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会议座位安排的几个具体问题

2022-09-10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是以集体的方式进行, 便自然而然地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必须召开不等规模的相关会议。开会就得给与会人员安排座位, 光有座位还不行, 还得有座次。曾有一种议论:说新中国成立之初, 很多会议只在主席台上或会场前面放一张桌子, 主持人和作重要讲话的领导干部照样把话讲了, 把工作部署了。而现在, 不光是主席台的座位难安排, 有时候还因为某几个人三番五次地倒腾, 就连主席台下的座位也不敢稍有疏忽大意, 轻则得罪人, 重则属于犯错。说上述现象, 可能很大一部分不是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法定的会议, 一般是工作会议性质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人大召开的会议政治性、法治性强, 所以会议人员座位、座次的安排都应讲规矩, 不然就会缺乏应有的会议秩序, 直接影响到会议议程的正常进行。因此, 提前有序安排人大会议人员的座位很有必要, 且非小事。

本文拟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会议的人员座位如何安排略作探讨。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座位安排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因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时, 主席台座位只安排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成员, 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笔者曾经听闻有一个地方党委工作部门提出, 要求安排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党委书记在预备会议主席台就座, 理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让党委书记坐主席台下不合适。似乎有理, 但是不合乎法律规定。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时, 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外, 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在内的其他国家领导人均在台下的会场前面就坐。一项惯例是: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人大代表不必对号入座, 只要在有表决器的座位区域或者按照会议工作人员指定的区域就坐即可。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主席台座位安排

以开幕会为例:第1排就坐的应是大会执行主席, 参照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的做法, 第一次全体会议 (开幕会) 的执行主席一般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即由同级党委书记、没有任同级政府领导职务的党委副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来担任。而一些设区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常常为了显示“四套班子”大团结, 把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的政府“一把手”、政协主席, 甚至还有其他党委常委也作为大会执行主席来安排, 这种做法也有一定道理, 对此法律并无具体限制规定, 但是通常受会场场地局限要么第1排根本坐不下, 要么就像有人说的开成某种工作会议了。笔者认为, 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的做法目前已经很规范, 地方各级人大应该参照办理。为什么连同级党委副书记的政府“一把手”竟然不宜安排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呢?道理其实很简单, 因为人大、政府是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政协主席也不要安排为地方人代会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大会执行主席。

从第2排及向后的座位安排, 如果政府“一把手”、政协主席没有担任大会执行主席, 则第2排应首先安排。紧接着可依次安排党委常委、邀请的曾担任过同级“四套班子”正职职务的老同志、政府副职、政协副职 (各级人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均请政协委员列席) 、法检“两长”、享受同级党政班子副职待遇的其他现任领导干部、受邀的其他老同志 (按退休时所在的机构排序) 、其他主席团成员 (一律按姓氏笔划或者姓名笔画为序) 。有的地方还把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现任全国人大代表也安排在主席台就座。从实际情况看, 省级人大一般只邀请曾经担任过正省级实职职务的老同志, 且不分年限每年都邀请。而地方人大有的邀请已经退休的老同志追溯到上一届, 有的还追溯到上几届, 无论是追溯上一届还是上几届, 这些老同志究竟是否能按时参加, 安排座位时务必提前逐个人去询问去落实, 反之就会出现空位。笔者认为, 地方人代会应参照省级人大的做法, 可邀请曾经担任过同级“四套班子”正职职务的老同志, 如果确实要邀请其他享受同级党政班子副职待遇的退休老同志, 最好以追溯到上一届为宜。

特别要说明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举行时的主席台座位, 除了第1排执行主席肯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以外, 把党委常委、邀请的曾担任过同级“四套班子”正职职务的老同志的座位安排之后, 往后不再分区分某个人是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身份, 同职级领导干部以机构为序安排, 其他人员一概以姓氏笔划或者姓名笔画为序安排。

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的座位, 一直位于不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全国政协副主席之前, 而从地方各级召开重要会议来看, 政协副主席都在同级法、检“两长”之前就座, 这是中央与地方安排上的截然不同。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座位安排

地方各级人代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座位安排通常是一次安排, 无论几次会议相对固定。一般以“口字型”格局来布置, 会场正前方安排主席团常务主席就坐, 根据会议人数多少和会场大小, 左、右两侧的内侧可安排主席团成员中的领导干部, 包括各代表团团长, 外侧可以姓氏笔划或者姓名笔画为序安排主席团其他成员。大会副秘书长等其他需要参会人员的座位, 可安排在会场正后方就坐。如果会议期间有个别人员请假可稍作微调。

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座位安排

据调查, 近两年来,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是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席台两端, 适当间隔一定距离以后, 安排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就坐, 甚至个别设区的市把列席会议的法、检“两院”副职也如此安排, 这打破了主席台上只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不成文惯例。许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把邀请参会的县委副书记也安排在主席台就座。笔者认为,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法定会议, 主席台就坐人员不应作随意性安排, “一府两院”是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监督的, 其负责人代表国家机关列席会议也属于接受监督的角色, 不应该安排其领导人员在主席台上就坐, 这绝不是加几个座位的问题这么简单。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会议主体——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全部在台下就坐, 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难道在台下就坐会受委屈?说严重一点, 把相当于展现主、仆关系的严肃场合, 就这么轻而易举地按领导干部职位高低来安排了, 理应不必!即便这么安排, 还是有别扭之处, 以设区的市为例,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政府副市长、法检“两长”的级别均是副厅 (市) 级, 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级别只是正县 (处) 级, 但前者仍只能坐在两端, 绝对不可能再按干部级别高低坐在后者之前, 其实这就是规矩的作用和力量。如果安排法、检“两院”副职和县委副书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主席台就座, 显然也极不合适。

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座位应体现主体性, 处于整个会场的中央位置, 并以委员的姓氏笔划或者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以示“一人一票”般平等, 而且最好实行滚动式安排, 即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在第1排就坐的委员, 下次会议在最后1排就坐, 以此类推循环安排。列席会议人员安排在会场两侧。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期间, 有条件的会议室也应摆放座牌, 这样既庄重、有次序, 又便于会议工作人员记录发言、清点人数。

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召开其他会议的座位安排

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时, 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政府首长一样, 一人独坐会议桌纵向顶端一方, 单从主持会议角度看, 这样未尝不可, 然而人大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 从议事的权力性质、民主氛围来看, 最好是在会议桌横向一侧的中心位置就坐。

召开工作会议应设会议主席台。召开专题座谈会应以圆桌式或者“口字型”安排, 不设会议主席台。出席两种类型会议的主要领导干部, 应参照省级人大的做法, 不管领导干部人数是奇数还是偶数, 均以一人为中心, 尔后再按先左后右依次排列, 从字义上理解, 中心即为中央、核心之意, 这或许是体现一级政权、一个机关只能有一个中心。实际工作中, 当出席会议的领导干部是偶数时, 一些地方是以“先左右、再两位”为中心来安排, 这从相关资料来看也是可以的。工作会议的会场座位一般是课桌式, 以横向为序往后依次排列。座谈会的会场如果是圆桌式或者“口字型”的, 应按召开会议的主体、参会人员内外结构等因素安排, 着重注意平衡协调, 防止畸轻畸重。另外, 人大会议的会场座位安排, 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 如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公民旁听等, 防止和避免他们感觉自己是外人, 其实他们恰恰是主人,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替他们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

摘要:人大召开的会议政治性、法治性强, 所以会议人员座位、座次的安排都应讲规矩, 不然就会缺乏应有的会议秩序, 直接影响到会议议程的正常进行。本文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会议的人员座位如何安排略作探讨。

关键词:地方人大会议,座位安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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