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2023-03-01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城镇化过程中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有实地调研、文献查阅及定性分析。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最后得出:我国不能因为城镇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放弃走城镇化道路。更不应该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而忽视我们做出的诸多努力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目前的状况。

[关键词] 城镇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4】gdggy07)。

目前,我国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6000多万人,未来10年还将至少形成4000万失地农民。在全国6000万失地农民中至少有超过2000万是“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国家这些失去土地的村民建立了一套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简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保障居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的生存、就业、医疗等问题。但这套体系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乡结合部的内涵

城乡结合部,顾名思义是指一种城市与乡村互相结合的特殊经济地理单元。该经济地理单元既不同于单纯的城市区域,又不同于纯粹的农村区域,而是既有城区风貌,又有乡村特点的一种经济地理空间。它是国家行政划分并认可的,位于城区周围,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与城区关系密不可分,共同发展的地带。城乡结合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经济特点。城乡结合部在经济上有很多特点,其中最重要两个是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和基础设施的落后性;第二,边缘性特点。体现在这部分地区在地里位置上的特点,处于城市和乡村的交接位置,在管理上既不同于城市社区也不同于乡村,具有一定的交叉性;第三,复合型特点。城市和乡村的特点都在该类社区体现出类,有城乡两者共同的特点;第四,变异性特点。主要表现为突变的身份,职业,生活环境,社会福利等。

(二)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随着城镇化衍生出来的,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就是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属于失地农民。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双速发展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尤其是较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由于工业发展的需要就形成了以政府或大的商业组织为主体的圈地运动,也正是圈地运动的开始,才使得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这些农民失去土地后,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同时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间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边缘群体。失地农民不仅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还无法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的惠及。

二、我国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失地农民现状

目前,城镇化建设速速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居民,日益失去土地,沦落为失地农民。他们面临的难题主要有:第一,出路问题——就业难、安置难。失地农民再就业被边缘化,主要也是因为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非农劳动技能相当匮乏。第二,退路问题——保障低、生活无靠。目前,我国很大程度上不能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尤其,养老保障是失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而且,我国一般采取的是一次性补偿,可持续性较差。第三,生活问题——顾虑多、思想老化。农民过惯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思想老旧,且有着来自各方的顾虑。我国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加,失地农民问题不再是局部性的问题,已经蔓延到全国各个地区,尤其是中、东部地区。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本文研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地方及社会对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因公共利益征地)引起的失去土地的农民,特别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在城市中无法就业、或遭受灾害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提供帮助和保护,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社会制度。

在我国,对失地农民普遍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而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则由农民自己解决。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较小,水平低。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失地农民基本成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看不起病的难题。但就人们最关注的养老、就业、失业保障方面依然缺失相关制度保障。我国推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越来越迫切,国家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但失地农民依然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却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上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再就业面临重大挑战,失地农民的处境也越来越艰辛。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众多问题里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人民能否安居乐业,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解决不好,可能给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土地对农民而言,承担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对农民而言,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依靠土地,它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能有效的推动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城乡的统筹发展不能忽视农民问题。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落实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弥补二元结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四、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

(一)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偿方式单一,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并且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经济发达地区补偿标准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城市郊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有的贫困地区还不到国家规定补偿金的十分之一。

(二)补偿资金管理混乱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但是,目前社会保障这种专项拨款的管理还不健全,在管理的方式、途径上都有很大的漏洞,导致资金管理混乱、监管不力、贪污、挪用专项款等不良现象,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挪用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利用职位之便,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数十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凸显的问题主要有:政府重视不够,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政府行政不作为。对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保险、再就业培训等机制还未完全完善;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制度性障碍;“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资金筹措模式不合理;失地农民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重要因素。

(四)政策惠及范围有限

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惠及范围,只能惠及发达地区及中部部分地区,严格意义上讲,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是空白。问题产生主要是由政府不重视造成的,制定政策时没有进行实地的全国性的社会调研。失地农民是城镇化进程中衍生的,政府应该适时的更修政策。另外,失地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无法维护自身被侵害的利益、权益等。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充足的发展。但是生产力一定要适应生产关系的发展,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相伴生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就浮出了水面。这是长期农村、城镇交替发展的产物,是客观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无法调和的产物。

(二)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

在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下,再加上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土地成为一种供不应求的商品,主要表现为政府征地,社会商业活动购地,造成了失地农民问题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次生问题。竞争机制给失地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他们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还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市场竞争的弊端让失地农民无声的承受了。最后,社会分为不同的阶层,相伴的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群体,社会利益如何分配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三)地方政府政绩观的扭曲

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良好的政绩观,从而产生了土地财政等问题。在这些问题里,政府通过土地获利是问题的关键,征地是把原来属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低价转为政府的财产,政府再把它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这是一种从农民身上集聚财富的过程。政府角色的错位,干扰了市场秩序,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本质,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四)法制不健全

在城镇化进程中,有关土地的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以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的相关法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土地征收法制不健全。虽然国家出台了国家土地征收制度,但是它已不适应目前城镇化的进程,亦不能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其次,国内还没有这样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了土地利用与征收的混乱。最后,还没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失地农民的医疗、基本生活、就业、失业等都无法保障。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可行性分析,即相应对策探讨

(一)改进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

改进失地农民补偿方式应有以前的单一的以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以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才能保障其权利和利益,即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附加其他的补偿方式,如债券或股权补偿、社会保险安置、留地补偿、就业安置、替代补偿等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二)探索失地农民利益分享机制,健全资金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政府监管缺位,造成失地农民权益无法维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探索一条失地农民利益分享机制的道路。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计划及批复,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透明资金管理程序,让失地农民参与资金的有效使用监督;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等。引入竞争机制,设定一个基准价,参照这个基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管理都需要制度来规范。要想真正的做到,保证失去土地的这部分农民的利益,给他们提供保证,首先必须健全会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获取保障的制度依据,做到有理可依。

(四)改革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拓宽惠农范围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山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和二元结构体制,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平等;将户籍制度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分离,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要加强政策制定的更修能力,适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强化自身维权的能力等。

综上,我们发现城乡结合部社区,是产生失地农民的地方,该地区既不同于城镇社区,由于农村社区有着本质的区别。治理的难度也较城乡社区有着更大的难度,失地农民问题能否解决得当,关乎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而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我国不能因为城镇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放弃走城镇化道路。更不应该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保障问题难以解决,而忽视我们做出的诸多努力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善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保证社会发展的安定有序。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2]农调总队.失地农民的困难、心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EB/OL].三农数据网,http://www.sannong.gov.cn/v1/fxyc/ncjjfx/200310230251.htm.

[3]万朝林,喻国华.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理论与改革,2004,(1).

[4]金淑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对策[J].农村经济,2006,(7).

作者简介:武孝巍(1986-),男,汉族,河南濮阳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治理与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是我国制度建设中极其薄弱的一环,并逐渐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本文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造成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的原因,并总结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对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76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边缘,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缺失严重,而且许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也缺乏具体完善的设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如何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集体保障和土地保障3种形式为主。改革开放之后,传统的农村保障形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村发展需求。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措施,加强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如中央政府在农村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农合医疗制度。如今,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都已大范围实施。但是,整体来看,与城镇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相对落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严重,许多法规之间还缺乏必要的协调和沟通。

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2.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表现

2.1.1 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初级内容为主,保障形式主要是社会优抚、农村五保、社会救助、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当前农村最急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缺失状态。即便如此,在已经开展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中,仍有许多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范围,如我国农民享有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远不足一亿人,许多农村老弱孤寡、残疾者都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

2.1.2 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

在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上,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由独立的法律部门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能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组成。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法律权威性不足、法制建设滞后,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如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容上沿用的仍是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内容,内容严重老化。

2.1.3 社会保障层次低,保障金不稳定

受经济条件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低于城市社会保障,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也远低于城市社会保障,如政府每年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数量都有限,加上地方财政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社会保障款都难以到位,农村社会保障在农村救助中的作用有限。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物价持续上涨。在政府农村社会保障投入有限、地方政府财政“造血”能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能给予农村的社会保障能力日渐下降。有时甚至难以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

2.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原因

2.2.1 法律制度不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与成熟程度,是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体现。我国法律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薄弱,是造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如养老保险制度、新农合制度、特困救助制度等,主要散见于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制度中,缺乏对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实践、事项的制度性规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很大程度上要靠行政管理来实现。这些,都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直接后果。

2.2.2 保障筹资机制缺失

建立健全法定筹资机制,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形成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上走的仍旧是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老路,没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定筹资机制,也无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中来,致使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这样,即使政府在财政宽裕的情况下适当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对农民保障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3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

3.1 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立足农村实际,根据农村社会保障需求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之前,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学者提出了城乡分保立法模式和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两种设想,笔者认为,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与我国国情不符,可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待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将其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最终建立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立法机关应考虑公民的平等性,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的宏观要求,尽可能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必须尽快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之事提上议事日程,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就农村社会保障原则、内容和形式、保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要根据地方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以通过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夯实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

3.2 优化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上,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民的保障需求,做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工作。一般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保障对象及标准、保障项目、保障基金筹集和发放、保障水平、保障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能、保障救济措施等。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际状况来看,立法部门需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要将投保农民权益保护、保障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等问题都考虑进去,以减少因人为和制度衔接转换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3.3 关注立法衔接,加强司法保护

要想彻底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不仅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还要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条件。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关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匹配度。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還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法律保障机制建设,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司法保护。如建立统一的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在农村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管理和调节机构,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因此,政府应加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力度,提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水平,以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6.

[2]梁赛群.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2009.

[3]武瑞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宋代社会保障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宋代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在“社会保障”这个词汇频繁出现于研究者的视野之前,宋代社会救济、宋代社会救助、宋代社会福利,或就某一专题,例如荒政、赈灾、助葬、慈幼等进行讨论,是这一领域普遍采用的题目。尽管所使用的概念与视角不一,但研究者所面对的历史材料与社会事实基本上是相似的。众多名目之下的研究,其关注重心、细节呈现各有不同,却不约而同地得出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程度位居传统社会的前列,可以说“汉唐不能企及,元明清也没有超过”。那些着意于专题的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呼应着这一结论,比如,中国慈幼事业到了宋代才有了具体的组织,宋代的慈幼政策是近代养老慈幼政策的肇端;宋代的荒政在我国历代救荒史上,“开了一个新纪元”;宋代的居养院“规模庞大,管理科学,几乎可与当今大型社会福利院媲美”。
从社会保障范围、机构设计、法律规定等方面,看宋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与特点

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论点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逐渐形成。人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宋代社会保障的对象不再只限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饥民、流民,那些无人供养的鳏寡孤独者、贫困不能自存者以及乞丐均被纳入救助范围之内。后来,随着“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界入,学界从社会保险、社会救荒、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的四个内容去观察宋代,人们发现,除了不曾出现社会保险外,宋代的社会保障已明确涵括了后三者的内容。

社会救荒与社会福利,大体相当于宋人不断强调的“赈贫恤患”“赈灾恤饥”,这部分内容早已被历史学家重点关注过。而原先并没有纳入观察视野的社会优抚,随着社会保障研究题材的拓展,有人将宋代政府对受伤军士以及留守家属、阵亡士兵家屬的厚待、赏赐以及抚恤,对归正人、少数民族以及女户家庭的安置、照顾,对皇族的优待等均纳入社会保障的考察范畴之中。鉴于现代社会保障中涉及了退休人员的资金待遇,一些研究者受此启发,将官员致仕制度亦纳入宋代社会保障的讨论范围之中。

宋代社会保障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社会保障机构上,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宋代“以备凶灾”“救恤孤贫”的仓种数量很多,研究者因主题所限,各有侧重,其中经常被挑选出来详加讨论的有常平仓、义仓、惠民仓、丰储仓、广惠仓、社仓等。常平仓和义仓是专门用于救荒的粮仓,广惠仓用于赈济州县城郭中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社仓设于乡里,补常平仓、义仓难以惠及乡村的不足,惠民仓设于城市,用以补常平仓之不足,丰储仓用于荒年减官籴或直接赈济。

宋代收容、收养“老疾孤穷丐者”的福利机构同样众多。时人曾说:“以居养名院,而穷者有所归;以安济名坊,而病者有所疗;以漏泽名园,而死者有所葬。”又说:“病者则有施药局,童幼不能自育者则有慈幼局,贫而无依者则有养济院,死而无殓者则有漏泽园。”实际上,机构的名目远超这些说法。各地居养院收容“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开封则有福田院收容“京师老疾孤穷丐者”;各地安济坊用于“养民之贫病者”,建康、江宁等地设有安乐庐收容行旅生病的士兵与商人;养济院收养“孤贫老弱残疾行丐之人”,兼顾居养院与安济坊的功能;除了慈幼局外,“为贫而弃子者”所设的还有婴儿局、慈幼庄等;和剂局、惠民药局等低价售药惠民,施药所无偿施药救民;“贫不能葬”以及“死人之不知姓名及乞丐或遗骸暴露者”,收葬于漏泽园。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针对救荒,宋朝设有抄劄法以登记灾户、“计口给食”;针对恤贫,则有乞丐法、居养法、养济法、安济法、慈幼法、举子法等。

西方福利制度曾被概括为“从摇篮到坟墓”,以说明其全面覆盖的特性,在对宋代的观察之中,有人比附说,宋代同样实现了“由胎养到祭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覆盖全面。
通过社会保障这一视野,可以看到宋人在新制度、新方法上的各种尝试

那么,多样化、体系化的社会保障对宋代社会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在不同的观者那里,从“社会保障”所预设的意义上去阐述这一议题成为主要的取径。比如,有人从恢复生产、调节财富分配、稳定与恢复社会、维持社会控制等四个方面去讲述宋代社会保障的功能。又有人将宋代与秦、汉、隋、唐、元、明、清相对比,指出:宋朝尽管有数百次中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却是一个唯独没有发生全国范围内的民变的朝代,关于这一历史现象虽然可以追溯多种原因,但宋代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其中一个决定性因素,它保证了对灾民的有效救助,消弭了全国性民变的可能性。

后人从长时段的、整体的历史中去阐述宋代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必须的、重要的。然而,对于宋人而言,显然并不存在这种后见之明,他们对当时社会保障的理解既无法亦没有给出一个整体性的看法,有的只是对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各条敕令的记载与观感,它们是零碎的、分散的,而不是统一的经验。

在历史语境中,宋代致力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官员,对制订各种制度、尝试新的方法,并在细致的规定中体现出“仁政”的兴趣,要远远大过于对其具体功效的关注。

以地方官员创立的各项福利机构为例。历史文献记载中,一些福利机构的房屋设施、人均给养钱米数量、机构经费来源、内部管理规制等信息是十分明确与细致的。比如,南宋明州知州吴潜创立广惠院,建屋100多间,“聚城内外鳏寡孤独瘖聋跛躃之将沟壑者,使居焉”,该机构额定收容人数限300人,“大口月给米6斗、钱10千,中口4斗、8千,小口3斗、5千”,“管理行者月支钱食米1石,盐菜钱15贯”,负责造办饭食的火头“于日给之外,每名帖支钱500文”,同时规定了经费的拨付原则、甲头责任,此外,包括“每日酉时打灭厨下火种”等细节也书写在规式之中。

又如,江东转运副使余晦所建的实济院,共有房屋60余间,收养“无告之民”,限额100名,每名月支米6斗、盐菜钱15贯文、柴钱5贯文,按旬给散。另外,经费筹措中官钱所拨数额、放贷后息钱所得等亦记录在内。

这两则例子中,房屋、支付钱米、运行经费等均有精确的数字,为今人对它们的观察与分析提供了较为精确的历史画面。然而,对于福利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可能达到的成效,历史记载中则明显缺乏计量的偏好。比如,南宋时建康所设的养济院颇有社会效应,时人说:“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得安居饱食,不复宛转于市井,捐瘠于道路。”文字所描述的场景,这种模糊的估算与其说是在讲述其功效,莫如说是在响应“养济”的意义。

更有甚者,因为记载的阙如,许多机构只有制度上的文字规定,缺乏操作上的具体面相。或许囿于这一点,许多现代研究者在讲述宋代社会保障时,选择就每项机构设置、制度规定的具体信息作细节上的铺叙。但是,制度规定的细密并不等同于执行时的章法有度,将应然等同于实然的做法难免会受人诘责。通过社会保障这一视野,可以看到宋人在新制度、新方法上的各种尝试。
宋代社会保障中的各种机构与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很多时候受制于个人仕宦生涯的调迁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一个西方概念,这一概念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内在逻辑是基于西方社会的事实而确立的。尽管研究者曾注意到,宋代社会保障中“损有余以补不足”的理念,与现代社会保障所秉持的“国家与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思想有相同之处,但研究者同时也指出“宋代有社会保障之实,而无社会保障之属性”,这一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与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差异。

就“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而言,当它用来观照宋代社会时,无疑给出了一種线索与解释框架,吸引着人们将注意力聚焦于制度、诏敕、事件、习俗等对象上,并将这些零散的信息解构成一个可供观察的“宋代社会保障”的视角。当然,这种做法也使原本差异鲜明的事物呈现出单调的同构性,并至少产生两个理解上的误区。

其一,当研究者通过历史文献的记载勾勒出宋代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架构,并赋予其作用与意义时,这个解构在有意或无意间忽略了“时间”这一事实。很明显,作为宋代社会保障主体内容的仓储设施、福利机构以及相关的诏敕并非是在全国同期并行的。事实上,虽然一些重要的仓种与福利机构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前代,但在宋代真正施行并推广至全国的,持续时间不长,而且多数是在王朝的最后数十年。例如,安济坊、居养院分别于崇宁元年(1102)、崇宁五年(1106),由朝廷诏令诸郡设置,并推广到各县;崇宁三年(1104),负责“贫不能葬”的义冢更名为漏泽园,以制度化的方式推广到全国;崇宁以前,施药局仅在京师一所,崇宁二年(1103)才增为5所,并增设2所和剂局。这些措置推行时,距离北宋亡国不过二十几年,更遑论期间的废驰无定。又如,慈幼局在全国的推广是在南宋晚期,宋理宗时“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但数十年后南宋便覆灭。离开了“时间”的具体指向,以“宋代社会保障”这一议题来解构文献资料,如此叠加的做法,很容易得出体系化、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的整体图景。

其二,历史视野中的宋代社会保障,规制详备、体例翔实,但事实上,抛开这种静态的描绘,宋代社会保障中的各种机构与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机构与制度的废设,并非源于实践检验而遭致淘汰或兴盛,很多时候,完全受制于个人仕宦生涯的调迁。其中,最有名的例子便是北宋后期蔡京为相时所推行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在内的福利机构,因蔡京罢相而驰废,并被人批评说“诸县奉行太过……不无苛扰”,“官司奉法太过,致州县受弊”,“日用既广,縻费无艺”;而当蔡京复相后,各项制度不仅得以恢复,而且救助标准急剧上扬:居养人“每日添给肉食钱,并见增给酱菜”,“冬月给绵绢衣被,夏单绢衫袴装着”,“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氊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如此高规格的待遇显然失去了救助的本义。制度与机构因人而设、因人而废的现象,一方面为宋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之所以如此丰富提供了一定解释,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宋代社会保障的结构既不稳定亦不严密。

借用社会保障的概念描述历史现象,将“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的诉求,具体落实在对新制度、新方法的创新与尝试上,但若想据此来诊断宋代社会,则这些新制度与新方法的实际出场情况以及产生的效果,才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作者为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宋]吴潜修,梅应发、刘锡纂:《开庆四明续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②[宋]马光祖修、周应合纂:《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③[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④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退休年龄;区域差异:城乡二元

2016年人社部公布了延迟退休时间表,这意味着我国将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虽然方案具体的实施时间还未确定,但是,这正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保险制度的变革。社会公众对此规定的理解大部分都是从弥补社会养老金缺口的层面出發的,由此可见,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十分重视的。我以该表为出发点,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意义

社会保障法律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一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社会。二是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对有关的社会保障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使其有制度上的保障,从而规范保障行为。四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都离不开立法的完善。[1]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然而,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虽然比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已经呈现“未富先老”的局面。故而很有必要完善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好规模日渐增大的老年人口社会保障问题。但是退休年龄的设定依旧以上世纪50年代确定的基本框架为准。然而,我们的社会经济水平较以前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劳动环境也基本呈现现代化趋势,劳动力供应充足。最主要的是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许多,下一步我们要面对的是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所以,按照常理这些影响因素发生变化必然就会影响退休年龄的调整。因此,2016年人社部公布了以上的延迟退休时间表。希望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缓解国家财政的养老负担问题。退休年龄作为一个社会保障变量,影响着养老金支取的早晚,关系到在养老金计算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支取养老金数额的多少。所以它一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联系的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的最热点恐怕还不是男女差龄退休,因为关注这一问题可能以女性居多,但延迟退休年龄就不同了,全社会从青年到老年,无不关注这方面的任何改变,近几年来,无论是官方交流平台还是网民讨论或是街头闲谈,几乎随处可见大家在议论、分析国家延迟退休的政策动向,因为这不仅仅影响某些人的退休福利,更联系到这些人背后的家庭,现在我国养老还没有完全实现社会化,家庭养老责任的多少取决于社会承担责任的多少。[2]

(二)区域差异化明显

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因社会的贫富差距严重。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发展、收入水平、人口状况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如果适用同一社会保障政策必然对不同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实施效果。特别在实施社会统筹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差异化明显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碰壁。

(三)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整体水平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发展迅速,社会转型亟待进行。也就是说,社会法律制度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整体水平较社会经济水平呈滞后状态,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领域。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滞后,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其他相关法律也只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基本不涉及农村。农村保障主要是靠国家及政府所出台的有关政策,而大部分部门文件也早已不符合现代农村的实际情情况。即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没有及时跟进社会的发展变化。[3]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径

(一)逐步实现延迟退休

为了解决我国老龄化加速的问题,我国进行退休年龄的延迟调整。虽然2016年人社部已经公布了延迟退休时间表,我们还是可以参照外国的延迟退休实践来完善延迟退休办法的实施政策,以达到解决因老龄化而引发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二)加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协调区域差异化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当发挥其主导地位的作用,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充足的保障资金是必要支持。必须在政府的统筹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从不同渠道以不同的方式合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规范确定,严厉制裁逃避和拖欠社会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4]。

(三)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整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在城市社会保障方面,从立法上就可以明显看出。大部分法律针对的对象都是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的。因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覆盖面较小。作为最需要保障的农民,享有社会保障资格的仅占极小的一部分。

然而城乡统筹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其是法的公平目的价值的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就是将社会资源合理、公平的再分配,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我们注重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同时,也要格外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因此,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今后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重点[5]。

参考文献:

[1]赵蓉.论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J].兰州大学学报,2000(4).

[2]张金阳.论退休年龄[D].沈阳师范大学,2014.

[3]林雪贞.社会结构变迁下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J].经济论坛,2015(4).

[4]林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J].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5]林俏.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3).

作者简介:

苏朋(1976.07~),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5篇

社会热点主题项目式学习是以项目式学习为载体,以当下发生的重大时事热点问题为研究内容,教学中通过创设真实情境开展研究学习的一种学习方式。其主要特征为:时代性、教育性、情境性和探究性,其学习方式具有独特的教学价值和意义,它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有显著的效果。

关键词

社会热点 研究主题 项目式学习

项目式学习是一种基于真实、复杂的问题并由学习者通过合作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完成任务或者制造出产品的一种教学方法[1]。项目式学习的实施与操作首先须要考虑的是确定项目主题,即提出问题。一般来说,主题的选定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源于现实生活,具有探究的价值;以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为基础,同时还具备一定的挑战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和探究动机;在情境创设下,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由此,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热点问题中产生的研究主题,与项目式学习有很高的契合度,我们把这种学习方式称为“热点主题项目式学习”。

在项目式学习过程中,热点主题的选择,以当下国内外大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一定教育功能和意义、有研究探索价值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为主题,通过围绕主题创设模拟情境(或者进入真实情境),进而引导学生开展项目式研究,达成一定的目标任务。在实施中,教师要注意把握好主题选择、情境创设、教育目标定位等几个关键问题,发挥主题项目式学习方式的价值和意义。

一、选择合理的项目主题

热点主题项目式学习,其主题的选择既要有适当的“热度”,也要富涵教育价值,更要与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相适应,以激发学生的学习与研究兴趣。

1.热议性

热点主题项目式学习,其显著特征就是“热”。只有足够“热”,才会有广泛的关注度和讨论价值,学生才会在生活中进行自发的思考和表达,形成对热点问题的初步认识和探究欲望。所谓“热”,并不是把所有人趋之若鹜的话题当作研究主题,应该多维度地看待这个问题。第一,即时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可谓是“爆热”。例如,2020年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媒体争相报道,是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个人关心的话题。第二,周期性的社会热点事件,是我们能预知的“预热”。例如,每年春天要召开“两会”,而“两会”的热点提案和问题从地方到中央的媒体都会进行采访和报道,引起广泛关注。第三,百姓生活中关切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让大家倍受关注。例如,一度扰民不止的广场舞现象和社区居民屡见不鲜的遛狗不牵绳现象,都引起过公众广泛的热议,甚至涉及了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第四,发生在班级或者学校等小环境中的热议现象,虽然社会影响力不够,但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例如,教室和学校垃圾站都配置了多个垃圾桶,倡导大家垃圾分类,但是只有极少班级和同学能严格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分装和倾倒,多个垃圾桶形同虚设。类似现象不胜枚举。其中某些热点事件并不适宜选做项目式学习的主题,它远离高中生的学习生活,缺乏开放性和探究性,学生探究的价值和意义不大。

2.适切性

有热度的社会事件如果能与高中生不断扩展的社会生活相联接,符合该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基于学生已有的知识和能力,激发其探究的欲望和好奇心,在完成任务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与核心素养,这样的主题不失为一个好的项目式学习主题。

从教师的角度看,从热点事件中提炼的探究主题必须以准确把握学情为前提,这样的选题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式学习有别于其他课程的学习,除了考虑学生已具备的课程知识之外,还要考虑学生之于项目应具备的具体技能和思维习惯。那么,哪些具体技能和思维习惯是须要考量的呢?美国巴克教育研究所著的《项目学习教师指南——21世纪的中学教学法》一书中提出了知识时代必备的7C技能:(1)关键的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解决问题、对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管理项目(能够设计出合适的方案和行动计划,能够执行计划并监控过程、评估结果;也能够随着环境的变化对方案进行持续改进)等;(2)创造力——创造新知识、设计最佳解决方案、艺术化地表述和讲故事能力等;(3)团队协作能力——合作、彼此协调、互相支持、彼此忍让、达成共识、团队建设等;(4)跨文化理解能力——跨种族、跨知识背景、跨组织文化的理解;(5)沟通能力——整理相关信息,融合运用媒体资源;(6)信息技术掌握的能力——有效地使用信息技术工具进行知识管理;(7)自主规划职业和自主学习能力——管理变化、终身学习、职业定位、关键的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

从学生的角度看,项目式学习的本质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自己学习的决策者,参与学习的全过程。而教师与学生在思想观念、心智学识、生活经历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教师根据学情制定的项目式学习主题可能会与学生实际存在差异。还学生以选择自由,让他们从社会热点事件的背景出发,自己提交感兴趣的项目主题。教师起辅助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学生创建或者调整他们的项目主题,确保项目与课程标准一致。

3.教育性

好的項目主题从社会热点事件出发,从生活中获得,契合高中生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主题价值。这个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相关。《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一共推荐了152个活动主题,其中小学70个主题,初中55个主题,高中27个主题。这些项目主题除了与对应学段的课程教学知识和实践相关之外,无一不在渗透正向的教育理念。例如:关于“家乡河流的污染问题研究”,引导学生要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能力;基于实践活动中的德育渗透,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和集体、我与国家和社会三个不同层面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让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入心入脑,化作自己的实际行动,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二、创设真实的学习情境

进行热点主题项目式学习,关键还在于情境的创设。该学习方式的情境虽然源于现实生活,具有较强的代入感和体验感,但由于课堂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具备完整呈现真实情境的条件。所以,要以现实的热点问题为原型,优化真实情境,以期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那么,如何优化真实情境呢?真实的社会热点事件发生不是孤立的一个点,而是有时间线和逻辑线,这些主线脉络上都分布着一些关键小事件。依循这些主线脉络,把握关键点,把一个热点事件分解为若干具体情境,这些情境都围绕着项目主题,彼此之间紧密衔接,既有连贯性又有整体性。不仅有利于帮助学生进入情境,又能跳出情境,使项目学习更具真实性和合理性。

1.目的性

首先,论证项目选题。与其他所有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设计一样,项目教学要回答一些关键的问题:学生能学到什么?掌握什么?培养学生何种素养?带领学生涉猎什么领域?对学生的发展能否有意义?项目开展前必须论证项目对学生学习的意义,能否引导学生形成责任意识,增强参与意识,养成社会意识;还必须论证项目是否符合课程标准,能否使学生通过项目学习将知识认知与能力发展同课程标准相契合。

其次,设计项目标准。好的标准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一个好的项目应该是:难度适宜——符合學生的最近发展区,让学生挑战略高于其能力基础的任务,实现发展;导向精准——项目要解决什么核心问题,明晰什么关键概念,培养什么关键能力;学生参与——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学生的兴趣特点、年龄特点、能力特点,项目内容的选择要能激起学生强烈求知欲望,项目的实施环节要能吸引学生强烈的探索欲望;目标明确——学生的学习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评价客观——制定客观的评价标准,以反馈、调整实施环节。

再次,组织小组活动。项目学习大部分任务需要学习小组合作完成,小组的和谐分工合作是项目顺利推行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项目效果的达成。因此,应根据相应的实施标准与学生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学习小组划分,为项目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2.驱动性

好的驱动问题是项目学习成功的关键,它可以从项目主题中提炼出来,吸引学生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它不仅包括知识性的问题,还应有任务性的问题。问题设计得当,既可以促使学生“回答”,也可以促成学生“探索”,唤醒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驱动问题可以由教师提出,也可以由学生讨论提出,让学生感兴趣并乐于参与其中,以真正实现学习目的。

3.实效性

传统的学习方式通常为信息式学习,本质为知识储量的增加,忽视了能力的提升。项目式学习注重结构式学习和转化式学习,学生在真实情境中利用已有的知识去理解、把握知识呈现的规律,形成新的知识逻辑结构和思维体系;并将真实情境下的任务驱动习得的新知识和能力迁移应用到新情境中。这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体现进阶性的特点。项目学习过程要保障学生进行真实的学习,沉浸式地参与到学习过程,完成具有挑战性的任务,达到学习的目的。

三、制定明确的任务目标

基于社会热点的主题项目式学习,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在围绕主题、创设情境过程中,充分考虑哪些情境要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以“战疫”为主题的项目式学习为例,因其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我们可围绕价值体认、责任担当、问题解决和成果呈现四个方面来实施。

1.价值体认

学生通过各种“战疫”活动,体验不同寻常的生活经验,在观察和解决各种问题中增长知识,提升思维能力;在分析和比较中美抗击疫情的不同结果中,增强学生的道路自信、文化自信,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责任担当

学生通过力所能及的各种“身宅心不宅”的学习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对自我、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意识,理解“宅即做贡献”等防疫要求,自觉践行公民职责;崇敬真、善、美的“逆行者”,哀痛不幸的遇难者,在现实和网络世界中能够发出正能量,激发学习的积极性,争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3.问题解决

学生将“战疫”生活中发现的“疫情根源、战疫实况、防控措施、疫情数据、疫情之思、疫情影响、疫情下我的学习”等问题转化成有意义的问题,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解决切身问题并得出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培养和提高了学生搜索和筛选有效信息的能力、审辩思维的能力、学习研究的能力,以及通过网络进行自主自律学习的能力。

4.成果呈现

学生在“战疫”生活中,通过积极的学习和思考与研究实践,进行了实际操作,设计完成了有创意的“战疫”小手工、绘画、歌曲、游戏、研究报告等实践创新项目,激发了学生探究的兴趣与学习的欲望,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终身学习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四、体现项目的学习特征

“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基于教育的本质,关乎教育的核心,任何形式的学习都是教育的途径,都是以具体项目推进和真实情境为载体、以培养人为主要任务的,而不是把知识的机械传递作为教育的主要形式和任务。教学活动在传承知识的同时渗透育人价值,成为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途径。

1.时代性

教育的时代性体现在教育是在整个社会这个大背景中展开,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当今社会中,国家的繁荣、科学技术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与教育息息相关,教育变革的诉求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当说,任何社会形态下的学校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时代性的要求,教育是随着时代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当前我国的教育面临着在“两个大局”,即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我国“两个一百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机遇,背负着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家国情怀、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2],教育如何适应并承担此重任是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

2.教育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并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3]。立德树人应当渗透在学校教育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学这一学校育人的主要渠道更是如此。项目式学习中,教学内容的选择,项目主题的道德教育功能是教师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如何在当下国内外社会时事热点中筛选出有教育价值和意义、符合学生身心和认知发展规律的问题,引导学生通过探究达到培养其社会责任和国家认同的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目标,这是教师完成根本任务的体现。

如在以“战疫”为主题的项目式学习中,学生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和了解我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党和国家决策的反应迅速、策略措施的科学有效、组织执行的有力到位、物资保障的充分充足这些事实,深刻认识和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同胞感情,“上下同心,共克时艰”的组织执行力。相對比中,更容易体会到身为一个中国人的骄傲,对党和政府的有力举措由衷地赞叹,树立了强烈的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

3.情境性

教学情境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创设的情感氛围和教学环境。良好教学情境的创设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迅速进入学习状态,提高其学习的专注度和参与度。对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项目式学习的一大优势在于,通过引导学生进入高度“仿真”的模拟情境甚至是沉浸在真实的学习情境中,通过联系学生的现实生活,利用学生鲜活的日常生活环境和生活经验,即奥苏伯尔所说的“学生原有的知识和经验是教学活动的起点”这一教育理念进行的有效教学。“战疫”的主题就是即时发生且现实正在发生的重大社会热点事件,具有完全真实的情境。每一位同学都亲历其中,有着丰富的感性认识。以此为主题的项目式学习研究,要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情境中具体现象的分析与探究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对课程与学科知识、技能与现实生活进行有效链接,体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帮助学生巩固和掌握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

4.探究性

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与通过教学活动能够达到的水平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一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因此,教师的教学活动设计一是要基于学情,二是要考虑其“最近发展区”,为学生设定有一定难度,能够充分挖掘其学习与发展潜力,即我们通俗所说的“蹦一蹦,够得着”的学习目标。

项目式学习中,教师引导学生选择的主题一定是能够有效地引发学生思考的问题,问题要具备目标性、创新性。“目标性”指问题是根据学生现有的学习基础,在独立学习所具有的能力基础上,发现或预设其“最近发展区”,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其学习潜能而制定的学习目标;“创新性”是指问题能够真正吸引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具有引导学生能够持续不断、步步深入进行研究的特性。在“战疫”主题的项目式学习中,教师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和生活经验分别设定了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不同维度的学习目标,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立程度不同的目标,充分体现了“学为中心”“以学定教”的理念。教师在指导学生设定选题时,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爱好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切身体验、兴趣爱好和关注点而选择不同的子课题。多元化的选题为学生深入探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社会热点的主题项目式学习是以项目式学习为主要载体,通过围绕当下国内外正在发生的重大时事热点问题,由师生通过学习共同精心遴选问题,巧妙创设学习情境,让学习在情境中真实发生,通过学生项目小组的合作、探究,最终完成一项复杂任务的学习活动。学生在适切的主题下,通过真实情境中的经历、体验和感悟,综合运用各学科的知识来完成学习任务。学生不但在实践中领会、巩固和运用了所学知识,更培养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非智力因素得到了培养和发展,以期实现融入生活、走进研究、知行一体、德才双修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9-11(001).

[2] 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2.

[3] 习近平.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01).

【责任编辑 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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