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2023-09-13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它由社会养老、企业补充养老以及个人储蓄养老组成。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还没有真正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柱。另外,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年金基金的风险控制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如何在最小化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利用企业年金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年金;风险管理;基金运作

一、 概述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政府强制事实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外,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它主要包括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缴费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投资风险准备金额。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手段之一,关系到众多企业和职工退休生活待遇的切身利益,是和谐劳动关系及稳定社会的需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了企业年金制,企业年金基金应如何监管以控制风险,对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前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特征

1.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系统风险大

我国资本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适合大型资金投资的优质蓝筹股、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企业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发展比例很不协调。欧、美等国家企业债券融资通常是通过股市融资的3-10倍[2]。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较大,而且市场交易制度单一,缺乏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交易制度。

2.利率调整对年金基金的影响较大

在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利率水平和调整利率结构,因此利率的风险集中表现为政策的变化带来的利率变化的风险。根据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多地使用利率手段,而利率变化频率、波动幅度都是难以预测的,这些都提高了利率风险。

3.我国企业年金复杂的委托关系使风险加大

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中,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与年金受托人之间建立的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将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以及基金资产托管等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运作从而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复合是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会出现年金管理各个环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都会直接损害受益人的利益,这使得相互制衡机制变得复杂,风险控制链延长。

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1.优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配置,逐步扩展基金投资范围

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出,由于全球资本市场的高度联动性,我国的资本市场所遭受到的冲击是和外部紧密连接的了,再加上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通货膨胀或者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等都会给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3]。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研究拓展投资范围,增强基金在面对经济波动时的抗压能力,同时,通过更加灵活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使较高收益的资产得到充分的配置,从而提高收益水平。

要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① 适度放宽投资比例限制

首先可以降低最低比例限制,比如银行存款类这种风险较低的投资工具,提高权益类产品如股票等收益较高的投资产品的比例,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从收益上说会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而从风险上说介于债券投资与股票投资这两者之间。另外,由于开放式基金很符合年金基金对流动性、安全性的要求,可以随时赎回、透明度高、在规模上不受限制。其次,在企业年金投资中适当提高权益类产品的比例可以增强企业年金投资的盈利性。我国股市正向更加理性、成熟的方向发展,随着上市公司质量的逐步提高,适当提高权益类产品在企业年金投资中的比例是完全可行的。逐年扩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未来应允许年金基金投资房地产、实业投资等市场。因为房地产、实业投资等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性质显著不同于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企业年金等长线资金对这些产品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作用[4]。

2.健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1)确定补偿标准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种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模式,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涉及多个具有委托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其风险补偿制度也应该是一个由多方共同分担的机制[5]。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信托关系使得受托人的行为对受益人的投资收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受托人必须承担起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对受益人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收益保证,顾名思义,是对投资人收益最低水平的保证。过高,会极大挫伤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积极性;过低,又无法达到企业年金的社会目标。在养老金体系中,有很多可以作为参照物的指标,采用平均收益率本身是市场运作的产物,与市场变化息息相关更适于作为参照物来确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准。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按照目前法规,无论投资业绩如何,都不实施激励与惩罚,不利于控制基金投资风险。良好的激励与惩罚机制能够增强投资管理者的责任感,如果投资管理人能够根据受托人的投资策略,科学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促进实现增加预期投资收益及风险的平衡,则应给予奖励;反之,对违反内部规定、因谋求高收益而引发高风险博弈加大投资风险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则应进行惩罚[6],这将有利于年金基金按照规范化决策流程进行理性投资,降低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风险。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的制衡机制

(1)企业年金运作管理制度制衡。

为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必须建立企业年金运作中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及每个环节的具体制度制衡措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制约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约着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7];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还应分别受各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制约。例如,受托人必须建立各种管理人的选择标准、运作流程、投资策略的决策、投资管理安全保障、风险控制、内部稽核以及外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对企业年金运作各方权力进行制约[8];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建立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情况、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制度;受托人必须建立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的制度,各管理人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以及账户管理的安全性,维护委托人的利益[9]。

(2)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计量的制衡机制。

现行会计准则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对投资估值以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公允价值,为降低会计计量风险,应建立补充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计量进行制衡。基于成本与效益原则,可以采用程序确定法对基金投资进行估值,分层级确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10]:比如说,对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类似投资项目的最近交易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按照上述仍然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投资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估值计量应当相互一致,在会计计量确定年金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上形成制衡[11],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应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年金各类投资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定准则、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别是风险较高的投资)、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起到对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的辅助制约作用。

(3)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制衡机制。

由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或会同企业年金基金理事会)共同组成养老金综合监管委员会,对养老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与制约[12]: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法规,建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排除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坚持独立性原则,防止企业年金各管理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勾结而损害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严厉惩处、取缔有违规行为的机构;通过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监督、指导和管理基金投资运作;主动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及支付,维护企业年金基金正常运作。(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晓榕.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风险控制机制设计[J].财会月刊,2011(1):73

[2]李俊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的风险分析与控制[D].西安,西北大学,2008:17-20

[3]吕茵.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初探[硕士论文].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3

[4]付昕.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补偿机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1-62

[5]赵娟.中国企业年金运营的风险管理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8:30-35

[6]束必琪.我国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披露浅析[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12):39-39

[7]张瑾.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研究[硕士论文].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

[8]付昕.我国企业年金管理风险补偿机制探析[硕士论文].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06

[9]张明,蔡垣.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04)

[10]张英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控制探析[J].学术交流(09)

[11]朱杨林.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研究[硕士论文].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5

[12]黄小敏.论企业年金风险管理[J].当代经理人.2005(02)

[13]企业年金基金_新企业会计准则_2010年会计准则讲解_会计资源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5a31e70100ryx9.html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我省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建立定期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江西保监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静

成员:李庆明、熊伟、周清、邬贤、郭旭红、吴小程、李小锋、刘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处,办公室主任由刘勋兼任。

全省各保险公司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组织领导。

三、排查内容

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见附件)进行排查。对已发案件要逐案摸清风险状况,对群众举报和监管中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要逐条调查核实。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摸清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提出处置预案。

四、时间进度和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准备阶段(20xx年9月底--10月14日)。结合全省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公司自查阶段(20xx年10月15日--10月25日)。各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公司风险排查方案,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任务和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摸清涉嫌非法集资的方式、金额和参与人数等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在10月25日前与本公司领导小组名单一并上报江西保监局。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阶段(20xx年10月26日-10月31日)。江西保监局对各保险公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视情况对部分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并形成全省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任务重,全省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协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讲究方法。针对我省部分区域民间融资活跃的现状,要讲究工作方法,把握政策界线和工作尺度,突出重点,抓住典型,有的放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密切注意维护行业和地区的稳定,避免因排查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机制,加强报送。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定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全面把握排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罗昕

电话:0791-86387309

传真:0791-86387076

附件:

1.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2.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3.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量统计表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3篇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

(一)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国祥(矿长) 副组长:刘宏凯(总工程师)

杜茂兵(安全副矿长)

张生兰(生产副矿长)

祁玉龙(机电副矿长)

赵新荣(矿长助理)

郑志军(通防副总兼通防部部长)

孔祥忠(地测副总兼地测部部长) 梁建军(安全副总兼安监处处长)

牛风林(生产副总)

王开祥(机电副总兼机电部部长)

刘建红(后勤副总经理)

成 员:赵建军、曹玉军、马富忠、樊宏伟、陈 鹏

张美军、温志强、王耀伟、张新正、樊永平

杜文玉、陈进东、刘瑞斌、陈锦林及各部室、

区队技术负责人

(二)领导组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3、各副矿长具体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专业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区队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三)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设置

主 任:梁建军

副 主 任:郭贵明 樊宏伟

成 员:李浩宇 曹旺林 贾世忠 张 政 办 公 室:安监处

联系电话:8069 联 系 人:郭贵明 樊宏伟

办公室职责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监处,由梁建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督促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指导、督促各科室、区(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承办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程序、评估方法

(一)综合辨识程序

1、辨识评估

每年由矿长亲自组织,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抽调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结合我矿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对辨识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作业场所、受威胁人数、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月度辨识评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并于当日下午各分管副矿长组织本系统骨干精英,召开本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结合本系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以及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进行一次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周辨识评估

业务部室、区队负责人每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由本单位技术主管根据辨识情况编写作业区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报告,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4、日辨识评估

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现场监管,全面掌控作业现场班组、岗位人员的风险辨识情况;岗位员工上岗前对上岗区域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向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汇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本班班组长及跟班领导及调度室,由跟班领导组织人员处理并汇报调度值班室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

(二)专项辨识程序

1、全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矿发生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区队,从汲取事故教训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角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识别之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隐蔽致灾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3、在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隐蔽致灾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隐蔽致灾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3、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新应用前的风险辨识,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三)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1、安全风险等级标准

由矿长牵头组织,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辨识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其中: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较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但不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一般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低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2、安全风险评估

(1)矿、各专业系统每次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矿长、各分管副矿长组织,针对各系统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按照矿制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整套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汇总造册。要完善本系统安全风险档案,明确级别、管理状况、责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况,实行“一风险一档案”,并按照风险等级,用红、橙、黄、蓝等色彩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现场辨识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区域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实时监控。

(2)矿、各专业系统每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级结束后,要组织编写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矿、区队、班组、岗位”四级,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

2、由矿长亲自组织实施,针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障,并在划定的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3、由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估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季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4、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周各专业系统针对本系统存在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制度、管理、措施、装备、应急、责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区域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不断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由安全副矿长牵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6、矿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五、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1、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全矿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监处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2、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中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以、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3、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由安监处及时将安全风险区域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受风险危害的相邻作业区域区队、班组、岗位。

六、考核办法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活动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风险辨识不认真,辨识内容不清晰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2、各系统针对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汇总造册的部门,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3、各系统未按规定编写系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4、本单位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5、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未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6、岗位员工上岗前未严格对上岗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罚责任人100元;凡发现安全风险未及时处理并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7、岗位员工汇报的安全风险值班人员未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的罚当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业务部门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落实闭合管理的,罚责任单位正副职500元。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的预售制度成为我国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形式,商品房预售制度凭借其加快融资与资金周转、减轻购房压等叠加优势有效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长足发展。然而,在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同时,却也出现了极大的风险性。从房产预售的参与方来看,构成成分十分复杂,各方权利不对等,预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公开。导致开发工程中的投资风险和开发风险被不公平的转嫁。而从房产预售的合法性来看,房产预售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立法滞后,其法律适用界限模糊不清,存在适用性冲突。而对于商品房的预售的监管放松,不能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在当前环境下,从法律层面入手,结合实际市场环境,充分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地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是极为重要的。

笔者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谈起,通过对该制度的利弊分析,对国内各大城市的预售现状进行考查,思考尝试提出了完善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诸多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制度;利弊分析;解决方案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前世今生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

商品房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现房销售,一种是期房销售。期房销售概念是香港立信置业公司著名商人霍英东提出,该公司于1954年首次在香港推出。这种预售模式往往是先进行估价,在开工的同时就开始分层、分期开始售卖。方法是在起售时付全款的一成,建造中购房人再支付一成,直到全屋建成后交付剩余尾款。这种模式推行后,瞬间抢占了香港的房地产市场,成为香港房地产行业的特色,商品房的预售制度也就从此确定。直到1990年,大陆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初步发展,吸收了香港房地产的经验成果,虽然还没有确凿的法律规定,但已经出现了预售行为。五年后,国家正式对该制度出台规定,使得商品房预售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靠。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点初探

传统的现房出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一次性交付全款对购房人的压力过大,使得房地产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受到影响。其次,现房出售对于开发商的资金要求很高,必须保证各方面资金及时到位。而商品房预售,克服了这一传统的局限性,弥补了房地产行业高投资高风险的缺陷,缩短了资金的回收周期,也分担了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起到了极大得推动作用。而两种销售模式只存在产权和实物的在交付时间上的不匹配,在现行的房地产预售制度中,开发商承诺会如期转移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却存在着风险性,这种风险性仍需要购房人来进行承担。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权衡与思考

(一)预售制度的优势分析

第一,确保商品房供应。目前来看,我国商品房的供应仍处于卖方市场,市场紧俏,价格持续走高,而由于商品房开发时间过长,纯粹的现房销售会使得房地产市场面临萎缩,房屋也将更加供不应求,人们的消费需求和求安心理难以得到满足,引发房地产市场的巨大震荡。而采取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将房量增加以调节市场的有效行为。

第二,融资作用显著。由于开发商在达到预售条件前的投入巨大,而国内除了向银行贷款外没办法选择其他的合法融资方式,融资情况几乎不能满足房地产开发的需求。预售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成为房地产市场上融资的重要手段。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可以达到的有效融资占比近三成,这种程度的融资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房的建设活动,使得资金回收周期大大缩短,减少了企业资金断裂的风险。

第三,缓解购房者经济压力。据调查,预售的商品房往往价格比较低廉,先天就比全款现房具有优势。而且,从房地产企业开发到最后交付周期较长,购房者有足够的时间筹得足够的房款来交给开发商。这样的购房行为在理论上来说是对双方都有利的,这点也是商品房预售制度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预售制度的劣势分析

一方面,损害了购房者和银行的利益。早在千禧年,就有学者提出要取消商品房的预售制度。最初提出要取消的银行方面是一肚子委屈,言语之间透露开发商是双向骗局。由于预售制度的监管不严,各个开发企业实力水平层次不齐,一旦投资出现问题,开发商就有意识的转嫁危机,借助抵押贷款和假按揭等把开发房地产过程中,需要开发商擔负庞大的债务负担偷偷丢到银行身上。而在购房人方面,不能严格执行情事变更原则,合同对价关系被破坏,买卖双方之间信息不平等,为开发商的违法欺诈行为提供了温床。如市场存在质量缺陷、面积不符,宣传虚假、多重抵押等问题。实际上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引发社会与法律纠纷,也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增加了银行和购房人的风险。

另一方面,缺乏监管手段,烂尾等问题严重。在预售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监管几乎是形同虚设,缺乏动态的防范措施,不能做到强制登预售合同,规范预售宣传,掌握预售房质量和资金状况。使得对于商品房的监管呈现碎片化特征,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更是由于监管不严,开发商进入门槛低,且从预售到成房交付周期很长,开发商资金链一旦断裂就会造成烂尾,给购房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为地方政府带来了数不尽的麻烦。

三、国内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比

(一)香港

香港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地,在香港,房屋的预售制度仍然相当普遍,并且呈现标准化、规范化特点。香港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企业大多实力雄厚,承建商被严格地进行审批,可以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在香港,预售金不交给开发商,而是交给律师,拨款必须有相关的的文书,在源头遏制了预售资金的滥用。这也是同样形式商品房预售,香港内地两地发展大不同的重要原因,极为值得借鉴。

(二)美国预售准备

在美国建设商品房必须有开工许可和销售计划,建成后会有工程质检确保安全。最重要的是美国有严苛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证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等后再进行交易合同。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降低了交易风险给与了最够的风险提示。

(三)国内预售标准

广州:七层以下(含)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成都:多层结顶,高层±0申请预售;武汉、郑州:房屋结顶才能预售;南京:高层七层以上,小高层三层以上才能预售。预售制度不完善。

四、完善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

考察了多地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实况后,结合预售制度的优劣势,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首先,解决开发商脱离预售制度融资男的问题。预售制度被引进的初衷是开发商新开融资渠道,以辅助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如今却成了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也使得本应被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银行和购房者身上,而真正可以长时间健康发展的融资方式却被投资者视为成本过高而进行放弃。要真正解决融资难题可以通过发展房产证券、房地产信托基金、发售债券等非银行融资渠道进行解决,这样既克服了融资难问题又控制和分散了银行与购房者的风险,可谓是一举三得。

其次,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监管。一方面是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于商品房预售制度而言,对资金的管理尚处于一个薄弱环节。尽管多地已确立由商业银行为主题的监管机制,但对于商品房预售的资金的使用和余额情况还不能做到及时的掌握了解。里面还存在着虽然贷款不入账、资金不到位、挪用等行为。政府部门在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的但因权利介入很难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可以效仿美国和澳大利亚,介入第三方监管,由认定资质的公司或者律师代为监督。这样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规范整改,保证客户的自己安全。另一方面是提高商品房预售准入门槛。国内许多城市的预售标准仍较低,但已经处于逐步整改新阶段。以杭州市为例,在最近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十层以下的商品房必须做到主体结顶才能进行预售,十五层以下必须做到建完十层才能够预售,二十层以上也必须建完十层以上才能预售。这种提高预售准入门槛的做法,可以有效的预防金融和市场风险,稳定房价的同时保证市场供应。

第三,是建立商品房預售担保、质检与惩罚机制。从本文中的国内外商品房预售标准可以看出,国内许多城市有一定的门槛,但是不能确保商品房的顺利完成和质量安全。因此,在预售制度中加入担保制度,使开发商保证前期投资到位的基础上,思忖后期的完成进度,保证开发项目的成功率。而且在预售期间要禁止公司更换董事,如果有欺诈行为,担保人和董事股东一起承担责任,防止无人承担的情况。而加入质检与惩罚机制后,一旦出现质量和烂尾问题,开发商不仅要担负赔偿而且下一次的开发收到本次影响,使购房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洋.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之探[D].学理论,2014,(7).

[2]周莉.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的分析[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2).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5篇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政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贴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指通过借款人内容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 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臵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指标、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臵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 主要依据贷款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臵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地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 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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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匮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信贷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臵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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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同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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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

(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 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核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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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臵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资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臵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 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臵,处臵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臵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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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

第三十一条 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有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臵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的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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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有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定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机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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