商业繁荣、新兴工业园区正初具规模且蓬勃发展。全镇幅员面积72.73平方公里,辖22个村,1个社区,253个生产合作社,总人口46046 人,其中农业人口 42795 人。

目前,全镇所辖初级中学1所,中心小学校2所(XX小学和XX小学)。有在校学生3094 人,其中:初中21个教学班,学生1207 人,小学30个教学班,学生1887人。在职教职工 205人,其中专任教师 199人,初中教师 80 人,小学教师 119 人,职员 0 人,工人 6人;退休教职工87人。

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教育优先发展

XX镇历届党委、政府积极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全镇教育工作的目标,把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做到“在制定发展五年规划和工作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位置;在研究具体工作时优先安排部署教育工作;在解决工作困难时优先解决教育问题”。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得到落实,教育事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坚持政府定期“议教”制度。我们构建了党政一把手揽总,分管教育副镇长直接抓,责任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定期“议教”制度,每年镇党委、政府都要召开2—3次专门研究教育工作会,解决中小学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主要对发送办学条件、学校布局调整、控辍保学、校舍维修以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2.明确职责,建立目标考核机制。镇党委、政府成立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学校、各相关单位和各村(居)委会签订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3、建立党委、政府领导联校制度。镇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领导干部联系学校的制度和措施,每所学校都安排了镇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帮助学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近年来,为学校解决了120余名编外临时从业人员(主要是辞退民师)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化解了

普九债务130余万元。同时,利用教师节(2008年动员XX爱心企业家XXX用5万元设立“XX园丁奖”,对业绩突出的教师进行重奖【最高单项将5000元】)、春节、“六一”等对教师、学生进行奖励、慰问,营造浓厚的尊师尊教氛围。

4.抓好“控辍保学”,不断巩固两基成果。一是依法控辍。全镇把每年的3月、9月作为义务教育宣传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社会、家长的责任和义务宣传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责任控辍。我们实行双线包学,即:政府一条线,镇干部包片包校,村干部包村包组,把学生入学巩固纳入镇、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教育一条线,实行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层层包保,加大劝学力度,把控辍保学责任具体到人;三是减负控辍。建立规范收费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有效地防止学生辍学。四是助学控辍。构建扶贫助学机制,切实落实“两免一补”惠民政策,组织党政干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近三年,共资助贫困生75人,资助金22500元,结对帮扶75人次,劝返流失学生28人,确保近几年来全镇中小学无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五是以教控辍学。强化管理机制,做到严格学籍管理,规范转学手续,防止因转学而失学,因流动而流失。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同时,规范教学行为,对“学困生”、“差生”等学生给予特别关注,让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做到以教控辍。

5、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营造优良育人环境。积极组织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防疫站以及镇综治办、安办、妇联、团委等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摆摊设点、治安秩序等进行了专项整治;同时注重学校内部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通过和谐的人文环境,陶冶师生情操,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确保了学校优良的育人环境。

6、重视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以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为主题,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加强了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落实排查机制和问责制。每学期政府都要组织专人对中小学、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校舍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隐患,立即协调部门和学校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镇内学校都配备了必要的安全器材,设立了校园警务室,做到一日三见警,聘请了专职保安和宁安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配备了法制副校长,确保了校园平安和教学的正常秩序。

7、做好成教工作,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我们狠抓成教工作,镇成校做到“四有”:有阵地、有机构、有教师、有经费。在开展扫盲工作方面,按照“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工作要求,我们既抓实基础教育堵住新文盲的产生,又及时举办扫盲班继续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抓好脱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在服务“三农”培训技术方面,实行“农、科、教”相结合,既发挥成校基地作用,又搭建新的平台,发挥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技术优势,有序组织农民学文化、学科技、掌握实用技术,建立了形式多样、灵活

开放的服务“三农”文化技术培训网络,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8、加强引导和管理,队伍建设扎实推进。镇党委、政府把学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工作重点来抓。一是加强学校党组织工作,强化学校班子建设。以“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把党内教育活动与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党建工作引领学校队伍建设,以抓党建促进教育教学,锤炼班子、铸炼队伍,充分发挥了学校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和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二是主动配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强化中小学教师管理和师德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全员岗位培训、师德师风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廉洁文化教育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干部和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了树正气、求上进、干事业、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学校干部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

9.重视关爱,留守学生幸福留守。我镇有留守学生1167人,为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让留守学生健康快乐成长,镇党委政府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的关爱留守学生领导小组,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实施了“幸福留守”关爱行动,学校、派出所、司法所、共青团、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齐动员、共参与,构建起留守学生关爱网络。设立留守学生亲情电话、与留守学生结对帮扶、周末托管班、建留守之家等一项项关爱留守学生的举措得到一一落实,留守学生在生活、学习方面遇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留守学生在社会的关爱中幸福留守,健康成长。

10.努力为教育办实事,学校焕然一新。近年来,我们积极协调,努力争取支援。先后得到了中国儿童少年基金对我镇XX小学捐赠图书1万余册、390余套学生桌椅、学生用电脑20台;著名影星赵薇对XX小学捐赠价值50万元的固定板房850余平米;中国体育总局对我镇XX小学捐赠价值5万元的“奥运小冠军”体育操场(器材);新华书店对我镇学校捐赠图书2000余册。

2007年10月通过多方努力,将XX山约66余亩的山地划拨给学校,并将协调有关部门与我们一道建一个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实践基地。2008年5月后,因地震该基地建设暂时被耽过,目前我们进行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已将该基地纳入了整个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之中,在三年内将把XX山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实践基地建成初具规模。

特别是“5.12”地震后,我镇对所有学校用房进行了全面的安全鉴定。对全镇3所学校的各种功能性用房进行维修加固,对全镇学校中的危房近4000平米进行及时拆除,确保了师生安全。

同时,我们加强对学校灾后重建工作的督促、协调,在2009年完成为全镇学校新征用地38.4亩,争取重建资金2500余万元,建筑面积为14060余平方米。目前,已完成XX小学扩建、改建校舍666余平方米,XX中学2440余平方米,XX小学2000余平米。其余正在修建中的教学楼、师生宿舍、办公楼等还有8950余平米,我们争取奋战60天,提前完工,本期放暑假前莘莘学子就可圆梦新校园。

三、近几年教育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是“两基”成果得到巩固提高。按照省市县的安排部署,我镇狠抓“两基”工作,“四率”完全达标。目前中小学学生的入学率(小学【含残疾儿童】100%、达98.47%)、巩固率(小学100%、初中98.86%【2010年春秋交替时流失14人】)、毕业率(中小学均为100%)、完成率(小学100%、初中99.03%)均达到要求,高标准扫盲早已验收合格,目前青壮年非文盲率99.81%,杜绝了新文盲的产生。

二是办学条件得到不断改善。按照“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集中办学为方向的原则,我镇结合场镇未来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通过灾后重建,学校无D级危房,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分别是35.91平方米和38.88平方米,中、小学生均建筑面积分别是18.23平方米和14.81平方米,中、小学生均图书分别是29.56册和24.68册,理、化、生实验设备设施及现代技术教育装备均按双一类配置。积极实施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中小学建有多媒体教室;音、体、美器材按照标准配置。明显改善了办学条件,进一步增强了学校育人功能。

三是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我镇学校先后获得了XX市绿色学校、XX市规范化成文化技术学校、XX市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先进单位、XX市常规管理优秀级学校、XX市电化教学示范学校、XX县校风示范学校、XX县课改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各项教育综合目标考核均居全县前列,得到家长和社会好评。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感谢你们对我镇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敬请你们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我们表示衷心感谢!尽管我镇教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人民的需求还有差距:办

学条件还需进一步改善,教育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教育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今后,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继续履行好政府办教育的工作职责,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学校管理,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镇教育事又好又快的发展!

谢谢大家!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3篇

1 企业价值的概念

(1) 账面价值,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 应该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和谨慎性等会计核算的准则, 是根据投资者出资的资产市场价值变化不太明显又或者是不考虑市场价值变动情况等影响因素计算出来的。因此, 仅仅从企业资产的历史成本认定为企业的价值, 在实践工作中往往是存在一定偏差, 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一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是以历史成本计算出来的, 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影响因素, 比如:物价变动、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因素等等;

二是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并没有反映出企业资产在未来产生收益的能力高低与否。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仅仅是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在某一段期间内的经营情况, 但没有办法预测未来的企业竞争优势以及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产生的新经济效益。综合上述分析可知, 用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单一的来表示评估企业价值是不妥当的。

(2) 市场价值, 在市场信息完全对外界公开的情况下, 交易双方通过谨慎考虑和自愿购买时产生的价值。企业目前的价值就体现在双方约定的价格交易, 这个价值就可以作为计算市场价值的参考价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市场变化即不确定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企业价值的计算, 比如:货币政策的变化、政治的变化、贸易政策的变化以及行业内部的政策变化, 这些都会对企业价值评估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 这两者相比较而言, 市场价值仍是大家公认的一种比较合理的评估标准。

2 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

2.1 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的需求

企业仅仅用账面价值表现整体价值是有所不足的, 还需要对企业常年积累的品牌知名度, 研发人员常年的研究成果以及企业引进的人才等无形资产进行综合的评估, 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利。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 能进一步得出企业的真实价值, 从而合理地进行投资、融资等经济行为, 在企业价值逐步提高的基础上, 这也可以进一步增加所有者权益。

2.2 企业价值实现有效管理

对于企业的高层来说, 知道自己公司真是的市场价值, 并掌握自己公司企业价值业务的往来明细是至关重要的。改革初期的企业, 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 所以企业领导层一般都比较重视管理企业的有形资产, 往往对无形资产不重视。随着经济的进步, 现在是市场经济体制, 采用这种经济体制, 恰恰弥补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缺点, 企业的管理层越来越重视企业的无形资产, 比如现在企业的管理层对人力资本的高度重视, 尤其把企业人才看作企业最重要的财富。

3 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方法

从设立公司作为起点, 在企业并购业务中, 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股权转让、成立大型集团业务等方面及企业资金营运过程中各种不同形式的融通资金的复杂业务、企业上市的股价评估等活动中, 均涉及基于公平, 公正、公开的基础之上综合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案以备参考与决策分析。

在各国众多经济专家的理论研究和企业的不断实践中, 企业价值评估现在处于相对成熟的阶段, 已经包含了多种多样的价值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比较法都存在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适应于不同的企业并购情况。资产基础法在三个评估方法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广义上来说, 只要是为了资产补偿和资产重置的资产业务都可以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如果仅用一种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那么可能导致较大的误差。正确做法应该是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这是保证评估结果合理性最有效地途径。

4 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4.1 价值理论体系需完善

我国是借鉴西方国家评估理论中对企业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研究, 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 在不断推进企业产权并购的过程中完善理论研究体系, 建立价值评估的财务模型, 对相关参数进行检验与修正。

4.2 评估机构的控制和监督需加强

在企业评估活动中, 评估机构的主要工作重点集中体现为:第一、加强相关行业标准的指导制定, 在互相协作过程中,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二、构建评估人员内部考核制度, 加强管理,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三、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 杜绝混乱的基于形式的工作态度。

5 结语

在经济市场完全开放的新形势下, 对于所有的企业来说, 是一次大好的发展机会, 与此同时也是一次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善于借鉴并运用先进的概念和方法, 规范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市场体制在党的各种政策扶持下, 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经济体制更加健全、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市场秩序更加和谐。我们有理由相信,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不断努力下, 我国的经济市场一定会越来越好。

摘要: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也发生着不断改革和发展, 我国新注册的企业数量也不断地增加, 企业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想要在同行业中保持现有的优势地位甚至企业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唯一的途径就是选择强强联合, 比如企业通过并购, 重组等途径。本文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力求通过对企业价值的综合评估分析, 更好地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企业并购,资产评估,综合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 施祝君.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及应用分析[J].才智, 2011 (36) .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及内涵

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各省市正在开展并积极实践的制度。但我国大陆实务界和理论界普遍侧重于立法后评估的探索和研究,对立法前评估鲜有论及。立法后评估固然可以为修改完善立法提供全面的分析论证,却无法在立法之初就保证立法的正当性、有效性,使法律从颁布起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来自香港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列席会议时建议,每一部法律在向省、市、县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要求各级政府评估法律草案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实施的能力和实施的规划,并介绍了香港的经验。香港每提出一项法律,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财政编制的评估,还要评估公民、舆论的反应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长期维持这个政策[1]。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欧盟立法项目考察团,赴法国、西班牙、波兰三国就立法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了解了立法前评估的相关工作。但是我国人大系统,尚未有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的实践。

2010年起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立法前分析评估制度的探索,评估结果作为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未来四川省级部门负责起草的每一部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都要通过成本和效益“测试”。评估的目的在于寻求立法的实际价值,判断制度投入是否大于社会效益[2]。在《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35号)制定前,省法制办会同省气象局进行了专门调研,出具了一份长达10页的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不仅包含传统立项申请中必不可少的立法必要性,更详细测算了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

理论界没有关于立法前评估制度的专门研究。有的是在研究立法评估、立法后评估时有所论及,有的是介绍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情况。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实务界在法律案、法规案提出时,对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可以视为广义上的立法前评估。然而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二)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关于立法前评估的内涵,有的认为,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某项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所要具体规范的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等所进行的评估[3]。有的认为,立法前评估是在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前,对某一领域的立法建议项目开展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评估。立法前评估是一种预评估,既可以对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估,也可以对立法的成本与效益作出一个预评估[4]。有的认为,立法前评估实际上是对立法机关所立之法的一种预评估。着眼点不同则评估内容有所不同,比如可能着眼于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估,也可以对立法的成本与效益作出一个预评估[5]。有学者将关于立法风险评估的研究,基本等同于我们所说的立法前评估,认为立法风险评估是通过一些方法客观地将诸如对健康、安全、卫生、环境等的风险量化地表现出来,并考虑各种立法或者决策所带来的影响,以便人们进行比较和判断,从而作出理性的选择。通过风险评估,充分考量立法之前存在的社会风险,以及立法后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以便采取减少或消灭风险的立法措施,实现社会风险的立法管理[6]。

笔者认为,立法前评估制度是立法工作机构、立法案提案人、其他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在法规通过前,按照一定程序、标准、方法对立法目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进行预测、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立法机关决策参考和依据的制度。

1.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评估、立法后评估

我国关于立法评估的内涵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立法过程为参照点,立法评价(估)包括了立法过程前评估(可称之立法前评估)、立法过程评估以及立法后评估[7]。有的认为,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也称前瞻性评估)与立法后评估(也称回溯性评估)[8]。有的认为,广义上的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其含义与立法预测接近。狭义上的立法评估仅指立法后评估制度[9]。有的认为,立法评估的考查重点是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可称为“立法效果评估”;还有的认为,评估的重点是立法是否有效解决问题,可称为“立法绩效评估”。

综上可知,普遍认为立法后评估是立法评估的题中之义,有的认为立法评估就等同于立法后评估。然而笔者认为,随着对立法评估研究的深入,不能不承认立法前评估作为立法评估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评估组成部分的相同之处表现为: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对立法情况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都涉及合法性、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等内容;评估方法上都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对修订的法规进行立法前评估时,可以参考、采纳立法后评估的结论,避免评估资源的浪费。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启动的时间不同,立法前评估是在法规出台之前进行的评估;立法后评估是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规进行的评估。评估的主导者在评估中的作用不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启动和实施的主导机关都是立法机关,但立法前评估中立法机关往往不直接掌握立法内容的相关工作情况,其具体实施要靠法规案的提案主体、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组织,而且法规案的提案主体更清楚草案的内容、想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立法后评估中,立法机关更清楚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更能准确地对法规的目的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侧重点不同,立法前评估侧重于对法规草案可行性、必要性等的预测,评估法规草案中的制度设置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是对法规实施效果的预测;立法后评估侧重于对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评估法规是否按立法初衷运行并发挥作用,是否充分实现立法目的。

2.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准备制度、立法论证

关于立法准备制度,有的认为,现代立法活动中的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或创造条件的活动,是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活动[10]。有的认为是指立法真正提上立法机关的立法日程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而形成的各种制度。具体来说有立法预测制度、立法规划制度、立法论证制度以及立法草案拟订制度等[11]。有的认为,地方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是指地方立法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阶段。其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包括立法规划与计划),二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12]。如果将立法准备理解为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那么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准备存在部分交叉。

关于立法论证,学界有的认为,立法论证是一定的主体对立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与证明, 从而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参考与决策的依据。它不仅可能出现在立法活动开始之前, 也可出现在立法程序进行之中, 还可出现于立法完成之后、法案公布与实行过程中。有着启动立法、确保立

法具备一定的条件、促进立法的进程以及保障立法顺利实施的功能[13]。有的认为,立法论证是特定的主体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和证明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为立法者服务,或提供参考性意见,或提供决策的依据。立法论证既可存在于立法前也可存在于立法中[14]。

由此可见,学者一致认可立法前、立法中的论证属于立法论证。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我国大陆的立法实践中,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一般要求有关部门就所提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说明,在提案人提交的法规草案说明中也有对立法必要性及所规范具体问题方面的说明。然而对于说明的具体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说明通常比较简单、原则,不可避免提案人在说明中列出的都是支持其议案的数据、事例。而缺少对法规适用的成本、对社会和公民的影响等的充分论证与说明。这种立法前对法律制定必要性及主要内容的说明、论述属于立法论证,不同于立法前评估。

那么立法前、立法中的立法论证与立法前评估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有一定的重合,但是从评估、论证的程度来看,立法论证更广泛;立法前评估的标准、方法以及对法规草案的分析更细致和透彻。立法论证是法定的每部法规必经的程序;而立法前评估往往只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的法规。从立法阶段来看,立法论证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而立法前评估是在法规通过之前所进行的预测评估。

3.立法前评估与法规立项论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起开展的法规立项评估,在法规立项前,对某一个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立法的主要思路、立法的预期效果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论证,目的是对于该项立法是否应该列入当年的立法项目作出科学判断。这种立项评估在评估内容、标准方面与立法前评估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在立法阶段,法规立项评估发生在制定立法计划前,立法前评估发生在法规通过前;在论证主体上,法规立项评估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办两个立项论证,而立法前评估尽管多主体参与但只出一个评估结论;在评估内容上,法规立项评估侧重于立法必要性、出台时机等,而立法前评估不仅关注这些问题而且关注立法拟规范的内容、拟建立的制度;在决策主体上,法规立项评估结果为主任会议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立法前评估结果既可能为主任会议,也可能为立法机关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经验

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已被法制先进国家广泛采用。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十分重视立法前评估,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通过定量分析,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合理分配立法资源,可实现立法必要性、效率性、有效性、公平性等方面的兼顾。

(一)美国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决议:“行政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须同时提出立法论证报告,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程序并由联邦预算局审核,方可提交国会通过。”[15]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第104届开始,正式将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贯彻在通过的每一部公法中。国会对各种法律方案的预算进行控制,主要由国会所辖的联邦会计总署以及各个委员会来承担。大量的国会立法也加强了对行政规章成本与效益的评估。如《1996年国会审核法》《2000年管制改进法》中,对行政规章的成本与效益评估作了具体规定。美国许多州议会也明确规定:“凡是所立之法的实施将直接关系到州财政支出或收入的,均应提交该法的立法成本分析报告,凡是具有上述情形而未提交立法成本分析报告的,议会有权不予审议或通过。”[16]

政府规章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占有绝对多数的比例,总统令要求联邦行政机关只能颁布符合法律要求的、实施法律所必需的、公众迫切需要的行政规章;在决定是否管制和怎样管制时,行政机关应该评估所有可供选择的管制方案的成本和效益,包括不予管制的方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基于外交、军事的需要),在可供选择的管制方案中,行政机关应选择能使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法国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法国政府在向议会提交法律案前,要先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法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等提出意见。政府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经内阁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进行审议(有关财政的法律案要先提交国民议会

审议)。最高行政法院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就是一种立法前评估。根据法国议会有关议事规程的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提交议会审议的法律案必须附有影响评估报告,对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实施法律的成本、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以及用什么方式来实施等进行评估,从而促使政府审慎地提出法律案,并使议员更多地了解法律案的相关情况,方便议会审议。法国议会还设有由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机制,共同就法律案的立法目的是否充分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

(三)瑞士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瑞士政府制定相关领域政策的机构负责准备法律草案,有时法案先由利益团体代表、州以及政党组成的工作小组反复推敲,最后经政府官员确认。在起草法案过程中,一般只对立法中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的一小部分进行评估作出“法律影响分析”,详细阐述制定法律的理由,并将立法成本,包括对所涉及的公民、公司和企业增加的负担进行核算并清楚列表。随后启动规模更大,也更为正式的法律起草咨询程序。立法评估的结果有时被咨询参与者运用在咨询程序中。咨询程序中的意见要归纳整理,形成报告。根据咨询结果,再次对法案进行审查,由联邦委员会决定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出台法案的最终文本,“法律影响分析”也被进一步完善。然后法案还将经过政府部门的两道咨询程序,先是在低级的行政部门(办公室)咨询,而后是各部出具正式意见,最后根据联邦委员会的决定将法案呈送议会[17]。

(四)日本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日本内阁2007年4月修改的《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估的法律施行令》规定,除只在形式上作调整,或其修改对公民生活或社会经济影响不大的情况外,必须对所有规制性法律进行立法前评估。同时政府鼓励各部门对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立法前评估的其他法律进行评估。日本立法前评估主要从必要性和效率性方面进行规制影响评估。评估方法包括:目的、内容和必要性分析、费用收益分析、费用收益关系分析、替代方案比较分析、听取专家和公民意见、明确复检时间和条件。日本的立法前评估要求尽量减少评估的不确定性;应当事后补充因情况紧急而缺失的评估内容;应加强评估实施部门和立法规划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其他国家的立法前评估,例如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包括法律实施前的预评估、伴随性评估、法律实施效果后评估等三个阶段。相对而言,德国政府更注重法律实施前的预评估。目前,德国在立法预评估方面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估体系; 伴随性评估受法律时效性限制,成果不很突出;实施效果后评估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法律实施前的预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确立立法目标;是否已采取正确方法来保障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法律法规实施后,对计划外目标的影响和作用[18]。德国联邦政府内务部于2001年发布了一个立法效果评估手册,对立法评估进一步规范。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2010年11月,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规范社会秩序的同时,如果对立法的评估不充分、对社会制度的设置不合理,不可避免增加立法和执法成本,会为各级政府带来一些财政负担或者增加工作量,甚至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必要的限制。由此进而引发的执法缺位或者司法跟不上法律的情况,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削弱公民的法治观念。科学、合理的立法前评估可以促使提案主体审慎地提交法规案,同时可以让立法机关更多地了解有关法规案的相关情况,方便常委会审议时对法规案的立法目的、必要性等作全面评估。除此之外,立法前评估通过对立法后成本效益的分析预测,可以在法规中提前通过制度设计,降低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

三、立法前评估的制度设计

评估的制度设置应当围绕促进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并被采纳而设置。美国学者列维顿与休斯提出了影响评估结果被决策者应用与否的五个因素:(1)相关性。评估结果与法律政策问题相契合时,较能受到决策者的重视。(2)评估者与决策者之间的沟通。当评估者与决策者双方的沟通频繁无障碍时,评估者较能了解决策者的需求,评估结果较能为决策者所接受。(3)决策者所拥有的信息。决策者所拥有的信息愈多,愈会从不同的方面检视评估之结果,对于评估结果的要求与应用亦可能愈多。(4)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合理可行性愈高,则被决策者考量采纳的机会亦愈高。(5)使用者的介入与提倡。当决策者(使用者)介入问题情境,同时倡导问题如何被解决时,则评估结果能受到重视与使用[19]。因此立法前评估应当围绕立法目的和法律政策,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地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一)立法前评估的目的

立法前评估一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全面、充分、客观的信息;二是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反映到法规中,提高法规审议、修改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成为“良法”;三是进一步实现公开立法、民主立法,促进社会对立法过程的参与和各方意见的表达。

(二)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从我国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来看,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机关专门从事立法前评估工作。为保证立法前评估的客观、专业,立法前评估的主导机关一般应当是立法工作机构。立法前评估的参与者应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群众团体、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立法前评估的参与者对于立法中与其职能或者研究领域相关的内容,提供评估数据、信息,由第三方对评估内容出具意见。主导机关将评估意见汇总,并出具立法前评估报告。

立法工作机构主导、多方参与的立法前评估,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影响评估结果被决策者采用的因素之一是决策者的信息,而充分、全面的立法前评估,需要各相关行政部门、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参与,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从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的时间、精力、评估经费保障以及对各方面评估参与者的组织、协调来说,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应当允许立法机关工作机构主导开展评估。二是在立法准备阶段,由于立法的严谨性、复杂性,政府有关部门往往进行一定调研才提出立法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大量的立法与执法信息,评估内容由它们提供,评估活动的成本更低。三是提案人必然有强烈的意愿证明其议案有积极效用,甚至可能是法规的执行者、利害方,必然倾向于采纳有利于其法规案、有利于其利益的评估内容。要求有关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广泛参与,能够促进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避免提案人为了使法规案顺利通过,在评估报告中只选择支持法规案的事实。

(三)立法前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尽管有的国家鼓励对所有法律案进行评估,但是少有国家将其作为强制要求。美国、日本进行立法前评估的都是“管制性”“规制性”法律(即作出“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对公民课以义务”规定的法律)。立法前评估本身也有成本,其制度设置应当尽可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法规案进行立法前评估。具体而言,应当是:(1)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法规案;(2)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或可能对经济、生产力、竞争、就业、环境、公共安全等产生实质上负面影响的行政管理类法规案;(3)限制公民权利、改变授予资格、增设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类法规案。明确立法前评估的对象范围有利于克服评估制度启动的随意性,避免应当评估的不予评估或者不必要评估的花费大量资源进行评估。

(四)立法前评估的标准

第一,必要性。评估立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否符合上位法的宗旨目的、与法律体系是否协调衔接、上位法是否存在即将出台或修订的情形、立法时机是否适宜、是否有立法的必要。

第二,效率性。通过比较成本与效益,分析立法能否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大产出。是否有其他规范社会关系的方案(包括不立法的方案),法规的制度设置是否为各种可选择的方案中效益最大的,部门职责是否存在交叉,对职权的分配是否最便于管理。

第三,有效性。预测法规的实施效果能否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要实现立法目的需要的社会条件、技术条件是否具备,能否获取足够的人财物力资源支持。行政部门在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方面能否满足法规的要求。制度设置选择能否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在解决既有问题的同时,是否有负外部性效应。

第四,公平性。评估法规如果实施,制度运行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得到公平分担。权责的分配是否平衡、适当。因法规实施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群体,其受到的不利是否应当;如果不应当,其受到的损害是否得到填补。

(五)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可行性愈高,则被决策者考量采纳的机会亦愈高,而合理的评估结果离不开正确的方法。立法前评估主要可采用以下方法:

1.目的、内容和必要性分析。通过分析社会现状和面临的问题、现行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产生问题的原因、维持现状会导致的后果,以说明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目的、内容和必要性。

2.成本效益分析。是对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

的关系进行研究,以确定法律实施所获得的效益是否超过其成本,法律方案的选择及实施是否存在经济上的正当性。这一方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时最为常用的方法,其制度发展也很完善。此外,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也纷纷采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之规范化,如英国的《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守则》、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的《联邦立法政策》等都规定了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原则。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中对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有所提及,但实践中并未全面推行,尤其是在地方立法领域,立法的成本预测和效益分析几乎一片空白,直接导致立法的随意性、盲目性大,只管制定、不计成本的现象突出,立法的效益不高。从成本的内容来分,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守法成本。从成本的影响程度来分,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法规制定、实施过程中直接的成本支出,间接成本是法规制定、实施的外部影响所产生的成本。效益是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合乎目的有效实施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秩序、价值观念上的有益增量。成本、效益都有可计量的和不可计量的之分,可计量的成本、效益是指可以通过货币、时间等形式的数值反映出来的成本或效益;不可计量的成本、效益主要指对制度的影响、对社会观念的影响等难以通过数值形式反映出来的成本或效益。

成本效益分析要设定分析的期间,并需将未来的价格换算成现在的价格,并应尽可能列举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和收益。为使评估客观,尽量将费用和收益定量化或货币价值化。无法定量或货币价值化的,则进行定性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法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立法效益的大小,效益最大化是立法的追求但是经济效益不是社会的全部追求,成本效益分析对于衡量政府对经济的规制(如对于市场准入、市场活动的许可、关税、价格、工资等的规制)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实证主义方法论,将价值与事实分开。社会行动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其与社会价值之间亦存在根深蒂固的联系。因此在社会领域立法中,过分地强调成本效益分析,可能造成对立法价值的漠视。

3.替代方案比较分析。设定几个备选方案分别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出最佳方案。作为备选方案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不制定法规的方案;除法规列出的规制方式以外的其他规制方式;设定不同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手段等。

4.听取专家和公民意见。评估的主要信息由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要避免其评估的倾向性,一方面应当设置尽可能全面、客观的评估指标,另一方面就是多听取利益相关者和第三方的意见。因此,应收集公民和专家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以及对立法前评估结果的意见。

(六)评估的指标体系

同一评估事项在不同类型的法规中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例如立法的经济效益是经济法中的首要考量因素,但在社会领域立法中则仅有参考的意义,只要不超出财政或社会的负担能力,能够保证制度的运行即可。地方立法主要涉及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这三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价值追求、基本原则等有所不同,同时每个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又涉及不同方面。例如行政法包括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方面的法律,国防外交方面的法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教科文卫体方面的法律,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等。每一方面的法律在评估时侧重点亦应有所不同。因此,立法前评估应当根据各个法规案类型和拟规制内容的不同而在评估方案中确定不同的具体评估指标。在对法规案进行总体评估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制度或规定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评估。然而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全面、客观,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评估指标体系:

1.相关基本情况

一是上位法及相关法的立法情况,包括上位法出台时间、有待补充和细化的内容、是否有制定和修改计划等。如果上位法即将修改,则一般而言地方立法应当暂缓出台,避免地方性法规出台不久即因与上位法的修改内容发生抵触而频繁修订。另外,法规草案内容与相关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是否有不一致也应当进行评估,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避免只站在某一部门的角度,对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问题把握不够或漠不关心,导致立法内容交叉,就同一管理事项出台多项内容存在交叉、重合甚至是相互抵触或矛盾的规定,使守法者无所适从。

二是本地相关工作情况,包括本地主要工作制度及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进的对策建议。只有对本地情况有充分了解,才能保证法规体现地方特色,更符合本地实际。

三是立法必要性,除法律手段外,对法规规范的主要事项还有哪些调整手段,如政策要求、道德约束、行业自律、村规民约等。评估其他社会关系调整手段是否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分析如果不立法、不规范这些内容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是立法时机是否成熟,例如法规草案中的主要制度刚刚试行或者社会各方面对主要制度、主要内容的认识存在根本对立的重大争议,则不适宜立即立法。如果修订法规,则应分析原法规实施时间是否够长,执法中的问题是否充分暴露。

2.立法成本分析

立法成本主要包括立法调研、论证、修改的成本,立法后法规宣传的成本以及法规实施的物质准备,如人员编制审批、工作场所建设、规范制度确立、执法人员培训等。立法过程是一个表达意见、凝聚共识的过程,主要成本均为可计量的成本。

然而,在对成本效益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到,通常而言成本与效益成负相关,然而立法成本与其他成本不同,其成本越高,可能立法的论证、调研越充分、立法质量越高、法规的实效性越强,那么立法所产生的效益就越大。而且立法成本主要产生于法规实施之前,实施后的立法成本微乎其微。要提高法规的实效性,重点是控制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当然,立法成本、执法成本是一项公共负担,最终是由纳税人承担,因此应当使其自身效益最大化,也就是取得最好的效果付出尽可能小的成果,但就我国目前立法实践来讲,不应当强调减少立法投入。

3.执法成本分析

不同类型的法规,执法成本分析的重点有所不同。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行政法的执法成本分析应当围绕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做以下分析:

第一,职责调整。对于增设行政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存在职权调整的情况,应当评估是否为行政管理所必需,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如果将原属于某一行政部门管理权限范畴的事宜通过立法的形式调整为其他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应当评估这种调整是否减少执法成本、方便行政相对人。如果将行政部门的职权撤销或转授其他组织,应当评估是否存在弱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现象,避免行政部门在立法中通过授权、委托或直接改变或变通上位法的规定等形式,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脱钩”等为借口,将原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新设的职权应当有必要的权力监督、制约措施。

第二,对于法规中关于财政投入的直接规定。应评估财政支出的增加是否在财政能够负担的限度内,该财政支出的增加是否会造成既有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必要降低。

第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本分析。评估主管部门职责与该项行政管理的相关性、是否由其管理成本最小(即最便于监管);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的可行性;执法人员构成情况,能否满足该行政管理需要。

第四,相关行政部门增加的管理成本。评估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及必要性,各部门对于这种职责分工有何异议,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可行性及增加的工作量。避免权责不清或者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引起的推诿、扯皮或者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第五,对于增加行政许可(含非许可类审批、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管理手段的法规案。应当根据对现有社会秩序混乱原因的分析评估这种行政管理手段的增设是否为社会秩序维护所必需,衡量其设定是否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是否有存在增加不合理的强制性管理手段来强化部门垄断或行业垄断的情况,分析该行政管理手段的种类、额度设置的科学性,并对单位行政行为的经济成本(人、财、物及时间)进行预测。

第六,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制度。包括通过立法增设的内部监督的成本,如内部审批、备案或者廉政教育制度等的成本以及增加的外部监督的成本。

第七,保证法规实施所增加的行政成本。包括执法中所增加的人员编制、执法装备及其他财政支出。

执法总成本既包括可计量的执法成本(财政投入+执法相关人数×工资+执法装备投入+相关部门增加的工作成本+其他),又包括不可计量的执法成本。可计量的执法成本应尽可能换算成货币计量方式,便于进行成本的比较。

社会法的执法成本分析应包括权力配置是否方便提供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享受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的条件设定是否合理等。经济法的执法成本分析应评估行政权的配置是否构成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财政支出是否会造成或扩大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权力配置是否有利于监管且尽可能地方便市场主体、管制条件的设定是否合理等。其重点是分析立法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是否有利于平等竞争,是否造成市场主体获利机会的不平等,是否造成或加剧垄断(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贸易壁垒),制度设置是否有利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是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等。

4.守法成本分析

行政法的守法成本分析主要包括:

第一,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分析,包括分析群众从事违反法规草案规定的利益驱动(可能是节约成本、节省时间、风俗习惯等),分析法规实施后的受益群体及其受益大小,也有权益受损群体及其受损程度。

第二,履行单位行政审批行为或者缴纳行政收费或者使其行为符合法规要求而不被处罚所要付出的成本(可计量的守法成本),以及对原有社会自发规制方式的影响,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或者对原有公民权益保护水平降低的程度等(不可计量的守法成本)。

社会法的守法成本分析,包括分析既有权益受损群体及其受损程度,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除由政府负担外是否有其他负担主体,上述受损或增加的义务(负担)是否合理,是否应得到补偿,申请社会福利或获得公共服务所要付出的成本(如申请的费用等),法规案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获得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的同时是否有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等。可计量的守法成本是:人均申请获得公共服务的费用×人数+其他符合申请条件要付出的成本。

经济法的守法成本分析应包括分析法规案所增加的经济负担及其承担主体、受损或增加的义务(负担)是否合理、是否应得到补偿,遵守法规所增加的成本(如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费用、增加的质量监管人员或设备等),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不当限制等。可计量的守法成本为人均申请获得许可证或交纳税费的费用×人数+其他成本。

5.纠纷解决成本分析

预测因法规实施所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成本、行政诉讼的成本、民事诉讼的成本等。

6.立法的效益分析

行政法的立法效益主要包括:预测因行政管理而减少的社会损失的价值,因改进制度而节约的行政成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改善,对社会公平的促进,对公民权益的保障,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共识的建立、民众意愿的表达等。

社会法的立法效益主要包括:因行政管理而减少的社会损失的价值,增加的社会福利及受益群体,增加的社会福利总量,分析社会福利的种类及受益群体,对社会公平的促进,对公民权益的保障,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共识的建立、民众意愿的表达等。

经济法的立法效益分析包括:预测因避免市场失灵而减少的经济损失的价值,增加的经济利益及受益群体,优惠政策为每个相对人增加的经济收益、享受优惠政策的群体及人数、这种优惠是否造成市场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改善(预测达到的理想秩序),对技术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的促进,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共识的建立、民众意愿的表达等。

7.法规实施情况预测

预测立法的总体成本效益,可计量立法总收益为立法总收益—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司法成本。不可计量的立法总收益则是对重要影响因素进行权衡作出分析。

分析立法论证调研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内容,相关内容和制度是否有替代方案。预测法规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包括预测法规实施后既得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群体规模以及可能的反应,民众在经济成本上对行政规制的可接受程度,法规草案与社会公德、价值观等的契合度,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政策的要求。

评估在哪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有必要对法规的有效性重新进行评估,并预测法规的有效期。

(七)评估指标分析

不同类型的法规所追求的价值不同,因此在评估指标得出结果后,评估分析的侧重点亦有差别。行政法应在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之间实现平衡,对行政管理类法规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建立或维护社会秩序,又要考虑行政管理的成本效益、社会的可接受程度等。对经济方面的立法而言,效率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评估时应当优先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如果经济成本高于收益,则通常没有必要立法,除非基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需要;另外,是否对自由市场造成不当干预,也是经济法立法评估中应当重点考虑的方面,法律只是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行政手段在经济领域运用不当可能影响市场机制的自发形成和发展,因此应当谨慎,以必需和适当作为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条件。对于社会领域立法,人权、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立法前评估时,应当重点考虑法规提供的公共服务或社会

保障的覆盖范围、运行方式等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而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尤其是经济效益不是重要的考虑方面。

对评估指标的分析不是简单地对可计量的成本效益进行加减、对不可计量的成本效益比较理由多少,而是要进行全面衡量。例如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行政管理,曾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282个城市立法禁放烟花爆竹,而“禁放”法规自出台之日起就遭到了民间的挑战,可谓屡禁不止,在十几年的较量中,已有一百多个城市有限度解禁,将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还俗于民。在制定“禁放”的地方性法规时,主要考虑到一是爆竹伤人事故频发,有的城市一年春节就伤500余人。二是易引发火灾,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火灾就是违规燃放烟花所致,大火燃烧了近六个小时。三是制造噪声,据测量,除夕噪声平均值为92分贝,瞬时值高达121分贝,严重损害市民的身心健康。四是造成城市环境污染,除了给空气带来大量烟尘,还留下了大量的垃圾。此外,世界许多大城市,都已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

支持“禁放”的观点科学、合理,但并不全面,对执法成本也没有进行预测评估。反对“禁放”烟花爆竹的观点,一是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政府在节日庆典活动中也会组织燃放烟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对该项法律规定的可接受度。虽然这是一种不可计量的守法成本,但却是由“禁改限”的主要推动力。二是“禁放”的执法成本过高、执法效果低。据统计,禁放工作开展期间,北京市每年都要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和治保积极分子16万余人次进行巡逻控制、治安检查。可以说这是一种人海战术。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机动灵活性,往往难以人“赃”俱获。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也不够用。三是对“禁放”法规的宣传教育所付出的成本。

由此可见,支持“禁放”的理由明显多于反对“禁放”的理由,而且其科学性更强,禁放更符合保证健康、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等的要求。然而不能因此就草率地认为应当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应同时看到,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民众的对“禁放”可接受程度不够高,而且执法成本过高,这就难以保证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要做到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和利益兼顾,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从“堵”变“疏”、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禁”改“限”,更能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法规的可行性也更高。

总的来说,立法前评估的指标分析应当进行价值观指导下的实证分析,以每个法规不同的立法价值追求为导向,结合实证调研获得的定性、定量分析结果,综合评估法规的立法目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内容,确定“是否应当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

(八)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评估的准备阶段,主要任务一是确定评估对象,解决评估什么的问题;二是制订评估方案,针对每个法规草案的不同,由第三方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与立法机关共同确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确定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说明评估的时间、地点及工作进度以及评估经费的筹措与适用等问题,挑选和培训评估人员等。其核心是共同确定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的实施阶段,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评估指标和掌握的信息、数据,完成自评报告。然后由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部门自评报告内容是否客观、准确进行评审,并对各项指标对该法规的重要程度提出意见,出具评审意见。主要任务是利用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法案实施的各种信息;运用确定的评估方法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等。

评估的完成阶段,立法工作机构从立法实务角度,提出对立法前评估的自评报告、评审意见的采纳建议,作出评估结论,供立法机关决策时参考。

(九)立法前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尽可能减少评估的不确定性。由于立法前评估是对法规实施效果的预测,因此应说明取值依据和误差范围。二是应事后补充因情况紧急而缺失的评估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可变通性地进行可能的立法前评估,但事后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说明原因。特别是评估报告提交后,政策、执法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三是加强评估实施部门和立法规划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立法前评估的关键是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估数据的真实性。政府有关部门评估涉及其自身的立法项目时,不可避免其以该项立法必要且可行为目标进行评估活动,而评估的主要数据只能靠其提供。因此需要立法机关的适当引导和监督,确保评估不是搞形式、走过场,不是单纯进行评估,而是通过评估对法规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考察,真正起到提高法规实效的作用。

四、立法前评估的实践

2011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立法前评估的探索。对2011年立法调研项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前评估。主要有以下经验:

第一,关于立法前评估的阶段。立法前评估是对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评估还是在法规草案尚未形成的阶段就进行评估?青岛市此次立法前评估没有采取对法规案进行评估,而是对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是否将该项目列入明年立法完成项目的参考。之所以没有像国外的普遍做法对法规草案进行评估是因为我国进入人大审议程序的法律案、法规案最终未获通过的数量极少。在这样的形势下,将不必要立法或者暂时不适合立法的项目排除在立法计划之外或者不列入立法完成项目,就变得更为重要。尽管这样存在一定的缺点,例如在法规案尚未形成的时候进行评估,评估的对象不够明确,立法前评估不是法定程序,对法规案的内容亦无约束力,其后的法规案对立法主要内容有所增减则可能造成评估的浪费或者评估不充分。然而,从更好地实现立法前评估的价值,避免不具备立法条件的法规进入立法程序,造成立法资源浪费的角度,将立法前评估扩展至法规通过前的立法准备阶段,更符合我国国情。

第二,关于立法前评估的主体。青岛市的立法前评估由多方主体参与。立法工作机构提出评估指标,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实施。《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由青岛市城乡建委进行自评,依托青岛理工大学兼有法学与建筑专业以及参与再生粗骨料国家标准制定的优势,由其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部门自评报告进行评审提出意见;《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自评,由青岛市社会科学院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立法机构根据各方意见和结果,提出是否将该立法项目列入下一年完成项目的建议,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策参考。

第三,关于立法前评估实效。通过政府部门的评估和专家评审,对于是否立法、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等问题能够从不同角度,有更全面、细致、客观的考虑。例如在《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评估中,政府部门认为国家《标准化法》修订迟迟未列入日程,存在不同意见,涉及各方利益博弈,因此不能等国家《标准化法》修订,而应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而针对同一事实,专家评审意见则认为,标准化立法工作涉及各行业之间、各部门之间、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等等复杂的利益关系,争议和分歧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因此法律调整机制的确立十分困难,在国家立法尚未对此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地方立法,面临着实际的困难:标准化法应当修订而尚未修订,如果地方立法遵循国家立法的体系,那么就是一个一经产生就滞后的立法,其立法意义很微弱;如果不遵循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体系进行地方先行立法,那么仍将存在如何与未来修订完成的《标准化法》协调统一的问题,而做到准确预测国家立法草案并完全不抵触非常困难,所以就立法时机而言,值得谨慎考虑。通过立法前评估充分了解不同意见,有利于作出科学、可行的立法决策。

总之,立法前评估尚在起步阶段,要建立适合我国立法工作实际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还须进一步研究探索、总结完善,进一步实现节约立法资源、推动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目标任务。

注释:

[1]杨华云:《代表建议人大立法先评估 法律起草应避免利益部门牵头》,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1224/0008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7日。

[2]郑锐:《四川今年起将在全省推广立法前分析评估制度》,腾讯网,http://cd.qq.com/a/20100104/00173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7日。

[3]徐平:《国外立法评估的启示》,载《人民政坛》2010年第11期。

[4]胡颢:《我国地方立法效益评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5][7]汪全胜:《立法后评估概念阐释》,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6]何跃军:《立法的风险评估》,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11期。

[8]张潇:《关于重庆“立法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兰州大学2010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9]杨道现:《行政立法预测机制研究》,重庆大学2009年法学理论硕士学位论文。

[10]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97页。

[11]汪全胜:《试论构建我国的立法准备制度》,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2]穆中杰:《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载《河南工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2期。

[13]汪全胜:《立法论证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3期。

[14]史银升、赵会生:《立法论证刍议》,载《人大建设》2002年第1期。

[15]龚祥瑞:《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16]孙潮:《立法成本分析》,载《法学》1994年第10期。

[17]艾志鸿:《瑞士的立法评估》,载《新疆人大》2007年第12期。

[18]魏明、张雅萍:《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体系》,载《水运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9]Leviton L.C. and Hughes E.F.X.,Research on the Utilization of Evaluations:A Review and Synthesis,Evaluation Review,5(August),1981,PP.525-548

[20]参见盛华东:《首都为什么禁放烟花爆竹——北京“禁放”规定出台经过》,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2515/8553/80258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21日。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社交媒体;服务质量;微信

[作者单位] 邓向阳,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黄蓉,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袁明珍,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

一、服务质量差距模型

服务质量差距模型是Parasuraman、Zeitharrd 和 Berry于1985年提出的服务质量评价领域中一个结构化的综合方法。如图1所示,我们把企业服务设计和传递的不同阶段可能产生的5个服务质量偏差称之为服务质量差距,包括1个顾客差距和4个服务企业差距。为弥合这一极其重要的顾客差距,该模型要求其他4个服务企业差距也要进行弥合。

其中顾客差距是服务质量差距模型中的核心重点,是用户期望与感知差距的直观体现。顾客的期望是服务传递的信念,这些信念是评估服务绩效的标准和参考。当顾客直观评价服务质量时,他们会把实际对服务的感知与之前对服务的期望相比较。顾客感知是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服务的综合评价,是顾客满意与否以及满意或不满程度的主观反应。二者之间的用户主观感知形成了顾客差距。

差距1到差距4是服务企业差距,也是顾客差距的细分。分别为:顾客对服务的期望与服务企业对这些期望的理解之间的差别、服务企业对顾客期望的理解与制定顾客的服务设计和标准之间的差别、制定顾客的服务标准与公司员工实际服务绩效之间的差距、服务企业实际传递的服务与其宣传的服务之间的差别。服务企业差距1到差距4的弥合就共同构成了顾客差距的弥合。

二、社交媒体的服务特殊性

依附移动互联网成长的微信等社交媒体是自媒体时代的产物,刷微博、玩微信已成为时下最流行的生活方式。若将互联网看成“大型服务业”,互联网上所有运作的企业和组织实质上都是在提供服务——无论是提供吃住行服务,还是执行基本的客户服务职能。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毫无疑问是互联网服务业的坚实一分子。然而,其社交属性、收费问题以及服务补救等方面的特殊性又让其与众不同。

1.微信类社交媒体的特殊性

微信营销属于服务营销的一分子,但又有不同。如对于大部分服务来说,提供的服务是无形的。微信社交软件所提供的用户交友聊天的服务是无形的,但同时,微信软件却是存在于有形手机上的可以真实看到的集视觉及听觉为一体的系统服务。同样,由于微信社交软件提供较为机械化的服务,而不是直接的人工服务,使微信用户表现的异质性并不突出。同样,与一般服务提供有差异的是,微信实际仍是先设计出一套较为标准化的软件,之后,用户使用过程的服务才会发生。但其他微信相关功能服务,如“支付”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其又与一般服务一样,用户消费与微信支付功能服务产生同时进行。所以,微信除与以上服务特性有大部分交集外,其社交软件的身份也有着许多不同的属性表达。

2.微信类社交媒体服务收费的特殊性

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不同,它由最初的一种工具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信息媒介,并发展到进一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类公共品”的性质就决定了很多互联网企业必须首先以免费赢得生存空间。所以,微信的收费模式不同于常见的如餐饮、旅游等传统服务与消费同时进行的服务业收费模式,其采取的是完全免费的发展模式。目前,在语音短信和消息类等基础业务方面,微信对用户完全免费,流量费由运营商收取。在公众平台等增值类业务方面,用户和企业都无需向微信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微信来说,其商业化、市场性的标签必须有一个盈利的泄洪点。对于微信,甚至整个互联网行业来说,如何在打通规模与盈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尤为关键。而这也是微信服务营销的特殊点所在。

3.微信类社交媒体的服务补救特殊性

服务补救是服务企业针对服务失误采取的行动。当微信出现服务失误时,由于其自身的社交软件特性,微信用户不能直接地找到微信团队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投诉,而更多只能通过延迟性的信息进行传达。再加上微信对人际关系网络的高依赖性,一旦用户选择不向微信服务人员抱怨,而是向朋友、亲戚及同事传播负面信息的话,会增加微信用户的消极情绪,并且将其传给他人。而微信团队由于没有收到正面的用户反馈与投诉,就不会感知用户的抱怨,也就没有机会进行补救。面对以上可能出现的情形,微信的服务补救也就显得更为特殊。

三、微信的服务质量差距分析

服务质量差距模型是服务结构化评估的综合方法,以其为框架对微信的服务质量进行差距分析并找出其中的原因,是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服务质量改进的有效方法。以微信等社交软件为主体,从供应商角度进行分析了解,微信顾客差距主要是由以下4个供应商差距所引起的。如图2所示。

差距1是微信团队不了解用户期望所产生的。需求是期望出现的根源,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对比微信的用户需求,可以看到微信的用户需求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微信以平台角色连接第三方服务商与用户,为用户提供吃住行服务,满足用户的生理需求;重视微信用户信息财产安全,不断提高账号保护能力及聊天信息与支付程序安全性的用户安全需求;在提供语音短信等社交服务基础上,开发摇一摇、查看附近人等功能以不断满足用户的社交需求;以微信自身社交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用户感受到最小的与实际生活中地位、收入等差距感的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微信团队几乎囊括了用户所有不同层次的需求,总的来说,微信团队对用户需求的综合把握是较为全面的,但因缺少对用户期望更细致的分析与把握,差距1仍然存在。其中人才比例的失衡与微信营销思想的不同步是差距1的主要原因。

差距2是微信团队设计标准欠佳。微信服务的设计是在对微信用户期望感知的基础上进行的。前文提到,微信团队对用户需求的综合把握较为全面,但在对各需求主次轻重的排序上没有合理的安排设计。特别是对用户较为重视的安全性需求方面投入不够,从而导致用户在安全性方面的期望与微信团队的设计标准之间产生较大差距。同时,在微信反馈服务方面,因用户对反馈服务的及时程度敏感性更高,从而更易不满和失望,这种情况应受到重视。总的来说,微信团队在对相关微信用户需求(如安全性和自我尊重需求)的标准设计方面欠佳,是差距2 存在的根本原因。

差距3是微信实际运营过程中的差距。该差距的出现主要与微信团队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电信运营商、产品竞争者、受众以及其他潜在因素等诸多方面的制衡有关。特别是电信运营商的收费问题、腾讯内部要求快速转化模式以实现赢利的呼声,以及受众需求指向的不同均会对微信服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收费问题引起用户对“微信不收费”承诺改变的不满而产生差距;转换赢利模式会增加第三方企业的端口接入而增大对微信用户安全性的危害,从而加大差距;受众需求指向不同会分散微信团队对各需求服务的投入而出现用户感知不强的结果等。微信团队所设计的标准化运营方案不可能完全按其自身轨迹发展,它会受到现实中不同利益团体的制衡而偏离初始轨道,而这也是差距3产生的原因,偏离轻重与否直接关系差距3的大小值。

差距4是微信服务运营过程中沟通的差距。虽然,微信有其社交软件的特殊性,但其仍具有服务特质。而一旦需要人员直接且主动反馈的环节,环节准备的不足会导致用户感知弱化甚至流失的后果。这是差距4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微信面对转型为平台提供商的新角色,如何担任好一个沟通商家与用户的连接角色还经验不足。这是差距4大小的又一影响因素。

四、微信服务质量差距弥合的措施

1.倾听微信用户需求

营销调研是了解用户服务期望和感知的重要载体。通过调研倾听微信用户需求,并对用户相关核心需求进行划分整理,综合把握,是缩小差距1和差距2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微信的市场调研应该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操作,上文中提到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以认为是微信用户需求的定性基础,包括微信用户的生理需求到自我实现等一系列的层次需求。这些定性的微信用户需求是微信团队感知用户需求与期望的大方向,微信团队可以通过微信用户关注小组,与个别微信用户进行非正式洽谈;进行关键事件研究;对微信服务过程记录以及展现微信客服人员调查用户的相关问题等方式进行把握。事实上,微信团队对用户需求及期望的感知也大多集中在这一层面,而愈加具体细致的用户需求则需要对实际用户微信的使用需求进行标准化的、数据性的市场调查来协助分析。

2.建立微信顾客关系

微信极大用户群的建立借助的是用户关系的自传播,一旦微信用户与微信团队建立关系,当微信用户持续获得较为满意的服务时,用户就极有可能稳定在这种关系中,且会因社交网络的紧密性带来用户的潜在性增长。所以,对于微信新用户而言,保持和改善与现有用户的关系,提高现有用户的黏性及忠诚度,建立用户关系,稳定现有用户需求是弥合差距的有效方法。

对于微信的用户关系研究可以用以下方法:以看待或计算顾客在其生命过程中给公司带来收入和利润贡献的顾客生命价值作为研究内容;运用80/20客户金字塔对用户获得能力进行分析;了解哪个细分市场以低耗成本给企业带来正面效应与回报。微信团队对其顾客关系进行管理,对不同顾客进行划分,既有利于微信团队的服务效率,对微信赢利分成也有直接促进作用。同时,面对市场运营过程中不同权力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差距3,对用户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与订制服务,以缩小因其他因素而忽视的用户体验或反馈而引起的用户差距。

3.微信服务过程中的员工角色定位

微信软件特性决定了其员工参与服务的间接性。但不管是微信技术人员还是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与微信用户直接联系的运营人员,在用户眼里,他们就是团队,是提供服务的企业代表。他们的角色演绎将直接影响用户实际感知与评价。微信团队内部员工的角色定位与分工的明晰直接影响微信服务的效率。所以,对微信团队来说,要开发一组战略,确保服务员工愿意并且能够传递优质的企业服务,同时,激励员工的行为以顾客服务为导向。特别是与差距4有很大关联性的微信反馈服务,若微信内部员工与管理者做好各角色的分工并承担起责任与使命,差距3、4的弥合将有很大可能。

微信类社交媒体的服务质量差距是存在的,面对用户服务期望与感知的出入,如何从社交媒体自身出发,分析服务质量差距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弥合差距解决之道是今后社交媒体服务营销仍需努力的方向。

[1]Valarie A,Zeithaml, Mary Jo Bitner. 服务营销(第三版) [M]. 张金成,白长虹,译,北京:工业出版社,2004.

[2]陈雅静. 微信,还能红多久?——以经济学SWOT理论分析微信[J] .新闻知识,2012(6).

[3]高寺东. 微信的传播价值探析——基于社交、营销的视角[J]. 青年记者,2013(5).

[4]李艳. 据服务质量差距模型谈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J] .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7(2).

[5]刘晓莉,金明华. 基于服务质量差距模型的服务质量提升探讨[J] . 学术交流,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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