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方案

2023-02-03

方案是对一项活动具体部署的安排和计划,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才能写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方案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对的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甲方:(划出方) 地址:

乙方:(划入方) 地址:

根据XX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关于同意XX转让股权的批复》,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划转企业”)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乙方,约定协议条款如下:

一、被划转企业基本情况:

二、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甲方在被划转企业中拥有的全部______的股权。

三、划转基准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被划转企业继续原有管理模式不变,无职工分流之需要。

五、甲方承诺:

1、甲方对标的股权拥有完整权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次股权划转所需完成的各项工作,以保证本次股权划转依法顺利进行。

3、标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后,甲方将继续在各方面支持被划转企业的发展。

六、甲方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不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或对标的股权设置任何担保权利。

七、甲方应承担在标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前的包括公司债务、资产缩水等在内的全部股东责任。甲方在乙方获得标的股权的同时,将其享有的股东权利转移至乙方。被划转企业负责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甲乙双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划转股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追偿而产生的相应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后得免除责任。

九、因协议本身及其履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无锡新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被划转企业附署本协议。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留存二份正本,被划转企业留存一份正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划出方: 签章: 日期:

划入方: 签章: 日期:

被划转企业: 签章: 日期:

第三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甲方(划出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划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于2008年3月27日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 ,住所地: ,公司经营范围:土地整理;房屋及土木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农业产业开发及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技术进出口;蔬菜的种植;园艺作物种植与销售;林木的种植(种植限分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

2、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于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 ,住所地: 公司经营范围:土地整理;房屋及土木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农业产业开发及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技术进出口;蔬菜的种植;园艺作物种植与销售;林木的种植(种植限分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

3、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的国有产权部分无偿划转给乙方,具体涉及产权与债权债务情况见合同后的附件1。

4、双方决策机构已经对本次划转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划转,甲方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得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羊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

1.1 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同意将附件1所记载的产权及相应债权债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1.2 本协议约定的产权及相应债权债务为无偿转让,乙方无需为上述转让产权及相应债权债务向甲方支付任何对价。

1.3双方在此确认,本次产权划转的划转基准日为 年 月 日。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年 月 日甲方总资产为9,072,447,904.22元,负债为:9,088,895,030.33元,所有者权益为-16,447,126.11元(附件2《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甲方已经拥有的城市资产经营权范围见附件3,正在申报的经营权范围见附件4。 第二条、 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双方在此确认,本次产权划转交割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2.1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2.2本次产权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2.3双方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4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仍真实有效。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与乙方分别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双方均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次产权无偿划转的条件,拥有充分的法律权利及授权。

4.2双方代表已取得各自的相应授权

4.3双方同意互相合作并尽其合理的努力办理本次产权划转事项。

4.4双方保证签订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对各自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和合同义务。

4.5 甲方在本协议中划转的产权权属清晰,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未遭受司法冻结或者扣押。

第四条、 产权划转后,甲方仍然继续合法存续。 第五条、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截止本次划转基准日,甲方有正式职工40名,人事关系在 ,另有合同制职工 名,为固定期限/计时劳动合同。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就本次产权划转完成后甲方职工分流安置达成如下方案:

(一) 正式员工方案

(二) 合同制职工方案

(三) 经济补偿方案

(四) 社会保险关系 第六条、 甲方债权、债务及处理方案

6.1 本协议生效时,甲方将登记在自身名下或属于自身履行责任义务的环城生态区以及非遗核心事业区全部资产及负债无偿转让至乙方。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在相关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财产,以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时为准。

6.2甲方其他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方案(包括拖欠职工债务)。 第七条、产权登记

7.1 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双方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7.2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7.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方向乙方移交与本划转财产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资料。 第八条、税、费承担

除税费外,与本次产权划转相关的所有开支及费用由 承担。双方各自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引起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违约及赔偿

9.1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务,或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真实、有误导性或不准确的;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下称“违约”)。

9.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30天之内改正违约行为并消除违约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果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间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该违约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根据《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协调非遗项目后续合作相关事宜的请示》中的要求,本协议需“经过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

12.1附件

1、

2、

3、4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受约束。

12.2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12.3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第四篇: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税能力,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后,视同该公司已经缴纳该笔税款,国家又将其投资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做增加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这种“税转股”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不但不实际缴纳税款,而且股份公司还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目前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时,基本上都得到了这样的政策批文。二是,“财税【2009】59号文件政策平台”,该文件规定了六种重组行为在符合5个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在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其股权支付额部分,资产的隐含增值暂时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但接受重组资产的法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按评估前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一种“递延纳税”,是法人税制原则的例外情形。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资产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其税收待遇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交易,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以实现,就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二是国务院特批的”税转股“政策,转移出资产的法人企业无需就资产的评估增值实际缴税,而是将该笔税款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接受资产一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三是59号文件政策平台,给予递延纳税待遇。

3、凌光股份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政策精神,按照排除法分析凌光实业的”无偿划转“业务:

第一,上述重组业务,未得到国务院的特批,无法运用”税转股“政策;

第二,由于无偿划转的股份比例为72.15%,姑且不论”无偿划转“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六种重组模式,单单就划转股权比例为72.15%而论,也不符合股权收购的标的股权必须在75%以上的条件,因此无法使用59号文件递延纳税政策平台。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仅从税法理论而言,建材集团将其持有的凌光股份71.15%股份资产转移到国盛集团,应该将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交易认定有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捐赠说。认为该项交易行为是建材公司将其持有的71.15%的凌光股份股票捐赠给了国盛集团。如果按照这种学说,假设股票的元计税基础为60,公允价值为100,则建材公司第一步,首先要视同销售调增40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由于被认定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计税基础60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国盛集团相当于接受捐赠价值100的资产,要调增100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完全不赞成这种定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捐赠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强调“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而凌光股份重组案例,显然是出于经营目的的资产重组,和捐赠实在“搭不上边

儿”,我们不能将交易定性困难的行为,一味的往“捐赠”这个纸篓里扔。

(2)销售转让说。认为该交易是建材公司将其只有的凌光股份股票转让给了国盛集团,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40的转让所得,但是由于建材公司没有收到交易对价,双方按照应收、应付做税务处理,由于应收、应付不会兑现,对挂账往来款,未来按照往来款挂账税务规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无偿划转”实质是投资者认为资产配置不合理,因而在其投资的企业内,对资产进行重组的行为,对划出、划入双方按照销售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稍显勉强。

(4)“不构成交易说”[1]。认为国资委在国有全资企业中,将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划转,是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体现,不构成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该项行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鉴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以“法人税制”为基础,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划转,同样构成交易,而且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认为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不构成交易,实际控制人不是国有资本金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行为,同样也不应当征税,这种观点将彻底颠覆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框架。

(4)减资、增资说。认为该交易是国盛集团从建材公司减资,而建材公司以其持有的凌光股份作为减资的对价。第一步,国盛集团做减少投资建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账目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

,贷:长期股权投资—建材公司;第二步,建材公司做减资处理,借:实收资产(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笔者基本认同这种观点。按照上述规则,第一步,建材公司应该就其持有的71.15%凌光股份股票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国盛公司应该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划分为投资成本收回、股息红利收回、股权溢价三部分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该项无偿划转是划转到上海国资委管辖的其他国有企业M,则进一步视同国资委对国盛集团减资,进而对M国有企业增资处理。

4、总局未明确政策前,各省对此问题的态度各异。

(1)《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探索式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 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2)《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第三条第

(七)款规定:问:目前企业申请特殊重组的备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资委主导的国企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的无偿划转。一方面无偿划转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重组待遇;另一方面企业在无偿划转过程中没有取得收入,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因此在目前既有的所得税文件下,导致税务集团和纳税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目前对于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怎么掌握?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形式为无偿划转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划入资产企业可不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划出企业可不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①划出资产企业和划入资产企业为控股股东的100%全资子公司;②控股股东同等金额减少对划出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增加对划入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③划入资产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划出资产企业减少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前,应对划入资产企业按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对划出资产企业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某集团全资子公司,2013年集团为了重新配置各项企业资产,将甲公司拥有的A公司50%股权划转到乙公司,划转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该集团增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减少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

集团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万元;

划出资产的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万元

划入资产的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00万元

[2]因上述情况同时满足不视同接受捐赠的条件,因此乙公司可不视为接受捐赠,甲公司不按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第五篇:《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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