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申请再审

2022-08-09

第一篇:行政案件申请再审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的。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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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

为依法、正确、及时、妥善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审查工作指南。

一、总 则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按照本工作指南进行审查。

第二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或事由不成立,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立 案

第五条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后当事人仍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作出审查结论的证明材料;

(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被诉行政行为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支持申请再审理由或事由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立案庭收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根据案件分工由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经立案庭审查,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立案后,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

三、审查程序

第十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经初步审查,再审申请理由或事由成立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十一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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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并制作工作笔录附卷。

第十二条 在审查中,可根据审查所需材料情况决定调取原审卷宗范围。必要时,可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卷宗材料。

第十三条 在审查中,承办人一般应与申请人谈话听取其意见陈述,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审查中,具有下列情形的,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听证5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及证人。

听证由合议庭主持,可以参照庭审程序并遵循简便原则,围绕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提出抗诉的,可以终结审查程序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合议,经合议认为再审申请理由或事由成立应当再审的,由院长决定或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填写延审呈批表,报本院主管院长批准。

调卷、鉴定、公告、协调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四)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七)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八)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院决定再审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二十二条 裁定书、通知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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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本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再审的,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一般指令作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生效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再审,驳回起诉和实体判决的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再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五、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文书样式

样式一: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二:受理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对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再审人姓名或名称)因与你(你单位)(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经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本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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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本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述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经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四: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上级法院)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述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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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经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五: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未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六:行政裁定书(对本院案件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本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写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综上,原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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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本院再审。2.原审为行政裁定的案件,删去裁定主文第二项。

样式七:行政裁定书(对下级法院案件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写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综上,原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用于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2.原审为行政裁定的案件,删去裁定主文第二项。

来源: http:///fg/detail526780.html

第三篇: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再审行政案件用)

(××××)×行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再审申请未提及的当事人,按原审判决书中诉讼地位列明。)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请再审要点)。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 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一、本判决书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经提起再审或者指令再审程序之后,依法组成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再审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再审行政判决书,应当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再审程序的特点。

三、判决书的首部,要写明对本案进行再审的根据。可分为四种情况表述: 第一,××××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提出抗诉。

第二,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行申(监)字第××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第三,××××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申(监)字第××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第四,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行申(监)字第××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四、“经审理查明”部分,包括再审争议的内容以及再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书写。

一般情况下,如再审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的,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与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但在个别事实作出新的认定的,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原审认定的……事实不当,应认定为……”。本院认定的事实是原审未认定的,写“本院另查明:……”。

五、“本院认为”部分,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要注重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兼顾全面审查和重点突出。针对再审申请请求和理由,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就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再审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等,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具体写法可参照二审判决书理由部分。检察院抗诉的,还应对检察院抗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

六、“判决结果”部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如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均需撤销的,应分项写明);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如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需撤销的,应分项写明)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

七、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写明

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对驳回再审申请,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写明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八、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考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的说明。

第四篇: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应用

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

第三条 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不作全面审查。

第五条 听证坚持合议原则,应由合议庭组织实施并作出评议。

第六条 下列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误的,组织信访听证:

(一)本院终审且裁判文书送达已满三个月未超过两年申诉、申请再审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原终审法院复查驳回三个月后来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的。

第七条 申诉、再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的,还应附有驳回通知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份数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加二计算。

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补交。当事人不补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八条 信访法官经审查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填写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立案审查表,报庭长审批后由合议庭组织听证。

第九条 合议庭应在所确定的听证日期七天之前向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发出书面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等权利义务,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的副本。

第十条 听证一般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及时报告合议庭审判长。

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听证。延期听证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申诉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处理;对方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未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一条 听证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方陈述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并举证;

(三)被申诉方针对申诉方的理由发表意见并质证;

(四)归纳申诉或申请再审双方争议的焦点;

(五)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

(六)合议庭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

(七)视情形组织和解或调解;

(八)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应制作和解协议,由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办理撤回申诉、再审申请手续。原判决未执行的,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完毕后,人民法院对原判决即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和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亦可不制作和解协议,但应将相关情况制成笔录。第十三条 听证的全过程由书记员或速录员制成笔录,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 合议庭对信访案件组织听证,经评议,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明显不符合再审条件,不必调卷复查即可直接驳回的,可不撰写审理报告,但应将申诉和申请再审理由、听证有关情况、合议庭意见等详细填写在听证立案审查表中,并制作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认为需进一步调卷复查的,办理调卷手续,案件进入正式复查程序。第十五条 案件进入复查程序后,合议庭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参照上述信访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经复查,合议庭认为应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在十五天内制作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尚可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再延迟十五天。

合议庭认为原判可能有误应予再审的,对于本院终审的案件,在与原合议庭交换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下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决定是否裁定指令原终审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本院”是指受理申诉信访的法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04]21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今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1日

第五篇:民事裁定书(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驳回案外人再审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原裁定/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写明案外人再审申请、事实和再审的法定事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 审

××× 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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