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部工作计划

2023-06-28

在人生的每一阶段,我们总是有着不同的目标与期望,有着生活的目标,也有着工作的目标,还有人生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与期望,就需要具体的计划,在拟定计划时你是否会感到迷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xx行政管理部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xx行政管理部工作计划

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在“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服好务的工作大局,以加强法制建设和强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肃执法,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将xx年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机构落实,目标明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了xx年法制工作要点,完善了以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为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制定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的方法步骤,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单位的要求,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将其纳入目标考核,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做到了年有计划,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建立健全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论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严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以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都做到严格审查,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每一案件均需由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批签字,重大处罚由中心法制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对重大疑难案件,“中心”法制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或口头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努力防止错案的安生。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心”进一步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改进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切实推进了便民措施,减少了办事环节,实行了集中统一办理。

(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xx]xx号)文件要求,“中心”及时拟定了实施细则,学习《意见》精神,领会《意见》含义,把握《意见》实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解决争议,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

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印制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免费为群众提供资料。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行政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工作。“中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的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并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初或年终按计划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中心”在对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无超越职权的现象发生。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中心”今年代拟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四部门规范公积金个贷政策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已经审查,现已按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同时我们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中心”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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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对辖区内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是指工商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辖区内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不当或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纠正,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规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行行政指导,采用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引导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实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

第七条 工商机关可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个案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商机关对辖区内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二)依法检查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工商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九条 工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必要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自律自纠机制,引导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生产经营,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工商机关应当改革、完善年检、验照制度,通过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等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属地管辖巡查制度,规定监督管理的目标、责任,明确巡查的任务、项目、方法及对有关情况的处理程序与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上级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上报并移交管辖

机关处理;属应当上报批准方可处理的,应当上报批准后处理。

工商机关实施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按规定记录并归档。 第十二条工商机关应当按照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及《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的被许可人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和市场退出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被许可人的信用状况实施信用等级分类,建立激励、扶持诚实守信企业和处罚、制裁失信企业的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辖区内的被许可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并推行被许可人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制度,加强信用教育,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工商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的情形,依法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工商机关应当在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抄告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抄告机关名称;

(三)被许可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违法行为;

(五)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情况;

(六)抄告时间和抄告机关。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加盖抄告机关印章。 第十六条 抄告机关可以采取直接或者邮寄的方式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由被抄告机关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时间并加盖公章。也可以委托被送达机关所在地工商机关送达。无法送达的,抄告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及送达情况应当归入经济户口档案。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工商机关举报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本辖区范围内的举报件,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工商机关接到举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举报件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

(二)经核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机关;无法转送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举报件处理完毕,工商机关应当将举报材料与处理结果归入经济户口档案。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工商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对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工商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对被许可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实施收费、罚款或者扣押物品不出具有效票据或者文书;

(三)索要、收受被许可人的钱物和参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野蛮执法或刁难、报复被许可人;

(五)酒后执法;

(六)以监督管理为由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人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不服我局作出的X工商企处字[201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XX公司等六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2011年,我局依法开展2010企业检验工作,要求辖区内2011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验。我局制发了X工商X[2011]《关于开展内资企业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业按规定接受检验,该企业于XX年X月X日经XX工商局注册成立,属于应年检企业,当事人至2011年X月X日仍未申报年检,我局于2011年X月X日发布《XX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年检公告》(第1次),该公告通过XX有线电视台滚动播出及在XX城公告栏进行公告的方式进行发布,对未年检企业进行催检。截止2011年X月X日,当事人仍未申报年检,我局于2011年X月X日再次发布《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未按规定接受20102 -

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处理恰当,请州局依法维持X工商企处字[201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答复人: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X年X月X日 - 3 -

第四篇:XX公司行政部管理制度

行政部管理制度一、工作职责及处罚办法

1、警卫人员对于出入人员、车辆、物品要进行认真检查、登记,如无批准条和放行单放行,每次给予5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者则根据带出物品的价值罚款,XX公司行政部管理制度。

2、工作中要做到“四勤”,即“勤走、勤看、勤查、勤防”,查岗中未做到者扣30元/次。

3、按时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部位,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要有检查记录,每周无记录,按5元/次罚款。

4、做好办公用品的申购、发放与保管工作,如有丢失、错发等情况出现,则按物品原价赔偿。

5、对于公司档案进行储存、归档、借阅的登记,如发现有未登记或档案资料不齐,按10元/次罚款,一般资料造成遗失罚款200元,重要资料遗失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于报刊信件的收发不能及时传递,按5元/次罚款;公司外寄急件即时投递,一般信件、专递在一个工作日内投递,延误投递时间按5元/次罚款。

7、对于小车管理,凡无出车手续或领导同意,私自出车,罚款50元/次。

8、职工食堂必须严格管理物资进出,有专人过秤验收登记,

未验收登记者不予报帐。

9、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个人及饮食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一经发现有餐具未消毒或不注重个人卫生者,罚款20元/次,造成食物中毒者,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费用,管理制度《XX公司行政部管理制度》。

10、保持生活区及行政卫生环境,一经发现一处未清洁,罚款5元/次。

11、负责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当计算机出现故障未及时维护、修理,按5元/次罚款。利用工作之便泄密一般资料罚款200元,重要资料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12、及时做好办公耗材的采购及设备维护,如申购耗材不及时而影响正常工作,按20元/次罚款。

13、没有按规定和程序私盖公章或开出介绍信造成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14、做好上级与公司的文件及时传阅和电话通知,延误一次罚款10元。

15、本部门人员违反制度当月罚款达100元以上,部门负责人按其金额的20%处罚,副职分管人员当月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额的25%罚款。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四、本制度从二00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五篇: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公开暂行办法1

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

公示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的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工商机关在办公场所,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工商机关将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应当坚持依法、便民、高效原则。

第五条工商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各职能机构依照职责负责行政许可公示公开的具体实施。

工商机关监察和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上级机关依法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纠正下级机关的不当行政许

可公示公开行为。

第七条工商机关履行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规定公示。

第八条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示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法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工作时间;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前款第

(三)、

(四)、

(五)项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有放宽要求,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应当一并公示,并注明依据。

第九条行政许可公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

(一)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设立电脑触摸屏;

(四)设立行政许可公示书式资料库;

(五)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工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的,工商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发生其他影响行政许可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内容公示的,工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示,并适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中,除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内容以外的其他材料,或擅自删减公示要求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环节;不得超公示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违反公示内容随意改变办理机构、工作时间。

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工商机关对本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工商机关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由相关业务机构整理并归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供公众查阅。工商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公众查阅。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资料信息,除前款方式外,工商机关还可以采用即时公布、分类定期集中公布等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对公众查阅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可以实行分级管理、查阅的办法。

对工商机关已经公布的信息,或者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载明的信息,或者已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载明的信息,任何公民、组织无需证件手续均可以直接查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工商机关可以根据查阅目的、信息种类等实行分级管理,由查阅人持有关证件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查阅。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公众查阅行政许可档案收费的,应当在受理查阅机构所在的办公场所就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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