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政府职能的论文范文

2023-11-16

分析政府职能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清代前期尤其是“一口通商”前,福建较为发达的对外贸易和国内长途贸易,使闽海关与同时期的江海关和浙海关相比,其对外贸易特征更为明显,这给闽海关带来丰厚的税收。福建独特的地理情况,决定了该省的长途、短途贸易均需通过闽海关各口岸。“一口通商”初期,清代前期闽海关的外贸色彩更浓,主要表现在对日贸易上。但是“一口通商”以后,随着福建外贸的衰退特别是内贸商品流通格局的变迁,闽海关的商品流通量大为减少,税收也随之大幅度下降。“一口通商”政策的实行,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近代福建经济的转型。

关键词:一口通商;闽海关;商品流通

清代前期的闽海关是著名的四海关之一,历史地位相当重要。尽管有不少学者对闽海关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清代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商品流通的研究则一直是相对沉寂的领域。本文主要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关税档案,试图从税收及商品流通的角度,对“一口通商”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闽海关进行实证研究,由此认识当时福建地区的经济实况。

一、清代前期闽海关概况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境内多山,耕地面积小,沿海地区的百姓主要从事渔业和海上贸易。清初,清王朝为了防范东南沿海残余反抗势力,实行“迁海”和“禁海”措施,断绝海外任何交往,对外贸易也完全停顿。但康熙帝本人逐渐认识到禁海迁界的危害性和开海贸易的好处。康熙二十二年,清政府继扫荡南明残余势力之后,又平定了三藩之乱,收复了台湾。康熙审时度势,于次年废除海禁,并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先后设立闽海关、粤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等四个海关。

关于闽海关的设置地点,记载历来不一,众说纷纭。据黄国盛考证,清政府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设立闽海关,置有厦门、南台两衙署,分别对外办公。这一观点逐渐为学术界所接受。从档案看,针对不同的海关,清政府的管理体制也不同。闽海关由福州将军管理,浙海关由浙江巡抚委托宁绍台道就近管理,江海关由江苏巡抚委托苏松太道管理,粤海关由专设监督管理。江海关与浙海关之所以采用巡抚管理,大概与这两个海关税收较少,而江浙沿海一带政局相对稳定有关;粤海关专设监督,主要是其丰厚的税收一直是内务府经费的重要来源;而闽海关各口岸遍布福建沿海,不仅是台湾与大陆交流的重要孔道,也是清代中国与西方世界联系的重要口岸,军事色彩较浓,故由福州将军管理。

清代前期闽海关是重要的榷关之一。榷关是清政府对长途商业进行管理和征税的机构,有户关、工关之分。户关属户部管辖,征收百货税,以资国用。工关则属于工部管辖,征收木税,以资朝廷营缮。清代榷关经历顺、康、乾三朝的调整,到乾隆朝大致稳定下来,其中比较重要的户部关有24个,它们是榷关税收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乾隆十五年,经清廷确认,闽海关设征税口有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安海、铜山、石码、南山边、闽海镇、宁德、沙埕、福宁、白石司、刘五店、云霄、绍安、旧镇、枫亭、江口、港口尾巴渡等20处。稽查口有管头、江南桥、东岱、古浪屿、排头门、石浔、玉洲、法石、马头山、东石、三江、小山杜浔、罗源、蓁屿、牛头道、东冲等16处。至此闽海关体系渐臻完备。

表1所示,雍正元年,闽海关正额位居全国第一。嘉庆四年清政府核定户部诸关盈余银,闽海关的正额盈余银总数,仅次于粤海关,在四海关中位居第二。因此,闽海关在清代海关中具有重要地位。

乾隆二十二年(1757),乾隆帝宣布:“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此于粤民生计,并赣、韶等关均有裨益,而浙省海防亦得肃清”。此后至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爆发,清政府只留粤海关,而关闭了其他三个关口,史称“一口通商”时期,共八十四年。学术界对“一口通商”政策的评价历来不一,主要有“闭关论”、“妥协论”、“摇摆不定论”、“开放论”等。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均有大量的史料为证。笔者在此仅据税收档案分析,闽海关的商品流通在“一口通商”前后的变化情况。

二、一口通商前清代闽海关的商品流通

一口通商前,清代闽海关的商品流通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对外贸易特色较为明显

与同时期的江海关和浙海关相比,闽海关对外贸易特征更为明显。康熙二十三年至六十一年(1684~1722)的39年中,浙、闽、粤三省赴日本长崎商船共1285艘,其中福建商船为571艘,位居第一。

清代前期,江浙闽粤四海关中,江海关尽管有管理外贸的职能,但最具内贸特色。东北所产的大豆是江海关中转的最主要商品。据统计,江海关的豆税银,在22373.43银两到38477银两幅度之间浮动,在整个税收中,其比重在31.87%~53%之间浮动。浙海关,康熙时期虽有着较为发达的对日贸易,但由于日本逐渐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乾隆朝以后,几乎没有到华的商船,并且对来日的中国商船也加以限制。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这两年时间里,仅有英国番船偶一至浙,浙海关收到洋税银1322银两,乾隆二十二、二十三年浙海关税收分别为53784银两和53660银两,洋税仅占同时期浙海关税收的1.23%,可以说微不足道。换言之,浙海关税源主要是来自沿海各省贸易的商船,属于国内贸易。

雍正至乾隆前期,是福建对外贸易的全盛时期。福建商人到达的港口很多,有琉球、日本、文莱、安南、交趾、占城、大良、柔佛等,各种船只每年航行数次,所获利润数倍乃至数十倍。两广总督杨应琚认为,“出洋贸易者,惟闽、广、江、浙、山东等五省之人,而其中闽省最多,广省次之”。乾隆初期,闽海关每年所收的洋税都在2万银两以上,如乾隆三年至四年关期,收到洋银21846.6银两;乾隆五年至六年关期,洋税银25641银两。

2 粮食是闽海关流通的最主要商品

福建尖锐的人地矛盾,使该区域在明代中期就出现了缺粮问题。入清以后,特别是康熙中期以来,民不敷食的问题更加严重,以至“闽省第一要务,无如筹划仓储一事。盖缘闽省与腹内各省运道不通,惟海洋一路可以转运”。

为了保证居民生活,康熙四十七年,康熙下令“禁商贩米出洋”。旧由于“闽省内地州县,依山旁海,溪河工港叉多,通达外洋,商贾货物及豆麦杂粮,从此邑贩运者,并无陆路可运,必先出本港海口,转入邻县内河货卖”。而闽海关各口岸的“守口文武、官牟因奉有不许出禁,不得不将内地转运出口杂粮一概拦阻,以致商贩裹足邻近,食货不能流通”,加剧了福建粮食供应的紧张程度。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恩乐为此上奏清政府,力陈“闽省情形不同,属邑出产互异”,因为福建府县所产粮食不完全相同,“有仅产大麦、小麦者,有仅产黄豆、绿豆者,有仅产芝麻、小麦、菜子等项杂粮者,无此彼有”。如果允许本省府县之间,通过海路互相贸易,百姓粮食问

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即“利在商客贸迁,以济民间食用”。后经乾隆帝批准,如“果系内地商贩,运往内地发卖,止在本省流通者,不在一体查禁之例”。就全省而言,福建属于缺粮省,但各地缺乏程度各异,因此清政府对出海粮食政策的变通,有利于福建省内各府粮食的流通和调剂。

闽海关官员在鼓励从海外进口粮食的问题上,也作了许多努力,如乾隆十四至十五年关期,闽海关各口岸,“进口洋船五十三只,零星夹带食米二万七千七百二十二石,稻谷八百二十石,于泉漳二属民食不无小补”,福州将军新柱甚至规定,出海商船返闽时必须带回一定数量的粮食。并饬令厦门口岸官员奇隆格,在“洋船将次出口”时,要“多方晓谕各洋船船户,明年回棹至十五倍,多带米石以裕民食”。㈣

清初,福建主要依赖国外进口粮食,乾隆朝以后多从台湾输入粮食。福建沿海地区“非如江、浙等省尚有湖广、江西米粮商贩源源运巢,是以民食恒虞不继”,而是主要从台湾进口粮食。“闽省地方,环山滨海,地隘人稠,内地福、兴、漳、泉各郡向所恃者,“睢台湾一郡”。

3 较为发达的国内长途贸易

清代福建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经过闽海关的大宗商品品种繁多,“外省如广东及江浙绸缎、纱、罗、布匹、棉花等货,并番锡、胡椒、苏木、黑铅等货;本省如台湾之乌糖、火油、菜子及沿海所产之渔、虾、酱等货”。此外,青靛、瓷器、荔枝等商品数量也很多。如,乾隆十四年,由于各省商船到闽船只,与往年相比,“不及十之七八”,又加上“天时亢旱,米粮昂贵,各色货物艰于销售,兼之上冬江浙装漕运闽,各船不无停滞,台湾回漳之船多装杂粮接济内地,应税之货寥寥无几”。区域之间的商品交流是双向的,“至土产货物全赖贩运外省,今进口船货既少”,因此从福建出口的“货税亦因之而减”。乾隆十二年,税收303919.7银两,而乾隆十四年,只有254832.6银两,减少了20%左右。

4 本省商品的集散地

福建独特的地理情况,决定了该省的长途、短途贸易均需通过闽海关各口岸,“闽省内地州县依山旁海,溪河叉港繁多,均通达外洋”,但“商贾货物及豆麦杂粮从此邑(厦门——笔者注)贩运者,并无陆路可运,必先出本港(厦门港—笔者注)海口,转入邻县内河货卖”,而闽海关口岸分布全省沿海,“海关税口并巡查小口共六十处,延袤二千里”。因此,闽海关各口岸是本省商品的主要集散地,大宗商品有糖、茶、纸、木材、夏布等。

据闽海关档案记载,乾隆三年至四年关期,闽海关征收糖料银11080.8银两,乾隆五年至六年关期,征收糖料银11226银两。闽海关的冰糖,每百斤税率为0.12银两,白糖每百斤税率为0.01银两,红糖每百斤税率为0.06银两,如果按三种糖每百斤平均税率0.0633银两计算,那么乾隆三年至四年关期,经过闽海关糖有175885.7担;乾隆五年至六年关期,闽海关经过的糖177345.97担。福建的糖通过闽海关各口岸输往全国各地,“远则宁波、上海、乍浦、天津以及广东。凡港路可通,争相贸易”。

造纸业是清代福建发达的手工行业。自宋代以后,福建产纸之县即达三四十县。福建的纸,早在明代就已经进入全国性的长距离运销,各种纸名目不同,著名的就有几十种,如毛太纸、毛边、花笺、海纸、毛六等,均销往各地,为福建大宗货产。到清代,造纸业更进一步得到发展,几乎遍及各府县,其中以闽江流域最多,以闽北山区的建宁、延平及西部的汀州几府比较集中。

木材是经过闽海关中转的重要商品之一。福建的林业发达,杉木是福建外销的主要商品之一,其产地主要在闽江下游建宁府。刚江南地区本地所产木材不多,需要从福建等地输入木材,由于陆运不便,福建的木材大多沿海路运往江南。据记载:“(浙江)材木之用,半取给于闽。每岁乡人(浙江木商)以海舶载木出(福州)五虎门,由海道转运”。

茶叶是福建仅次于糖的商品。清初,福建茶叶产量很大,国内市场以上海、汕头、天津为主,还有不少输往海外。

此外,从关税档案看,福建的还有许多手工业品畅销全国各地。如,福建夏布、油、麻、靛青、水果等商品除输往江浙、江西、广东等地市场外,也大量输往更远的山东、直隶、东北、湖广、四川、云贵等省。

三、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的商品流通

1 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商品流通的特点

一口通商政策实行以后,闽海关的商品流通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与江海关和浙海关相比,清代前期闽海关的外贸色彩更浓,但主要表现在对日贸易上。当时的中西贸易主要集中在粤海关。根据马士的《东印度对外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统计,从康熙三年(1664)至乾隆十八年(1753)九十年时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来华贸易的船只共有199艘,其中前往粤海关的有153艘,占总数的76.88%,到闽海关的有26艘,占总数的13.07%,到浙海关的17艘,占总数的8.54%。特别是康熙四十六年后,几乎所有的英国船只都集中在广州。“四口通商”有名无实,中西贸易实际上一直集中在广州。

第二,尽管闽海关商品流通量超过江海关和浙海关,但逊于粤海关。根据黄国盛的《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海关》一书统计,乾隆元年至二十一年间的年均税收,粤海关为449048.33银两,闽海关为269454.47银两,浙海关为89790.235银两,江海关为62483.6银两。粤海关税收是闽海关的1.67倍,是浙海关的5倍,是江海关的7.19倍。四海关的平均每年总收入为870776.6银两,粤海关一关税收就占了51.57%,超过其他三关之和。

第三,一口通商初期,闽海关的商品流通量变化不大,但至嘉庆朝呈大幅度下降之趋势。闽海关乾隆元年至二十二年,年均税收为269454.47银两,而到一口通商后,第一个十年年均税收342512.2银两,此后几十年间闽海关税收仍在增长。究其原因是,乾隆二十二年“一口通商”开始后的一段时间,闽海关并未完全受禁令约束,时有吕宋等南洋国家商船来厦贸易。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清政府下令,以前曾到厦门停泊贸易过的吕宋等国商船,允许继续赴厦贸易,但其他外国商船只准赴广州一口贸易,因此,闽海关的税收未受多大影响。

正如表2所示,如果从乾隆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年一口通商时期,看四海关的税收变化情况。我们发现,闽海关的税收下降趋势最为明显,粤海关税收增加最快,而浙海关和江海关比较稳定。乾隆二十二年至三十一年,闽海关年均税收为342512.2银两,与粤海关相差不甚悬殊;而到乾隆三十二年至五十一年,闽海关税收虽有增长,但逐渐与粤海关拉开了距离;乾隆五十二年以后,闽海关税收每况愈下,而粤海关税收则突破百万银两。特别是进人嘉庆朝以后,闽海关的税收下降趋势更大。嘉庆二年至十一年,闽海关的年均税收仅190138银两,仅占乾隆四十二年至乾

隆五十一年年均税收385193.4银两的50%左右。

2 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商品流通减少之原因

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税收的大幅度下降,必然是由于该关商品流通量的急剧减少而为,因为关税变化是海关商品流通量变化的“显示屏”。那么,造成闽海关税收剧减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是厦门对外贸易的衰退。雍乾时期,福建的外贸主要集中在厦门港。厦门贩洋船只,“始于雍正五年,盛于乾隆初年,时有各省洋船载货入口,倚行贸易征税,并准吕宋等夷船人口交易,故货物聚集,关课充盈”。厦门港外贸的衰退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一,乾隆二十四年,作为大宗出口品的生丝价格上涨,清政府推测有人走私生丝出洋,于是下令禁止生丝出口,这就出现了闽粤洋船停开的局面;其二,乾隆二十五年,又发生了厦门“洋船行被火”,这一灾难也有不利的影响;嘉庆元年,厦门“尚有洋行八家,大小商行三十余家,洋船千余号,以厦门为通洋正口也”。该关“向来南北商船由商行保结出口,后因蚶、江、五虎门三口并开,奸商私用商船为洋驳(较洋船为小),载货挂往广东虎门等处,另换大船贩夷,回棹则以贵重之物由陆运回,粗物仍用洋驳载回,倚匿商行,关课仅纳日税,而避洋税,以至洋船失利,洋行消乏,关课渐绌”。到“道光元年,洋行全行倒闭……维时本地以商船作洋船者,尚有十余号,而各省洋船及吕宋夷船不至,自后洋船洋驳亦渐稀少……迨至道光十二三年,厦门商行仅存五六家,关课亏缺”。商品流通的减少,自然导致闽海关税收下降。

闽海关各关口分布于福建沿海各处,征税口岸有十几处,一口通商后,税收逐渐减少。上面讨论的外贸减少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正如表3所示,闽海关并不是以征收外贸税为主的海关,洋税只占该关税收的一小部分。由于资料所限,虽然我们难于知道闽海关所征的梁头税和糖料税中,有多少来自进出口的船只,但即使假设全部出自对外贸易,洋税也不超过整个闽海关税收的20%。换言之,闽海关的税收主要来自国内沿海贸易,洋税减少并不是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衰落的主要原因。

其次是闽海关内贸流通大幅度减少。一口通商时期对闽海关商品流通影响最大的因素,是福建内贸商品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变化又可以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乾隆二十二年至嘉庆二十一年,这是闽海关初步衰落的阶段。清政府规定,通商“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不久东南亚到中国贸易的东洋船,也收泊于广州,进行统一的外贸管理。而在这一阶段,台湾与大陆通过正规渠道流通的商品也大量减少。福建粮食主要需求地是台湾,从雍正三年至嘉庆初年的这一时期,是台湾同大陆通商贸易的鼎盛时期,嘉庆朝以后,蔡牵集团对于福建商船构成很大的威胁,随着台湾人口增加,土地的开发达到饱和等因素,运往大陆的粮食也在大量减少。这一时期由于仍有不少茶商在闽海关中转茶叶,“由海运,运茶至粤”。以上因素造成闽海关关税大幅度地下降,但年均收入仍在20万银两以上。

第二个阶段,从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年,这是闽海关彻底衰落的阶段。嘉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蒋攸锯恐奸商串通狡夷私相买卖,奏请禁止武夷松罗之茶,不准出洋,俱由内河过岭行走,其贩往江南、天津向由海运者不禁,(闽海关)口务遂绌”。按照清政府规定,福建、江苏、浙江、安徽等省份所产的茶叶必须经过大庾岭道运往广州。如福建输往广州的茶叶主要是武夷红茶。武夷茶在崇安集中后,陆路搬运,攀越武夷山抵江西铅山,经鄱阳湖,溯赣江到南安,由此陆运过大庾岭到南雄,沿北江顺流南下至广州。由于交通格局的变迁,此后闽海关年均税收从未超过20万银两,一蹶不振,彻底衰落。鸦片战争以后,虽然福州港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曾在全国独占鳌头,并成为中国第一大茶市。茶叶税迅速增加,但此时由于茶叶大多由海轮运销各地,其税收由闽海洋关征收,因而闽海常关的税收一蹶不振。

四、结语

综上,我们较为详细地考察了“一口通商”时期前后闽海关商品流通的情况。“一口通商”时期前,福建较为发达的对外贸易,尤其是较为发达的国内长途贸易,给闽海关带来丰厚的税收。但是“一口通商”以后,随着福建外贸的衰退特别是内贸商品流通格局的变迁,闽海关的商品流通量大为减少,税收也随之大幅度下降。从关税档案看,清政府从四口通商转向一口通商,在对四海关的影响中,除粤海关的商品流通及税收有较大增长外,江海关和浙海关所受影响不大,但是对闽海关的商品流通及税收却是致命的一击,这一政策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近代福建经济的转型。

与明代相比,清代前期经济尽管有了巨大发展,但是如果把有清一代的成就放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看,却黯然无光,其原因很多,清政府对外贸不重视也是一个因素。发展对外贸易,不仅对外国有利,对发展中国的经济也有利,乾隆看不到这点。一口通商政策实行期间,正是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突飞猛进的时期。尽管一口通商时期的粤海关收入有了相当大的增长,但是其在全国榷关收入中的比重仍然有限,不到20%,这表明清代经济仍是内贸型的经济。从清代前期闽海关的税收及商品流通情况,我们也能看到其缩影。经济开放的本质是主动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如果不主动参与,一口通商与四口、多口通商也没有本质上的多大区别。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势力十分强大的国家里,由于缺乏更多的诸如海关之类的“窗口”示范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近代中国的经济转型,尽管这种转型本身也可能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

责任编校:雨若

分析政府职能的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关键词]商品税;税收职能;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

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

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五、结论

商品税作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在发挥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仍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在理论上的存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同时促进效率与公平,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会造成效率损失,但出于促进社会公平的考虑仍然应当加以实施。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存在的原因则在于商品税的这种调控职能的发挥在一些条件下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必须对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不是单纯在理论上进行税收职能范围的限定,而是在限定范围的同时通过某些实践措施使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得以有效发挥而效率损失较小。

[责任编辑 张桂霞]

分析政府职能的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权力监督制约问题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相关学者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但目前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需改善和加强。

关键词:权力监督;权力制约;研究评析

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问题既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理论研究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政治体制的弊端愈发明显,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Ⅱ乎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理论界掀起了研究权力监督制约问题的热潮,相关学者从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发展成效、现存问题及其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一批学术专著和论文相继问世。笔者针对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期望能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一、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的关系界定

对权力监督和制约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是研究权力监督制约问题的前提。国内相关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提出了多种看法。

第一,包含说。分为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权力制约包含权力监督内容。“权力监督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权力制约。如果将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并列在一起,如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则强调的是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的制约。”另一种认为权力监督包含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指的是特定权力主体对客体行为的控制和约束。在广义上,权力制约是政治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权力制约着眼于对监督对象产生实际的压力和强制力,是较高强度和力度的监督。当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实施了强制和约束,对其行为具有实际的抑制作用或者将其改变时,人们往往将其称为制约。”

第二,补充说。一种观点认为权力监督是对权力制约的有益补充。“在保障权力正常运行方面,制约有着监督所不能替代的整体性、决定性功能。监督作为保障权力正常运行的一个环节、一种形式,只是制约的有益补充,并且这种有益补充只有在制约机制健全条件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是相互补充。“要有效防止权力异化,杜绝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构建起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就必须坚持制约与监督并重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二者的共同作用,使其紧密结合,互为补充,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顺利发展。”

第三,一个问题两个方面说。陈朝宗认为,权力从宏观上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因此,权力制约就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制约,权力监督也就有立法权监督、行政权监督、司法权监督;从微观上看。由于行政权又可以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因此,权力制约就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权力监督也就有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监督。所以,“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力制约也是权力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过来说,权力监督离不开权力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无法监督的。”

第四,区别联系说。大部分学者都持这种观点,认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主要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围绕着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而设置的体制、制度和所进行的活动;二者都是以现代民主为基础、为核心;二者都是以现代法治为依托、为条件。”两者主要区别表现在:主客体关系不同,运行方式不同,依靠力量不同,时效程度不同,覆盖范围不同。呶力监督与权力制约是密不可分的。不存在没有监督的制约,即任何制约都是以监督为前提的;也不存在没有制约的监督,即任何监督都是为了制约;监督的过程即是制约的过程,二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二、我国权力监督制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总体而言,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还带有明显的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弊端,理论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这些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认知问题和机制问题以及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党政关系、党内关系、党群干群关系,党际关系以及人大与“一府二院”关系“五组关系”不够协调上。

1.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认知问题。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对权力监督制约形成正确的认识,是实现权力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总体而言,人们的思想认识,尤其是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与实现权力有效监督制约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左”的思维影响。有的仍然固守既有观念,从根本上否定分权制衡的普世性,简单地分权制衡等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二是对权力的“二重性”认识不深刻。社会上有部分人对权力所具有的扩张性、腐蚀性的认识还不深刻,权力至上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不少领导干部认为监督是出难题、挑毛病、找岔子,制约是捆手脚。还有的认为,党政干部在各方面都是出类拔萃的,思想觉悟高。因此只需注重干部的道德自律与思想认识提高,忽视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设计。

2.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机制问题。我国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固然与人们的思想、道德和作风有关,但更为根本的是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理论界已普遍认识到我国现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但学者们在具体分析这些问题时有不同的视角和侧重点。王彦军认为,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从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全面系统的原则和法治原则来设计,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采取的一些应急性措施,是基于事后汲取教训而构建的,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境地。所以多表现为零散的党纪、政纪规定之类。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缺失。陈建华强调,我国权力监督制约存在三个机制问题:领导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公众的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公民的选择权实现机制不健全。晏计生认为,我国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权力高度集中;人大的监督形同虚设;宪法监督机构和违宪审查制度处于空白状态;权利与义务和责任不平衡。也有一些学者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主要问题,主要有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权力安排不尽合理,权力运行程序欠缺规范透明,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权力运行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发生扭曲。

3.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五组关系”不够协调。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是指权力监督制约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问题和弊端也通过这些要素之间彼此关系表现出来。目前理论界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党政关系、党内关系、党群干群关系、党际关系以及

人大与“一府二院”关系“五组关系”不够协调上。在党政关系上,王彦军认为,现行政治体制客观上使党处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党采取了向国家机关下达指令的执政方式,各种国家机关实际变成了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工具,而国家权力机关和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却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权力。在党内关系上,建国以来,党逐步健全了自我监督制约系统,党内自上而下各级党组织内部都有专门的纪检机构。但这种自我监督效果不佳,突出问题表现在:“党内监督意识不强,缺乏监督责任感和主动性;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注重制度建设,但制度操作性不强,落实不到位;监督环节错位,重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不力;自上而下的监督较强,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却显得软弱乏力;对党‘一把手’的监督仍然存在着虚监、漏监现象。”在党群、干群关系上,作为权力的授予者人民群众与党政领导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群众对党政权力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信息不全,不对称,群众无法起到监督作用;人民群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各种利益主体难以以独立自主的群团方式对党政领导机关施加影响,公民享有的参与权无法转化为制约和监督的有效力量;人民群众的选择权实现机制不健全,群众对干部职务的升降的参与决定权、对干部的选择权十分有限,群众的选择权、参与权形同虚设,难以对组织的干部决定权进行有效监督。在党际关系上,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监”、“虚监”、“空监”的问题,这表现为民主党派监督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督促党和行政部门的必要手段;民主党派监督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民主党派监督的知情能力较差,民主党派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对被监督对象工作业绩和职务行为的了解有一种天然的障碍。在人大与“一府二院”关系上,我国人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主要存在于理论上,而事实上的监督几乎不可能。究竟通过什么途径使这种理论上的监督权变成事实上的监督权,还需要探索。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否决之后怎么办,现行制度也没有作出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都是宪法原则,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也需要研究。

三、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科学体系

对如何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科学体系问题,有的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思考,有的从对策的角度探寻;有的从宏观角度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进行总体性研究,有的从微观角度对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具体的分析。这些研究成果涉及到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体现在选择合适的模式、建立合理的结构、建设系统的制度上,这为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科学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1.选择合适的模式。要充分发挥权力监督制约的作用和效能,必须把权力的内在要素如主体、体制、制度、理念等进行有机的整合,建立起一套能够良好运行的模式。那述宇、吴延溢认为,“这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中,首要的是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模式的选择。不同的模式蕴涵不同的机制,不同的机制意味着不同的功效。”理论界普遍认为权力监督制约模式有三种,分别是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以道德监督制约权力。我国权力监督制约模式的选择,不是在三者之中选择一个而轻视或抛弃另外两个,而是以其中一个模式为核心,另两个模式围绕着核心模式设立和运转。但在哪种模式为核心的认识上,国内学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所在。

理论界认识相同之处在于普遍认为不能以道德监督制约权力模式为核心。如邓名奋强调,“道德教化和个人自律永远是一种内在而深刻的力量,它的或然性以及非特定强制性又在限制着它的作用。因此,它对于另两种权力制约机制只能起到一种补充和配合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唯一的和根本的制约方式。”那述宇、吴延溢认为,“过去几十年中,我们党和国家所选择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模式是以道德自律为核心的,然而,实践证明其是违背公共权力运行规律、权力监督与制约规律的,不具普遍性功效。”

理论界认识不同之处在于“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与“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何为核心模式上。曾行伟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学者关于权力制约的基本思路,也是西方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核心。因此他主张“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模式为核心。“因为任何一种实体权力都不是无限的、全能的,而是以其他权力的存在为条件,与其他权力相关联的。为此,必须在国家权力结构的各个层次上形成一种让不同性质的权力相互独立又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汪来杰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达到防止权力恶性扩张和异化的目的。”㈣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应是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核心模式。如那述宇、吴延溢指出,“在现代民主、现代法治条件下,权力监督与制约模式,必须是也只能是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为核心,主要原因有三点:由主权在民这一法治首要原则所决定的;由权力正当运行的规律所决定的;由公共权力运行规律所决定的。”邓名奋认为,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权力监督制约观念的根源和制约途径的起点。因为,权利与权力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和范畴,这就构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第一个层次:消极制约;权利是权力的来源,这构成了权利对权力的积极制约;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其背后仍然是权利在起作用。

2.形成合理的结构。形成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合理结构,是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功能发挥的决定性因素。理论界认为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结构从监督制约主体要素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制约、人大监督制约、司法监督制约、人民政协监督制约、公民监督制约和舆论监督制约等;从权力的微观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因此,相关学者从这两个维度展开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的研究。

从监督制约主体要素这个角度看权力监督制约的结构,一些学者认为不仅各项监督制约内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弱化、虚化,而且各项监督之间没能形成应有的合力,整体效能偏差,因此,必须“对症下药”。有的学者对权力监督制约结构进行总体性研究,如张英认为,一是要增强党内监督,二是要支持人大监督,三是要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四是要切实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欧召大则从“渠道”的角度阐述了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监督。也有一些学者从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具体性研究,如王海军从加强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人手,探讨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唐莹莹从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来思考人大监督,陈建华从“绿色通道”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加大公众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力度,等等。

从权力的微观类型看权力监督制约的结构,党的十七大之后,理论界加大了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研究力度。其中陈朝宗认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大权力,应遵循邓小平关于“权力不宜过于集中”的思想,明确划分三权的权限并使之相互制约,构成一个协调的统一体。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监督,其中任何一种权力监督都在其他两个权力的相互监督下,并指出最主要的还是公众与社会的监督。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建设都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结构上应是协调的,在功能上应是配合的、互补的。通过完善协调机制,调节、理顺各监督制约形式之间关系,使各部分形成最佳配合;通过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权力运行状况,并依据反馈提供的信息,及时自我调整监督制约的偏差,整合各部分关系。”

3.建设系统的制度。制度建设是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中心,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权力监督制约的质量和效果。理论界对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在如何加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建设上,相关学者论证的视角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赵清城从“原则”人手指出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建设应做到:对原有合理的监督制约制度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定出更详细的细则;对一些不适于当前形势的监督制度加以补充、完善;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制定出新的监督制度。蒲晓光从“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角度分析如何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他指出要建立健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完善职能监督方面的制度,实现对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制约。陈朝宗从“创新”的角度来研究。他认为,首先要对权力配置的制度创新进行研究,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部之间的合理分权。其次要对权力界定的制度创新进行研究。通过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确定权力,通过权力清单明晰权力。再次要对权力运行制度创新进行研究。用法定规则与程序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性,用公开与透明保证权力运行的可监督性,用责任制实现权力运行的可追求性。最后,要对权力监督制度创新进行研究,实现权力的制衡监督、分类监督和社会监督。“蔡加源从“相对独立性、权威性”人手探寻监督体制构建:建立平行行使监督权力的监督机构;平行监督机构必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平行监督机构必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均建立监督联席机构;行政监督机构在国务院各部委、省地县市的厅局及国有企业中设监督专员办事处。要派驻检察专员,介入一切决策活动,监督执法执纪,防止国家及公共财产被侵吞、诈取或浪费。

总之,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构建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制度的建设,更要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功能。马振凤、鄂淑芬把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概括为三个方面的统一:软约束和硬约束的有机统一;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机统一;主约束和辅约束的统一。

四、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研究现状评述

权力的监督制约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吸引了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已有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输入“权力监督”,相关文章记录有1375条;输入“权力制约”,相关文章记录有1305条;输入“权力监督制约”,相关文章记录有501条。可见,理论界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研究已取得了颇多的成果,主要表现在阐述了权力监督制约的一些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权力监督制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一系列设想等。但总体而言,理论界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研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确保权力正确运行的客观要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有五个方面:

1.已有研究成果从“量”上看,相当丰富;但从“质”上看,参差不齐,不少学术专著和论文观点相似、重复的多,创新的少。

2.由于长时期受到“左”的思维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理论界对权力监督研究的较多,对权力制约研究的偏少,对如何提高权力监督制约整体效能的研究更显不足。

3.认识到了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理论对构建我国特色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借鉴意义,但对如何吸收和借鉴其中合理部分缺乏深入研究。

4.对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组成部分的研究不平衡。对党内监督研究的多,对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研究的偏少,对如何以党内权力监督制约带动整个权力的监督制约研究的更为薄弱。

5,已有的研究原则性和应然性较多,但对策性、可操作性不强。

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相关学者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权力运行的具体实际,广泛吸收国外权力监督制约的成功经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问题的深入研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参考。

分析政府职能的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审计工作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政府投资是政府工作中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集团较多的工作部分。由于政府是权力主体,因而對政府投资的审计通常流于形式,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大量政府投资审计实例,分析了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审计问题分析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0年以来,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政府投资在政府财政预算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政府投资的监督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后我国政府主导了四万亿投资的救市计划,大规模政府投资过程中,资金的使用情况是政府和民众尤为关心的问题,因而需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随着政府权力的透明化改革,我国政府投资审计也得到了大力发展,在政府权力透明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 政府投资审计的定义和特点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通常政府投资审计通常具有权威性、强制性、针对性等特点。所谓权威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资审计是一个国家层面的工作,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因而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主要是指在审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个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进行审计。针对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资审计的目的和目标十分明确。政府投资审计主要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对政府投资进行的监督和制约。

2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审计工作难度大,人才短缺

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审计法律体系,使得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缺乏完善的标准,从而增加了审计的难度。此外,由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使得政府自身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通常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因而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的审计工作难度相当大,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此外,大部分审计人员并不具有造价师资格,因而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化人才缺乏。政府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计流程和审计内容不同于一般社会投资,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2.2 审计手段方式落后,审计力度不够

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和简政放权地进行,审计工作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具体到各级政府,则对审计机构有一定的排斥性,对审计的资金投入较少。因而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不同地区间的审计信息不能有效地整合到一起。我国政府投资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审计机构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还很落后未得到及时更新。有的地方审计机构甚至没有运用工程造价软件。因而,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效率偏低,完成的审计工作量有限,使得审计的力度大大削弱。

2.3 缺少全程跟踪审计,存在审计风险

由于我国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审计通常是在项目完成后,缺乏全程跟踪审计,使得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起不到及时监督和纠正的作用。由于工程项目已经完工,即使审计过程严格执行,审计出一定问题也无法挽回损失或纠正错误,对于政府投资的合理性起不到促进作用。在问题产生后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也无法挽回国家损失。此外,由于缺乏全程跟踪审计,使得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很多盲点,拿不到全面及时的审计资料,使得审计结果的准确性遭到质疑,同时也存在审计错误的风险。

2.4 审计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由于审计部门通常是无实权的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通常得不到政府各部门的有力配合。各级政府对审计机构不够重视,使得审计机构的外部环境较差,反过来影响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政府机构级别越低,对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就越不重视,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了审计机构,但在审计经费上却支持甚少,使得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名存实亡。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国家和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任务越来越繁重,政府通常不增加审机构的人员安排,把审计外包,却不增加审计经费,审计机构经常由于经费不足导致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监督政府投资的作用。

3 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建议

3.1 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善用中介力量

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化、信息化已成为政府投资审计发展的趋势,因而审计工作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各级政府应当适当增加审计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使得审计机构能够配备更多专业化人员,同时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信息化作业水平。由于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光靠审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计无法满足审计需要,因而,政府应当把部分审计工作的交给社会中介力量。从提高审计队伍素质和转包审计任务两个方面下手,可以有效解决审计工作人员少、任务重和审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

3.2 准确定位审计介入时间和工作深度

按照传统,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后进行,这就使得审计工作过程中收集审计资料比较困难,因而需要根据工程特点,准确定位政府投资审计的介入时间。此外,政府应当出台统一的审计标准,对审计的内容和深度进行规定,使得审计工作能够有章可循,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的深度也有准确把握,从而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审计结果。

3.3 加强项目跟踪审计,把握关键内容及环节

政府投资审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而审计的准确性与审计所依据的资料的准确性有直接相关性,一个项目的审计资料产生于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因而,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需要跟踪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以保证拿到一手资料。例如在工程初期招标完成后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这样可以及时发现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能够留出纠正错误的空间。

3.4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依法审计

审计质量是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可信程度的决定因素,审计法律法规是政府投资审计的根本依据。因而需要有效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依法审计。在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时,可以将政府投资审计质量纳入业务评价体系,从而提高审计人员对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视力度,保证审计结果准确可信。此外,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投资审计,从而保证政府投资审计的权威性。

4 结 论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限制,使得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引起的关注度不够。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主导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使权力透明化、阳光化,因此,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和高校进行了大量关于政府投资审计的理论研究工作。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整体上处于上升发展阶段,但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政府也加大了对审计工作的资金投入,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审计工作将在政府投资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家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审计工作全面发展.审计研究,2008,(3).

[2]吴远.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06,(5).

[3]王凯伟,毛星芝.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湘潭大学学报,2010,(07).

[4]“后审计风暴时代”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1).

分析政府职能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作为流域管理机构基层单位,如何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步伐,完善监管机制,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流域管理机构;基层单位;政府采购

1 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1.1 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政府采购观念渐入人心

作为国家财政三项体制改革之一的政府采购工作,人们由最初的陌生逐渐变得熟悉,制度日趋完善。比如,车辆统一保险自实施政府采购后,由最初个别单位的态度不积极、问题较多逐渐变得工作理顺,逐渐形成共同遵守的一项制度,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进步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

1.2 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更加切合实际,注重实效

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加上基层单位经费不足、资金短缺的实际,基层单位在资金使用上更加重视实效。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人员切实履行责任,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1.3 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更加公开透明

与以往相比,各单位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部分单位政务公开项目中就包括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内容。同时,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力度也在加大,职工关注和参与的积极性也非常高,多部门、多层次人员的参与确保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2 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2.1 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

政府采购制度大幅改变着以往的采购方式和规则,而传统的采购习惯难以在短期内予以彻底改变。机构虽然设立但作为新生事物的政府采购体制仍处于发展阶段,人员不到位、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情况较多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和进步。

2.2 政府采购缺乏预算和计划性,采购程序不规范

流域管理机构单位分布相对分散,较难形成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计划与实际脱钩。基层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零星采购,数量少、价值低、集中程度不高,难以形成集中采购规模效应,且采购成本高、效益低,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3 基层单位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3.1 健全政府采购体制,完善政府采购运转机制

开展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岗位设置合理、人员分工明确、制约措施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在市局以上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必须分设,职能分开;二是编制采购预算、规范采购程序。根据采购计划,综合汇编形成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分批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专户。从会计核算方式上,遏制单位擅自采购的行为。

3.2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建立单位联合采购体系

若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就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采取规范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一是工作流程要规范,“计划申报—审核采购必要性—审验资金是否到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验货—付款—售后服务”是一个完整的采购流程,基层单位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二是采购要求拟订要规范。曾出现的招标信息拟订不规范,技术参数不清晰、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不明确、文书条款不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效果,因此拟订政府采购要求务必专业、细致、明确、规范;三是档案资料管理要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文件的法定保存期限是“至少保存十五年”,需要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同时,针对基层单位采购资金量少,规模相对较小、采购零散的特点,打破基层单位间采购界限,建立单位联合政府集中采购体系。

3.3 完善和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

流域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目前仍然主要依靠内部监管,上级管理部门和本级主管部门需要通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过程公示、审核采购资料等形式,实施对采购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通过纪检、监察、审计和广大职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促进政府采购在监督制约机制下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分析政府职能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以讨论的形式,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因素和必须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文化事业机构以及公民在信息公开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职责。最后,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测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息公开 公共信息 政府条例

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经过5年多的艰苦努力,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这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却并非都很清晰,有的甚至极为复杂。本次笔谈希望以创新的视角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对《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进行全面的认识,对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在实施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结合专业特色,体现理论价值,剖析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并预测《条例》实施的进程,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有别于他人及主流媒体的深入细致的研究。

1、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社会环境与条件认识

柯平(以下称“主持人”):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信息公开以公民的民主权利为根本诉求,一方面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另一方面关系到政府转型中,对政府信息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WTO的加入、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谐社会的创建,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无一不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具备了极为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于影响《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认识。首先是实施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前者建立在大量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之上,包含了公民信息素养的普遍提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全力倡导:后者则以“十七大”报告对社会进程的明确规划为宏观背景,体现在党和国家对深化改革的决心和行动之上。另一个层面可以分为“硬条件”与“软条件”,前者包括针对《条例》实施而进行的政府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社会相关机构的完善、互联网络的普及等:后者则主要表现在公民的信息需求与权利意识在全球化背景下发生的一系列转变,促使占据社会信息资源很大比重的政府信息向着更广泛的利用空间发展演化。除了以上有利的条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城乡之间的差异,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区别,相关法规的配套完善等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和繁重的后续工作。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言,理想的条件并未完全具备,尽管《条例》从颁布到实施已经历了整整一年的准备阶段,但要真正地实现政府信息的顺利公开并确保其高效的利用,今后无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赵益民:以历史的眼光来考察政府信息的公开,我们可以归纳出三个主要的影响因素:首先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羁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思想在不少官员中根深蒂固,正如马克思所言:“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神秘,是奥秘……公开国家的精神及国家的意图,对官僚机构系统就等于出卖它的秘密”。在我国,政府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保密”状态,即使在政府内部,信息知晓程度也是按级别设定的,公众所了解到的信息大多是经过研究、调整后的被“过滤”的信息。其次是官员私利与信息公开的冲突。信息开放从建立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来看非常重要,但从地区经济的短期增长则看不出明显的效果。目前的干部管理、绩效评估、提升尚未将政府信息开放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尚不足以引起大多数干部的重视。另外,信息封闭给一些干部或部门留下了从中获利的机会,“保密法”对官员的长期影响也使得信息公开蕴含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再次,成本成为容易忽视的问题。对杂乱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组织、核对、公布等加工处理的成本远远超出常人的估计,如2002年美国所有联邦政府部门的相关活动总成本是2.53亿美元,2004年上海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达2578万元,平均每个区县支出55.5万元。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在全国范围内的可行性尚待论证,

正如主持人所言,《条例》实施的条件目前并未完全具备,我们在根除封建残留意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设计激励机制,将信息公开由利益单向转移的强制行为改造成多方共赢的社会自觉活动。另一方面,经费的保证则不应忽视非政府组织与个人的积极作用,社会资源的广泛利用无疑是降低信息公开成本的有效手段。

詹越:从环境条件来看,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产生的基础条件是社会上公民权利意识的醒悟与提高,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极大地推进了民主的发展,继而增强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而参政、议政的前提之一是要充分知悉政府的信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而其核心是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这种权力观念是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树立起来的,而民主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该权利的内涵。其次,服务型政府观念的树立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思想保证。在行政领域,服务观念逐步得到认可,正是政府信息服务观念的树立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又保障政府服务宗旨的实现。因此,没有政府观念的转变,就没有制度的创新,公民新的知情权利的请求与主张只会流于表面化,更谈不上政府信息公开,从社会现实要求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治要求的需要。政府权力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必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是通过熟悉和了解政府信息来保障的,因此,必须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客观要求的需要,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三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四是建立反腐倡廉制度性要求的需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经济条件来看,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政府信息是否得到运行和公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前景,而信息技术的进步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弓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不单纯是公民个

人信息知情权等人权问题,而更是整个社会民主法制化发展的要求,也是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趋势的。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制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与必然趋势。我国早期推行的村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各省市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为最终制订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奠定了条件。信息环境下民众有了更为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在此政府如果不能实现自身的公共信息传递服务功能的话,首先会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指数以及相关政治活动的参与热情,而更严重的可能是整个社会中更加注重信息的非正常获取,单纯追求片面乃至狭隘的个人或小部门物质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以及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在早期,还是偏重于机构制度性的公开,而当前的重点则是实现向法制权利型公开的转向。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中的角色问题

主持人:政府信息的公开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行业,其中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及至全体公民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尽相同,随着信息公开的进程,所扮演的角色各有侧重,值得探析。

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功能发挥,我们可以将《条例》的实施划分为由浅入深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角色的作用,公民既是服务对象又是参与角色,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宣传、配合协助,以图书馆、档案馆为主的公共信息事业部门则应发挥主动介入的作用,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积极发掘其他的用武之地,如利用专业特长、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优势,通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行公民信息素养培训、协助加工初始文档等活动扩大自身影响,推动信息公开。第二阶段要调动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服务对象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共同主导,以此促进《条例》的高效实施,奠定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第三个阶段形成社会各界的互动平衡,如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能承担者由最初的政府自身向社会公众转移,非政府组织也将发挥更大作用,政府信息在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自觉行为中形成采集、管理和传递的良性循环。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既要求政府制定切实合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又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都具备应有的参与意识,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协作互动中谋求共同的发展。

黄兰秋:评议制度是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信息公开的初期可由上级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督,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民、新闻媒体等社会评议的监督作用就应该体现出来,但最终还是要由健全的司法制度来确保信息公开的持续进程。另外,公民的积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调动,逐步强化民众的主导意识,激发信息需求,鼓励公民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这些都是社会舆论的导向职责。

詹越:这里主要谈的是政府机关、图书馆和档案馆、公民、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问题。首先是政府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应该是作为义务主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由于政府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拥有和掌握的各种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必须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图书馆和档案馆是政府的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是政府的文化事业单位,成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机构,所以它们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具体说是义务主体之一。这两个机构具有良好的条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准确、高效率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通过自身的行为成为政府信息最集中有序、最方便查询、最快捷获取的社会信息公开中心。公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这种地位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和应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双向行为中可明显地体现出来。说明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上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变成了主动要求者,扮演为权利主体的角色。从某种角度上说,这种双向公开实质上在信息公开中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加大了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力度。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的地位一样,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

赵益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如果说公众的信息意识是外驱动力,那么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则是内驱动力。因此,树立新的管理或治理理念,消除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培养自觉护法守法、自我约束、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是促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逐渐形成公开政府信息是其义务和职责的观念,明确自身定位,塑造便于监督的服务型政府。在政府机关之外,健全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营造坚实的社会基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基本经验体现出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作用,而我国虽然一些社会成员想通过行政信息公开来满足自身执业或生活的需要,但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利益集团表达机制的匮乏使得他们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也会因此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而停滞不前。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审稿权应得到应有的完善和保护,以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考虑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激励机制通常会优于政府的运作,可借鉴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利用外包、企业投资、委托运行等多种方式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让公众多收益、早受益。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对于一些增值性强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机构,为了增加信息传播的激励,可将其转制为企业化经营,进行收费服务,这也不失为一种角色转变的探索和尝试。

弓克: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部门是作为理性人存在的,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公众在信息公开中则处于分散化的存在状态,对于监督政府行为存在有限理性。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信息资源是存在委托人的缺位的。同时,政府信息资源的真正所有者是社会公众,实践当中也存在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由此,在政府信息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又如何分配?这就决定了公众必须让渡一部分利益到政府部门,这样既能刺激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又能方便自身更便捷地获取与使用政府信息资源,体现出一种民众的政治参与力量与政府的控制管理力量的博弈,

李国新在2007年中国图书馆年会专辑之《中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现状与问题》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这个对图情领域发展而言的巨大契机包括图书馆扩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重视、改善服务条件等。因此相关服务部门应当有效整合,发挥整体性的服务优势,因为从单个个体进行分析,其力量与话语权都是相当薄弱的,一旦其组合成一定的系统,所代表的社会力量以及实现的功能将极为巨大。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赵益民:《条例》的起草编制历经波折,贯彻实施更将任重道远。第一,作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自我规范,《条例》目前构建的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内部约束机制,而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步程度却取决于社会的推力,因为民间的力量往往比官方的更具主动性。公民如果不善于利用架构好的制度,将会形成一种新的资源浪费。第二,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是经历了从传统信息公开到电子信息公开的道路,我国《条例》的实施却很大程度建立在1999年中央各部委及“两院”和“人大”全面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之上,在一个信息化基础薄弱的国家开展有效的信息公开,切实的途径和方式尚待摸索。第三,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省市乃至部分乡镇政府都制定出台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办法,中央政府的《条例》是否优于所有的地方法规?是否能兼顾适合差别明显的地方特色?对此,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拥有各自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或许是一条值得尝试的道路。第四。无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发展到什么阶段,监督与保障均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条例》中提出的“社会评议”突破了政府自我评定的局限,但评议指标却亟待研制,在此方面,图书档案界无疑具有学术优势,有责任为评议体系的构建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弓克:另外还有一个信息针对性公开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农村,政府信息公开不适应农民的需要,跟农民的切身利益不相关,内容艰深,来源狭窄,更新缓慢,缺乏反馈。而农民关心的如政府资金使用、发展规划、政府法规、处罚条例等政府信息相对较少。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因为现阶段的某些问题就完全否定信息公开进展的历程,在具体的推进上,会有一些短暂的失误乃至倒退,但这并不能阻碍整体化的发展进程,时势的发展趋势是谁都不能阻挡的。

詹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共享系统、政府信息指引服务系统等均严重滞后。政府信息资源交流不畅。今后需逐步安排解决。政府网站在组织、搜集、审核及发布信息时应确保其权威性、时效性和真实性。另外,信息服务功能有待加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向公众提供各种日常性服务信息。二是拓展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三是利用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大量信息和高级专业人才,加强信息分析和预测,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条例》的实施还应理顺信息公开与“保密法”的关系,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参照1988年制定的已经过时了的密级规定,是一种严重的滞后表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黄兰秋:我认为处理好公开与安全的关系将是《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意识、技术和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建立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处理相关的申请和诉讼,都需要不断摸索,要防止片面的信息公开,仅把信息公开当作目的,而忽视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尤其是目前的安全、保密以及计算机核心技术都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我国的安全专家非常缺乏,技术实力不强,那么可能我们认为是安全的信息,公开后被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挖掘分析,可能会成为对国家安全不利的信息。经过SCI检索发现,关于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方面的文献达到81篇之多,尤其“9·11”以后,国外发达国家认为公开的信息对于恐怖组织获取进行恐怖活动所需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和可能,于是对信息自由法案进行再思考,反信息公开之道而行之,对信息公开设置种种障碍,先后颁布多种法令以图解决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威胁问题。此外,从今年西藏的“3·14”事件可以看出西方媒体对中国事务的报道,由于思维惯式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先入为主的意识非常浓厚。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如何消除舆论偏见,应对外界断章取义的认识误导,也将成为《条例》实施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另外,目前国内还没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利于增强政府的服务效力和影响力。对此,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依据模糊综合评价的相关理论构建系统的评价指标。

主持人:对于《条例》实施的研究,我们首先应该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其中包括依法实施的法律性,相关要素的系统性,阶段分层的复杂性,持续发展的长期性,以及切合国情的文化性。另外,《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会涉及公开与保密、公开与安全、需求与提供、数量与质量、主体与客体等方面。在公开的主导方向下,协调好从国家到个人的机密和隐私的保护问题:切实保障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促使公民的信息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在强调信息提供数量的同时也具备质量的保证;力争信息资源获得充分的开发利用。同时,我们还要正确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例如: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信息设施是否完善?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和人员素质是否有保障?公民的信息素养是否具备?参与意识和信息需求是否得以体现?信息法律伦理是否依然滞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政府网站的质量是否得到提升?实施反馈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公开评议活动是否全面落实?

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与西方片面地强调公开不同,我国重视政府引导,这就对领导的政策水平和信息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如《条例》实施的初期很可能会因为谨慎行事致使公开的信息较为陈旧,新颖性和及时性不一定能满足公众的需要。此外,还会有不少难以预见的问题随着《条例》的实施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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