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宣传工作计划范文

2023-08-25

地方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摘要】    良好的公共管理工作可以提高党校的教学质量、加强互联网校园安全、维护学生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相关利益。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背景下党校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公共管理    党校管理    信息化管理    互联网

引言:

自20世纪末,英国推出公共管理制度以来,其在众多西方国家的实践过程中都展现了显著的管理成果。我国在互联网背景下也将公共管理制度运用于党校建设当中。但是目前,我国党校公共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合作探讨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互联网背景下党校公共管理的现状

(一)公共管理信息化相对落后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大大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党校作为党中央培训国家中高级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的学校,也应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时代浪潮,紧跟信息社会的发展步伐,将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于党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当中。但是,党校内的参训学员主体主要以本科生及以上学历为主,学员及教师的实际年龄与普通高校相比要高许多。因此,党校的公共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公共管理效率相对较低。

目前,党校中公共管理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重技术轻管理就是重视管理却缺乏互联网技术型人才。对于重技术轻管理的党校来说,大部分管理者认为做好互联网背景下公共管理信息化的重点在“互联网信息化”。只要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员不断加强党校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数量和规模就能够很好的完成党校公共管理信息化工作。但是过多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加持会使得公共管理工作更加复杂,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对于不能熟练使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共管理的党校内部管理人员来说,会是很严重的工作负担。

同时,大部分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不愿意进入党校内部进行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其认为在党校内工作会导致个人发展空间受限,他们认为党校内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工作内容会使自身的专业素质受限,使其失去原有的工作激情,党校也因此出现信息技术人才缺失的情况。

(二)后勤体制改革发展需完善

党校的后勤工作是确保党校内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其包括党校行政工作、财务工作等等。在我国没有进行后勤体制改革之前,各党校内部都拥有符合本校特点的一套成熟的后勤管理体制,但是这类后勤体制会导致学校内部后勤人员越来越多,学校在这一方面的开支越来越大,财务负担越来越重。

在后勤体制改革之后,部分党校成立了自己的后勤服務企业,但由于所经营的公司规模不够完善,经营管理技术不够成熟,导致党校后勤管理工作出现许多问题[1]。这类后勤服务企业没有形成后勤市场化的经营模式,虽然其只为党校提供相应的后勤服务,但很快也会被社会上的其他市场化后勤企业竞争下去,并最终淘汰出市场。还有一些党校选择将内部后勤工作外包给社会上拥有相关资质的后勤服务企业,这对党校的后勤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效果。如果党校在选择相关企业时没有按照规定审核其相关资质,会为党校的公共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同时,由于党校的特殊性,其经营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国家中高级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而对于学校是否能够获得盈利并不在意,也因此使其相关的资金收益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党校是用来培养国家优秀人才的学校,所需要的资金通常都由国家直接发放,因此,党校的资金筹集压力相对较小,党校内部可能会出现浪费现象。部分党校会因为没有资金压力对学校内各种设施项目都进行投资,管理者需要充分考虑投入资金后设施及项目能否为党校内学生带来生活及学习上的方便,能否使投入资金回本。但是从节省资金的角度考虑,无论党校是否由国家出资办理,都需要考虑投入产出收益,减少国家的资金负担。

(三)用人机制需规范

在党校中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在党中央或地方党委拥有较高职务的领导干部,教师也是拥有党员身份的高级教师。现阶段,党校内部中公共管理用人机制还不够成熟,存在许多缺陷。其一是党校内部公共管理人员的选拔问题,其二则是党校内部工作人员的竞争机制不够完善。党校内部公共管理人员的选拔主要包括对空缺岗位的招聘工作以及对在职工作人员的岗位提升。

由于党校的特殊性质以及公共管理工作的职位特性,相关人员的岗位招聘及岗位提升往往需要考虑个体的综合素质。但目前,部分党校内部选拔人才的机制不够完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这就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没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同时,公共管理工作的内容相对繁杂,相关岗位职责较多,部分党校内部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导致在发生紧急事件时找不到相关负责人员。党校内部的竞争机制也不够完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在党员内部选拔出来的,与普通高校相比,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小,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失去工作动力。这样缺乏竞争压力,没有明确责任制度的工作环境,会使党校内公共管理工作者逐渐对管理工作懈怠,认为无论如何工作都不会影响自身在党校内部的工作岗位,从而选择最为轻松的工作方式,而不思考如何做好党校内部的公共管理工作,使公共管理人员没有一个正确的工作态度。党校内部检查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也会对此类工作行为得过且过,使党校的公共管理工作进一步恶化,无法建成有效的党校公共管理体系,为公共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互联网背景下党校的公共管理对策

(一)加强党校公共管理信息化建设

不同的党校需要根据本学校的自身情况解决在互联网信息化公共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党校与党校之间也应相互合作,共同为加强我国党校公共管理信息化建设做出贡献。

首先,如果党校内相关管理人员在自查时发现本学校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相关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校园内公共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这一过程中,公共管理工作者需要转变自己的管理理念,将互联网信息化技术与管理技术放在同一位置。在后续的管理改革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学校的自身情况剔除多余的信息技术,保留对学校公共管理有实质性帮助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技术,简化互联网信息化公共管理的相关流程,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使用互联网信息管理平台的效率。

其次,如果党校内部缺乏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学校可以适当提高相关工作的工作待遇,降低应聘要求,以吸引更多技术型人才前来应聘。党校在招聘的过程中要着重强调本校内对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的职位规划,并了解应聘者对于自身未来职业规划的畅想。对于能够满足的部分,负责面试的人事工作人员需要对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进行明确的说明,并在事后将这些应聘者的职业规划进行整理。人事工作者需要将整理好的职业规划与公共管理工作者进行讨论,探讨关于目前党校无法满足的职业规划要求,未来可以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满足,以求为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才在党校中建立更好的个人发展空间,并建立具有一定竞争压力的工作环境。对于暂时聘请不到技术型人才的学校,管理者可以组织公共管理人员前往其他党校学习其先进技术,并应用于本校的公共管理工作当中[2]。

最后,政府需要协助各党校定期举办公共管理信息化工作交流会,促进各党校之间的交流,提高党校公共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二)在后勤管理中加入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制度

为改善我国党校内部后勤机制改革后出现的相关问题,管理人员需要在后勤管理工作中适当加入竞争机制,并引入企业管理制度,以提高党校后勤工作的效率及水平。目前我国后勤机制改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就是党校内部的后勤工作往往受到许多保护,与社会上的其他后勤工作相比,工作压力相对较小,没有良好的竞争环境,导致后勤人员懈怠工作。

首先,管理人员可以在党校内部的寝室、食堂、医疗等方面引入社会资源,与党校内部后勤工作者良性竞争,提高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生活体验。其次,在后勤管理工作中也应引入竞争机制,比如在举办学校大型活动时可以选择社会上的酒店或饭店作为活动场地,在学校会计核算时选用外部会计事务所进行核算。以这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源,与本校内相关工作者进行良性竞争,提高后勤管理的工作效率。最后,党校可以引入一些企业管理制度,帮助学校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与社会企业相比,党校的市场竞争并不大,相關管理制度也因此相对落后。而社会企业因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其管理理念及管理方法往往更加先进,党校可以通过学习相关企业的管理机制来完善本校的后勤管理工作,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对于建立了自己的后勤企业的党校,其后勤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不转变自身的经营理念,势必无法在后勤企业的市场中生存下去。党校可以在党校内部或社会上寻找企业经营的人才,帮助党校科学的管理后勤企业。同时管理者需要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培训,了解后勤企业市场的竞争压力,以求将后勤企业经营的更好,方便日后为党校的后勤工作服务。

(三)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

党校加强自身的公共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从岗位招聘角度来讲,党校需要在招聘过程中严格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其拥有胜任相关工作的专业水平。从岗位提升的角度来讲,党校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工作考察后再对其作出岗位提升决定,保证其之前的工作内容全部认真完成,并考察其目前的工作能力是否能够胜任未来的工作岗位[3]。

最后,相关管理人员需要明确公共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在发生问题时能够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在工作奖惩上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使工作人员清楚奖励及惩罚标准,并根据相关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党校需要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竞争机制,可以采用工作绩效考核评比的方式激励工作人员,使其拥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党校可以在公共管理岗位采取企业内部竞聘的方式进行岗位提升,定期举办竞聘活动,以工作能力作为岗位评选的主要标准,并结合个体平时的工作态度得出最终的竞聘结果。这样可以增加党校内公共管理在职人员的岗位竞争压力,使工作人员更好的为党校的公共管理工作进行服务。

三、结束语

公共管理是党校能够正常运转、维持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新时期的和互联网背景下党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加强党校公共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后勤管理中加入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等方法来加强公共管理工作建设。

作者单位:赵霞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委党校

参  考  文  献

[1]李加坤.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党校学员管理工作[J].创造,2021,29(01):23-27.

[2]殷歌.基于互联网+的高校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创新模式初探[J].知识窗(教师版),2020(01):91.

[3]郑皓燃.高校公共管理教学案例的选择和应用[J].明日风尚,2018(10):287.

地方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加强学习,转变观念,与时俱进。

校本课程的开发顺应了当今时代民主决策的潮流。校本课程开发的场所是学校,关注学校的课程自主,体现出民主参与课程决策的精神。首先利用教研时间,以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和培训,切实改变教师课程理念,重新塑造自己并界定角色职能,由课程规范的复制者变为新课程的创造者。使我对校本课程有了深入的了解,进一步树立教学民主的思想,调动了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关注学生的发展。

通过学习新的课程理念,我更加明确了教育者的责任,那就是尽最大可能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的条件。而学生的发展也应是多方面的。从学生实际情况出发,关注个体差异,提供发展的可能。因此,在确定校本课程开发项目及内容时,印制了教师、学生、家长调查表,了解学生和家长的要求,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了安全、健康、古诗词诵读、大阅读、大棚西瓜技术等校本课程体系。真正实现了“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三、实施内容及要求:

(1)确定校本课程结构。我们根据以下几方面来确立学校校本课程。

① 学生发展的需求,尊重学生意愿,有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 ② 学生的年龄特点,考虑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认知规律。

③ 学校的实际情况,包括学校办学特色目标,师资和设施条件等。 具体作法

1、严格按新课程计划开课设节,不占用及挪用校本课程的时间,保证开足课时。

2、校本课程科任教师应加强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尽心尽力搞好校本课程的教育工作。校本课程教研 组及时对科任教师的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保证校本课程教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校本课程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探索开发校本课程规律,努力提高校本课程科任教师的理论与 教学水平,在搞好教研活动的同时,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学习、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下大力气创建一支素 质高、信心足、热心参与校本课程开发的教师队伍。

4、搞好校本课程的评估工作,校本课程的开发应讲求实效,不流于形式,搞好评估工作是开发校本课程的重要 一环。为此,拟在本期内完善好评估细则,每期末认真进行评估、奖优罚劣,并将评估结果进入教师年终目标 管理评估中。

5、建立校本课程开发工作制度,使课程开发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做出成效。

6、在实施校本课程活动中,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在总结中不断开拓、提高、更新。一是校本课 程教研组每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总结前段取得的成绩,改进工作中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今后的工作任务;二是科任教师进行总结、反思,改进教学中的失误,充实、开发校本课程内容。每期末,无论是教研组,还是教 师个人,都要认真收集好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遵循校本课程开发适应学生兴趣、爱好和社会需求的原则,在开发校本课程活动中,及时组织教师进行社会 调查,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及社区团体的意见,结合学校本身的实际,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不断改进充实与完 善校本课程内容,使我校校本课程内容真正开发成培养学生个性特长发展,适应社会发展的特色课程。

地方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找准创新的内容

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包括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创新。对于地方人大工作来讲,创新首先是创新观念,其次要创新工作、创新制度。

1.观念创新。观念创新是人大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础,没有观念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创新的思路和发展的举措。观念创新,首先要强化人大意识和法治意识。正确认识人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真正树立宪政理念和法治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二,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作用发挥得怎么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到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要进一步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人大的作用;人大要切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第三,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树立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职责,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和激发自己的创新能力,创造性地做好人大工作。

2.工作创新。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没有立法职能外主要职责有三项,即“三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因此要围绕“三权”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第一,要进一步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什么是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党委没有明确指示,地方各级人大的认识也不统一。因此,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听取相关报告,及时作出决定决议。同时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就重大事项的内容进行界定,形成规定,提出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更好地落实决定权。第二,要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监督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针对性;在监督的程序上,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加强监督的规范性;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根据监督内容勇于创新,灵活采用恰当的监督形式,坚持监督的多样性;在监督的过程中,要加强跟踪督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增强监督的实效性。第三,努力探索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途径。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仅仅是“走走程序”、“履行法律手续”的现象。因此,人大常委会党组要通过多种途径提前介入,增进对拟任人员的了解,增加人事任免的透明度,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将主任会议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酝酿意见特别是重大分歧及时反馈给党委,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要使任命人员充分认识到人大常委会的依法任命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进一步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

3.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人大工作创新的归宿,即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人大工作创新的关键内容和成熟的标志。人大制度创新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快建立权力使用的规范化机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以不断提高人大工作实效;另一方面要从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健全人大工作制度。要加强人大机关工作规则、工作程序,

包括办文、办会、办事制度、奖惩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使各项工作井然有序,规范运作。

二、我区人大工作创新的实践

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不断强化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开展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提高常委会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效率,有效推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1、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不断丰富工作内涵。2002年,我区撤销了仅有的一个乡----聂寨乡,成立了五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大工作不复存在。针对最基层人大工作的“空档”,我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创新观念,提出了“在全区范围内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构想。2004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在全区各街道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并一次性配齐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和委员,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派出机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履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市直机关、司法机关相关的重要事项等职责。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的成立,健全了基层人大组织机构,为人大工作在基层的延续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以工作创新为手段,有效增强监督实效。本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创新意识,以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维明确新一届的工作目标和思路,探索创新人大工作方式方法。

一是创新集体任职宣誓。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时,实行了宣誓就职。全体被任命人员手捧宪法、面对国徽,首次集体宣誓就职。通过开展集体就职宣誓,进一步激发了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创新干部述职评议。去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依法推荐、合理筛选、常委会表决”的方法民主确定向常委会述职人员。为进一步充实和改进述职评议工作,引入了述职评议对象(一把手)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形成了“述职人员公告制、述职报告规范制、履职情况票决制和整改跟踪反馈制”,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四制”的实行,有效提高了述职评议的质量和效果,强化了区人大常委会人事监督力度。另外还通过制定岗位工作流程等创新工作加强了人大工作内部管理,提升了人大机关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设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热线。要求区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公布代表的手机、电话等,随时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区人大常委会,适合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以代表建议的形式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以制度创新为根本,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建设是我区人大常委会一直坚持和不断加强的一项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财政预算审批监督的暂行办法》、《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十四项工作制度,使我区的人大工作初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03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完善已有的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制订了新的工作制度。审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代表联络组评比表彰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好议案、好建议及议案、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评比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暂行规定》等。这些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建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有效地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

三、大工作创新的体会

1、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创新。人大工作必须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变成国家意志,并通过有效的监督保证其贯彻执行,同时要十分重视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2、坚持把充分体现“三个代表”作为创新的落脚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为人民服务,要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拓宽民主渠道,畅通民主言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使人大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忠实代表。

3、要在履行法定职权的实践中不断创新。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明确规定,但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实践中,面对各种新局面和新情况,依法开展人大工作有时会缺乏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例如,怎样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怎样界定重大事项、如何实施重大事项监督等。针对这些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不断探索履行职权的方法、途径和手段,根据实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大胆实践,科学创新,推进人大工作的不断前进。

4、坚持在继承中创新。继承是基础,创新是提高、是发展。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克服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如对宪法和法律已经赋予的象质询、罢免、撤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性监督手段,能不能用、该不该用、敢不敢用、会不会用,都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和尝试,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硬约束”。

5、搞好人大的创新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人大工作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关系。首先,要从与党委中心工作的合拍上去创新。工作思路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去展开,体现党委的意图,保证人大工作取得实效。其次,要从与“一府两院”形成合力上去创新。人大与“一府两院”尽管职能不同、工作方法不同,但根本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国家机关的高效合理运转,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全面进步。人大与“一府两院”形成良好的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应是人大工作追求的目标。二是处理好严格依法办事和灵活处理各种矛盾的关系。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三是处理好形式创新和实质创新的关系。评价创新工作的标准应该是看它是否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精神,是否扩大了人民民主的权利,是否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人大工作水平的提高。符合就坚持,不符合就摒弃。创新决不能走形式,不能搞“新瓶装旧酒”的创新,讲“轰动效应”,要分清形式创新和实质创新的本质区别。

地方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立法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1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一)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

(二) 涉及本省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 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

2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3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五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4 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通过后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十日内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吉林日报》上刊载。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

5 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比较重要或者有重大分歧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

6 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一般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再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规案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继续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7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

8 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案发送三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汇总,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通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修改。

10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通过后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十日内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吉林日报》上刊

11 载。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审查发现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拟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合法性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参阅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研究论证后,一个月内向制定机关反馈意见。

第四十三条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报请机关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以及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参阅资料。

第四十四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12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八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四十九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报请批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3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14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库,作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储备。立法项目库中的立法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来源包括:

(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及立法的议案和建议;

(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立法建议;

(三)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

(四) 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以及法规清理中提出的立法建议。

立法项目库中的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

15 第六十条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项目评估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立法时机不成熟的;

(三)拟设定的主要内容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四)有其他重大原因可能影响立法项目完成的。 第六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按时提请审议。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请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在年度立法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评估情况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参考。

第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

16 构意见。

第六十四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六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设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对起草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组织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以及其他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 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

17 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的,由大会秘书长签署;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省人民政府提请的,由省长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请的,由主任委员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请的,由参与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后,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七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省的地

18 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授权决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由有提案权的主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议案。

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七十三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清理的建议。

第七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19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依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1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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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组织收入实现新跨越。全省地税部门面对复杂的经济税收形势,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全年累计组织各项收入464.7亿元,比上年增加115.7亿元,增长33.2%,其中:地税收入435亿元,增加107.2亿元,增长32.7%,实现三年翻番;各项基金(费)收入29.7亿元,增长40.2%。地税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地税收入平均增幅7.2个百分点,在全国地税列第10位,中部第2位,为实现“月均突破100亿,比重超过84%,总量力争1200亿”的全省财税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服务大局发挥新作为。全省地税部门坚持把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作为发挥地税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全年依法减免地方税收33.8亿元。全力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出台“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积极推进排污费改环境税试点工作,我省被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全国环境税4个试点省份之一上报国务院;全力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县域经济、非公经济、园区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制定了“关于支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全力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全力服务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为受灾纳税人减免税款5849万元,挽回损失1419万元,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江西分社、江西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受灾严重的鹰潭、XX市委、市政府还专门来函、赠旗致谢,省政府抗洪抢险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了我局抗洪救灾的主要做法。

——“三个比对”激发新动力。全省地税部门坚持观念创新、管理创新,把“三个比对”作为抓手贯彻全年工作始终,为地税事业科学发展注入强大的内生动力。各地广泛开展纵向、横向比对活动,查存在问题、找工作差距、提创新举措。据不完全统计,在比对过程中,各地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差距问题300余个,提出和采取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500余条。通过比对,地税干部职工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切实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忧患意识和进取意识,思想上有了震动、认识上有了提高、工作目标更加明确。

——纳税服务构建新格局。全省地税部门将纳税服务作为地税工作的核心业务,以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创业服务年”活动契机,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开展纳税服务文化建设,构建“大服务、一体化”的纳税服务新格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调查综合得分获全国第二名,“办税服务厅暗访”得分为全国第一名。省局优化发展环境综合测评满意率一直名列前茅,在万名群众评机关活动中,位列10个群众最满意单位。

——廉洁从税推出新举措。大力推进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省局共排查廉政风险点619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693条,做到预防更加超前、监督更加有力、制度更加完善、效能更加提升、干部更加廉洁,在全省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介绍。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初步形成“一市一品味”、“一县(区)一特色”的廉政文化格局,全系统7个单位被命名为“江西省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

——干部队伍增添新活力。全省地税部门把建设“素质地税”作为推动地税事业发展的坚强保证,突出税政业务建设,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队伍素质能力。全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729期,培训38091人次。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导向,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和程序,在全系统选拔了百名年轻干部赴广东、江苏地税挂职锻炼,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了14名副处级领导干部,营造了有为才有位的浓厚氛围。 ——创先争优结出新硕果。全省地税部门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廉洁地税机关为目标,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地税形象日益提升。今年全系统有3名同志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112个单位获省十二届文明单位、1个单位获省“十佳巾帼文明岗”、11个单位获第八届省“巾帼文明岗”、新命名省级青年文明号21个。省局在创业服务年活动评比中获执法单位第一名,实现“七连冠”。省局机关荣获省第十二届文明单位、省直机关第六届文明单位、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全省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平安单位、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在对口接待第五届中部博览会代表团活动中,以优良的作风、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对口接待团的高度肯定。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一是思想上全力发动。在省直单位中率先组织宣讲组分赴9个设区市举办了13场宣讲报告会;结合第19个税收宣传月,举办了专题论坛,在地税网站、地税专刊和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宣传专栏;免费向纳税人发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手册、发送税收优惠政策告知短信和电子邮件。二是政策上全力支持。研究制定了“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举办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认真做好政策的落实和跟踪问效工作。多次赴国家税务总局争取政策支持,争取环境税试点。三是措施上全力跟进。省局召开了全系统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座谈会,各级地税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服务措施。

(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是支持全民创业。重点对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户,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减免税收1.5亿元,惠及个体工商户17万余人。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优惠,累计认定292户,减免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三是支持调结构、促改革。认真落实“支持调结构、促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和“江西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地方税收配套政策实施细则”,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改造,共减免税收11.7亿元。四是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出台了“关于支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三)服务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了“百户房地产企业专项调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和加强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土地增值税征管经验。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印发了《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明确了16条城市改造税收政策。

(四)服务全省抗洪抢险救灾。面对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我局迅速行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迅速部署防汛救灾。局领导第一时间分赴抚州、鹰潭等灾区一线,指导地税部门抗洪救灾。全省各地迅速认真落实防汛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动送税收政策上门,及时受理和审批受灾纳税人的困难减免。广大地税干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纷纷以“党员小分队”、“青年服务队”等形式,积极投身于防汛救灾,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坚持依法治税,保持地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一)狠抓地税收入质量。坚持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优化服务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地税收入增长目标而忽视地税收入质量的倾向。定期开展异常数据分析,从宏观和微观多角度关注税收异动和变化。年终时由局领导带队,对8个设区市局组织收入工作进行了检查督导,努力使地税收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真实反映。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积极开展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教育,编写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教育读本》。继续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选择18个县(市、区)局作为示范点,并召开推进工作现场会。开展了行政执法权限级别管辖试点,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得到省政府法制部门的充分肯定。组织了全省税收执法督查,重点检查各地稽查案件、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内容。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工作。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落实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认真做好了信访接待和税收政策咨询工作。

(三)整顿税收管理秩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157户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和检查。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将房地产与建筑业、交通运输行业、药品经销行业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案件100件,捣毁发票窝点22处,打击售假发票团伙9个,缴获假发票469.8万份。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厉打击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了总局、省纪委交办督办的一批案件。全省共检查纳税户1831户,查补税款10.1亿元。

三、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一)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制定《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迅速部署“创业服务年”活动,营造服务创业的浓厚氛围。对“创业服务年”活动5个方面重点工作任务按季度落实分工、列明计划、作出安排,按周具体落实和推进。对内开展“下级机关评上级机关”和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10类突出问题的自查自纠活动,对外在各级网站公开地税内设机构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在办税大厅设置纳税服务评价器,在基层分局开展“纳税人评地税机关和地税管理员”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认真受理投诉电话、意见征集等多渠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社会评议意见和明查暗访、自身排查的问题等,实施重点监督。

(二)开展“三送三问”活动。省局领导先后带队到11个设区市走访纳税人,全系统干部职工共走访纳税人12764户,征集各类意见和建议100多条,融洽了税企关系。全力做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通过实地督查和暗访等形式,改进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满意度。推出了“江西地税通”,以手机为载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服务。

(三)推进纳税服务文化建设。制定了纳税服务文化建设方案,将“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确定为核心价值,通过贯彻“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总体思路,遵循促进征纳平等、征纳互信、征纳和谐的行为准则,建立“大服务、一体化”的服务格局,塑造文明高效、重诺守信、和谐奋进的部门形象,创建纳税人满意、创业者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的现代服务型地税机关。

(四)加强“三个平台”建设。启动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统一全系统办税服务厅设置,从工作职责、功能区划、服务标识等12个方面提出要求,升级改造了全省办税服务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工作。扩大网上办税应用,试点并推广了网上银行缴税系统,开发了手机短信-银行端缴款软件,推广了“税费同票、税费批扣、刷卡入库、划转专户”的“一票通”、“税费通”征收模式。

(五)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法宣传,组织实施第19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开展“服务创业”税收咨询和“服务创业、地税同行”活动。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评出a级纳税信用企业国、地税共管户599户,地税单管户102户。

四、强化税收征管,不断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一)夯实征管基础。开展了征管基础信息清理,通过税务登记验证清理漏征漏管户,累计验证29万户。推行纳税评估软件,完善纳税评估机制,探索“征、管、评、查”四分离的运行模式,开展了纳税评估案例评审,确认57个案例入库。全面推广应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加强对管理员工作的考核。积极探索税源分类管理新模式,将“人对户”集权式管理改为“人对事、事对户”分权式管理。做好了落户我省的353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征管基础数据的收集运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积极推进发票简并,共简并100余种冠名发票,在全省推广应用发票领购卡,完善了发票管理软件及网络开票模块功能。

(二)强化税源管理。报请省政府同意调低了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统一了我省bt项目相关营业税政策。开展了税收资料调查。抓好了沪昆高铁客运专线和京九电气化改造南段等重点工程营业税管理。对货运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导。切实抓好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加强了对高收入者和武警部队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好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抓好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核定了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标准。做好了耕地占用税、契税正式划转的有关工作。继续做好了车船税征管、城建税“两税”比对和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认真做好了新开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它基金(费)的征收工作。整合了基金(费)票据,改进和完善了基金(费)的代征管理。

(三)加强税政业务建设。以税政业务建设为重点,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专业化培训,并组织了税政业务知识竞赛,促进税政专业人才建设。扎实推进师资库建设,举办培训班,对兼职师资进行分类管理。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抓好领导干部、新进人员培训以及干部职工的日常学习。加强高素质专业骨干培养,继续委托开展公共管理、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征管业务软件功能,完成了新版税收会统报表样式升级改造、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相关系统设置、新一轮税务登记验换证相关功能模块升级。制定了《征管业务系统操作若干规定》,规范征管业务软件操作。完成了征管业务软件历史数据迁移和数据库存储空间调整优化,统一和拓宽数据源,推进外部信息共享。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开发了征管业务数据质量监控和数据仓库高端查询模块,提高了数据质量管理和分析应用水平。完成安全管理运维平台二期开发并在全系统上线运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按季度通报计算机病毒感染情况,切实保障地税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开展比对创优,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建设水平

(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地税实际,确定了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地税”为主题,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经济建设、助推江西发展”为目标的争创思路,将“五个好”、“五带头”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在省委召开的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我局就有关创先争优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做了典型发言,全省创先争优公开承诺现场会代表现场观摩我局的创先争优工作。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制定《关于推进省局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在北京大学举办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高级研修班。贯彻省委“十万干部下基层,排忧解难促和谐”的有关要求,在全系统开展“三入三访促和谐”活动,深入纳税户访税情、深入基层地税访实情、深入帮扶点访民情。

(二)开展“比对落实,比对创新,比对贡献”活动。将“三个比对”贯穿全年工作始终,制定了“三个比对”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系统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全省地税部门将“三个比对”活动与地税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运用自查、评议、考察等方式,向省内外先进单位和先进典型,就依法治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管税、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18大类109个工作项目进行比对分析、改革创新,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要求审视和改进当前地税工作,实现了在贯彻决策部署上有新举措,在落实服务措施上有新突破,在创造工作业绩上有新提升。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召开了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工作内容。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以领导干部为主体、以党团员、积极分子为基础,以群众组织为纽带,以党的各级组织为保证,全方位、多层次、干群结合、专兼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网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在日常工作中,对干部职工坚持做到“八个必谈”。召开了全系统第三届运动会,增强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活跃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设区市以下地税机构调整工作,增设了市局总经济师职务,市级地税稽查局升格为副处级。认真做好国企改革、成品油税费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划转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省委有关要求,开展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省局领导班子被评为“双优”班子。加强对地税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结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开展对设区市局领导班子的考核,制定了《市、县(区)地税局“一把手”监督管理办法》。大力优化地税干部队伍结构,充实基层力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00名事业编制干部。

(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围绕“征、管、查,减、免、罚,人、财、物”九个关节点,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五种方法,全面梳理职权,规范工作流程,对排查的廉政风险点和效能达标点评估定级。深化廉政教育,提高地税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重点抓好了《廉政准则》的学习贯彻。将地税人员履职行权过程中易触及的、群众经常有投诉反映的十类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列为重点,全面开展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对3个设区市局开展了财务内审并进行了延伸审计。加强了案件查办,对查实问题进行了严格责任追究。

(六)加强内部行政管理。修订和完善了系统和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规范了县(市、区)局津补贴,并确保落实到位。组织了全系统固定资产和银行账户清理,严格规范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开展了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抓好机关的节能降耗。组织了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督察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强化了对重点领域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切实抓好综治信访工作,大力建设和谐平安地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管理信息化,升级了oa系统。实行阳光执法,推行阳光政务。抓好老干部工作,成立老年体协,进一步发挥老干部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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