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学村民自治范文

2023-09-23

农村社会学村民自治范文第1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杜绝农村“一户多宅”现象,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

1、在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房。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①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②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⑤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⑥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⑦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⑧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⑨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二、申请人向规划所、国土所提交申请建房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向乡(镇)规划所提交的材料

①江西省上犹县乡和村庄建房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申请人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村小组证明材料、村委会意见;

④四邻意见,必须经本人签字加按手模,同时对相邻建筑有影响或四邻关系复杂的要有四邻协议,协议须体现建房层数、外墙间距等情况;

⑤用地总平面图(以现场察看图为底图)须将四邻原貌、地物标注清楚;

⑥施工图(平立面),必须选用《新户型集》户型;

⑦拆旧建新协议。

2、申请人向乡(镇)国土部门提交的材料

①建房用地申请书;

②建房用地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本及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复印件);

③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书;

④经村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⑤建新拆旧的协议或承诺书;

⑥原住宅位置、面积等情况。

三、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农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规划所和国土所实地踏勘→公示→县城建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国土所提交用地申请等材料→乡(镇)国土所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认真把好公示关

规划所和国土所踏勘后,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自然村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

(二)家庭人口情况;

(三)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

(四)原住宅(宅基地)位置、面积等;

(五)公示的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五、广泛宣传、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执行“一户一宅”

制度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重要性,在全县上下营造执行“一户一宅”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执行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一户一宅”制度的执行落实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强化对乡、村两级的领导,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尤其是规划、国土、村委会要深入到建房户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审查各项用地资料,认真把好公示关,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审核上报。同时要承担拆旧建新协议的监管和督促履行责任,并签署意见。农村村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自行拆除复耕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其拆旧复耕纳入“增减挂”项目实施的,可按标准给予复恳补助,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拆除或复耕的,其经营权由村委会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县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指导,配合乡(镇)解决一些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建法用地的查处力度,推进“一户一宅”制度的落实,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3年6月27日

建新拆旧协议书

甲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赣州市农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及“一户一宅”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申请新宅基地基本情况。甲方申请的新宅基地位于,面积平方米,地类为,申请理由为。

第二条拟收回的旧宅基地基本情况。该旧宅基地位于,用地面积平方米,建于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四至为:东至,西至,北至,南至。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甲方申请的新住宅建设用地获得审批,生效起始时间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

书为准。

第四条旧住宅用地处置期限。甲方应于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将原有的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或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

第五条旧宅基用地处置方式

1、甲方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后又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甲方使用。

2、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的,其旧住宅用地由乙方依法无偿收回处置。甲方拒不交还旧宅基地的,乙方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及规划所、国土资源所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农村社会学村民自治范文第2篇

一、建房户持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建房的申请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镇乡接待站申请选址,镇乡接待站会同村、社、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点。

二、建房户将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或正规设计图和与有证个体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镇乡接待站审查,填报三台县农房建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中心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三、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村镇中心所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应对农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房户及个体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二00四年元月

收费项目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建制镇乡:25.00元/平方米;

场 镇:12.00元/平方米

二、城镇房产证

单位:15.00元/证;

个人:10.00元/证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纯住房80.00元/套;

2、工厂、医院、学校等

160.00元/宗;

3、商业用房240.00元/宗;

4、党、政、军、机关、社会 公益福利

单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转让方

承担)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转让双方

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担)

3、非住宅转让手续费

按成交价、评估价的1.8%收取(转让双方各

承担50%)。

农民建房申请须知

申请对象:拥有农业户口的村民,符合无宅基地的或需对破损房屋进行修缮的条件,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进行房屋的建造和修缮。

申请手续:

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或修房的申请。

2、村委会经调查核实,讨论决定同意建房或修缮房屋,并填写相关表格递交镇土地所审批。

3、镇土地所审批。镇土地所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所需证件:所属房屋内居住的所有村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住房办理告知单

一、农村住房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一)无房户安置或新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无房户证明(本镇以村民委员会证明,外镇以房屋土地所证明)

4、《住房申请表》有村民委员会填写

5、分户中人口确定协议书

(二)修缮、家层、扩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填写

4、人口变动协议书

农民建房补助说明

农村建房补帖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困难户,象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等,一般由民政部门对每户补贴4000元至8000元不等;二是新农村建设,因有些地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按规划要求做房的给予一至三万元不等的补贴,此项补偿一般直接由政府负责;三是迁村腾地,目前有些地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做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

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

例:

建房申请书X X土地规划局:.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农村社会学村民自治范文第3篇

摘要:“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范式对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建设影响重大。南共将该范式不加批判地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加速了南共合法性基础的减弱以及南共与南联盟的分化,并最终断送了自治社会主义。历史说明,严格界分“社会与国家”的视角有助于分析某些政治学、社会学问题,却绝不能成为国家整体设计的指导性的思维框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社会与国家两者间的平衡,理性地、批判地对待塑造公民社会的问题将是一个迫切而艰巨的理论和实践命题。

关键词:社会;国家;南共;自治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社会”“国家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研究的两个重要范畴,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社会”已经从古老意义上与国家同质的“政治社会”发展为与国家对立、并部分独立于国家的一个比较性概念。如今“社会与国家”范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研究取向,一种沿袭洛克“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强调国家对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的恶”,由此推导出社会对抗国家的观点:另一种则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国家高于社会”的理念,强调国家对社会型塑的支配力量。随着19、20世纪日益盛行的对各种“国家主义”的反抗,第一种取向的范式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并在南共领导的自治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影响。

一、自治社会主义的产生:

社会民主改革的需要

南共诞生于1919年,是俄国十月革命的精神产物,成立之初即明确提出以列宁主义为党的根本纲领。在漫长的革命过程中,一直受共产国际领导,苏联和斯大林本人在南共党内享有极高的威望。1945年在南共带领下南斯拉夫各族人民获得解放,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由于历史原因,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在南斯拉夫国家建设的初期具有决定性影响。1946、1948年南斯拉夫相继颁布两个国有化法案,1947年通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法令,1948年通过土改法进行土地改革和农业集体化运动,基本上按照“斯大林模式’,_一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计划经济——开始了社会主义道路。但不断积累的苏南矛盾在1948年集中爆发,特别是同年6月情报局事件中,各国共产党对南共进行了“走一般资产阶级共和国道路”的猛烈攻击,并将南斯拉夫开除出情报局,戏剧性地打断了这一历史进程。这样,南共在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双重压迫下,被迫抛开苏联模式,重新思考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问题。

当时南共面临着最重要的问题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和真正的社会主义在不在苏联那里?在斗争初期,为了克服情报局的攻击、表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不少人倾向和要求在南斯拉夫社会发展中严格采取苏联式的道路。但随着斗争的加剧,斯大林对南斯拉夫攻击的霸权主义和非道德的性质明显地暴露出来,南共的干部们开始重新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经典著作,认为共产主义所受的威胁不是首先来自资产阶级,而是来自自身的官僚化,以斯大林为首的社会主义官僚们背叛了马克思主义,苏联国内扭曲的社会关系同时体现在其对外的霸权主义干涉中。

作为南斯拉夫改革之父,爱德华·卡德尔在1949年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上所做的报告集中体现了南共的新政治观。该报告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巴黎公社时给我们明确指出了官僚主义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以后最大的危险”,苏联正是由于国家机器的官僚化扭曲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而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为此,卡德尔提出建设自治社会主义,即逐步扩大人民自治、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改革。他认为“历史也给我们指出了一切放弃进步路线的社会制度都会变成反动的制度。这种制度把人民群众同国家机构隔绝开来,并逐步消灭一切形式的人民自治”,“因此,社会主义的发展不可能走任何其他的道路,而是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民主的道路,即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的自治”。由于官僚化是主要的阶级敌人,国家机器作为代表官僚化堡垒的组织,其权力必须得到限制甚至消亡,具体表现在反对国家集权主义和官僚主义——专家治国论的倾向,即从“我国社会自身找到力量,来通过争取确立劳动者在联合劳动中实行自治的斗争来反对上述倾向……”。

自此,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与国家”范式的第一种取向开始在南共的社会主义建设蓝图中显现。正如卡德尔在他的回忆录提及的那样,“自治在当时与其说是社会经济关系,不如说是民主的形式”。通过自治方式增强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对抗日益集权化、官僚化的国家机器,成为了贯穿自治社会主义建设始终的核心议题。

二、民主改革模式的转变:

参与模式与自由模式

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取向的逻辑指导下,南斯拉夫开始建设自治社会主义,此过程中实际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改革模式。一种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建立的参与民主模式,在50年代的改革中占有主导性地位,但进入60年代后南共党内改革派更多地是采取了吸收了西方自由理论的自由民主的改革模式。

(一)从参与制改革到自由制改革

基于自治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南共立足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中的基础概念——参与——提出了彻底分權的民主改革模式。政治上,南斯拉夫共产党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六大”明确规定党只发挥“引导”作用,避免工人阶级政党演变为社会强制机关;联邦政治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下放到“区”:各选区由选举人进行经常性的投票来选举自己的代表。经济上,响应铁托“工厂属于工人”的原则,实行工人自治,工人普遍、民主地直接参与经济管理;联邦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以指导性计划代替苏联式的强制性计划,大力精简主管经济的各个部门,将权力下放到各共和国。这一模式在原则上带有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它反对使集团利益制度化,强调人民群众对各种事务的普遍参与、平等协商,追求社会的“普遍意志”、普遍价值和利益。

20世纪6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对改革经济制度的现实需求,极大地推动了南共领导的政治民主改革模式从参与制向自由制的重大转变。它要求消除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这就必须抛弃经济平等的思想,承认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利益间可能存在着重大冲突。卡德尔曾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是按照自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其基础是自治主体利益多元主义,而不是多党制或多党争夺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尽管两种民主改革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叠的地方,比如反对官僚化的国家机器、尊重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等等。但参与制偏重的是政治责任和平等,自由制则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表现在政治领域,南共进一步在人事上与政府分离,全党改组开始“联邦化”的过程:要求政府保护不同政见者的权利和扩大各种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国家的重要决策不再由联邦上层决定而是通过各国代表团直接接触对话的形式决定。而在经济领域,要求自

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很自然地倾向扩大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权力,而非巩固工人的民主管理;各共和国之间的纠纷开始加深、扩大,团结统一的口号被平等协商取代。

(二)两种模式存在的问题

50年代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全面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政治上,倡导不结盟运动、赢得了国际尊重,并有力地反击了苏联的霸权主义:经济上,根据1959年南共联盟中央二中全会公布的资料,近七年内南斯拉夫国民收入增加了一倍,1957~1959年期间的年增长率高达13.3%,工人阶级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法定的领导人地位;社会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民族关系融洽。但在这大好形势下,参与模式的民主改革背后仍存在着两大隐患。首先是分权的参与模式与政党体制之间的矛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党建理论,共產党是有着特定政策目标的群众性政党,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党员在地方参与制机构中必须为党的政策辩护和引导投票,则有可能损害这些机构的自治权力,但如果允许党员与党的政策相违背又违反了党的纪律。其次,伴随着1959年开始的调整收入制度,企业进一步获得了权力,得以自由支配除上缴金之外的纯收入,同时却出现了个人收入增长急剧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现象。1961年经济部门的个人收入增长23%,而生产率,比如工业中的生产率仅增3.4%。除了部分先进企业的正常要求外,许多落后企业以社会平等、工人阶级物质地位应该一致等为理由也大幅度增加个人收入,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积累基金,在南斯拉夫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引起了社会和南共的强烈不安。

对上述两个问题,南斯拉夫理论界仍然试图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框架内进行解答。他们倾向于在政策指导和具体决策间划出一条界线,党只负责指导,具体决策由政府和自治机构完成,因此只要加快党和国家的分离,党不再与国家官僚主义势力相结合,而是代表社会的进步力量,维护党的政策与自治在普遍价值和利益上就能够获得统一。而南共党内的改革派在解释1961年的“畸形”现象时宣称正是由于经济中官僚主义的陈旧关系才导致了1961年出现的经济困难。在这一基础上,南共内部改革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开始了激烈的斗争,坚如磐石的南共联盟中首次出现了思想上的分歧和危机。改革的支持者认为自治的实现过于缓慢,应该更大胆地解放商品经济规律的作用,消除官僚主义和国家集权主义。反对者则认为自治开始走向无政府主义的混乱局面,资本主义“复辟”的苗头已经显现。与此同时,中央领导中开始出现集团利益、地区利益、民族利益的冲突。尽管在1961、1962两年中,南共领导下的自治社会主义建设一度停滞,部分领域有重回旧体制的倾向,但1963年宪法表明党内主张改革的力量仍然占优。特别是1 966年保守派的代表兰科维奇集团失势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开始进入加速自由化改革的阶段。

遗憾的是,理论永远不能取代实践。自由制改革不仅没能解决参与制下暴露出来的问题,反而使这些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扩大化。在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不断地出现各种危机,为南斯拉夫的最终解体埋下了伏笔。

首先,并没有解决对南共“引导作用”采取模糊解释的负面影响。在党员是否应该贯彻党的政策的问题上,由于保护党员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变得更为复杂,进一步损害了党内团结。而且,对党的“引导”作用摇摆不定、避而不谈的态度无法阻止自治机构由于内部成员利益的冲突而陷入低效率的协商,最终导致自治机构由于无法有效发挥国家机器下放的各种职能而失去人民的信任。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种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即“管理阶层”。在追求效率和利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人委员会丧失了实际上的决策权,而仅仅作为参与者之一。而工人阶级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其参与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工人委员会所起的作用仅仅是通过已经由管理部门做好的决议草案。披着自治决定的外衣,管理者、专家取代政治官僚主义者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当然也是与自治的宗旨相违背的阶层力量。最后,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经济改革导致了高度的失业和贫富不均,在发现无法依靠工人委员会和南共联盟争取经济权益后,1 968年工人开始采取罢工行动,贝尔格莱德等城市也出现多次学生示威的浪潮,党内“老战士协会”为首的保守派发动对党内自由派领导人的挑战,而知识界的激进分子则开始出现质疑社会主义的声音,民族主义的矛盾则从经济领域蔓延到文化和政治领域……

1980年铁托逝世后,南共失去了可以有效调解各方利益的领导人,联邦对各共和国之间的纠纷束手无策,改革按照自身的内在逻辑的发展开始脱离南共的控制范围,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建设陷入停滞和混乱的局面。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苏联解体后,南斯拉夫由于复杂的内部矛盾于1991年开始自行解体。

三、“社会与国家”范式的有限性:

客观加速了南斯拉夫的解体

尽管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南共领导人不希望任何一种改革模式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走得太远,尤其是在后期对自由制改革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采取联合劳动、重申党内民主集中的重要性等等。但在“社会与国家”思维框架的限制下,南共没能及时消除改革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负面影响。

实际上,当自治组织尚不具备代替国家某些职能的条件时,要解决民主改革带来的种种问题,最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加强南共内部团结,充分发挥南共在自治机构中的引导作用,从而有效地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二是放缓下放国家权力的步伐,在关键领域保证联邦的控制力,防止各共和国成为民族主义的代言人,损害集体利益。但由于坚持认为反官僚主义是自治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南共主要领导人坚持“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取向,不仅没能及时地解决改革带来的问题,反而在客观上容忍乃至加剧了这些负面影响。

(一)南共引导作用的削弱

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建设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它并不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是基于南共的政治理想蓝图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南共始终是支持和推动自治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尽管为了防止党与国家机器相融合走向政治官僚主义,南共在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并通过了党只发挥“引导”作用的理论。但实践证明了只有当党内改革派取得优势时,自治社会主义的建设才能向前发展,党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优势。这样,南共就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它注定要在自治社会主义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另一方面,自治理论的逻辑又要求它日益与这种领导责任在法律上的主要承担者——国家相分离。

“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范式显然无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模糊地解释党的“引导”,而在实践中将其束之高阁、持放任主义态度。这就导致了大众无法从积极的意义上去理解南共的引导作用,南共的影响

力持续下降。杰斯帕.尤帕诺夫做的各种研究表明,工人们认为厂长最有权,专家顾问委员会和车间主任名列第二、第三,而工人委员会和共盟则被分别排在第四和第五位。当经济领域出现了管理阶层损害工人自治的情况,出现了资本主义“复辟”苗头的时候,南共已经无法有效地阻止情况的恶化,工人被迫自己采取罢工行为,加深了社会危机。

更有甚者,这种范式甚至客观上促使了南共在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引导作用的消除。对南共持反对态度的《实践》杂志存在了11年因为印刷工人协会拒绝承印而停刊,在克罗地亚议会辩论时,有人发言质问:“是谁供养了这个破烂货?”巴卡利奇在发言中非常不满地回答道:“是我们一直在资助《实践》,我们现在还在给钱。”这说明了南共内部改革派对不同政见者的宽容程度。类似事件尽管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南共在思想领域的引导作用,却还不至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但是,对克罗地亚民族主义的纵容为南斯拉夫最终的解体埋下了祸根。克罗地亚民族主义的核心组织“克羅地亚母亲社”的分裂活动居然得到了党内人士的辩护,他们运用党的“引导作用”理论,辩称民族主义之所以更加畅言无忌,是由于对不同政见的进一步宽容,但正确的反应不是将这些观点强压下去,而是予以反驳,并向更真正的自治迈进。而克罗地亚党由于采纳了合理的民族主义要求,他们争取了群众的支持,同时又孤立了极端的民族主义分子,从而达到了共盟提出的推动大众参与政治并按所期望的方向来引导这一群众运动的目的。但这实际代表着克罗地亚以自治和清除塞尔维亚政治统一分子的名义开始民族分裂活动的开端。

事实上,尽管要中断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以及经济管理机关融为一体的过程,并不意味着要“摆脱”南共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管理职能的影响,党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使自己成为能对社会发展施加有效影响的政治因素,保证工人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利益,而不是只注意到党内官僚主义潜在的危险;党也不应该排除在必要时候与国家机构采取政治合作甚至暴力手段来维护社会主义道路和国家统一的可能性。

(二)南共内部团结走向瓦解

南共引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南共自身团结统一的基础上,但这个基础在改革过程中被破坏殆尽。因为伴随着对官僚主义的批判,人们认为南共已经出现强烈的集权主义倾向,成为需要被改造的对象,以便使其与国家分离、重新向社会力量靠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南共放弃了所谓的集权,在1967和1968年开始了“联邦化”的改革。改革使代表大会的召开顺序发生了巨大改变,本应首先召开联邦级党代会确定政策,然后召开各共和国级党代会,以接受和执行联邦级党代会的决议,改革后,顺序则截然相反。1968年底首先召开了各共和国级南共联盟代表大会,不仅确立了自己的政治纲领而且还选举了自己参加中央机关的代表,而联邦级党代会要做的仅仅是在形式上对这些代表予以确认。

这种方式下,南共大幅度地削弱了自己对其党员的控制力,在紧接着的地区选举中,多名候选人为了追求政府职位拒绝服从党的纪律,出现了大量的选举丑闻。1969年南共“九大”章程中删去下级部门应该服从上级机关的规定,进一步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纪律原则。发展到1970年,克罗地亚共盟中央委员会召开著名的第十次会议,做出了如下结论:中央集权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对南斯拉夫的社会发展是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倾向和危险。这一决议事先没有得到其他共和国共盟和联邦的同意,在南共及社会上引起极大的思想混乱。这一事件标志着在马克思传统理论的意义上,南共作为一个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实际上已经“消亡”了。南共内部的分裂不仅影响了南共引导自治机构进行民主化的效果,而且还影响了南共自身党组织的建设。在南斯拉夫解体前夕,出现了大量社会先进分子拒绝加入党组织的现象。

(三)联邦分权化

在南共逐渐丧失控制力、社会自治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借助联邦在某些关键领域的巨大权力,至少可以保证国家形式上的统一。但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取向下,这种途径显然更不可能实现。联邦的分权化一直是自治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尽管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南斯拉夫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显现出强烈的连贯性。自由制改革后凸显的共和国与民族间的矛盾本应该提醒人们放慢改革的步伐,但恰恰相反,南共的“联邦化”为各共和国在分权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提供了有利条件。

改革过程中,各共和国日益被当作国家对待,联邦在政治结构中的权威地位已经崩溃,由此产生了大量冲突。日益民主化的政治生活使公开讨论调整联邦内部关系成为可能,在所有的共和国报刊杂志中,都开始出现预谋破坏现有制度、实行多党制或退回到国家中央集权制的言论。但是在50年代以来二十年的大范围、大幅度联邦分权过程中已经不具备回到中央集权制的可能性。为了解决各共和国之间的冲突,1970年开始制定联邦宪法改革草案,1974年形成新的联邦宪法,其中第三百五十条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联邦执行委员会同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执行委员会合作,向共和国和省院提出应在共和国和省的主管机关统一的基础上通过的法律和其他一般文件的提案”。这意味着联邦一级通过决议时都必须采取观点协商一致的程序,联邦决议成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联合协商后的决议,统一的联邦实际上变成了更为松散的邦联式组织。

联邦先是在经济领域放弃了主动,随后在政治领域中丧失了权威地位。铁托死后,联邦已经无力阻止自己沦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利益斗争的舞台,这不仅不利于解决改革带来的现实问题,甚至助长了各共和国和省内的民族主义斗争,一种可能摧毁南斯拉夫的民族对抗局面已经出现了。

四、反思:公民社会在中国

通过对南共和南联盟历史的考察,我们能大致描绘出南共是如何迫于国际环境和经济改革等压力,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范式的实践上越走越远。也许南共是社会主义历史上的一个特例,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充分展示了“社会与国家”思维框架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尽管南斯拉夫当时的国情与我国有着巨大差异,但在反官僚主义以及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的伴生问题上,我们必须重视对南斯拉夫的历史研究。它的历史至少说明了一点,严格界分“社会与国家”的视角能够被有效地运用于分析某些政治学、社会学问题,却绝不能成为国家整体设计的指导性的思维框架。尤其是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强势复兴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对“社会与国家”范式本身进行一定的反思,主要涉及三个基本问题:第一,社会是否具备充分的自治或管理能力,以便在国家退出的领域中能够承担起自我发展的重任;其次,社会是一个同质性高、追求普遍利益的社会还是一个充满内部矛盾的社会;再次,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处理共产党与社会、国家三者间的关系。

我们必须认识到农村人口仍在我国占绝大多数,社会在绝大多数领域尚不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城乡矛盾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仍然很多,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需要国家发挥政治职能维护社会生产的稳定。积极提倡培育公民社会、公民意识固然有助于加强社会对国家政权和官僚主义的监督,也可能被某些力量所利用造成后果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执政党,中共既需要意识到可能潜在的危险,以南斯拉夫共产党为鉴,绝不能主动放弃对社会力量的正确引导作用,在社会力量不足的领域要敢于、善于发挥领导作用;同时也应积极培育、扶持社会力量,加强公民教育,鼓励公民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事务、政治事务,尤其要避免以“维稳”的理由限制社会力量的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谨慎地对待“社会与国家”范式、对待市民社会理论,如何处理好社会与国家两者间的平衡将是一个迫切而艰巨的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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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农村社会学村民自治范文第4篇

摘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即先行建立政治上层建筑,然后运用政权的力量改造社会生产关系,在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作用下发展生产力。这一特殊性构成了解读社会主义国家许多重大问题的独特论域。社会主义模式建立的特殊性具有客观历史必然性,但同时对国家制度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衍生了“制度一社会”的矛盾,将国家的制度演化置于一个特定的“路径依赖”之中。有效化解和积极克服由社会主义模式建立的特殊性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制度-社会”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创新

收稿日期:2012-12-01

基金项目: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2012CXB004);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lA010)

作者简介:阎树群,男,陕西礼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和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重大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载入党章,从而引起学术界多视角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我们认为,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创新,必须将这一制度模式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去考察。作为具体情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实质就是要回答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也是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视角。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对落后,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道路、理论和制度建设中都带有基于这一环境的独特表现,从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的独特论域。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非常态性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第一个真正面临和思考“落后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并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正常发展顺序和非正常发展顺序的思想。在《论我国革命》一文中,列宁总结了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驳斥了孟什维克和第二国际代表人物借口俄国不具备实行社会主义的客观条件而否定俄国革命的观点,运用唯物辩证法论证了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列宁指出:“你们说,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就需要文明。好极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在我国为这种文明创造前提,如驱逐地主,驱逐俄国资本家,然后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呢?你们在哪些书本上读到过,通常的历史顺序是不容许或不可能有这类改变的呢?”列宁这一思想的核心是强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可以采取一种非常态的顺序,即首先建立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然后在上层建筑和制度规范下发展生产力,在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与先进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趋同协调时,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也就实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将首先在发达国家实现,这是一种正常顺序发展的过程。按照常态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将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历史过程,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显示出它所要求的社会关系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确立新的社会制度后,就会逐渐由对人的统治转化为对物的管理以及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最终走向自然消亡之路。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显然与这一常态顺序存在很大不同,呈现出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即非常态性。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率先实践,也是这些国家发展中不得不作出的合理选择。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以外的一个阶段,而是对资本主义的替代——未曾分享工业革命的国家效仿技术成就的一种手段,在一整套不同的竞争规则下赢得迅速积累的一种手段。效仿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除去极例外的情况——在今天对它们来说是不可能的;它们要弥补落后,就迫切需要国家形式的积累和按照宏观经济标准进行计划性资源配置。”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化就是一场摆脱对西方从属地位的“反边缘化”运动。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非常态的发展模式,注定了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走上的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如何正确把握和积极克服由非常态发展带来的国家制度建设中许多深层次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长期面临的艰难课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呈现出典型的非常态特征,先行建立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治上层建筑和权力体系,然后运用强大的政权力量,经过社会生产关系领域的三大改造,建立起以公有制为标志的新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后在新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作用下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说,我国改革开放前发展模式的僵化和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巨大成就的取得,都与对非常态发展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的认识和把握直接相关。

二、非常态发展带来的“制度-社会”矛盾

非常态发展的现实社会主义道路,尽管总体而言具有历史的客观必然性,是旧的社会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与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但这种特殊性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中的“制度一社会”矛盾却是不容忽视的。

(一)制度建构中国家政权力量单项独大与多元性社会力量不足的矛盾

社会制度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重属性。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其本质内容归根结底体现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就社会制度是人们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认识的产物而言,客观的社会关系,只能在抽象意义上以主观状态存在。社会制度的客观性决定了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制度的主观性决定了制度是可选择、可创设的。用戴维斯和诺斯的观点来说,制度的创设是在两个层级水平上进行的,“第一行动集团”多由个人及合作团体等社会力量充当,国家权力责无旁贷地成为“第二行动集团”。一般而言,制度的选择和创新首先应具备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根基,在社会演化进程中自然生发了新制度的萌芽,其因素不断发展壮大并终将为国家政权所接纳。在社会发展的某些特定时期,国家权力也可主动担负起制度创新的职责。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社会主义者难以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发趋势中获得关于构建新制度的应有信息,因而不得不使用非常态的发展思路,运用强大的国家政权系统规范社会关系和发展生产力。相对而言,西方社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相对从容的过程,其社会制度大多是在社会生活变迁中自然发生、逐渐演化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来自对通行于市民社会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而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其途径只能是通过一些适当“超前”的制度来“强制”推行社会新秩序,国家政权力量成为制度创设变迁的主导力量。

客观地讲,国家推进型的制度变革是基于相对落后国家的立场而得出的结论。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在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运用国家力量推进制度变革都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或缺的。但是,应当警惕并尽量防止和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局限与弊端:一是国家权力系统自身某些不合理的价值偏好,会导致国家权力体制集权化,从而对制度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影响成为前苏联模式和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体制的严重弊端之一;二是国家权力系统的长期独大,必然会导致制度建构的基础因素——社会自身的发育迟滞,制度演化的动力单一,一旦政权系统内部的制度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时,有可能导致制度变革进程中断或停滞;三是完全政权主导的制度建设,如果存在程序、原则、方法的不当时,难免会产生制度绩效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相脱节的矛盾和问题。由此可见,非常态发展模式下的社会制度建设良性发展的要义之一在于制约各项国家权力,同时致力于社会根基的培育是保障其社会制度切实有效运转的基础。

(二)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矛盾

制度经济学从“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两个视角来考察制度,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如果超越经济领域来看,制度安排是“嵌在”制度环境之中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互动关系、耦合程度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制度的功能与演化。在非常态发展的社会模式中,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中较高层次的制度规范所依据的生产力基础、文化因素明显不足,制度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十分落后。由此必然产生先行建立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与其实现载体、实现形式、具体制度、机制环境之间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制度系统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了制度的功能和优越性的发挥。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就看得十分清楚。他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一文中说:“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制度安排相对于制度环境的超前性,对于这些国家的制度演化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如下影响:

一是旧的社会形态的落后文化体制因素嫁接在理想社会制度框架上。新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在建立之初缺乏足够的物质基础,即它的建立所应有的新的客观物质材料。这样,它就不得不在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遗留物中寻找它所依赖建筑的材料。有学者将这种新的上层建筑与旧的建筑材料的结合,称为“理想-落后型”的体制。

二是存在制度建设意识形态化现象。制度演化的基本动力有两个,即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和特定主体的强力推动。在后发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遵从生产力发展规律的主动推动,是这些国家充分运用制度创新的力量,实现后发优势的基本途径。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宣传、鼓动和激发作用是国家政府发挥主体作用常用的手段,但是这一手段的运用应该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保持合理的张力,可以适度超前,但不能脱离根本。在非常态发展的条件下,能够推动新的先进制度安排产生和发展的那种新的制度环境尚未完全具备,新型社会的制度安排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意识形态的塑造、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群众运动等方式来实现。在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都存在制度建设的意识形态化、非制度化现象。

三是法制不够健全。由于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非常态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安排的主要载体形式不是法律,而是人治色彩浓厚的规则、指示、命令等形式。进入现代社会,法律规则成为了制度的主要载体形式。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使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很难长效化、规范化、法律化,难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制度和法律建设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是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三)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在不得已采取非常态发展模式、经历战时共产主义的教训后,列宁及时而正确地认识到,解决矛盾的根本办法应该是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创造现实条件。但在后来苏联和中国等国的长期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当时实践经验的不足和认识的局限,一是对社会主义理想与其实现条件的关系作了错误的理解,不是以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理想的实现,而是把实现理想放在了改造条件的前面,导致制度建设脱离实际,犯了超越阶段、急于求成的错误;二是对落后的经济社会条件在理想制度实现中的制约作用估计不足,对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精神准备。这种认识对制度建设产生的消极影响是长期不能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一般原则作过初步的设想,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社会生产的计划化,按劳分配等都是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集中概括,但对于这些原则真正付诸实践的具体化的制度系统到底是怎样的,他们从来都反对纯粹主观的设想。恩格斯在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曾说:“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容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具体制度被神圣化、固态化了。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究竟有哪些,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关系怎样,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载体是什么等,这些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长期不能以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看待和研究,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纯洁性必然会导致教条化,一些试图改革这一模式弊端的社会实践被当作离经叛道而遭到批判。

非科学化的态度给国家的制度建设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将制度的根本原则与制度的实现形式相互混淆,将制度目的与制度手段完全合一。例如,对公有制的原则和其实践具体形式在认识上完全合一,导致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存在政治体制合理分权和监督制约的具体制度不健全问题,导致权力配置的失衡;在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对于如何处理党政之间、党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实现人民民主的具体制度和可操作性措施不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的一些具体体制设计上存在缺陷,如干部监督制度的缺位和考核任用制度不健全,导致领导权高度集中和任人唯亲、干部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上,对社会结构、阶级与阶层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和相应的制度规范,提前设计的许多社会关系制度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导致社会机体缺乏活力。

一个社会系统的演化实质是制度系统的演化,非常态发展模式中存在的“制度一社会”矛盾将社会制度系统变迁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路径依赖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化解上层制度体系与社会客观存在变化的矛盾,不能重构制度与社会基础的关系,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则很容易陷入制度系统的闭锁状态之中。一旦制度演化完全闭锁,则很可能以一种制度上层系统的彻底解体而告终。

三、在化解矛盾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克服社会主义模式非常态发展所衍生的各种“制度一社会”矛盾,孕育了苏联、东欧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持续不断的改革。如何在保持无产阶级政权秩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社会关系多元化,进行社会主义制度格局的全面创新,成为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苏东国家在这场全面社会主义制度改革中最终走上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道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建设发展为克服非常态发展模式下的“制度一社会”矛盾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吸收借鉴苏东国家改革发展的惨痛教训,在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实践中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克服非常态发展衍生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推进制度建设方面,邓小平作出了卓越贡献。一是大力倡导解放思想,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作为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二是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对社会主义制度模式进行具体分析,给这一制度形态以准确的历史定位,在克服对社会主义的僵化甚至是错误的理解中,对社会主义制度加以科学化把握。三是对我国原有体制框架的内在矛盾和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明确指出在党和国家的具体领导体制、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许多严重的弊端和问题。四是将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基本条件,明确提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五是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系统中的体制创新,把体制创新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中心地位加以强调。六是在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途径方式上,强调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前提下,采取政党主导的稳妥渐进的制度变迁方式,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这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从根本上摆脱“制度一社会”矛盾,起到了奠基性作用:它提升了制度创新主体的能力因素,奠定了制度创新的生产力基础和社会基础,优化了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基本思想,在制度条件、制度环境、制度主体等方面继续立足实践、积极推进,将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一是系统阐述了制度创新的思想,深刻揭示了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辩证关系。二是将党的建设的制度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以完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等具体制度为主体的较为系统的党的制度建设思想。三是将制度创新作为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实质予以强调,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建设三位一体的发展路径,具有长远的指导价值。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特点,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化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的同时不断创新社会体制,逐步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科学发展观在制度理念、制度目标、制度主体、制度框架等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再次作出完整概括,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三者的关系,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在胡锦涛的论述中,全面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制度体系的布局、结构和功能,系统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果,为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继续解决“制度一社会”矛盾、进行全局性制度安排提供了基本框架。其主要贡献在于: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基本底线与多元化社会主体诉求的上限相结合。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党一直十分强调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重要,胡锦涛进一步对我国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作了完整表述,即“一个根本政治制度、三个基本政治制度和一个基本经济制度”。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核心和关键,其存在和发展制约着社会形态的整个发展过程,决定着该社会形态的生死存亡。政治国家对制度的需求,最根本的就是期望用制度把自己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统治地位固定下来,特定社会形态的根本制度就是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反映特定阶级根本利益需求的制度。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真正由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政权的社会形态,体现这一国家阶级属性最好的制度形式就是“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直接体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性质。如果说,根本制度是对社会结构关系本质属性的内在规定的话,那么基本制度则是社会结构关系根本性质的外在体现,是根本制度与具体国情结合的产物。国家作为“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在保证统治阶级运用根本制度保障自身核心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顾及其他阶级的利益和生存,在长期的利益博弈中,统治阶级会形成自己的利益底线,而其他阶级也会形成自己的利益上限,这就需要一套既能反映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又能兼顾其他阶级利益的规范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制度,这就产生了特定社会形态中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核心要素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如何兼顾社会关系变化后的多元利益诉求,在我国已经形成共识,那就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单一制国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自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此,我们看到在保障基本上层建筑秩序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创新完善相结合。长期以来,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主义的制度原则与具体制度相混淆,固守于理想形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原则,而对党和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建设有所忽视。由于具体制度不健全,在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产生了不少弊端,影响了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及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针对这种现象,邓小平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具体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在今天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马克思主义主导下的社会主义文化体制,“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等这些具体层面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将制度建设的重心放在对于党和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上,是社会主义国家摆脱非常态发展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的根本出路。

三是坚持制度建设与法律体系建设相结合。在现代社会,法律是制度规范的主要载体,以法律为载体,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制度,并通过各种法律规范为不同层面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法制环境。在传统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中,政治上层权力规范建立在落后的社会生态基础上,缺乏现代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公民意识的支撑,加之上层建筑的独大地位,很容易导致高度集权和以人治代替法治等问题。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法制体系建设在落后国家现代化制度建设中应始终居于重要地位,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了现代性制度的基本要求。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其基本立足点是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将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具有秩序性与包容性并存、稳定性与开放性合一的特点,是克服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制度一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但是,我们应该同时看到,当前我们的制度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化解“制度一社会”矛盾的核心环节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这些环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任务尚未完成,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有待厘清,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尚未完全形成;二是从单一的国家政府中心体制到政府一社会一市场的多主体社会制度的转变问题仍然缺乏明晰有效的制度框架的规制;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的互动和衔接在实践中仍然处于谨慎探索阶段,还不能很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期待。不过,有一点已经十分明确,那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框架是实现和完成这些目标任务的根本保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既立足国情,又不能回避这些核心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农村社会学村民自治范文第5篇

摘 要:民族地区是中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和难点区域之一,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具有特殊成因、特殊困难和特殊表现,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就要不断加大国家扶持力度,引导发展方式转变,着力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加快产业调整步伐,走产业化经营道路,积极稳妥地开展劳务输出和实行移民搬迁。

关键词:民族地区;扶贫开发;解决对策

党的十七大指出,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其中重要的一条指标就是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并提出要不断地加大对民族地区 ① 发展扶持力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在21世纪头十年国家所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全部集中在中西部的21个省(区市),其中少数民族县的比例达45%。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具有特殊成因、特殊困难和特殊表现,做好扶贫开发,应结合国家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地方的特殊要求,切实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贫困问题,不断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

一、贫困人口数量较大,返贫人口数量较多,要不断加大国家扶持力度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大规模、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民族地区贫困状况已得到很大程度缓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跃上新台阶,人民生活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以西藏自治区为例,“八七计划”期间,农村贫困人口由48万减少到7万多。在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民族地区目前的贫困状况依然不容乐观。依照新扶贫标准,即“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新标准提高到人均1 196元,扶贫对象覆盖4 007万”,2008年末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为2 102.4万,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比重为52.5%,且近几年呈逐年增加趋势;贫困发生率为17.6%,比全国高出13.4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发生率远远高于全国同期的贫困发生率。民族地区大范围的扶贫开发对国家扶持的依赖性短期内难以改变,同时扶持产生效益也需一定周期,因此,国家要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首先,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充分照顾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将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到突出的战略位置;继续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扶持力度,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深入研究和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规划,将行之有效的政策继续执行并加以完善;不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切实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其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继续提升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投入水平,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最后,要加大经济发达省市和大中型企业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力度,进一步明确行业部门的扶贫责任,使民族地区保持较快增长速度,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要引导发展方式转变,着力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民族地区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63.72%,就其分布来讲,民族贫困地区大多处于偏远地带。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能源资源、陆地再生资源、国土资源等大都在全国处于重要地位,但由于交通落后、信息闭塞致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条件差,大量存在“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等不合理现象,导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底下;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加上各种灾害的影响,以及长期的人口高增长,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加剧,各种自然灾害频繁爆发,严重危害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扶贫开发成果的巩固。民族地区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制约着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进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转变民族地区发展方式,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打破地域相对封闭、对外交流不畅的发展瓶颈,加强民族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要支持民族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其次,要转变民族贫困地区“资源输出”为主的经济发展方式,围绕优势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重视市场对资源开发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有利于贫困地区发展的资源开发补偿政策;发展以优势资源为中心的工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更加重视科技对传统资源开采的改造升级。最后,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工作,尽快建立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与增强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后续产业、农村能源建设等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

三、文化教育滞后,社会发育程度较低,要积极发展社会公共事业

与经济发展的差距相比较,民族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更加落后于国内其他地区。基础教育薄弱,劳动者素质低,是长期以来制约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通过“两基攻坚”,民族地区办学条件有所改善,但尚未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大多都是西部地区民族贫困县,已完成“两基攻坚”的民族贫困县适龄儿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等现象仍较为普遍。社会保障系统薄弱,医疗卫生条件差,地方病严重,部分民族地区人口处于贫病交加的状况,致使贫困程度加深,返贫率高。同时农村、牧区上学难和看病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角度来促进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是当前应该加强的地方。

首先,要继续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中央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尚未完成“两基攻坚”任务的民族贫困县,地方要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积极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职业教育,不断增加各项科技基金、科技计划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开展更大范围的科技普及工作。其次,加大对民族地区公共卫生服务网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级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网点;加强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卫生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工作。最后,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问题,实现社会公平。

四、产业结构比较单一,要加快产业调整步伐,走产业化经营道路

民族地区长期以农牧业生产、资源开采为主,存在产业结构层次低、工业化水平低、产业发展不平衡、瓶颈约束明显等一系列经济特征,这也是导致贫困问题的重要因素。以西部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为例,从三次产业结构看,2006年,四川第二产业仍低于全国5.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低于全国1.5个百分点。据统计,贵州和云南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分别占总就业人数的73.1和69.4个百分点,而在广东,该比重仅为30.4%。西部民族地区还存着存在着产业结构趋同问题。西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很低,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在产业之间转移较少。劳动贡献率大,科技含量较低,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存在双重不合理现象。民族地区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步伐,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首先,要以发展旅游业来带动第三产业。民族地区山川秀美、人文荟萃,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要围绕自然生态、民族风情和人文历史等,加大旅游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力度,以旅游业为重点,大力发展与之相配套的餐饮、购物、娱乐等相关的现代服务业。其次,要依靠地区优势发展特色农业。民族地区地理、气候类型多样,发展特色农业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在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同时,通过发展优质农产品,包括粮食深加工、畜产品深加工、特色产品深加工、绿色产品深加工,把农产品加工发展成支柱产业,真正形成民族地区的特色优势农业。最后,要坚定的发展新型工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改造和提升民族地区的传统工业,着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五、土地贫瘠,资源承载能力有限,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劳务输出和实行移民搬迁

在民族地区致贫因素中地理环境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和明显的。居住在高原、高寒、荒漠、喀斯特石漠化、水土流失严重等地区的民族人口,在恶劣的自然环境,相对形成人多地少,生产和生活条件很差,极易导致区域性贫困。这些地区在空间上一般远离经济增长中心的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资源承载能力有限,固守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缺少市场观念,极易导致持续性贫困。在这种人与自然环境矛盾尖锐,无法协调发展的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开发,就地解决已不可能。

首先,要扩大民族贫困地区劳务输出。把劳动力输出作为突破口,加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和引导民族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健康有序流动。政府应当努力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把握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其次,通过异地开发、移民搬迁的方式,鼓励民族贫困人口向东部地区移民来完成人口的必要转移。要结合发达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充分体现“农民自愿、国家扶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对移民搬迁人口在居住、就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最后,对于一些自发移民和短距离趋利性移民可进行近域迁移,并村并点,即向城郊、大村镇、收入较高地区和易于获益地区移民。对此,政府应选择交通区位优越、发展基础好的集镇重点建设一批小城镇,为人口和产业分布转移创造生存与发展的载体,以获得人口的聚居效应。这不仅可以打破贫困山区人口、市场的分割状态,促进区内一体化发展,还可以刺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教育、卫生状况,提高人口素质。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缓解和消除贫困仍任重道远。解决中国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必将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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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韩永彩,张红艳.西南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中广西主导产业选择[J].科技创业月刊,2009,(1).[责任编辑 陈丹丹]

农村社会学村民自治范文第6篇

民间自治机构从本源上看是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组织成员自我管理及自我运行[1]。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具有鲜明的意思自治和规范的程序操作, 该规约在其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和保障性。

一、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构成模式

( 一) 原则

原则是规约内容的高度凝练是内容的精髓。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原则因其对象的不同而稍有差别, 总的来说在保障相关成员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多的体现了合理的理念。

( 二) 具体办事制度

自治机构规约中规定了严格地财务审批、汇报制度。比如对预算的制定主体、使用主体、账簿的记录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谁使用谁申请, 谁批准谁负责, 与此同时还设定了监督机构对预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校对。

为了实现自治机构的办事效率, 规定了具体的办事机构如《中华佛学院总章》中的主任室以及类似的理事会等。它们彼此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提高了自治机构的办事效率。

( 三) 对规约效力的规定

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具有约束全体成员的作用, 成员应当在规约框架之下开展相关工作。其产生和变动要经成员中绝大多数人的同意, 如果不涉及撤销或变更, 所有受规范的对象都必须严格履行。并对不遵守规约效力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办措施。

二、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作用

( 一) 提高法律素养

鲜明的意思自治使得该规约的认同感较一般的法律规范更为强烈, 成员能够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在认真遵守规约的前提下, 就能实现其权利保障。在此种结果下, 可以培养成员遵章办事的习惯, 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宣传, 进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 二) 弥补法律空白

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滞后性, 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制定程序较其更为灵活。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和相关程序无法进行调整的领域, 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更能适应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情况。

( 三) 社会自我管理

民间规约在社会的自我管理上的适用所体现出的优越性是国家法难以替代的[2]。乡规民约的自我管理功能还体现在它的制定程民间自治机构规约中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建设方面体现了民主的理念, 有利于规范该规约在不同层面的作用, 有利于自治机构在社会中的发展和完善。

三、法治社会背景下的完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建议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上所写“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但实践中有以下问题: 第一囿于自治机构成员法律素养不均衡, 那么如何在规约中更多的体现法治精神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第二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所依仗的道德制约机制受到相当大的冲击, 如何提高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效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为改变民间自治机构成员法学理论水平不足的现状, 在制定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过程中适当引入外部参与和评估机制。首先在制定过程中既要参考全体成员的意见, 又要重点考虑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成员的意见。其次邀请高校的法学教师、人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实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等外部人员参与该规约的制定过程, 在规约初步制定后送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审查, 进一步加强法治精神在规约中的体现。

第二在增强效力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就民间自治机构自身而言引入现代自治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摒弃以往道德约束的理念, 注重规约的制度建设逐步增强规约的制度约束力。其次对国家层面而言, 对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与一般法律规范具有相同立法价值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有选择性的吸收, 使得该规约在立法层面获得相关的效力。最后司法层面上的转化有利于增强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效力, 在尊重制定法的同时, 也要注重发挥规约的补充作用。在法律规范尚未介入的领域, 为了更好的增强规约的效力, 要试着利用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都提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迎来了一次重大的机遇, 这其中如何进一步发挥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在社会自治管理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摘要:《中华佛学院总章》是寺庙领域范围内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 内容包括总章、内容包括允许开设课程、制定学术标准、财务人事及其相关程序等。民间自治机构规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规范, 在实践过程中所累积的历史经验对于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借鉴意义。通过研究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构成特点及其作用, 来寻找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发挥民间自治机构规约作用的途径。

关键词:民间规约,构成模式,作用,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袁雪霞.乡规民约及其法治功能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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