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2022-10-26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二、进场生猪经动物检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三、屠宰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凭检疫证明、检疫检验印章和东海县肉品上市销售凭证出场,确保出场肉品100%合格

五、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确属屠宰场出场的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屠宰场应负责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负有责任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六、做好《生猪进销(出)台账》登记工作,确定专人逐日逐批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制。

七、加强场内卫生管理,经常保持场内清洁,按要求做好场内消毒。

第二篇: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企业实际,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下列情况上报。

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第三篇:2015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2015动物屠宰场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 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 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后实施屠宰。

四、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 屠宰场必须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两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经畜牧部门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协助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

六、 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检验室、办公室、休息室。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检疫操作台、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健全的卫生等管理制度。

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八、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证照齐全,做到制度、证照上墙,加强生产环节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确保责任到人。

九、 屠宰场必须建立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纪录,做到进场必登,有宰必验,有验必登以及对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制度,加强责任人责任意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整齐全。对瞒报、虚报、提供虚假数据的屠宰厂(场)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罚。

十、 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不合格肉品实行召回制度,并承担责任。

十一、 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以及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和肉品检验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

二、 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三、 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十

四、 官方兽医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十五、 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十

六、 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

七、 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 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染疫的;

(三)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 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 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 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八、 禁止屠宰病害猪、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禁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十九、 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

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上必须加盖检疫检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及开具的随货通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出场销售。 二

十、 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蒙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二十一、 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二十二、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月 日

第四篇:屠宰场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 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

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

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

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

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

处理: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 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

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 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 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 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 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 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 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 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

清理。

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

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

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五篇: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派驻检疫人员到场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监督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和检疫登记表的填写,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检疫人员应持证上岗,坚守岗位,着工作服,佩戴胸牌或执法标志。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六、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做好检疫用具消毒,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搞好检疫室卫生,做好个人防护。

七、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八、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畜禽标识为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三、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交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保存、销毁。

四、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应在每天屠宰后监督场方将畜禽标识卸下,并将畜禽标识回收数量填入屠宰检疫登记表内。

五、回收的畜禽标识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染疫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屠宰场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七、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八、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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